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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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五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辨業品第四之三
[0539c08] 如是已辨二表業相。無表業相。初品已辨。 然經部言。此亦非實。由先誓限。唯不作故。彼 亦依過去大種施設。然過去大種體非有故。
又諸無表無色相故。如是諸因。皆不應理。且 非唯不作即名無表業。以無表業待勝緣故。 謂唯不作。於立誓先與立誓後。無差別故。未
立誓位。不作已成。復立誓限。便為無用。若謂 不作要待勝緣方可得成。律儀性者。是則應 許有別法生。現見世間。待勝緣合。必有有
體別法生故。若謂立誓故得阿世耶。應責阿 世耶名何所目。謂心心所法。如是差別轉。若 爾此息位。便失律儀。則應須數數重立誓受。
若謂如是不作阿世耶。於一切時恒無息故 者。彼言實爾。此體都無。無法無容有起息 故。又獨靜處立誓要期。如此阿世耶。何非
律儀性。既許此性必待勝緣。故知定應有勝 法起。謂必應有殊勝法性。待如是緣。和合方 起。非都無有殊勝法性。因廣大教。加行方得。
若異此者。是則應同諸婆羅門及離繫者。矯 設大方便。而空無所得。若謂如是立誓要期 要對眾前自顯心願。如證悔法方得成者。不
服法衣。不落鬚髮。不持應器。但對眾前。立 誓要期。從今已去。我定不作如是諸惡。應 名出家受具戒者。又世現見。彼彼有情。種種
施為殊勝加行。便有種種異類法生。既見出 家受具戒者。施為種種殊勝加行。比知必定 有勝法生。此於我宗。名無表業。縱汝立此名
阿世耶。異心無心。恒隨相續。此名於理亦 無有過。若全無物而立此名。則成第四業道 重罪。又彼所言。彼亦依過去大種施設。然過
去大種體非有者。理亦不然。應共思擇。過去 法體。為有為無。方可難故。又過去世地等大 種。能為生緣。非所許故。彼曾現在與無表色。
能為生緣。今雖過去所生無表。續轉無失。又 言無表無色相者。理亦不然。前已說故。謂初 品內。已辨斯理。無色法中。無此相故。彼約
變壞及表示等諸相差別。釋總色名。無色法 中。無此相故。雖非此義遍一切色。而成無過。 訓釋色詞。或應識中亦有此失。以非諸識皆
了別故。彼既無過。此寧有失。又釋諸色。略有 三義。一示現方處義。二觸對變壞義。三約色 施設義。謂有見色。可示在此在彼方所。故名
為色諸有對色。可為手等觸對變壞故名為 色。諸無見無對色。約色施設。故名為色。非離 身語此可施設。以無色界中此施設無故。或
如過去未來諸色。雖無變壞等。而亦受色名。 此亦應然。故彼非難。又定應許諸無表色是 實有性。所以者何。頌曰。
說三無漏色 增非作等故
[0540a28] 論曰。以契經說。色有三種。此三為處。攝一切 色。一者有色有見有對。二者有色無見有對。 三者有色無見無對。除無表色。更復說何。為
此中第三無見無對色。此中上座。率自妄情。 改換正文。作如是誦。一者有色無見有對。謂 一觸處。非所見故。是所觸故。二者有色有
見無對。謂一色處。是所見故非所觸故。三者 有色無見無對。謂餘八處。非所見故。非所觸 故。定無有色有見有對。如是誦釋。若有信受。
或有正理。可許引來遮破我宗所立無表。然 彼誦釋。不離前來所說過故。曾無餘經作此 誦故。誰能信受。彼作是說。經部諸師。所誦經
中。曾見有此。諸對法者。應專信學。對法諸 師。由愛無表。令心倒亂。謬誦此經。故非無 經。作如是誦。阿毘達磨諸大論師。實謂奇哉 懷 賢泛愛。如斯
[怡-台+龍] 戾越路而行。一類自稱經 為量者。猶能眷攝為內法人時與評論。甚深 理教。然彼所誦。於諸部中。所有聖言。曾不見
有。所釋義理。違背餘經。寧勸智人。令專信學 愛無表色。正合其儀。佛於經中。自攝受故。謂 象迹喻契經中說。有法處色。故彼經言。具壽
此中有諸色法。唯意識境。體是色蘊。法處所 攝。無見無對。若離無表。更有何色。說是色蘊 法處攝耶。何不許斯是去來色。應十處色不
通三世。許眼等去來皆法處攝故。又應違背 各別處經。法謂外處。是十一處所不攝法。無 見無對。此經遮眼等是法處攝故。又彼過去
未來眼等。隨應體是有見有對。由此不應是 法處攝。又彼勿許過去未來眼等是色。以於 爾時無變壞等諸色相故。是則前難。及釋此
經。自互相違。非為善說。又法處色。決定應 有。各別處經。說外法處非如意處。說無色故。 以法處中決定有色。不說無色。深為應理。
辨本事品。已廣分別。如是彼誦。違教理言。 但合無知經部所誦。又彼所釋。遮隔世尊教 所攝受殊勝諸色。對法諸師。若信學此。便為
不欲饒益自他。故彼不應勸人信學。由彼一 類不樂極成聖教正理。專率己見妄為頌釋。 惑亂愚人。故我從今漸當捨棄。又彼所誦。非
但違經。巨細推徵。亦無正理。謂有何理。唯一 觸處。名為有對。非餘礙色。諸有礙色。於自所 居。障餘用起。故名為對。有此對者。得有對
名。現見色處。於自所居。展轉相望。能為障 礙。聲等眼等。相礙亦然。現於所居。互相障 礙。而言無對。意趣難知。故上座言。全無正
理。又依訓釋。色取蘊名。證有對名。非唯目 觸。謂為手等所觸對時。即便變壞。名色取蘊。 由此足能證色處等皆是有對。所以者何。非
唯大種名色取蘊及名手等。可說彼此互相 觸時。便有變壞。手等總聚。互相觸對。則便變 壞。是此中義。現見世間。以餘聚物。觸餘聚
物。則便變壞。故彼所誦。違正教理。經主於 此作是釋言。諸瑜伽師。作如是說。修靜慮者。 定力所生。定境界色。為此第三。非眼根境。故
名無見。不障處所。故名無對。此釋非理。以一 切法皆是意識所緣境故。住空閑者。意識即 緣諸有見色。為定境界。此色種類。異餘色等。
是從定起。大種所生。無障澄清。如空界色。如 是理趣。辨本事品。因釋夢境。已具分別。應如 是責。如何定境。青等長等。顯形為性。如餘色
處非有見攝。然從定起大種所生。極清妙故。 又在定中。眼識無故。非眼根境。如中有色。 雖具顯形。而非生有眼所能見。或如上地色。
非下地眼境。既有現在少分色處。不與少分 眼根為境。如何不許有少色處。不與一切眼 根為境。又於夢中所緣色處。應無見無對。唯
意識境故。是故由經說有三色。證無表色。實 有理成。又契經中說有無漏色。如契經說。無 漏法云何。謂於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色。不
起愛恚。乃至識亦然。是名無漏法。除無表色。 何法名為此契經中諸無漏色。此中經主。亦 作釋言。諸瑜伽師。作如是說。即由定力所生
色中。依無漏定者。即說為無漏。未審經主。曾 於何處逢事何等。諸瑜伽師數引彼言會通 聖教。旦曾聞有五百阿羅漢。乃至正法住。不
般涅槃。然未曾聞彼有此說。設有此說。於理 無違。無漏定俱生所有諸色。以形顯為體。不 應理故。若許彼非形顯為體。是無漏色。依
定而生。此即應知是無表色。譬喻者說。無 學身中。及外器中。所有諸色。非漏依故。得無 漏名。然契經言。有漏法者。諸所有眼。乃至廣
說。此非漏對治故。得有漏名。為挫彼宗廣興 諍論。具如思擇有漏相中。故於此中不重彈 斥。又非眼等非漏對治得有漏名。勿有世間
諸雜染道成無漏過。後於義便。當廣成立。 世間道中。有能離染。又彼眼等。非如意法。意 識說故。謂佛有漏無漏相中。作如是言。墮世
間意。墮世間法。墮世間意識。是名有漏。出世 間意。出世間法。出世間意識。是名無漏。非眼 等中作如是說。故知彼說。但述邪計。然契經
中。說無漏色。故無表色。實有理成。又契經 說。有福增長。如契經言。諸有淨信。若善男 子。或善女人。成就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
若寐若覺。恒時相續。福業漸增。福業續起。無 依亦爾。除無表業。若起餘心。或無心時。依何 法說福業增長。此中上座作如是言。由所施
物。福業增長。故如是言。乃至所施房舍久 住。能令施主福業增長。恒相續生。又伽他中。 亦作是說。
施園林池井 橋船梯隥舍
是人由此故 晝夜福常增
[0541b13] 上座引此。殊未通經。但足自宗撥無表失。謂 他先責。若無無表。染心等位。何福猶存。而契 經言。福常增長。言福增長由所施物。此於
他責。豈曰能通。理實福增。由所施物。然應分 別。染心等位。何福不斷。而說為增。上座於中 未申其理。雖有所說而成無用。又彼自設所
疑難言。若於其中。施物不住。如後三種。福云 何增。即自釋言。由所施食。所生饒益。猶安住 故。能令施主施福常增。此亦同前。有所說過。
又彼重說。或阿世耶。不忘失故。福常增長。若 爾施主染心等位。頗有緣施。憶念猶存。由此 故言。不忘失故。彼言不爾。不忘者何。謂阿世
耶。離心心所及無表業。此名何義。豈不如 是進退推徵。彼顯佛言都無有義。又彼自問。 云何無依福業事中。可作是說。由所施物。福
業增長。即自答言。此乘前誦諸有依福言便 故來。理實此中無福增義。上座多分。率己 妄情。擅立義宗。違諸聖教。不能通釋。遂撥
極成所違契經。言無實義。如是謗法。豈曰善 人。若於契經。不了深義。不言為勝。何輒非 撥。又言或由發起濃厚阿世耶故。福亦隨增。
此亦非理。前已徵責。此阿世耶。理不成故。又 應捨前所立論故。若無施物。福亦增長。前不 應言由所施物相續久住福常增長。經主於
此作如是言。先軌範師作如是釋。由法爾力 福業增長。如如施主所施財物。如是如是。 受者受用。由諸受者受用施物功德攝益有
差別故。於後施主心雖異緣。而前緣施思所 熏習。微細相續。漸漸轉變差別而生。由此當 來。能感多果。故密意說。恒時相續。福業漸
增。福業續起。應問此中何名相續。何名轉變。 何名差別。彼作是答。思業為先。後後心生。說 名相續。即此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說名
轉變。即此無間。能生果時功力勝前。說名 差別。如有取識為命終心。於此心前。雖有 種種感後有業。而於此時。唯有極重。或唯
串習。或近作業。感果功力。顯著非餘。諸異 熟因。所引相續轉變差別。與果功能。與異熟 果。已此功能便息。諸同類因所引。相續轉變
差別。與果功能。若染污者。至得畢竟對治 道時。與等流果。功能便息。不染污者。隨心 相續。至無餘依般涅槃位。與等流果。所有功
能。方畢竟息。如是所說。即是前來。我所數 破。舊隨界等。而今但以別異言詞。如倡伎 人矯易服飾。方便通釋所引契經。然彼所言。
微細相續轉變差別。無少理趣。可令智者 錄在胸襟。唯有憑虛文詞假合。如勝論者所 執合德同異和合。無別體故。所以者何。如說
心相續有染有淨義。即心前後。染淨差別。如 是相續轉變差別。亦應即心前後別義。此心 差別。為因得果。此果可有前後差別。然所得
果。體種種殊。彼所從因。定應有異。非一心體 可有種種。若謂此如鉢特摩種。亦不應理。彼 多極微合成種故。可有差別。又種芽等。諸
相續中。前後相望。勢用無別。一心相續。前後 相望。有善惡等。勢用各別。非無細分。一念 識體。可有善等勢用不同。又聖教中。許一身
有順現法受等分位差別業。由此為因。如其 次第。感現法受等分位差別果。非一心體可 能為因。感得如斯分位別果。若謂如種緣合
力殊。或能生芽。或生灰等。此亦非理。善不 善二因。應俱能招愛非愛果故。然契經說。無 是處言。又如種等。雖一相續。而緣合位。不從
芽等有芽等生。心亦應然。雖一相續。而緣 合位。不從善心生非愛果。亦非愛果從惡心 生。故汝應許。於一心相續同時。便有無量
心俱生。或應許心如和香飲。有無量體和合 而生。或應許因過去有體。或應許果無因而 生。如是便成迷失路者。又彼所說。一心相續。
於後後位別別而生。名為轉變。定不應理。且 如有造福行無間即復造作非福行者。此二 為是一類轉變。為是異類而轉變耶。若言此
是一類轉變。是則應無罪福差別。若言異類 而轉變者。應說更有何第三心。依之何相名 福行轉變。復說何相名罪行轉變。由如是等
種種推徵。所計相續轉變差別。一切不順聖 教正理。又彼所宗。唯現在有。於一念法。相續 不成。相續既無。說何轉變。轉變無故。差別亦
無。由此彼言都無實義。故有別法。若起餘 心。或無心時。恒現相續。漸漸增長。說名無 表。故無表色實有理成。經主此中極為恍
惚。不審了達自他宗趣。欲以己過攀他令等。 逆述他責。作是釋言。若謂如何由餘相續德 益差別。令餘相續心雖異緣而有轉變。釋此
疑難。與無表同。彼復如何由餘相續德益差 別。令餘相續別有真實無表法生。不爾身心 互相隨故。由施主有福思差別。有如是相。表
及無表。前行造色。與四大種。俱時而生。生已 無間。此四大種。及所造色。俱時而滅。以俱生 故。從此所生。後無表色。嗣前種類。乃至未
遇。捨無表緣。恒相續轉。如是施主。心雖異 緣。而由受者德益差別。福常增長。理不相 違。然增長言。顯下中等品類差別。諸有為
法。外緣所資。法皆然故。或此意顯相續轉多。 故次復言。福業續起。汝宗不爾。所以者何。施 主福思差別滅已。無間便有染心續生。受者
爾時德益差別。施主由彼染污心增。何用如 斯福業增長。若謂別有非染法增。離染污心 有何別法。名為福業。說彼漸增宜善思尋求
其自體。摽之心首徐當顯示。今詳汝等無 顯示能是故汝曹由未承稟妙閑聖教通正 理師。大欲居心自立法想妄自舉恃。朋經部
宗。捧自執塵坌穢聖教。又彼所說無表論者。 無依福中。既無表業。寧有無表。此亦不然。善 無表業。彼定有故。謂聞某處某方邑中。現有
如來或弟子住。生歡喜故。福常增者。彼必 應有增上信心。遙向彼方。敬申禮讚。起福表 業。及福無表。而自莊嚴。希親奉覲。故依無
表。說福常增。世尊經中。但說能起。此於福 起。為勝因故。除無表色。若起餘心。或無心 時。必無福業。相續增長。如前已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