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 Fen Lu Shan Fan Bu Que Xingshi Chao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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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著述者多立名標異)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0046a26]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0046a27]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0046a28]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0046a29]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0046b02] 出俗五眾所以為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為性。剃髮染衣為相。 今若氷潔其心。玉潤其德者。乃能生善種號
曰福田。不然縱拒。自貽伊戚。便招六聚之辜。 報入二八之獄。故五篇明犯。違犯持行自成 七聚。彰持順持諸犯冥失。而新學之徒率多
愚魯。未識條例。寧辨憲章。隨戒。昏同霧遊。罪 報類之觀海。致使順流長逝。貪蜜滴而忘歸。 為成重業。豈超悟而知反。故毘尼母論云。僧
尼毀禁而受利養。不現在受者。為向地獄故 也。然則業隨心結。報逐心成。必先張因果廣 明相號。使持戒佛子觀果知因焉。就中先明
戒護是違失之宗。後明篇聚名報之相。初中 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由戒護是生善 中最建立功彊故。使違損便招重報。明了論
述戒護多種。且略引之。謂在心者名之為護。 在身口者名之為戒。有護不必有戒。有戒其 必是護等。經中明佛讚得戒護人有多章句。
略述八種。一者如王生子為民所敬。得戒護 人生聖種中。後必得聖。如紹王位。二者如月 光明漸漸圓滿。戒護亦爾。諸功德等隨時增
長。乃至得解脫知見。三者如人得如意寶珠 隨願皆果。得戒護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 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愛惜紹位。得戒護人
因戒護故。必得成聖。理須愛惜不得毀損。五 者如人一目愛之甚重。此人亦爾。由戒護故 得離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貧人愛少資
糧。此愛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國王三事具 足便愛此國。一足財。二欲塵。三正法。得戒護 人亦爾。住戒護中無量功德。心安無憂悔生
長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藥。戒護亦爾。不 應棄捨。由此離一切惡故。如是因緣功業深 重。不可輕犯。犯致大罪。二者列名釋位。中分
二別。初明篇聚。後明果報。初中五篇七聚約 義差分。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 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偷蘭遮。四
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此上六 名並無正譯。但用義翻略知途路。初言波羅 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
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 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已 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
多解云。由與魔鬪。以犯此戒便墮負處。四 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 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為名。又
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眾法絕分為名。故 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眾所不容 受。以此當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說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問上言若犯此法 名為斷頭。準此而言。必無重犯。戒亦非 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有戒
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 波羅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淫眾多 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此說別脫戒。由
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 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 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
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餘法界中男女亦爾。今 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比丘自 餘諸淫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
懺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 律云。打謗犯重比丘。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 同吉羅。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
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 過深厚。不任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諭 此望不階聖果為言。問淫戒雖被污染但名犯
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廣張相。如下懺 法中說。戒體定在常恒清淨。世中有人犯一 淫戒。初乃惶懾。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
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焉 知但犯一淫諸淫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 儼然。下之五聚義同初受。故同法之儔理須
明察。若先嚴淨識託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 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 成。必須無覆。早纖還成本淨進入僧儔。若迷
上所設自懷藏疾不參眾務。財法並亡。便冐 受用。自他俱屓。豈不悲乎。不亦誤哉。問淫 已被染。諸戒猶全。何故不階聖位。答明了論
解。此四重戒隨毀一重諸餘戒分用則無力。 如人身中四處得死。隨損一處身命便死。由 戒力弱不發定慧也。十輪云。若犯四重毀法
謗聖。死入阿鼻。如是之人於其一身不能盡 結。必墮惡道。若有於我法中出家持根本戒 常勤勇猛。一切供養終不虛受。何以故。志求
解脫。乃至捨命終不犯毀。何以故。以四根本 三乘依住故。四分中尼有八波羅夷。前四同 於大僧。後四如別所說。十誦重犯不同此律。
同名之罪則有重犯。同種之罪則無重犯。此 據初篇以言故。文云。學悔沙彌犯僧殘令次 第僧中行覆藏六夜出罪等。餘如別部中說。
明了論云。律中說罪有五部者。解云。此間為 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有二義。一成就根本 義。二隨順根本義。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
解云。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一遠方便。如 行淫時。先起心未動身口責心即滅。二者次 方便。謂動身就彼或口說欲作。此對人懺滅
通名吉羅。三近方便。至彼人邊或欲摩觸身 未交前是偷蘭遮。期行淫事故摩觸。非為戲 樂故成偷蘭遮不成僧殘。此罪對人懺。第四
身交是根本也。前三方便皆為成就故名部。 若根本未成前三可懺。若已成就前三逐根本 悉不可懺。此即隨順義。餘三例此部。四分中。
但言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若準十誦則 偷蘭分輕重。明了論中唯結一品。然偷蘭吉 羅體通。彼此類解應知。如懺法中更述。二者
僧伽婆尸沙聚。善見云。僧伽者為僧。婆者 為初。謂僧前與覆藏羯磨也。言尸沙者云殘。 謂末後與出罪羯磨也。若犯此罪僧作法除
故。從境立名。婆沙云。僧伽者為僧。婆尸沙 者是殘。若犯此罪垢纏行人非全淨用。有殘 之罪由僧除滅故也。四分中正明僧殘便成
上解。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絕為名也。毘尼母 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 殘。理須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應強與波
利婆沙等由隣重罪故也。若約其種則有十 三。僧如隨相。尼有十七。六異七同。廣如別 說。明了論解。第二僧伽胝尸沙部有五十二
罪。諸部說此罪不同。此乃正量部名有三義。 薩婆多部稱僧伽婆尸沙。有一義與正量部 同。解云。由戒見眾人和合。是僧伽義。由此二
不同不由定慧佛所立戒。故言戒同。同一正 見。故言見同。婆尸沙者為殘。若犯此罪。僧中 受房舍利養上中下內最在其外。故名為殘
也。摩那埵者翻為悅眾意。隨順僧教咸懷歡 喜。阿浮訶那者翻為呼入眾也。正量部胝尸 沙三義。初如前解。第二救義。謂由僧拔濟得
免此罪。三者勝義。向犯罪時成下劣人。由僧 拔濟還得清淨從劣得勝。三者偷蘭遮聚。善 見云。偷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
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 之罪故也。又翻為太罪。亦言麁惡。聲論云。正 音名為薩偷羅。明了論解。偷蘭為麁遮耶為
過。麁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所 言過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過也。如牛 突籬援破出家域外故。然過名亦通。此罪最
初犯為過。後者從初受名。如後牛隨前者亦 得過界。然偷蘭一聚。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 列七聚六聚。並含偷蘭。或在上下。抑有由也。
律中或次僧殘後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 也。如初二篇遠近方便。及獨頭正罪破僧盜 四之類也。或在提舍尼下。則是威儀所攝。罪
名輕也。如第二篇遠方便。及輕獨頭之罪。謂 裸身用髮等例是也。然戒與威儀通別互舉。 通則戒戒並非威儀。皆名犯戒也。若據別以
論。上之三篇過相麁著。能治名戒也。下四過 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若就均雜往分。前四 是均無非正果。下三為雜。通輕及因。然偷
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也。四波逸提聚。義翻 為墮。十誦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故也。四分 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十。因財事生犯。貪慢
心彊。制捨入僧。故名尼薩耆也。餘之九十單 悔別人。若據罪體同一品懺。尼二百八戒。入 第三篇。三十捨墮。餘入別懺。種相同異如別
顯之。出要律儀云。尼薩耆舊翻捨墮。聲論云。 尼翻為盡。薩耆為捨。波逸提者本名波藥 (夷割反) 致也。明了論解波羅逸 (羊達反) 尼柯部有三百六
十罪。正量部翻為應功用。三義解之。一罪多 輕細難識好毀。二性罪及制罪。三好毀犯者。 應作功用對治勿令滋廣。薩婆多云。波羅夜
質胝柯翻為應對治。恒須思惟。若犯即覺。上 座部云。波質胝柯翻為能燒熱。此罪得大叫 喚地獄。因時能焦熱心。果時能燒然眾生。但
有三部有二方便。三十九十故百二十。無偷蘭 遮有二吉羅。五波羅提提舍尼聚。義翻向彼 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云。此罪應發露也。
即比律戒本中具明悔過之辭。僧有四種。如 下具陳。尼有八種。與僧全別。明了論解。第四 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翻為各對應說。謂
對人說所作業也。六突吉羅聚。善見云。突者 惡也。吉羅者作也。聲論正音突 (徒勿反) 膝吉栗 多。四分律戒本云式叉迦羅尼。義翻為應當
學。胡僧云守戒也。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 學隨守以立名。十誦云。天眼見犯罪比丘如 駛雨下。豈非專翫在心。乃名守戒也。此律有
百眾學。尼法指同大僧。七聚之中分此一部 以為二聚。身名惡作口名惡說。或云突吉羅 惡說者。必有解判如疏述之。明了論解云。非
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 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 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薩婆
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也。同 翻一名而義兩別。分輕重中。重者名獨柯多。 輕名學對。梵音息叉柯羅尼。中國世音息佉
柯羅尼。同翻為學對。若不動身口輕。責心即 滅。若動身口則重。對人方滅。此間不解。分別 輕重通名眾學謬矣。若但心地起無方便。若
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若懺根本方便隨滅。 重罪重責心。輕罪者但云不應起如此心。是 名責心懺法。亦通下用。四分戒律。通束二百
五十以為綱要。上已依篇聚具列。粗釋名目 餘不盡者。其二不定法。託境以言通該六聚。 若論罪體生疑不信是突吉羅。文彰三罪二罪
者。略舉生疑之事。廣如疏述。七滅諍中罪亦 通有。但為競於四淨彼此未和故。制七藥用 以除殄。文義既廣理相又深。徒勞宣釋終未
窮盡。故略不述。而僧尼同數共成通戒焉。問 五篇七聚何義離合。今上所明但云六聚。答 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當宗所明。但云五種
犯五種制五犯聚。其六聚七聚即四分下文。 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義則入五中。一者 名均。二則體均。三者究竟均。不具此三通入
聚攝。而六七差分者亦有義意。六中合突吉 羅以同體故。七中離於惡說以過多故。問上 具張六聚名體。請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
言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 提舍尼。五突吉羅。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者 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
羅。七者惡說。且列兩名。廣如戒本疏說。問 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 此言虛實。答兩列定數約指為言故。諸部通
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約境明相乃 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為持犯蹊徑耳。律 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為所防。
今準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說八萬。 僧則略有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二明所 犯果報就中分二。初料簡起業輕重。二引文
證成來果。初中起業要託三毒而生。然毒之 所起我心為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 中具明業相。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
報淺深並由意業為本。故明了論解云。破戒 得罪輕重不定。有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 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或由不
信生。謂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 或由疑生為定佛制為非佛制為定得報不定 得報。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若不由如此
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今隨三性具列罪相。 一者善心犯戒。謂如僧祇中。知事比丘闇於 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波羅夷。或見
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 苦 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不以無知 便開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即律文云愚
癡波羅夷。乃至吉羅亦爾。又如薩婆多去。年 少比丘。不知戒相。塔上拔草罪福俱得。若論 來報受罪則輕。由本善念更不增苦。不免地
獄由違受體。若犯性戒具受二罪。謂業道也 及以違制。若犯遮戒如壞草木。但得一罪。以 化教中本不制故。無情可惱。若後懺洗復本
清淨。不同犯性。廣如下智論中說。二不善心 者。謂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 語。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麁惡言犯罪。一者
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 受戒。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 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故成
論害心殺蟻。重於慈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 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如十誦。調達破 僧犯偷蘭已。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道尚墮
阿鼻。故地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 威神所不能轉。廣如卷未陳說。三無記心犯 者。謂元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
造。如比丘方坐高談。虛論費時。損業縱放身 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