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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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四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四
[0348a12] 如是已說餘蘊處界皆在此中。蘊處界攝今 當顯示。蘊處界三。有見等門義類差別。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
約十八界辯。由斯蘊處義類已成。於前所說 十八界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幾無對幾 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0348a20] 論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見。所謂色界。云何說 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 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二
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 別故。如有所緣。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 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
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由說此相。餘 界無見義准已成。如是已說有見無見唯色 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
對。此復三種。境界所緣障礙別故。境界有對。 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 會被礙。得有對名。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
於水有礙非陸。乃至廣說。彼論意言。有眼水 中與境和會。而被拘礙。非於陸境。所緣有對。 謂心心所。於自所緣。和會被礙。得有對名。境
界所緣。復有何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 彼為此法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 為我之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
名為所緣。若法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心 心所法。境界若無。取境功能定不轉故。有雖 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五色根非相應
法。無所緣故。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 說名有礙。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 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
轉故。有說。若法唯於彼轉。不能越彼。故名 有礙。障礙有對謂可集色。自於他處被礙不 生。如手石等。更相障礙。今於如是三有對中。
唯辯障礙。故但言十。更相障礙。對義勝故。若 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 心界相應法界。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
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 是第四句。說十有色名為有對。義准說餘名 為無對。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
名色。有變礙義。故名有色。有說。色者。謂能示 現在此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說。諸色 有自體故。名為有色。稱說易故。唯於色體說
有色言。如是已說有對無對。於此所說十有 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言無記者。謂不可 記說為善不善故。應讚毀法。可記說在黑白
品中。名為有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 明。名無記法。其餘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 色聲法界。善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
慧攝受謂若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 為善。或復善者。是吉祥義。能招嘉瑞。如吉祥 草。翻此即釋不善義名。色聲二界。善心等起。
即名為善。惡心等起。名為不善。餘是無記。其 七心界。若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為 不善。餘名無記。法界所攝品類眾多。無貪
等性相應等起。擇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 起。名為不善。餘名無記。其五識身皆無分別。 又唯一念墮在境中。云何立為善不善性。若
謂五識無分別故。非善不善。有太過失。或等 引中所有意識。皆無分別。應非善性。又五識 身非無分別。許與尋伺恒相應故。又雖一念
墮在境中。誰遮相應。有信貪等。由有意識。雖 復一念墮在境中。而成善惡。故不應用此所 說因遮五識身善不善性。化地部說。前四識
身。但異熟生。唯無記性。身識亦有時轉變生。 故與意識俱通。有記。此說非理。與契經中立 六愛身。義相違故。彼作是釋。眼觸無間所生
貪愛。名眼觸生。此釋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經 中說眼觸生受想思等。非不許彼與眼觸等 俱時而生。是故不應作如是釋。豈不如經說
十八意近行。雖復說有三六不同。而唯在意。 此亦應爾。如是立喻與法不同。立六六門。據 所依異。立意近行。就所緣別。是故不應以彼
喻此。又彼所說。但述己情。防護六根。契經說 故。如契經說。應於眼根乃至意根防護而住。 若如所說契經但應言應於意根防護而
住。若謂釋此同意近行。經是則應言應防護 色等。又說能招苦異熟故。如契經說。若有六 根不護不防不密而住。招苦異熟。然五色根
無記性故。不招異熟。應知經意。就依根識作 如是說。如契經言。眼所識色。眼所希求。此亦 如是。若不爾者。經唯應說。若有意根不護不
防不密而住。招苦異熟。又契經說。若有眼根 不護不防不密而住。乃至廣說。豈異熟生。有 不護等。又雖一念墮在境中。而能取相故通
有記。如契經言。眼見色已。能不取相。不取隨 好。由諸色境二識取故。先起眼識取諸色相。 後起意識取彼隨好。如是契經。意顯眼識能
取相故。亦能起染。若爾云何唯說意識是有 分別。應知但依分別力故。起諸過失。應共思 求契經意趣。我說。若識於一剎那能取非一品
類境界。於一所緣多心流注。如是相識。名有 分別。然五識身唯取現境。無二念識同一所 緣無一所緣前取滅已。第二念識復取生故。
意識能緣三世境界。法雖已滅。猶是所行。於 一所緣多心流注。故唯說此是有分別。然五 識身。自性分別恒相應故。亦有分別。而契經
言無分別者。謂無隨念計度分別。自性分別。 其體是尋。五識相應。如前已說。然伽他說。第 六增上王等。此中顯示多分起染次第。如契
經言。父母於子能作難作。非不亦有子於父 母能作難作。此中亦爾。然諸眾生有種種性。 或軟煩惱。或利煩惱。軟煩惱者。要先發起虛
妄分別。然後煩惱方現在前。利煩惱者。不待 分別。境纔相順。煩惱便起。由此道理。或有先 起染污意識。或有先起染污餘識。如燃火時。
或先烟起。漸次生焰。後方洞然。或遇卒風。猛 焰頓發。俄成灰燼。如人身中。病本若少。飲食 乖適然後病生。病本若多。少遭風熱外緣所
觸。眾疾競起。煩惱病起。理亦應然。故五識 身亦通三性。理得成立。已說善等。十八界中。 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頌曰。
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
[0349b11] 論曰。繫謂繫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繫具足十 八。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 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貪方得生彼。除
鼻舌識。無境界故。非無境界少有識生。若爾 於彼亦應無觸。非食性觸於彼得有。觸界於 彼無成食用。有成餘用。所謂成身。若不爾者。
大種應無。則諸所造亦應非有。便同無色何 名色界。又於彼觸有成外用。謂成宮殿及衣 服等。雖離食染。觸有別用。香味不然。故彼非
有。有餘師說。住此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 輕安俱起。有殊勝觸。攝益於身。是故此三。生 彼靜慮。由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經主
此中謂前有過。言彼鼻舌亦應非有。如香味 境。彼無用故。豈不二根於彼有用。謂起言說。 及莊嚴身。起說嚴身。但須依處根非有見。何
所莊嚴。如無男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 亦無。於彼可無男根依處。彼無用故鼻舌依 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謂莊嚴身。及起言
說。有雖無用而有根生。如處胞胎定當死者。 於中眼耳何用故生。於根有愛及殊勝業。因 此故生。無用何失。豈不色界鼻舌二根有愛
業因故亦應起。若離境愛。根愛亦無。或應男 根於彼亦有。彼無男根。離根愛故。由離根愛。 依處亦無。此中何因作如是執。若離境愛。根
愛亦無。非根愛無處愛亦離。根與依處隣逼 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執男根依處於彼不 生。即顯男根於彼離愛。既許鼻舌依處彼生。
故知二根彼愛未離。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離 處愛。理如前說。又離境愛非證根無。如或有 時眼耳身識未得離愛。彼所依根。亦同其識。
未得離愛。或復有時。已離識愛。根愛未離。由 有所須。如是或時根愛已盡。其境界愛亦復 隨滅。或復有時。已離境愛。由須用故。根愛
未除。又引男根。亦不成證。由彼起愛所依不 同。依於內身起六根愛。非依境起。如何可說 若離境愛根愛亦無。起男根愛。依婬觸境。境
愛彼無。理無根愛。又眼等根。互相繫屬。見諸 瘂者多分耳聾。塗足不塗眼便明昧。臍輪塗 沃津潤於脣。拔鼻中毛眼便落淚。諸如是等。
其類寔繁。故知諸根更相損益。勿令眼等諸 根用微故。鼻舌根色界定有。由茲色界十四 義成。無色界繫。唯有後三。所謂意法及意識
界。要離色染。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 依緣無故。五識亦無。故唯後三無色界繫。已 說界繫。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0349c28] 論曰。即此意法及意識三。一切皆通有漏無 漏。謂除道諦及三無為。餘意等三皆是有漏。 道諦所攝。及三無為。如其所應。三皆無漏。唯
通有漏。謂餘十五。道諦無為所不攝故。如 是已說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 無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有尋伺 後三三餘無
[0350a06]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 應。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經主釋言。 以行相麁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
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 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 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
用外門為因簡別。意法意識名為後三。根境 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 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伺。若在欲界初靜
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唯伺。從此以 上無尋無伺。法界一切非相應法。靜慮中間 伺亦如是。於彼上地無尋伺故。非相應故。彼
無尋故。自體自體不相應故。尋一切時無尋 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故。此常與伺共相應 故。豈不經主言。無第二尋故。設有第二許相
應耶。有第二受而不相應。無第二言。非為定 證。一時無二故。行相不同故。雖有第二而不 相應。如是此因便為無用。或應自體自體相
應。許無差別亦相應故。此何緣故成異體耶。 豈不還成自體自體不相應故。自體行相無 差別法。一時無有二體相應。是故此因能為
定證。非彼言無第二尋故。伺在欲界初靜慮 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此應名曰無伺唯尋。 自體自體不相應故。此常與尋共相應故。由
此安立有尋伺地。法有四品。餘十色界。尋伺 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此中乘便應更思 量。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尋即分別。如何許彼 無分別耶。頌曰。
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
[0350b07] 論曰。分別有三。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 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說 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為無足。故雖有一而得
名無。豈不意識有唯一種分別相應。由依意 識總類具三。說有分別。自性分別體唯是尋。 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次第。
意地散慧諸念為體。散言簡定。意識相應散 慧。名為計度分別。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 中。慧。能於所緣。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於此
中簡定取散。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 隨念分別。明記所緣用均等故。五識雖與慧 念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夫分別者。推求
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簡擇明記。行似 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 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
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 故分別名不通勝解。若在欲界及初靜慮。不 定意識。具三分別。若初靜慮。在定意識。及上
散心。各二分別。上地意識。若在定中。及五識 身。各一分別。
[0350b27] 如是已說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緣。幾 無所緣。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0350c02]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 緣。有所緣故。如人有子。所緣所行及與境界。 名義差別。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
無所緣。義准成故。此中上座作如是言。五識 依緣俱非實有。極微一一不成所依所緣事 故。眾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緣事故。為成此義。
謬引聖言。佛告多聞諸聖弟子。汝等今者應 如是學。諸有過去未來現在。眼所識色。此中 都無常性恒性。廣說乃至。無顛倒性。出世聖
諦。皆是虛偽妄失之法。乃至廣說。彼謂五識 若緣實境。不應聖智觀彼所緣。皆是虛偽妄 失之法。由此所依亦非實有。准所緣境不說
而成。又彼師徒串習世典。引眾盲喻。證已 義宗。傳說。如盲一一各住。無見色用。眾盲和 集。見用亦無。如是極微一一各住。無依緣用。
眾多和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唯界是實。彼 部義宗略述如是。今謂彼論涉壞法宗。故有 智人不應欣慕。五識不緣非實有境。和集極
微為所緣故。又五識身無分別故。不緣眾微 和合為境。非和合名別目少法。可離分別所 見乃至所觸事成。以彼和合無別法故。唯是
計度分別所取。五識無有計度功能。是故不 緣和合為境。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恒為五識 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設有極微不
和集者。是彼類故。亦屬依緣。然五識身。唯用 和集為所緣故。不緣彼起。猶如雖有過去未 來色等境界以五識身唯現境故不緣彼起。
雖不緣彼而五境攝。又眼識不緣和合為境。 以青等顯色應非實故。若眼識緣和合為境。 青黃等覺應決定無。青等不應是和合故。若
是和合應非實有。是則顯色。亦假非真。無容 眼識不取青等。有意識能分別青等。若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