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 Chan Boluomi Cidi Famen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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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第二隋天台智者大師說
弟子法慎記
弟子灌頂再治
分別禪波羅蜜前方便第六之一 (釋此一段有三卷。今之一卷 正釋外方便。是中明調伏欲界麁心中。淺近方便尋者。想不便疑一向涉事淺近說易行難。豈得即論理諸深方便
也。至下釋第七大段修證中有十二卷。乃當隨禪事理深淺約證位之前。節節明行行慧行二種善巧用心之相。此 文並未流傳故記以知之)
[0483c26] 行人若能通達。如前所辯五種。明諸禪相。則 內信開發。若欲安心習學。必須善知方便。今 明修禪方便。大開為二。一者外方便即是定
外用心之法。二者內方便即是定內用心之 法。此二通言方便者。善巧修學之異名。行 者於初緣中。善巧修習。故名方便。若細論。
外方便亦有通定內用。內方便亦有得定外 用。今一往從多為論。應如上分別。就明外方 便自有五種。第一具五緣。第二訶五欲。第三
棄五蓋。第四調五法。第五行五法。此五五凡 有二十五法。並是未得禪時。初修心方便之 相。第一具五緣者。一持戒清淨。二衣食具
足。三閑居靜處。四息諸緣務。五得善知識。此 是修禪五緣也。第一持戒清淨者。開為三意。 一明有戒無戒。二明持犯。三明懺悔。第一明
有戒無戒者。出家受得禁戒故。名有戒即為 三意。一明發戒機緣不同凡有十種。何等為 十。一自然得戒即佛是其人。無師自發。二自
誓得戒即迦葉。是本辟支根性。值佛出世墮 聲聞數中。其答佛言。佛是我師。我是佛弟 子。作是言已即便發戒。三見諦得戒即拘隣
五人。佛為轉四諦法輪。即悟初果因而發戒。 四者三歸得戒。于時未有羯磨。聞佛三說即 發戒品。以其根利故。五八敬得戒。即佛姨
母。佛意不欲度女人出家。姨母苦求佛。令 遙授八敬。即發具戒。六者論議得戒。即須陀 耶沙彌與佛論義。佛問其無常等義。事事能
答。後佛問汝家在何處。答佛言。三界皆空世 尊。云何乃問我家處。佛語阿難。將還僧中。 為受具戒。于時年始七歲。七者善來得戒。道
機時熟佛呼善來。即便得戒。八者遣使得戒。 即半迦尸女。有好善容評。堪半迦尸國為人 欲抄斷。故令遣使僧中代受戒。後還尼寺
為其受戒。九邊地如法人少。聽五人受得戒。 十者中國人多。十人受具戒。此為十種得戒 相。今時多用十人羯磨得戒。此辯有戒相。第
二正明戒之體相者。有二種教門不同。若小 乘教。辯戒是無作善法。受戒因緣具足。若發 得無作戒。爾後睡眠入定。此善任運自生。不
須身口意造作。以無作正為戒體。若薩婆多 人。解無作戒。是無表色不可見無對。若曇 無德人。明無作戒。是第三聚非色非心法。諸
部既異。雖不可偏執。約小乘教門。終是無作 為戒體。其義不差。若大乘教門中。說戒從心 起。即以善心為戒體。此義如纓絡經說。有師
言。摩訶僧祇部人云。無作戒是心法。第三明 有戒相不同。即有二意。一者若約小乘。七眾 發心。受戒作法不同故。得戒亦有優劣。如優
婆塞優婆夷。在家有五戒相。若本未入佛法 男子女人。不殺父害母。不作逆罪遇好良師 教。歸依三寶。為受五戒。作法成就。即五戒
無作起。名得五戒。從此名清信士女。復次明 沙彌。有十戒相。若和尚。阿闍梨二師。如法受 人。清淨歸依三寶。隨佛出家。若二師作法成
就。即發無作。名得沙彌戒。次明大僧有戒相。 若作沙彌時。不犯重過。清淨十師和尚阿闍 梨作羯磨。如法成就。是名得大比丘具足戒。
若沙彌尼。式叉摩尼。大戒尼有戒相亦爾。七 人本雖犯重。若遇良緣。謂作大乘方等懺悔。 得相成就後受戒亦得無作善發。異於上說
名。不得戒亦名無戒。二者若菩薩行人。有戒 無戒。則不可知。所以者何。菩薩世世已來。或 初發心時。值遇良緣。受得戒故。第二明持犯
自有三意。一略明持犯。二歷別廣明持犯。三 明覆發。就初總明持犯有二。一者持相。二者 犯相。一持相者。持者護持。如上所說。七種之
人。受佛禁戒。為十利故。護持無犯十利者。 如毘尼中說。一攝僧故。二極好攝故。三僧安 樂住故。四折伏高心人故。五慚愧得安樂住
故。六不信令信故。七已信增長信故。八遮今 世漏故。九斷後世惡故。十令梵行人久住故。 行者一心敬慎。不敢侵毀。如護浮囊。微塵不
棄故名護持。亦名秉持。如持油鉢之喻。是名 持相。二明犯相者。犯名違犯。本受佛戒。欲出 生死。願求解脫。今遇惡緣。不能自制其心。中
途違返。若重若輕。故名違犯。復次犯名犯觸。 猶如服藥誡忌斷食不隨醫教。而食惡食犯 觸藥勢。非唯不能愈病。翻致更增。或時至
死。犯戒之相亦復如之。故名為犯。第二廣明 持犯者。從初心至佛果。以明持犯有十種。一 時不缺戒。謂持初四重不犯。二持不破戒。謂
對僧殘不犯。三持不穿戒。謂對下三篇不犯。 四持無瑕戒。亦名不雜戒。謂不起諂心及諸 惱覺觀雜念。亦名定共戒。五持隨道戒。即是
心行十六行觀。發苦忍智慧。亦名道共戒。六 持無著戒。即阿那含人。若斷欲界九品思惟 盡。名斷律儀戒。乃至色愛無色愛等。諸結使
盡。皆名無著戒。七持智所讚戒。發菩提心。為 令一切眾生。得涅槃故持戒。如是持戒。則為 智所讚歎。亦可言持菩薩十重四十八輕戒。
此戒能至佛果故。為智所讚歎。八持自在戒。 菩薩持戒。於種種破戒緣中。而得自在。亦可 言菩薩知罪不罪不可得故。但隨利益眾生。
而持戒心。無所執故。名自在戒。九持具足戒。 菩薩能具一切眾生戒法。及上地戒。十持隨 定戒。不起滅定現種種威儀戒法。以度眾生。
前四即是世間戒淨。亦得出世間戒。義具如 前說。善應分別中。二是出世間戒淨。後四是 出世間上上戒淨。若能如上所說受持。是持
戒相。異上所說。即是犯相。是名從初心至佛 果淺深論持戒。及犯戒相故。經言唯佛一人 具淨戒。餘人皆名破戒者。復次今明持戒者。
但隨分隨力而修習。令增進漸漸清淨。若不 爾者。不能生諸禪定。復次頓行菩薩。能以慧 方便。從初發心一念之中。即具持十種戒。是
故經言。發心畢竟二不別。第三明覆發。就中 自有二意。一者正明覆發。二者簡定。云何名 覆發相。行者持戒。能發禪定破戒。即覆禪定。
行者持世間戒淨故。即發世間禪。若持世間 戒不淨。即覆世間禪。出世間戒及出世間上 上戒。持則發禪。毀則覆禪。類如是分別。二
者簡定覆發者。為眾生現在修禪不定故。應 作四句分別。一自有雖犯戒而發定。持而不 發。二自有破戒而不發定。持戒而發。三自有
持戒犯戒二俱發。四自有持犯俱不發。初一 犯戒之人。修禪定而發者。是過去習因。善根 深厚。今雖有罪。過去善根力強故。亦以現
前修禪定。重慚愧為緣故。譬如負債強者。先 牽所以得有發定之義。二次持戒而不發定 者。是人過去不種深禪定之因。今生雖復持
戒修定。而不即發。三俱發。四俱不發。悉可類 釋。故有四種不同。尋其根源。要因持戒而發。 犯戒終為遮障。何以故。若過去經得禪定。即
知過去以曾持戒發定故。成今世之習因。今 生復以慚愧懺悔清淨為緣。是故得發宿世 善根也。第三明懺悔中自有二意。一者先明
運懺悔心。二者正明懺悔方法。第一云何名 運懺悔之心。若人性自不作惡。則無罪可悔。 行人既不能決定持戒。或於中間值遇惡緣。
即便破毀。若輕若重。以戒破故。則尸羅不淨。 三昧不生。譬如衣有垢膩。不受染色。是故宜 須懺悔。以懺悔故。則戒品清淨。三昧可生。如
衣垢污若浣。清潔染之可著。行者如是思惟。 若戒不清淨。決須懺悔。是故經云。佛法之中 有二種健兒。一性不作惡。二作已能悔。今
造過知悔。名健人也。夫懺悔者。懺名懺謝三 寶及一切眾生。悔名慚愧改過求哀。我今此 罪。若得滅者。於將來時。寧失身命。終不更造
如斯苦業。如比丘白佛。我寧抱是熾然大火。 終不敢毀犯如來淨戒。生如是心。唯願三寶 證明攝受。是名懺悔。復次懺名外不覆藏。悔
則內心剋責。懺名知罪為惡。悔則恐受其報。 如是眾多今不廣說。舉要言之。若能知法虛 妄。永息惡業。修行善道。是名懺悔。第二明懺
悔方法即為三意。一正明懺悔法不同。二明 罪滅階降。三明復不復相。第一正明懺悔法 不同者。滅罪之由。各有其法。如衣垢膩。若直
以水浣。終不可脫早莢灰汁。則能去之。滅罪 之法。亦復如是。今明懺悔方法。教門乃復眾 多。取要論之。不過三種。一作法懺悔。此扶戒
律。以明懺悔。二觀相懺悔。此扶定法。以明懺 悔。三觀無生懺悔。此扶慧法。以明懺悔。此三 種懺悔法。義通三藏摩訶衍但從多為說。前
一法多是小乘懺悔法。後二法多是大乘懺 悔法。初明作法懺悔者。以作善事反惡事故。 故名懺悔。如毘尼中。一向用此法滅罪。何以
故如懺第二篇二十眾作別住下意。出罪等 羯磨作法成就。即名為滅。此不論見種種相 貌。亦不論智慧觀空。故知但是作法懺悔。羯
磨此翻作法。如是乃至下三篇。並是作法。此 事易知。義如律中廣明。但未明懺悔四重法。 別有最妙初教經。出懺悔四重法。彼經云。當
請三十清淨比丘僧。於大眾中。犯罪比丘。當 自發露。僧為作羯磨成就。又於三寶前。作諸 行法。及誦戒千遍。即得清淨。亦云令取得相
為證。而說罪滅清淨。當知律中雖不出。經中 有此羯磨明文。作法相貌。如彼經中廣說。二 明觀相懺悔者。行人依諸經中懺悔方法。專
心用意。於靜心中。見種種諸相。如菩薩戒中 所說若懺十重。要須見好相。乃滅相者。佛來 摩頂。見光華種種瑞相已。罪即得滅。若不見
相。雖懺無益。諸大乘方等陀羅尼行法中。多 有此觀相懺法。三藏及雜阿含中。亦說觀相 懺悔方法。謂作地獄毒蛇白毫等觀相。成就
即說罪滅。此悉就定心中作故。觀相懺悔多 依修定法說問曰。見種種相。云何知罪滅。答 曰。經說不同。罪法輕重有異。不可定判。今
但舉要而明。相不出四種。一夢中見相。二於 行道時聞空中聲。或見異相及諸靈瑞。三坐 中覩見善惡破戒持戒等相。四以內證種種
法門道心開發等為相。此隨輕重判之。不可 定說。在下至驗善惡根性。更當略出。問曰。魔 羅亦能作此等相。云何可別。答曰實爾。邪正
難別。不可定取。若相現時。良師乃識。事須面 決。非可文載。是故行者初懺悔時。必須近善 知識別邪正之人。復次夫見相者。忽然而覩。
尚邪正難知。若逐文作心求之。多著魔也。問 曰。若爾者不應名觀相懺悔答曰。言觀相者。 但用心行道。功成相現。取此判之。便知罪滅
不滅。非謂行道之時心存相事而生取著。若 如此用心。必定多來魔事。問曰。觀相懺悔行 法云何。答曰。方法出在諸大乘方等修多羅
中。行者當自尋經依文而行。三明觀無生懺 悔者。如普賢觀經中偈說。
一切業障海 皆由妄想生
若欲懺悔者 端坐念實相
眾罪如霜露 慧日能消除
是故至誠心 懺悔六情根
[0486a21] 夫行人欲行大懺悔者。應當起大悲心憐愍 一切。深達罪源。所以者何。一切諸法本來空 寂。尚無有福。況復罪耶。但眾生不善思惟。妄
執有為而起無明及與愛恚。從此三毒。廣作 無量無邊一切重罪。皆從一念不了心生。若 欲除滅。但當反觀如此心者從何處。起若在
過去。過去已滅。已滅之法則無所有。無所有 法。不名為心。若在未來。未來未至。未至之 法即是不有不有之法。亦無此心。若在現在。
現在之中。剎那不住。無住相中。心不可得。 復次若言現在。現在者為在內外兩中間耶。 若言在內。則不待外。內自有故。若言在外。於
我無過。復次外塵無知。豈得有心。既無內外。 豈有中間。若無中間。則無停處。如是觀之。不 見相貌。不在方所。當知此心畢竟空寂。既不
見心。不見非心。尚無所觀。況有能觀。無能 無所。顛倒想斷。既顛倒斷。則無無明及以愛 恚。無此三毒。罪從何生。復次一切萬法。悉屬
於心。心性尚空。何況萬法。若無萬法。誰是罪 業若不得罪。不得不罪。觀罪無生。破一切罪。 以一切諸罪根本性空常清淨故。故維摩羅
詰。謂優波離。彼自無罪。勿增其過。當直爾 除滅。勿擾其心。又如普賢觀經中說。觀心無 心。法不住法。我心自空。罪福無主。一切諸
法。皆悉如是。無住無壞。作是懺悔。名大懺 悔。名莊嚴懺悔。名破壞心識懺悔。名無罪相 懺悔。行此悔者。心如流水。念念之中。見普賢
菩薩及十方佛。故知深觀無生。名大懺悔。於 懺悔中。最尊最妙。一切大乘經中明懺悔法。 悉以此觀為主。若離此觀。則不得名大方等
懺也。問曰。觀無生懺悔。云何知罪滅相。答 曰。如是用心。於念念中。即諸罪業念念自滅。 若欲知障道法轉者。精勤不已。諸相亦當自
現。觀此可知。如前觀相中所說。善夢靈瑞定 慧開發等相。此中應具明。復次若行者觀心 與理相應。即是罪滅之相。不勞餘求。故普賢
觀經中言。令此空慧與心相應。當知於一念 中能滅百萬億阿僧祇劫生死重罪。以此為 證。若得無生忍慧。則便究盡罪源。此則尸羅
清淨。可修禪定。第二明罪滅階降不同者。懺 法既有別異。當知滅罪亦復不同。所以者何。 罪有三品。一者違無作起障道罪。二者體性
罪。三者無明煩惱根本罪。通稱罪者。摧也現 則摧損行人功德智慧。未來之世三塗受報。 則能摧折行者色心。故名為罪。一明作法懺
悔者。破違無作障道罪。二明觀相懺者。破除 體性惡業罪。故摩訶衍論云。若比丘犯殺生 戒。雖復懺悔。得戒清淨。障道罪滅。而殺報不
滅。此可以證前釋後。當知觀相懺悔。用功 既大。能除體性之罪。三觀無生懺悔罪滅者。 破除無明一切煩惱習因之罪。此則究竟除
罪源本。第三明復本不復本相者。問曰。懺悔 清淨得復本不。答曰。解者不同。有言不復。如 衣破更補。雖完終不如不破。有言得復如衣
不淨。更浣淨。與本無異。有言。有復有不復。 如律中所明。初二篇不復。後三篇可復。初教 經所明。作羯磨懺悔四重悉復。今言不必定
爾。應當對前三種懺法。還為三義。一者復義。 二者過本義。三增上過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