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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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二
[0383b25] 因分別界。已廣辯根諸行俱生。今應思擇。何 緣思擇諸行俱生。為遣邪宗顯正理故。謂或 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由一因
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不平等因。 而生諸行。或復有執。諸行生時。唯用前生。為 因故起。為遣此等種種邪宗顯生正理。故應
思擇。此中諸行。略有二種。一有色。二無色。 無色有三。一心。二心所。三心不相應行。有色 有二。一是極微聚。二非極微聚。初極微聚復
有二種。一欲界繫。二色界繫。初欲界繫。復有 二種。一無根聚。二有根聚。此中且辯極微聚 色。頌曰。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0383c10] 論曰。有對色中。最後細分。更不可析。名曰極 微。謂此極微。更不可以餘色覺慧分析為多。 此即說為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
一剎那名時極少。更不可析為半剎那。如是 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此在欲 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不減。云何八事。
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觸。此若有聲。 即成九事。而不說者。顯因大種相擊故生。 非如色等恒時有故。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
俱生事。或九或十。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 事如前。身為第九。有餘根聚。十事俱生。九 事如身。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
身轉故。四根展轉相離而生。處各別故。此 有根聚。若有聲生。加所生聲。成十十一。此 有執受大種為因。故與諸根不相離起。不
說所以。如前應知。色界唯除香味二事。餘 同欲界。故不別說。若謂事言依體依處。太 少太多。成過失者。所依能依。依體依處。差
別說故。無有過失。謂所依事。依體而說。若 能依事。依處而說。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 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
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 謗故。別說大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 色。無別有性。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
體。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或復謗言。 數不決定。別說大種。此謗皆除。若言大種 各各別生造色果故。應成多者。其理不然約
類說故。已說有色決定俱生。無色俱生今次 當說。頌曰。
心心所必俱 諸行相或得
[0384a11] 論曰。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 闕 一時餘曾不 起。諸行即是一切有為。所謂有色無色諸行。 前必俱言應流至此。謂有色等諸行生時。必
與生等四相俱起。言或得者。謂諸行內。唯有 情法。與得俱生。或言顯此不遍諸行。於前所 說四有為中。廣辯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
猶未廣辯。今先廣辯諸心所法。頌曰。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異
[0384a19] 論曰。諸心所法。且有五品。大地法等。有別異 故。此復云何。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三大煩 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地謂
容止處。或謂所行處。若此是彼容止所行。即 說此為彼法之地。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 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
與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 法。非心俱生故。彼法是何。頌曰。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0384a29] 論曰。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 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安立執取男女等 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令心造作善不善無
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 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說
名為觸。希求取境。說名為欲。簡擇所緣邪正 等相。說名為慧。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說名為 念。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
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於境印可。說名勝解。 有餘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 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令心無亂。取所
緣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彼上座言。無如所 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經說俱起受想思故。 豈不彼經亦說有觸。如彼經言。三和合觸。經
雖言有觸。不說有別體。故彼經言。如是三法 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 性。此言非理。由彼經言。義准有觸。理得成
故。佛於彼經。非說觸相。但說生觸和合眾緣 謂彼經中說名觸者。觸緣名觸。非實觸相。和 合所生。乃名實觸云何知彼不說觸相。但說
觸緣。餘契經中。別說眼等為觸緣故。謂有經 言。六處緣觸。伽他中說。二為觸緣。故知三 和。觸緣非觸。不應謂彼更互為緣。三皆觸緣
亦即觸相。以眼與色是眼識緣。眼識不為眼 色緣故。設許三法更互為緣。觸是有緣。非即 緣故。應離眼等三和合緣別有所生真實觸
相。於能生觸三種近緣。假說觸名。非實觸相。 眼色與觸。能為緣者。謂作所依所緣性故。眼 識與觸。能為緣者。謂作一果不離依故。是故
於彼假說觸名。然彼所言。眼等相望互為因 果。和合名觸。此亦非理。義不成故。非彼宗中 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得成。有非有故。相
續異故。非一果故。設許三法互為因果。彼不 應說與觸為緣。以彼宗中觸無實故。現見說 有與有為緣。如受與愛眼色與識。然說眼等
與觸為緣。緣既實有。果亦應爾。由是證知。別 有實觸。既許三法互為因果名為和合。彼亦 應許從三和合別有觸生。由此故言。六處緣
觸。伽他亦說。二為觸緣。若異此者。既無實 法。可名和合。即此三中。假施設故。又彼三 法。非互為緣。無和合義。如何可立彼為觸緣。
若謂如說瓶衣等物色等為緣。然離色等。無 瓶等物。此亦應爾。若爾受等。應無別物。如說 受等。眼色為緣受等亦應。非離眼等若言觸
相。非顯了故。謂如受等別相顯了。觸無如是 別相可取。但由思搆知有此法。故離三和。無 別觸體。此亦不然。觸體實有。以有用故。如眼
等根。謂眼等根。雖非現見。能取境故。知有自 體。又如思等。雖非現見。但由思搆。知有此 法。謂有能成意業等用。由此用故。知有自體。
若心所法現可見者。應無有執彼即是心觸 亦應然。雖非現見。以有用故。知有自體。又曾 未見諸聖教中於無體法說有別用。唯於有
體。說有用言。既於觸中。說為有用。故知彼 觸。別有自體。若言眼等六處差別即能生受。 無別觸用。謂即內處與外境俱。能發生識互
為因果。和合名觸。此即生受。故於此中。無別 觸用。此言非理。先已說故。又經重言應無用 故。又愛等應有即受等過故。謂先已說。非彼
宗中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成等。又經重 言。三和合觸。應成無用。謂經先說眼色為緣 生於眼識。由此眼等體及因果。其義已成。復
說俱起受想思故。即分明證。眼等因果和合 生彼。是則重言三和合觸。定應無用。由先所 言眼等因果義已成故。豈不若說眼等因果
和合而生別體觸者。三和合言。亦成無用。經 但應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次說俱起受想 思言。由此眼等。因果相仍義已成故。不爾此
言更有餘義。我等不說三和合言。為成眼等 為因果義。若爾此言為成何義。此專為成別 有觸義。謂眼色識三俱起時。眼不待二。色亦
如是。識生必託所依所緣。故眼識生。要待餘 二。諸心所法生時。亦待所依所緣。然彼所依。 復有二種。一是和合所依謂識。二是相離所
依謂眼。或識是彼親密所依眼根是彼繫屬 所依。所緣即是彼所取境。故彼生時。必待三 法。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者。謂眼與色和合
為緣生於眼識。即是俱時。不增不減。共為緣 義。次後經復言三和合觸者。謂眼色識和合 為緣。生於眼觸。亦是俱時。不增不減。共為緣
義。若謂和合言是共為緣義。則應觸體三法 合成。豈更有餘實體觸者。此亦非理。眼色識 三。無有展轉為緣義故。然說一切共為緣故。
由斯觸體別有義成。若爾應言三和合故觸。 不爾為遮疑。後時生故。說第五聲。便疑後起。 應如經說。曼駄多王。惡心起故。俱時墮落。若
爾何緣契經但說六處緣觸。受等亦用彼為 緣故。不爾何緣契經但說觸為緣受。受亦為 緣生於觸故。此既如是。彼亦應然辯緣起
中。當為汝釋。如是且隨對法正理。釋經中句。 是有用言。非如上座隨情解釋三和合言於 義無用。又若緣觸和合生於受。遂謂觸即六
處之差別。如是緣愛和合生於取。應謂愛即 是受之差別。此既不然。彼云何爾。或應說彼 與此別因。先已成立。觸有自體。故不應謂觸
即三和。又觸實有。契經說為心所法故。如 受想等。謂薄伽梵。於契經中。說觸以為心所 法性。非無實法。可名心所。故如受等。觸應 有實。如伽他言。
眼色二為緣 生諸心所法
識觸俱受想 諸行攝有因
[0385b15] 上座釋此伽他義言。說心所者。次第義故。說 識言故。不離識故。無別有觸。次第義者。據生 次第。謂從眼色生於識觸。從此復生諸心所
法。俱生受等。名心所法。觸非心所。說識言 者。謂於此中。現見說識。故觸是心。非心所 法。不離識者。謂不離識而可有觸。識前定無
和合義故。假名心所。而無別體。今謂三證。理 並不然。初次第義。且不應理。眼色無間不說 識故。復作是言。謂從眼色生於識觸。從此復
生受等心所。若爾有何餘心所法二緣所生。 世尊經中。分明顯說。諸心所法。從二緣起。非 在第三。我等於中。說諸心所亦二緣起。非在
第三。上座於中起異分別。說諸心所唯在第 三。是則陵蔑如來。或是不達經義。次說識 言。亦不應理。豈見說識便無心所。此伽他中。
非唯辯識。然不可以心所法言不屬識故。亦 非受等。應可說言。受等諸法。亦非心所。所以 者何。現見此中說識言故。雖說識言。而許受
等是心所者。觸亦應然。彼後所言。謂不離識 而可有觸。識前定無和合義故。假名心所。無 別體者。亦不應理。依心所門。說觸言故。前說
心所從二緣生。今乘彼門。列觸等相。非仍前 識。寧無別體。應如受等。定別有性。雖觸生 時。實不離識而不應說即識為體。以識生時
亦不離觸。及受想等心。亦應用心所為性但 假名心。心既不然。觸云何爾。又不離言義不 成故。謂即依識假立觸名。言不離者。此不成
就。若不離言。是相因義。識亦不離受等心所。 應如前說。但假名心。若言此難亦同不成。謂 識不離受等心所。應即受等。但假名心。此亦
非理。以極成故。謂契經說。心與受等心所俱 生。不相離故。又伽他義證此極成。謂眼色二 緣共生諸心所。為但心所二緣所生。不爾云
何亦生於識。識即是心。由此成立眼色二緣 能生一切心心所法。非但生心。雖已總標諸 心所法二緣所生。而未別顯。何者是耶。故復
言觸。觸是受因。是故先說為彼二緣先生心 所。後方生識。不爾云何故復言俱。是俱起義。 諸心所者。諸是多言。已舉一觸。餘是何等。故
言受想及諸行攝。此顯受等與前識觸決定 俱生。諸行攝者。總攝一切行蘊所收諸心所 法。若不爾者。應但說思。不應言諸思是一故。
為攝何義。復說有因。為攝與前俱有諸法。不 相離故。與彼俱生。即彼為因。不由眼色此無 所依及所緣故。有作是釋。此有因言。顯心心
所皆從緣起。此釋不然。前說眼色二緣所生。 應無用故。復有別釋言。有因者。顯心心所有 同類因。何者同類因。謂前生同類眼色。與彼
非同類故。但說為緣。前生同類。如種子故。說 之為因。又世尊言。眼是生識。隣近緣故。亦說 為因。諸心所法。亦以眼根為緣生故。說名有
因。前緣後因。無重說過。如是正釋伽他義已。 前言此難亦同不成。謂識不離受等心所。應 即受等但假名心。彼言非理。由此中說心心
所法俱時起故。顯識生時。不離觸等。是故前 說。雖觸生時。實不離識。而不應說即識為體。 以識生時亦不離觸及受想等。心亦應用心
所為性。但假名心。理極成立。由此彼言。謂不 離識而可有觸識前定無和合義故。假名心 所。無別體者。此但有言都不應理。由彼三證
理並不然。是故前言觸體實有。契經說為心 所法故。如受想等。其理極成。故應信知。離根 境識三和合外別有實觸。又觸實有。契經說
為食所攝故。猶如識等。此中上座復作是言。 四食中觸。未必唯用三和為體。所以者何。觸 食應用所觸為體。以六境中無如所觸。更無
所待。能生受者。謂勝冷熱鋸割等觸。故於一 切身受因中。觸最增強。別立為食。由觸門故。 便於三受。皆能離染。其理得成。彼言但從自
分別起。且彼三和。決定非觸。如何是食。或復 是餘此何所疑。而稱未必。但應舒意確判言 非。若如段食。復有何過。謂如段食。非一法
成。雖多法成。而得名一。觸食亦爾。三和合 成。斯有何過。此喻非理。一一亦成段食性故。 非彼眼等一一各別可名三和成觸食體。又
根境識。攝法無遺。段食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