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 Fen Lu Shan Fan Bu Que Xingshi Chao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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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 (注撰非少立名標顯)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0104c06]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0104c07]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0104c08]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房舍五行調度眾具法附)
[0104c09]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0104c10]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0104c11]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 (造立像寺法附)
[0104c12]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0104c13]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0104c14]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 (四儀法附)
[0104c15]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0104c16]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 (謂出世正業比丘所依法)
[0104c17]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0104c18]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0104c19]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0104c21] 夫形居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 若受用有方。則不生咎戾必領納。乖式便自 陷深愆。故初總分制聽後依門而解。何名為
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 用。有違結罪。何名為聽。謂百一衣財。隨報 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就初分三。謂三
衣坐具漉水袋也。後中分四。謂百一諸長糞 掃俗施亡五眾衣輕重等例。今解初制。前明 三衣分二。初明衣法後攝衣法。初中分四。一
制意釋名功用。二作之方法。三加受持法。 四雜出料簡。言制意者。薩婆多云。欲現未曾 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此三名。為異
外道故。分別功德論。為三時故制有三衣。冬 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亦為諸蟲故。智 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
身無恥。白衣多貪重著也。十誦為異外道故 便以刀截。知是慚愧人衣。雜含云。修四無量 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出家也。準此而名則
慈悲者之服華嚴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等。 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裟等。薩婆多 五意制三衣也。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
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 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制令畜三。便具 上義。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沙門標幟。鉢是出
家人器。非俗人所為。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 少欲少事等。當宗外部多為寒故制三。四分 又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故。次釋名者。增
一云。如來所著衣名曰袈裟。所食者名為法 食 (此袈裟衣從色得名。下文染作袈裟色。味有袈裟味。若據此土所翻通名為臥具。即三十中臥具者。三衣總
名。如文中) 。四分云。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 所劫。應作安陀會儭體著。欝多羅僧僧伽梨 入聚落著。而此三名諸部無正翻。今以義譯。
慧上菩薩經。五條名中著衣。七條名上衣。大 衣名眾集時衣。義翻多種。大衣云雜碎衣。以 條數多故。若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七條者
名中價衣。從用入眾衣。五條者名下衣。從用 院內道行雜作衣。若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 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名。但
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七九條也。若就 通相。亦有縵僧伽梨。則隨力所辨。隨用分三。 非無大分宗體。三明功用者。大悲經云。但使
性是沙門污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 於彌勒佛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遣 餘。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
我袈裟有五功德。一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 等四眾。於一念中敬心尊重。必於三乘受記。 二者天龍人鬼。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
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 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若眾生共相違反。念 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
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 欺十方諸佛。僧祇云。僧尼有戒德。俗人索破 袈裟段。欲禳災者。得與小者等。二作衣方法
八門不同。一求財如法。謂非四邪五邪興利 販易得者不成。律云。不以邪命得激發得相 得犯捨墮衣。不得作等。二財體如。必須厚重
熟緻者。若細薄生疎綾羅錦綺紗縠細絹等。 並非法物。律云。文繡衣不成受持故。僧祇一 切生疎毛髮樹皮衣草衣皮衣並不成。五百
問云。生絹不得作。必不現身者得。以作成如 法故。僧祇龍著袈裟。免金翅鳥難。必不順教。 則所被無力故。三色如法。四分云。上色染衣 不得畜。當壞作袈 裟
色 (此云不正色染。具有正翻) 。若作五納 衣者。得上色碎段者。裁作五納亦得。涅槃云。 聽受衣服皮革等。雖聽畜種種衣。要是壞色。
十誦云。一切青黃赤白黑五種純色衣不得 著。除納衣。戒本三色。青泥棧也。薩婆多云。 五大色衣不成受。作三衣得作餘衣著三點
淨。用紺黑青。除三衣餘衣三點淨。得皂木蘭 一切得受。純青淺青碧等點淨。得作衣裏用。 若赤白黃不純大色者亦得。若以不如法色
染訖。更以如法色染覆成受持。袈裟者。秦云 染也。如結愛等亦名染真紫色蘇方地黃柰 黃花黃色並是非法。僧祇云。真緋欝金染紅
藍染皂色青染花色不聽用。聽用根葉花樹皮 下至巨摩汁等。戒本青黑木蘭。下文廣有染 法。青謂銅青。黑謂雜泥等。木蘭者謂諸果汁 等
(此翻律者北方為木蘭染法。僧祇律在吳地翻以不見故) 。予於蜀郡。親見木 蘭樹皮赤黑色鮮明。可以為染。微有香氣。亦
有用作香者。如善見所說。遣教法律經中五 色者。此非正錄。無知者用之。四分云。若青若 黑若木蘭。一一色中隨意壞。善見云。善來比
丘。瓦鉢貫左肩。青色袈裟赤色鮮明 (準此木蘭色也) 。若 見著五大色衣比丘。有智慧者當言。此是遭 賊失衣比丘 (準此赤色不合受也)
。準上律論及經。並不得 純色。必有須壞。不壞不成受持。著著得罪 如隨相中。四量是非。四分云。安陀會長四 肘廣二肘。欝多羅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
亦爾。然此下衣極成窄小。當取通文。律言。 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準此無定 量。任時進不。雖爾亦須楷準。故十祇中。各
立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五肘廣 三肘。若極大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 長四肘廣二肘半者並如法。若過若減成受
持。以可截續故。鉢若過減不成受。不可截 續故。若過量外應說淨。不者犯捨墮 (說時應在受後。以 法衣外者為長) 。五分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不
必依肘。五條數多少所以唯隻。如疏鈔中。四 分云。從九條乃至十九條五條十隔等。十誦 云。若五七九十一若十五。若過應割截作。薩
婆多云。僧伽梨三品九條。十一十三是下品。 十五十七十九名中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 五條名上品。四分至十九條云。若復過是不 應畜 (錯注不字)
。今時有三十三條等。無正教制開。 聖迹記云。如來著十三條大衣。智論云。是麁 布僧伽梨也。準此以為大準。隨力辨之。六堤
數長短。四分文不了。五條七條。具明定量長 短大衣準同。婆論云。大衣下者兩長一短。中 者三長一短。上者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
增減。成受持著用得罪。所以須割截者。四分 云。不為怨賊所剝。十誦與外道異故。律中沙 門衣三種賤。一刀賤 (謂割壞故) 。二色賤 (不正色染)
。三體賤 (謂糞 掃世棄者) 。七重數多少。四分等律云。不得細薄。大 衣二重餘二衣並一重。此謂新者。若用故者。
十誦云。四重作大衣。二重作七條五條等。薩 婆多云。若新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餘如 十誦。故彼律云。若三重作大衣坐具。若以新
衣重縫作時吉。過限墮。中間悔摘却者吉。律 中糞掃衣隨意多作。薩婆多云。重縫三衣。設 有因緣。摘分持行到於異處。名不離衣宿。若
死者前言本界內。後言應與看病人。以本是 一衣同受持故。律師云後是定義。八作衣方 法。四分大衣七條要割截。五條得襵葉。僧祇
若作衣餘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麁行急竟 受持後更細刺。中含云。世尊親為阿那律裁 三衣。八百比丘。同時為連合即成。四分尼五
日不成僧伽梨得墮。比丘犯吉羅。薩婆多有 緣得一端 [疊*毛] 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少一衣 五肘外若少二衣十肘外有長者須說淨。四
分得縵衣廣長足。若裁割作衣。便少令揲葉 作。若作五納衣。得上色碎段衣。亦得裁作五 納衣。五分若染縵衣作條。又縫葉著衣 (今時揲葉 納多縫著)
。或襵作衣葉 (四分開襵下衣) 。或半向上半向下作 葉。一切吉羅。若以雜色線縫著衣上。作條幅 處。此是外道法偷蘭。阿難奉教。為諸比丘作
衣法。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葉兩向靡。 若得衣不足。乃至一長一短作。若猶少者聽 揲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多會。準此本是
大衣少故。下例成之。受法正從二品。理須 類用。十誦中有縵僧伽梨等。僧祇不得畫作 葉。對頭縫之。應割截作葉。極廣應四指。極 狹如 䵃
麥。不得橫葉相當。縫衣葉後衣宣 脫。應作馬齒縫。衣上下破應安緣。要須却 刺。急時如前分別。借俗人被作三衣中。先作 淨安紐受持。十誦佛自教。比丘施
[革*玄] 紐法。 前去緣四指施 [革*玄] 。後去緣八指施紐。應如是 作。準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故。出毘柰
耶律。十誦又云。却刺者是佛所許。如法畜 用。直縫不得。是世人衣。為異俗故。又防外 道故。又云。以一尺二尺物補衣。皆應却刺。
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物與僧。及與看 病人。四分但云縫僧伽梨準用十誦。三千威 儀云。三衣揲四角。十誦亦爾。四分挽角令正
安揲等。又云。應安鉤紐肩上揲障垢膩處。 十誦若糞掃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 落。便補揲作鉤蘭施緣。佛言。即當割截。上
安揲得成受持。十誦明文開著入。準此貧少 衣服。定開入俗。三明受衣法。就中分二。對 首心念也。初中四分但云三衣應受持。若疑
應捨已更受。有而不受吉羅。而無說文。昔有 人依僧祇法者。彼護衣與四分不同 (僧祇一夜通會。四分唯 對明相) 。今依十誦 (以受持相類故)
。若大衣中。隨條數多少。 而有正從兩別。大衣正有十八品。從有六品。 七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五條正有三品。 從有二十一。通合言之。七十二種三衣。縵通
三處合為一也。餘如鈔疏中。今先受法。應前 安陀會為始。此衣正有三品。謂割截襵葉揲 葉也。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亦云屈 襵衣持 (若揲葉令外相同割截。刺一邊開一邊者云) 。揲葉衣持。餘同十 誦 (若兩邊俱縫者。但同縵衣)
。若論從者 (即用大衣十八品七條二品等) 大德一心 念。我比丘某甲。此安多會二十五條衣受。四 長一短割截衣持 (揲葉準同乃至七條。其文準用改之)
。若縵衣者 (上明 從者據安多會為言。若欝多羅僧僧伽梨。並準此改革。縵衣改名為別。今據大衣) 。十誦云。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縵僧伽梨受持
(餘二衣準 改) 。若中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欝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 (揲葉準改。 若從衣中。準前改法)
。若上衣者云。此僧伽梨若干條受。若 干長若干短割截衣持 (揲葉準用。以通九品條堤不同。隨衣改之故不定指。不 同中下二衣少相易明)
。上明三衣受竟。律制並須三說。彼 律受戒前教言。我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條 受。若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三說乃至安陀 會亦爾
(此未割者是縵衣也。若全未割截。豈得將來入受戒) 。薩婆多云。五大 色者不成受。則孝僧白布袈裟等非法。如是 例之。多有黑青赤黃四色。無多白者。正言如
上不成。今以凡情苦受。此則一生無衣覆身。 一死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悲哉。次明捨 法 (準用僧祇。四分無文)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
梨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餘二衣同之。一 時受一時捨越毘尼。若尼受餘二衣者。十誦 云。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衣厥修羅
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厥修羅衣持三說 (準似 祇支國計不同) 。是衣覆肩衣。長四肘廣二肘半。是覆肩 衣持三說
(今則改張衣相不同本法。但云如法作。不言肘量應成) 。僧祇云。當作 衣覆肩。名覆肩衣。不者越罪。兩衣祇支得提 罪。尼祇支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互減過亦
提尼。五衣者。覆肩衣水浴衣及三衣也 (準此部別不同。 四分令有祇支覆肩等) 。二明心念法。五分獨住比丘。三衣 中須有所換易應具儀。手執衣心生口言。我
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三說已。然 後受所長之衣。亦如前威儀。云我比丘某甲。 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餘二衣同準。四雜料
簡分三。初明受捨是非者。十誦云。借衣離宿。 但懺墮罪。不得捨衣。五分諸比丘不捨先受 持衣。更受餘衣成受。先三衣說淨亦得。不捨
故吉羅。善見欲易三衣。無人可對。以手捉衣 自說名字者成。若不捉不說者不成。諸受持 衣。雖被穿破不失受。若上二衣。廣邊八指內。
長邊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如小指甲失 受。有橫縷者不失。安陀會廣邊四指內。長邊 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失。補竟受持。薩婆
多但使緣斷則失受。善見云。若施人賊奪。 若失罷道作沙彌。若捨若離宿。並名失 (穿失如上) 。 四分中。若失想道斷難緣等失受。具有四礙
染隔情界。失不失犯不犯。並如隨相及鈔疏。 薩婆多。三衣雖不受持過日無離衣罪。有壞 威儀缺衣二罪 (不同善見) 。若本說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又捨此衣已。更受餘衣。前衣說淨。不 者犯長。二補治浣染者。十誦云。以小段物補 衣。若却刺者。不須說淨點淨。若直縫者。段段
須說。不者段段得二罪。毘尼母云。若長衣未 滿十日。未作淨施。納已作淨。縫著納衣上得 畜。若納未淨。縫已淨衣著納。此名衣和合淨。 通二種淨法
(文中縫之準前時刺) 。善見若衣欲破未穿。或 一條二條。先以物補後。割却故者不失受。袈 裟背處欲破。當轉著兩邊。先合刺連相著後。
以刀破開。然後却刺緣不失受 (多論緣斷便失。隨情兩論) 。袈 裟若大減却。若小以物裨。皆不失受。若浣增 色脫色上色。皆不失受。五分衣若弊壞聽補
治。以複線却刺。亦得直縫 (十誦不開縫者。理須時刺一針) 。四分 中三衣壞聽著納。重線編邊。隨孔大小方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