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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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一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三
[0389c17] 作意別有。亦如經說。心由作意引發故生。 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無別一法名 為作意。由此別相理不成故。謂於所緣。能作
動意。名作意相。若於所緣。唯作動意。諸餘心 所。應不能緣。若亦由斯方能緣者。理不應爾。 名作意故。餘緣生故。此難非理。諸心所法。依
心轉故。但動於意餘動亦成。故無心所不能 緣過。又眾緣力諸法乃生。故雖餘緣生心心 所。而此作意。非無力用。謂此作意。力能令識
於餘境轉。若爾一境識流轉時。應無作意。是 則作意非大地法。不爾一境識流轉時。亦有 作意。然於餘境。此用明了。謂於一境。剎那剎
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於餘境。引發 心時。作意功能。明顯易了。豈不眾緣發生心 等即名能引。何勞別計作意力為。此責非理。
雖具生識餘和合緣。而說作意能生識故如 契經說。爾時若無能生作意。正現在前識終 不起。理亦應爾。雖多境界俱時現前。而識何
因唯緣一起。豈不於此生緣合故。誠如所言。 此即作意生緣合者。即世尊言。作意爾時正 現前義。所言作意。於境引心。為是前生。為是
俱起。是俱時起。非謂前生。經言作意正現前 故。正現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 將入現在。取自境義。此中意顯。由作意力。引
識令緣自所樂境。勝解別有。亦如經說。心由 勝解。印可所緣。諸心起時。皆能印境。故此定 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勝解別有理不成立。
見此與智相無別故。謂於所緣令心決定。名 勝解相此與智相都無差別。是故定應無別 勝解。此言非理。要有印可。方決定故。有言勝
解是決定者。於決定因說為決定。若爾此二。 應不同時。不爾此二相隨順故。謂由簡擇。隨 生印可。復由印可。隨生決定。不相違故。同時
無失。若一切心。皆有此二。則諸心品。應皆印 決。此難非理。以或有時餘法所伏功能被損。 雖有印決。劣難知故。諸無色法。就用說增。如
前已辯。世尊建立。貪瞋癡等。行相異故。又 別說有十無學支。故知非無別勝解體。彼謂 此中心離貪軛。相續轉故。即隨縛斷。名正解
脫。所以者何。以薄伽梵於餘經中自決此義。 故餘經說。云何名為心善解脫。謂心從貪從 瞋從癡。離染解脫。云何名為慧善解脫。謂如
實知。心從貪等離染解脫。此言非善。以無體 法。為無學支。理不成故。彼無少法名隨縛斷。 如何可立為無學支。又彼釋言。即隨縛斷。名
正解脫。此不成釋。所以者何。由隨縛斷解脫 生故。離染無為。名隨縛斷無學勝解。名正解 脫。若不爾者。前離染言。已顯縛斷。後解脫
言。應成無用。言如實知心解脫者。見離染心 相應解脫。又如實知解脫心者。謂見解脫相 應之心。故餘契經。世尊自說。心離染故。便得
解脫。若不爾者。解脫既是離染異名。應依初 說。不依第五。如餘處言。盡離滅等。雖依初說 離染解脫。而體各異。若不爾者。說解脫言。應
成無用。如無染離染義無差別故。又說解脫 為對治故。非隨縛斷即是解脫。故契經說。折 伏法中。言由正解脫折伏邪解脫。非隨縛斷
能為對治。若能印可。是勝解相。此與信欲應 無差別。相雖少同。而體甚異。謂審印可。是勝 解相。心淨希求。是信欲相。豈不信順及與欲
樂即印可耶。信順欲樂。隨順印可。非即印可。 信欲助成勝解用故。心所相用。極難辯析。 唯審叡覺。能分別知。故譬喻師。不能堪忍。分
析勞倦。遂總非撥。三摩地別有。亦如契經說。 平等持心。令住自境。名三摩地。諸心起時。無 不各住自所取境。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
座言。離心無別三摩地體。由即心體緣境生 時不流散故。若三摩地。持心令住一境轉者。 豈由三摩地無故。心便於多境轉耶。若謂多
心由此持故令於一境無間轉者。則不應說 剎那剎那有三摩地。心唯一念墮在境中。此 應非有。如是此應非大地法。若由有此心住
所緣。是則此體應非現見。然諸心所。體可現 見。又法功能。不待餘法。故心住境。自力非 餘。此言非理。令心造作。亦應無別大地法
思。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識非住所緣為性。 慧等亦同。心有定非定故。又諸心所體現見 言。如前已破。前如何破。謂若心所現可見者。
應無有執彼即是心。又法功能。必待餘法。或 應緣起言成無義。又心所用。不應在心。心心 所法性各別故。三摩地用。謂能住心了別所
緣。是識功用。如自體起。必託所緣。亦非自能 住境不散。設住境用。依心體成。如令心造作 別有體義立。又阿笈摩。證三摩地實有別體。
如契經說。應修二法。謂奢摩他毘鉢舍那。若 撥無實三摩地者。便違此等無量契經。若謂 無違。於心心所分位差別。立此用故。即心心
所差別轉時。立三摩地。名用無失。此亦不然。 於餘法體。立餘法用。理不成故。又不應言三 摩地用。於彼一切差別位立。唯依於心。而說
此故。又彼宗義。心心所法。不同時起。有何定 准說心定時受等亦定。若謂如無別相應體 而說相應。此亦應爾。謂如無別相應法體。而
彼心等。總名相應。如是雖無別三摩地而心 心所。總說為定。理亦不然。是彼性故。謂心心 所。是相應性。非等持性。所以者何。一切位
中。彼相應性。無勝劣故。三摩地性。於諸位 中。有勝劣故。此既一相諸位何緣勝劣有別。 餘法所持。令此功力有損益故。現見青等餘
色所糅。相續隨流。勝劣有別。又若無定心自 住者。應無貪等心自染等。豈不如無別法助 故。慧自簡擇。如是亦無別法助故。心自住境。
此例不齊。以契經說心如電光亦如猨猴。非 住相故。又三摩地體即心者。想等亦應無 別有性。即心能取名相施設。應說為想。即
心領納違等所緣。應說為受。即心造作善 惡等業。應說為思。是則唯心。應無三所。又 見諦者。於並生疑。故三摩地。非心位別。如契
經說。大德世尊。我若在定。心則解脫。非不 在定。為先有定後方解脫。廣說如經。彼執 解脫亦心位別。或說無學心為解脫支故。必
無二心一身並起。故彼於並不應生疑。是故 定應別有心所。是心住因。名三摩地。故受等 十。別有實體。一切心俱名大地法。如是已說
十大地法。大善之地。名大善地。此中若法大 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 彼法是何。頌曰。
信及不放逸 輕安捨 慚 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0391a20] 論曰。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 屬。為欲所依。能資勝解。說名為信。專於己利 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正作意轉。身
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心平 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 越。是為捨義。趣向如理。自法二種增上所生。
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說名為慚。愛樂修習功 德為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說名為愧。有說 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說名為愧二根者
謂無貪無瞋。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 無愛染性。名為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 愍種子。說名無瞋。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
善性。說名不害。於諸已生功德過失。守護棄 捨。於諸未生功德過失。令生不生。心無墮性。 說名為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業。堅
進不息。有作是言。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 心所說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 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說名身受。有作是說。
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 應說彼以能隨順覺支體故。亦名覺支。謂身 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瞋及瞋
因。名瞋恚蓋。見思惟勤。名為慧蘊。雖彼瞋因 思惟及勤非瞋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 亦應爾。捨後當辯。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
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 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 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
證修心欣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 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 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無容並起。是故此中。
不正顯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 行俱轉。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為表此二定不 俱行。說二及言。行相違故。如是已說大善地
法。大煩惱之地。名大煩惱地。此中若法。大煩 惱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謂法恒於染污心 有。彼法是何。頌曰。
癡逸怠不信 惛掉恒唯染
[0391b28] 論曰。云何如是六種。名大煩惱地法。以恒唯 與諸染心俱。頌言染者。是染心義。又放逸等 及與無明。如其次第。應知即是前不放逸勤
信輕安捨等所治。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 理解。無辯了相。說名愚癡。即是無明無智 無顯。逸謂放逸。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為放
逸。怠謂懈怠。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 業。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為懈怠。由此說 為鄙劣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不信者。謂
心不澄淨。邪見等流。於諸諦實靜慮等至。 現前輕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 為不信。惛謂惛沈。 [夢-夕+登] 瞢不樂等所生心。重
性說名昏沈。由斯覆蔽心。便惛昧無所堪 任。瞢憒性故。由是說為輕安所治。心為大種 能生因故。由此為先。起身重性。假說惛沈。
實非惛沈。彼是身識。所緣境故然此惛沈。 無明覆故。本論不說為大煩惱地法。有言。彼 論說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故。無明性
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說而成。有說此名。 總目二義。掉謂掉舉。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 寂靜性。說名掉舉。心與此合。越路而行。非理
作意。失念心亂。不正知邪勝解。前已說在大 地法中。故此地法中。雖有而不說。如於大善 地法不說無癡善根。唯諸染心。恒有此六。如
是已說大煩惱地法。大不善之地。名大不善 地。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 謂法恒於不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唯遍不善心 無慚及無愧
[0391c27] 論曰。唯二心所。但與一切不善心俱。謂無慚 愧。故唯二種。名此地法。此二法相。如後頌中 自當顯示。故此不說。如是已說大不善地法。
小煩惱之地。名小煩惱地。此中若法小煩惱 地所有。名小煩惱地法。謂法少分染污心 俱。彼法是何。頌曰。
忿覆慳嫉惱 害恨諂誑憍
如是類名為 小煩惱地法
[0392a06] 論曰。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小是少 義。顯非一切染污心有。非雖少分染污心 俱。仍各別起。無相應義。唯修所斷。意識俱
起。無明相應。此諸法相。隨煩惱中。當廣分 別。如前所說。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 有。所以者何。非一品類。所緣義中。種種行
相。俱時起故。一體同時。如所緣義。差別行 相。無容有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 變異而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
相續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如是已說大地 法等品類決定心所差別。復有此餘不定心 所。惡作睡眠尋伺等類。總說名為不定地法。
今應決判一切心所諸心品中俱生數量。何 心品中。有幾心所。頌曰。
欲有尋伺故 於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時增惡作
於不善不共 見俱唯二十
四煩惱忿等 惡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無覆許十二
睡眠遍不違 若有皆增一
[0392a26] 論曰。且欲界中心品有五。謂善唯一。不善有 二。謂不共無明俱生。及餘煩惱等俱生。無 記有二。謂有覆無記。及無覆無記。如是欲界
一切心品。決定恒與尋伺相應。故善心品。有 二十二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 及不定二。謂尋與伺。此中勤捨應不俱生。行
相違故。如進與止。造修委棄。理不同時。契經 亦遮此二俱起。說修二法時非時故。如契經 說。心若惛沈。爾時應修擇法勤喜。修輕安
定捨則為非時。心若掉舉。爾時應修輕安定 捨。修擇法勤喜。則為非時。俱生無失。不相違 故。住正理者。起如理行。不息名勤。即於爾
時。棄非理行。平等名捨。又於如理非理行 中。捨如持稱。進止平等。故捨與勤。更相隨 順。起善止惡。行不相違。若於所緣。一取一
捨。更相違背。可有此失。由斯類釋。經主所 難。謂有警覺無警覺性。作意與捨。應互相違。 如是善成。於善心品。有二十二。心所俱生。不
定地法。所餘二種。惡作睡眠。非通三界。及六 識身。有漏無漏。非唯不染。亦非唯染。故善心 品。非一切時。皆有惡作。但可容有。有時增
數。至二十三。言惡作者。悔以惡作為所緣故。 立惡作名。如無想定。有說。無相及身念住。 有處名身。若爾有緣所未作事心生追悔。應
非惡作。不爾。未作亦名作故。如追悔言。我先 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然此惡作。通善不 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
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變。我頃何為 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 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
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 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 根。誰令心慼。惡作有四。謂善不善。一一皆
依二處起故。若於不善不共心品。有二十種。 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六大煩惱地法。二大 不善地法。并二不定。謂尋與伺何等名為。不
共心品。謂此心品。誰有無明。無有所餘。貪隨 眠等。如不共品邪見見取及戒禁取。俱生亦 爾。大地法中。即慧差別。說名為見。故數不
增。頌言唯者。是簡別義。謂唯見俱。定有二 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 善者。唯無明俱。非餘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