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 Wu Liang Shou Fo Jing Shu Miao Zong Chao 觀無量壽佛經疏妙宗鈔
Scroll 3
Click on any word to see more details.
觀無量壽佛經疏妙宗鈔卷第三宋四明沙門知禮述
[0208c07] ◎二辯體前文解釋能說所說。能觀所觀皆 能詮名。今辯此名所詮之體。欲令學者因筌 得魚。尋名顯體。尋名意在忘名。顯體知無別
體。此乃今師釋名辯體之妙意也。復應了知。 釋名是總。總三法故。三章是別。別三法故。是 故解釋通別二名。無不義具教行理三。能說
之佛。既具三身。所說觀境各具於三。故云釋 名總於三法體章別在法身。宗用別當餘二教 相一章分別總別。今之辯體雖在一法一必
具三。故明體禮體底體達三種之義。雖論三 義但是法身中三。未明餘二各三。故涅槃玄 云。總唱祕藏故當其名。法身攝一切法。不縱
不橫以當其體。般若攝一切法如面三目。以 當其宗。解脫攝一切法。如三點伊。以當其用。 如此敷演。即是其教。非但經體義成。餘義亦 顯 (文畢)
今出其意空假皆中故三屬體假中皆空 故三屬宗。中空皆假故三屬用。用是解脫特 喻三點。點是文字故宗當般若。特喻三目。目
能照明故。法身之三特泯縱橫。彰離念故故 知釋名總於九法。辯體別在法身中三。然九 不多。三不為少。方是圓教總別之義。此自分
二。初牒起略示。名傍是賓。體正是主。名是 假名體是實質。一切名下。皆有其質。二釋論 下。正釋主質四。初據二文定體。諸法當處。不
生不滅非有非空。無能無所。離言說相。離名 字相。離心緣相。離此等相。名為實相無相之 相也。誰人不具何法不然。若論證知唯有諸
佛。故法華云。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 稟圓說者初心即用佛智照境。故能信解諸 法實相。既解實相。亦解諸法實性。實體實力。
實作。實因。實緣。實果。實報。實本末究竟等。 十法既實。即是實生實佛。實依實正。一色一 香無非中道。一切諸法皆是佛法。既一切皆
實。實外無餘。復何得云餘皆魔事。應知此說 以理簡情。若離心緣能所等相名為實相。介 爾有相即為魔事。故別教已下至六道法。皆
有能所心緣等相。魔能說之悉名魔事。故知 一切皆魔一切皆佛。以情分別一切皆邪。離 情分別一切皆正。今簡情取理而為經體。應
知實相全體照明。稱為真心。亦名本覺。覺體 遍故諸法皆實。若指其要。不離現前分別之 念。念即本覺覺即經體。無別經體以為所詮。
以此覺心觀於依正。能所即絕待對斯忘。妙 觀之宗自茲而立。若不爾者。何須得體方立 經宗。實相印者。印即符印亦信也。亦印定義。
乃以所詮定其大小及以邪正。理符佛旨方 可信從。小乘三印無常無我。此之二印印於 生死。寂滅一印印於涅槃。小乘涅槃與生死
異。故各印之。所詮符此則可信受。是小乘經 非魔外說。大乘一印即一實相。二種生死三 德涅槃。其體是一。究竟真實。義符於此可以
信受。是大乘經非小非外。今據此經圓實為 大。若從彼論三藏對衍。通別二教亦名一印。 今不取二。唯圓實相名一印也。則能說之人。
所觀依正。四種淨穢。五逆罪等。其性不二。以 此一印為經正體。二無量下。為四章所歸。無 量功德等者。經用歸也。經之力用亦名功德。
力有滅惡之功。用有生善之德。滅一切惡生 一切善。是故功德受無量名。如此功德共嚴 實體。其猶帝王治亂育民。以此功德莊嚴聖
躬。種種眾行即經宗也。從理起行全理成修。 如水為波波還歸水。宗必會體。故云既趣。通 則萬行別觀十六。故名眾行。言說問答即經
名也。能詮之名在於言說。言義幽奧。復須問 答種種詮辯。以立經名而彰實體。問題目為 名。何嘗問答等邪。答名能詮體。一部言句
皆能詮名。如法華經本迹十妙。以為其名但 題是總。故就題釋名。餘之四義皆遍始終。故 一經之名問答詮辯等。從後向前。示能歸法。
不別云教。兼在名中。自稟曰名。化他為教。自 他雖異俱是能詮。故知四章同歸一體。三譬 眾下。約二喻顯尊。體於四章。猶如北辰眾星
環拱。又似東海萬水潮宗。以其四章不暫離 體。一切諸法無理不成。經體既然。安得不辯。 四故以下。以一印結示。三書家下。具明體德。
體對釋名。但在一德。所謂法身。蓋釋名中。總 示三法。利根雖解。鈍者未明。何者以總示文 帶於宗用。體混其中。情想叵忘。本性難顯。故
於總後。別示靈源。永異四魔。諸法皆實。於彼 圓伊。當上一點。絕思絕議。非用非宗。而其性 融。一不定一。如伊一點。點不孤然。故直法
身非法身。法身必具般若解脫。故別顯體而 談三義。雖彰三德意在法身。以空假皆中。是 故明三名為體德。中三。初約禮義明法身。書
既以體而釋於禮。故今以禮而釋於體。禮別 尊卑意崇君父。前明魔事已揀偏邪。今之 臣子唯揀宗用。故君父體即是法身。諸佛所
師萬法朝會。體非修證理絕言思。欲使標心。 強稱貴極。斯是本覺非寂非照。亦是法性非 深非廣。第一義諦名為本性法身德也。尋能
詮名欲識此體。體顯故行。令修觀者以此體 德體彼依正。一一貴極成妙宗矣。二復次下。 約底義明般若德空即中故。故般若德是諸
法底。亦名本源淵府實際。若得中體則能窮 暢也。論云。智度即實相般若。佛以觀照般若 於諸法中證此智體。故云窮底。然法性甚深
無有底際。云窮底者。良由佛以無底際。智稱 性而證。義言窮底。七方便人以有底智。故不 能到諸法源底。若圓教人。從名字即以信解
心。窮智度底。五品觀行窮底。十信相似窮底。 四十一位分證窮底。唯佛與佛究竟窮底。以 此底義辯於經體。則彰法性甚深第一義空。
名般若德也。尋名識體體顯。故行令修觀者 以此體德。窮彼依正。一一到底成妙宗矣。三 復次下。約達義明解脫德。假即中故。故解脫
德是一切法自在之體。復具一切真實名義。 若識此體則於諸法通達自在。復於世間及 出世間一切異名。一中解多多中解一。論云
般若。亦實相般若。般若解脫名殊義一。故互 舉也。前明底義以觀照般若窮實相底。今明 達義以文字般若。說實相般若種種名也。七
方便人迷此體故。於諸異名壅塞障礙。圓教 行人名字體達。觀行體達。相似體達。分真體 達。論今舉佛究竟體達。達義辯體。則彰法性
無量如來藏義。名為真性解脫德也。令修觀 者以此體德達彼依正一一無壅成妙宗矣。 三明宗。宗謂宗要。此經之要在修心妙觀感
於淨土。心觀即是一心三觀。釋名之中其相 已委。感土之相。此文備論。今經妙宗。在此因 果。且分為二。初標列。二有人下。隨釋二。初
簡示宗體。以其宗體一異之相。人多惑之。故 須簡示。文二。初簡二。初簡宗體一二。初牒言 略斥。宗是因果。此屬於事。體是一性。此屬於
理。雖不相捨。二義須分。定執是一。於義實 乖。故云不用。二何者下。據義廣破三。初約義 破。宗是宗趣。趣果趣理。趣果必因。若趣理者。
要須修觀。觀有明昧理有證不。皆成因果。故 云宗既是二。體本是理。觀雖趣理。理非明昧。 因果依理。理非因果。如波依水波有千差。水
常是一。故云體即不二。不談諸法同一理性。 則不名為大乘經體。故云二即非體。不論修 證因果二法。則非佛經所證宗趣也。二如梁
下。立喻破。屋空梁柱雖不相離。若謂是一則 無虛實也。三宗體下舉過結。二簡宗體異二。 初牒言破。雖破是一不可執異。若其定異則
二物孤調。宗異於體則非全性而起成修。觀 行有作屬於八倒。既不符理信非圓宗。故云 邪倒無印體。若異宗則理不即事。事外之理
其體不周。法性之體既異因果。則一切法皆 成別有。二宗體下。舉過結。二今言下示。今據 普賢觀經。驗其宗體不定一異。故彼經云。大
乘因者諸法實相是。大乘果者。諸法實相是。 實相因果不異而異。非倒有印。此為妙宗。因 果實相不一而一。非事外理此為妙體。豈同
他立定一定異。他不聞此。偏說奈何。講茲疏 文。合知宗體。唯想事境。三觀靡施。正同次家 邪倒無印。可傷之甚。二今此下。就體明宗三。
初依經直示。大乘之法。其要在心。心具易知。 色具難解。故止觀云。因通易識。果隔難知。故 觀自觀他。皆修心觀。今觀淨土須求於心。心
能具故。心能造故。心垢土垢。心淨土淨。此猶 通示。未是的論。的在一心。頓修三觀。此觀觀 於安養依正畢竟清淨。名心觀淨。此觀能令
四佛土淨。如是方為此經宗致。二四種下。約 土廣明三。初列四土。二各有下。立淨穢。隨文 釋義。教觀俱沈。用義解文。解行可發。前釋觀
字文中明示一心三觀。又文頻示心觀為宗。 至結宗云修心妙觀能感淨土。今消此文四 土淨穢。須準此觀為四淨因。若依諸文逐其
四土。各論土因。何能通貫前後之文焉。令聞 者證無生忍。初五濁輕為同居淨者。此淨甚 通。須知別意。如戒善者。四教凡位。皆悉能令
五濁輕薄。感同居淨。而圓觀輕濁。感同居淨。 依正最淨。如此經說地觀已去一一相狀。比 於餘經修眾善行。感安養土。其相天殊。言體
析巧拙有餘淨穢相者。此土人眾。淨相亦寬。 析觀感穢。可在三藏。體觀感淨不專通人。 衍門三教對三藏析。俱明體法。通但空體。
別次第體。圓不次體。三人生彼俱感淨相。圓 人最淨如觀音疏。別向圓修。圓七信去。見彼 依正。同於實報。住行及通。見相俱劣。今經妙
體須異三人。故同居有餘所明淨相。文通意 別。須以前後頓觀之文。妙宗之語。解此通文 令歸的趣。言次第頓入實報淨穢者。若論實
證。此土唯有圓聖所居。別人初地證與圓同。 稱實感報。有何優降。今就教道十地不融。致 所感土異於圓人。故約漸頓分於淨穢。言分
證究竟寂光淨穢者。若就別人同圓證實。論 寂光者唯約真因。對圓極果而分淨穢。今論 教道詮於極果。但斷無明一十二品。寂光猶
穢。圓知須斷四十二品。名究竟淨。仍要了知 圓人始終。能用上品常寂光理。而為觀體。今 談究竟意成行人修心妙觀也。三娑下釋名
相。但釋土名略指淨穢。若的論四淨能感之 因。唯一圓觀。已如向述。文四。初釋同居。同 居約人。淨穢約土。謂凡人聖人。同居穢土也。
淨土亦有凡聖同居。二處凡聖凡即是實。聖 通權實。始證為實。應來為權。次於泥洹者。泥 洹涅槃梵音新舊爾。生安養者煩惱調伏近
於涅槃。故名為次。皆正定聚者。三聚判也。若 如此土博地凡夫。屬邪定聚。發心修行未不 退者。屬不定聚。得不退者屬正定聚。若生安
養不論高下。五逆罪人臨終十念得往生者。 亦得不退。故云皆正定聚。起信論明初心生 彼住正定。故小彌陀經云。生彼皆得阿鞞跋
致同居淨中。極樂當其上品土也。若依今經 十六觀門圓妙修者。通惑縱存生於彼土。常 覩勝相。如此土華嚴諸大乘會機所見也。二
釋有餘三。初約修斷釋名。九種行人合生彼 土。藏二。通三。別住行二。既修空假皆方便 道。別向圓信所修雖實。猶居似道。判屬方便。
不生分段。蓋除四住。約此修斷得名方便。斷 通餘別故曰有餘。二釋論下。據經論釋相。小 乘雖云同入法性。而執法性體類虛空。子果
若忘永無身土。大乘法性體具色心。子果若 忘身土廣大。釋論以大。對破小乘界外無土。 特云出界而有淨土。小乘法性無有色心。是
故特云受法性身。又引法華遇餘佛者。即有 餘土佛也。此約滅後不值四依不生實信。自 謂永滅而生有餘。蒙佛開權即能決了。三就
中下。明利鈍淨穢。彼土利鈍。唯約大說。若 在此土已修中觀生彼則利。佛乃為說不次 第法。若在此土未修中觀。生彼則鈍。佛乃為
說次第法也。利根居上。故云指上。指下例此。 利根所見同彼實報。故名為淨。鈍根所見相 劣於上。故名為穢。以今利鈍驗前體析。唯
圓名體。前三皆析。別向觀中稍同圓體。三 釋實報三。初約因果釋名。行真實道者。圓人 初從。別人十向能於諸法。稱實觀中也。中
理今開。即感妙報。色心不二。毛剎相容。純是 法身菩薩所居。尚簡圓似。況七方便。收簡語 寬。宜善分別。二仁王下。依經論釋相。仁王借
別而名圓位。三賢十聖借別名也。住果報者 名圓位也。三賢既與十聖同住果報。驗是實 報。不證中道寧住實報。故知名別。其義屬圓。
今取果報證實報土。問前明實報無有二乘。 今那忽云迦葉起舞。答須知四土有橫有豎。 仍知橫豎只在一處。如同居土趣爾一處。即
是實報。若破無明轉身入者。斯是法身同佛 體用。稱實妙報。則六根淨人。亦莫能預。豈居 二乘。此則一處豎論實報。若未破無明。即身
見者。此乃諸佛乃大菩薩。為堪見者。加之令 見實報土也。蓋有機緣雖未破惑。已修中觀。 如華嚴會及諸座席雜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