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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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三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業品第四之一
[0529a07] 此中一類。隨順造惡怯難論者。作如是言。如 上所陳。諸內外事。多種差別。非業為因。現見 世間。果石等物。眾多差別。無異因故。謂從一
種。有多果生。無種為先。有石等異。棘鋒銛利 豆皮黑等。眾相差別。是誰所為。若必情欣有 因論者。應言精血為內法因。種等為因。生外
芽等。見由彼差別此有差別故。如果等異。 無現異因。不現見因。亦應非有。為對彼執故 立宗言。頌曰。
世別由業生 思及思所作
思即是意業 所作謂身語
[0529a18] 論曰。定由有情淨不淨業。諸內外事種種不 同。云何知然。見業用故。謂世現見。愛非愛 果。差別生時。定由業用。如農夫類。由勤正
業。有稼穡等。可愛果生。有諸愚夫。行盜等 業。便招非愛殺縛等果。復見亦有從初處胎。 不由現因。有樂有苦。既見現在要業為先。方
能引得愛非愛果。知前樂苦必業為先。故非 無因。諸內外事。自然而有。種種差別。又世現 見。造善者少。造惡者多。然於世間。有情樂少
苦多。可得以現見為門非現見成故。謂世現 見造作種種淨不淨業。為因緣故。便有種種 樂苦果生。又見勤修如法行者。諸根怡悅。心
寂安泰。若為貪等猛焰纏逼。行非法行。與 上相違。又見世間如法行者。便得供養恭敬。 附託非法行者。與此相違。由所現見法非法
因。果足可比度不現見果因。亦見世間。與 上相違者。此不違理。以有餘因故。謂見世 間。有造眾惡而似感得心歡悅者。是先善業
果。或現加行生。或有由斯招他敬養等。應 知亦是現不現因生。如有智人為湯所瀹。便 能了痛因火非水。如是智者。應當審思。諸
樂果生。由善非惡。又世現見。久習貪等。貪等 便增。慧等亦爾。然復見有不由久習而貪慧 等自性猛利。智者應知。是先業果。若他敬
等因惡行生應諸行惡行皆招他敬等故有許 可善巧親密諸現因緣得敬養者。應知以此。 助餘善業。令其有力。能與自果。行獵獸等
諸惡行時。由不正思。便生歡悅。妄自慶慰。謂 為樂者。是造業時。非受果位。有業皆受。現 在雖樂。而感當來苦異熟果。是故智者。應善
觀察。勿耽小樂而招大苦。又見戰等。殺害為 因。便蒙賞賴。勝財位者此亦為緣。助先善 業。若異此者。應俱蒙賴。或害己朋。亦應獲
賞。又同事業。所獲有殊。由此應知。現士用 等。但能緣助不現見因。令彼能招敬財位等。 又見有造淨不淨業。而現獲得毀讚衰利。與
所造因相違果者。應知此為餘業所伏。未得 自果。但為他緣非例無因世間生起。又彼 既許世所現見。種等為因。能生芽等。故無
因論。理自不成。又不可言有情身等。但由 現在加行力生。如芽等生。唯從種等。以外種 等生芽等時非離有情業增上故。又若諸法
無因生者。則應一切由一切物於一切時一 切生起。何須計度種等別因。諸芽等生。可 由業力。毒刺等物。應非業生。以非有情所須
用故。此難非理。現不現見。麁細有情所須 用故。又所須用。種種不同。謂令有情眾同分 等。生位增長。皆名須用。設非所食。須用義
成。若諸世間。內外差別。皆有情業增上所生。 何緣鉢特摩。嗢鉢羅花等。色香美妙。非有情 身。由諸有情共不共業所生諸果有差別故。
謂諸有情。造共淨業。生蓮花等美妙色香。共 不淨業。生毒刺等。由不共業。感有情身。雜思 業生。故有淨穢。與蓮花等。不可例同。理必應
然。以諸天等純淨業感。故彼內身。及外資 緣。皆同美妙。然不肖者。以見世間。樂施者 貧苦。慳悋者富樂。便增邪見。謂果無因。此由
於田及思數習所得異熟增上等流果差別中 不了達故。謂有先世。於良福田。暫植施因。故 招富樂。然不數習能捨物思。故於今生。仍懷
慳悋。若有先世。數施非田。則於今生。貧窮樂 施。於如是義。何致愚迷。故由有情先世業 力及現士用。二種世間。差別果生。理善成
立。惡因論者。作是詰言。如何定知。害得非愛 果不害得愛果。非此相違。應從二因各生二 果。此如前釋。前釋者何。謂世現見。造善者
少。造惡者多。然於世間有情樂少苦多可得。 如是世間。諸有情類。多行殺害。少持不殺。如 其愛果。殺害所招則應世間樂多苦少。既見
不爾。是故定知。非殺害因。能招愛果。又見甘 苦種子為因。如次能生甘苦二果。非相違故。 如是若造苦樂他業。如次應招自苦樂果。非 此相違。豈不世間毛蒲角
[竺-二+韋] 。雖別體類而見 相生。如是亦應苦樂他業如次能得自樂苦 果。此喻不成。非所許故。見穀麥等。果似因 故。謂許蒲 [竺-二+韋]
。從自種生。毛角但能為其緣 助。如穀麥等。雖自種生。而現見從水土等 起。故彼所引。同喻不成。又見世間。求富樂 者。必勤利樂有德者故。若如蒲
[竺-二+韋] 。從異類 生。應彼為求當來樂者。於有德者。令苦非 樂。既為求樂。勤利樂他。故殺害因。不招樂
果。又彼所說。應從二因各生二果。理不成立。 因無差別。而能別招愛非愛果。曾不見故。謂 曾不見無差別因而能別招愛非愛果。但見
無別從無別生。是故不應作如是計。淨不淨 業。各招二果。若必爾者。不見有餘異熟因故。 淨不淨業所感之果。無差別故。則應一切有
情業果。皆無差別。然無是事。若許爾者。持戒 破戒。無差別故。精勤修學。即為唐捐。然不應 許。又若爾者。應殺生故。於善趣中。同時俱受
長壽短壽二種異熟。離殺生者。為難亦然。如 是行盜。及離盜等。並應俱時受富貧等。亦不 應執雖不俱時有二果生。而更代受。非因無
別生別果故。又曾未見有異熟因生異熟已。 猶有功力。能招別類異熟果故。又見有處。愛 非愛果壽長短等。有決定故。若攝二因各生
二果。而更代受。是則應無愛及非愛壽定長 短受苦樂等決定差別。然現可得。或定長壽。 或定短壽。或定多樂。或定多苦。是故無容二
因更代各生二果。豈不有情皆愛自命。應在 地獄亦愛命長。如是便成因果翻對。無如是 失。以造業時能辦多事。故受果位。亦有種
種差別果生。謂造業時。諸殺生者。令他受 苦。隔斷他命。令他怖畏。失壞威光。故受果 時。有三相似。謂苦他故。於地獄中。受極重
苦。為異熟果。斷他命故。於善趣中。受命極 促。為等流果。壞他威故。感外藥物皆少精光。 為增上果。故無因果成翻對失。若爾便應許
殺生業感善趣果。不爾不許感善趣中異熟 果故。謂善趣壽。淨業所招。然彼殺生。為其 災害。令其不遂全與自果。故說殺生能招短
壽。設有惡業。感善趣中異熟果者。非愛果 攝。是故亦非因果翻對。有執祠祀明呪為先。 害諸有情。能招愛果。非泛爾害。故無前失。 若爾呪術。或以
[病-丙+猒] 禱。令遭熱病。乃至命終。 應許此殺能招愛果。此呪術等。非欲利樂所 害有情。祠祀明呪。意欲利樂所害羊等。故能
害者。雖害有情。猶如良醫。不招苦果。脫生死 者。亦以利樂蟲蟻等心。害蟲蟻等。應招愛果。 非以明呪。或以刀杖。同為利樂。殺害有情。果
容有異。如能殺者。要依自心善惡有殊。得福 非福。如是所殺羊等蟻等。應由自心得福非 福。非由強殺令彼福生。以之為因。當招愛
果。如脫生死者。害他有情。不為善果因。但招 惡果。如是祠祀明呪為先。亦應唯招非所愛 果。良醫於彼。非同法喻。以諸良醫為欲利
樂諸有病者。勤加救療。令他安樂。現非後生 醫及傍人知功驗果。雖令病者暫苦觸身。而 彼良醫。不生非福。然彼自許。羊等愚癡。不能
了知。福與非福。既被殺害。現苦難任。雖說未 來當招愛果。而能殺者及彼傍人。俱不現知。 亦無理證。故所引喻。非與法同。殺者傍人。雖
不現證。而由明論定量故知。祠祀害生不生 非福。寧知明論是定量耶。以明呪聲體是常 故。謂諸明論。無製作者。於中呪詞。自然有
故。能為定量。唯此非餘。為明論聲。獨是常 性。為許一切聲皆是常。若明論聲獨是常者。 無定量證。理必不成。現見餘聲。耳根所取。是
無常性。諸吠陀論。亦耳根得。應是無常。若一 切聲。皆是常者。應非定量。唯明論聲。以許常 聲。為定量故。許皆定量。便失本宗。唯明論
聲。是定量攝。又非覺慧所發音聲。唯可耳 聞無定詮表。既許明論非覺為先。是則亦應 非定量攝。又若明論。聲體是常。誰障彼聲。令
不恒得。胸胭等處。互相擊動。顯明論聲。此聲 雖常。顯緣闕故。而不恒得。此聲不應為緣所 顯能覆障法。不可得故。現見瓶等。被闇或餘
所覆障時。要假明等。除其覆障。瓶等方顯。未 得聲前。能障聲法都不可得。寧容可說聲不 恒得。由障未除。故彼所言。唯憑妄計。又世現
見。顯因雖別。而所顯物。相無改轉。然明論 聲。隨緣聞異。謂隨幼壯老胸胭等。擊動發聲。 聞各有異。故不可說聲由彼顯。又聲離能顯
異處可取故。謂離能顯處。別處聲可得。非所 顯物。離能顯因。別處可取。故胸胭等。於吠陀 論。非能顯因。又此中無同法喻故。謂如何物
先隱誰顯。此如瓶等明等顯發。理不應然。非 極成故。謂且應審。為即闇瓶先被闇障今為 明顯為在闇瓶無間滅位有別瓶體。與明合
生。故此中無極成同喻。設許明論被顯如瓶。 則應如瓶是無常性。以彼自說瓶是所顯。及 無常性。此亦應然。又應樂等同此執故。謂此
聲發現從自因。然執此聲非生唯顯樂等發 起亦從自因。何故不執非生唯顯。故一切聲。 從自因發。應如樂等非顯唯生。是故彼言明
論中呪。無製作者。故體是常。能為定量。有言 無實。若爾應說諸明論聲。至教所收。故為定 量。謂明論說可愛果等。是諸大仙至聖所見。
彼傳說故。至教所攝。若順便獲諸可愛果。違 便現遭不可愛報。不爾汝等所敬諸仙。所證 至聖。非現量得。亦不可以比量准知。故彼傳
說非至教攝。謂汝所敬大仙所見。明論所說。 可愛果等。汝等曾無能少現見。可以准驗所 說非虛。由此比知。彼證至聖驗所傳教。是
至教攝。故汝所說。是愚敬言。詎能了知真 至教相。且如仁等所敬大師。所證至聖。亦非 仁等。現量所得。而許至聖。彼所說教。是至
教攝。餘亦應然。何獨不許。此例非理。我等大 師。有至聖相。現可證得。准相比度知證至聖。 驗所說教。是至教攝。何等名為至聖之相。與
此相合。至聖性成證彼所言。是至教攝。夫 虛誑語。因貪瞋癡。我等大師。圓滿證得。貪瞋 等過。皆畢竟盡。由得此盡。故成至聖。所以發
言。皆至教攝。師過永盡。何理證知。能圓滿 說永盡道故。謂我大師。能圓滿說。永盡過道。 由是比知。貪等諸過。皆畢竟盡。如何知此道
能畢竟盡過能障解脫得因由此暫永離故。 若法能障眾苦盡。得由所說道。能暫永離離 此法故。便能證得。貪瞋癡等諸過永盡。此
能障法。其體是何。謂能執我。即是我見。諸 外道輩皆許有我。故彼不能解脫我執。以諸 我執離無我見畢竟無能令止息者。然正法
外。所有諸仙皆無有能正說無我。無此教故 不離我執以於我執不能離故。便不能證貪 等永盡。不證永盡。容有虛言。成就彼因貪
瞋癡故。由是汝等所敬諸仙。實非大仙。亦 非至聖。非至聖故。彼所傳說。明論等聲。非 至教量。以彼非量。故我先辯。於祠祀中。明呪
殺害非得愛果。其理極成。由是彼言祠祀明 呪。為利羊等。雖害有情。猶如良醫。不招苦 果。如是所說。理定不成。彼既不成。唯此所
說。世間差別。由業理成。然此頌中。言世別 者。依第六轉。謂世之別。或第七轉。謂世中 別。此所由業。其體是何。謂心所思。及思所
作。故契經說。有二種業。一者思業。二思已 業。思已業者。謂思所作。即是由思所等起義。 應知思者。即是意業。思所作者。即身語業。如
是二業。於契經中。世尊說為三。謂身語意業。 如是三業。隨其次第。由所依自性等起故建 立。謂業依身故名身業。業性即語故名語業。
此業依意復與意俱。等起身語故名意業。此 中已說意業自性。謂即是思。思如前辯。身語 二業。自性云何。頌曰。
此身語二業 俱表無表性
[0531b29] 論曰。應知如是所說諸業中。身語二業。俱表 無表性。故本論言。云何身業。謂身所有表 及無表。云何語業。謂語所有表及無表。復有
何緣。唯身語業。表無表性。意業不然。以意業 中無彼相故。謂能表示故名為表。表示自心 令他知故。思無是事。故不名表。由此但言
身語二業。能表非意。何故經言。諸愛者表。即 是意業。此有餘義。為顯意業。雖體非色。由愛 成麁。謂愛俱思。雖體非色。相麁顯故。如身語
表。能表自心。令他知故。實非表性。假說為 表。故經但言。諸愛者表。即是意業。即是由 愛所逼迫者。明了動心法。即是意業義。若此
經言。愛者意業。體即是表。可舉此經以顯意 業。用表為性。如是且辯意業非表。亦非無 表。以無表業初起必依生因大種。此後無表
生因雖滅。定有同類大種為依。故後後時。無 表續起。諸意業起。必依於心。非後後時定有 同類心相續起。可意無表依止彼心。多念相
續。以心善等念念有殊。設無表思。同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