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s on the Viṁśatikāvṛtti 成唯識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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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沙門基撰
[0427b28]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0427b28]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
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為一為異。就此初中分為五段。初一頌辨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 以
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
[0427c08]論。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0427c08]述曰。即初問也。
[0427c09]論。頌曰至所緣事不同。
[0427c09]述曰。下第二段別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
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
[0427c16]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廣說。
[0427c16]述曰。此即總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
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者。今此說之。
[0427c20]論。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0427c20]述曰。下有三。初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遍行。
[0427c24]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0427c24]述曰。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0427c26]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0427c26]述曰。即是別答。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
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
[0428a04]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0428a05]論。又契經說至方能生識。
[0428a05]述曰。即象跡喻經。
[0428a07]論。餘經復說至亦是遍行。
[0428a07]述曰。經復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
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0428a13]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0428a13]述曰。大論第三解。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說
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故。此即教證。
[0428a18]論。理謂識起至觸一境故。
[0428a18]述曰。下引理證。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
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必有觸。定是遍行。
[0428a24]論。作意引心至心應無故。
[0428a24]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0428a27]論。受能領納至無隨一故。
[0428a27]述曰。歡等三相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0428a29]論。想能安立至境分齊相。
[0428a29]述曰。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0428b04]論。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0428b04]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故是遍行。
[0428b07]論。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說。
[0428b07]述曰。結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餘
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其餘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0428b14]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餘門。
[0428b16]論。次別境者謂欲至惠。
[0428b16]述曰。第一列名釋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別解。
[0428b19]論。所緣事境至次初說故。
[0428b19]述曰。釋第四句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
[0428b23]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
[0428b25]論。云何為欲。
[0428b25]述曰。自下各有二。初問。次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0428b28]論。於所樂境至勤依為業。
[0428b28]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
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
欲為依。非唯善勤。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為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0428c07]論。有義所樂至有希望故。
[0428c07]述曰。其可欣境。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
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0428c12]論。於可厭事至豈非有欲。
[0428c12]述曰。此外人問。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0428c16]論。此但緣彼至非可厭事。
[0428c16]述曰。論主答云。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
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0428c21]論。故於可厭至亦無欲起。
[0428c21]述曰。可厭之處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
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0428c26]論。有義所樂至亦無欲起。
[0428c26]述曰。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
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
體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0429a06]論。有義所樂至即全無欲。
[0429a06]述曰。第三師。所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
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餘皆欲生。
[0429a13]論。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0429a13]述曰。結也。於此三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即七.八識無欲理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0429a16]論。有說要由至為諸法本。
[0429a16]述曰。自下破執。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心欲為諸法本。證欲遍義。
[0429a20]論。彼說不然至心心所故。
[0429a20]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
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0429a24]論。如說諸法至皆由愛生。
[0429a24]述曰。此即難言。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
[0429a26]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未云解脫堅固究竟涅槃。
[0429a29]論。故說欲為至勤依為業。
[0429a29]述曰。經中所說。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
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
等。故對法.顯揚皆說勤依為業。欲通緣三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三世辨對可知。
[0429b10]論。云何勝解至引轉為業。
[0429b10]述曰。此判文等一如於欲。
[0429b12]論。謂邪正等至不能引轉。
[0429b12]述曰。謂此勝解。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緣。於所取境審決
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
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0429b22]論。故猶預境至非遍行攝。
[0429b22]述曰。即疑心中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非審決心亦無勝解。便通三性。
[0429b25]論。有說心等至皆有勝解。
[0429b25]述曰。順正理云。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異計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
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0429c02]論。彼說非理至即心等故。
[0429c02]述曰。汝言不拘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
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0429c07]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
[0429c09]論。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0429c09]述曰。勝發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0429c11]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發起。
[0429c14]論。若由此故至便有無窮失。
[0429c14]述曰。亦應勝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
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
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0429c23]論。云何為念至定依為業。
[0429c23]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0429c25]論。謂數憶持至能引定故。
[0429c25]述曰。重釋業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
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
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0430a07]論。於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0430a07]述曰。釋曾未受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緣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
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聞心散慢緣。便無念起。
[0430a13]論。設曾所受至遍行所攝。
[0430a13]述曰。此類非一。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0430a16]論。有說心起至憶念因故。
[0430a16]述曰。然經部師不說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復說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
為後念因。
[0430a21]論。彼說非理至前亦有故。
[0430a21]述曰。今破彼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爾
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於心也。
[0430a29]論。前心心所至憶念因故。
[0430a29]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為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0430b04]論。云何為定至智依為業。
[0430b04]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
[0430b07]論。謂觀德失至決擇智生。
[0430b07]述曰。心專一境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約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0430b11]論。心專注言至非唯一境。
[0430b11]述曰。此專注言。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0430b15]論。不爾見道至應無等持。
[0430b15]述曰。其相見道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0430b19]論。若不繫心至故非遍行。
[0430b19]述曰。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緣。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說。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
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0430b24]論。有說爾時至應說誠言。
[0430b24]述曰。正理師等。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說有理未可通。應緣實言令我知有。
[0430b28]論。若定能令至是觸用故。
[0430b28]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0430c03]論。若謂此定至無易義故。
[0430c03]述曰。又汝若言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
緣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猨猴難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彼
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
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若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0430c18]論。若言由定至取所緣故。
[0430c18]述曰。彼復救言令心取境名之為定。復難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說。如須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廣。
[0430c22]論。有說此定至心一境性。
[0430c22]述曰。此經部師。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境性。故離心無。
[0430c25]論。彼非誠證至說彼言故。
[0430c25]述曰。今破不然。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0430c28]論。根力學支至非即心故。
[0430c28]述曰。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中別說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
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闡。
[0431a04]論。云何為惠至斷疑為業。
[0431a04]述曰。此說勝惠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惠故。至下當知。
[0431a06]論。觀謂德失至非遍行攝。
[0431a06]述曰。釋業義。顯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
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惠也。
[0431a11]正理師云。
[0431a12]論。有說爾時至天愛寧知。
[0431a12]述曰。但相微隱。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0431a14]論。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0431a14]述曰。天愛救言。發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0431a17]論。諸部對法至執為定量。
[0431a17]述曰。今應難曰。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總非諸部。
[0431a20]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0431a21]論。唯觸等五至不應固執。
[0431a21]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
[0431a24]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0431a25]論。然欲等五至如信貪等。
[0431a25]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
[0431a28]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0431a29]論。有義此五至必有餘四。
[0431a29]述曰。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
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
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0431b10]論。有義不定至無後二故。
[0431b10]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
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0431b15]論。又說此五至非定俱故。
[0431b15]述曰。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論說此五
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
[0431b20]此義如何等。
[0431b21]論。應說此五至唯起憶念。
[0431b21]述曰。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
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0431b26]論。或於所觀至有定無惠。
[0431b26]述曰。於第四境唯起專注 問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 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麁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
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
[0431c03]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惠境故。
[0431c05]論。彼加行位至緣所觀境。
[0431c05]述曰。此愚昧者。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緣。繫
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0431c11]論。或依多分至其類寔繁。
[0431c11]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觀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雖無惠數。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如欲界中
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
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起一定也。
[0431c19]論。或於所觀至馳散推求。
[0431c19]述曰。或唯起惠。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0431c23]論。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
[0431c23]述曰。此說於境但具二義。故說起二。今說或於二境起二。即以所樂為初合餘有四。今論但舉欲之
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 次以決
定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惠 次以曾習為初有二。
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惠 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為一。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个二數也。
[0432a07]論。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
[0432a07]述曰。此說於四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為首合餘有六。論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
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
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
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0432a20]論。或時起四至合為五四。
[0432a20]述曰。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
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
料簡如前可知。
[0432a29]論。或時起五至具起五種。
[0432a29]述曰。文易知故。
[0432b01]論。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
[0432b01]述曰。合前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0432b04]論。或有心位至此類非一。
[0432b04]述曰。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麁顯。
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或第八識俱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0432b10]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0432b11]論。第七八識至如前已說。
[0432b11]述曰。此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0432b13]論。第六意識至皆不遮故。
[0432b13]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故。
[0432b17]論。有義五識至無簡擇故。
[0432b17]述曰。此五皆無。五識緣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欲。欲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
運緣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剎那恒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
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
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惠也。
[0432b28]論。有義五識至念境類故。
[0432b28]述曰。第二師云。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
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無欲也。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
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
生。
[0432c11]論。雖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0432c11]述曰。五識雖無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恒於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
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
[0432c17]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
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
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
至。
[0433a03]論。雖於所緣至有惠無失。
[0433a03]述曰。五識雖無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俱。由此大論六十六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
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既二識有惠故。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加行惠。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說
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
[0433a13]論。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0433a13]述曰。因中五識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0433a16]論。樂觀諸境至作事智故。
[0433a16]述曰。此釋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
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說故。
[0433a21]論。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0433a21]述曰。此下第五問也。
[0433a23]論。有義欲三至非所樂故。
[0433a23]述曰。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說。
[0433a27]論。餘四通四至五識無故。
[0433a27]述曰。餘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師義也。
[0433b02]論。有義一切至求欲證故。
[0433b02]述曰。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
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餘時亦得俱也。
[0433b07]論。純受苦處至前已說故。
[0433b07]述曰。此證苦俱。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0433b11]論。論說貪愛至必有欲故。
[0433b11]述曰。對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0433b15]論。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0433b15]述曰。如前已說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0433b18]論。又五識俱至義如前說。
[0433b18]述曰。此說正義。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0433b22]論。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0433b22]述曰。結政義也。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0433b24]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
[0433b27]論。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
[0433b27]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當知。非以煩惱等中欣.慼
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不與相應。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
◎
◎論第六
[0433c05]論。已說遍行至其相云何。
[0433c05]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0433c07]論。頌曰至行捨及不害。
[0433c07]述曰。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說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
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 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0433c14]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0433c16]論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0433c16]述曰。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
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 故遮彼也 正量部說十三唯
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0433c27]論。云何為信至心淨為性。
[0433c27]述曰。次下第二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
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 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
深忍.樂欲是信因果 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0434a06]論。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0434a06]述曰。此明業用。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
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
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0434a13]論。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0434a13]述曰。下廣前難有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0434a16]論。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0434a16]述曰。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
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0434a22]論。二信有德至深信樂故。
[0434a22]述曰。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如真淨故。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0434a25]論。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0434a25]述曰。謂於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
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
[0434b02]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次釋彼業。
[0434b04]論。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0434b04]述曰。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有為善修。故是信業。
[0434b07]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徵起。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0434b10]論。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0434b10]述曰。此外問也。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
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
[0434b16]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0434b17]論。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0434b17]述曰。適者向也.纔也。
[0434b19]論。此猶未了至為難亦然。
[0434b19]述曰。三外難言。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 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
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俱淨法。隣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令淨。亦慚等無別。
[0434b26]論。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0434b26]述曰。論主通曰。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
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
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0434c05]論。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0434c05]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0434c08]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0434c09]論。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0434c09]述曰。其餘慚等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
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0434c14]論。又諸染法至故淨為相。
[0434c14]述曰。此第二義。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
等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鰌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污。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0434c21]論。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0434c21]述曰。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0434c23]論。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緣。
[0434c23]述曰。論主難云。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
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及為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緣
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信所緣。
[0435a03]論。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0435a03]述曰。或大乘異師。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0435a05]論。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0435a05]述曰。境有三性故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0435a07]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0435a08]論。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0435a08]述曰。論主難云。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故。
[0435a12]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0435a13]論。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0435a13]述曰。論主難云。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
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
[0435a18]論。云何為慚至止息惡行為業。
[0435a18]述曰。下第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
羞恥過惡。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
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對治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0435a28]論。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0435a28]述曰。謂於自身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
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0435b05]論。云何為愧至止息惡行為業。
[0435b05]述曰。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即言於世增上。
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業如前。
[0435b13]論。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0435b13]述曰。謂為世人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0435b16]論。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0435b16]述曰。下總解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三釋外問。四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
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
[0435b22]今難彼言。
[0435b23]論。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0435b23]述曰。下難古說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
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0435b29]論。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0435b29]述曰。此非實有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
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0435c06]論。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0435c06]述曰。不遍善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說十遍
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0435c11]論。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0435c11]述曰。下解釋外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徵。六釋。此問也。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
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0435c18]論。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0435c18]述曰。此論主答。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0435c20]論。不爾如何。
[0435c20]述曰。此外人難。
[0435c21]論。善心起時至所緣無別。
[0435c21]述曰。此論主通。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
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
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0435c29]論。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0435c29]述曰。外人復徵。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0436a03]論。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0436a03]述曰。此論主釋。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
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0436a08]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0436a08]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說此二
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
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0436a16]論。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0436a16]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
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
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今
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無此。如文可解。
[0436a29]論。云何無貪至作善為業。
[0436a29]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
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0436b06]論。云何無瞋至作善為業。
[0436b06]述曰。苦謂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0436b09]論。善心起時至俱遍善心。
[0436b09]述曰。此總解二。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
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
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重處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
[0436b18]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0436b19]論。云何無癡至作善為業。
[0436b19]述曰。此略也。無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0436b22]論。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
[0436b22]述曰。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彼是本論。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
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惠。是
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為名。
[0436c01]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0436c03]論。此雖即惠至故復別說。
[0436c03]述曰。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0436c06]論。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0436c06]述曰。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 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為過故。
[0436c14]論。論說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0436c14]述曰。下引證。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
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
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0436c23]論。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0436c23]述曰。又引論難。若此無癡以惠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嗔為性。此以惠為體故。若許無
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0436c29]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0437a01]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
[0437a01]述曰。此會違也。惠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
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
[0437a08]所以者何。
[0437a09]論。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0437a09]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
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0437a14]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0437a15]論。斷彼必由至必應別有。
[0437a15]述曰。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
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
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 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 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為性。今從無嗔說根所不攝。念
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實有者體即惠故 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
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 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 故後師為正。
[0437b05]頌所言勤安等者。
[0437b06]論。勤謂精進至滿善為業。
[0437b06]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
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 滿善為業者。對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為業。彼釋云。滿善品
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
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
[0437b18]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0437b20]論。勇表勝進至唯善性攝。
[0437b20]述曰。下廣解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
進謂進成聖者身故 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0437b28]論。此相差別至無退無足。
[0437b28]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0437c02]論。即經所說至如次應知。
[0437c02]述曰。即以經屬。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
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
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
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為稱。
[0437c16]下顯位異。
[0437c17]論。此五別者至三品別故。
[0437c17]述曰。今此第一。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
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如十地論廣解。
[0437c24]論。或初發心至修差別故。
[0437c24]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
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說。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0438a01]論。或資糧等五道差別。
[0438a01]述曰。自下第三解。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0438a04]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果已滿故。
[0438a06]論。二乘究竟道至樂利樂他故。
[0438a06]述曰。二乘無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
[0438a10]論。或二加行至勝進別故。
[0438a10]述曰。又加行等四道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0438a13]論。安謂輕安至轉依為業。
[0438a13]述曰。亦牒頌解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麁重。麁重通三性。二
有漏者。除煩惱麁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沈一法。然對法說除一切障。顯揚云除麁重。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彼約通障。此
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0438a21]論。謂此伏除至轉安適故。
[0438a21]述曰。釋轉依業。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
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麁重得安隱故。
[0438a25]論。不放逸者至善事為業。
[0438a25]述曰。下有略廣。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
法。約別功能假說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0438b01]論。謂即四法至無別用故。
[0438b01]述曰。下廣有二。初廢立。後問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
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
[0438b05]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於四法立也。
[0438b07]論。雖信慚等至故非此依。
[0438b07]述曰。其餘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為劣。此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
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
[0438b12]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徵。六釋。
[0438b14]論。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0438b14]述曰。順正理等外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為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
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為難。
[0438b19]論主次質。
[0438b20]論。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0438b20]述曰。此質也。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0438b22]論。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0438b22]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0438b26]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0438b26]述曰。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
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0438c03]論。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0438c03]述曰。外人徵曰。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0438c06]論。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0438c06]述曰。此論主問。
[0438c07]論。若普依持至即總四法。
[0438c07]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
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0438c13]論。令不散亂至即應是念。
[0438c13]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0438c17]論。如是推尋至定無別體。
[0438c17]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
為初 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故。從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0438c24]論。云何行捨至靜住為業。
[0438c24]述曰。行者行蘊。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0438c28]論。謂即四法至寂靜而住。
[0438c28]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
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用。廣如彼說。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
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
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0439a14]論。此無別體至即心等故。
[0439a14]述曰。下廢立。然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
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
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
也。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故。唯約無漏。
[0439a26]論。云何不害至悲愍為業。
[0439a26]述曰。此總舉已。
[0439a27]論。謂即無嗔至假名不害。
[0439a27]述曰。於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0439b01]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0439b02]論。無瞋翻對至麁相差別。
[0439b02]述曰。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
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麁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 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
眾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麁相別。
[0439b12]論。理實無瞋至彼二勝故。
[0439b12]述曰。理實無瞋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 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為體。今何故獨言不害 彼據實體。此約
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 問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 答為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問諸功德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
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於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
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 顯揚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為善根 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0439b27]論。有說不害至謂賢善性。
[0439b27]述曰。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
[0439c01]論。此相云何。
[0439c01]述曰。此論主問。
[0439c02]論。謂不損惱。
[0439c02]述曰。此外人答。
[0439c03]論。無瞋亦爾至是無瞋故。
[0439c03]述曰。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0439c07]論。及顯十一至諸心所法。
[0439c07]述曰。自下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
[0439c09]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
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0439c15]論。雖義有別至故不別立。
[0439c15]述曰。釋不應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 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
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0439c22]論。欣謂欲俱至不增恚故。
[0439c22]述曰。此是無瞋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
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0439c28]論。不忿恨惱至瞋一分故。
[0439c28]述曰。翻二十隨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
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
說.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等七法。
[0440a07]論。厭謂惠俱至不染著故。
[0440a07]述曰。此即無貪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0440a09]論。不慳憍等至貪一分故。
[0440a09]述曰。翻隨二法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
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0440a14]論。不覆誑諂至貪癡一分故。
[0440a14]述曰。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
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0440a21]論。有義不覆至亦貪一分故。
[0440a21]述曰。此教為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
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
[0440a26]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0440a29]論。有義不慢至不慢彼故。
[0440a29]述曰。三說可知。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
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0440b05]論。有義不疑至無猶豫故。
[0440b05]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
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
[0440b11]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0440b13]論。不散亂體至即是正念。
[0440b13]述曰。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
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
[0440b19]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
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0440b23]論。悔眠尋伺至無別翻對。
[0440b23]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
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
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0440c04]第二問答廢立。
[0440c05]論。何緣諸染至有不爾者。
[0440c05]述曰。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十一別翻為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0440c09]論。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
[0440c09]述曰。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汝何須責。
[0440c12]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0440c13]論。又諸染法至別立善法。
[0440c13]述曰。論主答曰。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0440c16]論。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0440c16]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
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為善法。
[0440c21]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0440c22]論。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0440c22]述曰。論主答曰。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
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
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
[0441a01]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0441a02]論。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說。
[0441a02]述曰。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0441a06]論。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0441a06]述曰。第三徵責多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0441a09]論。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0441a09]述曰。論主答曰。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問。
[0441a13]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0441a14]論。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0441a14]述曰。此第二解。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
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
[0441a21]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眾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
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說之。餘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
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0441b05]第四假實。
[0441b06]論。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0441b06]述曰。對法等同。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
惠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 若爾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與對法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
[0441b14]第五俱起。
[0441b15]論。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0441b15]述曰。此第一師。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餘七不然。
[0441b19]下立理也。
[0441b20]論。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0441b20]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
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0441b26]論。要世間道至乃有不害故。
[0441b26]述曰。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麁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
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緣無相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
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為證。
[0441c07]論。論說十一至有不害故。
[0441c07]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
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
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
[0441c16]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0441c18]論。有義彼說至無淨信故。
[0441c18]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
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0441c24]論。慚愧異類至前已說故。
[0441c24]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0441c28]論。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0441c28]述曰。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為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
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
[0442a06]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0442a07]論。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0442a07]述曰。若捨.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
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捨.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
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0442a15]論。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0442a15]述曰。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餘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
說。
[0442a20]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0442a21]論。論說六位至定非應理。
[0442a21]述曰。此釋難也。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
故。說彼彼增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0442a27]若爾如何。
[0442a28]論。應說信等至餘位無故。
[0442a28]述曰。下顯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麁重。散位麁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
[0442b03]以文證者。
[0442b04]論。決擇分說至增輕安故。
[0442b04]述曰。下引證。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時增十一。
[0442b08]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0442b09]論。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0442b09]述曰。上來是總。下子段異說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
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禪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
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
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
說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0442b23]論。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0442b23]述曰。不然。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
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
[0442b29]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0442c01]論。說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0442c01]述曰。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
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為勝。此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0442c07]論。此十一種至唯闕輕安。
[0442c07]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0442c09]論。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0442c09]述曰。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0442c12]論。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0442c12]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
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
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
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0443a01]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0443a01]述曰。第七五受俱問也。
[0443a03]論。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0443a03]述曰。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
識。下界五識。
[0443a15]論。此與別境至不相違故。
[0443a15]述曰。自下第八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
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0443a22]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0443a22]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
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理即通三界 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爾。
[0443b03]論。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0443b03]述曰。十二三斷。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為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
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說
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
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為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 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
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果.北欝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
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
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緣生中不
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0443c02]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0443c02]述曰。謂有報。無報。何地緣何地。他皆於此。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沙門基撰
[0443c10]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0443c10]述曰。別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
[0443c13]次舉頌等。
[0443c14]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0443c14]述曰。百法等說癡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0443c17]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0443c20]論。曰至得煩惱名。
[0443c20]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
隨煩惱。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0443c27]論。云何為貪至生苦為業。
[0443c27]述曰。自下第二門也。釋六為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逐難辨 云何等者。雙問體.業 於有有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
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
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
自會。
[0444a10]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0444a10]述曰。若發業。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
蘊生。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0444a15]論。云何為瞋至所依為業。
[0444a15]述曰。於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增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
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 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
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
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
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0444a29]論。謂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0444a29]述曰。瞋必起業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為轉。五識為隨轉。如大論第一說 不安者。不
安靜也。對法云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0444b05]論。云何為癡至所依為業。
[0444b05]述曰。於理事者。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0444b07]論。謂由無明至雜染法故。
[0444b07]述曰。此釋前業。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
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
者無明增故。說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