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kārikāvibhāṣya (Apidamo Cang Xian Zong Lun)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Scroll 34
Click on any word to see more details.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三十四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賢聖品第七之六
[0940c20] 道亦名為菩提分法。此有幾種。名義云何。頌 曰。
覺分三十七 謂四念住等
覺謂盡無生 順此故名分
[0940c24] 論曰。經說覺分有三十七。謂四念住。四正斷。 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盡 無生智說名為覺。隨覺者別立三菩提。一聲
聞菩提。二獨覺菩提。三無上菩提。無智睡眠 皆永斷故。及如實知已作已事不復作故。此 二名覺。三十七法順趣菩提。是故皆名菩提
分法。此三十七體各別耶。不爾。云何。頌曰。
此實事唯十 謂慧勤定信
念喜捨輕安 及戒尋為體
[0941a04] 論曰。此覺分名。雖三十七。實事唯十。即慧勤 等。謂四念住慧根慧力擇法覺支正見。以慧 為體。四正斷精進根精進力精進覺支正精
進以勤為體。四神足定根定力定覺支正定。 以定為體。信根信力。以信為體。念根念力念 覺支正念。以念為體。喜覺支。以喜為體。捨覺
支以行蘊攝捨為體。輕安覺支以輕安為體。 正語正業正命以戒為體。正思惟以尋為體。 如是覺分實事唯十。前五即是信等五根。由
境等殊分為三十。更加喜捨輕安戒尋戒分 為三。復總成七。并前合成三十七種。毘婆沙 師說有十一。身業語業不相雜故。戒分為二。
餘九同前。念住等三名無別屬。如何獨說為 慧勤定。頌曰。
四念住正斷 神足隨增上
說為慧勤定 實諸加行善
[0941a20] 論曰。四念住等三品善法。體實遍攝諸加 行善。然隨同品增上善根。如次說為慧勤及 定。何緣於慧立念住名。慧由念力持令住
故。何故說勤名為正斷。於正修習斷修位中。 此勤力能斷懈怠故。或名正勝。於正持策身 語意中。此最勝故。何緣於定立神足名。諸靈
妙德所依止故。何緣信等立根力名。以增上 故。難屈伏故。何緣此五先說為根後名為力。 由此五法依下上品分先後故。又依可屈伏
不可屈伏故。下品信等勢用劣故。猶為所治 同類屈伏。上品翻此故得力名。所說覺支為 有何義。能覺悟義名為覺支。若爾覺支唯應
有一。不爾念等是擇法分。皆順擇法從勝為 名。或覺之支是覺支義。若爾應許覺支唯六。 不爾擇法是覺亦覺支。所餘六種是覺支非
覺。所說道支為有何義。尋求依義名為道支。 若爾道支唯應有一。不爾餘七是正見分。皆 順正見從勝為名。或道之支是道支義。若爾
應許道支唯七。不爾正見是道亦道支。所餘 七種是道支非道。當言何位何覺分增。頌曰。
初業順決擇 及修見道位
念住等七品 應知次第增
[0941b13] 論曰。初修業位說念住增。謂此位中。為息顛 倒。由念勢力。於身等境。自相共相。能審了 知。壞二種愚。慧用勝故。於煖法位說正斷增。
謂此位中見生死過涅槃功德。遂能勇猛發 勤精進。不墜生死速趣涅槃。勤用勝故。於 頂法位說神足增。謂此位中能制心識。趣不
退位。終不匱乏。信等善根。定用勝故。於忍法 位說五根增。謂此位中永息惡趣終不退墮。 速入離生。增上義成。根義勝故。世第一位說
五力增。謂此位中不為煩惱之所屈伏。力義 勝故。雖忍位中亦容如是。然非決定。是故 不說。或此位中不為一切餘異生法之所屈
伏。故於此位力義偏增。修道位中近菩提位。 助覺勝故說覺支增。或此位中斷九品惑。數 數覺故覺支義增。見道位中所有道義。皆具
足故說道支增。謂尋求依及通往趣。二義具 故說名為道。見道位中二義最勝。謂見道 位聖慧初生。如實尋求諦理勝故。又於此位
不起期心。能速疾行往趣勝故。隨數增故。 於契經中。先七後八。非修次第。有餘於此立 次第言。行者最初由慧勢力。於身等境自相
共相。如實了知導起眾善。如有目者將導 眾盲。是故最初說四念住。由四念住了眾境 已。於斷惡修善能發起正勤。故於第二說
四正斷。由正勤力令相續中。過失損減功德 增盛。於殊勝定方能修習。是故神足說在第 三。勝定為依。便令信等與出世法為增上緣。
由此五根說為第四。根義既立能招惡趣惡 業煩惱不能屈伏。由此五力說為第五。力義 既成能如實覺四聖諦境無疑慮故。說七覺
支在於第六。既如實覺四聖諦境。厭捨生死 欣趣涅槃。故說道支以為第七。於中一一辯 其次第。如釋經論應正思求。今此論中思擇
法相。於次第理無勞煩述。三十七覺分中幾 唯無漏幾通二種。頌曰。
七覺八道支 一向是無漏
三四五根力 皆通於二種
[0941c21] 論曰。此中七覺八聖道支唯是無漏。唯於修 道見道位中方建立故。謂修道位七覺支增。 隣近菩提。謂治有頂。故覺支體一向無漏。一
切覺分皆助菩提。唯此獨標覺支名者。以最 隣近菩提果故。由此理趣證七覺支。應知但 依治有頂說。此為上首類治下地。唯於無漏
立覺支名。若不許然寧不通二。或於一切菩 提分中。依近菩提立覺支號。道中修道位近 菩提。性近菩提唯是無漏。故無漏修道方立
覺支名。見道位中八道支勝。故此一向無漏 性攝。雖正見等亦通有漏。然彼不得聖道支 名。聖道支名目無漏故。又諸論者。許覺分
法覺支後說。定是無漏。若說在前。便通二種。 既覺支後方說道支。故八道支一向無漏。所 餘通二。義准已成。謂覺分中前位增者。彼
於後位勢用亦增。後位增者非於前位。故毘 婆沙作如是說。從初業位至盡無生念位常 增。乃至廣說。此三十七何地有幾。頌曰。
初靜慮一切 未至除喜根
二靜慮除尋 三四中除二
前三無色地 除戒前二種
於欲界有頂 除覺及道支
[0942a14] 論曰。初靜慮中具三十七。於未至地除喜覺 支。於下地法猶懷疑慮未能保信。故不生喜。 又未至定初現前時。未能斷除下地煩惱。後
雖已斷而類同前。故起彼時皆無有喜。有說 一切近分地道。皆力勵轉故無喜義。第二 靜慮除正思惟。彼靜慮中已無尋故。由契經
說。彼地無尋。彼上等持轉寂靜故。由此二地 各三十六。第三第四靜慮中間雙除喜尋。各 三十五。前三無色。除戒三支。并除喜尋。各三
十二。欲界有頂除覺道支。無無漏故。各二十 二。如是諸地隨其所應。覺分現前少多無定。 謂隨位別後必兼前。可一體上義分多種。故
有多種俱時起義。唯四念住必不俱生。以約 所緣分為四故。尚無二慧俱時而生。況有一 時四慧並起。不可一慧約境分多。以若總緣
法念住攝。必無一慧於一剎那緣四境生四 行相故。由此理趣初靜慮中。總而言之具三 十七。然於一念頃現在前。極多但容有三
十四。如是未至第二靜慮。極多但容有三十 三。三四中間極三十二。前三無色極二十九。 欲界有頂極唯十九。一切皆除三念住故。其
中減者隨位應思。何故心王不立覺分。理 亦攝在念住等中。彼實攝諸加行善故。然不 別立如慧等者。心於雜染清淨分中。勢用均
平無所偏黨。覺分唯在清淨分中。勢用增強。 是故不立。有餘師說。覺分多緣諸法共相。 心王多分緣自相生。是故不立。有餘復說。
修習覺分本為對治一切煩惱。然諸煩惱心 所非心。故能治法非心唯所。障治相翻。而 建立故。有說覺分輔佐於覺。覺是心所慧
為體故。不可心王輔佐心所。如王不可輔佐 於臣。所以心王不立覺分。有餘師說。心導 世間於界趣生輪迴無絕。修習覺分為斷生
死。由此心王不立覺分。有餘師說。無始時 來心為眾多煩惱雜染。馳散諸境 [怡-台+龍] 戾難調。 為調伏心修習覺分。非所調伏即是能調。是
故心王不立覺分。何緣諸大心所法中。唯立 四法為菩提分。實總攝在念住等中。彼實攝 諸加行善故。然別建立念定慧者。由此三種
順清淨品。勢用增強可立覺分。想思觸欲。 於染分中勢用增強。故不別立。於假想觀 勝解偏增。覺分唯攝順真實觀。由此勝解
非覺分攝。有餘師說。至無學位勝解方增。經 但立為無學支故。菩提分法有學位增。由此 為因。力能引起三菩提故。所以勝解非覺
分攝。作意勢力能發動心。令於所緣易脫不 定。覺分於境。審諦觀察。令心專一。與彼相 違。是故作意非覺分攝。若爾寧立尋為覺分。
尋於境界雖策發心。而欲令心推求至理。非 令於境浮飄易脫。於諦觀察有策發能。說 此力能策正見故。由此作意不可例尋。有
餘師言。若染若淨初取境位。作意力增說 為非理。如理作意至境相續。彼勢力微故 不立為煩惱覺分。煩惱覺分要於至境相續 位中方增盛故。受於雜染清淨分中。勢用
俱增故立覺分。由此流轉緣起支中立為受 支。及於還滅菩提分中立喜覺支。有餘師說。 受於雜染雖是增上。而與淨品作饒益事。亦
有功能。如旃荼羅性雖鄙劣。能與豪族作饒 益事。故於靜慮為饒益支。菩提分中立覺支 號。何緣三受皆通無漏。覺分唯喜。非餘二
耶。覺分所為行相猛利。樂捨行相。遲鈍故 非。有餘師言。樂捨二受為輕安樂。行捨所覆 相不明了。是故不立。何緣大善心所法中。唯
立四法為菩提分。實亦總是念住等攝。彼實 總攝加行善故。然別立信勤安捨者。由此四 種順覺強故。如何此四順覺用強。發趣菩提
信為上首。將修眾行信為初基。清淨果因以 信為本。若無信者修趣不成。故立信根以為 覺分。有餘師說。如清水珠置濁水中。水便澄
潔。令諸有目鑒眾色像。如是以信置心品中。 能令俱生心品澄淨。由此能見四聖諦理。漸 次增長成三菩提。故信最應立為覺分。勤於
眾行遍能策發。令其速趣三乘菩提。若無 正勤。雖已發趣。中間懈廢終無所成。是故立 勤以為覺分。有餘師說。無始時來所以不能
見四聖諦。都由懈怠不樂聽聞。如理思惟四 聖諦理。勤能治彼令樂聽聞。如理思惟四諦 理故。能見四諦速證菩提。故勤亦應立為覺
分。輕安息務令心調適。行捨正直令心平等。 故能增長諸出世行。令其速趣三乘菩提。故 立安捨以為覺分。有餘師說。無始時來惛掉
亂心不見諦理。由此不證三乘菩提。輕安捨 惛行捨止掉。由斯見諦速趣菩提。故此亦應 立為覺分。若爾慚愧自性善攝。於眾善品得
白法名。亦應立為菩提分法。彼不應立。以 無慚愧。唯與一切惡心相應。於散戒中為勝 障礙。於見諦理為障力微。與彼相違名為慚
愧。自性善攝得白法名。雖於散戒有勝功力。 而於定善為助力微菩提分中取順定善。助 覺諦理故彼不立。若爾應立無貪無瞋。彼是
善根。自性善故。亦不應立。以諸貪瞋六識相 應。遍通五部是隨眠性。發麁惡業為勝加 行。斷滅善根障散善強違見諦劣。翻彼故立
無貪無瞋。得善根名自性善攝。於散善業功 力雖強。助定善中勢用微劣。菩提分法取順 定善。助覺諦理故彼不立。若爾不放逸應立
為覺分。不放逸故眾行皆成。佛每勸令修不 放逸。亦不應立。於散位中。放逸令心馳散五 欲。能違施等。散善用強。非定位中此障用勝。
翻對彼故。立不放逸。但於五欲能防護心。令 不馳散專修施等。故於散善力用雖強。助定 善中勢用微劣。菩提分法取順定善。助覺諦
理。故彼不立。若爾不害應立覺分。害能逼惱 無量有情墮三惡趣。彼能治故。亦不應立。害 緣事生。惱諸有情。障修散善。不害翻此。助定
力微。故亦不應立為覺分。有餘師說。大善 法中若所治強自性勝者。立為覺分。餘則不 然。所治強者。謂與一切染心相應。自性勝者。
謂助見諦。如先所說信勤安捨具足二義慚 愧等六無具二者。謂慚等五二義並無。不 放逸一種唯闕自性勝。何緣欣厭非覺分耶。
理實亦是念住等攝。彼實總攝加行善故。然 不別立為覺分者。由此二種行相相違。俱不 遍緣四聖諦境。無一地位容恒現前心品狹
少。是故不立。有餘師說。夫欣厭者。由慧觀境 勢力引生。覺分謂能順生覺慧。義相違故不 應別立。何緣尋伺二種。皆容有加行善及
有無漏。而於覺分一是一非。實亦俱通。義 如前說。然別立尋不立伺者。尋於聖道策正 見強。由彼起時行相猛利。尋求諦理有助見
能。立為道支。伺則不爾。以行相起極微劣 故。有餘師說。二俱行時尋行相麁映蔽於伺。 唯伺起位行相轉微。故覺分中不別立伺。策
發正見自有正勤。何更立尋以為覺分。勤策 正見有異於尋。故道支中應並建立。謂勤策 彼令速進修。尋力策令速觀聖諦。何緣表業
不立覺分。覺分唯是順定善法。心俱無表有 勝順能。表業不然。是故不立。何緣不立不相 應行以為覺分。彼於助覺無別勝能。不相應
故。非如無表雖不相應而於道輪有為轂用。 故於覺分不別建立。有餘師說。二無心定。能 滅心故。與覺相違。四相及得。於所相成有遷
成用。此於染淨起用平等。菩提分法順淨用 增。故不別立。何緣不立信為覺及道支。初發 趣時信用增上。已入聖位立覺道支。信於爾
時勢用微劣。故不立在覺道支中。何緣於覺 支立喜輕安捨。非亦立彼在道支中。彼偏順 覺不順道故。云何順覺。且修道中。地地各修
九品勝覺。如如於諦數數覺悟。如是如是發 生勝喜。由生勝喜復樂觀諦。如人掘地獲寶 生喜。由生喜故復樂更掘。故喜於覺隨順力
增。要由輕安息諸事務。及由捨力令心平等。 方能於境審諦覺察。故立安捨在覺支中。云 何此三不順於道。速疾運轉是聖道義。此於
速運少有相違。並能令心安隱住故。何緣於 道立尋戒支。於覺支中非亦立彼。彼偏順道 不順覺故。云何順道。且見道中尋策正見。
令於上下八諦境中速疾觀察。戒能為轂成 見道輪。令於諦中速疾迴轉。故尋及戒俱立 道支。此復云何不順於覺。且尋於諦不寂靜
轉。於聖諦理尋求相故。覺已見諦安靜而轉。 故尋於覺少有相違。覺是相應。有所緣境。有 依有行。戒此相違。故於覺支不建立彼。通運
名道。不可為例。何緣覺分不攝聖種。分別論 者。許覺分攝。故彼宗建立四十一覺分。我許 攝在念住等中。而不立為別覺分者。以諸覺
分在家出家俱能受行及有欣樂。聖種唯有 諸出家人受行欣樂。在家有樂必無受行。故 不別立。有餘師說。若許聖種總是無貪。如前
已釋。若許第四體即是勤。在覺分中無勞徵 詰。何緣證淨非覺分攝。實亦攝在念住等中。 而不立為別覺分者。以諸覺分進修義增。數
習方能證菩提故。四種證淨證得義增。見聖 諦時漸頓得故。由此證淨非覺分攝。有餘師 說。此即信戒隨應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