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kārikāvibhāṣya (Apidamo Cang Xian Zong Lun)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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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二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二
[0781a25] 如上所言。色等五蘊名有為法。色蘊者何。頌 曰。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0781a28] 論曰。此中色言顯色蘊義。五根謂眼耳鼻舌 身。五境謂色聲香味觸。眼等所攝所行名境。 及無表者。謂法處色。唯者唯此所顯十處。一
處少分名為色蘊。如是諸色其相云何。頌曰。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0781b04]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五根。識即眼耳鼻舌身 識。依者眼等五識所依。如是所依淨色為體。 如是即顯眼等五識。所依淨色名眼等根。故
薄伽梵於契經中說眼等根淨色為相。本論 亦說。云何眼根。眼識所依淨色為性。如是廣 說諸聖教中。以根別識不以境界。故知彼言
顯根非境。有說。彼者是境非根。而無意識。緣 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依。名眼等過。由淨 色言所簡別故。已辯根相。當辯境相。頌曰。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二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為性
[0781b15] 論曰。言色二者。是二種義。謂顯與形。此中顯 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故或二十。顯十二者。 謂青黃赤白煙雲塵霧影光明闇。於十二中
青等四種是正顯色。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其 義隱者。今當略釋。地水氣騰說之為霧。障光 明起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日焰名
光。月星火藥寶珠電等諸焰名明。形色八者。 謂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此中正者。謂形平 等。形不平等名為不正餘色易了。故今不釋。
已說色處。當說聲處。能有呼召。故名為聲。 或唯音響。說之為聲。善逝聖教咸作是說。聲 是耳根所取境界。是四大種所造色性。此聲
二種。謂有執受。或無執受。大種為因執受大 種。謂現有情長養等流異熟地等。與此相違 名無執受。由此所發為二種聲。色等亦應作
如是說。然由聲處自性難知。故但就因說有 二種。無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 因。二四大種各別果故。非二四大同得一果
為俱有因成過失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擊。而 俱為因各別發聲。據自依故不成三體。雖有 手鼓相擊為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
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已說聲處。 當說味處。越次說者顯彼境識。生無定故味謂 所噉。是可嘗義。此有六種。甘酢醎辛苦淡別
故。已說味處當說香處。香謂所嗅。此有四種。 好香惡香等不等香有差別故。等不等者。增 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說。微弱增盛異故。本論
中說。香有三種好香惡香及平等香。若能長 養諸根大種。名為好香。與此相違名為惡香。 無前二用名平等香。或勝福業增上所生。名
為好香。若勝罪業增上所生。名為惡香。若四 大種。增上所起。名平等香已說香處。當說觸 處。觸謂所觸十一為性。即十一實以為體義。
謂四大種及七造觸。滑性澁性重性輕性。及 冷饑渴有差別故。此中能觸所觸者誰。應知 都無能觸所觸。相觸則失。剎那性故。但於身
識所依所緣無間生時。立觸名想。依此根識 得彼境時。假說此根能觸彼境。觸非身識所 依止故。不說彼觸能觸身根。觸與身根極相
隣近。故說所觸能觸非餘。色等雖非所觸法 性。所依壞故而亦有損。已說境相。唯餘無表 此今當辯。頌曰。
作等餘心等 及無心有記
無對所造性 是名無表色
[0782a01] 論曰。言作等者。等取離作無對造色。略有二 種。一者依表。二者依心。依表起者復有二種。 謂與作俱轉。及作息隨轉。為攝如是無表差
別體相無遺。故說作等。言餘心等者。等取同 類心。謂善心作近因等起或俱有因。彼所發 善無對造色不善無記名餘心。善心名同類。
不善心作近因等起。所發不善無對造色善 及無記名餘心。不善名同類。及無心者即心 滅位。謂定非生。生位無故。及言乘上及此非
餘。於三位中此容隨轉。謂定唯等不善兼餘 散善通於三位轉故。言有記者。謂善不善可 記為愛非愛品故。言無對者。非極微故。所
造性者。不簡大種。以大種性非無對故。但 簡非色。顯是色性即五蘊中色蘊攝故。是 者是前所說諸相。具前諸相名無表色。如
是已辯無表色相。於中所說大種所造。大種 云何。頌曰。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0782a20] 論曰。此諸大種何緣名界。一切色法出生本 故。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本世間名界。 如金等礦名金等界。或種種苦出生本故。說
名為界。喻如前說。有說。能持大種自相及所 造色。故名為界。如是諸界亦名大種。何故言 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彼彼品類
差別能起。是故言種。由四大種有差別故。造 色差別。有說。有情業增上故。無始時來未甞 非有。是故言種。由四大種總相種類無間絕
故。或法出現即名為有。生長有性。是故言種。 即是生長諸法有性。或是生長有情身義。或 能顯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
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有 情根本事中。如是四種有勝作用。依此建立 識之與空。乃得說為有情根本。又於誑惑愚
夫事中。此四最勝。故名為大。如橋賊中事 業勝者。別餘故名大橋大賊。又此四種。普 為一切餘色所依。廣故名大。有說。一切色等
聚中堅等具有。故名為大。風增聚中闕於色 等火增聚中闕於昧等。色界諸聚香味俱無。 青等聚中闕於黃等。滑等聚中闕於澁等。聲
等不定。是故唯此四種名大。此四大種雖常 和合恒不相離。而非處同。云何得知恒不相 離。入胎大造經等說故。又理應然。何等為理。
謂石等中現有能攝生火增墜三業可得。故 知於此有水火風恒不相離。於水聚中現有 持船煖性流動三業可得。故知於此有地火 風恒不相離。於火焰中現有任持攝聚擊動
三業可得。故知於此有地水風恒不相離。於 風聚中現有能持起冷煖觸三業可得。故知 於此有地水風恒不相離。復云何知如是四
界。由此因緣恒相隨逐。由此能成持等業故。 謂地等界如次能成。持攝熟長四種事業。由 此因緣於諸色聚。若有持等四業可得。即知
此中有地等界互不相離。應知此中言能長 者。謂能安布。云何安布。謂令增盛或復流漫。 為能持等四業即是界自相耶。不爾云何。如
是四界隨其次第堅濕煖動以為自相。應知 此中說性顯體。為明體性不相離故。動謂能 引大種造色。令其相續生至餘方。何故虛空
不名大種。彼大種相不成立故。能損益故。立 大種名。虛空不然。故非大種。或於諸法生滅 位中性無差別故。非大種現見大種。種等位
中其相轉變成芽等緣。方令芽等諸位得起。 虛空無為則不如是性相常故。作用都無。既 不能生。故非大種。又諸大種非一非常。自相
眾多果別無量。虛空自性是一是常。相無差 別。全無有果。非無別因。生有別果。是故虛空 不名大種。若謂餘因有差別故能助虛空生
別果者。即此別因能生別果。何用執此虛空 為因。為地等界即地等耶。不爾云何。頌曰。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0782c15] 論曰。地言唯表顯形色處。豈不總地四處合 成。何故但言顯形為地。此中雖有香味觸三。 而隨世想故作是說。由諸世間相示地者以
顯形色而相示故。雖諸世間亦於香等起地 言說謂作是言。我今嗅地甞地觸地。而顯形 色。於地水火能通表示。是故偏說。世不多
言我嗅於水。亦不多說嗅甞於火。雖言觸地 等而即地等界。是故地中雖有香等。而形與 顯勝故偏說。又顯形色表示二界地等無異。
是故偏說。若爾顯形表示衣等勝香等故。亦 應偏說。世起名想無有決定。故隨世間差別 而說。此隨多分世想立名。生等非顯聲非相
續。故不說為地等衣等。如地但用顯形為體 水火亦然。隨世想故。由世現見水青長等。 故說顯形為水自性。世亦現見火赤長等。故
說顯形為火自性。然即色觸轉變生時。名火 焰炭。是假非實。無一實物。身眼得故。如是地 等與界差別。風即界者。世間於動立風名故。
風界無別。豈不世間於顯形色亦生風想。世 間現以黑風團風而相示故。有通此難。故說 言示是如地等與界別義。古昔諸師咸作是
說。地於中雜故見如此。為顯其風即是風界。 故復言爾。爾者定義。此二說中前說為勝。 遍處不淨無差別故。不淨唯緣色處境故。頌 曰。
此中根與境 即說十處界
[0783a12] 論曰。已說實物根境無表為色蘊性。此中根 境亦即說為十處十界。於處門中立為十處。 謂眼處等。於界門中立為十界。謂眼界等。已
說色蘊并立處界。當說受等三蘊處界。頌曰。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為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為 名法處法界
[0783a19] 論曰。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俱相違 觸名為受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云何此受 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聲為
顯因義。能順受故如隨相言。相謂表彰。即能 顯示。因能顯果。故立相名。此隨相言。是順因 義。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
如世尊言。順樂受觸順苦受觸及順不苦不 樂受觸。即是順生樂受等義。領納隨觸名自 性受。領納所緣亦是受相。與一境法別相難
知。一切皆同領納境故。以心心所執受境時。 一切皆名領納自境。是故唯說領納隨觸。名 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
所辯相不定故。二受差別如順正理及五事 論廣辯應知。此總說三。別說為六。世及所依 有差別故。第三想蘊其體是何。此於所緣取
像為體。謂於一切隨本安立青長等色。琴貝 等聲。生蓮等香。苦辛等味。滑澁等觸。生滅等 法。所緣境中如相而取。故名為想。此想就世
總說為三。若就所依別說為六。第四行蘊其 體是何。此用四餘諸行為體謂除前說色受 想三。及除當說識為第四。餘有為法名為行
蘊。此有相應及不相應思等得等如其次第。 契經唯說。六思身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思 是業性為因感果。其力最強。故世尊說。若能
造作有漏有為名行取蘊。不可唯說思為行 蘊。立總名故如法處界。若異此者應但名思。 一法成故。如受想蘊。此中意顯。如外第六。
法處界聲。立總名故。總攝十一十七處界不 攝多法。如是行聲。立總名故。總攝四蘊不攝 多行。故知行蘊體不唯思。如是行蘊非盡有
依。故唯約世總說三種。如前分別色蘊體 已。便約處界二門建立如是。此中辯受想行 三蘊體已。亦應建立為處及界。謂此三蘊及
無表色并三無為。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為 法處。於界門中立為法界。第五識蘊自性處 界其相云何。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為意
[0783b28] 論曰。識謂了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 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識唯能總取境 相。非能取彼境相差別。如世尊言。了者名識。
有餘師說。唯於法性。假說作者。為遮離識有 了者計。何處復見唯於法性。假說作者。現見 說影。能行動故。此於異處無間生時。雖無動
作而說作者。識亦如是。於異境界相續生時。 雖無動作而說了者。謂能了境故亦無失。云 何知然。現見餘處遮作者故。如世尊告頗勒
具那。我終不說有能了者。復有說言。剎那名 法性。相續名作者。自意所立思緣起中。當更 顯示。此識約世總說為三。就所依根別分為
六。應知即此所說識蘊。於處門中立為意處。 於界門中立為七界。及聲顯一析為二門。顯 一一識體分處界。七界者何。六識及意。謂眼
識界至意識界。即此六識轉為意界。此別建 立蘊處界門。應知遍攝諸法皆盡。此中應思。 若即識蘊名七心界。前說識蘊。就所依根別
分為六。今離六識。說何等法復名意界。更無 異法即於此中。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為意
[0783c20] 論曰。即六識身無間滅已能生後識。故名意 界。時分異故別立無失。猶如子果立為父種。 若爾界體應唯十七或唯十二。更相攝故。何
緣建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0783c25] 論曰。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為依。第六意 識無別所依。如離所緣識無起義離依亦爾。 識不得生。為成此依故說意界。如是所依能
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如何已滅名現 識依。是現識生隣近緣故。如雖有色而要依 眼眼識得生。如是雖有所緣境界。而後識生
要依前念無間滅意。是故前言無間滅者。為 遮前念有間滅心。雖先開避而未生故。由此 無間已滅六識為現識依。說為意界。或現在
識正成依用。過去已成等無間緣。亦於現在 能取果故。雖依彼生而非隨彼。故心依心不 名心所。心所品類必隨心故。已釋諸蘊取蘊
處界。當於此中思擇攝義。諸蘊總攝一切有 為。取蘊唯攝一切有漏。處界總攝一切法盡。 五蘊無為名一切法。別攝如是。應辯總攝。頌 曰。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0784a14] 論曰。一蘊謂色。一處謂意。一界謂法。此三總 攝五蘊無為。總是集義。置總言者。令知總三 勿謂各一。有餘部執。攝謂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