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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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七
[0416b07] 如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緣和合。此中何法。說為因緣。且因 六種何等為六。頌曰。
能作及俱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0416b12]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增不減。一能 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 因 。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先 說。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類 等。於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穩
便。次第而說。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如是六 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 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說。經中現無。由
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 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說。對法諸師。由見少 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說言。此六因
義。說在增一增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隱沒。 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 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
理必然。如四緣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 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既見餘 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見經中
處處散說。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經說。眼 及色為緣生於眼識。又如經說。二因二緣。能 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有能
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說。有三道 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說。三和合觸。俱起受想 思。諸如是等。即俱有因。諸行俱時。同作一
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說如是補特伽羅。 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羅。善 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俱行。善根未斷以未
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說苾 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趣入。 無明為因起諸染著。明為因故離諸染著。諸
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由牽 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說。見為根信證智相 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了
知。乃為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因。 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此 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業。
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如 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經 說。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為其根本。若
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如 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見 無明。及相應俱有。於同異類諸染污法由能
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為因生五部果。故同類 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漏。 是修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言。諸
故思業作及增長。定招異熟諸如是等。即異 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故立此 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說。諸憎背者。迷故不
見。又薄伽梵處處經中。說有俱生前生因義。 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次應知。前二因 義。又薄伽梵於契經中。分明顯說二種因義。
謂契經言。諸有不敏處無明者。由無明故。亦 造福行。此經即顯有前生因。又契經說眼色 為緣。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癡所生染濁作
意。此中愚者癡即無明。希求即愛愛表即業。 此經即顯有俱生因。一心中說有展轉為因 故。至義次第當復決擇。已略舉因。今當廣辯。 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頌曰。
除自餘能作
[0417a12] 論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 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 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中少分有能生
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為依止因。 以所緣色。為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 不斷因。以相應法。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
伴因。以耳根等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 因。於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 所餘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雖
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 處等。總即別名。何故自體。非自能作因。以能 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
自體。恒為障礙。又一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 成。損減等故。有餘師說。若有自體因自體 者。即應無明還緣無明。乃至老死還緣老死。
一剎那頃。此即此因。是則乖違緣起法性。有 餘師說。自於自體。不見有用。故非因緣。猶如 指端刀刃眼等。若除自體。餘一切法。與此
一法為能作因。則無間業。亦與聖道為能作 因。如何應理。又唯生時。由無障住。可能為 因。應非餘位。非彼與此有時為因。有時非因。
可應正理。聖道生位。彼定為因。故於餘時。非 無因義。若於此生彼能為障。而不為障。可立 為因。然於此生。無障用者。設不為障。何得為
因。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為因。 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設 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如是
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而不為障。故皆可 立為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 亦有障力。又諸法內。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
皆無障。謂二緣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 緣有。諸法生位。必待勝力。各別因緣。及待所 餘無障而住。增上緣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
無諸法乃生。故唯由無障礙。說一切法。名 為能作因。非有障力。而不為障。與無障力不 為障者。於無障時。少有差別。俱有無障力同
無勝用故。由斯已遣諸有難言。若一切法。無 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緣諸法。非皆頓起。一殺 生時。何緣一切非如殺者皆成殺業。但由無
障。說彼為因。無勝用故。灰刺等觸。為樂受 因。如何應理。非灰等觸為樂受因。是因因故。 謂同類故。苦受得與樂受為因。因灰等觸生
於苦受。故為因因。如是見等。展轉相望。有少 功能。皆應顯說。由前略指觸受方隅。餘例可 悉。無煩廣辯。故能作因。望所生果。非唯無
障。亦有生力。然闕親因及因等起。故一切法。 不可頓生。非如殺者皆成殺業。過去諸法。與 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
果。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為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 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 未來法。為現在果。有為有為是因是果。有為 無為。非因非果。無為無為非因非果。無為有
為。是因非果。由此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 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 增上果。如是已辯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 云何。頌曰。
俱有互為果 如大相所相
心於心隨轉
[0417c14] 論曰。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 因。展轉助力。而得生故。其相云何。如四大 種。更互相望。為俱有因。雖有體增體不增
者。而皆三一。更互為因。自體不應待自體故。 亦不應待同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 四大種。異類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
有為相與所相。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是 則俱有因。由互為果。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 此中所說。因相太少。謂諸心隨轉。及諸能相。
各應說互為俱有因。故又不應說唯互為果 為俱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此 為因相。彼應更辯。由此義故。應辯相言。有為
法一果可為俱有因。本論說故。此無過失。然 本論中。曾不見說心隨轉色與心為因。應辯 此中造論者意。或有師言。是有餘說。彼顯論
過。非謂辯成。言義闕減。名論過故。復有師 言。此中論者。非為具辯俱有因相。但為遮遣 餘宗所執。謂為遮遣執唯有心。故說離心有
諸心所。又為遮遣執業唯思無無表業。是故 復說有心隨轉身業語業。復為遮遣執生等 相非實有物。是故復說。有心隨轉不相應行。
豈不具辯俱有因相。轉更顯成。別有心所身 語無表及生等相。又於餘處。曾未具辯俱有 因相。今不具說。便成闕減。故彼應思。我於此
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俱起。遍一切 心。依心而轉。即說彼法。與所依心。展轉相 望。為俱有因。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
多。現可得故。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 俱全無有故。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 依。生等皆以法為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說
彼互為因。又於此中。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 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義。又為顯 示有身語業唯依於心不依於表。故不說彼
與心為因。又彼大德意趣難了。諸有智者。 尚未善知。故於此中。有作是計。唯心能 與心隨轉色。為俱有因。非色與心。從心生
故。依心起故。如王與臣。勝不因劣。此計非 理。如臣與王防衛任持互有力故。心隨轉法。 其體云何。頌曰。
心所二律義 彼及心諸相
是心隨轉法
[0418a26] 論曰。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 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 何因不說彼之隨相。不說所因。後自當辯。何
緣此法名心隨轉。頌曰。
由時果善等
[0418b02] 論曰。略說由時果等善等。十種緣故名心隨 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一生住滅。及墮一世。 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等流。及一異熟。由
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豈不 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即 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
亦不相離。或為顯示諸不生法。故復說言及 墮一世。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知 定墮一世。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
一果外。說等流異熟耶。實爾此中言一果者。 但攝士用及離繫果。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 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
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俱有 果。為遮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 此和合聚。互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
顯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 別舉等流異熟。應知此中時一果一。顯俱顯 共。其義有殊。此中心王極少。猶與五十八法
為俱有因。謂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 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隨相。餘 五十四。為心俱有因。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
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心非與彼互為果故。 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 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因。隨相
不名心隨轉法。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 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豈不應 知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俱有因。謂如造色
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為俱有因。此 亦應爾。如是所例。其理不齊。展轉果一果多。 非彼果故。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
果所攝。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 為失。又如前說。前說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 故。然諸大種。與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
失。有餘師說。五十八中。能為心因。唯十四 法。謂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非諸心所生等 相力能為心因。如心隨相。若爾便違品類足
論。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非與 有身見為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 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
見為因。亦與有身見為因。即所除法。彼作是 言。我等不誦及彼相應法。應隨義理簡擇論 文方可誦持故。異此便壞俱有因相。或應許
隨相亦心俱有因。復有說言。一切同聚。皆互 相望。為俱有因。於同聚中。隨闕一種。所餘諸 法。皆不生故。此諸說中初說為善。又此俱起
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王。有 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轉亦是 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心不相應行
故。有二俱非。謂除前相。云何俱起諸法聚中。 有因果義。何故知無俱起諸法。於將生位。既 非已生。並應未有。如何可說能生所生。又說。
有因則有果故。若未來世諸法能生。應有諸 法恒時生過。又俱生法。此果此因。無定因證。 如牛兩角。又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
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說。云 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今當且為辯因 果相。即令知有俱生因果。謂前略舉諸因相
中。引薄伽梵處處經說。依此有彼有。此生故 彼生。與此相反非有非生。如是名為因果總 相。此中初顯俱生因義。後文復顯前生因義。
若爾決定無俱生因。以薄伽梵說依此有彼 有未來無故。何得為因。此責不然。無有多種 故。未來非無故。後當廣辯。又此契經。證未來
有。或復彼應說不違理經義。此中上座。釋經 義言。依此有彼有者。此說有因相續為先。然 後有果相續而住。誰生為先。誰生已住。為答
此復說此生故彼生。此顯因生為先故後果 生而相續住。如是上座。但率己情。妄解佛經。 以扶己義。如是解釋佛所說經。無有定因堪
為證故。謂何定因為證依此有彼有言。但據 因果相續而說。不據一一因果剎那。依有一 念因即有一念果。此順正理。非因相續後方
有果相續。違正理故。又彼所說。無別勝理。非 覺為先而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