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Scroll 14
Click on any word to see more details.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六
[0409c17] 又彼經主。於此生疑。爾時此法。為名安住。 為名衰異。為名壞滅。今當為決。已生位中。住 異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中。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違。故彼所 疑。未為應理。又次前說。設許未來生有作用。 如何成未來。應說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
謝。如何成現在。應說現在相。此無所違。無非 現在。有作用故。豈不生相未來生時能生諸 法。即是作用。何故乃言。此唯現在。天愛作用。
非汝所知。此是功能。非關作用。謂有為法。若 能為因。引攝自果。名為作用。若能為緣。攝助 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辯。一切現在。皆能為
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為緣攝助異類。 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 能為緣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
為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 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為作用。 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為緣。攝
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豈不論言。苦法 智忍。光明生相。如是三法。皆於未來。能起作 用。天愛汝今執文迷義。我宗釋言。此文但約
近緣功能。假說作用。以於多種法生緣中生 是近緣。理極成立。故以餘位因作用名。於此 位中。假立名想。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苦忍光
明。亦於此位。有勝功力。假立此名。實唯引 果。方名作用。或有難言。於正生位。若無生 等如何此時生有作用。非住異滅。於此位中。
若有生等。如何住等無用唯生。此難不然。且 正生位。生等非無。住等爾時非現在故。功能 未有。設此位中。未有生等。如汝因果。理亦無
違由汝宗中果將生位能生因性。或有或無。 許有隣近展轉因故。又彼經主。於四相中。許 三撥異。作如是說。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
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異於一法進退推 徵。理不應有。所以者何。異謂前後性相轉變。 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說頌言。
即前異不成 異前非一法
是故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0410a26] 且已略成異有別體。剎那相續異並不成。今 復各應思擇此義。謂許法外有異相體。由此 能令所相一法異而不異。此我應思。不許法外
有異相體。而許剎那相續有異。如何外緣雖 無差別。然得有異。經主應思。我所應思。於後 思擇。三世義處。當兼顯了。今於此中。正當義
便。故略成立。用遣所疑。謂從本來諸法唯有 自體安住。差別用無。由遇前生俱生緣力。令 差別用本無而起。即此名為現在作用。亦名
能引自果功能。依此世尊。作如是說。本無今 有。有已還無。此用與體。不可言異。如能益損 差別功能與能領受自體不異。又如所執。於
後心中。前心差別。所引習氣。此不可說異於 後心。或復如善有見有對。造色業性。雖不異 色。而彼品類。差別義成。故於此中。諸對法
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自 體。謂有為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名 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自
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異相。 於斯正理。何不忍歟。我於此中。不能忍者。此 差別用。於現在時。與其自體。非異性故。此用
既異。體亦應然。如何乃言用異非體。若執過 去未來體無。於彼所宗。可有此失。非許三世 恒有體者。所以者何。若作用息。唯捨現在。法
體猶存。云何乃令體亦有異。故說頌言。
自體名有異 由勝用衰損
如何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0410b24] 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 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生
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剎 那。復由俱起異相為緣令衰損故。復能為後 果漸劣緣。如是一切。有為相續。剎那剎那。令
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為 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 別。非如幻惑。譬喻論師。所立剎那相續異理。
若爾相續漸增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 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 異故。有餘師說。諸法作用。無有能住過一剎
那。是故有為說名有異。非捨自相方得異名 亦非有為有常性過。由此法性自體恒然。非 作非轉不可改易。故火常用煖為自體。離煖
更無火體可得。然火作用要藉眾緣。故宗立 火為無常性。若自體異。即成別法。應非無常。 體無變故。謂若唯執現在世有去來體無。則
諸行法其性應常。無變異故。云何無異。謂有 與無性各安立無變異故。彼唯執有現在世 法剎那性故不可變異。未來過去其體並無。
無法如何當言變異。故不可說諸行無常。不 可說言無變為有有變為無名為變異。有無 二性體不相成。以有與無體相違故。亦非果
異因無異故。非無異因。可有異果。果必隨因 方有異故。若謂有性是無常者。理亦不然。 有性不可成餘性故。以法有性未嘗非有。有
與非有各別立故。由此諸行變異定無。是則 有為皆應常住。若許過未亦有亦無。從未生 無可生為有。從已生有可滅為無。此去來無
與現在有。俱非決定。可有改易。去來之有與 現在同。於一切時。恒無改易。由於體有用或 有無。可說有為分位有異。是故唯說三時有
宗。於一法中。可言有異。法有異故。異相可 成。異相既成。無常義立。非如唯說現在有 宗。相續剎那。異皆非有。如前已說。故應且
止。若生在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 頓生。彼能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辯。先何 所辯。謂或有法。於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遇未
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緣攝助。於辦自事。 發起內緣攝助功能。是名生相。即依此義。說 如是言。頌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緣合
[0411a09] 論曰。非離所餘因緣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俱起近因 能生所生。諸有為法。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
餘外緣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緣助芽 等生令生芽等。若爾我等唯見因緣有生功 能。無別生相。有因緣合。諸法即生。無即不
生。何勞生相。故應唯有因緣力生。此責不 然。唯許眾緣諸法生者。此責同故。謂若唯許 未來諸法因緣和合而得生者。此責亦同未 來 諸
法因緣無別何不頓生。又因緣中。隨闕 一種具所餘故。果亦應生。且如眼根先業所 引。雖離大種。而亦應生。或應但由大種功力
不由先業眼根得生。或諸眼根。隨業所引。 能生大種。無不合時。於一生時。餘亦應起。或 應大種於眼無能。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
但應因前眼後眼得生。執大種能生。應成無 用。又如種子水土等緣隨闕一時芽必不起。 故知種等功力極成。於眼等生。地等大種。能
生功力。非所現見。既不現見。大種功力。應不 為因生於眼等。又汝所執。有業種子。相續轉 變。誰為障礙。不能頓生。一切業果。若由緣
助。業種方能生。應但緣能生。何勞業種。以眾 緣助業果乃生。眾緣若無果不生故。既賴緣 助而業種非無。雖藉眾緣。寧撥無生相。又見
初念無漏生時。生能為因。起無漏得。得自相 有。前已極成。應說除生有何別法。能作此得。 前俱起因。若全無因。得不應起。則初無漏。應
不說成。生相生時。為亦別有俱生因不。應言 亦有。謂除生體餘一果法。云何異滅為生助 因。古昔諸師。咸作是釋。同一果法。展轉為因。
如諸大種。更相順故。復有釋言。諸有為法。 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四相。一一用時。以 此為門。餘皆助力。證斯義者。謂念住中。觀身
等為無常性故。然上座說。諸行無住。若行可 住。經極少時。何故不經。須臾日月時年劫住。 無異因故又阿笈摩亦說諸行無有住故。如
世尊言。苾芻諸行皆臨滅時。既無有住。亦無 有滅。且彼所說。若行可住。經極少時理不應 忍。極少時者謂一剎那。若一剎那。亦無有住。
是則諸行。應畢竟無。若謂有為全無有住。得 體無間即滅故者。豈不有此得體時。故即名 諸行極少住時。雖有此時。而無有住。依何位
說此無住言。為得體時。為得體後。執無住位。 唯應二時。若得體時。亦無住者。則不能越前 所說過。若得體後。方言無住。非所許故。設難
唐捐。汝等所言。得體時者。即我說住。能引果 時。非我所宗引果時後。諸行有住。何緣汝等 對我遮破。諸行住時。如汝行中有時有者。必
待餘法生用方成。如是亦應有引果者。必待 餘法方成引用。此所待者。立以住名。是則我 宗。如汝所說。礭陳何等理教相違。豈不經
言諸行無住。若說有住。此教相違。汝執有違。 種種計度。非實義故。對法諸師。所說稱理。有 何違害。然契經說。無有住者。為遮常住。故說
此言。次後復言。亦無滅故。此言遮遣諸行斷 滅。若離為遮諸行斷者。此無滅言。更何所遣。 然諸行滅。但有二種。一生無間滅。二畢竟斷
滅。故為遮遣常斷二邊。經言諸行無住無滅。 非為遮遣對法諸師所立為因。令引果住。諸 有智者。請為諦觀。誰之所言。違正理教。為說
諸行有暫住者。為說諸行全無滅者。我本不 言諸行生已全無有滅。何緣經說。皆臨滅時。 亦無有滅。言無滅者。是無息義。此無意說。
諸行生已。無間必滅。無暫息時。說無住言此 義已顯。復言無滅。應成無用。我亦不言諸行 生已畢竟常住。若爾何緣。說有為法生已有
住。言有住者。是暫停義。謂正滅時。諸行暫 住。非於已滅及正生時可說住言。無作用故。 如前已說。於正滅時。諸行方有引果作用。雖
作是說。而住必無。曾無契經說有住故。曾無 遮故。何定言無。又理所逼。故應信有。設無至 教。住於正理。無所乖違。言有何失。然有至
教證住為有。如撫掌喻。契經中言。苾芻諸 行如幻如焰。暫時而住。速還謝滅。豈不由斯 已證對法所說諸行有暫住時由此亦成毘婆
沙釋。言無住者依剎那後密意而說。非謂全 無。然彼所言。此隨自意。分別計度。通善逝 經。經曾不言有住故者。今謂彼類未讀此經。
或率己情。撥為非量。或朋黨執。濁亂其心。雖 數披文而不記了。諸求理者。請為尋思。誰於 佛經隨自意執。為言諸行有暫住者。為撥此
經為非量者。然薄伽梵先於經中。說臨滅時 諸行無住。慮當來世。譬喻部師。執彼經文。撥 剎那住。故復說此撫掌喻經。顯諸行中有暫
時住。彼不忍受此大師言。復作是責。何緣但 許依剎那後密意而說。而不言依眾同分後。 剎那與此有何差別。此責非理。有差別故。剎
那頃住。有俱起因。眾同分住此因非有。是故 此責。非應正理。彼復責言。若由住力能令諸 行暫時住者。何不由此令諸有為經千俱胝。
剎那量住。何緣諸行一念住因非即令住千 俱胝念。此亦非理。離能生因。彼亦不許諸行 生故。何緣諸行。一念生因。非即令生千俱胝
念。如是道理。進退應同。又契經言。應知樂受 生住皆樂。復有經言。應知色等有生有住。若 謂此經依相續說。不應正理。義不成故。謂若
不許剎那有住。如何相續住義得成。相續必 依剎那成故。如是住相。理教極成。然譬喻師。 固言非有。不知於住曾結何冤。其理顯然。
而不忍受。有餘難言。若無常相。離無常性。別 有體者。何不離苦。別有苦相。如斯例難。其理 不成。若說無常性由無常相有。可依此說而
設難言。苦性亦應由苦相有。然有為法。性是 無常。但由滅相。為緣故滅。如有為法性是 無常。要待生緣為緣故起。如是苦性。設復更
有苦相為緣。此復何用。故所例難。其理不成。 由此已遮空無我難。又即無常相。亦是苦相。 體無常故。苦經所說故。又彼亦應遭如是難。
若所生法。別有生緣。方得生者。應許苦法 別待苦緣方得成苦。或所生法。應離生緣自 然而生。猶如苦等。又前已說前說者何。如汝
行中有時有者。必待餘法生用方成。如是我 宗。一切時有。故法有性。不待因緣。苦無我 等。應如有性滅應如生。要待餘法。故知別有
能滅內因。離所滅法。名無常相。若謂諸行無 別滅因。生亦應然。不待因有。此二與體俱異 法故。或應說二差別所因。若言此二亦有差
別。謂諸行生必待因故。現見生時遲速差別。 若諸行滅。亦待因者。亦應滅時遲速有異。滅 若如生。時有遲速。便違諸行剎那滅宗。故知
無因自然而滅。無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