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heng Guang Bai Lun Shi Lun 大乘廣百論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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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七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根境品第五
[0222a21] 復次如上所言。後當廣破根境等者。我今當 說。根是了別境界所依。將欲破根先除其境。 境既除已根亦隨亡。迦比羅云。瓶衣等物唯
色等成。諸根所行體是實有。為破此計。故說 頌曰。
於瓶諸分中 可見唯是色
言瓶全可見 如何能悟真
[0222a28] 論曰。汝宗自說眼等諸根各取自境不相雜 亂。眼唯見色。瓶通四塵。豈見色時全見瓶體。 此顯瓶體非眼所見。非唯色故。猶如聲等。豈
不瓶體亦是色耶。我不言瓶體唯非色。但言 瓶體非唯色成。故所立因無不成失。汝於現 事既有乖違。而言悟真。此何可信。如眼所見
唯色非瓶。香等亦然。故次頌曰。
諸有勝慧人 隨前所說義
於香味及觸 一切類應遮
[0222b08] 論曰。鼻舌身根。其境各異。全取瓶體。義亦不 成。瓶非三根所取境界。一一比量如前應知。 聲既非恒。故此不說類其色等。聲亦應然。如
是一切瓶衣車等。皆非色根所取境界。非定 意識取於外境。必隨色根。瓶等既非色根境 界。意亦應爾。若不爾者。盲聾等人。亦應了
別色等外境。如是瓶等非根所行。皆是自心 分別所起。若言瓶等與色等法體無異故。眼 等諸根。如取自境。亦取瓶等。是故諸根。亦能
漸次取瓶等境。若爾瓶等應是一切色根所 行。即違諸根各取自境。或一瓶等體應成多。 或許諸根不取瓶等。唯色等體是根境故。色
等各別既非是瓶。如何合時成實瓶體。若言 瓶等眾分合成。見一分時言見瓶等。如見城 分亦名見城。此亦不然。城非實故。城體是假。
眾分合成。見一分時不名全見。瓶等若爾。是 假非真。汝等云何執實可見。又見一分言可 見者。其理不然。故次頌曰。
若唯見瓶色 即言見瓶者
既不見香等 應名不見瓶
[0222b28] 論曰。若和合中有眾多分。由一分故全得其 名。謂於一瓶有色等分。由見色故言見瓶 者。所餘香等既不可見。應從多分言不見瓶。
亦不應言色體是勝。瓶一分故。猶如香等。色 等於瓶既無勝劣。應從香等名不可見。世間 立名。或從多分。或就最勝。色上全無。香等有
一。是故瓶等應從香等名不可見。是則外色 亦應非實。是可見性。是瓶衣等不可見法。一 分攝故。猶如香等世間共知。瓶色可見。云何
得立不可見耶。世間所知隨自心變。假說可 見非外實色。今遮心外實有可見。故不相違 不可見法。無所有故。應不可說。所以者何。可
見無故名不可見。無法都無如何可說。可見 之法以有體故。可為他說。此亦不然。無體之 法亦是說因。若不爾者。不可見言現應無有。
又見於色都無所益。何故說色以為可見。非 不可見。所以者何。非由能見及不能見。令色 有異。云何由見說色可見。非由不見說不可
見。如瓶上色是可見故。說瓶可見。瓶上香等 不可見故。亦應說瓶。為不可見其理等故。又 眼見時。說色可見。眼不見時。亦應說色為不
可見。其理等故。瓶之與色。既有可見不可見 義。何故今者。偏破可見立不可見。可見起執。 遮可見故言不可見。非立瓶色為不可見。又
色亦非全體可見。如何由色而說見瓶。所以 者何。故次頌曰。
有障礙諸色 體非全可見
彼分及中間 由此分所隔
[0222c27] 論曰。有障礙色非全可見。彼分中間此分所 隔。如隔壁等所有諸色。雖見一分而不見 餘。故應如瓶名不可見。於諸分中此分非勝。
餘分為多。此應從多名不可見。麁色漸析未 至極微。常有多分。若至極微非色根境。是 故諸色皆不可見。豈不極微外面傍布無所
障隔。相隣而住全可見耶。眾微總相是假 非實。一一別相非色根境。有礙極微面有彼 此。如何得立色法實有全體可見。雖諸極微
總相是假。一一別住實不可見。然諸極微和 合相助。不可分析。面有彼此。故一一微其體 實有。全分可見。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極微分有無 應審諦思察
引不成為證 義終不可成
[0223a12] 論曰。極微亦與餘物合故。應如麁物有分是 假。破常品中已辨極微有分非實。極微一一 既不可見。云何和合相助可見。若相助時。不
捨本相。不應相助若捨本相應非極微。以相 助時。若如本細應無助力。應不可見。若轉成 麁應非極微。應假非實審思極微。由有礙故。
有分非實不可全見。是故不可引證諸色實 而可見。如色由前所說道理。有分無實非色 根境。如是一切有質礙法。皆眾分成非色根 境。為顯此義。故復頌曰。
一切有礙法 皆眾分所成
[0223a23] 論曰。諸有礙法以慧析之。皆有眾分相依而 立。析若未盡。恒如麁事。眾分合成是假非實。 析之若盡便歸於空。如畢竟無越色根境。諸
可見者皆眾分成。世所共知。並假非實。細分 障隔不可全見。極微相助。理復不成。諸有礙 物皆可析之。盡未盡時歸空是假。是故都無
真實色法可見可聞可嗅甞等。所詮色法既 非根境。能詮亦然。故次頌曰。
言說字亦然 故非根所取
[0223b03] 論曰。一切所聞音聲言說。漸次分析至一字 名。此亦如前。猶有細分。復漸分析乃至極微。 此非所聞。猶有細分。復漸分析乃至都無。析
未盡來。是有礙故。常有細分。是假非實。又聲 細分前後安立。互不相續。體無合義。非實詮 表。非實可聞。其理分明。故復別說。若聲細
分同時而生。非前後立如色細分。薩羅羅薩。 如是等字。同時可聞。義應無別。如是已破色 等五塵。體是實有色根所得。
[0223b12] 復次有說。形色是眼所見。今應徵問。如是形 色。為離顯色。為即顯耶。若離顯者。應非眼 見。離青等故。如樂音等。若即顯者。應如顯
色。亦非眼見。前已廣論。又說頌曰。
雖顯色有形 云何取形色
[0223b17] 論曰。若離顯色別有形者。云何依顯而取形 耶。如離顯色有樂音等。自根取時不依於顯。 然依顯色而取於形。如遠見火。知煖總相。是
故形色決定應非色根所取。或非眼見。若復 有言。不依青等而取形者。應如是破。不動顯 處形色了別。必色根境。了別為先緣形相故。
諸緣形相必色根境。了別為先。如旋火輪形 相了別。或如闇中形相了別。有作是言。形顯 二色其體各別。能了異故。如香味等。現見世
間長等青等。能了各異。若爾世間諸大造色。 與金銀等能了異故。應有別體。因既不定。宗 義豈成。或復云何取形色者。若形實有是眼
所見。云何依觸而取形耶。不見青等依觸而 取。形既依觸而可了知。應如澁等非眼所見。 此因若言定依於觸而了形者。依於顯色。應
不了形。若言依觸定了形者。觸風水等應亦 了形。此難非理。我意但言。形可依觸而了知 故。非眼所見。不言形了依觸決然。若爾顯色
亦依觸了。應不可見。如依觸故。知火色等。此 必長等差別所隔。方可了知。故所立因無不 定失。所以者何。若依於觸了別青等。定是比
知。非眼所見。青等共相此必長等差別所隔。 非親依觸。不可難言。形亦應爾。以形於觸無 決定故。顯有決定。故不相類。如是已破離顯
有形。即顯亦非。故次頌曰。
即顯取顯色 何故不由身
[0223c14] 論曰。形若即是青等顯色。顯色如形應由身 取。是則顯色身觸應知。即是形故。猶如形色。 身觸知形不知其顯。故知顯色非即是形。此
意說形非即顯色。不同知故。猶如樂音。形 若與顯非即非離。應如車等其體非真。形體 若實。如青色等。應與顯色或即或離。又諸形
類無別極微。一一極微無長等故。離顯極微 別有長等。極微自性難可了知。形顯極微。量 既無別。云何離顯別有實形。亦不可說。一一
極微有長等相。長等如麁體可分析。何謂極 微。又諸極微量無差別。彼此共許。今說極微 有長等相便違自宗。汝所學宗許極微量。無
差別故。亦應信受。離顯無形。若言極微雖無 長等而由積集成長等形。即顯極微集成長 等。何須別執有形極微。又長等形非如青等。
極細分析本相猶存。故長等形非色根境。無 實體故。猶若空花。若諸極微非實長等。如何 積集成長等耶。汝許極微體非麁大。云何積
集成麁大耶。是故長等非。實有性。但是青等 積集所成。
[0224a05] 復次勝論宗中。離色等外別立實有同異性 等。彼由能依色等勢力為色根境。此亦不然 前說色等非色根取。故彼亦非色根境界。彼
宗有說。實等要因麁德色德合故方見。若無 二德。應如極微及空中風。雖有不見。此亦不 然。麁如長等。析即歸無。色非可見。並如前
說。如何因斯能見實等。彼復有說。所依實等 要由能依色故可見。如熱水中。水覆火色。雖 有火實而不可見。即彼論中有破此說。青等
染色染白衣時。不見白色應不見衣。不可說 言。由見染色見染所依。染所依實與衣合 故。亦得見衣。所以者何。水火二實既共和合。
由見水色即見於水。亦應由此見於火實。彼 宗二師俱不合理。且借彼一以破彼宗。為破 彼執。復說頌曰。
離色有色因 應非眼所見
二法體既異 如何不別觀
[0224a22] 論曰。色所依實名為色因。如是色因若離青 等。應如味等非眼所見。色與色因性相若異。 如青黃等應可別觀。實既離色。不可別觀。應
如色體無別實性。實之與色亦可別觀。如見 青黃二解別故。如是二解非色根識。假合生 故如非實心。
[0224a28] 復次或勝論者作如是言。諸色實有。而言聚 色非實有故不可見者。若執一處。有眾多色 可有此過。我說同類處必不同。故於一處唯
有一色。無此過者。此亦不然。若色實有應不 可見。無細分故。如虛空等。此因不定。以色性 等亦無細分而可見故。汝云何知離色體外
別有色性。復云何知色性可見。為破彼執。故 說離色有色因等。此中色性說為色因。色智 色言藉此生故。若此色性異色體一。周遍一
切離青等處。亦應可見離青等處。既不可見。 色性定應非眼所見。有作是言。若執色性其 體周遍。容有此失。我說色性隨自所依。各各
不同。無斯過者。此亦不然。若色性等隨自所 依體不同者。無青等處。青等欻生。有青等 處。青等欻滅。爾時色性與所依色。其處不同。
應各別立。而汝不許云何無過。若言色性有 遷動能。轉至餘處或復新起。是即此性非一 非常。既許一常體應周遍。還同前失。離青等
處亦應可見。既不可見。應非眼境。豈不中間 或餘法上無了因故不可見耶。何名為了因。 謂形量差別。若爾色性應不可見。所依諸色
無形量故。又此色性應非眼見。體周遍故。如 聲性等。色與色性體相若異。應可別觀如青 黃等。然此二種不可別觀。是色是性故無有
異。不可說言。見而不了。是色是性二相差別。 色性相異應如青黃。為緣發生似己見故。能 見既同。所見應一。故離色外無別色性。既無
色性離色可見。如何比量因不定耶。餘聲性 等隨其所應。一一研尋例如前破。
[0224b28] 復次勝論宗中說。地水火有色觸故。皆為眼 身二根所得。世間共許。地等三大是眼所見 身所覺故。風唯身得。以無色故。此亦不然。已
破眼見。當破身覺。若隨世間共所許者。身唯 能覺觸德非餘。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身覺於堅等 共立地等名
故唯於觸中 說地等差別
[0224c06] 論曰。世間身覺堅濕煖動。便共施設地水火 風。是故唯觸名為地等。非離觸外有別所依。 地等四實此義意言。地等四實不離於觸。身
所覺故。如堅等觸。若執地等非觸所攝。應如 味等非身所覺。若於堅等立地等名。則無所 諍。體無別故。若立地等是觸所依。非即堅等。
違此比量。頌中初半明地等大。自相身覺即 觸所攝。後半明彼地等共相。非觸所攝。身不 能覺。唯是分別意識所知。前色性等自相共 相。隨其所應類亦應爾。
[0224c16] 復次地等諸大。於燒等時無異相生。故非根 境。如燒瓶等。於熟位中有異相生。謂赤色等。 此諸異相德句所攝。離此無別實句相生。如
何可言。離德別有地等實句身根所覺。為顯 此義。故復頌曰。
瓶所見生時 不見有異德
體生如所見 故實性都無
[0224c23] 論曰。瓶等燒時有赤色等。諸德相起現見異 前。除此更無實句瓶體。與未燒位差別而生。 瓶等實句若別有體。應如德句有異相起。能
燒所燒和合等位。既無有別實句相生。應如 空等非實有性。亦非色根所取境界。但是分 別意識所知。世俗諦收假而非實。
[0224c29] 復次外道餘乘。各別所執麁顯境相。我已略 遮。今當總破外道餘乘遍計所執一切境相。 謂彼境相略有二種。一有質礙。二無質礙。有
質礙境皆可分析。有質礙故。如舍如林。析即 歸空。或無窮過。是故不可執為實有。無質礙 境亦非實有。無質礙故。猶若空花。又所執境
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諸有無法從 緣生故。猶如幻事非實有體。諸無為法亦非 實有。以無生故。譬似龜毛。又所執境一一
法上。隨諸義門有眾多性。若是實有。應互相 違。復析歸空或無窮過。又所執色應非實色。 是所知故。猶如聲等。廣說乃至。所執諸法應
非實法。是所知故。猶如色等。由此道理。一切 所執若有若無皆非真實。諸有智者應正了 知。有無等境皆依世俗。假立名相。非真勝
義。復次已破其境。復為破根。先破餘乘。故說 頌曰。
眼等皆大造 何眼見非餘
[0225a18] 論曰。眼等五根皆四大種。所造淨色為其自 性。故契經言。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