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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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一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緣起品第三之一
[0456a17] 已依三界。辯得心等。今應思擇。三界是何。 各於其中。處別有幾。頌曰。
地獄傍生鬼 人及六欲天
名欲界二十 由地獄洲異
此上十七處 名色界於中
三靜慮各三 第四靜慮八
無色界無處 由生有四種
依同分及命 令心等相續
[0456a25] 論曰。那落迦等下四趣全。及天一分。眷屬中 有。并器世間。總名欲界。天一分者。謂六欲 天。一四大王眾天。二三十三天。三夜摩天。四
覩史多天。五樂變化天。六他化自在天。如是 欲界地獄趣等。并器世間。總有十處。地獄洲 異。分為二十。八大地獄。名地獄異。一等活地
獄。二黑繩地獄。三眾合地獄。四號叫地獄。五 大叫地獄。六炎熱地獄。七大熱地獄。八無間 地獄。言洲異者。謂四大洲。一南贍部洲。二東
勝身洲。三西牛貨洲。四北俱盧洲。如是十二。 并六欲天。傍生餓鬼。處成二十。若有情界。從 自在天。至無間獄。若器世界。乃至風輪。皆
欲界攝。已說欲界并處不同。此欲界上。處有 十七。謂三靜慮處各有三。第四靜慮處獨有 八。器及有情。總名色界。第一靜慮處有三者。
一梵眾天。二梵輔天。三大梵天。第二靜慮處 有三者。一少光天。二無量光天。三極光淨天。 第三靜慮處有三者。一少淨天。二無量淨天。
三遍淨天。第四靜慮處有八者。一無雲天。二 福生天。三廣果天。并五淨居處合成八。五淨 居者。一無繁天。二無熱天。三善現天四善見
天。五色究竟天。廣善所生故名為梵。此梵即 大。故名大梵。由彼獲得中間定故。最初生故。 最後歿故。威德等勝故。名為大。大梵所有所
化所領。故名梵眾。於大梵前。行列侍衛。故名 梵輔。自地天內光明最小。故名少光。光明轉 勝量難測故。名無量光。淨光遍照自地處故。
名極光淨。意地受樂。說名為淨。於自地中此 淨最劣。故名少淨。此淨轉增量難測故。名無 量淨。此淨周普。故名遍淨。意顯更無樂能過
此。以下空中天所居地。如雲密合。故說名雲。 此上諸天。更無雲地。在無雲首。故說無雲。更 有異生勝福方所可往生故。說名福生。居在
方所。異生果中此最殊勝。故名廣果。離欲 諸聖。以聖道水。濯煩惱垢。故名為淨。淨身所 止。故名淨居。或住於此。窮生死邊。如還債
盡。故名為淨。淨者所住。故名淨居。或此天 中。無異生雜。純聖所止。故名淨居。繁謂繁 雜。或謂繁廣。無繁雜中此最初故。繁廣天中
此最劣故。說名無繁。或名無求。不求趣入無 色界故。已善伏除雜脩靜慮上中品障。意樂 調柔。離諸熱惱。故名無熱。或令下生煩惱
名熱。此初離遠。得無熱名。或復熱者。熾盛為 義。謂上品脩靜慮及果。此猶未證。故名無熱。 已得上品雜修靜慮。果德易彰。故名善見。
雜修定障。餘品至微。見極清澈。故名善見。更 無有處於有色中能過於此。名色究竟。或此 已到眾苦所依身最後邊。名色究竟。有言色
者。是積集色。至彼後邊。名色究竟。此十七 處。諸器世間。并諸有情。總名色界。有餘別 說十七處名。初靜慮中。總立二處。第四靜慮。
別說無想。彼師應言。處有十八。以彼大梵。望 梵輔天。壽量身量。無尋受等。皆有別故。豈不 無想望廣果天。唯異生等有差別故。前亦應
言處有十八。此難非理。無想天生。即廣果天 繫業果故。若爾大梵所受生身。亦梵輔天繫 業果故。不應別說為一天處。即梵輔天上品
繫業。招大梵果。此業望彼。少有差別。故招壽 等。亦少不同。若大梵天。望彼梵輔。壽量等 別。合為一處。則少光等。壽等雖殊。應合一處
成大過失。此例不然。大梵一故。要依同分。 立天處名。非一梵王可名同分。雖壽量等與 餘不同。然由一身不成同分。故與梵輔合立
一天。高下雖殊。然地無別。少光天等。與此相 違。故彼不應引之為例。上座色界立十八 天。故作是言。修諸靜慮。各有三品。謂上中
下。隨三品因。生三天處。第一靜慮。大梵天 王。自類相望。得有同分。與梵輔處。勝劣有 殊。如聚落邊阿練若處。雖相隣近。而處不同。
無想有情。於第四定。為第四處。與廣果天。有 差別故。處成十八。此亦不然。初靜慮地。處應 四故。無想有情。應離廣果不別立故。若謂隨
修三品靜慮。諸靜慮地。處各三者。則大梵王。 壽等勝故。應異初定上中下因別用中間勝 定業感。故應大梵異初定三。別業所招。成第
四處。或應大梵無別有因。無想有情。與彼 廣果。壽身量等。無差別故。應無異因。處非第 四。故立十八。理必不成。又若必然。應色究竟
壽量身量三十二十。或六十四。然俱不許。 是故不可約修靜慮三品不同立處有別。因 雖有四。處但立三。因但有三。處立四故。又初
靜慮。處若有三。應大梵王望梵輔處。高廣逈 隔。如上下天。亦應倍增壽量身量。是則一切 建立不成。然梵眾天。壽量半劫。身量亦有半
踰繕那。至大梵天。量皆一半。若立大梵處為 第三。應壽與身量增至二。是則以上。皆應倍 增。諸所建立。皆不成就。是故迦濕彌羅國。諸
大論師。咸說大梵王所居。即梵輔處。由茲色 界。處唯十六。如是所說。善順契經。七識住 中。唯舉邊故。如極光淨及遍淨天。若謂不然。
契經應說。如大梵處非梵眾天。無想有情望 廣果處。壽等無異。如何別立。彼復說言。第一 靜慮。非無壽等建立差別。以彼三天半半增
故。若爾大梵。應亦倍增。是則上天建立皆壞。 無斯過失。許少光天望大梵天亦半增故。此 唯妄執。未見色天。別處極成。有半增故。又壞
正理。所以者何。既許依修三品靜慮。得三品 果。建立三天。何理中天倍增於下。然其上處 半勝於中。故彼所言。唯憑妄執。是故建立色
界諸天。唯我國師。所說無亂。已說色界并處 不同。無色界中。都無有處。以無色法無有方 所。過去未來。無表無色。不住方所。理決然
故。但異熟生。勝劣差別。說有四種。一空無邊 處。二識無邊處。三無所有處。四非想非非想 處。如是四種。名無色界。此四非由處有上下。
但由生故。勝劣有殊。復云何知。彼無方處。謂 於是處。得彼定者。命終即於是處生故。復從 彼歿。生欲色時。即於是處。中有起故。雖由生
故四種不同。而無上下方處差別。四種何緣 次第如是。由漸離欲漸得定故。或即由生次 第如是。隨生因力。果少多故。如有色界。一切
有情。要依色身。心等相續。於無色界。受生有 情。以何為依。心等相續。何緣於此欻復生疑。 以諸法中都無有我。心心所法。在欲色中。依
託色身。可相續轉。於無色界。既無色身。心等 應無相續轉義。故今於此可復生疑。當知彼 依同分及命。心等相續。非我為依。及聲攝餘
不相應行。謂得非得。及與生等。非於此中顯 同分等實有自體。前已成故。但顯彼用。謂能 為緣。緣謂為依令心等續。眼等四識。一一皆
用無間滅意及自色根。為其所依。及為依性。 以自色根所依大種。身根及大。同分命根。得 等生等。但為依性。身識即用意及身根。為其
所依。及為依性。但以身根所依大種。同分命 根。得等生等。為其依性。非為所依。意識但 以無間滅意。為其所依。及為依性。身根及大。
同分命根。得等生等。但為依性。如是欲色有 情心等。依色同分命等相續。無色有情。以無 色故。但依同分及命根等。心等相續。非無有
依。依與所依。二相何別。今詳宗趣。二相別 者。要由彼有此方得生。無則不生。是為依 相。定有彼相及隨變者。是謂為依及所依相。
豈不雖有色同分等。而或有時心等不續。如 何說彼為心等依。此責不然。以有別法。能違 心等。令不續故。心等續位必有彼依。故彼得
為心等依相。現見心等。於死身內。畢竟不生。 於生身中。心心所法。決定當起。故彼色等。依 相極成。由此故知。色聲香等。於心心所。不能
為依。以外事中有色聲等。然心心所。曾不轉 故。前所依相。應非遍有。非諸心等皆隨所依 而轉變故。心等不隨無間滅意定有轉變。如
何可說彼為所依。心等定隨意根轉變。夫隨 變者。謂令改易。無間滅意。於正滅時。令後心 等入正生位。意根已滅。心等已生。如是即成
後隨前變。非同分等為心等依。如眼等根無 間滅意。故所依相與依相別。遍諸所依無相 濫過。如是欲色諸有情心。四蘊俱生。咸為依
性。唯一色蘊。得為所依。意識所依。亦應兼色。 隨色變故。現見大種。酒等惱時。心便改易。無 容意識色為所依。夫成所依。定能生變意識
非定隨大變生。設大種無。此亦有故。由是大 種。望於意識。唯可成依。非所依性。是故六 識欲色界中。用四蘊為俱生依性。無色意識。
無復色依。彼俱生依。但通三蘊。若爾何故。但 言無色心等依於同分及命。此說定同無亂 依故。謂心心所。雖互為依。而非定同。不自依
故。亦非無亂。在此地生。亂起自他心心所故。 同分及命。心等同依。又此地生。唯此地故。依 此設起不同地心。由此還令自地心起。唯依
此二。名此地生。牽引業生。無間斷故。由斯說 是同不亂依。心等不然。故略不說。若無此二。 餘地四蘊。現在前時。爾時有情。應名餘地。非
此地攝。自地先業。所牽引果。不相續故。然不 應許。是故當知。如欲色界。身同分命。為心等 依。雖或有時異地心起。而依身等。於此生中。
後定當牽自地心起。如是無色。雖無有身。心 等定依同分及命。故頌偏說。同分命根。此是 牽引業異熟故。是餘異熟相續住因。譬如樹
根莖等依住。現見諸樹葉枝莖等。雖同種生。 而依根住。是故不應謂眼根等唯依業住無 別有依。由斯已釋。生無色界業生心等。須別
依因。故本論中。不作是說。心轉即用相應為 依。即由此因得非得等。及聲總顯不說別名。 謂彼非唯業所生故。設業生者。非恒續故。如
何彼法。為心等依。謂彼若無。自地心等。必不 生故。猶如身等。或由彼是無亂因故。非生上 地成就下善。又無成異地異生性等故。彼
為依性。其理極成。有餘師言。如坑塹等。雖無 風等。燈焰不生。彼法若無。心等不起。故知心 等用彼為依。或有門人。作是徵詰。不相應
行。應如色身。亦能為依。生意識等。故但為說 不相應行為心等依。非無色界俱生四蘊無 相依義。然於此中。心與受等。為所依性。非
彼受等為心所依。非所隨故。要心總了境界 相時。受等方能取差別相。故彼隨心。非心隨 彼。然心心所。名互相依。互隨轉者。同一果
故。何緣不說。欲色界中。此二為依。心等相 續。而但說彼依於色身。欲色界中。身同分等。 雖恒相續。皆能為依。而身麁顯。是故偏說。或
為成立同分命根離身別有。故作是說。非於 無色。或餘地中。業生心等。恒現前故。或顯同 分及命根等亦依身轉。故作是說。雖彼與身
互相依止。而身勝故。偏說為依。豈不命根為 身依性。亦是殊勝。命根若無。身根等法。皆不 轉故。雖無命根彼皆不轉。而身多遇災橫等
緣。命等隨身亦有損益。故身與彼為依義勝。 即由此義。對法諸師說。無色中以無身故。同 分命等。更互相依。經主此中。假為賓主。謬
增正義。作是難言。若爾有色有情心等。何不 但依此二相續。謂對法者。作是釋言。有色界 生。此二劣故。無色此二。因何故強。彼界二從
勝定生故。由彼等至。能伏色想。若爾於彼。 心等相續。但依勝定。何用別依。又今應說。如 有色界受生有情。同分命根。依色而轉。無色
此二。以何為依。此二更互相依而轉。有色此 二。何不相依。有色界生。此二劣故。無色此 二。因何故強。彼界二從勝定生故。前說彼定
能伏色想。是則還同心相續難。或心心所。唯 互相依。經主定於阿毘達磨。無所承稟。謬述 此言。或由自心憎厭對法。矯作是說。惑亂正
宗。誰有妙通諸法相者。當作如是酬前所問。 彼立自宗言。無色界心等相續。無別有依。謂 若有因。未離色愛。引起心等。所引心等。與色
俱生。依色而轉。若因於色。已得離愛。厭背色 故。所引心等。非色俱生。不依色轉。此亦非 理。若引因力。令彼心等相續轉者。善與染心。
現在前位。心等相續。應無所依。又如有情在 欲色界。引因力故。心等相續。與色俱生。依色 而轉。如是有情。在無色界。引因力故。心等相
續。與眾同分命根俱生。不依於色。唯依同分 命根而轉。既許欲色有情心等。不依色身定 無轉義。何因無色有情心等。都無所依。而有
轉義。又彼現許欲色界中心等相續。雖一業 果。而必依餘心等方轉。於無色界何不許然。 又不應說唯有於色未離愛因所引心等依色
而轉。現有於色已離愛因。所引心等。與色俱 生。依色而轉。生欲色界。色愛已除。無色界 心。現在前故。彼雖無色心現在前。而彼有情。
不名無色。未離色愛。因果為依。此無色心。相 續轉故。下界現起無色界心。既別有依。上亦 應爾。又生無色。起餘地心。或起無漏。若無自
地少法為依心相續者。當言此是何地有情。 如是推徵。前已數辯。是故經主。所見非妙。上 座此中。言無色界心與心所更互相依。如二
蘆束相依而住。或如下界名色相依。應詰彼 言。如欲色界。雖名四蘊。更互相依。而許彼名 別依色轉。如是無色心所與心雖相依止。然
復應許別有所依。得相續住。是故違背對法 正理。必無有能證義真實。如本論說。云何欲 界。謂有諸法。欲貪隨增。色無色界。亦復如
是。為顯諸法三界現行。非皆彼繫。故作是說。 豈不諸法非異界地煩惱隨增。應舉一切自 界煩惱隨增顯別。理實應然。但說多分隨眠
顯別。以諸有情多分現起貪隨眠故。言欲貪 者。謂欲界貪。色無色貪。亦復如是。略說段 食。婬所引貪。可立欲名。如經頌說。
世諸妙境非真欲 真欲謂人分別貪
妙境如本住世間 智者於中已除欲
[0459a12] 為顯貪欲名異體同。故說此頌。欲所屬界。說 名欲界。色所屬界。說名色界。略去中言。故作 是說。如胡椒飲。如金剛環。於彼界中。色非有
故。名為無色。所言色者。是變礙義。或示現 義。彼體非色。立無色名。非彼但用色無為 體。無色所屬界。說名無色界。略去中言。喻如
前說。又欲之界。名為欲界。由此界能任持欲 故。色無色界。應知亦然。若界有色而無定者。 是名欲界。若界有色亦有定者。是名色界。若
界無色而有定者。是無色界。或界有色有欲 境者。是名欲界。若界有色無欲境者。是名色 界。若界俱無。是無色界。或界雖有五蘊異熟。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