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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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二
[0449b21] 如是因緣。有何差別。此就實體。差別都無。應 說因緣如何相攝。我前已說。因緣五因性。增 上即能作。何復生疑所餘二緣。未辯因攝。故
今於此猶可生疑。有作是言。同類遍行二因。 各少分名等無間緣。皆約已生。位無別故。無 如是理。果有異故。豈不一切因皆有士用果。
若法有力能生於彼。或得於彼。彼是此法士 用果故。不爾二因俱等流果。義所顯故。又善 不善。有漏無漏界地等別。同異皆是等無間
緣之士用果。二因之果。唯據類同。故與此緣。 非無差別。豈不二因之等流果亦兼有異。如 欲纏繫見。苦所斷二因所牽。自部等流有記
無記。此亦染污。其類是同。有漏無漏。界地等 異二因必無。故非無別。若爾已生心心所法。 相應俱有二因攝故。應皆不立等無間緣。此
與二因之士用果。其相各別。此無間生。與彼 俱生。果有異故。豈不二因亦有無間生士用 果。無如是義。以心心所能生無間士用果力。
應知即是等無間緣。非是俱有相應因用。二 因唯有能得俱生士用果力。以心心所能引 俱生士用果義。即名俱有相應二因。引無間
生士用果義。應知即是等無間緣。如引俱生 果雖無別而依異義別立二因。體雖相雜。而 義有異。二因對彼等無間緣。義別體同。應知
亦爾。故等無間非即諸因。其所緣緣。為即因 不。有作是說。即能作因。以體與果俱相似故。 豈不所緣緣士用果為果。有作是說。此所緣
緣果唯增上。或復能作因。亦有士用果。故無 有失。若爾俱有相應二因。應如所緣能作因 攝。然非所緣緣展轉增上果。亦非士用果從
所緣緣生。故無體果俱相似義。是故有釋。因 緣差別。不遍是因。遍者是緣。攝不攝故。如指 指節。是故不見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有因攝
義。此與因別。理不待言。唯初後二緣。應辯與 因別。此既有別。餘之二緣。緣義等故。亦應 有別。故有總辯緣因異言。謂因能生。緣能長
養。猶如生養二母差別。又緣攝助。因方能生。 生已相續。緣力長養。故或有說。因唯有一。緣 乃有多。猶如種子糞土等異。又因不共。共者
是緣。如眼如色。又作自事說名為因。若作他 事說名為緣。即如種子糞土等異。又能引起 說名為因。能任持者說名為緣。如花如蔕。又
因名近。遠者名緣。如珠如日。又因能生。緣者 能辦。猶如從酪出於生酥。鑽器人功力所能 辦。非鑽器等令水出酥。以於水中闕酥因故。
如斯等類。差別眾多。是故因緣。別立名想。 由其功力有差別故。又正有義故說為因。能 助顯發故說為緣。如字界緣於義有別。然契
經說。二因二緣。生正見者。言音作意近遠等 生無漏正見。約此義顯因緣二名。又契經說。 有因有緣。有由序者。此顯俱起無間遠因義
有差別。又契經說。眼因色緣生眼識者。意顯 眼識隨不共根及共境起。又契經說。此因此 緣此由序者。此中意顯作者作具及餘助緣。
如是等經。隨義應釋。已隨理教。廣辯諸緣。如 是諸緣顯法生滅以為作用。應說何緣於何 位法。而興作用。頌曰。
二因於正滅 三因於正生
餘二緣相違 而興於作用
[0450a22] 論曰。前說五因。為因緣性。二因作用。於正滅 時。正滅時言。顯法現在滅現前故。名正滅時。 俱有相應二因。於法滅現前位。而作功能。此
位二因作功能者。謂俱生品。隨闕一時。作用 皆無。不能取境。於現在位。如是二因。雖俱一 時取果與果。而今但約與果功能。所言三因。
於正生者。謂未來法。於正生位。生現前故。名 正生時。同類遍行異熟三種。法正生位。而作 功能。故有說言。等流異熟二果。因力牽引。令
生同類遍行。容有無間等流果起。可言彼果。 於正生時。因興作用。異熟因果。必隔遠時。其 因久滅。果方正起。如何作用。在果生時。非
過去時可有作用。此言作用。意顯功能。二 相別中。已曾思擇。以因雖滅經無量時而有 功能。令自果起。由不共故。自果生時。作用雖
無。而於自果。興功能上。立作用名。彼上座 言。一剎那頃。難說此是生時滅時。非法由因 先生後滅。如杖持羂內蛇穴中繫頸挽出方斷
其命。然體本無。由因故有。彼說但是掉舉戲 言。引非所宗。鄙俚言故。非對法者許法由因 先生後滅同繫蛇喻。但由緣起理趣法然。為
曉學徒。說取與用。顯於果起因有功能。故彼 所言。唯增掉戲。又彼所言。一剎那頃。難說此 是生時滅時。彼恒尋思麁淺異論。尚年已過。
居衰耄時。豈能測量。幼恒思擇。一切智者。詮 至理言。修成妙慧所遊宗極。雖一剎那而本 末起。今時正起。名曰生時。生已無間。正臨謝
往。名曰滅時。此何難說。或雖難說非不可說。 勤加方便。而可說故。豈由汝等墮於劬勞己 不能說。令他亦捨無上菩提亦難可得。豈由
難得便捨至求。是故不應以己墮學不了其 相便撥言無。又體本無由因有者。何煩說此 違自宗言。謂若本無。如何言體。既得言體。何
謂本無。依對法宗。應作是說。以未來法亦有 亦無。謂作用無體本有故。由諸先起及俱生 因。體本所無。今時方有。說未來世無體論宗。
未生既無。如何言體。若彼無間必當有故。得 言體者。有太過失。現在無間必當無故。應言 無體。便一切無。又未來無。以當有故。言有體
者。現在有體。以曾無故。何不言無。過去亦應 得說體有。以曾有故。世便相雜。是故彼說不 耐推徵。唯對法宗。理無傾動。已說因緣二時
作用。二緣作用。與此相違。等無間緣。於法生 位。而興作用。以彼生時前心心所引開避故。 若所緣緣。能緣滅位。而興作用。以心心所
要現在時方取境故。其增上緣。法生滅位。皆 無障住。故彼作用隨無障位。一切無遮。今應 思擇。俱有相應。及所緣緣。若法生已。方興作
用。何須立此二因一緣。若執因緣要有作用。 方許立為因緣性者。則未來世。應無因緣。然 宗所許。不應為難。若爾云何說有作用。若離
如是二因一緣。正滅位中。所引諸法。應無作 用。取境功能。若作用無亦名緣者。諸阿羅漢 最後心等。亦應可立等無間緣。此責非理。前
已辯故。說所緣緣非要由有作用方立。何相 關涉。而將例彼等無間緣。彼緣要由開避牽 引。故唯現在正可安立。於未來世。定無彼緣。
於現在時。曾有作用。故雖過去。亦可安立。其 所緣緣。非唯現在。但有體性。皆可成緣。不 必要由作用而立。唯於少分。少分成緣。得作
用名。非於一切。云何知有體方得成緣。所緣 體若無。覺不生故。有餘師說。立因立緣。亦 有別義。非要能起。雖無生用。而亦成因。如自
相續。見定因果。於他相續。理亦非無。如契 經說。二因二緣。生於正見。此亦應爾。能生 不生俱成因性。俱有諸法。和合能牽異聚一
果。名為作用。以於如是和合聚中。隨闕一法。 餘皆無用。故俱有法。更互為因。如俱有因。相 應亦爾。展轉有力。能取所緣。故非能生方成
因性。若爾何緣先作是說。法生所賴故說名 因。非可離因法有生義。故作是說。非謂一切 能生果者方得名因。因義尚然。緣亦應爾。故
法生已。作用非無。辯諸緣已。應言何法由幾 緣生。頌曰。
心心所由四 二定但由三
餘由二緣生 非天次第故
[0451a11] 論曰。此中由言為顯故義。謂心心所。四緣故 生。其所緣緣。除生心等。無別有用。謂六識 身。及相應法。隨其所應。以色等五及一切
法。為所緣緣。心等因緣。具五因性。前生自 類。開避引發。是謂心等等無間緣。此增上 緣。即一切法。各除自性。隨其所應。豈不一
緣二因作用。非於彼法生時。即有如是心等 四緣故生。如何因緣。具五因性。雖法滅位作 用方成。而法生時非無功力。離此彼法必不
生故。以心心所必仗所緣。及託二因。方得生 故。若法與彼法為所緣。或因無暫時。非本論 說故。二無心定三緣故生。除所緣緣。非能緣
故。此因緣者。但有二因。一俱有因。謂二定 上生等諸相。二同類因。謂前已生自地善法。 等無間緣。謂入定心及相應法。增上緣者。謂
如前說。豈不無想亦三緣生。是心心所等無 間故。亦應說為心等無間。但非心等加行引 生。故於此中。廢而不說。或此無想。但聲所
顯。非如二定相對立故。二定何緣是心等無 間。而不說是心等無間緣。由心等力。所引生 故。如心心所生必繫屬前心滅故。非如色法
可與餘心俱時轉故。非如得等可有雜亂。俱 現前故。非如生等。是餘伴故。然心方便加行 引生。故可說為心等無間。與心等起定相違
害。故非心等等無間緣。又為此緣理相違故。 謂修行者。厭惡現行心心所法。入無心定。若 無心定。復為此緣。引心心所。則修行者。應於
此定無樂起心。為離現行心心所法。入無心 定。此復引生心心所法。不應道理亦有至教。 證無心定由心心所加行引生。如說超過一
切非想非非想處想受滅身作證具足住。故 知二定是心心所。加行引生。由心差別現前 證故。無有至教。證無心定能為此緣。引心心
所。故非心等等無間緣。二定剎那。前望於後。 何緣不立等無間緣。諸念皆由前心等引。不 能引後。如前已說。又最後念。應無果故。出心
為果。斯有何失。豈不已說。此非心等等無間 緣。如何可言最後念定出心為果。又出定心。 依前心等加行起故。不可說作最後剎那定
所引果。入定心等。望出定心。非無間滅。出心 望彼。如何可說等無間耶。無等無間緣於中 為隔故。無間等無間。義各有差別。前心等力
引後法生。後法名為前等無間。剎那無隔。立 無間名。是故二言。其義各別故作是說。若法 與心為等無間。彼法亦是心無間耶。應作四
句。第一句者。謂無心定出心心所。及第二等 諸定剎那第二句者。謂初所起諸定剎那。及 有心位諸心心所生住異滅。第三句者。謂初
所起諸定剎那。及有心位心心所法。第四句 者。謂第二等諸定剎那。及無心定出心心所 生住異滅。若法與心為等無間。與無心定為
無間耶。應作四句。謂前第三第四句。為今第 一第二句。即前第一第二句。為今第三第四 句。餘不相應及諸色法。皆因增上二緣所生。
復云何知。世間諸法。唯如上說因緣所生。非 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由次第故。謂諸 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一切俱時而
生。非次第起。因現有故。何法為障。令不俱 生。現見諸法。次第而起。故知非但一因所 生。若執世間隨自在欲。前後差別。故非頓起。
是則應許非一因生。亦許欲為法生因故。此 欲前後生滅差別。理亦不成。因無異故。非因 無異果有差別。要待異因。果方別故。或差別
欲。應許頓生。所因前後無差別故。是則諸法 亦應頓生。誰能為障。令不頓起。若自在欲。更 待餘因。前後次第差別生者。應所因法更待
餘因。則所待因。應無邊際。因無邊故。無始義 成。不越釋門因緣正理。徒異名說自在為因。 又無用故。不應妄執世間諸法自在為因。非
自在天作大功力生世間法。少有所用。故不 應謂自在為因。若為發生自歡喜者。但應發 喜。何用生餘。若喜離餘方便不發。是則彼喜
餘方便生。自在於斯。應非自在。於喜既爾。餘 亦應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或餘方便。應餘 方便生。何用計從自在天所起。若餘方便。離
餘方便生喜。亦應非餘方便所起。或生苦具。 逼害有情。為發自喜。咄哉何用事斯暴惡自 在天為。又信世間唯從自在一因所起。則撥
世間現見善惡諸士用果。若言自在待餘因 緣助發功能方成因者。但是朋敬自在天言。 離所餘因緣。不見別用故。時地水等種種因
緣。於芽等生現有功力。芽等隨彼成有無故。 於芽等生除彼功力。不見別用。故不應計世 間法起自在為因。自在既然。我勝性等。亦應
准此如應思擇。故無有法唯一因生。但從如 前所說種種因緣所起。其理極成。既言色法 因及增上。二緣所生。大種所造。總名為色於
中云何。大種所造自他相望。互為因緣。頌 曰。
大為大二因 為所造五種
造為造三種 為大唯一因
[0452a15] 論曰。初言大為大二因者。是諸大種。更互相 望。但為俱有同類因義。俱起前生為因別故。 謂隨闕一。餘不生故。更互相望。有俱有因。性
類雖別。而同一事。更相順故。有同類因。大於 所造。能為五因。何等為五。謂生依立持養別 故。雖同時生。而隨轉故。如芽起影燈焰發
明。大於所造。得成因義。如是五因。但是能 作。因之差別。大望所造。為餘五因。理不成 故。且諸大種。望所造色。非俱有因。非一果
故。豈不大種與生等相非同得一所造色果。 非不相望為俱有因。雖非同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