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īśāsakakarman (Mi Sha Sai Jiemo Ben) 彌沙塞羯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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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沙塞羯磨本大開業寺沙門愛同錄五分羯磨
[0214a20] 夫羯磨眾軌,溥應聖凡,秉告詳唱,稱為辦事。 事既塵沙,法寧限局?規猷浩博,豈可勝言? 且開十法以總諸務,各依其位具列軌儀。
第一作法緣起, 第二諸界結解,
第三諸戒受捨, 第四衣藥受淨,
第五布薩儀軌, 第六安居法則,
第七自恣清淨, 第八受施分衣,
第九懺悔諸犯, 第十住持雜法。
[0214a28] 第一作法緣起 (要具七緣,方成羯磨。有不具者,開制故然) 。
[0214a29] 一、量事如非 (羯磨既稱辦事,所辦必須如法,違教虧戒聖所未聽。事類雖多,大分三種:一、情,如受
戒。第二、非情,如結界。第三、二合,如示處等。或言三者,謂人、法、事也。人即受戒等,法謂自恣等,事謂結淨等。此二三
種,稱事並如,或具或單,離合無准,必須約教、不違於戒,無犯。如虧此限,法定不成。法等落非,亦准於此) 。
[0214b03] 二、法起假處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於僧事。」《四分律》云:「若作羯磨,必先結界。然界有二
種:若自然界,唯秉結界羯磨一法;自餘僧法,並作法界中。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二界。」)
[0214b05] 三、集僧分限 (法起託處,依界集僧。界有二種:自然作法,二別謂大界戒場。據《四分》中有三小界。此
律辯界或有或無,小界一種無外可集,大界戒場盡限集之。若自然界,則四分:聚落、蘭若、道行、水界。聚落有二種:可
分、不可分。若不可分別,《僧祇》七樹之量,計有六十三步。可分別者,《十誦》盡界集之。蘭若亦二:有難、無難。若無難
者,此律云:「練若比丘不知己界齊幾許?佛言:『自然界面去身二拘盧舍。』」諸部多云一拘盧舍者,大小不定。且依《雜寶
藏經》云五里為准。若有難者,如《善見論》七盤陀羅。盤陀羅者,二十八肘,通計而論,五十八步四尺八寸。道行界者,
《十誦律》縱廣有六百步。言水界者,此律所明船上作法,以有力人若水若沙擲所及處。此之六種並是自然,皆取
身面所向方隅,分限之內僧須盡集。集僧方軌諸教共明。此律集僧自分四別:一、三唱。時至,應使沙彌、守園人於高處
唱。二、打揵搥。除漆樹、毒樹,以鳴木作三打鼓,除金銀,以銅鐵瓦木作。四、吹螺。應吹海螺。然揵搥一種,若也無人,
比丘打之,亦不得過三通。《付法藏》傳令有長打。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 。
[0214b14] 四、簡眾是非 (體是比丘,如法清淨,是作法人,餘非此限,故須簡擇。此律有一十三人不足僧數:
一非人、二白衣、三滅擯、四被舉、五自言、六不同見、七狂、八散亂心人、九病壞心人、十比丘尼、十一式叉摩那、十二
沙彌、十三沙彌尼。然《四分》中具彰四例:一者、得滿數不得呵,謂呵責等四羯磨人是。二者、不得滿數應呵,謂若欲受
大戒人。三、不得滿數不得呵,謂尼等四眾。十三難人,三舉二滅,若別住、若戒場、若在空,若隱沒、若離見聞、若所為人。此
二十八人是。人覆藏等四,及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不相足數。《十誦律》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鬧人、入
定人、瘂人、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人、白衣人,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磨德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
人,此三人不成滿眾。」《僧祇》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申手不相及、若眾僧行作羯磨住坐臥等,皆不足數。」此律病人
皆羯磨說戒。佛言:「別眾如捨戒中,中邊不相解等,皆非足數。」此上諸人並是不得滿數不得呵。四者、得滿數呵。若善
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謗人等是。即上諸不足數人,若以相足,並不羯磨) 。
[0214b23] 五、和合無別 (故律云:「應來不來、應囑授不囑授,羯磨時得訶人不同而強羯磨,是名別眾。」即此文
中有三別眾及別名目和。和唯是一囑授之法,具如下列) 。
[0214c01] 六、問答所作 (秉法者應問云:「今僧和合,先作何事?」眾中一人應答云:「作某羯磨。」但事有總別,答亦 通兩。若結界,理無雙答)
。
[0214c03] 七、羯磨如法 (具上六緣,合秉羯磨。羯磨之法又有如、非,具離諸非方名辦事。略顯非相及以成 如也) 。
[0214c05] 僧法羯磨文有六非 (文中辯非或一四五,據相總論不過六種。若准餘文及《四分律》, 有呵不止非,即可為七) 。
[0214c07] 一、餘法餘律羯磨 (謂僧、法、處、事隨一不如,所作羯磨皆不成就。非正軌則、正調伏,並名為 餘。此據總說,下約別明也) 。
[0214c09] 二、非法別眾羯磨 (謂詞句增減不依聖教。翻非即如、驗文可曉。別眾三種,如上所陳三種和 合相翻即是也) 。
[0214c11] 三、非法和合羯磨 (人雖和合,法落非中) 。
[0214c12] 四、如法別眾羯磨 (羯磨雖如,眾不詳集) 。
[0214c13] 五、似法別眾羯磨 (詞句顛倒,別眾如前) 。
[0214c14] 六、似法和合羯磨 (似法同前,和合為異。准文更有無事作、非法事、不現前界界外施、秉體未
成、僧不應解等。此並僧界事中,不應聖教。並初非攝,不別陳之) 。
[0214c16] 第二結解諸界法 (界有三種:一、攝僧界。攝人以同法,令無別眾愆。二,攝衣界。攝衣以屬人,令
無離宿罪。三、攝食界。攝食以障僧,令無二內過。今依此三次第辯相也) 。
[0214c18] 第一、結解僧界法 (律云:時世飢饉,餘處比丘集王舍城,僧房皆空,無人守護。因開各
解本界、通結一界。後時豐足,解通已還結小界。又初緣時為界內不集別眾受戒,遂開界外結小界受,名曰戒壇。若
受戒竟應捨,於坊內作受戒。又為比丘將受戒人至壇處,遇賊被剝,因聽於坊內作受戒場。應先捨僧坊界,然後結界戒
場。唱相除內地,更結僧坊界。此則先結戒場後結大界。先界外結者,是對難結小界非即是戒場。若是者,何故令捨?
古今皆云:《五分》初緣安置戒場在界外者。據文不然。今依次第,有其二位:一戒場、二大界。今且依此依,具結解之儀) 。
[0214c23] 第一、結戒場法 (欲結之時依前集僧。《四分律》云:「不得說欲。」此雖無文,理亦同彼。集眾問和
具方便已,先唱四方界相,然後白二結之) 。
[0215a01] 唱四方界相法 (律云:先應一比丘唱四方界相。若不唱相,不成結界,犯突吉羅。不得以眾生及
烟火作相、不得兩界相並相入,皆不成結,犯突吉羅。《四分》云:「應令舊住比丘唱相。」意取諳委界相。縱非舊住,但委識
方所,亦得令唱。唱相之人應具威儀,敷尼師壇脫革屣禮眾僧 已 ,合掌白云也) 。
[0215a04]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戒場相。從此 東南角某標,至西南角某標,從此至西北角 某標,從此至東北角某標,從此還至東南角
某標。此戒場相一周訖。」 (三說。必有屈曲門戶多少,並須具牒,稱事分明。所標相極
須彰顯,若錯涉差互乖文及唱相違失,並不成結界。既不成,後秉諸法並不成就。此既根本,特須詳審也)
[0215a09] 正結戒場法。
[0215a09] 「大德僧聽!如某甲比丘所唱界 相,今僧結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若僧 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如某甲比丘
所唱界相,今僧結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 施。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結某甲 比丘所唱界相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依《四分律》,不牒二同;此摽三共,與彼宗異)
[0215a16] 解戒場法 (諸比丘既結戒場,不捨而去。佛言:「應白二羯磨捨界。」方便如前) 。
[0215a17] 「大德僧聽!此結界處,僧今捨是界。若僧時到 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結界處,僧今捨
是界。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捨是 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文無三共者,以背界故也)
[0215a20] 第 二、結大界法 (律云:結戒壇已更結僧坊界,應一比丘唱四方界相,又唱除內地。即據此文,應安兩
重標相:一大界外相、二大界內相。其外相者,住處方圓斜正大小規矩無定。故諸論中,界形有五或十七等,隨
其前事即以為標,牓標內外任以為相。其內相者,標相准前,所除多少住處寬狹。但分兩界,勿相並入。古云一肘, 實為膠柱。作法方便、唱相法則,一准於前) 。
[0215a25] 唱相法 (威儀同前) 。
[0215a25]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 界內外相。唱外相,從此東南角某標,乃至 還至東南角某標。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 (三說。內相
准此,但稱內相為異。各三說訖,後總云:「彼為外相、此為內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三周訖。」)
[0215b02] 正結大界法。
[0215b02]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唱四 方界相及除內地,今僧結作僧大界,共住、共 布薩、共得施。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
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唱四方界相及除內地, 今僧結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誰諸 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結某甲比丘唱
四方界相及除內地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 得施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無戒場,不除內地。但除 內地一句為異)
[0215b11] 解大界法 (方便如前) 。
[0215b11] 「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僧共住、共 布薩、共得施。先結此界,今解。若僧時到僧忍 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僧共住、共布
薩、共得施。先結此界,今解。誰諸長老忍,默然; 不忍者說。」「僧已解先所結界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此解界文牒三共者,表與戒場大小為異)
[0215b17] 第二、結解衣界法 (因憍陳如持糞掃衣路行疲極,故開此法。界大藍小方可須結,藍 大或等並不用之) 。
[0215b19] 「大德僧聽!此結界處聚落中 (謂城塹籬柵之內也) 、 若聚落界
(謂城塹等外人所行處,及有慚愧人大小行處。上之二處,《四分》、《十誦》並悉除之。今不除者, 宗殊故也) , 共住、共布薩、共得施。今結作不失衣界。若僧
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結界處 聚落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今結作不失衣 界。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結作不
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0215b26] 解衣 界法。
[0215b27] 「大德僧聽!此結界處聚落中、若聚落 界,先結作不失衣界,僧今解之。若僧時到 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結界處聚落
中、若聚落界,先結作不失衣界,僧今解之。誰 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解不失衣界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初結僧先,後解僧後)
[0215c05] 第三、結食界法 (淨有三種,並文具顯) 。
[0215c05] 一、他處淨 (有一織師中路起屋,比丘 欲於屋中作食安食。佛言:「聽於白衣舍作淨屋。」後以施僧,亦聽為淨屋) 。
[0215c07] 二、處分淨 (佛言:「若作新住處,應先指某處作淨地,便可安食。若未羯磨,不得入中至明相出。」有云:未
羯磨者,謂簡淨地羯磨。今正以處分為羯磨) 。
[0215c09] 三、羯磨淨 (諸比丘著食淨屋中,為人所偷。佛言:「應羯磨中房作淨處。」諸比丘欲羯磨一房牆內、或齊
屋溜處、或於中庭、或房一角、或半房等作淨地。佛言:「聽。應在院外結之。」律雖無文,義應唱相言也) 。
[0215c11]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安食淨處。此僧伽 藍內東廂厨院中結作淨地。」 (三說。若庭中、房內、或諸果樹下,並隨處稱 之)
[0215c14] 「大德僧聽!今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若僧時 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今以某房作
僧安食淨處。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 已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
[0215c18] 解法 (律無解文,翻結為解) 。
[0215c19] 「大德僧聽!彼某房先作僧安食淨處,僧今解 之。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彼某 房先作僧安食淨處,僧今解之。誰諸長老忍,
默然;不忍者說。」「僧已解某房安食淨處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有多處,一時標名,解結亦得若處分淨,還以處分解之 也) 。
[0215c25] 通結僧坊作淨地法 (有比丘欲通羯磨僧坊內作淨地。佛言:「聽。」) 。
[0215c26] 「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共住、布薩、共得施。僧今 結作淨地,除某處。
(有云:除某處者,謂除淨地,故知此是簡淨地法。今云:除者,謂僧住處, 為通結故,所以言除。此即結文,非簡法也)
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一住 處共住、共布薩、共得施,僧今結作淨地,除某 處。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結作淨
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0216a04] 解法
[0216a04] 「大德僧 聽!此一住處先結作淨地,僧今解之。若僧時 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先結
作淨地,僧今解之。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 說。」「僧已解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淨地之所為,防二:內煮、宿食藥。教稱不淨,以此而噉,垢業滋深。護淨諸教明顯,但食為同命,凡聖所憑。信教存道,特 宜誡慎)
[0216a11] 第三、諸戒受捨 (受之意者,一、擬防非斷除業惑,二、為生福證顯法身。故戒經云:戒為淨身、定
為淨心、慧清煩惱。若無明慧,煩惱不除;若無正定,明慧不發;若無禁戒,正定不成也。以聖人業惑雖盡,猶持禁戒固若
金剛。三教顯功誠說非一,然禁通俗戒分多品,始微終著位列五科:一三歸、二五戒、三八戒、四十戒、五具戒。能受之 人約位有七,即謂七眾。如下具彰也) 。
[0216a15] 第三、受三歸法 (佛法與僧,真歸依處,能生福智、能為覆護,歸趣依投越四魔境。多論云:以
三寶為所歸,欲令救護不得侵陵。《涅槃經》三跳,明過厄難。既創翻邪,故標為首。佛謂清淨法身,二智顯證,五分成立;
法謂滅諦;僧謂第一義僧。於此境誠心決定崇重僧,向受無疑,二師授資順明了方成也) 。
[0216a18] 「我某甲盡形受,歸依佛、歸依法、歸依比丘 僧。」 (三說) 「我某甲盡形受,歸依佛已、歸依法已、歸 依比丘僧已。」 (三說)
[0216a21] 第二、受五戒法 (希有希有,《校量功德經》云:「佛告阿難:『若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如來,如稻麻 竹 [竺-二+韋]
。若人四事具足供養,滿二萬歲;諸佛滅後各起寶塔,復以香華種種供養。其福雖多,不如有人以淳淨心歸依
佛法僧所得功德,百分不及一、千分百千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復以一彈指頃十善戒,福轉勝前。一日一夜
受持八戒,若盡形受持五戒、若沙彌戒、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尼戒、若比丘戒,福轉勝前不可為喻。』」然於受戒
前須具問遮難,故《善生經》云:「汝不盜現前僧物不?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父母師長有病棄去?不殺發菩
提心眾生?」如具問已,若言無者,應為說法開導心懷令生信樂。《智度論》中,時局盡形數定,謂一分、少分、多分、滿分斷
婬等五。《俱舍論》中,五種定限不發律儀。教既被機任時行用。《阿含經》云:「於受戒前懺悔罪已,然後與受。」也)
[0216b02]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為優 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三說) 「我某甲!
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為優 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