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astra (Apidamo Jushe Lun) 阿毘達磨俱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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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十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世品第三之三
[0051c07] 無明何義。謂體非明。若爾無明應是眼等。 既爾。此義應謂明無。若爾無明體應非有。 為顯有體義不濫餘。頌曰。
明所治無明 如非親實等
[0051c11] 論曰。如諸親友所對怨敵親友相違名非親 友。非異親友。非親友無。諦語名實。此所對 治虛誑言論名為非實。非異於實。亦非實
無。等言為顯非法非義非事等性非異非 無。如是無明別有實體。是明所治非異非 無。云何知然。說行緣故。復有誠證。頌曰。
說為結等故 非惡慧見故
與見相應故 說能染慧故
[0051c19] 論曰。經說無明以為結縛隨眠及漏軛瀑 流等。非餘眼等及體全無可得說為結縛 等事。故有別法說名無明。如惡妻子名無
妻子。如是惡慧應名無明。彼非無明有是 見故。諸染污慧名為惡慧。於中有見故非 無明。若爾非見慧應許是無明。不爾。無明
見相應故。無明若是慧應見不相應。無二 慧體共相應故。又說無明能染慧故。如契經 言。貪欲染心令不解脫。無明染慧令不清
淨。非慧還能染於慧體。如貪異類能染於 心。無明亦應異慧能染。如何不許諸染污 慧間雜善慧令不清淨說為能染。如貪染 心令不解脫。豈必現起與心相應方說能
染。然由貪力損縛於心令不解脫。後轉 滅彼貪熏習時心便解脫。如是無明染污於 慧令不清淨。非慧相應。但由無明損濁 於慧。如是分別何理相違。誰復能遮自所
分別。然異慧類別有無明。如貪異心此說 為善。有執煩惱皆是無明。此亦應同前理 遮遣。若諸煩惱皆是無明。於結等中不應 別說。亦不應與見等相應。見等不應自相
應故。或亦應說無明染心。若謂此中就差 別說。應於染慧不說總名。既許無明別 法為體應說此體。其相云何。謂不了知諦 實業果。未測何相名不了知。為異了知。為
此非有。二俱有過。如無明說。此謂了知所 治別法。此復難測。其相是何。此類法爾應 如是說。如餘處言。云何為眼。謂清淨色眼
識所依。無明亦然。唯可辯用。大德法救說。 此無明是諸有情恃我類性。異於我慢類體 是何。經言。我今如是知已如是見已。諸所
有愛。諸所有見。諸所有類性。諸我我所執。我 慢執。隨眠。斷遍知故無影寂滅。故知類性 異於我慢。寧知類性即是無明。不可說為
餘煩惱故。豈不可說為餘慢等。若更於此 巨細研尋。言論繁雜故應且止。名色何義。 色如先辯。今唯辯名。頌曰。
名無色四蘊
[0052a28] 論曰。無色四蘊何故稱名。隨所立名根境勢 力於義轉變故說為名。云何隨名勢力轉 變。謂隨種種世共立名。於彼彼義轉變詮
表。即如牛馬色味等名。此復何緣標以名 稱。於彼彼境轉變而緣。又類似名。隨名顯 故。有餘師說。四無色蘊捨此身已轉趣餘
生。轉變如名。故標名稱。觸何為義。頌曰。
觸六三和生
[0052b07] 論曰。觸有六種。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此復 是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 生。且五觸生可三和合。許根境識俱時起
故。意根過去。法或未來。意識現在。如何和 合。此即名和合。謂因果義成。或同一果故 名和合。謂根境識三同順生觸故。諸師於
此覺慧不同。有說。三和即名為觸。彼引經 證。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 觸。有說。別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說名為
觸。彼引經證。經言。云何六。六法門。一六內 處。二六外處。三六識身。四六觸身。五六受 身。六六愛身。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說六觸。
故觸別有。說即三和名為觸者。釋後所引 六六經言。非由別說便有別體。勿受及愛 非法處攝無如是失。離愛受觸別有所餘 法處體故。汝宗離觸無別有三。可觸及三
差別而說。雖有根境不發於識。而無有識 不託根境。故已說三更別說觸便成無用。 有餘救言。非諸眼色皆諸眼識因。非諸眼識
皆諸眼色果。非因果者別說為三。因果所 收總立為觸。說離三和有別觸者。釋前 所引如是三法聚集和合名觸。經言我部所 誦經文異此。或於因上假說果名。如說
諸佛出現樂等。如是展轉更相難釋。言論 煩多故應且止。然對法者說有別觸。即前 六觸復合為二。頌曰。
五相應有對 第六俱增語
[0052c05] 論曰。眼等五觸說名有對。以有對根為所 依故。第六意觸說名增語。所以然者。增 語謂名。名是意觸所緣長境故偏就此名增
語觸。如說眼識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識 了青亦了是青。故名為長。故有對觸名從 所依。增語觸名就所緣立。有說。意識語為
增上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是故意識獨名 增語。與此相應名增語觸。故有對觸名從 所依。增語觸名就相應立。即前六觸隨別 相應復成八種。頌曰。
明無明非二 無漏染污餘
愛恚二相應 樂等順三受
[0052c17] 論曰。明無明等相應成三。一明觸。二無明 觸。三非明非無明觸。此三如次應知。即是 無漏染污餘相應觸。餘謂無漏及染污餘。即
有漏善無覆無記。無明觸中一分數起。依彼 復立愛恚二觸。愛恚隨眠共相應故。總攝一 切復成三觸。一順樂受觸。二順苦受觸。三
順不苦不樂受觸。此三能引樂等受故。或是 樂等受所領故。或能為受行相依故名為順 受。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
依觸而生故。如是合成十六種觸。受何為 義。頌曰。
從此生六受 五屬身餘心
[0052c29] 論曰。從前六觸生於六受。謂眼觸所生受 至意觸所生受。六中前五說為身受。依色 根故。意觸所生說為心受。但依心故。受生
與觸為後為俱。毘婆沙師說。俱時起觸受 展轉俱有因故。云何二法俱時而生能生所 生義可成立。如何不立。無功能故。於已生
法餘法無能。此與立宗義意無別。如言二 法俱時而生能生所生義不成立。於已生法 餘法無能。義意同前。重說何用。若爾便有
互相生失。許故非失。我宗許二為俱有因。 亦互為果。仁雖許爾。而契經中不許此二 互為因果。契經但說眼觸為緣生眼觸所生
受。曾無經說眼受為緣生眼受所生觸。又 此義非理。越能生法故。若法極成能生彼 法。此法與彼時別極成。如先種後芽先乳後
酪先擊後聲先意後識等。先因後果非不極 成。亦有極成同時因果。如眼識等眼色等俱。 四大種俱有所造色。此中亦許前根境緣能
發後識。前大造聚生後造色。何理能遮。如 影與身。豈非俱有。有說。觸後方有受生。 根境為先次有識起。此三合故即名為觸。
第三剎那緣觸生受。若爾應識非皆有受。 諸識亦應非皆是觸。無如是失。因前位觸 故。後觸位受生故。諸觸時皆悉有受。所有識
體無非是觸。此不應理。何理相違。謂或有 時二觸境別。因前受位觸生後觸位受。如 何異境受從異境觸生。或應許受此心相 應非與此心同緣一境。既爾。若許有成
觸識是觸無受。於此位前有識有受而體 非觸。緣差故然。斯有何過。若爾便壞十 大地法。彼定一切心品恒俱。彼定恒俱依何 教立。依本論立。我等但以契經為量。本
論非量。壞之何咎。故世尊言。當依經量。或 大地法義非要遍諸心。若爾何名大地法 義。謂有三地。一有尋有伺地。二無尋唯伺
地。三無尋無伺地。復有三地。一善地。二不 善地。三無記地。復有三地。一學地。二無學 地。三非學非無學地。若法於前諸地皆有。
名大地法。若法唯於諸善地中有。名大善 地法。若法唯於諸染地中有。名大煩惱地 法。如是等法各隨所應更代而生。非皆並
起。餘說如是大不善地法。因誦引來。是今 所增益非本所誦。若於觸後方有受生。經 云何釋。如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
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但言俱起不說觸 俱。此於我宗何違須釋。又於無間亦有 俱聲。如契經說。與慈俱行修念覺支。故彼
非證。若爾何故。契經中言。是受是想是思是 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故無有識離於受 等。今應審思。相雜何義。此經復說。諸所受
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 於此為約所緣。為約剎那作如是說。於 壽與煖俱時起中。亦有如斯相雜言。故例
知。此說定約剎那。又契經言三和合觸。如 何有識而非三和。或是三和而不名觸。 故應定許一切識俱悉皆有觸諸所有觸 無不皆與受等俱生。傍論已終。應辯本
義。頌曰。
此復成十八 由意近行異
[0053c01] 論曰。於前略說一心受中。由意近行異復 分成十八。應知此復聲顯乘前起後。此意 近行十八云何。謂喜憂捨各六近行。此復何
緣立為十八。若由自性應但有三。喜憂捨 三自性異故。若由相應應唯有一。一切皆 與意相應故。若由所緣應但有六。色等六
境為所緣故。此成十八。具足由三。於中十 五色等近行名不雜緣。境各別故。三法近行 皆通二種。意近行名為目何義。傳說。喜等
意為近緣於諸境中數遊行故。有說。喜等 能為近緣令意於境數遊行故。如何身受 非意近行。非唯依意故不名近。由無分 別故亦非行。第三靜慮意地樂根。意近行中
何故不攝。傳說。初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 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若唯意地何 故經言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廣 說如經。依五識身所引意地喜等近行故
作是說。如依眼識引不淨觀。此不淨觀唯 意地攝。又彼經言眼見色已乃至廣說。故 不應難。若雖非見乃至觸已。而起喜憂捨 亦是意近行。若異此者。在欲界中應無緣
色界色等意近行。又在色界。應無緣欲香 味觸境諸意近行。見色等言隨明了說見 色等已於聲等中起喜憂捨亦意近行。隨 無雜亂故作是說。於中建立根境定故。
為有色等於喜等三唯能順生一近行不。 有就相續非約所緣。諸意近行中。幾欲界 繫。欲界意近行幾何所緣。色無色界為問亦 爾。頌曰。
欲緣欲十八 色十二上三
二緣欲十二 八自二無色
後二緣欲六 四自一上緣
初無色近分 緣色四自一
四本及三邊 唯一緣自境
[0054a06] 論曰。欲界所繫具有十八。緣欲界境其數 亦然。緣色界境唯有十二。除香味六彼無 境故。緣無色境唯得有三。彼無色等五所
緣故說欲界繫已。當說色界繫。初二靜慮 唯有十二。謂除六憂緣欲界境亦有十二。 除香味四餘八自緣。二緣無色。謂法近行。
三四靜慮唯六。謂捨緣欲界境亦得有六。 除香味二餘四自緣。一緣無色謂法近行。 說色界繫已。當說無色繫。空處近分唯有 四種。謂捨但緣色聲觸法。緣第四靜慮亦
具有四種。此就許有別緣者說。若執彼 地唯總緣下。但有雜緣法意近行。緣無色 界唯一。謂法四根本地及上三邊唯一。謂法 但緣自境。無色根本不緣下故。彼上三邊
不緣色故。不緣下義如後當辯。此意近 行通無漏耶。頌曰。
十八唯有漏
[0054a23] 論曰。無意近行通無漏者。故言十八唯是 有漏。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謂生欲界。若未 獲得色界善心。成欲一切初二定八三四定
四無色界一。所成上界皆不下緣。唯染污 故。若已獲得色界善心未離欲貪。成欲 一切初靜慮十。餘說如前。初靜慮中唯成 四喜。染不緣下香味境故。捨具成六。未至
定中善心得緣香味境故。餘隨此理如應 當知。若生色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 通果心俱。有說。如是諸意近行。毘婆沙師隨
義而立。然我所見經義有殊。所以者何。非 於此地已得離染。可緣此境起意近行。 故非有漏喜憂捨三皆近行攝。唯雜染者與 意相牽數行所緣。是意近行。云何與意相
牽數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為對治彼說 六恒住。謂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 念正智。廣說乃至知法亦爾。非阿羅漢無 有世間緣善法喜。但為遮止雜染近行故
作是說。又即喜等為三十六師句。謂為 耽嗜出離依別。此句差別。大師說故。耽嗜 依者。謂諸染受。出離依者。謂諸善受。如是
所說受。有支中應知。義門無量差別。何緣不 說所餘有支。頌曰。
餘已說當說
[0054b18] 論曰。所餘有支。或有已說。或有當說。故此 不論。此中識支如先已說識謂各了別此 即名意處等。其六處支如先已說彼識依
淨色名眼等五根等。行有二支業品當說。 愛取二支隨眠品當說。此諸緣起略立為三。 謂煩惱業異熟果事。應寄外喻顯別功能。 頌曰。
此中說煩惱 如種復如龍
如草根樹莖 及如糠裹米
業如有糠米 如草藥如花
諸異熟果事 如成熟飲食
[0054b29] 論曰。如何此三種等相似。如從種子芽葉 等生。從煩惱生煩惱業事。如龍鎮池水恒 不竭。煩惱鎮業生續無窮。如草根未拔苗
剪剪還生。未拔煩惱根趣滅滅還起。如從 樹莖頻生枝花果。從諸煩惱數起惑業事 如糠裹米能生芽等。非獨能生。或得裹業 能感餘生。非獨能感。惑如種等應如是
知。如米有糠能生芽等。業有煩惱能招異 熟。如諸草藥果熟為後邊。業果熟已更不 招異熟。如花於果為生近因。業為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