Abhidharmakośaśāstra (Apidamo Ju She Shi Lun)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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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五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四
[0191c07] 為不如此耶。是因於他生有分皆是無常。由 此言此無為法唯不遮為能故立為因。此義 已撥。於餘經中說所緣境不說不能遮為因。
於經中無為法因義不成。以不說故。雖復不 說亦不正撥。無量餘經能顯此義。皆已磨滅。 云何決執此義。非經所說。若爾何法名離滅。
為於前不已說耶。擇滅謂永離。各各對諸結。 於前問何法為擇滅。答是離滅。今問何法為 離滅。答是擇滅。此釋更互相依。終不能顯自
性。是故應引別義顯其體性。諸聖人能自證 此法體性。若欲說如此等相。亦可得說。謂常 住善有別物。若思量即是離滅擇滅。經部師
說。一切無為法皆是無物。何以故。此法不 如色受等有別體物。云何無別物。唯無有觸。 說名虛空。何故如此。於闇中彼人不得礙。逆
說為虛空。由簡擇力。現在隨眠惑及生離滅。 後餘集苦不更生。說名擇滅。離此簡擇。由緣 不具故。諸法不更生。說名非擇滅譬如聚同
分殘於中間死不更生。餘部師說。於隨眠惑 不更生中。般若有功能。唯此名擇滅。此中後 苦不更生。由隨眠惑滅壞生緣不具故。此法
得成。於中般若無功能。說此滅名非擇滅。此 法若離簡擇則不得成。是故此滅即是擇滅。 有餘師說。若法先已生後滅。是自味滅。說名
非擇滅。於此執中非擇滅應成無常。若法未 滅未有非擇滅故。為不如此耶。是汝擇滅同 前難不異。以簡擇為先故。若我等不執擇滅
在簡擇後。何以故。非先簡擇後方未生諸法 不得生。所執云何。先時已有諸法無生。若離 簡擇是法應生。簡擇起時後永不生。於此中
是簡擇功能。謂先未有生障。今為生障。若汝 執唯不生為涅槃。云何會釋此經文句。經言 若信等五根。被事被修被數習。為離滅過去
未來現世眾苦故。生起離滅即是涅槃。不生 但約未來。於過去現世無不生義。實有如此。 雖然能緣三世惑滅故。世尊說名苦滅。云何
判如此。如別經言。於色貪愛汝等應除滅。若 貪愛已滅。此色於汝等則滅則離。廣說如經。 乃至識亦爾。若爾於三世苦離滅亦爾。若有
如此執。為除過去未來現世惑故說此經。解 釋道理悉應如此。若有如此執。過去惑在過 去生。現世惑在現世生。譬如貪愛行中說十
八貪愛行。約過去世謂約過去生。乃至現世 亦爾。由此二世惑。於今相續中。已安立種子。 為生未來惑。由種子滅故說彼亦滅。譬如由
果報盡故亦說業盡。是未來苦。及未來惑。無 種子故。永不更生。說名離滅。若執異此過 去及現世。有何可滅。於已滅及定向滅。是滅
功用復有何果。若無為實無有物。是佛世尊 所說經云。所有諸法。謂有為無為。於中說離 欲法無等。云何於無中無法說無等。若我等
不說無為無。我說如此有。如我所說。如說聲 有先不有有後不有。雖有有言非有物。終不 成有。應知無為法亦爾。有無所有。最可稱
歎。謂一切。災橫永不復有。此不有於餘。不 有最勝無。等故可稱歎。為令應受化弟子樂 求此法。若無為唯無所有。滅離則非聖諦。何
以故。此無所有故。若爾諦有何義。為不如此 耶。無倒為義。此二亦無倒。如聖人所見苦 如苦。苦無所有。如無所有。若爾於聖諦有何
相違。君云何無所有。成第三聖諦。成聖諦 義。已說第二次無間聖所見所說。故成第三。 君若無為唯無所有。緣虛空涅槃為境識。應
成無境界。此義於過去未來實有思量中當 決判。君若許無為法實有別物。有何所有。 復何所有。毘婆沙本義。則便被護。諸天應
護。若彼知此。必應可護。此執非真實。云何 非真實。此無為不如色受等自性可證。不如 眼根等可以事證。此離滅是惑苦離滅。如此
安立。云何可成。何以故。此離滅與惑等不 相關。因果等義不有故。唯遮撥彼。是義可然。 謂某甲某甲不有。若執實有別物。由惑至得
斷至得此離滅故。說此是惑離滅。復有何因。 能決定此法至得。經中說。比丘已至得現法 涅槃。若無所有。云何至得。由至得對治故。至
得煩惱及後生永相違依止故。故說至得涅 槃。諸阿含顯此法。唯無所有為義。阿含云。 是眾苦無餘滅。棄捨無際。盡離欲離滅。寂靜
斷沒。不續餘苦不取不生。是法寂靜美妙。謂 捨一切餘愛。盡離欲離滅名涅槃。云何不許 如此於彼不生故名無生。我等見此義與理
不相應。此文何所顯。若與已有相應。本來應 無生。涅槃常住故。若與已至得相應。從此至 得可分別此法已有惑已得。汝應許若不生。
是譬喻最與理相應。譬如光涅槃心解脫亦 爾。如光涅槃非有物。世尊心解脫亦爾。阿毘 達磨藏。亦說如此。彼藏云何者無類法。答無
為法。無類謂無體。此言顯無自性。毘婆沙師 說。文句義不如此。若爾何義。類有五種。一 自性類。如經言。若已得此類。是人必與其
相應。二境類。如經言。一切法如類智慧所 知。三結類。如經言。若於此類中與欲結相 應。即與瞋結相應不。四因類。如經言。何者
有類法。一切有為法。五攝類。如經言。田類 宅類等。此文中是因以類名顯之。是故一切 無為實有別物。毘婆沙師說如此。無為法無
因無果。說三無為已。果有五種。於中此果何 因。此因何果。偈曰。後因果報果。釋曰。果報 因最後說故稱後。此因以果報果為果。偈
曰。前因增上果。釋曰。隨造因最初說故稱 前。此因以增上果為果。此因唯不能遮為 性。有何增上。即此是增上。隨造因復有助功
能。譬如於五識十入有功德。又於器世界諸 業有功能。耳等諸根。於眼識生中。傳傳有 增上。由聞欲見生故。如此等應思。偈曰。同
類及遍行。等流。釋曰。此二因果皆似因故。 悉以等流果為果。偈曰。二功力。釋曰。二謂 俱有因相應因。同以功力果為果。不過丈夫
能故名功力。此功力即是其果。何法名功力。 此法於餘法所有功能。此功力如丈夫能故 名功力。如世間言鴉足草藥醉象將軍。為餘
因亦有功力果。為唯此二餘因亦有。餘果報 因由功力果或俱生。或無間生。果報果不爾。 此果報因。亦有遠功力果。譬如農夫所應得
稻。何法名果報果。乃至何法名增上果。偈 曰。果報無記法。釋曰。是無覆無記法。此果 報為非眾生名耶。偈曰。眾生。釋曰。此法唯
屬內。非共得故。稱眾生名。此法為增長為 等流。偈曰。有記生。釋曰。善惡二法。於果報 可記故說有記。從此後時生非無間生。是名
果報。果報相如此。非眾生名法。亦從業生。 云何不名果報。共所得故。此法餘人亦能如 此共用。果報無共得。何以故。是彼所作業
果報。此得共用。無有是處。增上果亦是業 所生。云何共用。從共業生故。偈曰。等流似 自因。釋曰。若果與因相似。是名等流果。如
同類遍行因果。若同類遍行因果皆同類。云 何不許皆是同類因。由此果約地約染污同 本因。不由一切類。若法由一切類與果相似
故。許此法是同類因。為此義故立四句。若法 於此法是同類因。於此法亦是遍行因不。有 四句。第一句者。非遍行因。但是同類因。第
二句者。別部遍行因。第三句者。一部遍行 因。第四句者。除前三句。偈曰。離滅由智盡。 釋曰。盡謂永離滅。智謂三道中三根。因此智
苦集次第盡故。名永離滅。即是擇滅。說名離 滅果。偈曰。若由法力生。是果名功力。釋 曰。若由此法功能彼法生。彼法是此法功力
果。如下地加行心。上地三摩提有流無流定 心變化心。如是等擇滅者。由道功能。應但 說至得。偈曰。先未有有為。有為增上果。釋
曰。從先已生有為法。別生有為法。名增上 果。功力果與增上果其異云何。能作所得果 名功力果。非能作所得果名增上果。如工巧
師所得名功力果亦增上果。若餘所得但是 增上果。復次如此六因中。何因何時能取果 及能與果。偈曰。五現世取果。釋曰。離隨造
因。所餘五因。在現世能取自果。非過去果已 取故亦非未來無功力故。隨造亦爾。此因不 定有果。是故不說。偈曰。二是時與果。釋曰。
俱有相應二因。亦在現世能與果。何以故。此 二因取果與果同在一時故。偈曰。二現世過 去。釋曰。與果同類遍行二因。此二因若過去
與果。此義可然。云何此二因於現世與等流 果。由次第生故。若果已生此二因即謝過去。 若與果已後不更與。有同類因。但能取果不
與果不。此中有四句。第一句者。若人斷善根。 最後所斷至得。第二句者。若人還接善根。最 初所得至得。應說如此是人還接前至得。第
三句者。不斷善人於所餘位。第四句者。除 前三句。若惡同類因。第一句者。是人正得 離欲。欲界最後。所捨至得。第二句者。若人
退欲界離欲。最初所得至得。應說如此是退 人前至得。第三句者。不離欲欲界。於所餘 位。第四句者。除前三句。如此有覆無記同
類。因至得阿羅漢果及退。於中如理應思。無 覆無記無後句。若因能與果必能取果。有能 取果不能與果。如阿羅漢最後陰。若約有境
界同類因。隨剎那判。有善同類因。但取果不 與果不。此中有四句。第一句者。若從善心 次第起染污無記心現前。第二句者。翻前。第
三句者。善心次第起善心。第四句者。除前三 句。如善不善等四句。亦應如理思。偈曰。一 過去與果。釋曰。果報因在過去能與果。何
以故。果報無俱起。無無間起故。有餘師說。 有四種果。一依止果。譬如水輪為風輪果。乃 至草等為地果。二加行果。譬如不淨觀無生
智。三集果。譬如眼等眼識等。四修習果。譬 如色界道變化為果。此四種果。屬增上果功 力果攝。說因及果已。何者為法。由何因生。
由幾因生。若略說法有四種。一染污法二果 報生法。三初無流法。四前二殘法。何者為 殘法。離果報所餘無記。離初無流所餘善法。
此四種法。偈曰。染污果報餘。初無流次第。除 果報遍行。二同類餘生。釋曰。染污法除一果 報因。從餘五因生。果報生法。除一遍行因。
從餘五因生。所餘法除果報遍行二因。從餘 四因生。初無流法。除果報遍行二因。又除 同類因。從餘三因生。此四法是何法。偈曰。
心及心法。釋曰。此四法從餘因生。但是心心 法。若爾非相應法及色。此云何。偈曰。如餘 相應所離。釋曰。除一相應因。是染污等餘
法。如心心法如此生。此中染污法從四因生。 果報生法從四因生。所餘法皆從三因生。初 無流法從二因生。無一法從一因生。廣解因
究竟。緣是何法有幾種。偈曰。說緣有四種。 釋曰。何處說。於經中說。經云有四緣類。一 因緣類。二次第緣類。三緣緣類。四增上緣類。
此中類者。是緣自性。此中因緣者。偈曰。因 緣是五因。釋曰。除一隨造因。所餘五因說 名因緣。偈曰。心心法非後。已生次第緣。釋
曰。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法。已生餘心心法。名 次第緣。云何名次第緣。此法等無間緣故。名 次第緣。是故色非次第緣。生不等故。何以
故。從欲界色。後時次第欲界色界無教色生。 後時欲界色無流色生。後時三種色生。是色 現前亂過因生。次第緣無過亂。是緣生義。大
德婆須蜜多羅說。於不相違一相續增長。後 二生故。大德說。後從因最少最多生故。後時 從大色小色生。譬如稻穰生灰。或從小色大
色生譬如貝多核中人。次第生乃至垂條繁 茂。轉成尼瞿盧陀樹。為不如此耶。心心法有 時生多有時生少。謂於善惡無記位。有覺觀
等位。於三定。有如此約別類。不約自類無 時受多生。想等亦爾。為約自類立次第緣不。 無如此義。何以故。具足一聚。於具足二。為
次第緣。非從少受等法多受等生。此義已如 前說。說相續同類部。作如此執。自類是次第 緣非餘類。譬如心為心次第緣。受等亦爾。如
廣應知。若從無染污。次第生染污法。以先滅 染污。為今染污次第緣。如入無心定心於出 定心。今不弘此執。非相應行法。亦由現前
亂過因生故。不成次第緣。屬三界法及無繫 屬法。一時現前生故。云何不許未來法為次 第緣。次第緣雜亂故。未來世無前後差別故。
若爾云何世尊得如此智。此未來法應在前 生。次此法應在後生。約一切眾生。乃至窮生 死際。次第皆知。由約過去現在比知故。彼言
佛世尊。見過去世。從如此類業。如此類果 報已生。從法法生亦爾。今世亦有如此類業。 從此類業如此類果報。來世當生。從法法生
亦爾。得知如此如此。是如來願智非比智。由 過去現世比。世尊於未來世眾物散亂相雜 證見已。生如此智。此人作如是業已。必應攝
如是等未來果報。若爾世尊未見前際。應不 能知後際。有餘師說。於一切眾生相續中。有 與心相應有為差別法。為當來果相。世尊觀
此。知未來果。若未現前諸定及通慧。若爾如 來則是觀相故知。不能更證。是故世尊一切 境界。隨欲正遍知。經部說如此。何以故。世
尊說。諸佛境界不可思議。若未來法。無次 第成立。云何世第一法次後苦法智忍生。非 餘法生。乃至金剛譬心次後盡智生。非餘法
生。若法能礙餘法生。從此法無間餘法得生。 譬如從種子等芽等無次第緣。云何阿羅漢 最後心非次第緣。不與餘心相應故。若爾無
間滅心為意不。何以故。無間後識不生故。若 不立為次第緣。亦應不立最後心為意。意依 止性所顯。非功能所顯。故有依義。由餘緣
不具故。餘識不生不。由彼非依止故識不生。 次第緣是功能所顯。若有法此緣所取為果。 此法一切餘法及諸眾生。無能遮礙令彼不
生。若法與心有次第。可說與心無間不。此中 有四句。第一句者。從無心定出觀心。及第二 三摩跋提剎那等。第二句者。初三摩跋提剎
那。於後心位及生等。第三句者。初三摩跋 提剎那。及有心位。第四句者。第二三摩跋 提剎那等。及生等於出定心。若法與心次第。
與三摩跋提為次第不。此中有四句。前第三 第四句。即是此中第一第二句。前第一第二 句。即是此中第三第四句。出滅定心。於前心
斷隔極遠時。今云何從前心。說為次第。無別 心隔故。說次第緣已。緣緣相云何。偈曰。緣 緣一切法。釋曰。一切法即五聚。此中如理應
知緣緣相。譬如眼識及相應法。以色為緣緣 耳識聲。鼻識香。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