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Ban Niepan Jing Shu 大般涅槃經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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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經疏卷第十四隋章安頂法師撰
唐天台沙門湛然再治
[0122c06] 從迦葉云何菩薩下。第二雙釋文為三。謂聖 梵嬰。初聖行為二。初雙釋次不次行。次歎經。 初釋五一中。初釋聖行為三。一雙釋戒行。二
雙釋定行。三雙釋慧行。初釋戒為三。初雙釋 戒行。次雙釋戒果。三雙釋行名。初釋行中二。 先釋次第。次釋不次第。初釋次第戒行為二。
一建心。二立行。建心為二。一遇人緣。二遇法 緣。初人緣者。若從聲聞是遇瞻病者。若遇如 來是遇良醫。聞大涅槃是遇良藥。聞已生信。
建心欣厭。求無上道是槃若。有大正法是法 身正行是解脫。諸佛是佛寶。無上道是法寶。 大眾是僧寶。此中非無法緣從多為名。名遇
人緣即建心也。次法緣者。復有方等。即是從 經卷中聞於三德及三寶等。愛樂貪求即是 起欣。捨離所愛即是起厭。得法為緣則能建
心是為可治。既遇因緣欣厭分明動魔愁慮。 從是時菩薩即至僧坊去。是第二立行文為 二。一受戒。二持戒。受文為二。一處師。二受
如文。從既出家已是第二持戒文為二。謂法 譬。譬中有二。先譬次合。初譬為五。謂四重。 僧殘。偷蘭。波逸提。吉羅。合文為六。第三篇 三十九十開作兩合
(云云) 。或可捨墮經宿懺提 對首懺為此開二。羅剎有二解。一云譬外惡 知識。二云譬內顛倒心。具如止觀第四持戒 清淨中。從菩薩若能下。二明不次第戒文為
四。一具枝本。二具事理。三具輕重。四具誓 願。初根本者。即是性重。前後眷屬者。是方便 後起。此二屬律儀戒。非諸惡覺。是防意地定
共戒也。護持正法念清淨戒。即道共戒。是二 屬攝善法戒。迴向大乘即攝眾生戒。性重為 本派出諸戒。次從迦葉復有二種戒去是具
事理戒。前之枝本皆屬事攝凡人能行。正法 戒去與理相應聖人能持。三復二種去是具輕 重戒。前之事理皆名為重。息世譏嫌去名之
為輕。菩薩具持等無差別。疐子者舊云接音 博梨柹之類。觀師云此是蔕音。漢廣成侯名。 此又禮記云。為士破瓜疐之直除疐而已。意
明諸子不得畜之。安黃木枕者二解。一云其 中空如鼓簧。二云。其木有文狀如黃華。波羅 塞者。梁武云。是雙陸此起近代。牽道是夾食。
八道行成是塞戲。四從善男子菩薩去。是具 誓願初自願次願他。初自誓有十二。初一誓 內不起破戒心。次有六誓不受外施。三有五
誓不為內根外塵所破。從菩薩護持下次願 與他共。文有十種護持。一種則通。清淨戒與 善法戒。攝善法攝。不缺不坼兩屬。遮禁邊律
儀攝。離過邊善法攝。後五取其廣運無閡皆 屬攝眾生也。不退者酒肆王宮不今戒退。隨 順者與理相應。畢竟者一切周足。波羅蜜者
彼此窮底。一持戒心具足一切諸戒。是名一 戒一切戒。戒為法界攝一切法即圓戒行。次 從菩薩修治下。第二雙明戒果。若論報因應
招報果。近感人天勝報。若論習因招於習果 遠感常住法身。今不近不遠。以不動地為果 者。舊有三釋。一云十地中第八是不動地。二
云初地真解成就名不動地。三云約地經明 尸羅配二地。此言不動者即是二地。今明不 爾。前雙明次第不次第行如上分別。今合論
其果必取證道。證道同處。言同處者即是初 地。若單就次第三學明果則入理名住。住即 不動十住是戒果。住生功德名為行。行以自
在為義。十行是定果。地能生載無所畏地即 是慧果。此次第意。若就圓明戒果者初住是 也。文意不單宜須合辨。正是初地證道處同
以明戒果於雙義便。至解釋中其義自顯。釋 文為四標譬釋結。初標如文。次譬中云不動 等者。常故不動。樂故不墮。我故不退。淨故不 散 (云云)
。問釋論云。八風不動隨藍風至碎如腐 草此復云何。今取尋常隨藍不動論取劫盡。 三菩薩下釋中三番。初番約三諦。若言色聲
香味者俗諦中善果。若言地獄等者是俗諦中 惡果。聲聞辟支佛者是真諦中人。異見邪風 者是真諦中法。生死善惡涅槃人法。皆不能
動不墮不退不散。即顯中道戒果之地常樂我 淨。次番約三障以顯三身。三毒是煩惱障。四 重謗法是業障。退戒還家是報障。報障去法
身顯。業障去應身顯。煩惱障去報身顯。若至 初地三身現前三障皆除。第三番約四德。煩 惱魔不動即淨德。不為陰魔所墮即樂德。不
為天魔所退即我德。不為死魔所散即常德。 初地具足常樂我淨為戒果者於兩義便。四 善男子下是結戒聖行。善男子云何名聖行
下。是第三雙釋聖行名。文為三。一標二釋三 結釋中為三。一舉偏圓兩人彌顯雙釋。二別 舉定慧二法以成於戒。三總舉七財七覺法
釋聖人。聖人行聖法聖法成聖人故名聖行 若證道同者宜取初地戒定慧人七財七覺以 釋聖行名。第三結如文。復次善男子第二明
定聖行文為二。初明次第定。二明圓定。初文 二。先明行次明果。開善釋定行作四念處觀。 諸師皆隨之。此義不然。凡有二謬違經妨義。
違經者文云作此觀已得四念處。四念處已 住堪忍地。若定聖行是四念處亦應次之入 堪忍地。若未得是堪忍地者何得是四念處
耶。妨義者。今明定行用四念處慧者。下明慧 行應用八定亦應戒行即是定行此失不小 (云 云) 。此中關十六特勝八背捨九想等法門。既
非根本皆有觀慧能知無常無我。我是眾惡 之本故偏明之。諸師見作無我之觀。謂是念 處實非念處。初文為兩。一特勝。二背捨。初特
勝為二。初明修次明證。初言修者。觀察是身 從頭至足。次言證又二。初正證相。次菩薩下 明。此證法與解俱發。初文云。其中唯有髮毛
爪齒三十六物。證此特勝發開身倉備見己 身內外中間。各有十二合三十六 (云云) 。腦者在 上胲者在足總舉上下。河西及招提並云是
桃核。腦中有骨如桃梅核。扁鵲方云。足指三 毛處名胲其中有脈。次從菩薩專念去是特 勝定中與解俱發不生味著。此中文略但推
無我具。論備須苦空無常。二從除去皮肉去 是八背捨觀。文為二。一明修二明證。初云修 者。謂除却皮肉正是修相。次唯觀白骨下證
相亦二。初正是證相。次復作是念下證中之 解無有味著。即得斷除一切色欲。更增其證 下去更四重。云復作是念者。只是更緣證起
觀。初云除三欲者。復是證相。此似九想之證 而不見修文。是修背捨而證九想亦有其義 次觀青骨時見此大地去。復似勝處觀觀青
骨時是修相。見此大地去是證相。從菩薩作 是觀時復是修背捨相。眉間即出青黃等光 復是證相。見已即問去緣證作於內觀外觀。
若彼罵辱至誰受罵者即結內觀。若聞其罵 去即是外觀。從我若不忍去是結觀慧。所以 善識遮障長養定心。不起惡法之因。則無地
獄之果。從菩薩爾時去。是第二明定果。此中 明俱解脫人。所修定慧雙修故言作是觀已 得四念處。念處能斷結入位。位即堪忍地。文
有標有釋。舊云。第五地禪波羅蜜備是堪忍 地。今明不爾。若各就別圓別論定果已如前 釋。若圓別合論還是初地。忍貪欲至饑渴是
法忍。忍蚊虻至楚撻是生忍。身心苦惱是總 結。迦葉白佛下。第二明圓定行。他云是料簡 破戒應在戒行後。而在此說者解為三。一云
出經者誤。二云欲會兩地令無異體。前名不 動此云堪忍。只是一地。三云直爾持戒未能見 機不得行殺。定能見機可為毀戒事。此義不
然。此中正是明圓定意。問此文云未入不動 地時得破戒不。云何乃言是圓定耶。答若非 圓戒何得即毀而持。既持毀自在例定亦然。
即散而靜不起圓定而行於殺仍是圓定。戒既 可解即戒而定不復煩文。是故指此名圓定 行。問前明圓戒竟乃明戒果。今明定果竟方
明圓定何也。答前後不定彌顯圓定。文為三 番問答。初番略。次番廣。第三文殊述事。事乖 理順不應得惡果報。問佛答如文。復次又有
聖行者。是第三明慧聖行文為二。一明慧行。 二明慧果。就慧行文二。一釋慧行。二釋慧行 名。初釋慧行又兩。一釋次第慧。二釋圓慧。次
第慧為三。一釋四諦慧。二釋二諦慧。三釋一 實慧。他云此是開合之義。畢竟空中說為一 諦。次開一為二。又開二為四。亦得開四為一
十六乃至無量。若合無量為十六。合十六為 四。二一合一入空。今明雖束散開合而名義 不同。對緣悉異大有所關今一往對三藏緣
說四諦慧。對通緣說二諦慧。對別緣說一實 諦慧。於對緣義顯。次第義亦成 (云云) 。舊或以 境為四諦。或以智為四諦。或苦集滅道皆是
境。對境說智智即是諦。境能發智令智無所 有。智能照境了境本無。境智相成故言四諦。 興皇云。言聖諦者只是佛性涅槃。非境非智
非漏非無漏非因非果非世出世故名聖諦。 若依諸師各執一見解文不當四諦義多那一 向解。今文列出三種四諦。若言苦者偪迫相
去。即有作四諦。若言解苦無苦而有真諦去。 則是無生四聖諦。若從苦有無量相去。則是 無量四聖諦。此三種四諦悉是菩薩觀境。菩
薩住於大乘大般涅槃者。即是無作四諦慧。 能所合論備有四種。就初為三。一略二廣三 結。略又六。初標列。二釋名。三釋用。四釋體。
五釋制立。六更廣體。初如文。次釋名者。以偪 迫釋苦。身是苦本眾苦所集故是偪迫。集能 生長只是因能生果。滅者寂滅相生死盡也。
道名大乘因運向果。若謂四諦是三藏義者 云何言道是大乘相。若一往將對三藏者。三 藏菩薩道最勝故亦名大乘。三釋用者。苦者
現相是明其用。苦是果報果報顯現。集是因 相因相微隱故言轉相。數人云。見著知微從 微至著即是轉相。世人苦者皆據現事不須
相續故言現相。集是業力用必相續兩心轉 變故言轉相。滅是除相者。除於所除即除苦 集。道是能除。復次苦有三相下四釋體。集是
二十五有者。數人云。習續不斷名之為集。論 人云。招集為集。此集能習續二十五有。能招 二十五有果。復次有漏下。五明制立。約有漏
無漏兩因果立此四諦。復次八相下。六更明 四諦相。即是廣體。言十力等為道者。莊嚴云。 果地非道。道乃是因而言十力者因中分修
十力無畏。開善云。道通因果。果地以菩提為 道。涅槃為滅。更無異體義說為二。從善男子 去。是第二廣明四諦。即為四章。苦諦又三。一
略八苦。二廣八苦。三會通。初略者八苦自為 八章。初生者初託識枝但有身根未具六根 即初託胎。至終者盡於一期故言至終。增長
者六包增長。出胎者生時也。種類者出胎之 後牙齒髮毛等老增長。滅壞者有二解。一云 老時年疾增長健相滅壞。一云從生至長是
增長。從長至老是滅壞。病苦應具四大。但言 三者地大轉動不如風火。是故略之雜病客病 即攝地大。死者福命有三句。一云但失財物身
命猶在是福盡。財物在而失命是命盡。俱盡 可解。初句不是死義 (云云) 。河西云。命者本應 千年止得百年。福盡故命亦隨亡。故言福盡
非命盡。命盡非福盡者。福業本長猶應未盡。 但為命盡不復得住。故言命盡非福盡。俱盡 可解。私謂有二義故互盡不同。一由過去。二
因互別。二由費財殺害致福命現在互損不 同。放逸破戒而命根斷者。反此名不放逸。持 戒捨命者直名壞命。又解云。此非捨命直是
造罪。便名死屍。無復善根慧命也。謗法闡提 名為放逸。破四重禁名為破戒。五六七八如 文。夫八苦者前七有別體。後一總七無復別
體。今依經文以五陰盛。是其別體。善惡陰盛 即是苦體。方便陰盛則非苦體 (云云) 。次迦葉生 之根本下。第二廣明八苦文自為八。初生苦
為三。一明生為苦本。二明生死相關。三明生 多過患。初明生苦為七苦之本。又簡出一苦 六苦生亦是本。世間眾生下。第二生死相關。
有法有譬。法說中二。先明凡夫貪著。次明菩 薩厭離。譬中二。先譬次合。初譬中二。先作厭 離譬。次作貪著譬。初文為四。一生可欣。二死
可惡。三生死相關。四明菩薩俱捨。初住復有 六。實無人間答。但是生境與菩薩觀智相研。 假為賓主耳。女譬生果誑惑凡夫令生染愛
喻之如女。菩薩之智觀生初起故言入舍。端 正美麗為物欣好纓絡者生果之處有多榮 華。主人譬菩薩撿責。女人答者譬生果對智。
次復於門外下。第二明死可惡往復有六。死 在生後故言門外。死果誑人故譬於女。醜陋 者死境壞果。使萬事鄙惡死生相違故言 皴 裂。
血氣已盡故言艾白。主人持刀有二解。冶城 云。精勤重厭譬之持刀。招提。以智慧為刀。死 若不去修智斷之。三主人問言下。生死相關。
生在死前為姊。死在生後為妹。終不相離故 言共俱。還入問天去。菩薩檢生知與死俱。主 人即言下。第四明菩薩俱捨。文為三。一俱捨。
二俱去。舊云。金心已還故言還其所止。三菩 薩喜慶是時二女下。第二為貪著作譬。往復 有四。初明俱趣凡夫。凡夫乏善故言貧家。貧
人下第二凡夫貪愛。功德天言下。第三生境 撿讓凡心。貧人答言下。第四凡心。應境既其 欣生所以受死。迦葉菩薩下合譬。先合菩薩
厭。後合凡夫貪。復次迦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