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ummary of Nyāyamukha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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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淄洲大雲寺沙門慧沼集
[0158b26] 依此論標五釋之中。第一解者。明但是教。即 五明之總名。因即生了。是一明之別稱。復含 言生之與智義。今此正理。即二因之少分取
義非餘。因明生了達解正理。名之為入。由明 此二因。入解諸法之真性。即入屬正理。彼因 與明能生此入。入於正理故。因及明屬正理
之入。故云亦入正理之因明。又入正理。不約 立敵以分。汎明因此詮因之教。入解正理。雖 復此論亦名因教。亦詮二因故。然是通名。唯
正理入。是此別目。第二第三解。細思取別。 第四五解。又約人屬教。立者言生。敵者智了。 並名為因。各望果故。了即照解所宗。言即顯
彰所立。俱復稱明。各顯了故。餘文自顯。今 於第三解下。更助二解。一云。或因明者。並立 論者詮因喻。言能生敵論者了宗之智。復能
明顯自所立宗。論體離復不殊。望義別故。因 明兩別。亦因亦明。故持業釋。入者敵論者之 智。因立論言為因為明。能有證入。正理者即
所立宗義。由彼因明能生敵智。入此正理。正 理之入。入亦因明。並依主釋。二云。因明與 入並通立敵。敵者之智能照所宗。名之為明
宗果義彰。復賴敵智故名為因。因即是明。持 業釋也。宗義顯邊名明。能證解邊名入。因明 即入。亦持業釋。由立者言。正能為因生於明
入。明入之因亦名明入。因從果名。如菩提因 亦名菩提。正理如前。於第五解下更助一解。 或因明正理。並佛本經之名。入者即天主論
稱。以能入彼根本佛說因明正理。或因明者。 通內外道之名。正理者根本佛說之號。入乃 此論之目。天主欲令趣入於佛所說正理故。
或因明者。佛根本名。入正理者。天主論稱。應 云正理入。能入因明正理故。依結略中正 理。加二正理佛根本名。或天主論稱。總成七
釋。以歷於前五解因明。成三十五釋。若細分 別總解因明。有十一釋。此以正理歷而明之。 成七十七。若綺互單重。數即更廣。
[0159a04] 解妨難中第六。助為一釋。宗既是義。義生了 因。復由因喻證宗令明。亦正因明。又宗言生 敵智因也。顯了所立宗義明也。
[0159a07] 有解。能立有四。一真能立。二真似能立。三似 能立。四似似能立。以相違決定。為真似能立。 四不定因為似似能立。今謂不爾。何者如真
似能立。只是似立。何須言真似能立。若如此 解。即有自語相違之失。又若似中有似似。亦 應真中有真真。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但言
真似。即攝義周。設真似及似似言。深為無 用。
[0159a15] 疏解能破。定非似立似破。真似異故。今謂或 有。且如能立既對似破。云何能破不對似立。 如聲顯論對勝論。立聲是常住。彼復成立聲
是無常。豈非能破。自義不定。何得非似立。若 不能破他。彼應真立故。又復能立能破置與 字。顯彼相違。似立能破無文正障。又云。能
立似破。俱句中釋無此句。其理決然。云但 似破。恐義未盡。何者。或隨聲勝先立。自宗隨 應為敵。豈非似立。此意或據他破。非約自立 義故。
[0159a25] 問瑜伽對法。俱以自性差別為所立。宗為能 立。何故理門入理。皆共宗為所立耶。答先 解古解。次述今明。古有解云。以諸法自性
差別。總為一聚。為所成立。於中。別隨自意所 許。取一自性及一差別。合之為宗。宗既合彼 總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且詳此意。理
應不爾。若無簡別。總以諸法自性差別。總為 一聚。為所立者。如別立聲為無常宗。既云能 立。立彼總聚。總聚之中。有常無常。立常為無
常。違自教過等。立無常宗。非遍不許。有相符 過。若言諸法但取無常。猶有一分相符之 過。若云但別自意所許。一自性差別。別為所
立。合為能立。即不應言以諸法自性差別。總 為一聚為所成立。慈恩唯識法師。亦有三釋。 初後無違。中釋似過。且隨應言。簡無為法。就
有為中。猶有似一分相符之過。如立聲無常。 雖總聚中隨應有法。此聲自性差別。總別合 之并名為宗。則彼總聚更無有聲。以立為宗
故。復以此別宗立彼總者。若立所餘可有無 常。非彼一切不許無常。故有似一分相符之 過。既云隨應。並已簡訖。隨應對彼所不許者。
以量立之。故實無過。今又解云。所成立義有 二種。一者唯理非教。教名為宗。或可。立宗之 言。立彼教理。教隨詮彼。亦名自性及以差別。
立宗之言。或亦并教名之為宗。是所尊故。二 謂自性及於差別。非唯說聲為常無常。名自 性差別。亦以先陳後說。言顯意許。如次為之。
非欲合二以為宗依。此但所爭之義。或爭有 法。或爭於法。或爭言顯。或爭意許。或二俱 爭。由此得有四相違因。故瑜伽等言所立自
性者。謂有立為有。無立為無。此直有法為 有無。不爭有法之上餘差別名為自性。如立 我有及以非有等。所立差別者。謂有上立有
上。無上立無上。常立為常。無常立無常等。此 爭有法之上別法。如立於聲常無常等。隨爭 於此自性差別。或破於他。或立自義。所有言
教。或除於教。對敵所立。皆名為宗。故瑜伽 云。問何故先立宗耶。答為先顯示自所愛樂 宗義。故對能立言。則名為義。義即道理。教隨
於理。立論言詮。亦名為義。能成名法。謂立 論言。或可即教法。法望理為能立。或立論言。 雙望教理俱為能立。然因等七。不唯望彼自
性差別。兼望宗言。或正望宗言。故瑜伽云。辨 因者。謂為成就所立宗義。必依所引喻等。解 喻亦云。為成就所立宗義故。瑜伽等宗望自
性差別。因等望二。諸所有言皆名能立。陳那 天主。但以因喻望於宗言。宗為所立。因等多 言名為能立。理實相似。但說宗名為所立。因
喻等言名為能立者。為此多言生敵智勝。故 理門等皆云。多言開示諸有問者。何以得知。 勝但取言。雜集論云。謂以所應成自許義。宣
示於他。瑜伽解因云。順益道理言論。喻言 比況言論。故並取言。實兼於義。所詮亦名宗 因喻故。故顯揚論。皆不云言論。言生智勝。瑜
伽偏說所詮。先有智不能生。今藉立言方憶 因喻。故言生勝。顯揚據兼。若無其義言何所 詮。敵等了何。故兼取也。
[0159c24] 問既言所成有二。為並俱成。為隨成一。答 隨所爭成。問若爾何名所成有二。答所爭之 義不過此二。問若爭於差別。可說法與有法。
和合為宗。若爭自性。如爭我有無。說與誰和 合。答雖但爭自性。如先舉我即為有法。立為 有無。即名為法。亦得說和合。問如爭我有。有
與我和合以俱有。若立我無何法和合。答無 與無和合。因明理不違。問若爾還爭於法。何 名爭有法。答舉宗成立。即須加言說為成法。
望不加言本意所爭。即爭有法。問若爾云何 諸宗皆云。為簡古師或但有法。或但成法。 或二俱爭不約和合。答雖言簡古。不即無著
等師。但古餘師不解因明之者。有難古師以 宗為能立。與作相違決定量云。宗非能立。以 不詮因相故。今云不爾。不要詮因方為能立。
現比二量智非詮故。若云二量非能立者。是 何所攝。若云陳那不許二量在能立因非不 定者。終有違教。犯宗中過。陳那天主。為顯瑜
伽。何得與作相違決定。若云破餘古師。亦不 定失。
[0160a15] 問古師能立皆說三量。今者陳那量何唯二。 答論一切法不過二相。一自二共。得自相心 名為現量。得共相心名為比量。定心緣教。即
得自相。散心緣教即得共相。陳那約此能緣 之心量但立二。故理門云。由此能了自共相 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
古立三者。有云。古師以緣聖教及所餘心故 分三量。緣於聖教所生現比名聖教量。緣於 所餘現比心得名現比量。今助一解。即能詮
教名聖教量。何以故。成唯識云。聖教正理為 定量故。豈以小乘不信第八。取信大乘緣教 之智。以為量耶。又顯揚第十一云。聖言所攝
者。所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展轉流布 傳來至今。名不違正法正義。不言所生之智。 如立量言名為量故。量即有二量具。得此量
名能生量故。故理門云。彼處亦應於其現因 說為現量。俱不遮止。古師心境別明。陳那隱 境從心不越二量。故不違也。問所言至教取
何教耶。為但佛說。亦通弟子。答通弟子說。如 顯揚說前已引訖。若爾如唯識論。諸師互非。 大小二乘亦更相斥。何成定量。答說與正理
不相違背。展轉傳來名為至教。非諸弟子所 可說言。皆為定量。又大小乘各自信受。說不 違理。名為聖教。非約遍許。不爾大乘小乘
不信。豈大乘經不名至教。諸外道等自為許 教。亦彼至教各自宗故。
[0160b12] 釋諸有問者。有云。不對證人但為敵人。即 宗未了重問因喻。通舉量敵故說諸言。今謂 不爾。論云問者。舉量為諸。何預問者。今謂立
宗非唯擬一。但諸不許。對彼即為問者。立為 悟彼。故說諸言。又疏辨釋。
[0160b17] 有釋極成有法能別中云。西方二釋。一云。聲 上別不極成。餘總極成。以總合別可極成。今 謂不爾。以總合別。為當為現。若別聲上。敵許
極成。何假因喻。立已成過。若當極成。現未 獲者闕宗依過。第二師云。以立宗時。雖未 極成。當可極成。依當說現故說極成。此釋同
前闕所依過。二釋俱非。今云能別所別。但約 自他宗中有無。為極不極。彼此宗有即名極 成。攬作宗依。令不相離。復順自宗。不爾雖有
非有法法。立不相離。有諸過起。名似立宗。故 彼此宗不許有者。以何為依。故須共許有法 及法。方名極成。此據共量。不要他許法依。有
法方名極成。若許相符。不假量立。彼許餘 有。亦即名極成。若自他量。隨自他教。或至理 有總名極成。
[0160c03] 有云。剋實所別之法。立量之時。得更互許有。 各容極成。能別之法。必兩教同許方名極成。 不約立者暫許名成。如對數論說神我體生
滅無常。敵者不許。本非能別。故自他及共。三 種比量。能別之法。必須同許方名極成。今謂 不爾。若其共量能所。皆須兩許。自他二量能
所。何假共成。若要爾。如佛法說諸行滅壞無 常。豈彼數論不許。宗義不成。名為似立。如論 所明。是共比量故滅無常能別非極。若准
論定。所別亦須兩許。何但能別。立我是思。 所別非極。此據共量。若自他量不要共許。設 共比量。他雖不許。以言簡略。亦彼無過。論文
但據不簡為過。如真性有為空。以簡別故說 無為宗。如因必須共許。若置言簡。設他不許。 亦得成因。如唯識論成大乘經真是佛說。樂
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因等。 故准宗依簡即無過。自他亦爾。如唯識論等 皆悉具有。
[0160c21] 問宗過有九。何但簡三。有云。五違一順。原非 是宗。設約有法及法。不相離宗。仍須極成。故 但簡三不拂餘過。今謂不爾。若違順非宗故
不須簡。俱不極成。豈可是宗而須簡耶。故知。 且約辨宗所依簡此三種。非不簡餘。或與理 門影顯。互簡九過皆盡。餘有云云繁不能 述。
[0160c28] 謂極成有法等。有云。三釋不同。一隨義別門 釋。二簡過不同釋。三展轉除疑釋。簡過釋中 云。明宗義即簡九過。初簡所別。次簡能別。合
二即簡俱不極成。
[0161a03] 言隨自者。即簡相符。言樂為者。即簡現比等 五違。及似因喻並非樂為者。今謂。餘解無違。 簡樂有失。有樂成立猶違現量等。故下論云。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故 知。樂為非簡彼五。釋疑同失。雖自問言。若樂 為簡。何故九過亦云樂為。答初雖樂為。被破
已後不樂為故。雖作此解。樂為言濫有不定 失。復違理門論。彼樂為言。簡於似因喻。故彼 論云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若異此
者。說所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宗。又云。為 顯離餘立宗過失故。言非彼相違義能遣。故 知。樂為不簡九過。若以義釋。理即無違。
[0161a15] 有言。差別性故者。非如青花更相差別。但別 他宗。故言差別。以違他順己成宗義故。今謂 不爾。差別他何。若言別他常。別何常耶若別
聲常。不異先釋。若不別他聲常等宗。不成差 別。問辨依之中。何故能別唯在於法。出體之 內。互為能所別。答先皆釋云。辨依約對敵故。
法為能別。明宗據體義。即互為能別。問此中 唯明法體義。可互辨於能所。但為對敵出於 宗。何須體義互差別。今解云。非唯體義互相
差別。若望對敵。後同於前。若據體義。前同於 後。又解。前約增勝。後名能別。此具足明互相 差別。有問云。大乘經部。許能所相無異體者。
可不違自云相差別不相離性。薩婆多宗。既 許異體。何不違自。答薩婆多宗。雖復異體。能 所相屬。故立五蘊同名無常。蘊外無為是常 住攝。故對敵申亦無違自。
[0161b02] 今謂。通難粗雖可爾。究理未然。何者。今薩婆 多言無常宗。為十六行無常耶。為四相耶。若 是四相。既許能相離所相法。今云互不相離。
何不違宗。不言互相屬故。然談本宗。但說體 異而不言離。既不相離。差別性故。此有何違。 須言相屬。改動論文。若言十六行之無常。此
是其理。何以得知。作諦觀者名理觀故。理不 離事。言不即者。據事理別。復通餘故。非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