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kārikāvibhāṣya (Apidamo Cang Xian Zong Lun)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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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四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四
[0790b29] 已說同分及彼同分。十八界中幾見所斷。幾 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0790c04] 論曰。言十五者。謂十色界及五識界。唯修斷 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斷。後三界者意界法界 及意識界。於六三中最後說故。通三者。各通
三。八十八隨眠及彼相應法并彼諸得。若彼 生等諸俱有法。皆見所斷。所餘有漏皆修所 斷。一切無漏皆非所斷。為定斯義復言不染。
非六生色定非見斷。言不染者。謂有漏善無 覆無記。非六生者。六謂第六。即是意處。異此 而生名非六生。是從眼等五根生義。即五識
等。色謂有漏染不染色。如是三類定非見斷。 且不染法及諸色法。非見斷者。緣彼煩惱究 竟斷時。方名斷故。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
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內 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內眼結。離境斷者。如契 經說。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貪欲者。是則名
為眼得永斷。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 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
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得不 成就。名所緣斷。此中一切若不染污有漏無 色若有漏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
及修所斷諸結所繫。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 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時。彼諸結及一 果等。皆名已斷。彼不染污有漏無色及有
漏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繫得。爾時未 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間 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漸次離欲。云
何能斷不染等法非六生法。非見斷者。緣色 等境外門轉故。如是已說見所斷等。十八界 中幾是見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說名見
五識俱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識見因故
識類無別故 不觀障色故
[0791a09] 論曰。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皆非 見何等為八。謂身見等五染污見。世間正見。 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於法界中此八是見。所
餘法界及餘十六。一切非見。一切法中唯有 二法。是見自體。有色法中唯眼是見。無色法 中行相明利。推度境界內門轉慧。是見非餘。
此中眼根如前已說。世共了故。觀照性故。 闇相違故。用明利故。說眼名見。五染污見隨 眠品中當辯其相。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善
有漏勝慧。有學正見。謂有學身中一切無漏 慧。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決度無漏慧。一正 見言具攝三種。別開三者。為顯異生學無學
地三見別故。又顯漸次修習生故。如是諸見 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污類。三善有漏類。 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耳
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污 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污慧悉皆非見。謂貪瞋 慢不共。無明疑俱生慧。餘染污法亦皆非見。
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中盡 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善有 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見。有
餘師說。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見。謂五 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慧。又於此 善有漏類中。五識俱生慧亦非見。何緣如是
所遮諸慧皆非見耶。不決度故。唯有如前所 說慧相。是見自體。謂無色中行相明利推度 境界內門轉慧。是見非餘。唯此相慧有決度
能。於所緣境審慮轉故。非所遮慧能於所緣 審慮決度。是故非見。言決度者。謂於境界 審慮為先決擇究竟。非五識身相應諸慧。於
已了境能審了知。以能推尋應非應理差別 而轉。故名決度。意識中慧。能於境界審慮為 先決擇究竟。可名為見。其五識身無分別故。
彼相應慧無此功能。故不名見。若爾眼根既 無此相。應不名見。豈不先說。世共了故。觀照 性故。闇相違故。用明利故。眼亦名見。契經亦
言。眼見諸色。故說眼根能見諸色。若眼見者。 何不同時得一切境。無斯過失。許少分眼。能 見色故。少分者何。謂同分眼同分眼根。如
前已說。識所住持乃成同分。非一切根同時 自識。各所住持。故無斯咎。若爾即應彼能 依識是見非眼。要眼識生方能見故。不爾眼
識力所住持。勝用生故。如依薪力勝用火 生。若見色用是識生法。此見色用。離眼應 生。由識長益俱生大種。令起勝根能見眾色。
故不應說能依識見。誰有智者當作是言。諸 有因緣能生了別。如是了別即彼因緣。識是 見因。故非見體。又眼識體與耳等識無差別
故。定非見體。眼識與彼耳等諸識有何差別 而獨名見。故執識見定為非理。復有餘師。 以別道理成立眼識定非是見。謂不能觀被
障色故。現見壁等所障諸色則不能觀。若識 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是故 眼等取境義成。謂能見聞嗅甞覺了。如是見
用總相已成。今更應思見用別相。於所見色。 為一眼見。為二眼見。非二眼中隨閉一眼。或 一眼壞即令餘眼無見功能。故知一眼亦能
見色。若彼二眼不壞俱開。則二眼根同時見 色。一眼見色義顯易成。俱見難成。故應辯釋。 頌曰。
或二眼俱時 見色分明故
[0791c12] 論曰。或時二眼俱能見色。何緣定知。見分明 故。以閉一眼。於色根續見不分明。開二眼 時。即於此色見分明故。若二眼根前後見者。
雖開二眼而但一見。如一眼閉見色不明。開 二眼時亦應如是。如開二眼見色分明。一 眼閉時亦應如是。既不如是。定知有時二眼
俱見。依性一故。眼設百千尚生一識。況唯有 二。如是所說眼等諸根正取境時。為至不至。 何緣於此而復生疑。現見經中有二說故。
如世尊說。有情眼根愛非愛色之所拘礙。非 不相至。拘礙義成。又世尊說。彼以天眼觀諸 有情。廣說乃至。或遠或近。非於至境可立遠
近。由此二說故復生疑。根境相至其義不定。 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則一切根唯取至境。若 就體相無間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0791c28] 論曰。眼耳意根取非至境。眼於遠近俱時取 故。又不能取隣逼境故。又亦能取頗胝迦等 所障色故。又於所見有猶豫故。又眼無容至
遠境故。取非至境。耳根亦唯取非至境。方 維遠近聲可了故。又取遠近聲有了不了故。 又取遠近聲猶豫決定故。意根亦唯取非至
境。不取俱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非能有至。 是故意根取非至境。餘三鼻等與上相違。謂 鼻舌身唯取至境。豈不極微非互相觸。若諸
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 分成有分失。如何鼻等取至境耶。今觀至義。 謂境與根隣近而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說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言眼瞼籌等至色眼不 能見。非眼瞼等要觸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瞼 等隣近根生。即名為至。由不能見如是至色。
故說眼根取非至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 不能取極遠境界。鼻等亦然。雖取至境而不 能取極近境界。但由香等隣近根生。故說三
根取至無過。非鼻香等根境極微展轉相觸 非所觸故。又是障礙有對性故。觸即有失。 為顯此義復應研究。設有難言。若諸極微互
不相觸。如何撫擊得發音聲。今此豈同鵂鶹 子等要由合德方乃生聲。而為此難。然物合 時理不成故。不應許有合德生聲。若爾云何
得有聲發。於此真實聖教理中。離合繫名 唯依大種。謂有殊勝。二四大種離合生時。得 彼名故。此位大種是聲生因。唯此俱生聲是
耳境。此有何失。彼不忍受。我不忍受。亦有 因緣。謂諸極微既不相觸。彼此大種合義 豈成。隣近生時即名為合。豈待相觸方得合
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不相觸。 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色蘊中。 唯有觸界名為所觸。唯有身根名為能觸。此
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 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若謂此 二無雜亂失。身識所緣所依別故。豈不由此
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緣不作身 識所緣。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緣不作身 識所依。是故所言此彼大種定不相觸。其理
極成。若爾身根及與觸界。如何能觸所觸得 成。根境極微隣近生故。豈不一切鼻舌身根。 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
觸亦應兼於香味。此難非理。隣近雖同而於 其中有品別故。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 名對彼身根說名能觸。故無有過。餘廣決擇
如順正理。今應觀察眼等諸根。為於自境唯 取等量速疾轉故。如旋火輪見大山等。為於 自境通取等量不等量耶。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0792b19] 論曰。前說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 境。如鼻舌身根極微量。香味觸境極微亦然。 相稱合生鼻等識故。豈不鼻等三根極微。有
時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說唯取等量。以非 鼻等三根極微於香等微能取過量。故說唯 能取等量境。非無少分三根極微。亦能取於
少分三境。隨境微量至根少多。爾所根微能 起作用。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 毛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有時取
等。如見蒲桃野棗果等。耳根亦取蚊雷琴 聲小大等量。意無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別。 頌中應知言。兼勸知此義。今乘義便復應觀
察。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安布差別不可見故。 雖難建立。而有對故。住方處故。和集生故。定 應說其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居眼星上。對向
自境傍布而住。如香菱華清澈膜覆令無分 散。有說。重累如丸而住。體清澈故。如秋泉池 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住。如
卷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 爪甲。此初三根橫作行度無有高下。如冠華 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當舌形中。
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身根極微 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極微形如鼓 [壺*桑] 。 男根極微形如指 [韋*沓] 。眼根極微有時一切皆
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分是 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爾。身 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極熱 [木*柰]
落迦中。猛焰纏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彼 同分。故如是說。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 根境各一極微為所依緣。能發身識五識決
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緣性故。云何建 立六識所依。為如五識唯緣現在意識通緣 三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 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
[0792c25] 論曰。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名為意。此與意 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依過去眼等。五識 所依或俱。或言表此亦依過去。謂眼等五是
俱所依。過去所依即是意界。如是五識所依 各二。第六意識所依唯一。為顯頌中依義差 別。故復應問。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識
等無間緣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緣者。復是眼 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俱生眼根。 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
去意根。第四句。謂除前所說。乃至身識亦爾。 各各應說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 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緣。有是意
識等無間緣。非與意識為所依性。謂無間 滅心所法界。又五識界如所依根定有過現。 彼所緣境。為亦如是。為有別耶。定有差別。已
滅未生。非五識境。所以者何。由與所依一境 轉故。於非現境依不轉故。契經既說。眼色為 緣生於眼識。乃至廣說。何因識起俱託二緣 得所依名。在根非境。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0793a16] 論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變 故。諸識轉異隨根增損。有明昧故。非色等 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
眼等非餘。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 惱身時。意識則亂身安靜位。意識明了。何緣 彼意識。不以身為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
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 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俱謝滅時。能為意 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明了。是故意識
隨自所依。隨自依言。顯隨增損明昧差別。非 顯有記無記等類。何緣所識是境非根。而立 識名。隨根非境。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
[0793a29]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故立識名。隨根非 境。依是勝故。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 色亦通為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
至身觸應知亦然。豈不意識境不共故。應名 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 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
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 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 說識。色等不然。故不隨彼說色等識。如名
鼓聲及麥芽等。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 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 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二
生眼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類 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說乃至身亦如 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非全不發。
但不俱時無一生意。一時並發二生意識。可 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所 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非
境。隨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為同不。 應言此四或異或同。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 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
地眼見自地色。亦皆同地。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