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heng Guang Bai Lun Shi Lun 大乘廣百論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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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八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邊執品第六
[0229c28] 如是已辨根境皆虛。復為滌除非真句義邊 執垢穢。故說頌曰。
諸法若實有 應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 定知非實有
[0230a03] 論曰。若一切法性相實有。應不依他而得成 立。既色等法必依他成。如此彼岸定非實有。 鵂鶹所執實等句義。有等為因而得顯了。有
等句義復因實等。為自所依方可了別。又色 等法待自因緣。及光明等而得顯現。不見少 法自體為依。故色等塵皆非實有。若言相待
雖立別名而此彼岸其體實有。即色等故。同 喻不成。此說不然。色等相待體相無異。此彼 兩岸相待有殊。故此彼岸非即色等。其體非
實。同喻得成。又彼所宗實等句義。若無因立。 應似空花。若有因成。應同幻事。故不可執其 體實有。數論宗中色等諸法。不離樂等依樂
等成。樂等亦應依他而立。若不爾者。轉變應 無。有因無因類同前說。是故色等其體非真。 復次諸外道宗執有瓶等。即色離色皆不得
成。以必依他瓶等可了。如前同喻。其體非真。 不可說言。瓶等即色瓶依色了。故不依他。所 以者何。故次頌曰。
非即色有瓶
[0230a22] 論曰。非即色體可立有瓶。聲等亦成瓶自性 故。色非聲等為其自性。如何可立色即是瓶。 聲等亦應非即瓶體。義同色破。故不別論。又
一一瓶多法為體。色等不爾。如何即瓶。色等 即瓶應如瓶一。瓶即色等應如彼多。故不可 言瓶。與色等體俱實有相即而成。若謂色體
散時。體非瓶聚即轉為瓶。亦應色體散時。體 是色聚轉成非色。若色聚時亦瓶亦色。是則 一法應有二相。此前已破體應成多。是故瓶
等非即色等。有作是說。離色有瓶。德實異故。 應無此失。瓶依有等方可了知。是假非真已 如前說。又不可執離色有瓶。所以者何。故次 頌曰。
非離色有瓶
[0230b07] 論曰。非離色等別有實句。瓶衣等物為色等 依。所以者何。瓶衣等物若非色等。應如空等 非色等依。是則應無瓶衣等物。以不共德無
故如意。意必是無。非無常故。如先所破我 虛空等。是故瓶等非離色等。若即若離。義既 不成。瓶等皆虛。理應成立。
[0230b13] 復次瓶等色等互相依成。理俱不然。故次頌 曰。
非依瓶有色 非有瓶依色
[0230b16] 論曰。瓶等色等體皆非實。如何定立能依所 依。此中依言或表因義。欲顯實德。因果不成。 鵂鶹子執依瓶等因有色等果。此違比量。謂
非色等瓶等為因。是色等聲所詮表故。取色 等心所緣境故。如色性等常故無因。數論師 執依色等因有瓶等果。亦違比量。謂非瓶等
色等為因。不離彼故。樂等性故。即如色等彼 執色等。與其有性非即非離。非即有故。應如 兔角。非瓶等因。若言色等即是有性。應同有
性體無差別。若言色等樂等為性。既許體同。 無斯過者。此亦不然。違汝自宗根境別故。復 大過失。樂苦癡三有性亦同。應無異故。若
言樂等非是有性。應如兔角。其體都無。色等 亦應同彼非有。不相離故。如樂等三是即一 切皆非實有。故非色等為瓶等因。
[0230c02] 復次勝論者言。彼立同性與諸法一。有斯過 者。我立同性與諸法異。由相異故。應無此失。 諸法相望有同有異。法體局別。所以名異。有
性該通。所以名同。通局既殊。故相有異。由相 異故。異外有同。若如是者。同異句義。應異性 外別立有同。有同異故。如所同法。若言不爾。
此同異性。境界異故。異外無同。其所同法。境 界一故。法外有同。若爾諸法應有異性。所以 者何。故次頌曰。
若見二相異 謂離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 應離瓶有異
[0230c13] 論曰。若見諸法同異相異。即於法外別立有 同。既見諸法同異相殊。應於法外別立有異。 同異二相俱遍諸法。異應如同離法別有。設
許法外有異有同。此復應有餘同異性。如是 展轉同異無窮。則不可知二相差別。二皆遍 故。俱無窮故。異應如同名同非異。同應如異
名異非同。是故法外無別同異。又若實等與 有性別。應不能知實等是有。帶別相智不能 審知。餘別相法。前已具辨。如何世間於非
有性實等法上起有智耶。若言實等雖非有 性與有合故起有智者。則實等法假名為有。 體非真有。應說為無。如邊鄙人立飡立溺。
便痢不洗。不嚼楊枝。假號為牛。非真牛犢。 實等亦爾。假有真無。又汝應言。何者真有餘 與有合。假說有耶。若言有性是真有者。其理
不然。無差別故。有與實等齊有智緣。如何可 言一真一假。又真有假有應非一。智緣真假 相別故。如王與王使。又言實等其體各異。有
性是同。故與有別。此亦不然。實等真體亦無 有異。但可功能相等有別。有性亦爾。功用有 殊。云何定執有異實等。所以者何。俱所知故。
竝非無故。同有用故。應互相似皆異皆同。是 故有性非離實等。
[0231a07] 復次今應問彼。法外有性以何為喻知實有 耶。若言如一所依實等。其相各別不生數智。 一數是同能生數智。法與數合名一瓶等。由
相異故。實等非一有與法殊。此為同喻。若爾 瓶等非一智知。體非一故。如二三等。若言瓶 等體雖非一而一合故名為一者。是則此一
雖非瓶等與瓶等合。應名瓶等。為顯此義。故 次頌曰。
若一不名瓶 瓶應不名一
[0231a16] 論曰。譬如一數與實等合。不名實等。如是實 等雖與一合。應不名一。更互相合義無別故。 世間不應名一瓶等。或復實等與一合時。為
成一相。為當不爾。若成一相應捐實等。一數 相非實等體故。若捐實等。一數應無。以數必 依實等成故。若言實等不成一相。應非一智
一言所了。雖與彼合。體非彼故。如空合人智 言各別。若如槊等與人合故。雖與人異而得 人名。其理不然。彼假說故。若言實等名為一
者。亦是假說。理又不然。無真一故。若言一 數是真一者。理亦不然。智言同故。若言一數 遍該實等。實等不爾。故非真一。理亦不然。前
已破故。謂不應為一智所緣。實等亦應非真 有異。於實等上起數智言。既說為假。於其 數上實等智言。例亦應爾。相待智言二無別
故。如何可說一假一真。故立量言。所執實等 非真實等。數智數言所行境故。如一二等。所 執一等非真數體。實等智言所行境故。猶如
實等。是故一切其體非真。又數與實曾無合 時。云何乃言瓶與一合。說瓶為一。所以者何。 故次頌曰。
瓶一曾無合 瓶應無一名
[0231b09] 論曰。實居空處一在實中。處既不同。豈得名 合。則應一數不表一瓶。由處不同如二等數。 若作是說。能依所依體互相遍。故名為合。此
亦不然。故次頌曰。
若色遍於實 色應得大名
敵論若非他 應申自宗義
[0231b15] 論曰。若色等德遍所依實。應如實體亦得大 名。地等處廣既得大名。色等亦然。如何非大。 又色等德應有形礙。稱地等故。猶如地等。是
則色等不依他成。有形礙故。如所依實俱有 形礙。處應不同。實之與德應非因果。如是等 類。過失眾多。汝所立宗。便為散壞。若言色等
德句所攝故無形礙。此亦不然。敵論非他。應 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敘唐捐。我佛法中聰叡 勇猛。見真理者。於汝所宗六種句義。如狂
寱語無承敬心。徒引何益。或復色等依地等 時。為一分轉。猶如樂等。為遍轉耶。若一分 轉。應一實上有德無德有青無青。如是等過。
若言遍轉。色等諸德應亦名大。與實處同猶 如地等。實在空中德居實上。所據各別。如何 處同。我意不言。同依一處。但言德實其體
相遍據空量等。故說處同。德若名大。應更有 德。然德無德。故不名大。敵論非他。應申宗 義。對他敵論自敘唐捐。或復此中言雖難德。
同實名大而意難實。同德無形以其處同。猶 如色等。我宗地等。皆有形質如何同德。無形 礙耶敵論非他。應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敘唐
捐。或復色等與其果實同依因實和合而生。 諸因實中果體皆遍。處無別故。德應如實。亦 立大名。實應如德不立大稱。若言我宗實大
非德不可相類。其理不然。敵論非他。應申宗 義。對他敵論自敘唐捐。或復彼宗極微量小。 眾微和合起麁果時。麁果與因處無別故。極
微與色應成麁大。色與麁果應成極微。若言 我宗因小果大色無形量。理亦不然。敵論非 他。應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敘唐捐。
[0231c16] 如是已說有。數色等離實有體多。諸過難其 同異性如有應遮共。德如數餘。不共德及業 差別。如色等破。於諸實中各別轉故。勝論所
執唯有爾所為心言因顯諸法有。以理推究。 皆不得成。故不應執。又說頌曰。
有數等能相 顯所相不成
除此更無因 故諸法非有
[0231c23] 論曰。已辨有性數及色等不能顯有自所依 法。除此無有餘決定因。可證諸法其體實有。 不可無因立有諸法。勿有所立一切皆成。故
不可言諸法實有。應隨世俗假說非無。唯此 無愆堪任推究。異此違越世俗己宗。鵂鶹所 宗實等非有。非有性故。猶若空花。有性亦無。
非實等故。猶如兔角。是故皆虛。
[0232a01] 復次數論者言。諸法不待有性數等而可了 知。故先諸失於我無過。為破彼言。復說頌 曰。
離別相無瓶 故瓶體非一
一一非瓶故 瓶體亦非多
[0232a06] 論曰。色香味等體相不同。別根所行非餘根 境。離彼諸法無別有瓶。故如色等瓶體非一。 既不許一瓶體應多。一一非瓶如何多體。色
等性相展轉不同。豈得各成一類瓶體。若一 一法其體皆瓶。共和合時。可名多體。既無此 義。瓶體非多。亦不應言。瓶體實有。而不可說
為一為多。兔角龜毛非實有故。豈不色等合 成軍林。說名一多。瓶亦應爾。此唯世俗假說 軍林。其中都無軍林實體。若執實有。應如瓶
破。汝亦不說別有軍林。又色香等無共合義。 故不可說和合為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非無有觸體 與有觸體合
故色等諸法 不可合為瓶
[0232a19] 論曰。合謂其體展轉相觸。此唯有觸。謂地水 等色聲香味。非觸所攝。如何相觸或觸觸耶。 既無有觸。合義不成。如無觸思。終無合義。若
言色等有相觸義。應觸所攝。猶如地等則唯 觸體同類相合色等諸塵。定無合理。合則便 失。色等性故。設許色等聚集名合。而色等
性終非實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色是瓶一分 故色體非瓶
有分既為無 一分如何有
[0232a28] 論曰。色等聚集總說為瓶。色唯一分。理非瓶 體。不可以瓶為瓶一分。如是聲等例亦應然。 一一非瓶。皆瓶分故。如是瓶分。理亦不成。
[0232b02] 有分既無。分為誰分。色等一一其體非瓶。除 此更無真實瓶體。瓶體無故。瓶分亦無。豈色 等塵實為瓶分。軍林等物假說為有。分與有
分即離難思。應隨世間所見而說。不可委細 推究其真。又若色等體實是瓶。一切應瓶。故 次頌曰。
一切色等性 色等相無差
唯一類是瓶 餘非有何理
[0232b10] 論曰。瓶衣車等所依事中。色等能依性相無 別。若色等體皆實是瓶。衣等亦應皆是瓶體。 即色等故。如共許瓶。或所執瓶應非瓶體。即
色等故。如衣車等。色等不應同而有異。依之 建立瓶等類殊。汝宗更無同異性故。不由細 分安布差別。令其瓶等其相有異。同以色等
為自性故。瓶等不應異於色等。違自所執因 果一故。如瓶衣等有不異失。色等亦然。即 一瓶故。又不應說色異味等不異瓶等。故次 頌曰。
若色異味等 不異於瓶等
瓶等即味等 色何即瓶等
[0232b22] 論曰。瓶等即用味等為體。應如味等與色有 異。故不可言色異味等。不異瓶等理相違故。 亦不應言味等一一與色等異不異瓶等瓶等
即用。色等諸法以為自體。無別性故。如是已 辨色等諸法與瓶等一其義不成。今當顯說 與瓶等異理亦不成。故次頌曰。
瓶等既無因 體應不成果
故若異色等 瓶等定為無
[0232c01] 論曰。地等大體攬色等成。故五大因即五唯 量。謂攬聲量成於空大。更加觸量成於風大。 復加色量成於火大。又加味量成於水大。總
攬五量成於地大。大望瓶等同體相成。如量 能成。同類果故。若異色等。瓶等無因。既無 有因。體應非果。以一切果待因成故。是故若
言瓶等異色。即應瓶等非果非因。非色等故。 如龜毛等。又非根境。非因果故。色根所行無 非因果。此非因果根所不行。或復應無瓶等
諸法。非因果故。如石女兒。自性許因思我許 果。根所顯故。無不定失。如是數論所立瓶等。 若一若異皆不得成。
[0232c13] 復次勝論者言。瓦等細分生瓶等故。瓶等有 因。既有其因。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