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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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緣起品第三之九
[0502c12] 已辯無明。當辯名色。色已辯名云何。頌曰名 無色四蘊。
[0502c14] 論曰。佛說無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 故。謂能表召種種所緣。若爾不應全攝無色 不相應法。無所緣故。不爾表召唯在無色。如
釋色名所說無過。佛說變礙故名為色。去來 無表。及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得名色。以無色 中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如是無色
中容有表召。非色中有故。理亦無違。故不相 應名攝無失。又微細故。彼彼義中。隨理立名。 摽以名稱。非無表等亦可稱名。以彼所依現
量得故。又於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 名稱。非無漏無色不得名名。雖非此所明而 似此故。又於無色隨說者情。總說為名不勞
徵詰。上座意謂順成彼彼有情相續。故說為 名。是能為因。順成彼義。若爾色法應亦是名。 亦能為因順成彼故。佛說地等成有情身。經
說士夫即六界故。又無經說。唯無色蘊。成有 情身。然有經言。因色等起。有情相續。故彼釋 名。無所憑據。豈不佛說此伽他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0503a05] 此中引彼。何所證成。為彼頌中顯有情相續。 唯用無色法為能成因。為顯無色。強能引有 色。於有情相續為能成因。若謂一切有情相
續。無不皆以無色為因。理亦不然。諸無心者。 但以有色成相續故。無心有情。前已成立。彼 無得等。為能成因。又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
一相續。故諸色法。亦是一切有情相續因。不 爾則應不作而得。或作已失。便成太過。若 一有情相續諸位。色不遍者。無色亦同。又應
審思。此伽他意。為說受等四蘊名名。為說能 詮諸別相義。如牛色等言依名名。然於此中 唯應說彼能詮一切色非色名。唯此力能映
一切法。以無一法非名所詮。異此何名能映 一切。又十二處名一切法。受等何能映十二 處。若謂皆是受等所緣。則此中名。唯目意
識及相應法。若謂所餘是名類故。無斯過者。 則不應引此頌證名。為因順成有情相續。謂 若唯意識及相應品。正是此伽他所說名者。
則不應引證為因義。以五識身及相應品。亦 為因順成有情相續故。又如何說無過名者。 若謂名中施設多蘊。色不過者。色中施設多
界多處。名豈能過。若謂名通無色有者。諸不 通者。應不名名。若謂不通是通種類。無斯過 者。理亦不然。前說不應引為證故。謂不通者。
亦為因成有情相續。與通等故除所執名。有 何餘法。可說彼諸法皆隨自在行。若謂此名 色隨行者。亦不應理。非極成故。謂許名色展
轉相依。如何但言色隨名轉。若謂名遍色。色 不能遍名。理亦不然。非情無故。又前已說。有 無心有情故。亦非名色外有法隨名轉。經說
所知法總有二。謂名與色。更無第三。又理不 應四蘊名一。設許對色說一法言。然不見有定 隨行法。不可自體隨自體行。故知此名。唯能
詮想。若作此解。無假劬勞。釋此伽他。義皆明 了。引之將證四蘊名名。成有情身。定不應理。 上座於此假設難言。若名色言。總攝五蘊。世
尊說識依名色故。識則應有二。謂能依所依。 即自釋言。此難非理。已於名中。間出識故。 謂已舉識。說為能依。准知識所依但取餘名
色。今詳彼難。理自不成。等無間緣。依識定依 識故。然彼上座。不許同時識與名色有相依 理。彼宗不許有同時因果故。如何以識無二
俱生。遂令識無還依識義。又設許有俱生相 依。但可識為受等所依。性不可受等與識為 所依。如何識所依可取餘名色。故彼問答。皆
不應理。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佛於城喻大緣 起經說。識與名色。更互為緣義。為據前後。為 約俱生。識緣名色。亦據前後。名色緣識。唯約
俱生所以者何。識入母胎故。與羯剌藍合。成 有情身。故識緣名色。亦得有前後。非名色合 已更結餘識。非識未已起名色為緣故。唯約
俱生。有名色緣識。識支唯一故。又一剎那故 謂次第說緣起支中。但一識支。此唯一念。如 何可執識與名色定約前後說互為緣。又契
經說。如蘆束故。謂契經言。如二蘆束立在 空地。展轉為依。若一倒時。餘亦隨倒。如是具 壽。二法相依。謂識緣名色。及名色緣識。若離
俱起展轉為緣。與蘆束喻。云何相似。謂於 識位。名色位未生。名色位生時。識位已滅。定 無似蘆束更互相依義。況撥過去未來無者。
可言如彼更互相依。隨一有時。隨一無故。非 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互相依義。唯有 與有。可互相依。故執相依。定前後者。是聖教
外。非佛法宗。又契經說。無明作意俱時而起。 展轉為緣。謂說無明因非理作意。及非理作 意從癡所生。及說此二俱時而起。故契經說。
眼色為緣。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癡者。 即是無明。乃至廣說。言此中者。意顯即此作 意生時。或即所摽。緣和合位。非同屬緣法可
前後生。以二俱時起無障礙故。又如燈明同 時而起有因果義。前於思擇俱有因中。已曾 具辯。如是因果俱起極成。而有救言。燈明非
異。此不應理。燈之與明。觸量色處用各別故。 世間唯說焰為燈故。如說燈光燈能燒物。 阿笈摩說。明依於燈。如日月光。明依日月輪
起。又如大地依於水輪。水與地俱生方有為 依義。燈明性別。由是極成。因果俱生。於斯 義顯。明雖依自大種而生。然於生時。非離燈
焰。若謂明焰同一因生。以即焰因是明因者。 亦不應理。有差別故。非從一和合有非一果。 亦非一果非一和合生。豈不一擊火聲俱起。
寧無一和合有非一果生。理亦不然。依各別 故。又自類因。各別生故。由此彼救。但有虛 言。故燈與明。因體各別。若識與名色。展轉
為緣。何故經多言識緣名色互為緣性。其 理雖通。顯識用強。是故偏說。識用強者謂識 為所依受等用心為所依轉故。識持精血。成
羯剌藍。成有情身。其用勝故。如王臣等。雖互 相依。而王得名。以最勝故。識與名色。應知亦 爾。又識緣名色。據前生緣說。展轉為緣。唯
約俱起。以識緣名色。通前後及俱。名色緣識。 唯有俱起。以結生識無別位故。又識緣名色。 據分位名色。說展轉為緣。據剎那名色。大
德邏摩率自意說。若從中有。結生有時。中有 名色。為緣引起無間剎那結生類識。中有名 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引起生有名色。如是
推尋非應正理。所言中有名色為緣。引無間 剎那結生類識者。為中有識。亦能為緣。為但 餘名除中有識。若中有識亦為緣者。何理中
有最後剎那心心所色為緣。但引後識令生 非心所色。若謂除識餘名為緣。何理俱生識 非緣性。若謂彼位無識俱生。應結生識無所
依起。不應心所為心所依。復以何緣。彼位心 所。但與異類識作生因。不能引生同類心所。 非於諸色未得離貪。可有暫時識不依色。故
中有色。定能為緣。牽續生時心俱起色。如 何此位。獨有識生。若謂此時雖有色起而但 說識。則應此位亦有心所。而但說心。是故不
應復作是說。中有名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 引起生有名色。又應此獨識非中有生有。中 有已滅故。生有未生故。非中有滅有位非生。
故彼所言。出自邪執。又心心所前後生論。如 何計度前後而起。眼識無間。眼觸所生受等 生時。為與餘識俱時而起。為獨受等。若有餘
識受等俱生。為是意識生即緣彼境。為別是 餘識緣餘境生。且非意識生即緣彼境。眼觸 生受等。既依眼根。與此意識境時別故。非依
眼根所生受等。可以過去為其所緣。亦非眼 觸所生受等。可以意法為緣而生。說意法為 緣生意識等故。若以意法為緣生者。不可說
是眼觸所生。亦非餘識緣餘境起。若依境異。 可俱時生。則應一時得一切境。若無諸識受 等獨生。則後識生。無所依。意識流斷已。復更
續生。下界曾無。彼全不許。入滅定等。識相續 生。曾無間斷。彼宗許故。由此彼說。中有後 心。名色無間。獨有識起。後方引起生有名色。
但有虛言。違理教故。上座於此。假設難言。經 不應言識緣名色。由展轉力。方得生故。即自 釋言。此難非理。約生住緣有差別故。謂識能
作名色生緣。由識託胎。令彼生故。彼生以後。 為識住依。展轉為緣。而得安住。故亦說識名 色為緣。此亦不然。違理教故。謂佛未得大菩
提時。求識生緣知即名色。如契經說。菩薩尋 求老死生緣。乃至名色知生至識。次第為緣 求識生緣知即名色。若彼名色非識生緣。菩
薩所知便為顛倒。又彼所說。彼生以後。為識 住依。展轉為緣。而得安住。故亦說識名色為 緣。有言無理。此所說識。名色為緣。即是為緣
生名色識。如何以後方為識依。又彼經但言 識依名色住。故契經說。告阿難陀。識不依名 色為得住不。不也世尊。此經不言名色依識
住。如何展轉。又汝不許識名色俱生。如何可 言展轉為緣住。又如先說。撥過未宗。隨一有 時隨一無故。非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
互相依義。唯有與有可有相依。如何俱生有 相依義。若隨闕一。一不立故。又佛於彼大緣 起經。不說有支次第因果。亦不唯說十二有
支。彼說名色為觸緣故。及說尋求等為得等 緣故。然佛於彼。為阿難陀。顯示甚深緣起理 趣。故彼經義。約所依緣。但說識依名色而住。
意識唯託意為所依。法為所緣。而得安住。眼 等五識。眼等為所依。色等為所緣。而得安住。 如是意識。所依唯一。所緣通二。五識翻此。唯
除意識。所依必異時。餘所依所緣。有俱生理。 有支諸位。此義皆通。詳上座宗。說識名色互 為緣義。理必不成。然契經說。我觀緣起至識
便還過此。於餘心不復轉。此言何義。菩薩爾 時。逆觀緣起。諸支展轉所從生緣。先觀九支 生緣各別。最後觀識無別生緣。故至識還於
餘不轉。然結生識。有二生緣。一者前生。二者 俱起。識生行有。義無別故。先觀生支。生緣謂 有。即已觀識。前生緣行。今觀名色。為俱生
緣。故至識還心不復轉。已具觀識二生緣故。 以見今世結生位識。從前俱起二緣力生。准 知餘支。如應皆爾。一一念起。各具二緣。故唯
於識支具顯二緣觀。如何名色為識俱緣。以 於此中識住著故。如經說識住除識餘名色。 前以住著釋識住義。故契經說。喜愛潤識。令
於蘊中增長廣大。又大緣起經亦作是說。識 不依名色。為得住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說。此 說識住著俱生名色中顯識俱生緣故。說四
識住。是故菩薩至識便還。雖老死支即名色 等。前觀老死。以生為緣。已顯識支緣生名色。 而非老死。皆識為緣。為定識為緣。唯生名色
故。復觀名色。以識為緣。毘婆沙師說。彼菩薩 厭怖生故。再度觀生。由菩薩心厭怖流轉。不 遍觀察諸流轉支。諸流轉支。皆生為本。再觀
生故。為已遍知。無明行支。即愛取有。已觀愛 等。故不重觀。於還滅門。菩薩欣慕。故遍觀察 十二有支。已辯名當辯觸。頌曰。
觸六三和生
[0505a12] 論曰。觸有六種。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此復是 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生。 雖第六三有各別世。而因果相屬。故和合義
成。或同一果。是和合義。雖根境識未必俱生。 而觸果同。故名和合。觸體別有。大地中已成。 雖三和生。而定識俱起。以如識說二緣生故。
謂契經說。內有識身。及外名色。二二為緣。諸 觸生起。乃至廣說豈不此即說觸從三和生。 謂內有識。身即六根六識。及外名色即六境
故。二緣生故。因不極成。經義不然。佛說二 故。謂此經說。二二為緣。諸觸生起。不言三 故。觀此經義。有識身言。顯六內處。外名色
言。顯六外處。餘經亦說二緣所生。故伽他言。 眼色二等。如前已說。又經說識觸俱名色為 緣。生緣既同。時豈前後。緣具必起。無能障
故。由此即證。眼等觸所生受等諸法。眼等識 俱起。與眼識等生因同故。由此經言。是受是 想是思是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執觸是假。
宗亦應許受等與觸俱起。由此經說。識雜受 等故。識是觸分故。既無有識。不雜受等證成 受等。是大地法。彼作是言。大地法義。非要遍
與一切心俱。若爾何名大地法義。有三三地。 有尋伺等善等學等。地差別故。若法於斯一 切地有。名大地法。餘隨所應。此但有言。違前
經故。彼作是說。應審前經。彼經復言。諸所受 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 於彼為約所緣。為約剎那。作如是說。有何未
了。前約剎那。後約所緣。其理決定。寧知決定 以餘經中。約俱生法說相雜故。如契經言。壽 煖與識。如是三法。相雜不離。非於此中約不
俱起。及約所緣。作如是說。三必俱起故。二無 所緣故。由此所說受等相雜言。定約剎那。異 此不成故。謂若計彼無間而生。名為相雜。一
無一有。相雜不成。如前已辯。亦不可謂同一 所緣說名相雜。勿有意識與眼識等。有相雜 義。故緣一境。有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