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 Fen Lu Shan Fan Bu Que Xingshi Chao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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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 (注撰非少立名標顯)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0104c06]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0104c07]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0104c08]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房舍五行調度眾具法附)
[0104c09]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0104c10]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0104c11]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 (造立像寺法附)
[0104c12]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0104c13]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0104c14]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 (四儀法附)
[0104c15]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0104c16]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 (謂出世正業比丘所依法)
[0104c17]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0104c18]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0104c19]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0104c21] 夫形居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 若受用有方。則不生咎戾必領納。乖式便自 陷深愆。故初總分制聽後依門而解。何名為
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 用。有違結罪。何名為聽。謂百一衣財。隨報 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就初分三。謂三
衣坐具漉水袋也。後中分四。謂百一諸長糞 掃俗施亡五眾衣輕重等例。今解初制。前明 三衣分二。初明衣法後攝衣法。初中分四。一
制意釋名功用。二作之方法。三加受持法。 四雜出料簡。言制意者。薩婆多云。欲現未曾 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此三名。為異
外道故。分別功德論。為三時故制有三衣。冬 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亦為諸蟲故。智 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
身無恥。白衣多貪重著也。十誦為異外道故 便以刀截。知是慚愧人衣。雜含云。修四無量 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出家也。準此而名則
慈悲者之服華嚴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等。 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裟等。薩婆多 五意制三衣也。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
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 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制令畜三。便具 上義。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沙門標幟。鉢是出
家人器。非俗人所為。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 少欲少事等。當宗外部多為寒故制三。四分 又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故。次釋名者。增
一云。如來所著衣名曰袈裟。所食者名為法 食 (此袈裟衣從色得名。下文染作袈裟色。味有袈裟味。若據此土所翻通名為臥具。即三十中臥具者。三衣總
名。如文中) 。四分云。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 所劫。應作安陀會儭體著。欝多羅僧僧伽梨 入聚落著。而此三名諸部無正翻。今以義譯。
慧上菩薩經。五條名中著衣。七條名上衣。大 衣名眾集時衣。義翻多種。大衣云雜碎衣。以 條數多故。若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七條者
名中價衣。從用入眾衣。五條者名下衣。從用 院內道行雜作衣。若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 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名。但
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七九條也。若就 通相。亦有縵僧伽梨。則隨力所辨。隨用分三。 非無大分宗體。三明功用者。大悲經云。但使
性是沙門污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 於彌勒佛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遣 餘。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
我袈裟有五功德。一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 等四眾。於一念中敬心尊重。必於三乘受記。 二者天龍人鬼。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
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 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若眾生共相違反。念 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
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 欺十方諸佛。僧祇云。僧尼有戒德。俗人索破 袈裟段。欲禳災者。得與小者等。二作衣方法
八門不同。一求財如法。謂非四邪五邪興利 販易得者不成。律云。不以邪命得激發得相 得犯捨墮衣。不得作等。二財體如。必須厚重
熟緻者。若細薄生疎綾羅錦綺紗縠細絹等。 並非法物。律云。文繡衣不成受持故。僧祇一 切生疎毛髮樹皮衣草衣皮衣並不成。五百
問云。生絹不得作。必不現身者得。以作成如 法故。僧祇龍著袈裟。免金翅鳥難。必不順教。 則所被無力故。三色如法。四分云。上色染衣 不得畜。當壞作袈 裟
色 (此云不正色染。具有正翻) 。若作五納 衣者。得上色碎段者。裁作五納亦得。涅槃云。 聽受衣服皮革等。雖聽畜種種衣。要是壞色。
十誦云。一切青黃赤白黑五種純色衣不得 著。除納衣。戒本三色。青泥棧也。薩婆多云。 五大色衣不成受。作三衣得作餘衣著三點
淨。用紺黑青。除三衣餘衣三點淨。得皂木蘭 一切得受。純青淺青碧等點淨。得作衣裏用。 若赤白黃不純大色者亦得。若以不如法色
染訖。更以如法色染覆成受持。袈裟者。秦云 染也。如結愛等亦名染真紫色蘇方地黃柰 黃花黃色並是非法。僧祇云。真緋欝金染紅
藍染皂色青染花色不聽用。聽用根葉花樹皮 下至巨摩汁等。戒本青黑木蘭。下文廣有染 法。青謂銅青。黑謂雜泥等。木蘭者謂諸果汁 等
(此翻律者北方為木蘭染法。僧祇律在吳地翻以不見故) 。予於蜀郡。親見木 蘭樹皮赤黑色鮮明。可以為染。微有香氣。亦
有用作香者。如善見所說。遣教法律經中五 色者。此非正錄。無知者用之。四分云。若青若 黑若木蘭。一一色中隨意壞。善見云。善來比
丘。瓦鉢貫左肩。青色袈裟赤色鮮明 (準此木蘭色也) 。若 見著五大色衣比丘。有智慧者當言。此是遭 賊失衣比丘 (準此赤色不合受也)
。準上律論及經。並不得 純色。必有須壞。不壞不成受持。著著得罪 如隨相中。四量是非。四分云。安陀會長四 肘廣二肘。欝多羅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
亦爾。然此下衣極成窄小。當取通文。律言。 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準此無定 量。任時進不。雖爾亦須楷準。故十祇中。各
立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五肘廣 三肘。若極大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 長四肘廣二肘半者並如法。若過若減成受
持。以可截續故。鉢若過減不成受。不可截 續故。若過量外應說淨。不者犯捨墮 (說時應在受後。以 法衣外者為長) 。五分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不
必依肘。五條數多少所以唯隻。如疏鈔中。四 分云。從九條乃至十九條五條十隔等。十誦 云。若五七九十一若十五。若過應割截作。薩
婆多云。僧伽梨三品九條。十一十三是下品。 十五十七十九名中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 五條名上品。四分至十九條云。若復過是不 應畜 (錯注不字)
。今時有三十三條等。無正教制開。 聖迹記云。如來著十三條大衣。智論云。是麁 布僧伽梨也。準此以為大準。隨力辨之。六堤
數長短。四分文不了。五條七條。具明定量長 短大衣準同。婆論云。大衣下者兩長一短。中 者三長一短。上者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
增減。成受持著用得罪。所以須割截者。四分 云。不為怨賊所剝。十誦與外道異故。律中沙 門衣三種賤。一刀賤 (謂割壞故) 。二色賤 (不正色染)
。三體賤 (謂糞 掃世棄者) 。七重數多少。四分等律云。不得細薄。大 衣二重餘二衣並一重。此謂新者。若用故者。
十誦云。四重作大衣。二重作七條五條等。薩 婆多云。若新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餘如 十誦。故彼律云。若三重作大衣坐具。若以新
衣重縫作時吉。過限墮。中間悔摘却者吉。律 中糞掃衣隨意多作。薩婆多云。重縫三衣。設 有因緣。摘分持行到於異處。名不離衣宿。若
死者前言本界內。後言應與看病人。以本是 一衣同受持故。律師云後是定義。八作衣方 法。四分大衣七條要割截。五條得襵葉。僧祇
若作衣餘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麁行急竟 受持後更細刺。中含云。世尊親為阿那律裁 三衣。八百比丘。同時為連合即成。四分尼五
日不成僧伽梨得墮。比丘犯吉羅。薩婆多有 緣得一端 [疊*毛] 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少一衣 五肘外若少二衣十肘外有長者須說淨。四
分得縵衣廣長足。若裁割作衣。便少令揲葉 作。若作五納衣。得上色碎段衣。亦得裁作五 納衣。五分若染縵衣作條。又縫葉著衣 (今時揲葉 納多縫著)
。或襵作衣葉 (四分開襵下衣) 。或半向上半向下作 葉。一切吉羅。若以雜色線縫著衣上。作條幅 處。此是外道法偷蘭。阿難奉教。為諸比丘作
衣法。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葉兩向靡。 若得衣不足。乃至一長一短作。若猶少者聽 揲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多會。準此本是
大衣少故。下例成之。受法正從二品。理須 類用。十誦中有縵僧伽梨等。僧祇不得畫作 葉。對頭縫之。應割截作葉。極廣應四指。極 狹如 䵃
麥。不得橫葉相當。縫衣葉後衣宣 脫。應作馬齒縫。衣上下破應安緣。要須却 刺。急時如前分別。借俗人被作三衣中。先作 淨安紐受持。十誦佛自教。比丘施
[革*玄] 紐法。 前去緣四指施 [革*玄] 。後去緣八指施紐。應如是 作。準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故。出毘柰
耶律。十誦又云。却刺者是佛所許。如法畜 用。直縫不得。是世人衣。為異俗故。又防外 道故。又云。以一尺二尺物補衣。皆應却刺。
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物與僧。及與看 病人。四分但云縫僧伽梨準用十誦。三千威 儀云。三衣揲四角。十誦亦爾。四分挽角令正
安揲等。又云。應安鉤紐肩上揲障垢膩處。 十誦若糞掃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 落。便補揲作鉤蘭施緣。佛言。即當割截。上
安揲得成受持。十誦明文開著入。準此貧少 衣服。定開入俗。三明受衣法。就中分二。對 首心念也。初中四分但云三衣應受持。若疑
應捨已更受。有而不受吉羅。而無說文。昔有 人依僧祇法者。彼護衣與四分不同 (僧祇一夜通會。四分唯 對明相) 。今依十誦 (以受持相類故)
。若大衣中。隨條數多少。 而有正從兩別。大衣正有十八品。從有六品。 七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五條正有三品。 從有二十一。通合言之。七十二種三衣。縵通
三處合為一也。餘如鈔疏中。今先受法。應前 安陀會為始。此衣正有三品。謂割截襵葉揲 葉也。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亦云屈 襵衣持 (若揲葉令外相同割截。刺一邊開一邊者云) 。揲葉衣持。餘同十 誦 (若兩邊俱縫者。但同縵衣)
。若論從者 (即用大衣十八品七條二品等) 大德一心 念。我比丘某甲。此安多會二十五條衣受。四 長一短割截衣持 (揲葉準同乃至七條。其文準用改之)
。若縵衣者 (上明 從者據安多會為言。若欝多羅僧僧伽梨。並準此改革。縵衣改名為別。今據大衣) 。十誦云。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縵僧伽梨受持
(餘二衣準 改) 。若中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欝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 (揲葉準改。 若從衣中。準前改法)
。若上衣者云。此僧伽梨若干條受。若 干長若干短割截衣持 (揲葉準用。以通九品條堤不同。隨衣改之故不定指。不 同中下二衣少相易明)
。上明三衣受竟。律制並須三說。彼 律受戒前教言。我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條 受。若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三說乃至安陀 會亦爾
(此未割者是縵衣也。若全未割截。豈得將來入受戒) 。薩婆多云。五大 色者不成受。則孝僧白布袈裟等非法。如是 例之。多有黑青赤黃四色。無多白者。正言如
上不成。今以凡情苦受。此則一生無衣覆身。 一死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悲哉。次明捨 法 (準用僧祇。四分無文)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
梨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餘二衣同之。一 時受一時捨越毘尼。若尼受餘二衣者。十誦 云。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衣厥修羅
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厥修羅衣持三說 (準似 祇支國計不同) 。是衣覆肩衣。長四肘廣二肘半。是覆肩 衣持三說
(今則改張衣相不同本法。但云如法作。不言肘量應成) 。僧祇云。當作 衣覆肩。名覆肩衣。不者越罪。兩衣祇支得提 罪。尼祇支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互減過亦
提尼。五衣者。覆肩衣水浴衣及三衣也 (準此部別不同。 四分令有祇支覆肩等) 。二明心念法。五分獨住比丘。三衣 中須有所換易應具儀。手執衣心生口言。我
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三說已。然 後受所長之衣。亦如前威儀。云我比丘某甲。 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餘二衣同準。四雜料
簡分三。初明受捨是非者。十誦云。借衣離宿。 但懺墮罪。不得捨衣。五分諸比丘不捨先受 持衣。更受餘衣成受。先三衣說淨亦得。不捨
故吉羅。善見欲易三衣。無人可對。以手捉衣 自說名字者成。若不捉不說者不成。諸受持 衣。雖被穿破不失受。若上二衣。廣邊八指內。
長邊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如小指甲失 受。有橫縷者不失。安陀會廣邊四指內。長邊 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失。補竟受持。薩婆
多但使緣斷則失受。善見云。若施人賊奪。 若失罷道作沙彌。若捨若離宿。並名失 (穿失如上) 。 四分中。若失想道斷難緣等失受。具有四礙
染隔情界。失不失犯不犯。並如隨相及鈔疏。 薩婆多。三衣雖不受持過日無離衣罪。有壞 威儀缺衣二罪 (不同善見) 。若本說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又捨此衣已。更受餘衣。前衣說淨。不 者犯長。二補治浣染者。十誦云。以小段物補 衣。若却刺者。不須說淨點淨。若直縫者。段段
須說。不者段段得二罪。毘尼母云。若長衣未 滿十日。未作淨施。納已作淨。縫著納衣上得 畜。若納未淨。縫已淨衣著納。此名衣和合淨。 通二種淨法
(文中縫之準前時刺) 。善見若衣欲破未穿。或 一條二條。先以物補後。割却故者不失受。袈 裟背處欲破。當轉著兩邊。先合刺連相著後。
以刀破開。然後却刺緣不失受 (多論緣斷便失。隨情兩論) 。袈 裟若大減却。若小以物裨。皆不失受。若浣增 色脫色上色。皆不失受。五分衣若弊壞聽補
治。以複線却刺。亦得直縫 (十誦不開縫者。理須時刺一針) 。四分 中三衣壞聽著納。重線編邊。隨孔大小方圓 補。不得孔大以小物補令縮小。應及孔小廣
二指大補治。應須桄張治之。律令早補宜同 善見。多論不問大小。緣不斷者不失。此言通 漫。兩用無損。四分云。縫衣患曲。以赭色土絣
治。十誦云。衣服恒須淨潔如法。不爾則人非 人訶。第三受用擎舉。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 如眼目。著大衣者不得摙木石土草。掃地敷
臥具坐具等。不得脚躡敷坐臥上儭身著。若 入聚落不得曳衣。去村遠揲著肩上。近村有 池汪。水洗手脚已。若無者取草木拭塵土。然
後著衣紐而入。若逢奔車逸馬。當在上風避。 若有泥棘道迮者。不得揩突。門小側身下者 曲身。治禪病經懺重罪者。脫僧伽梨。著安陀
會。供僧苦役。乃至掃塔除糞。經八百日滿已。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等。十誦所行之處。與 衣鉢俱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入
聚落。俗人處犯罪。僧祇亦云。比丘三衣鉢須 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當敬三衣如塔 想。五分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
毛羽飛走相隨。四分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 行之處。與衣鉢俱。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 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明了論
受功德衣著一。披一得入聚落。留一衣。四分 衣法中有五緣。留僧伽梨。若有恐怖若疑怖。 二若雨若疑當雨。三經營僧伽梨。四若浣染。
五若深藏舉入聚落。必須著割截衣。十誦若 納衣施鉤闌。當割截入村聚。僧祇得借著大 衣入俗。五百問云。不能著大衣入聚落。但持
著肩上行者不犯。僧祇若著脫三衣。必須取 衣。近身然後脫著之。不得脫園中衣著一內 衣求入聚落衣。應先求入聚落衣。自近脫園
中衣。舉已然後著入聚落衣。從聚落出已。應 取園中衣自近。抖擻入聚落衣。著常處後。著 園中衣 (此謂僧伽棃也) 。著內衣法。不得脫入聚落內衣
已。方求覓園中內衣。脫園中內衣。著入聚落 內衣亦爾。亦不得先著入聚落內衣。於下挽 出園中內衣。先著園中內衣。不得挽聚落內
衣出。應從一邊著一邊出之。不著者擗揲舉 之。因風吹衣落。制入聚者必帶紐行。若無用 針綴。無針者下至手捉。若衣無紐隨入家家
得越心悔。有而不著越毘尼。披衣時當通肩 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手中出角頭 如羊耳。五分亦得四揲大衣枕之。中含多處
文云。枕大衣臥七條中。婆裟中亦爾。三千 威儀經。不著泥洹僧。不得著僧祇支。如是重 重。乃至最上著僧伽梨 (故知三衣上下重著) 。五分律云。比
丘反著衣入村。人見不喜。訶云。與不割截衣 無異。世尊訶責結罪。若出村入村。為草木鉤 衣破裂。風雨塵土污坌入葉中。日暴壞色。鳥
污者。聽為護衣故聚落外反著之。若衣下易 壞。聽顛倒著衣。上下安鉤紐及帶。雨時不應 倒著。四分反著衣同之。舍利弗問經。初聽偏
袒者。謂執事恭敬故。後聽通肩披衣。示福田 相故。律中至佛前上座前。方偏袒也。經中通 肩披衣。五百世中入鐵甲地獄。三千威儀。若
無塔寺無比丘僧。有盜賊處。國君不樂道。到 彼國不著三衣者得。若三衣在下。身在高處 坐不得。決正二部律論著大衣者。入村見師 僧上座別人不得禮
(由敬處尊當自陳意) 。三千威儀云。著 三衣不得向佛塔上座三師。亦莫背不得口 銜及兩手奮。毘柰耶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 云。不排著肩上。而垂臂肘前
(以垂臂上名象鼻也) 。五百問 云。無中衣時。得著大衣上講禮拜。小衣不近 身淨潔者。無七條者。五條亦得入眾食禮拜 等
(準此行路見塔。著下衣者不得作禮) 。不著三衣受食犯墮。借人 三衣著不得出界經宿。界內不限日數。十誦 亦云。不著袈裟食者得罪。不云三衣。五分得
新衣令有德人暫著得福。僧祇得乞小片衣 與俗人禳災。雜含佛令取阿難欝多羅僧與婆 四吒女著。賢愚經師子敬著袈裟人故成佛。二
明作法攝衣界。其自然攝衣界十五種不同。 如隨相中。此但明加羯磨者。大義如鈔別疏。 今略明之。一切大界凡有三種。若界大無伽
藍。但有住舍。此須結之。謂僧院外勢分內得 護衣。勢外界內不免失衣。二界與伽藍等。及 界小於伽藍。此二不須結。結竟院外勢分內。
反成失衣故也。諸家立法不同。有立無村結 法者。今解不問有無。並須結之。以結除其妨 難故。若有村者現除懸結 (以村後去隨去置衣) 。若無村者
現結懸除 (未來村有不得置衣。若村去者還得攝也) 。以先結成故。直由 染礙情礙隔礙界礙故失衣。不由村來去。便
令衣界增減也。此是定義。五分等律明文。任 情量取。薩婆多中。所以除者五義。一聚落不 定衣界是定。二為除誹謗。為除鬪諍。為護梵
行等。四分中初結衣界。界有村住。後因有事。 方言除之。加法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結不失衣界。除村
村外界。白如是。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一說戒。今僧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 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
失衣界。除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 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 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解 衣界法
(律云。應先解衣界。後解大界十誦先解大界。衣界亦失故) 。文云。大德僧 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
忍聽。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住 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不失衣界。誰諸長 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不失衣界者
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同一住處同一說 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二明坐具者。四分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長 佛二搩
(吒革反。謂展大母指與中指相去也。此字應法。搩字才邊桀也。足邊桀者此 磔 字也。癡革反。謂 足一舉為 磔 。二舉為步。二義各別)
。手廣一搩手半。廣長更增半搩 手。諸部論搩不定。今依五分。佛一搩手長 二尺。準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彊。此用二 尺為搩手。準姬周尺也。此通陰陽。諸國常
準不改 (即唐令云尺者。用一尺二寸為尺) 。但隨流俗則不定量 (就此 唐國用尺。則有五六種不同) 。明了論云。人長八尺。佛則倍之。 丈六是也
(故廣引正證知尺大小) 。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 四重。伽論亦同。僧祇云。不得趣爾厭課持小 故 [疊*毛] 作敷具。當二重作。若欽跋羅一重。劫貝
二重。不得屈頭量縮量水灑量。欲令乾已長 大者。成便犯墮。受用越毘尼。鼻柰耶云。新尼 師壇。故者緣四邊以亂其色。若作者應安緣。
五分須揲四角。不揲則已。四分云。若減量作。 若疊作兩重並得 (謂二重為本。恐過量故疊) 。十誦不應受單尼 師壇。離宿吉羅。摩得伽云。離宿不須捨墮。非
佛制故。亦不應離宿。僧祇云。更增者二重三 重對頭却刺。互減互過皆波逸提。諸律增者 於緣外增之。四分七百結集中得畜。不截坐 具 (是非法故擅而行之)
。準益縷之相不截不犯。過量坐具 不截而畜。亦應無罪 (此跋闍子擅行十事。便於閻浮提僧斷了) 。此應久 廢。今往往重興。則用跋闍妄法也。十誦作不
益縷邊尼師壇淨。伽論言。不接頭者墮 (今時通量 取增文。則長五尺等並結提罪) 。如法者準初量已截斷施緣。若 坐時膝在地上者依增量。一頭一邊接 禆
之。 此是定教正文 (不依此法。一生無如法處坐) 。薩婆多佛在時比 丘。不臥者多故小。後開益縷際。從織邊唯一 頭更益一搩手。令比丘臥僧臥具
(今時有戒本。一搩者此是 十誦律。四分有者錯用故。準論凡長水尺六尺。廣三尺。僧臥具八尺四尺) 。四分明坐具法 異。不須用之。但用增法
(必欲準用亦須畜之不成受持且將說淨) 。僧祇 坐具者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巨 磨 (此翻牛屎) 。唯得敷坐。善見云。須受持不合淨施。
不出其文。義加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說 (其用法大同鉢也。準例加法持之) 。 若破壞須換易者當捨之。文同受法。改下云
今捨也。僧祇得敷坐。在道行。得長疊中疊著 衣囊上左肩上擔。若至坐處。當敷而坐。若置 本處。當中揜之。後徐舒而坐。凡坐法應先手
按然後乃坐。賢愚經舍利弗以尼師壇著左 肩上。入眾降邪道。鼻柰耶多文。著肩上入 出坐禪。今在左臂定是非法。三漉水袋法。
物雖輕小所為極大。出家慈濟厥意在此。今 上品高行尚飲用蟲水。況諸不肖。焉可言哉。 故律中為重蟲命偏制飲用二戒。由事常現
有用者多數故也。餘如隨相中。今故抽現重 明準佛意也。薩婆多欲作住處。先看水中有 蟲不。有者作餘井。猶有捨去。凡用水法。應
清淨者如法漉水。置一器中。足一日用。取上 細 [疊*毛] 一肘作囊。令持戒審悉者。漉水竟著淨 器中。向日諦視看。故有者如前說。僧祇蟲太
細者。三重漉囊。猶有蟲者更造井。諦視有蟲 者捨去。四分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 宏槨。若作漉瓶。若患細蟲出。聽安沙囊中漉
訖還著水中。不得無漉袋行半由旬。無者僧 伽梨角漉 (準須覆袋中。以淨穢相染故) 。此國多用絹作者。余 親取已漉竟水。內黑色器中。微小細蟲無數。
同水塵量故。涅槃有言。塵耶蟲耶。此言信也。 後取緻練作袋漉之方盡。故明此者。由生命 處重無益自他性戒無懺。終須醻報。今不肖
之夫。見執漉袋者言。律學唯在於漉袋。然不 知所為處深損生。妨道者猶不畜漉袋。縱畜 而不用。雖用而不寫蟲。雖寫而損蟲命。且存
殺生一戒。尚不能遵奉。餘之威儀見命常沒 其中。二明聽門分四。初百一諸長。二糞掃衣。 三檀越施。四亡人物。初中分二。謂百一供身
令受持之。長物及餘。令說淨畜。初中薩婆多 云。百一物各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若 似寶入百一物數。不須說淨。餘者一切器與 非器一。外皆應作淨
(謂施俗人) 。僧祇我弟子著三衣 足遮寒苦。若性不忍寒者。弊故衣隨意重著。 五分云。三衣.儭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瘡衣.
蚊厨敷經行處衣.障壁蝨衣.單敷衣 (覆僧臥具。可床四邊。 而下垂四角。各一尺上安坐具) .護髀護踝護 � 護頭衣.拭身巾.
拭手巾.拭面巾.針線囊.鉢囊.革屣囊.如此諸 衣若似衣。皆應受持。下文聽畜針三口。十誦 諸如法所用衣。僧祇支泥洹僧是衣名。作波 利迦羅衣
(晉言助身衣) 。云何受應言。是 (某色) 波利迦羅 衣。我受用故 (應五眾邊而受。謂當法為言) 。善見三衣雨衣尼
師壇等。皆須受持。不合說淨。雖穿破不失受。 應道其名字。手巾得畜二。雜衣隨多少。餘衣 唯得受持一。不得多。十誦七種衣不作淨施。
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六。七及百一供身具。 薩婆多云。百一物中。三衣鉢必須受持。自外 若受則可。不受無過。沙彌畜上下二衣。并畜
泥洹僧僧竭支富羅。隨身所著。各得畜一。自 外一切盡。是長財。除錢穀米。一切長衣。十日 內同大僧法。唯捨作吉羅悔為異。次明長衣
法分二。初明長相後開說淨。初中鼻柰耶云。 長衣者一日成故。僧祇支法 (此是中國梵音。此翻云上狹下廣衣) 。四 分應繫僧祇支入聚落。若安帶若縫之。得上
狹下廣衣。當用作僧祇支。十誦因入聚落露 胸臆。著僧祇支。風吹落應著帶。不者吉羅。五 分不著祇支。入聚落吉羅。僧祇祇支覆肩衣。 長四肘廣二肘。如是受持
(準此衣相。猶有覆肩之量。今時所著者。同律 上狹下廣。此乃後魏中。有師改法裁縫之。又出疏解廣明) 。涅槃僧法 (此云內衣) 。僧祇佛
於僧前。自著內衣。教諸比丘因制戒。十誦作 時著小泥洹僧。三千云。泥洹著法。一不持下 著上。二使四邊等。三襞頭近左面。四結帶於
右面。五當三繞不垂兩頭。餘法如彼。五百問 云。大寒得繫著脚。四分不得反襵著。以白衣 家解露故。應作帶著。不得以上色若錦及白
作。應作袈裟色。廣三指繞腰三周。若得已成 者。當二三四條之。若亂縫合。短者繩續。若細 軟速破作玦 鈕 (此謂以衣繞身訖。用帶圍絹收束之)
。今吳蜀之僧。多 有用此著裙者。十誦五分。作時取衣從後岐 間過。襵著前。著下衣法。左揜其上。兩邊兩 襵。當後兩襵。十誦云。泥洹僧破應權作俱修
羅。若軟體比丘。揩 � 破下。開五寸許。應受之 (此似裙而周縫合) 。五分有著俱修羅衣者。俗人訶言。何 異我等著貫頭衣。便不許著之。安陀會壞。聽
權縫合作暫著 (是類女人裙) 。今時有著偏袒 [袖-由+答] 膊方 裙諸裙臂衣 � 衣等。並無正文可依。十誦五
大色衣一切毛衣偏袖衣複衣一切氈衣一切 貫頭衣兩袖衣一切囊衣一切杉袴褌白衣衣 服不得著。著得突吉羅。四分不得著襖褶袴
行縢手衣草衣皮衣皮帽樹皮衣樹葉衣珠瓔 珞衣鳥毛衣牛馬毛衣。如是諸衣並不合著。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去。一
切白衣外道衣。並不得著。若著如法治。中阿 含云。我說一切衣服飲食床榻園林人民得畜 不得畜者皆不定。若畜便增長善法。我說得
畜反此不得。四分眾僧得種種衣開畜。比丘 須者借著。若處所壞得移餘處。若本所還立。 當依舊安置。若著僧衣。當好愛護。勿令污泥
不得上廁。五分為僧作時。得著僧衣。不得儭 身。作竟浣舉。四分因開著檀越施衣。故瓶沙 王。送所著貴價衣。及貴價 氍 毹。佛令廣三肘
長五肘毛長三指者。應淨施畜。餘廣大長毛 者不得。若大價衣。在地不得在上行。十誦得 坐綾羅錦綺上。不得行。五分繡錦褥敷者吉 羅 (謂俗人家中)
。四分給住房比丘中。開與坐褥臥褥 地敷儭體衣氈被三衣房衣諸藥等。若故不 住者。沙門一切所須皆與。又云。寒雪月患寒 聽著複貯衣。又開鉢囊革屣囊針筩襌帶腰
帶帽拭脚巾攝熱巾裹革屣巾等。及拭面巾 拭身巾捫淚巾。凡寄衣白衣舍。必須染壞色 作沙門衣法。五分借俗人衣。不還則已。四分
不得皮上。坐除邊方。得上色染衣上色錦衣 不得畜。壞色得畜。得畜蚊厨。不得畜皮帽。若 患瘡得畜覆瘡衣。無者僧中取。將出外亦得。
瘡差送本處。中含阿難得王貴衣。令佛蹈已 然後自用。令施主得大福 (餘衣準此) 。四分邊方比 丘。曲開五事。一持律五人受大戒 (以僧少故三年方集)
。二 著重革屣 (以砂石多故) 。三數數洗浴 (生世善故) 。四敷羺羊皮 白羊皮鹿皮為臥具 (以彼方無餘臥具故) 。五聽比丘得衣入
手數滿十日 (以無人可對故) 。律云。東方有國。名白木 條。已外便聽 (按梁時貢職圖。云西蕃白木條國來貢獻。則此在彼東。而邊僧既多用本開
法。律結正罪。必無僧可得。準用無過) 。律云。不得畜師子虎豹狙皮 野狐。及餘不淨可惡等皮。又不得在高大床 上。若獨坐繩床木床牙床。覆以馬皮象皮錦
褥雜色臥具 氍 毹。若用狙毛貯褥等。並不得 坐。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者開。除寶床。不 得乞生皮。若汲水繩斷。聽用皮作索。若戶繩
壞。聽用皮作。若戶樞不轉。若壞聽以皮治裹 之。若以皮作腰帶襌帶皮器並不得。若作帳 軒不得。道行患熱。以衣為覆障。三千云。當畜
善助。謂襌帶也。廣一尺長八尺頭有鉤。三重 用熟韋。餘法如彼應私屏處著之。寒雪國須 襪。聽從非親俗人乞作。不得餘用。毘尼母寒 處聽著俗人靴。五分作
[革*雍] 太深聽齊踝上。比 丘作靴。如鞾法不得。若餘國著富羅。若履更 有所著隨意著之。毘尼母云。所以脫革屣繞
佛行者。以生俗人呵言起慢心故。五百問云。 淨潔靴鞋履。得著禮拜。五分得新履。令淨人 著七步。四分聽為護身護衣護臥具故。在寺
內著。一重革屣。若穿壞以樹皮。若皮補以筋 以毛以皮。為縷線縫之。若得生皮聽自柔治。 若使人柔竟。裁作一重革屣。不得著入聚落。
文中因在道在聚落。脫革屣偏袒有廢。佛言。 若有所取與隨時 (準此開入聚落中不脫革屣偏袒。明文證之) 。又不得用
雜色皮。若持絹布作革屣帶。若編邊若青黃 赤白色等。作革屣等。並不合用。若得錦色革 屣。壞色已聽畜。若以芒草等作革屣亦不得。
若在寺內。聽著蒲革屣。若破以皮著底。不得 畜四種寶屐。若木屐開。上大小便廁屐洗足 屐也。以外一切屐不得畜。二明作淨施法六
門。一制說意。二二施主差別。三開說進不。四 說之法用。五辨施主存亡所以。六明失法不 同。初中薩婆多問曰。此淨施法真耶假耶。答
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 便力故。教令淨施。是方便施。非真施也。令 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問佛何以不直
令畜長財。而彊與結戒設此方便。答佛法以 少欲為本。是故結戒制令不畜。而眾生根性 不同。悟入各異。如昔一時開七寶房舍。比丘
入中便證聖道。所以隨其機報。先制後開。何 故開十日。答佛知法相不緩不急。正開十日。 使籌量布施人縫治作衣及說淨法。母云。若
放逸不說淨者。以惡心故不滿十日。皆犯捨 墮。地持中菩薩法亦有淨施法。涅槃亦爾。二 簡施主法。就中衣藥鉢寶穀米等。並須施主。
前明上三施主。僧祇云。五眾得作。善見云。展 轉者。五眾中隨得一人作施主。真實者。至一 比丘所不言對沙彌也。五分云。五人不應作。
一不相識。二未相諳悉。三未相狎習。四非親 友同師。五非時類。復有四人。一不能讚歎人。 二不與人好名稱。三應淨施五眾。四不得與
白衣。義準前五真實淨主。後四展轉淨主。十 誦不得稱二三人作淨。應與一人。若將他淨 施物不還。應索取。不得者彊奪取語言。佛有
教。為清淨故與汝。汝今將去已犯吉羅。自今 已去說淨者。應籌量與一好人 (謂對首受淨者) 。薩婆多 求持戒多聞有德者而作。除惡邪四重。得戒
沙彌聾盲瘂瞎顛狂心行別住六夜五法人 等。為令清淨作證明。不生鬪諍。如上等人則 不如法。非此人者。用為施主後得物已。於一
比丘邊。稱施主名而說淨。錢寶穀米等。並以 俗人為淨主。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 信檀越。薩婆多云。先求知法白衣等。如後所
說。三請法聽不。先明須請。薩婆多云。應求 多聞人等。若死往他國者。更求清淨者作。欲 令作證明。則名如法。故知對面請也。乃至錢
寶。亦言語令知比丘法。今以檀越為淨主。此 明文開請。次明似不須請。五分云。於五眾中 隨意與之
(似當時指示當部無文。隨二部用。德望高遠不可附及。依五分用。若可召請者必須) 。 請法應具儀至大德所前告本意。許可已然
後說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 為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 鉢展轉淨施主。慈憫故。三請 (準善見文五眾通得) 。若至尼
所告云。我今請比丘尼。為展轉淨施主。幸願 為之 (下三眾例爾。請法無文義加) 。真實淨者 (善見對於比丘。以親對說淨。尼等四眾無 共作法義不開)
。文云。大德一心念。今請大德。為衣藥鉢 真實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真實淨施主。慈 憫故 (三請) 。實施主者。多論云。先求知法白衣語
之。若不知者告令解之。至彼所云。比丘之法。 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為法施 主。後得錢寶盡施檀越。次明合說進不。薩婆
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說淨。涅槃經 云云。四明作淨法。五分獨住比丘。心念說者。 具儀捉衣。心生口言。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
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口言。我此 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初說淨。 施與某甲。從彼取用。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
易。僧祇心念說淨。亦成犯吉。內心說淨而口 不言。是名非法淨越。若口說者無罪。律中捨 故受新。十日一易。應是不說淨者 (或可說淨故令展轉) 。對
面展轉者。至一比丘所。具儀手捉衣口云。大 德一心念。此是某甲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 與。大德為展轉淨故 (彼受請者) 言。大德一心念。汝
有此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今受之 (當語 言。汝施與誰) 。答言。施與某甲 (為淨主名字) 大德一心念。汝
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 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為某甲故。善護 持著用隨因緣 (若鉢藥並準此) 外三律。由前對面作淨
而生諍競。因制不得對面使知。又施主後知 恐犯長。佛言。不應語令知別處說之。善見對 面淨者。并縛相著。至一比丘所胡跪言。我有
此長衣。為淨故我今施汝。正得賞護不得用。 云何得用。若云此是我衣隨長老用。若爾者 得用。若正作法者。同前儀式。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捨與大德。為 真實淨故 (二淨依四分文寫) 。二淨成就者。善見言施與 大德捨與大德與大德等並成。若言願大德
受此衣等不成與。真實受者。言我取我受者 成。若云我當取欲取等不成受。一說成。不須 三遍。五分漫標說者。具儀至比丘所云。長老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長財於長老邊作淨 施。彼應問言。長老此衣於我邊淨施。我持與 誰。答言。於五眾中。隨意與之。彼即語言。我
今與某甲。若須從彼取用好愛護之 (謂展轉淨也。此淨法。 常須記施主及財物所屬) 。又云。革屣令淨人著淨。錢寶淨法 者 (穀米等例同說)
。律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若守園人 所告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文中不云 令淨人持。應須使俗人令知是物準僧祇。不
信俗人。使在前行。至淨主所如前作法若彼 淨人。得淨物來者。應受持之餘有進不。隨相 三十中廣明。五存亡進不。僧祇齊三由旬。知
其存亡。五分知其在世在道以不。薩婆多施 主若死若入異國。更求淨主等。四分無文。隨 意採用。然淨施主法。必準論律。名行高尚
者。令遠近通知。若汎爾恒人。同寺便成失法 (以不知行業不應故) 。六作法失不之義。僧祇沙彌邊作淨。 若受具稱無歲比丘。若死者得停十日。更須 說淨
(有人言。真實主亡則失。展轉者不失。此未讀正律文。明 二 淨俱失。以並非正主) 。若不知 施主存亡便失淨法。不得過十日。薩婆多施
主若死更求淨主。除錢寶穀米一切長財。盡 五眾邊作淨 (二寶俗施主。亦須十日內更請) 。十誦若淨施主是弟 子。被師呵責者。不得作淨。應更淨施餘人。施
主若死。亦須臾覓施主。亡者物不入僧。以 財屬他別人假名施也 (準此前展轉不須者謬矣。又上文一人為主。不得稱二三
人。便與五分漫標有違。或是立法。令取五眾。及至作法常指一人) 。善見若因淨施方 便。藏匿不還。計直犯罪 (故知屬本主) 。僧祇若衣多忘
不識。應取一切衣集著一處當捨言。我此衣 淨施與某甲。我今還捨。應更說之。四分若忘 者更說。論開忘後十日 (此謂可分別者) 。薩婆多若說淨
財寶及以衣財。若人貸之。後時寶還寶錢還 錢。乃至衣財相當者。不須說淨。若還不相似 物。更須說淨 (以非異來貪貯過少) 。毘尼母若衣已說淨及
點淨。納未二淨者縫衣著納。是名衣和合淨 (點淨如隨相中) 。五正色并上色錦。雖和合不成。若先以 正不正色染。後以餘色及正色染。是名色和
合得畜。餘廣如隨相中。二糞掃衣。制著意此 乃世人所棄。無復任用。義同糞掃。論云。一體 是賤物。離自貪著。二不為王賊所貪。常得資
身長道。又少欲省事須濟形苦。故上士著之。 十住婆沙云。著糞掃衣十種利。一不以衣故 與在家者和合。二不以衣故現乞衣相。三亦
不方便說得衣相。四不以衣故四方非法求 索。五若不得衣亦不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 易得無有過患。八順行初受四依法。九入麁
衣數中。十不為人所貪奪。言衣體者四分十 種。謂牛嚼衣鼠嚙衣火燒衣 (此三彼國衣。有者諱故棄之) 月 水衣產婦衣若神廟中衣為鳥銜風吹離處者
得取及塚間衣求願衣往還衣 (至塚上返將來) 。如上是 也。不問新淨上色。不得直用。須作袈裟色受 持。又不得取未壞死人衣 (善帶下至一針許壞)
。若塚間得 錦文臥氈褥枕 氍 氀 獨坐床。唯除皮繩髮繩餘 者應畜。又得輦蓋步挽車水瓶澡鑵杖扇钁 鉤刀鎖亦得畜。得錢打破自持作銅用。取糞
掃物時本無共要。往塚取衣。不得遙占云是 我許。隨先至者得 (若已移離舉置屬前移主) 。不得取神廟中 衣。比多有上品行人。入諸神廟。剝脫形像衣
服。收束幡蓋繒帛。佛制不為。理有深致若癡 而輒取。犯於盜罪。必知而為之。不無相惱。致 有避神主面藏身劫奪者。是重波羅夷。如隨
相中。十誦取未壞死人衣得偷蘭。善見死屍 有小瘡。如針頭皮未斷令俗人取。十誦四種 糞掃。一塚間裹死人。二裹死人已持來施比
丘者。三無主衣。四土衣。謂巷陌若塚間。有 棄弊物者。四分得糞掃衣。浣染四角頭點作 淨畜。若得貴價革屣。雖重開畜。佛言。以是
糞掃故。三檀越施衣有二。謂時非時也。言時 施者。謂夏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是。 佛饒益諸比丘。五利賞勞之時。故名時施。唯
局前安居人。言非時施者。謂一年之月。無簡 冬夏。有緣即施。不問時節故。曰非時施也。今 次開位則有四別。就時施中分二。初時現前
者。施主將衣物至安居處。數安居人多少。各 分衣物是也。不須羯磨直爾分之。四種定故。 一時定。同是七月十六日。若夏未滿。受衣得
罪。二處定。同此界內前安居人。三人定。非外 界者現前同住。四法定。皆直數人相參墮籌 分。四分不得異處安居異處受衣。乃至安居
未竟。亦不得乞衣受衣。又云。僧得安居衣破 為二部。令數人多少分。又云。以三衣施佛。 諸比丘人與兩端 [疊*毛] 。為安居故。若留夏食而
分者。佛言食隨施主意不應分。二時僧得施 者。謂施主布施。該通一化安居之人。是僧皆 得。故曰僧得。作法之時須僧羯磨。律云。得夏
衣未分便行。後分夏衣。忘不留行者分。佛言 成分。又云。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衣。應心 念口言受之。若時中不分。流入八月十六日
非時分者。即作非時僧得施法。以前安居移 至他方。不得衣分。佛罰諸住人還使通分。僧 祇云。若安居時衣。沙彌持戒能作淨。得比丘
意隨意與。五分難事破安居。得受安居衣施。 住日多處取。非時中亦二。初非時現前者。施 主召僧至宅。就寺設供。數人多少隨物而施。
律云。造池造井施縷等。因而施物。又云。諸檀 越。大送好衣與諸比丘。佛令數人多少。若十 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好惡相參。令不
見者擲籌。若大價不可分者。聽裁破分。應以 刀截衣。十誦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 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
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三分 與比丘。第四分與下三眾。五分一比丘分與 三沙彌亦同。僧祇若沙彌得意者。等與若半 等
(準此諸部二種現前。等與二種僧。得隨僧和合與) 。四分五分。但是僧得 施下至淨人。皆受其分 (如下亡人物中分之) 。次非時僧得
施者。謂施主運心。周普通該三時。不局一界。 將物至寺。或在俗家。召僧鳴鐘。以財用施。便 羯磨斷之。如分亡人輕物法。律云。有住處現
前僧。大得衣物可分之分物。時有客比丘數 數來。分衣疲極。佛令差一人白二羯磨分。二 部互正。亦有四種法。四分十誦若施比丘僧。
乃至無一沙彌。若施尼僧。乃至無一沙彌尼。 如是五眾互取。就寺不簡僧尼等別。皆僧得 現前同合受故 (莫非俱是福田故一一眾互受) 。五百問云。有人施
僧物。後更比丘來及在座。打稚應得。不打不 合。若有餘 嚫 物。本道人已去。後人應問。若當 來不合。若永不來呪願取。若或來不得取犯
捨墮。知死而取犯棄僧物故。四明亡五眾物。 既財是小人所利。非大士所懷。然出家濟遠 經勞涉樂。俗譽非慕。唯存出道者。則蕭然世
表塵染不拘。而情性未融。素非清潔者。唯利 是親全無道志。然上下二士。並預法流。上達 立法以濟器。下達受法而隨懷。俱須兩順佛
法用通一道淨行。然亡僧衣物處斷多途。並 謂指南俱呈至說。但由教有輕重。機悟淺深。 如序所明。其例有六。至論決斷每有遲疑。臨
事詳之在於輕重。今既事務繁雜。非諸門無 以別之。且張十門用開進不。一制入僧餘處 不得。二對亡者分法不同。三同活共財不同。
四囑授是非。五負債還不。六定物重輕。七具 德賞勞。八分物時節。九正加分法。十雜明受 物。初門制意者。所以五眾亡後皆入僧者。生
則依三寶出家。而物不入佛法。以出家六和 同遵出要。身行所為。莫不為僧法所攝。故人 施佛法。比丘無分。若施僧者。依位受之。亦不
屬俗。非福田故。僧祇阿若憍陳如。空林中入 涅槃。牧牛人送衣物與王。王即評直五錢。依 法斷還沙門。乃至佛言屬僧。十誦跋難陀死。
衣物直四十萬兩金。國王剎利種。及諸親里 各欲收取。佛言。王賜諸臣比丘不得。乃至親 里集會不見喚及。僧家財法並同。俗人不合。
此屬僧物。二對人死分法不同十種斷別。一 者糞掃取。如五分界內水漂死。人衣挂樹枝。 隨見者取之。二入當時現前僧。如十誦學悔
沙彌死。被擯比丘死。守戒比丘死。隨更互直 取。三入同見僧。如四分邪正二部。各執是非。 其人中道死至彼死。皆同見自分。四入功能
僧。如四分被舉比丘死。衣物入同羯磨舉僧。 五入二部僧。如五分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 界中間死。四分無住處白衣家死。五眾先來
者得。六入面所向處僧。如多論二界中間。隨 面向處僧應取。七入和尚。僧祇中沙彌死。衣 物入師和尚等。謂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 自入。沙彌物入僧
(十誦判同比丘。五分亦爾。莫問有戒無戒。並斷入僧。依法分之。以 同利養) 。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滅擯比丘死。將 衣鉢付生緣 (以生不同財法)
。九隨所在處得。如十誦有 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謂能寄人所寄 者寄物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內現前僧應 分。以寄人不寄處故
(準此寄處不寄人者物處僧得) 。上來九種。直 爾分之。第十一和清眾死。方入羯磨。三同活 共財不同。若師本意。正與弟子衣食。不共同
活。已與者得。未與者師亡已後。悉皆入僧。實 非同生。假冐取僧物者犯重。若師本契。所有 財物決心同分。看如兒想。終無分隔。此若互
死。任情多少。隨身服用。一切入僧。若師徒 共契。財物共有。各別當分。且在一處。別活反 道。悉共半分。是名共活。若分其物。準俗制
道。已著之衣服。已用之器物。各屬隨身。並未 須分。餘有長財。依式分半。若不同活。又非共 財。妄言取分。能所俱犯。重則犯重。輕則偷
蘭。善生經中。亦有兩斷。並據輕物。四囑授 是非。四句分之。一囑授善惡。二人物差別。 三重單囑授。四成不之相。初中有四。一囑授
善者。自知昔來非法儲積。唯結不善。今若命 終。無一隨者。不如破著捨貪順本初受。便決 誓願。以財付他。生福上處故是善也。二不善
者。恐此財物死後僧得。慳貪俗態。妄授白衣。 謂言勝善。此囑非善。三不囑善者。若病篤之 時。唯存出道。於此身中。空無無漏。以此恨
歎。常知偽財本非真要。縱有勸囑。便在愛增。 但論前業福道。此財佛已誠斷。如此而終。不 囑亦善。四不囑不善。謂前心欲捨。後便慳覆。
展轉互生。不能自決。遂便捨命。是不善也。五 百問中。比丘愛銅盌事。及慳衣事。如隨相說。 二差別者。一人物俱現。是囑是授奴婢田宅
車牛莊園等重物。及輕物不可轉者 (如氍毹布帛之例) 名囑。二可付與。如絹匹衣服寶物等是授。三 人物互現或俱不現。是囑非授。以人在他邦
餘物別處等。四非囑授者。任僧準式。如前說 也。三重囑授相。僧祇囑與眾多人。最後人得。 授與眾多人。在前者得。準此決犯。如決心與
他。自言先出。或對人陳。隨一許竟後便差損。 理是他財。因不付他。或轉餘施。財主犯重
(由決心與他屬彼已定。後乖本意迴他入。已損他犯重。後人受施。如法受之。從賊得物。佛開取用故也) 。善生 云。先許他一衣。後便餘大德來。轉以施之。是
得偷罪。明了論決心捨已不犯長。四成不相 者。凡言囑授。正是捨財相應心。要必決與生 福勝處。定無變悔。皆悉成就。若云此物死後
與我作墓。買棺槨碑碣。作像寫經。供僧等事。 並不成就。以未死是物主定不自分。死後更 有主來處斷。不依前法。若犯王法。知明日晚
間必死。今日中前隨時並成。由未死前心決 成主。若以財物。令人造像施僧齋供。使我眼 見。因即命終者成。若言死後。同前浮漫故。
諸部明示。四分云。若臨終時。囑物與佛法僧。 若我死後與等。佛言一切屬僧 (以心不決故) 。十誦大 同。唯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僧祇若未付財。
或得已不作淨。還置病人邊並不成。若作淨 已置邊者得。若言我死當與。若差即不捨並 不成。五分若生時。已與人而未持去。僧應白
二與之。五負債進不者。先以義分。若佛法別 人負亡人物。亡人負佛法別人物。並含輕重 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以並收入須依
本物。重則入常住。輕入現前僧。若先負輕物。 今追得重。還須賣取輕物。依法分之。若本負 重。還輕者入常住僧中。不同共僧之法。若常
住僧。負亡者重物。不須索取 (以還入常住故) 。若負輕物。 追入現前僧。得重物還者。依前易取輕物分 之。若全無可得者便止。十誦云。若比丘生時。
負三寶物應歸。若三寶貸比丘物。索取入現 前僧 (故知並索依本而斷) 。乃至四方現前客舊比丘等。亦 同上。若賖酒不還便死。取衣鉢還。若無者取
僧物償。恐出諸比丘惡名聲故 (亦不言常住現前之別至時隨緣) 。 若先與他衣價。死時還索取。取他衣未與價。 若死還本衣。無者賣衣鉢還。又債息異處有
五句。一衣鉢寄在餘處。身在餘處死。隨物處 僧得。二負債處死處負債處僧得。三死處出 息處保任處。保任處僧得。四死處質物處取
錢處質物處僧得。五死處取錢處執 券 書處。 執 券 處僧得。此中文猶不了。若息物在俗邊。 索未得者。可準十誦依 券 徵取。若物在僧邊
者。亡後隨物處僧得。終不得以 券 盡故攝他 異界僧物。如初句斷。以彼此俱僧故。若論重 物亦不得取。以不聽移此僧物而送彼僧。除
羯磨法。若負物在俗。同無住處。五眾先來者 得。重物隨見者送寺。若多人所知。共爭不決 者。如十誦五斷。或同前人處二寄斷。毘尼母
若有生息物在外遣寺內。僧祇淨人推求取 之。入此寺常住僧。五百問云。比丘借人物。前 人死。要須白僧得取本物。不白而取得罪。若
僧不與彊取。或僧知而不還自他俱犯。祇云。 若索債者。當看前人。持戒可信者與。不可信 者不應與。若有可信人證明者應與。不信證
者不應與。六定輕重者。然此亡物。諸部未融。 隨情難信。理須隨本受體。何律受戒。即以此 律而定重輕。若亡人不憶。看病未知。則隨別
住。何部行事。即以此部處斷是非。不得自垢 心行妄興與奪。實從四分而受。當寺行之。便 隨貪欲。多判輕物。入僧便準十誦。此由貪故
犯。非由教是罪。今於斷割之前。豫須總位。然 隨持律六種不同。如序中列。及論附事。三階 處決。一者唯用四分一律。有則依文而用。無
則不取外宗。故律中十三章門判物皆盡。唯 有重輕二別。若決判者。一切衣鉢坐具盛衣 貯器針筩俱夜羅器 氍 氀 應量剃刀等物入輕。
餘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並判入重。若 有道俗衣服者入輕。準 氍 氀 量過則入重。此 一家正斷。亦無與二不可抑奪。二者四分先
準。諸部類分義決有無。旁出輕重。初略分三。 一佛所制畜。如六物等。資道要務。一向入輕。 二制不聽畜。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穀米船
乘等。妨道中最。不許自營。準判入重 (此上二判通一切律) 。 三佛開聽中。義含輕重。如長衣百一及以器 物隨身眾具。以物乃妨長容得濟形資道。此
則判有不同。今且依鈔者一意。位分三別。一 者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盆瓶釜鑊車輿器 物。以體是重物。不堪隨道。準判入重。二性
輕者。百一眾具可得隨身。布絹莫問多少。準 判入輕。三從用輕重者。或事重用輕。如剃刀 函石盛衣貯器。及以針筩銅盌匙筋鍵 [金*咨] 等
器入輕。或事輕用重。如大小帳蓋行障枕扇 氈褥床席俗人衣服。並是妨礙入重而斷。但 以教網具周。必須文顯。然又聚類七種分之。 後必有事。依門自判
(準用十誦律中。瓦木等色隨事分物。今亦附事廣明) 。十 誦病人死。看病者取其衣物。浣洗暴卷擗揲 徐擔入眾。毘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已遣
一人分處。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著一處。如 是云云何名重物。以物重故。廣明別相。如彼 說。第一絲麻毛綿所作。四分中坐褥臥褥入 重
(並謂表裏有綿帛裝治者) 。 氍 氀 長五肘廣三肘。毛長三指 入輕。此寒雪國中曲開。 氍 氀 相同袈裟。條葉
具足。毛內葉外。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為臥 具。此即三衣也。被是重物。不可例之。以僧祇 中有氈僧伽梨故。自餘準此為量。被及被單
入重。薄軟氈堪可疊披入輕。 氍 氀 錦繡等綺 色分明入重。律令壞色著之。猶同三衣相也。 綾羅入輕。律開受王大價衣。及施主種種好
衣。文中乃不明了。不妨含於貴價。交 [袖-由+(唆-口)] 等入 輕。下文聽著大價疎衣也。僧祇覆瘡衣雨浴 衣漉水囊二種腰帶臥具入輕。五分劫貝單
敷儭身衣針線囊鉢囊革屣囊入輕。準此被 單雖是從被。猶同儭身。單敷不異。可類在輕。 錦綺毛 [旁*毛] 若氈蚊厨等入重。準此四分減量
者入輕。必依量硬厚入重。不堪披著。不同 氍 氀 法服厚軟可服。毾 [登*毛] 類同錦繡。雖是小氈。 而屬床几者相隨入重。五大色衣入輕。律中
上色染衣上色錦衣。聽作袈裟色畜。若真緋 等判入重者。黃白不應入輕。白色佛制不著。 尚判絹布入輕。例於黃青赤亦應分也。若爾
氍氀佛制量入輕。不云色者何判入重。答彼 離綺錯。外同三衣。條葉具足同故入輕。準五 分文必純色者。準律非重。絲麻縷線不問多
少。義準入輕。必含繭含稭。便入重色。盛衣袋 者 (前至臍後至腰) 。準五分入輕。連袋被袋被袋等入 重。一切俗服襦襖之類。已壞色折破入輕。猶
是白色俗衣。用服者入重。雜綵色線靴鞋。及 餘男女衣服補方巾袋等並入重。繡綺鉢袋。 隨鉢者入輕。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四分銅
瓶銅盆繩床木床水瓶澡鑵錫杖扇斧鑿燈臺 枕車輿。及鐵皮竹陶木五種作器入重。此五 種作器。並謂能造物具。故律云。木作器狼藉
無安置處。佛令作皮囊盛之。非謂所造之物 (則通輕重佛則不判) 。剃刀入輕。錢寶等入重。下文塚間得 錢。壞相作銅用。十誦刮汗篦灌鼻筩熨斗香
爐熏鉢鉤壁上鉤禪鎮匙鉢支。及鉢小鉢半 鉢鍵 [金*咨] 小鍵 [金*咨] 鉗鑷截爪刀子截衣刀戶牌曲 戶鉤等入輕。若水精貝齒角作器。謂如前小
者入輕。以外過半斗以上入重 (半斗者姬周所用斗) 。一切 染色。若煮未煮不應分。僧祇錢金銀真珠瑠 璃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玉石入重。臥床坐
床木盤木瓶木盆竹筐竹筥亦爾。過量白鉢瓷 瓦鐵等入重。準此過量好鉢亦重。佛制不用。 善見針線應分。入稜伽云。為割截袈裟故。聽
畜四寸刀。頭如月刃若生時造送終調度並 入重。櫃簏屏風障子及諸鎖鑰入重。以妨長 故。戶鉤準輕。亦有相隨入重。四分俱夜羅器
即應量。減量鉢椀等。十誦入輕。若是夾紵銅 鉢等。亦判入重。供養香爐。輕可隨身入輕。準 上十誦。有寶裝校入重。以捉寶戒制故。若重
大者入重。根本為佛法而作不自攝者。隨本 處安置。不得追奪。若隨緣改賣不定者。如上 處分。經架香案經函之屬。輕可隨身。同上入
輕。各有別屬。亦隨本位。佛床經巾之屬。亦隨 本入佛法。無定者入重。數珠入輕 (別屬也) 。第三 田土園林房舍等。四分云。伽藍及屬伽藍果
樹別房。屬別房物。若捨布絹為己造房。若已 易得重物者入重。死時猶是輕物者聽分。若 捨輕重物入佛法者。不合追取。為佛法有別
主故。還隨亡者處分。若定莊嚴房舍。如障幔 承塵等。即入屬房物攝。若當處三時分房。無 定客主者。依本安置。若無法者。僧家摘取入
常住用。十誦赭土染色入重。準此雌黃白墡 同之。第四皮革等。四分皮衣樹皮衣等。一切 不得著則入重。十誦皮物者盛油囊。受半斗
以下。繫革屣革靴革簏革熟革裹脚指 革應分。以外入重。平靴斜靴入重。非道服 故。餘者入輕。毘尼母云。經律先有付囑處即
付彼。若無付囑。隨能受持者與之。不應分賣 也。俗書素畫入重。紙筆墨等準入輕。以堪附 道法故。盛澡豆者。唯是器用。十誦準斷。五
畜生者。毘尼母云。駝馬驢等。與寺中常住僧 運致。若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之屬。養生 之具。此現前不得分。屬四方僧。何者名養生
之具。人畜所須。非養生具者。非人畜所須也。 六人民奴婢。四分云。僧伽藍人入重。所有私 物。不問輕重。並入私己。若僧家奴婢死者。衣
物與其親屬。若無者常住僧用。私奴死者。義 準有二。若同衣食。所須資財。自取入己。隨任 分處。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與衣食者死。時資
財入親。無者同僧院內無主物入常住 (入親者準滅擯 比丘。若死衣物入親。若僧供給則不同之) 。毘尼母云。若有奴婢。應放 令去。若不放者。作僧祇淨人
(準此放去。謂賜姓入良。後終依律) 。 七四藥者。無問生熟穀米飯醬湯丸膏煎並 入重。雖有殘宿惡觸。亦無有失。明了論薩婆
多云。以死時心斷清淨。故則無宿觸販賣不 淨也。十誦伽論。若僧中請食已命過。同分衣 法 (令現前分處入重) 。前已命過後得食者。還歸本處。受
他施衣亦爾。餘有不盡之文事不可委。具如 別判輕重物中。亦須類知而通解也。三者通 用律藏廢立正文及事要者。不必承用四分
為定。如澡罐錫杖扇針錐諸截刀子等。餘律 判入輕。則亦類用。文義廣括。如別卷述。且依 第二足為龜鏡也。七具德賞勞。四分有二五
德。初五明病人難看。而能看表瞻病者德滿。 一所不應食。而欲食不肯服藥。二看者有志 心。而不如實語。三應行不行應住不住。四身
有苦痛不能忍。五少能堪能。而不作仰他作。 又不能靜坐止息內心。次五明看者行滿。一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
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憫心不為衣食。四能 經理湯藥乃至差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病 者歡喜。己身於善法增益。有此五法。應與病
人衣物。若小瞻視。佛判不許。五分多人看病。 與究竟者。僧祇四種。一暫作。二僧次差看。三 自樂福德。四邪命而作。並不合得。若看犯王
法死者。亦不合賞。若欲饒益病者。欲令速差。 下至然一燈。遇終者應得此物 (鮽如瞻病法中) 。次明所 與物。律中不論德有上下。但與受持衣物。若
不知何者受持。當極上看病。與上三衣。中下 看病。與中下衣。十誦先問受持何衣鉢。一一 別問。若不問不知。或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
物。薩婆多重縫三衣。不以針刺著者不入看 病人。若先已刺著。有緣分持。衣主死亦合賞 之。四分六物者。三衣盛衣器襆鉢及袋坐具
針筩也。義準德具六物不具等四句。初德物 俱具。依法與之。若德具物不具。乃至俱缺並 隨事商度。若德缺物具理非賞法。而事勞有
功亦須優及。並束入現前。羯磨隨德有無。取 物量行。和僧乞與。事情通敏。簡人進不。五分 十誦七眾。看比丘病。唯二眾得。沙彌及比丘。
餘五不合。尼中三人得。餘四不合。雖父母兄 弟不應與 (謂勞畢竟不滿) 。摩得伽云。白衣看比丘病。應 與少許。尼三眾同之。沙彌應盡與。五分十誦。
與沙彌同等大僧。準此若眾多比丘沙彌。看 病應與究竟者。若齊究竟。應與一人已屏處 分之。十誦云。若看病者出行。為病人乞衣藥
者。留還付之。亦可攝入現前唱和付與。若餘 處安居。來看病者合賞。伽論外界看者。亦合 賞之。八分之時節。五眾若死。僧祇不應即閉
其戶。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與戶鉤。若 不可信。持戶鉤付僧知事人已。供養舍利料 理竟。若弟子持戒可信者使出衣。若不可信。
應使知事人出衣。然後僧分。十誦云。諸比丘 在屍邊分衣。屍起護物。佛令死屍去後。若僧 在異處應分。毘尼母云。分比丘物者。先將亡
者去。藏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 前。然後如上。依法集僧分之。九明分法有二。 先集錢財衣物。二加法分之。初中瞻病者。將
亡人輕重之物。並集僧中。若不勝舉床甕屋 舍園林牛奴等。竝須歷帳。對僧明讀。令知其 多少。初明立法。羯磨對首心念三法。初中若
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若四人者。正得 用直分一法。如後明之。令明五人以上僧法 (乃至心念一人前緣同此例) 。前集財已。後鳴鍾遍召。一同僧
式。不得閉門限客。假託昏夜。意遮十方。並非 眾法。非上緣者。自淨其心。僧徒集已。彼瞻病 人。在衣物所。具儀捨之。大德僧聽。比丘某甲
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三說律明六物。準論不必須集) 。眾中持律上座。即處判之。先問 僧中。誰知亡者。負三寶別人物。又誰知。三
寶別人。負亡者物。一一撿問。有者如上處 分。次明囑授雜相。同活共財二別。並準上斷 已。次定輕重訖。如上分之。重者一處依名抄
記。輕物一處依名抄之。并問看病者。不將亡 者輕重財物送喪不。有者索替。入法已三唱 和還。若無者先當作賞勞法。但五德難具。不
具不合依賞。今時行事。對眾問具德以不。若 答具者。此乃自伐其功。俗人所恥。若不答具。 有功無賞。違佛正制。與奪得所。出自僧中。故
律云。僧得自在。若結不結隨意也。今亦未須 問德。律無正文。若知辛苦有功者。上座告云。 長老看病有功。佛令優賞。當胡跪受羯磨也。
看病者謙退陳訴。無德有愧不堪重賞。僧當 抑伏令受。然後索欲問和。答作賞看病人六 物羯磨。即白二與之。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
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筩盛衣貯器 (隨有言之) 。此現 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看病比 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
有大衣七條坐具 (餘者如上) 。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 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 比丘。七條五條鉢及袋衣襆 (餘如上) 者默然。誰
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鉢坐 具鉢筩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
(盛衣者即衣襆也。貯器者鉢袋。若有多箱襆巾帊袋絡者。應取常所服用一事賞。若三衣各盛者。三襆得與 之) 。次分輕物。律令白二差人。今時行事。但取
知僧事者。或臨時口差。不用羯磨。違法通得。 持律者。先知不具德者沙彌法等。多論云。三 衣餘處者。索來此賞。若此德不具。即隨彼分 (故知通博用和現物)
。若三肘五肘外。長隨多少。應白僧令 知。和合與者好。十誦沙彌死。所著內外衣。與 看病人。餘輕物僧分。羯磨云。某甲沙彌死。所
有內外衣及非衣。餘並同大僧法。今時行法 者。命知事人。在僧前胡跪白二與之 (律中文少不具。今 準非時僧施法) 。文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
若衣 (謂堪著用者) 。若非衣 (謂鉢器衣財等) 。現前僧應分。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 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 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
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 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 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
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 法已即數僧數。量其衣物相參。擲籌取分。五 分若衣少不足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 云。若一衣極好。眾並有衣
(準律分破行之) 。從上座行 之。須者直付。若衣物極多。徒眾有法。準聖教 分之。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德遍十方僧。不須
造像設齋。更生漏過。以出家人修智分業。不 以福分為懷。縱設違佛本制。諸部但明分用。 凡智不過聖心。若外界不集者。僧祇為病人
求衣藥。及為塔為僧知事。雖當時不在。並應 與分。此謂差眾使者得。若私營佛法不合。次 明與沙彌淨人分。四律並云。若僧和合等與。
乃至四中與一。淨人五中與一。若不與者不 合分。若分得罪。自餘廢立。如疏鈔中。如是總 計大數。抄名記數。然後品物付之。律無賣物
分法。今時分賣非法非律。至時喧笑。一何顏 厚。佛令分付。為息貪情令各自省。今反樂笑。 不惟終始。此習俗生常乃無悛革。望諸有識
深察斯過。若五人共住一人死。衣鉢直三人 口和賞勞已。餘諸輕物。依母論四人直作分 衣羯磨。文中除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等字。餘同前法。作此法已。未得 分入手。來有客僧入界。並須更共作法分之 (故律非時僧施中亦爾。故令與一人分之。今無人故須更分之。有人無想不成)
。二明對首法。 毘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三人應展轉分。 應二人口和以衣賞看病者。餘物三人彼此 相語云。二大德憶念。此物應屬我等。餘二人
亦如是三說。若三人中一人死。先取衣鉢直 付。餘物二人展轉如上法。四分文中。直明彼 此三語受共分。文詞如論說也。三明心念法。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 者作念。此亡比丘物應屬我。作此說已。後來 人不得分 (理須入己) 。四分一人受僧施中。應心念口
言。此是我分得也。問羯磨文中。非衣者此何 衣耶。答律不顯相。文云。時有將非衣作鉢囊 革屣囊。佛言。不應作之。又云。與比丘尼非
衣。亦不知何等衣也。今但通而述之。無妨彼 此俱攝。十明雜分物法。若在私莊寺致死。或 作僧使。在莊檢校而死。若有家人及比丘守
者。重物入亡者本寺。輕物隨現分之。亦不得 尼眾分也。縱令近僧來攝重物。亦不須與。以 非佛正制。若亡者無住處。而隨有常住處。隨 近通攝
(寺無僧法亦不得取) 。若無比丘守掌。同白衣家法。 四分若比丘在無住處白衣家死。彼有信心檀 越。應掌錄此物。若有五眾先來者應與。若無
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準此文者。若比 丘共尼同至。隨所同眾死。各自取之。不得共 分此物。當部亦不須加法。直爾攝取。不同共
住閑豫加法也。重物如上。量之隨情遠近。若 至白衣家。知有亡物。必須捉執作。屬己意。方 成雖見不得。縱捉入手。而俗人自攝入己。此
則屬俗已定。盜僧成就亦不得反奪。當勸示 之。與僧令無業道 (僧得作俗人物受) 。僧祇比丘持他衣 行。衣主命過。便將衣別受。不與同界比丘越
(準四分不成有比丘無想) 。若作羯磨已量影。恐客比丘來。應 知在羯磨前後 (謂攝僧界大不知僧有無)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
眾分衣不成。問將亡人物出界分成不。答四 分若衣物難分。當唱令來某處某時分。若遣 人來。若自來應與分者。得諸部結犯不云得 成 (僧 祇
受衣如法者。或是同活同意耳) 。十誦云。比丘寄衣鉢與尼 者。應索取比丘分之。尼寄比丘物亦爾 (不同白衣家法) 。
問將亡人物入界。其內比丘。不知還將出界。 得先見者分不。答得受由當界不知分時同 法故。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一)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二)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0117c16] 報命支持勿過於藥。藥各乃通。要分為四。言 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 罪累。言非時藥者。諸雜槳等對病而設時外
開服。限分無違。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 齊。從以日限用療深益。盡壽藥者。勢力既微。 故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
盡病形。三盡報形。明了論云。有身必有病。雖 少差損。後必重發。加其口法任終而受。就此 四中五分明之。一明藥體。二明淨地處所。三
護淨不同。四淨法差別。五二受有別。初中明 藥有四。一就四藥明者。時藥有二。四分中有 五種蒲闍尼 (此云正食) 。謂 麨 飯乾飯魚肉也。五種佉
闍尼 (此云不正) 。謂枝葉華果細末磨食 (如隨相中) 。僧祇時食 者。蔓菁根葱根藕根蘿蔔根治毒草根 (即齊苨根是) 。
時漿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漿是。諸律並明 魚肉為時食。此是廢前教。涅槃云。從今日後 不聽弟子食肉。觀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
大慈種。水陸空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廣如 彼說。經云。前令食肉。謂非四生之肉。但現化 耳。為度眾生。稜伽云。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
略說十種。一者一切眾生無始已來常為六 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屠者雜 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眾生聞氣悉
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 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呪術不成就 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
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 噉人肉故。如班足王經說。今有凡愚多嗜諸 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故屠者販賣但為食
肉之人。必無食者亦不屠殺。故知食者同屠 造業。沾殺生分。可不誡乎。僧祇云。若為比丘 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乃至為優婆夷殺。七
眾不食亦爾。今學戒者多不食之。與中國大 乘僧同例。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為行解。則 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內。天魔外道尚
不食酒肉。此乃閻羅之將吏耳。四分云。若此 殺者行十惡業為我故殺。乃至大祀處肉不得 食之。以辨具來者心無定主故。今屠者通殺。
則依教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毘尼母大同。 律云。若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 此應食。準此何由得肉而噉。唯自死者鳥殘 猶獲罪也。稜伽云。酒肉葱
[卄/秝] 韮薤之屬悉不 嘗之。俗中尚云。沽酒市脯不食。況出道高僧 以酒肉為意旨。所懷亦可見也。摩得伽云。若 以酒煮時非時七日藥得服者。謂無酒性得
服。今時藥酒令昏醉悶氣味具足。為貪服之。 必加苦毒亦不附口。以此二途驗知情性。去 道全遠。非時漿者。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頭
不卓破者之汁。若穌油蜜石蜜十四種果漿生 果汁要以水作淨。若器底殘水被雨濺等亦 名淨。十誦若蒲萄不以火淨。汁中不以水淨。
及互不淨。不應飲。俱淨得飲。準此通四藥。 為壞味除貪故。善見舍樓伽漿 (謂蓮華根擣取汁澄清者) 。一切 木果一切葉除菜一切華一切草果除甜瓠子
冬瓜甜瓜椰子果已外得非時服。毘尼母得 種種果多食不盡者。破取汁飲。若不至初夜 變成苦酒者。不得飲。以酒兩已成故。明了論
炒米令焦黑。餘藥投中釀以為漿。亦名非時 漿。四分八種漿古昔無欲仙人所飲。梨酸棗 甘蔗 [卄/(麩-夫+生)] 果蒲萄舍樓伽等漿也。若醉人不應
飲。飲則如法治。伽論要須漉除滓澄清如水。 若有濁汁與時食雜。若咽咽飲隨犯波逸提。 七日藥者。四分穌油生穌蜜石蜜等五種世
人所識。當食當藥。如食飯乾飯。不令麁現。伽 論糖漿亦得七日受。乃至未捨自性。僧祇加 脂一種。四分舍利弗風病醫教服五種脂。熊
羆猪驢魚等也。僧祇此藥清淨無時食氣。一 時受七日服。有四百四病。風大百一用油脂治。 火大熟病用穌治之。水病蜜治。雜病用上三
藥治之。五分見作石蜜。搗米著中。佛言。作法 應爾。若合藥法如此者聽非時服。十誦石蜜 不得輒噉。除五種人。遠行人。病人。食少不足
人。不得食人。若施水處和水飲之。五分飢渴 二時以水和飲。僧祇食上多得酪食不盡者。 動作生穌七日受服。若長煎作熟穌七日受
(驗知穌油各受作法得多七日不名重受) 。若乞食時多得穌者。貧病比 丘以細緻 [疊*毛] 淨漉取穌得七日受。若有緣事
不得中前作者。當對一比丘記識言。此中淨 物生我當作七日藥。受若忘誤不受不作淨 過時是名不淨。若得多油如穌中說。得胡麻
食殘不盡即煮取油七日受之。若事緣不得 作。如穌中說。若熊猪等脂如上進不。得甘蔗 及果。並如上。善見受酪記酪中。穌為七日至
第七日鑽得即日服。八日犯捨。油蜜亦爾。摩 得伽非時受甘蔗作法不成。時內並成。然蜜 味美重凡聖常言。長貪壞行勿先於此。兼得
必彊力劫掠辨之。自非極病難用進口。故僧 祇佛受獼猴無蜂熟蜜等 (云云) 。盡形體者。僧祇 胡椒蓽茇呵梨勒等此藥無時食氣頓受病比
丘終身服。四分云。不任為食者一切鹹苦辛 甘等不任為食名盡形藥體。善見一切樹木 及草根莖枝葉為食不任者盡形服之。又樹
木草無問根莖並是時藥。或根是時藥。莖是 盡形。互有俱是不可名示。但令堪食時藥所 攝。不任者盡形藥。明了論疏云。若病服七日
藥。隨病為量。若差須捨。若無病復不飢非時 食者。得非時食罪。油蜜膏亦爾。故論中舉穌 等。終身藥則不爾。有身必有病。佛許服此藥
防護一期果報身。若無客病又不飢渴。非時 不得服。十誦淨苦酒無酒氣無糟者過中得 飲。上來辨者。一切經律隨事辨體。同此宗者
具列如上。今有愚夫非時妄噉諸杏子湯乾 棗汁果漿含滓。藕根米汁乾地黃茯苓末諸 藥酒煎非鹹苦格口者非時噉之並出在自 心。妄憑聖教不如噉飯。未必長惡引誤後生
罪流長世。次二六味定者。明了論云。五種量 乃至大開攝一切物皆盡。疏云。藥有五種。甘 味物中除甘草蜜沙糖穌油餘甘味是時量。
酸味除阿摩勒果汁等餘酸味是時量。辛味 中除薑椒萆茇呵梨勒餘辛味是時量。一切苦 澁物非食作終身藥。七日藥外一切可食物名
依時量食。從平旦至正中為時。過此不得食。 一切漿甘蔗等名依更量。日夜各分五時。從 平旦受至二更。過則不得服。如是輪轉乃至
五更。此間漬飯為漿屬時量。穌油蜜沙糖等 名依七日量。甘草等名依一期量。從受戒後 臨一期報終名一期也。於此時中無問晝夜
恒得服之。灰土水屎尿此五名依大開量。不 須受。隨意取服。是世間所棄非所惜故。四分 須受灰土等 (此據有人處必無人準用) 。三明轉變者。中論云。
如蒲萄漿。持戒者應飲。若變作酒。不應飲。若 變為苦酒。還復得飲。十誦甘蔗是時藥。清汁 是非時分作石蜜。是七日燒作灰是盡形。肉
是時藥。煎取脂是七日燒作灰是盡形。胡麻 同肉法。酪是時藥。清汁如水是非時。作穌是 七日燒為灰名盡形。四相和者。薩婆多四藥
相和從彊而服。若以時藥終身藥助成七日 藥。作七日服。由七日藥勢力多故。又助成故。 如以穌煮肉此穌肉汁得作七日服。若以時藥
七日藥助成終身藥。作終身服。如以穌乳和 葶藶子作丸者是。又如附子烏頭等諸毒藥浸 豆麥等名盡形藥。若以終身七日助成時藥
者。時中服之。如麪食用穌油薑椒等。若分數 俱等勢力相似者。隨以藥首一名標目。餘者 藥分稱之。如石英鍾乳黃耆白木丸散湯膏煎
等。並例知用之。二置藥處所即結淨也。略分 四門。一制意者。良由眾生報力不同上中下 別。若上達之徒身力資彊。制令分衛隨緣少
欲得濟形命。志存道業不假儲畜。中下之流 情同上士。而力劣不堪。必須資具方能進策。 是以大聖慈憫因困餓死方開結之同界別
處。釋淨名者。以飲食繁穢同處生患。今既別 結。情無儲畜。食不生罪。故名為淨。若同處長 貪。違教受業。業是穢因名不淨也。此從緣說
淨。非對穢以明也。二列數作法者有四種淨。 一者籬牆不周淨。四分云。半有籬障。多無籬 障。都無籬障。謂露地也。非儲積相故開之 (必三
面有院開一面者攝食義彊。亦同有罪。厨舍孤立有院同之) 。垣牆塹柵亦如是 (並非牆得 周匝隨共成相) 。二檀越淨者有三。一食具是他物。律
云。自今已去當作檀越食。令淨人賞舉。不得 自受。若有所須。隨意索取。二處所是他物。故 云。若為僧作伽藍未施與僧。雖食在中不名
有犯。三食處俱是謂處所他有。食具是他不 屬僧用也。此三名他物淨。要真非假。今多託 胃自誑自負非法有罪。十誦瓶沙王施僧粥
田。比丘上場。佛言。未分者應上。分竟不應 上。犯吉羅。王崩比丘見無檀越。謂犯宿煮。佛 言。闍王替處不名有犯 (準此例餘皆犯) 。僧祇婆羅門送
粥米施佛僧。以於僧住處作故。佛言。肉宿 肉煮不聽食 (故知屬僧即同僧法。非檀越淨) 。三處分淨者。四 分若檀越若經營比丘為僧作伽藍時。分處
如是言。某處為僧作淨地。僧祇若作新住處。 營事比丘及僧未住。初夜前以繩量度分齊。 爾許僧住爾許淨屋受之。不得過初夜 (四分經明相) 。
若檀越言莫預處分我未施僧。此則同他物 淨。五分作新住處未有淨屋。當先指某處作 淨地。以食置中然後僧住。若經明相出則不
成。善見云何結淨屋。初竪柱時云此處為僧 作淨屋。三說已乃竪之。餘者亦爾。不爾就一 柱上加法亦成。若已成者。喚本主語令隨指
一處為僧作淨屋。若無者。聚落有老宿召來 遣作。不解者教之。四白二結者。謂僧伽藍院 相周匝。比丘在中有宿煮過。不問住之久近。
隨處結之除去比丘。毘尼母云。大界內無淨 厨者。一切宿食不得食。乃至藥草亦爾。四分 因餓死比丘故。聽在伽藍內邊房靜處結作 (必在作法界上不同處分)
。五分諸比丘欲羯磨一房一角半房 半角中庭或通結坊內作淨地。並聽。若通結 者。羯磨云。此住處共住共布薩。僧今結淨地 除某處
(謂僧住行來房舍等。準此遍界中果菜無過。明相出在舍下) 。又云。必依 地起。不在架屋上。僧祇若一覆別隔通隔別 覆通覆通隔別覆別隔一邊二邊三邊隔道兩
邊作淨。中間不淨。如是一切並得。準此作法 羯磨文中必須明指委曲結竟牓示顯處令主 客了之 (律中客問何者淨地何者不淨地) 。三加法中四淨二種不 作
(如上明之) 。處分一法別人指示。如前已明。羯磨 結者。在僧界內先示處所懸指結取。所以不 得坐中結者。古師云。以食望僧是攝是障。
(故須遙結。在中相雜) 。以僧望僧非攝非障 (淨地有僧不免別眾) 。律令唱 處所。應一比丘起唱云。大德僧聽。我比丘為
僧唱淨地處所。若房若處若溫室若堂等隨 其結處任境唱之。然後坐訖亦不牒唱人名 入羯磨也。次索欲問和已白二云。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某處結淨地。白如 是。大德僧聽。僧今結某處作淨地。誰諸長老 忍。僧結某處作淨地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
已忍僧結某處作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僧祇內作淨厨不得 [米*番] 汁盪器水流 出外。有緣須解者。律無文。義準反結即成。應
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解某處 淨地。白如是。大德僧聽。僧今解某處淨地。誰 諸長老忍僧解某處淨地者默然。誰不忍者
說。僧已忍解某處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四雜出料簡者。檀越淨不周淨此二 處不問內外晝夜同宿煮者無過。但不得觸。
若處分羯磨二淨通比丘在內撿挍唯護明 相。若與同處唯壞食具。更須翻食器令淨。有 宿煮過也。若治故處作處分者。祇云。僧住寺
中過初夜而欲作處分淨者。要住處破經國 土亂新王未立。爾時便得受作。若此緣無。但 令住處及聚落俱停廢二年得名處分。若復
不受作處分淨停可食物。內宿內煮。問結淨 竟得中看煮。何為不犯內煮。答煮是隨處大 界無人亦犯。宿是逐人二界無人不犯。三護
淨法五門。一翻淨。二護淨。三罪通塞。四互 明淨染。五儉緣開八事。初中若一方別住維 持佛法者。必須結食界同護淨食。此則通凡
聖僧路順諸佛本懷。今自共宿捉貪染巨離 者。俗中恒人所恥。何況淨僧食之。脫經儉難 因即染污。後若緣無理須拱手。仍事觸宿心
初無悔者。不信此心。須為師匠。欲依聖語而 反穢者有四不同。一者緣淨。二者體淨。三者 緣不淨。四者體不淨。言緣淨者。謂釜器傾溢
佐助料理。佛開為緣。此不須翻。言體淨者。不 容膩器。佛令自得安水燃火。乃至諸僧器未 經盛食。體是淨物。無穢可翻。言體不淨者。此
是治生興利用造佛供僧制不許禮受。雖不 經宿捉。翻亦不合食。由心惡鄙。上三句者並 是正經。文遍如鈔。並不須翻。緣不淨者。本是
淨且遇緣染污。故須翻穢令淨。五分有諸木 器肥膩不淨。以瓦石揩洗。恐破壞者用沸湯 洗之。僧祇淨人行食。淨器墮比丘鉢中。尋即
却者名淨。停須臾者名不淨。若是銅器淨洗 用木器。若膩入中者削刨之。不可用者當棄。 十誦比丘有膩器二三度用澡豆洗。故不淨當
以木刮却。然後澡豆二三遍洗。是淨。餘有不 盡者。準以米麫油醬等於尼寺俗家沙彌淨人 處一石一石更互博之。雖得本物。以入手兩
相捨善見故。多比丘共一沙彌行。各自擔食。 至時自分已。沙彌語比丘言。今持我食與大 德易。易得已復展轉乃至下座。若不解者教
之亦得。準此展轉翻穢者成證。若盆甕等器 有食膩者。釜上蒸之。內外熱徹膩出即淨。一 切銅器磨之。鐵器以火燒內趣令膩盡。木倉
櫃等削刨泥拭。土倉窖等隨有更拭。石器者 或以水洗或以鐫冶。得無殘膩便止。四分得 捉眾僧戶鉤 [門@龠] 若杖若環若匕若角杓銅杓若 浴床則無觸淨
(謂非常服用者) 。問觸淨何過佛苦制 之。答佛欲增尚弟子令行勝行。內有勝法外 行亦勝。如世貴人安坐受食不自執勞。以形
勝故。二為現大人相三世三聖並不自作。今 若宿觸失聖人法故。三諸佛立教通大小乘 俱無宿煮。如稜伽十誦所述。四長貪壞信。五
廢修出業。六死入糞坑。護淨經云。由有宿捉 等。眾僧食不淨食。後墮臭屎池中。五百萬世 受苦惱竟。復各五百萬世墮猪狗及蜣蜋中。
常食不淨。後出為人。生貧窮家衣食不供。佛 告比丘。眾僧住止之處作不淨食不足往食。 如法持鉢乞白衣食。是名淨命。因說。知事比
丘觸僧淨器及食食眾僧故。墮餓鬼中五百 餘年不見漿水。正欲趣廁。護廁鬼神打不得 近。如是廣說因緣。智論若沙門福田食以不
淨手觸。或先噉。或以不淨物著中。入沸屎地 獄中。廣如第十七八九卷中。大集日藏分濟 龍品中廣明僧食難近難用。僧護等經明非
法受用僧物。文廣不具錄。通而言之。若無慚 愧輕慢佛語。自物尚犯。何況僧物。深須自勉 可得出期。五百問中明持戒知事指挃僧器
羅漢代懺苦緣。如是廣知。二護淨法前護惡 觸。十誦比丘食竟以己不淨鉢及食與沙彌 白衣。沙彌白衣洗鉢竟還著僧器中。是名淨。 一心過與則無惡觸
(準此器下殘食令淨人益授有觸失) 。五分若無 淨人行食。比丘受已行之。無淨人御乘行船。 比丘亦得。僧祇若淨人持不淨手 (謂先捉比丘惡觸食者) 。行
麨 飯與僧者。上座一人得不淨。餘人名淨。若 淨人持淨 麨 寫不淨 麨 上。得抄取上。若不淨 麨 寫淨 麨 上。一切不淨。若著淨 麨
在不淨器 中。得扟取中央。若抖擻筐器一切不淨。十 誦若淨食中著不淨食。應却者除之。餘者食 之。餅果等亦爾
(準此諸扟者由食相可別者必淨穢相濫即應都換之) 。僧祇若 曬穀時比丘在上。行者當脚處使淨人扟去。 若難事急雖蹈無罪。必天雨無淨人。得自遙
擲淨席物覆。捉淨甎石鎮之。忘覆食器亦爾。 若厨屋中有諸蘇油瓶甘蔗竹葦束。比丘取 七日油蜜瓶。誤捉淨油瓶來。餘人見不得即
語。待至問己是何等油。答言七日油。當語置 地。不得名字。還得七日受 (以誤觸不成故) 。若令取淨 油。俗人不解誤持七日油來。亦如上法
(準口法有失) 。 自餘錯捉亦爾。若言審悉看灰瓶已持來。此 比丘內手瓶中錯把淨 麨 看。故名淨。若還放 瓶中即為不淨 (餘並例之)
。器中明觸者。一切葉卷 是器。舒者非器。盤緣沒 䵃 麥為器。長床坐床 繩床緻織為器。船在水中車驚牛時非器。無
者為器。若食時敷床長版坐床褥等。或在甘 蔗蘿蔔米穀豆囊等上令比丘坐。不應動身。 亦不得問。若動問者一切不淨 (由有緣開坐。若動問成觸) 。若
棧閣上衣架上有淨食及衣鉢。若取物動淨 器食。一切不淨。若閣堅不動者得。若在船上 載十七種穀。上覆以蘧蒢席。比丘得在上坐。
不得名字。若為風吹迴波漂在岸者。一切不 淨。必繩篙不離水名淨。大車上載諸穀上覆 者。比丘得坐上。不得名字。如船中進不。若小
車有淨物。若取衣鉢時動車者。一切不淨。當 令淨人取 (不得以牛在故為淫) 。應令淨人先上比丘後 上若下時比丘先下。若在載物車中。怱即車
翻離牛者。一切不淨。若牛繩尾未離車者名 淨。十誦比丘與沙彌檐食在道中。食時與沙 彌。沙彌還與比丘者。若先不共要得食。反此
不得。使沙彌檐食度水。恐沒溺者乃至得負 檐之。雖捉不犯。至岸莫捉。若不淨器受 麨 。不 應一切棄之。著盂者棄。餘者同僧祇得食。若
以繩綴鉢受熱粥時。內有脂出應直棄脂處。 餘者得食。飯粥羹器傾側。聽佐淨人。正之已 不得復觸。若佐搘淨釜亦爾。淨人寫穌油瓶
傾側亦爾。人驢牛車等負食傾側亦爾。天風 雨時淨器物空在露地者。當淨洗手舉著覆 處 (此是體淨) 。四分若穌油瓶不覆。無淨人者自手 捉蓋懸置其上
(謂緣淨也) 。若居士持食寄比丘賞 舉。後索還與比丘者。得洗手受之。若鉢盂孔 臼食入中。隨可洗者洗之。餘不出無犯。若
入僧中食。無鉢者聽比座若僧中有鉢者借 與 (亦是體淨) 。善見比丘以氣噓淨器者名觸。五分 穌油瓶卒翻應自正。勿得離地。若惡人以僧
不淨米一把投淨米中。可分者除之。不可分 者趣去一把。四分自散種子。若生為菜聽食。 移菜植之以重生故亦得 (餘果菜例同之) 。若沙彌小捉
淨食過水。聽比丘扶。若上坂亦得扶。若舉懸 淨食。須安床几橙等令得上下。十誦負淨人 上取。大比丘自手觸食吉羅。有病服有過藥
者屏處。勿令人見。鼻柰耶得糴米以持賓 (謂令淨人受取) 。二明自煮者。僧祇若練若處淨人病。無 淨人者得淨穀已比丘自舂作粥與淨人。淨
人若食不盡不得自食 (準十誦。先無共心一心與者亦得) 。僧祇 若淨人難得。比丘欲自作食者。當自洗不受 膩器著水自然火令沸
(此是體淨。僧器有膩不合自然火也。誡之) 。使淨 人著米內湯中已更不得觸。使淨人煮沸已。 得以木橫置地。比丘在上令淨人置食器木
上。口言受受。然後自煮令熟與病人。莫令不 受物落中。乃至煮菜令萎。同上作法。薑湯亦 不得自煮。以變生故。若乞得冷食自溫煮不
犯。作食時淨人小者得捉其手教淘教寫抒 飯等。三明內宿者。五分使淨人於不淨地洗 菜未竟。明相出者則無犯。四分中有比丘持
食來覓淨地。未得明相出不犯。四明內煮者。 若在界內元為他煮不專私己。與他有餘洗 手受食。三明通塞分二。初四藥者。若是時藥
定有。宿煮以資用強常須服故飲之。三藥不 加法者一同時藥。若為病緣而加聖法。則有 通局。非時藥者過中明相未出來服用皆得。
若明相出失其口法。殘宿惡觸非時生焉。七 日藥者作法加已內淨厨中開。無殘宿惡捉 八日旦起具罪如後。盡形壽者必是熟死無
生種相。律開內宿內煮自煮。僧祇自煮薑湯 結犯者。謂有生分 (準此。準開三罪七日不合同宿) 。十誦石蜜漿 舉宿病人開飲 (應是難緣)
。四分殘宿穌油開灌鼻等 餘不淨藥不合加法。十誦正文二明四過。先 明過相。謂內宿內煮自煮惡觸。初中十誦有 三種人。共食宿比丘及僧學悔沙彌等名內
宿也。尼中四人三人如上。加式叉尼。四分中 式叉得與大尼過食。不得同宿 (或是無沙彌尼故開) 。內宿 者。結淨地已僧坊內共食宿是也
(都不言淨地有比丘) 。內 熟者。結淨地已僧坊內煮者是。自熟者。大比 丘自作。如上三種人不應食。惡捉者。自取果 與淨人已更受噉者是
(審不決捨與他還受。同是惡捉) 。薩婆多 共飡宿有三種。受食已作己有想共宿。不共 宿經夜吉羅食則犯提 (是殘宿故。四分中亦同) 。若自捉食
名惡捉。作己有想經宿吉羅。若食不受不捉 直作己有想經宿食得吉羅。若他人食共宿 無過。二將此四過對一。約時就處望食以明。
初將內宿就處者。不通他物不周二淨。處分 白二及界內俱通。就時要經明相。就人唯據 比丘三人知有其犯。律中問淨地。未得明相
現狗持食來。風吹果墮。律言。不知不犯。尼通 四人。並如上。就食者。離地物一切通犯。未離 地者未長足者不犯。已長足逢霜等並是宿
限。對四藥論如上。二內煮者。對處淨地並塞。 對時通晝夜。就人通七眾。約食通生熟。四藥 而言。加法盡形聽界內宿煮。餘三不合。故僧
祇阿難為佛溫飯在祇桓門邊。故知不得界 內煮。三自煮者。對處通淨不淨地。就時通日 夕。就人局大僧三人。尼中有四人。就食論生。
佛開重煮故不犯。四藥中加法盡形亦開。十 誦若生食火淨已得煮。云何淨。乃至火一觸 (乃至 采菜等例準也) 。冷食重溫。五百問中若被淨藥比丘得
自合。四惡觸。就處通淨不淨地。就時通日夕。 就人者大僧有多種。一者一往不受徑捉觸。 二膩勢相連 (如衣鉢巾 [泳-永+(噗-口)] 不淨洗相染)
。三任運失受 (四藥不加法。中後 俱失受。若加法三藥各隨限即失受) 。四遇緣失受 (淨人觸床器也) 。五決意捨 失
(如受已不食意。後須不受而取得墮) 。若就沙彌淨人但有膩觸 (謂捉比丘鉢已食膩在手。不洗而捉僧器) 。大僧又有四種。不成惡觸。 一為受而捉
(如俗器中盛食與比丘。仰手受取。前食雖僧俗兩執。不成惡觸。鉢中故食亦爾) 。 二遇緣失受 (淨人觸失。如法莫觸。洗手更從受之。淨人不須洗手)
。三持戒誤 捉。四破戒故觸。並名淨食。更以三句分別。一 觸而非惡。十誦云。持戒比丘誤觸僧食。四分 忘不受果持行。若見淨人。應置地洗手更受。
二惡而非觸。十誦破戒比丘故觸名淨。四分 諸比丘相嫌故觸他淨食令得不淨。佛言。不 觸者淨。觸者不淨吉羅。三亦觸亦惡。十誦持
戒比丘懈怠故觸名不淨。五分樹上捉果試 看生熟亦名惡觸。若就食言。通生及熟。四明 互覆墮者。四分中安食具在樹上。並從根斷。
若樹根在不淨地。枝葉覆淨地。果墮淨地。或 為風吹雨打鳥獸墮者。但使無人觸知遇緣 而墮。雖經明相不成內宿。謂長足果也。若不
淨地果菜未長足來。運運重生。則無內宿。隨 時而取得入淨厨。若果菜已離本處者。隨經 明相。比丘若知即不得食 (上來義約律文不了) 。五分樹根
在淨不淨地。比丘亦在淨不淨地。果墮其中。 非比丘所為。經宿者得食。若見果墮非淨地。 使淨人拾聚經宿。不知淨不淨處聽食。若知
在不淨地不得食。僧祇樹在淨不淨地。果墮 淨地。隨何時取之。若淨地不淨地果落不淨 地。應及時內淨厨中。若不淨地生瓜瓠者。摘
取及時內淨屋中。有運致穀米豆等。準前。並 謂比丘不覺在不淨地者成淨。若知不淨 (四分 知不知巾大同此律) 。第五儉開八事。四分為穀米勇貴人
民飢餓乞食難得。雖得少食為賊持去。佛憐 慜故開界內共食。宿內煮自煮自取食。僧俗 二食水陸兩果並不作餘食法。若定罪者應
開八罪。內宿內煮自煮惡觸不受足食殘宿 等三波逸提四突吉羅。義加壞生。如水陸果 子不受而食。豈令淨耶。律云。若時世還賤故
依開食。佛言。不得如法治之。十誦云。若飢儉 時。食竟得持殘去。語施主知。大門第四淨生 種法。就中有三。謂制意處人淨法。制意者。四
分明了論疏。諸俗人外道。謂一切草木有命 根。以佛不制此戒故。比丘傷於草木。為他經 訶。令彼獲罪。又與白衣不別。不生恭敬心。故
十誦名為疾滅正法。復曲制也。餘如壞生戒 中說。第二明處人。若使淨人作淨有四句。一 人果俱在淨地成淨。大善。二人果俱在不淨 地成淨。不合食
(以內熟故。餘四眾食) 。餘二句出十誦。故 文云。果在不淨地。淨者在淨地。以火刀作淨 成淨。而不得食。若果在淨地。淨者在不淨地。
作淨得名淨。得食。三明淨法。僧祇每食時上 座應問。果菜淨未。無蟲不。問答如法。維那亦 爾。四分十種。初五者。謂火淨刀淨瘡淨鳥啄
破淨不中種淨。此五種中刀瘡鳥淨去子食。 不中種火淨都食。次五者。若皮剝若 [利-禾+皮] 皮若 腐若破若瘀燥。此應是淨根種。又云。水洗連
根菜即名淨。準五分。淨根種。僧祇中揉 [打-丁+修] 淨 蘿勒蓼等。莖種者摘。却牙目淨。十七種穀脫 皮淨。裹核種瓜淨。膚果種火淨。穀果種亦火 淨。
[禾*會] 果種未有子揉 [打-丁+修] 。若有子火淨。四分云。 火淨通五種。毘尼母云。水漂淨塵坌淨此應 壞相。僧祇多果同器一果作淨餘者通得。若
別器者一一別淨。甘蔗著葉莖莖淨。無者合 束淨 (準此。蒿草之類子果散落無淨法) 。若粳米 (此謂杖打皮落。猶有白皮裏者。種之可生。
或如十誦比丘作食先淨采取也) 。蘿蔔根等火淨刀淨已停未用 還生者。更淨四分比丘不應自作淨。應置地 使淨人作洗手更受 (此對有人。若無人者)
。明了論云。自 加行所作疏解非言得自作淨。然自作有益。 如一聚果子。若未淨者但食皮肉一一吉羅。 若食核一一波逸提。今以火一觸止得一吉
羅。令一聚果子俱成淨免於多罪。豈非利益。 十誦云何火淨。乃至以火一觸。若以火焰熱 灰及炭等不成淨。比丘自淨餘比丘不應食。 (謂火所觸者)
。若刀爪淨得食。五分根莖二種以火為 淨。僧祇樹果野火所燒灰圍穀聚恐非人偷亦 名為淨。若食果核者火淨已聽食。若皮淨不 火淨食核提 (此是壞相不壞種也)
。若火淨不皮淨俱得食。 核皮俱不淨一提一越俱作無犯。然火淨一法 種相俱通。餘如隨相。明了論疏此淨法不但 約一物以成如一聚桃李。但火觸一餘皆成
淨。隨以刀破爪傷。隨一被淨餘皆名淨。此作 淨體本以此為法。非使物不生。故名沙門淨。 準米中有穀如上脫皮淨。餘修準此。問種相
云何別耶。答相者。謂一切果菜上有白毛。而 依本青翠不改其色相。同連地者。律云草木 七種色者是也。所言種者。謂可種植。或雖離
地從緣得生之類是也。律云。根有五種。廣如 隨相。第五受法不同。手口二受日別恒用。若 不廣明。教相難顯。略取要務以為八門。一制
二受意。二受通四藥。三對人不同。四加法亦 別。五說淨通局。六二受寬 陜 。七重加進不。八 雜明罪相。初門手受五義。如薩婆多云。一為
斷盜竊因緣故。二為作證明故。三為止誹謗 故。四為成少欲知足故。五為生他信敬心令 外道得益故。廣如隨相中。五分由未制戒故
各起過非。白衣訶言。我等不喜見此惡人。著 割截壞色衣而不受食而食名不與取。次口受 意為防護手受故。若無口法過手便失。由有
口法乃至限滿。又為防多罪故。手受但防於 二。所以如下明之。二受通四藥不。手受通四 藥。為防盜相故。口受局三。除其時藥。亦有口
受不通手受。唯局中前。餘之三藥手受亦爾。 若加口法通時非時。十誦云。時分藥 (猶是非時別名) 七日盡形是三種藥必須有病。非舉宿惡捉
者手口二受得服。三所授人手受為五義。除 自同類餘六眾三趣皆成。受口受唯對比丘。 餘眾不成。薩婆多凡受食為作證明故。若在
有人處非人畜生及無知小兒悉不成受。在 無人處天神畜生成。廣如隨相不受食戒。善 見止食有三。謂手口眼也。四受法差別。凡論
受法要心境相當。如律中錯受穌油不成受 等。必須仰手承之 (五分所云從他淨人邊抄撥而取非法) 。情相領當 (謂僧俗二心同緣一事)
。除其眼闇及不喜沙門驚急緣者置 地而受。既知情事多違。預前運心普受。就中 分四。時藥受法既數對法亦多。具如不受食
戒及對施興厭中廣述。此但明加口法者。三 藥別論。初明非時藥有四法。一所受藥。二能 授人。三所受者。四正受法。初明藥體。無八患
者得加口法。一內宿。內煮。自煮。惡觸。五殘 宿。六未曾手受。七受已停過須臾 (僧祇非時受示得置地停) 。 八手受已變動 (失本味故類甜酢等)
。二能授人四法。一 漉澄水色免非時食。二煮沸擬後重溫。生飲 不須。三以水滴淨為壞味故。四淨人施心仰 手持來。三所受人。謂比丘作三法。一先自心
解前漿類別與淨人情同。二仰手受無盜相。 三記識言 (此謂含時食者昔單清漿不須之) 。四正加口法 (諸部令加。不 出其文義立)
。應至比丘所具儀云。大德一心念。我某 甲比丘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薑湯。為欲夜分 已來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三說。若直受進飲無遺不須如法) 。若
蒱萄梨果蜜漿等隨病題名漿入。但改藥名 字。七日藥四法同上。初明藥體。自無八患。唯 改第八。非是餘比丘七日藥或犯竟殘藥。餘
七同上。二能授淨人四法。一淨漉與時食別 (謂脂除肉油除滓等) 。二火煎煮。三水滴淨。四施心授與心 相領當。三所受比丘有二。初自無五過。一相
續畜。若畜至七日即日受藥不成。僧祇比丘 有第七日石蜜。即日更得石蜜。是名相污。問 此既未過。云何相染。答非犯長相污。由前七
日服訖病猶不差。更服無益作法不成。若得 異藥得加七日。二相續畜。已曾畜藥至八日 犯長。即日得藥入手作法被染。更不堪服。三
曾食他第七日藥。即日自得作法不成。以藥 味通故。僧祇律如此。四相續受。僧祇比丘七 日中日日受藥。受而不食至八日不得更受。
須一日不受間之。謂貪多過受又不服療 (四分 無文。準用亦好) 。五相續犯。僧祇比丘七日恒服。至八 日正可。不得更服。不妨受於異藥。上明相續
對一蜜藥為言。若得油者亦即加法。僧祇生 穌熟穌醍醐展轉易味七日更受。二自作四 法。一仰手受。二分別言作七日油想。若本心
作然燈塗足受者不成。如僧祇說。三記識言。 此中淨物生我當受 (若離時食不須此語) 。四展轉受生穌 作熟穌
(應與淨人煮亦得自煮。二種煮已更從淨人受之。雖是先受。以味轉失受不名惡觸) 。毘 婆沙云。七日藥手受口受已置一處。勿令淨
人觸之。四正加口法。應執藥口云。大德一心 念。我比丘某甲今為風病因緣。此是烏麻油 七日藥。為欲七日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三說。安淨地內須者自取)
。餘隨對治如前類準。盡形藥四種。 一藥無八患。如漿中說。二能授人作三法。一 火淨已後無變生過。二與餘藥別 (謂含時食等藥) 。三
施心授與情相領當。三所受比丘作三法。一 仰手受心境與淨人相同。二記識之如上法。 若單者不須。三分體分。謂紫苑丸是藥體。而
有羊腎為藥分。二法別來別受。總來合受。四 加法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為氣病因 緣。此是 (薑椒橘皮及鼈甲紫苑丸) 盡形壽藥。為欲共宿長服。
故今於大德邊受 (三說) 。若丸散之中隨其本病。 對病之藥有五十三十別色。各依本方題名 入法。如前分別。若買藥未足。隨得入手即加
口法。而體是盡形者。依本名加法。若是時藥 七日藥者 (如大棗采麥豉醬羊腎虎眼鵄頭白蜜 [泳-永+禾] 油之類) 。遇緣不得與盡
形藥頭一時受者。應加法言。今為氣病因緣。 此是羊腎盡形紫苑藥分。為欲共宿等。餘詞 同上 (餘者準此例之) 。若往市買藥。令淨人斷價已。比丘
依名自選取多少。一處著之。然後令秤。次第 受取。不得置地。即覓比丘加之。不得過限。今 奉法者希有一二。多並任癡心抑挫佛法。得
便進噉。何論淨穢。高談虛論。世表有餘。攝心 順教一事不徹。焉知未來惡趣。且快現在貪 癡。有識者深鏡大意。五說淨者。七日一藥作
口法竟偏心屬己須說淨畜。一藥體貴重貪 積心多。二久延多時無變動義。三氣味殊越 資身力強。制令說淨捨封著也。手受七日時
少過希亦不須說。餘之三藥反前不具故不 須淨。淨法大同衣法。唯以長藥為異。六二受 通塞。手受防盜。一人受已通及餘人。口法亦
爾。若據對病題名實亦不通。莫非以其口法 加他二通之藥 (藥味通。手受通) 。故捨前人受法不失。 何以知之。四分云。第七日藥與諸比丘食之。
餘如義鈔及疏說。七重加以不。若明手受觸 失本受。即須更受。雖重無過。口法者薩婆多 云。五日已還觸者更加七日法。不作二日法。
不從藥勢。正從法論。六日已去不得重加。以 藥將入淨故。僧祇但云藥勢相接。七日可知。 如上淨人誤觸七日油中成失。成論云。如服
穌法極至七日堅病得消。八雜明諸相。薩婆 多若病比丘須七日藥。自無淨人求債難得。 應自從淨人手受。從比丘口受。已隨著一處。
七日內自取食之。若作口法竟。一日乃至五 日淨人來觸。或更以餘不受藥來雜。應加手 口二受復得七日服。若至六目已去淨人觸
餘藥雜並不得加。若藥眾多不知何者是本 藥。應更手受口受然後服之。若病重不能口 受。亦直爾得服。設看病比丘手受口受亦成
受法。當稱病比丘名而受。問此手口二受防 護何罪。答今分四藥別論。如時藥手受防二 罪。不受惡觸也。口受同之。非時漿手受防二
罪。一防一往不受。二防不受而捉惡觸。口防 二罪。一防過中失受。二防過時失受惡捉。七 日藥手受防二罪。同漿中。口防三罪。一防過
時失受。二防過中惡觸。三者殘宿昔云防內 宿 (此無律文。以盡形為證。列知不開) 。盡形壽藥手受同上。口防 六罪。一過時失受不受。二惡觸。三殘宿。四內
宿。五或有內煮。六自煮 (以變生作熟故) 。因明生罪 (由未受故 無諸過患。今既二受時過患生) 。時藥手受過中生二罪。失受惡
觸。經宿生殘宿惡觸二罪。非時漿手生二罪。 同時藥中。口受生三罪。明相出有非時殘宿 惡觸。七日藥手生二罪。同上。口生五罪。八
日明相出為言。謂殘宿非時犯捨墮惡觸服 尼薩耆不捨藥吉羅具足三提二吉。問云何 不生不受者。答藥本是不受。猶加口法失不
受。至八日旦起有任運失受。非謂能生不受。 不同殘宿本無殘宿以有口法八日有殘宿 生。非時亦爾。藥體未有法無有時與非時 (隨病 即受皆得)
。由加口法八日旦名非時。盡形壽者手受 同前。口受亦有生六罪者。無病而服吉羅。餘 如隨相非時不受殘宿三戒具明。問四藥之
中何故七日罪重餘三輕者。答一即用資強 垢心厚重。二體現常存。聖開說淨。反違佛教 過限不說。故重。餘藥反此。故輕。問比丘非時
而食具足幾罪。答時藥一咽七罪。非時殘宿 不受三波逸提。內宿煮內自煮惡觸四突吉 羅。此謂經宿已不受自煮而噉者。若非時中
淨人過授亦無不受罪。餘罪例此有無。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房舍眾具五行調度養生物附)
[0124c26] 養生眾具殷湊繁多。隨報開聽事資道立。雖 在緣廣被。而法據有準。違則斯制。犯則無赦。 既混其體貌故分其條格。略言來意。別舒如
後。就中先明鉢器是制教也。故初明之。餘有 養生眾具入聽門攝。自如後列。初中分七。一 制意。二體如。三色。四量。五受法。六失受相。
七受用行護法。初制意者。僧祇云。鉢是出家 人器。非俗人所宜。十誦云。鉢是恒沙諸佛標 誌。不得惡用。善見云。三乘聖人皆執瓦鉢乞
食資生。無有因。四海以為家居。故名比丘。中 阿含鉢者或名應器。二體者。律云。大要有二。 泥及鐵也。五分有用白銅鉢者。佛言。此外道
法。若畜得罪。佛自作鉢坏。以為後式。十誦畜 金銀瑠璃銅鑞木石等鉢非法得罪 (四分亦爾) 。五分 畜木鉢偷蘭。僧祇云。是外道標。故又受垢
膩。今世中有麥紵鉢棍瓦鉢漆鉢瓷鉢。並是 非法。義須毀之。三色是非。四分云。應熏作黑 色赤色。僧祇熏鉢作孔雀咽色鴿色者如法。
若準律文。並須熏治。律文廣具熏法。而世有 素瓦白鐵掍鋧 (堅硯瓦) 為色者。或先熏鐵鉢而 剝落者。先熏瓦鉢但棍不磨色淺落受膩者。
有用麻油塗者。並為非法。親問翻經三藏云。 中國無用油鉢者。若此土行。用一度訖即打 破。不許再用。五百問中不許受畜。準此瓦澡
鑵義同油鉢。善見云。鐵鉢五熏已用。土鉢二 熏已用受持。諸部律並明熏法。此方用熏。二 遍入籠猶未變色。但用法不同。四量是非四
分大鉢受三斗。小者受斗半。中品可知。此斗 升不定。此律姚秦時譯。彼國用姬周之斗 (此斗通國準用。一定不改量法。俗算有八。圭抄撮勺合升斗解。謂因增法名也)
。準唐斗。上 鉢受一斗。下者五升。十誦斗量同四分。又彼 律云。下鉢受一鉢他飯半鉢他羹餘可食半 (僧祇鉢他羅者受四升也)
。薩婆多云鉢量。論師種種異說。 然以一義為正。謂一鉢他受十五兩飯。秦秤 三十兩飯。是天竺粳米釜飯。時人咸共計議。 上鉢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羹餘可食者半。三
鉢他飯可秦斗二斗。一鉢他羹可食物半復 是秦斗一斗。上鉢受三斗。律師云。無餘可 食物。直言上鉢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羹。留上
空處食指不觸中。中下二鉢可以準知。見一 肆上好鉢。圓正可愛。律師云。佛初出世眾僧 無鉢。佛勅帝釋令天巧工作十萬鉢。在世間
肆上。鉢者是彼天鉢。非是人造。毘尼母云。不 滿斗半。若過三斗者不成受持。然則諸部定 量雖無一指。然多以三斗斗半為限。但此器
名應器。須依教立。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 趣足而已。言通增減必準正教。世執小鉢者 多。大者全希。豈非狹局貪著數受多益之相。
既號非法不合說淨受持。五加受法 (四分無文。但言應受 持之。今用他部文) 。十誦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此鉢多 羅應量受常用故 (三說)
。善見云。若無人時。得獨 受持鉢。文準上。僧祇云。若十日內捨故受新 十日一易 (觀其文意。似是獨住比丘法) 。六明失法諸相。善見
雖先受持。若穿如粟米失受持。若以鐵屑補 塞已更須受。若偏斜破並不成受。善見若買 他鉢未還直不成受。其主雖言但受持亦不
成。若過十日不犯長。若買鉢度價竟。鉢主熏 已報比丘知。不往取過十日犯捨。若餘人知 熏竟。傳向比丘說。聞語不往無犯。四分鉢盂
孔罅食入中。但洗餘不出無犯。準此不漏故 不失受。問但畜一鉢不加受法過限犯捨不。 答不犯。由是制畜事同三衣。但犯不受持鉢
罪。若有長者準衣說淨。七明受用行護法。五 百問云。若一日都不用鉢食犯墮。重病者開 不用。若出界去經宿不失。五分諸比丘鉢中
歠粥苦熱不可捉。聽別作歠粥器。毘尼母不 得用麁澡豆洗鉢壞色。當熟擣細物篩而用 之。乃至病亦不得用雜香澡豆洗身。乃至乞
食時各自作鉢絡盛鉢自持之。因與淨人鉢 行乞。外道投藥鉢中。比丘死便制也。僧祇若 洗鉢無坐處者。當僂身踞坐離地一搩手。不
得用灰令色脫。當取樹葉汁無沙巨磨 (謂牛糞也) 。不 得臨岸危處。應先洗師鉢後洗己鉢。不得持 己鉢中殘水寫師鉢中。乃至洗訖當踞坐。持
鉢囊帶串臂著膝上盛之。乃至浣染衣者。先 與師染浣。勿以師衣裹己衣漬之。若被綴破 鉢要須食竟解綴淨洗已曬令燥還持繩綴舉
著常處勿在地上。下至無物以水酒之安設 也。十誦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新熏鉢穌 著一心三洗。是名淨。又不得日中炙令津出。
吉羅毘尼母不應鉢內洗手。一切處不應用。 除病敬之如目。五分護鉢如眼睛。洗鐵鉢聽 去地一尺瓦鉢離地五六寸許。宜著好處安
置。不得不拭著日中曝。若安地上盛宿食。煖 湯洗盛藥。並得罪。四分守護此鉢。不得著瓦 石落處。若倚刀杖下。若懸物下。若當道中。若
石上。若果樹下。或不平地。若戶限內。戶扉 下。若繩床木床下。除暫著。若床間床角頭 除暫著。若立盪鉢等並不合。不得一手捉兩
鉢除指隔中央。或一手捉兩鉢開戶除用心。 乃至足令鉢破等。僧祇惡心破鉢三衣塔像。 解界破僧房等。皆偷蘭 (好心壞者文中並開) 。四分不得作
非鉢用。一切長物不得內鉢中。若畫鉢中花 像萬字己名。一切不得。破不得都墁纏鉢四 邊。若口應墁兩分留一分。若星孔多應盡墁 之 (用白鑞鉛錫也)
。不得著地。熏壞故。應以泥漿灑地 安之。若葉若草上若鉢支。故壞者以白鑞墁 底。不得雜洗沙屎牛。以器盛水。漬牛屎澄
沙用去。以外用葉用花若果汁洗取令去膩。 若手執難持。作囊盛繫口帶絡肩上。鉢挾掖 下鉢口外向。不爾作凾盛之。恐相搪者以衣
樹葉隔之。安置杙上。五百問不得覆鉢壁上。 應巾裹懸著壁上。善見瓦鉢帒串左肩青色。 次聽教中既曰眾具。故雜列之。四分開十六
杖器。謂大釜。釜蓋。大盆。及杓。小釜。釜蓋。小 盆。及杓。洗瓶。瓶蓋。盆。及杓。水瓶。瓶蓋。及 盆。杓。則有二釜四盆二瓶四蓋四杓。又有鐵
作者出家欲作鉢。佛開作之。須爐推鉞韛囊 錯鏇器並得畜。作帒盛懸杙上。亦開畜熏鉢 調度法用等。若縫衣時。須繩墨赤土白墡雌 黃絣線尺度縷線 (咸金)
鍼刀子補衣等物並開 之。作帒盛之。患鍼零落作針氈及筩安塞治 鉢。須鑽鍱並得。蘭若比丘開以火術出火。火 母火子及鑽等並得。若得七日藥。應著鍵
[金*咨] 小鉢次鉢大鉢中。不作淨施 (本鉢義須) 。安著杙上 龍牙杙上不得畜皮木鉢。出要律儀鍵 [金*咨] 為 助食器。毘柰耶鍵
[金*咨] 者淺鐵鉢也。四分老病 不堪步涉。聽作步挽事若輦若乘。除牸牛 [馬*莫] 馬。若得輦聽畜。須輦轅及皮繩若枕橙並得。
應使寺民優婆塞沙彌擔牽。若得車亦爾。應 除織皮繩髮繩。十誦比丘無鍼不得外行。五 分非行來處若大小便及洗手脚時。聽著屐。
四分亦爾。僧祇畜塼瓦擬揩脚。十誦犛牛尾 拂用拂佛塔故受。僧祇自今已去聽捉線拂 裂 [疊*毛] 樹皮等。除犛牛尾馬尾金銀柄一切不
聽捉。若白色染壞用。不得如淫女捉作姿作 相。是名拂法。五百問云。若僧中說法。高座 上不病不得憑几捉 麈 尾。犯墮非毛者得。四
分得尾拂開畜。不得畜織毛 [毯-炎+肖] (多殺細蟲不得畜之) 。十誦 四人已上坐處長床所攝。四分木師出家一
切作器不應畜。制髮人出家不得畜剃刀。眾 僧得畜剃刀木作器。角器聽用盛油 (別人亦畜油器) 。 若得衣順浣。開畜浣器及板剪刀。若不解事
數。聽用算子。以帒盛懸杙上。為治病故。畜 [利-禾+皮] 刀若煮藥銚若銅釜鐵釜土釜及三種瓶煎餅 鏊 銅杓銅鐏。眾僧亦得。若鉢不正。作鉢支。塵
坌者作蓋。若須薪染草手屎等。無人處得持 之。見白衣下著地。寺內得自移墼石材木等。 擣藥須杵臼簸箕篵掃帚。並開。為治眼故。得
畜瑠璃篦若灌鼻筩烟筩吹火筩若鉗若椎火 把煖水瓶注水筩。并洗脚者供染槃洗脚器。 所須應與。若得大小豆麥胡麻粳米。應以鉢器
為量。不得畜升斗秤。若穌油等須秤量者。聽 刻木作鉢兩。齊四五兩作。準為斤數。五分初 如四分。後與他物。雖多猶瞋少。佛令僧私畜
十解升合及秤。四分供給和上。聽用銅槃若 案若凡。所食之物盡持置上一時授與。得果 多壓取汁飲開畜厭真。若夜集闇須燈器。燈
炷鐵著鐵炷轉輪燈樹火爐燈籠掃帚扇並得 別人受。若為護衣故。寺內聽以樹皮若葉若 竹作蓋。供給蓋具一切得畜。為補革屣故開
畜錐。得熟皮作革屣。須刀裁板剗磨石等並 開。若刀錐筋毛縷皮剗迸散。聽作囊盛。若織 竹作籠。若樹皮籠。聽以毛囊裹外。亦得趣用
十種衣作囊。不得以皮作。若刀生壞。聽以毳 劫具大皮等 裹 刀。若髮長者。開剃刀及鞘。應 以劫貝等障勿令壞。若刃卷手上波石上磨。
其石內刀囊中。刀鈍者開畜刮刀。髮散畜盛 髮器。又開鑷子剪爪刀刮舌刀揥齒物排耳 篦。供給住房比丘法中。聽與大小繩床大小
木床枕戶排戶鉤杖蓋肩水瓶洗瓶盛水器浴 室瓶及床刮污刀等。一切白衣器種作耕犁 撈等。不應畜一切寶物作諸器並不得。若道
行恐蛇蝎諸蟲者。當執錫杖搖。若筩盛碎石。 若破竹作聲。不得執空中杖。若畜如法治若 僧集患。熱聽作大扇。若作轉關扇車令沙彌 推之。若作餅作豆 麨
。須 麨 歛 量 麨 器盛鹽 歛 。 (此等字錯。應作奩字。音廉) 。若酒瓶木欓水凢匕杓椀等皆開。
若食飲多不節成患者。開作浴室。若住房內 臭以香泥乃至四角懸香。增一云。告諸四眾。 造浴室五功德。除風。差病。去塵垢。身輕便。
得肥白。比丘當方便造立。十誦邊屏處安浴 室。所須者辨之。僧祇浴時不病令人揩者。越 五眾自揩亦越。互揩亦越。毘尼母浴室中上
座應為浴僧說淨因緣。不為嚴身淨潔故。但 令除身中風冷得安隱行道。當為厭患身法 調伏心法。應生慈心。為令得少欲知足故。如
是一一事並有上座說法儀式。隨事誡勅。不 復具之。毘尼母聽畜刀子六種。一用割皮。剪 甲。破瘡。裁衣。割衣上毛縷。六用淨果。乃至
食時種種須故。五分聽畜拔鼻毛鑷。大論供 給坐禪法禪杖禪毱禪鎮骨人禪經好師好照 衣服等。毘尼母比丘止得畜三衣鉢坐具針
線囊瓶盆等是。下合畜者女人金銀一切寶 物一切鬪戰具盛酒器等生人嫌疑故。五分 畫床不合坐。凡所用盆瓦器物脚不得作人
畜脚相。諸有器皿各儲備一擬後破失。四分 若染時須釜銅盆器鑊斧繩籤並得。若水井 池水欄楯一切供給。天雨患濕上安屋。露地
有薪作屋覆之。增一作房施僧名招提僧施。 四分檀越為比丘作堂如王住殿。一切所須 並開受。諸比丘欲作房。佛令隨作房法。一切
聽與。律文事事具出。略不明也。若分得破房 修理不具不肯取。佛令隨力多少應治。一切 所須供給。十誦佛自執木作具治寺門。僧得
畜一切作具。僧坊壞得持一房賣治一房。亦 得用敷具賣治之。僧坊上座私房上座每有 破壞。雜事先自手作。迦葉數數蹋泥泥僧房 (云云)
。比丘得自造舍上木。僧祇比丘作房欲自 泥壁五彩畫之並得。唯除男女和合像。餘山 林人馬並得。四分亦不得用不應文繡裝挍。
聽用餘雜色禽獸文者。阿難得別房開受。若 僧地中作私房。有客來應起。不起還僧地 (以無 僧地入己) 。若營屋者不得卒成。以不堅牢。若作大
重閣堂。聽十二年經營。餘者隨大小量宜。若 營事比丘作房成莊嚴香熏所須具足者。與 房住九十日一移。不得更受餘房。若有俗人
能治破房者。白二與之。五分諸房上皆題某 甲檀越房。十誦若以房施僧轉施尼者。是非 法施非法受非法用。若施尼轉與僧亦爾。若
房舍臥具有檀越者。但得看視不得奪一與 一。治壞房者六年與住。作新房者十二年住。 僧祇先是僧房破壞更易戶嚮。二三年隨功
夫多少羯磨與住。若空房不任住治事者。應 與一時住。若床几枕褥垢膩破更染浣補治 者。亦一時住。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0127b11] 夫福出淨田道起少欲。為福之家唯重唯多。 受施之者唯少唯節。多供無厭是為福之法。 少受限量信行者之儀。律云。檀越雖施無厭。
而受者應知足也。但出家之士形參聖服。有 待之形假資方立。施時不取後須難得。若善 應於法則能所無瑕。必於事莫準。使規成何
寄。如能善省時資冷有力無事者。何謂道緣 義立行從此生。何者。貪心出於情著。無染良 由自節。縱心則非味起迷。約志則美饍生厭。
所以善惡發於中懷。升沈寄乎方寸。是故為 行人者。無宜輕縱不思時緣。任事生滯都無 儉約脫漏深網。豈不悲哉。然渴愛難滿如海
吞流。若裁之以法眾患俱息。既能形服異世 摽懷遠大。何得於事容斯穢迹。但九流子俗 尚鄙恥衣食。泥三寶聖種而滯於發足方墜
泥塗。一何可歎。今略述由漸下引誠文。使懷 道之士詳而斂迹焉。就中分五。初明受施之 人。二明厭治方便。三明立觀有教。四明作觀
方法。五明隨治雜相。初中善見云。比丘受用 施物有四種。一者盜用。若比丘破戒受施名 為盜用。二負債用者。受施之時必須作念。不
作得罪負人信施。三親友用。謂七學人受供。 四主用阿羅漢。毘尼母云。受人信施不如法 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三塗中受重苦故。
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食即破腹出。衣即 離身。若知前人無業而施與者。能施所施二 俱為施所墮。智論明能施清淨受者不淨。如
是四句。若出家人無戒無慧食於信施。入銅 橛地獄受鐵丸鐵漿二苦。四分乃至犯突吉 羅以上罪。無故受他利養及持戒比丘禮敬。
並不合受。二明厭治方便。如大集中。云何比 丘觀所著衣作不樂想。若縫衣見衣觸衣著 衣脫衣。觀如是時如血塗皮爛臭可惡蟲所
住處。如是觀時於衣貪心即時除滅。云何修 習食不樂想。若有比丘執持鉢時。如血塗髑 髏爛臭可惡蟲所住處。若得食時應觀。是食 如死屍蟲。若見 麨
時如末骨想。得飯漿時作 糞汁想。得諸餅時作人皮想。所執錫杖作人 骨想。得乳酪時作濃血汗想。若得菜茹作髮 毛想。得種種漿作血想。是名於食生不樂想。
云何於房舍生不樂想。若入房時念如地獄 受諸苦惱。如是房舍即是和合所有。材木即 是人骨。土是人肉。乃至一切床榻被褥亦復
如是。作是觀時即名世間不可樂想。若能觀 察如是想者。是人即得如實法也。四分寧以 熱鐵為衣燒爛身盡。不著信心男女衣服。寧
在鐵床燒身焦爛。不受信心好床臥具。寧受 鐵屋中住燒身。不受房舍在中止宿。寧吞熱 鐵鉤燒爛五藏從下而出。不受信心飲食。寧
以熱戟刺脚。不受信心接足作禮。寧以熱斧 自斬其身。不受信心手捫摸其身。何以故。不 以此因墮三惡道。若非沙門非淨行。自言是
沙門淨行。破戒行惡都無持戒威儀。邪見覆 處作罪。內空腐爛外現完淨食人施故。以不 消信施墮三惡道長夜受苦。是故當持淨戒
受人信施一切所須。能令施主得大果報。所 為出家作沙門亦得成就。若明惡報。如僧護 中廣述五十六事。涅槃阿含等大小乘經論
並種種厭觀云云。三明立觀有教者。智論云。 若不觀食法嗜美心堅著。墮不淨蟲中。洋銅 灌口敢燒鐵丸。十誦云。每食時應生厭心為
存身命故。摩得伽云。若得食時當觀。從倉中 出地中。以糞屎和合種子得生。還養糞身云 云。毘尼母云。若利根比丘得食時口口作念。
得衣時著著作念。若入房時入入作念。若鈍 根者初得衣食房舍總作一念。佛藏云。從聚 落中乞食得已從聚而出。住至水邊可修道
處。置食一面結加趺坐。當觀其食種種可惡。 及觀自身極是惡器。廣如彼說。四明觀法。然 衣食房藥四事供養能施捨慳受施除貪。此
則能所俱淨生福廣利。若彼此隨情縱逸任 性者。則俱墮負。聖賢同非。故涅槃云。或令施 主果報減少或復無報等。雖利養等同。發有
希數。食為大患。時須進口。過興既數。整法 亦難。若不策其心府改其節操者。多陷迷醉 矣。夫沙門之異俗。由立行有堅貞。同鄙世之
昏悶。餘行亦可知矣。故成論云。現見在臭屎 中生。不在磐石中者。由貪味香故也。今故約 食時立觀以開心道。略作五門。明了論如此
分之。初計功多少量他來處。智論云。思惟此 食。墾植耘除收。穫蹂治舂磨洮沙炊煮乃成。 用功甚多。計一鉢之食。作夫流汗。集合量之。
食少汗多。須臾變惡。我若貪心。當墮地獄噉 燒鐵丸。從地獄出作諸畜生償其宿債。或作 猪狗常噉糞除。故於食中應生厭想。僧祇云。
告諸比丘。計此一粒米。用百功乃成。奪其妻 子之分。求福故施。云何棄之。二自忖己身德 行。毘尼母云。若不坐禪誦經不營佛法僧事
受人信施。為施所墮。若無三業知故而施。俱 為施墮。比丘強飽食施主食憍慢意。或自食 己食強飽過分。為施所墮。以其食亦從施主
得故。何以故。佛長夜中常嘆最後限食 (謂末後減口食) 。 施持戒者能受能消。施持戒果報大。破戒果 報少 (如是呵責。如上律文)
。足食已更強食者。不加色力 但增其患。故不應無度食。三防心離過。明了 論疏云。律中說。出家人受食先須觀食後方 得噉。凡食有三種。上食起貪。應離四事。一
喜樂過。貪著香味身心安樂縱情取適故。二 離食醉過。食竟身心力強不計於他故。三離 求好顏色過。食畢樂於光悅勝常。不須此心。
四離求莊嚴身過。食者樂得充滿肥圓故。二 者下食便生嫌瞋。多墮餓鬼永不見食。三者 中膳不分心眼多起癡捨。死墮畜生中作諸
噉糞樂糞等蟲。初貪重故並入地獄。且略如 此。反此三毒成三善根生三善道。謂無貪故 生諸天。中下二可知。四正事良藥觀分二。為
除故病。飢渴不治交廢道業。不生新病。食飲 減約。宿食消滅。又以二事為譬。初如油膏車。 但得轉載。焉問油之美惡。二欲度險道。有子
既死。飢窮餓急便食子肉。必無貪味。五為成 道業觀三種。一為令身久住故。欲界之身必 假摶食。若無不得久住。道緣無託故。二為相
續壽命。假此報身假命成法身慧命故。三為 修戒定慧伏滅煩惱故。持世云。若不除我倒。 此是外道。不聽受人一杯之水。佛藏亦爾。必
厭我倒。於納衣麁食不應生著。五明隨治雜 相。華嚴云。若得食時當願眾生為法供養志 存佛道。五分若不為解脫出家者不得受請。
若坐禪誦經檢校僧事並為解脫出家者聽受 僧次。十誦若到食處。應默然一心淨持威儀 生他善心。當徐入徐坐。應觀是食難求難得
難成辨。當觀入口在生藏熟藏。若後出時唯 是不淨。由此食因緣起種種煩惱罪業受苦 果報。五百問云。昔有比丘。好樂衣服晝夜染
著。因病致死。後為化生蛇。還來纏衣。眾僧葬 死比丘訖取衣作法。蛇便延頸吐毒。僧共看 之。有得道者入四等觀。語蛇令去。遂入草中
毒盛火出燒身。命終入地獄。毘尼母云。衣作 念云。為除寒熱羞恥故。房作念言。為障風雨 故。食作念言。為除飢渴因緣故。傳云。凡食不
得過三匙。為斷一切惡故進初匙。為修一切 善故進中匙。為度一切眾生故進後匙。乃至 迴向佛道進餘菜茹等。餘如下說。四分云。量
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已。又云。食知比足。 故苦消滅新苦不生。有力無事令身安隱。增 一云。多食五苦。一大便數。二小便數。三多睡
眠。四身重不堪修業。五多患食不消化。故佛 言。食知節量。因說偈云。多食致病苦。少食氣 力衰。處中而食者如秤無言下。雜寶藏中有
王試外道比丘。好惡二食以驗知道法。比丘 乃至說偈云。是身如車。好惡無擇。香油臭脂。 等同調滑。中含云。告諸比丘。於告活中下極
至邊者謂行乞食。世間大諱為禿頭擎瓦鉢 行。彼族姓子為義故受。以厭患生老病死諸 苦惱故。若愚人出家而行思欲持戒慢緩。如
以穢洗穢。何由可脫。前具列正教。必須準用。 臨食五觀口口緣之。隨得隨失者。為貪等毒 所奪。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二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之三)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0129a20] 夫報力增上行成精潔。故能高超眾累。竦拔 不群。是以釋迦一化盛稱斯德。故凡所制者 並為多貪。凡開教中先揚此行。欲使進疲怠
之客趣禪定之城。策染塵之去登尸羅之陛。 此其大意也。智論云。佛意令弟子隨道行捨 世樂。故讚十二頭陀為本。有因緣不得已而
聽餘事云云。就中分四。一釋總名。二列數明 體。三諸部異行。四雜出諸法。初釋總名顯德。 善見云。頭陀者漢言抖擻。謂抖擻煩惱離諸
滯著。聖善住意天子經云。頭陀者抖擻貪欲 瞋恚.愚癡.三界六入。一一別論。又云。我說 此人能善抖擻。如是抖擻不取不捨不修不
著。我說此人能說頭陀。增一阿含云。其有毀 讚十二頭陀一一行者。則為毀讚於我。我常 讚行此法。由此住世故。我法久住於世也。十
輪云。毀破禁戒失頭陀。以造逆故非我滅。如 過去佛之所說。破淨戒者不入眾數。華手經 云。以迦葉行頭陀苦行故來至佛所。如來移
身分座與迦葉。辭讓不受。雜含中。佛親命以 半座。手授僧伽梨易迦葉所著大衣。於大眾 中稱讚頭陀大行。四分佛三月靜坐。唯除一
供養人。時有六十頭陀。往至佛所為佛讚歎。 名供養佛人。十住婆沙。阿練若比丘略說十 利。盡形不應捨。一自在來去。二無我我所。三
隨意無障。四心樂習空處。五住處少欲少事。 六不惜身命為具功德。七遠離鬧語。八雖行 功德不求報恩。九隨順禪定易得一心。十處
於空處易生無礙想。若有因緣聽入塔寺。有 通有局。不同外道盡形空處。廣說如頭陀品 中。頭陀名通聚落空野。蘭若塚間定出城邑。
餘之十行喧靜通行。二列數者位分為四。謂 衣食處及威儀也。先出相生次第。後一一列 行各辨方法。初衣服中者。衣是資道之緣濟
身最要。故先就外資以明知足。若於此衣取 不得方。廣生罪累為惡業所纏縛。在三有障 礙出道。即非頭陀。是故教諸比丘於彼外資
少欲知足。受取有方趣得資身長道便罷。即 是頭陀。離諸貪著故。衣中立二。一者納衣。二 者三衣。雖得衣以障身。內有飢虛等惱寧堪
進業。故就食中立四頭陀。一者乞食。二不作 餘食法。三一坐。四一揣也。然衣食乃具修道 義立。若處在憒鬧心多蕩亂。必托靜緣始成
正節。是以於處立五頭陀。謂蘭若.塚間.樹 下.露坐.隨坐。上來三種並是助緣。若繫念思 量斬纏。出要者無過坐法。故於威儀立一常
坐。二列名行體。初納衣者四分云。捨檀越施 衣著糞掃衣。十住婆沙云。比丘欲具足行持 戒品應著二種衣。謂居士施糞掃得也。以有
十利故。一慚愧。二障寒熱毒蟲。三表示沙門 儀法。四一切天人見法衣尊敬如塔。五厭離 心者染衣非貪好。六隨順寂滅非為熾然煩
惱。七由著法衣有惡易見。八更不須餘物莊 嚴故。九隨八聖道故。十我當精進行道不以 染污心於須臾間。寶梁經周那沙彌洗糞掃
衣。諸天取汁自洗身。二者三衣。四分捨諸長 衣著三衣。論云。但有三衣更不畜餘衣有十 利。一於三衣外無求受疲苦。二無守護疲苦。
三所畜物少。四唯身所著為足。五細戒行。六 行來無累。七身體輕便。八隨阿練若處住。九 處處住無顧惜。十隨順道行。三乞食法。善見
云三乘聖人悉皆乞食。薩婆多受乞食法者。 一以在眾因緣故多諸惱害。二以鞭打僧祇 人民共相瞋惱。多諸非法食不清淨。三以觀
他意色心不安。四少欲知足修四聖種。受檀 越請亦有過失。以請因緣先麁者更令精細。 若少勸多。若無兼味教增眾饌。心有希望即
非少欲聖種之法。常懷彼我得失之心。若乞 食者。蕭然無繫意無增減。又眾食有盡。乞食 無窮。佛教弟子修無盡法。四分蘭若比丘入
村乞食者。清且淨洗手。至衣架邊一手舉 衣。一手挽取抖擻著七條。已揲大衣著肩上 若鉢囊中。執打露杖在道行。常思惟善法。若
見人先問訊言善來。若近聚落便著大衣。至 於村門應看巷相空處相第一門相第七門 相。右手捉杖。左手持鉢。道側而行次第乞食。
若俗人送食。不得迎取除喚來往取。不得強 乞。應知當得者立待。得食已作念言。此為賊 食此自食。乃至出村。安鉢著地。揲僧伽梨如
前進不。至蘭若處方共食之。僧祇云。若乞食 時不得語云。與我食得大富。當在現處默然 而立。十誦乞食得入三重門。至庭中三彈指。
不得便去。食時先噉熟者。後噉生菜果等。十 住云。乞食十利。一所用活命自屬不屬他。二 施我食者令住三寶。然後當食。三施我食者
當生悲心。四順佛教行。五易滿易養。六行破 憍慢法。七無見頂善根。八見我乞食餘修善 法者效我。九不與男子大小有諸緣事。十次
第乞食於眾生中起平等心。善見云。分衛者 乞食也。僧祇迦葉發願乞食。初得施與僧尼。 後得者自食。智論佛將釋子去迦毘羅城。五
十里住來往入城乞食。皆並告苦。因說不寐 夜長。疲極道長。愚生死長等法。增一云。大 目連乞食。為梵志所圍瓦石打。骨肉爛盡為
往業。故還見舍利弗便入滅度。舍利弗先入 滅度為患重。故三界諸天墮淚如雨。故知業 能隨逐至聖不免。但斷總報惡業。別報不亡。
四不作餘食法。由食多無度妨道業故。智論 由求小食中食後食。則失半日之功。佛法為 行道故。不為益身如養馬養猪等。五一坐食
者。論云。先受食處更不復食。有十利故。一 無有求第二食疲苦。二於所受輕少。三無有 所用疲苦。四食前無疲苦。五入細行食法。六
食消後食。七少妨患。八少疾病。九身體輕便。 十身快樂。智論云。有人雖一食而貪心極噉。 腹脹氣塞妨廢行道。故受節量食。三千云。不
得數數食應一食。以長婬怒癡結不異俗人。 六一揣食。謂數受益故貪心則多。今總受內 鉢中斟量取足更不受益。解脫道論節量食
斷於貪恣。故取盡二十一揣等。如彼十二頭 陀品中廣有對治。智論節量食者。隨所能食 三分留二。則身輕安隱易消無患。如經中說。
舍利弗云。我若食五口六口足之以水則足支 身。於秦人食可十口許。七阿蘭若處者。智論 名遠離處。最近三里。能遠益善。餘諸雜行如
第六十八卷中。四分云。空靜處去村五百弓。 弓長四肘用中肘量也。則一肘長一尺八寸。 六尺為步。積之便有若干里也。中國僧寺並
在城外。尼寺城內。十誦云。繞祇桓虎吼。此寺 去舍衛城南千二百步。薩婆多云。去村一拘 盧舍 (此云一鼓聲) 。謂蘭若閑靜處不令聞村中鼓聲。
恐亂諸坐禪比丘。若僧衣二種蘭若如前明。 僧祇阿蘭若比丘不得輕聚落比丘。應讚言。 汝聚落中住說法教化。為法作護覆廕我等。
其聚落者不得輕練若比丘云。汝希望名利 與禽獸同處。從朝竟日止可數歲耳。應讚言。 汝遠聚落在閑靜處。思惟上業。所崇此乃難
行之處能於此住而息心意等。八塚間坐者。 十住論謂。在死人間住者隨順厭離心故。常 止宿死人間有十利。一常得無常想。二得死
想。三得不淨想。四一切世間不可樂想。五常 得遠離一切所愛人。六常得悲心。七遠離戲 調。八心常厭離。九勤行精進。十能除怖畏。九
樹下坐。智論云。樹下思惟如佛。生時成道轉 法入滅皆在樹下。行者隨諸佛法常處樹下。 論云。樂不處覆地有十利。所謂無有房舍臥
具所愛受用疲苦。及隨四依法易得無過。復 無有眾鬧等。十在露地者。智論云。我觀樹 下如幸舍無異蔭覆涼樂又生愛著。便受露
地。日光遍照空中明淨易入空定。增一云。 比丘因緣和合乃有此身。骨有六百六十。毛 孔九萬九千。脈有五百筋。亦五百蟲八萬戶。
當常思學。名最空法。善見若受上頭陀法 在樹下。若在空地。乃至不得以袈裟為屋。 不得將僧臥具在外受用。若能愛護乃至袈
裟覆不令濕。得用受中頭陀者。無雨時露 地。雨時屋下得用僧臥具。論云。十利故。一 不求樹下。二遠離我所有。三無有諍訟。四
若餘去無顧惜。五少戲調。六能忍風雨毒 蟲寒熱。七不為音聲荊棘所刺。八不令眾 生瞋恨。九自亦無有愁恨。十無眾鬧行處。
如來依大畏林。風雨交流晝入林中夜便露 坐。或村人以木枝著耳鼻中。或加屎尿及 以土坌。終不起意向彼云云。十一隨坐者。
論云。隨所得坐處不令他起。有十利。一無求 好精舍住疲苦。二無求好臥具疲苦。三不惱 上座。四不令下座愁惱。五少欲。六少事。七
趣得而用。八少用則少務。九不起諍因。十不 奪他所用。十二常坐不臥者。薩婆多云。加趺 坐者將正心故。然始正身異外道故。主人信
心故。三乘人皆以此坐悟道。解脫道論云。夜 常不臥也。如決定王經中有四法。一乃至彈 指頃於眾生中不生瞋心。二不應與一時頃
使睡眠覆心。三引導眾生使得阿練若功德。 四晝夜不離念佛。餘如論說。十住論說十利。 一不貪身樂。二不貪睡眠樂。三不貪臥具樂。
四無臥時脇著席苦。五不隨身欲。六易得坐 禪。七易讀誦經。八少睡眠。九身輕易起。十 求坐臥具衣服心薄。四分中蘭若比丘敷好
臥具安眠。佛言。不應爾。應初夜後夜警意思 惟所為。出家為存出要。觀行法如後說。智論 云。身四威儀坐為第一。食易消化氣息調和。
求道者大事未辨。煩惱賊常伺其便。不宜安 臥。若欲睡時脇不著席。三諸部異行。毘尼母 中云。若瞋心不止我則不食。待瞋滅方食。智
論中後不飲漿。由此緣故心生樂著。不一其 心修習善法。寶雲經云。四分之一食。凡乞得 食分為四分。一分與同梵行者。第二分與窮
下乞匈之者。第三分與諸鬼神。第四分自供 身食。但念修道於食中不生貪染心。若乞食 時繫念威儀終不輕躁。諦視目前不過一尋。
次第乞之。除惡狗惡牛。先破禁戒隨有八 畜能擾惱者。皆悉不往可譏嫌處。亦不往彼。 餘如彼十二頭陀中說。十住婆沙有著毳衣 食後不受非時飲食。各有十利如彼說
(毳衣者即羊毛 等作) 。解脫道中有十三頭陀。衣二食五處五十。 三是常坐勇猛之分。十誦多兩國土四月在 露地八月在覆處。少兩國反前。上列十二依
四分而言。統明經論所述。並不及解脫道論 次第詳悉。正行既成定慧斯立。彼論廣有次 第法。略不述之。四雜法。四分蘭若比丘乞食
至蘭若中。往常食處淨掃灑。具水器殘食器 床座洗脚石盛水器拭脚巾。若見餘蘭若來 應遠迎。為取鉢取衣舒張。有污者應拭揉抖
擻浣暴。等令其坐訖與彼水器及水洗足石 拭脚巾。持革屣安左邊。勿令水漬。彼洗足已 洗足諸器物復本處將澡豆。淨洗手別留賊
食。便授水。與彼比丘已次授食。供給所須苦 酒鹽菜等。若熱應扇。若日時欲過應俱食。不 爾者待彼食已取鉢自食已。有餘食者應與
人若非人。若淨地無草處無蟲水中。餘諸食 具淨洗復本處。淨掃食地。有賊來者語言。此 是水。此是食。為汝等故別留淨潔。若欲食便
食之。須善知夜時節及以方相星名。恐賊來 問答有失。十誦開練若讀星經。若見人來先 共語。和悅顏色不應垂頭應正憶念。餘如四
分。四分開用鑽木出火。在屏處亦開用火珠。 善見若頭陀比丘。雖住寺中不住僧房。不食 眾食。施主自為起房僧不得差為知事。若比
丘有能讀誦教化說法能利僧者。亦不得差 為知事。好房舍衣鉢先與之。飲食果木得加 分與。五分若不捨十二頭陀法在人間受請 一一吉羅。若不能者皆應捨頭陀法。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 (造立像寺法附)
[0131b28] 法軌被時景仰斯立。謙恭斂敬俗禮命章。遜 恪攝儀道宗爰始。豈以形服標異而得倨慢 無知。良由致敬有方故能清革耳。故增一云。
有慚愧二法住世則相恭敬。是故比丘當勤 共學。比時移情淡禮義云亡。鄙末之小僧妄 參眾首。眉壽之大德奄就下行。以武力為智
能。指文華為英彥。如斯冐罔孰可言哉。故輒 略提引永成明誡。就中分二如題所明。初中 分三。一制相敬意。二對敬立緣合不兩相。三
立敬儀式。初中智論云。諸佛不以生身為禮 敬也。若見法身是名供養。如佛從忉利天下。 須菩提在石窟中觀無常空故為先見佛。蓮
華色尼寶階先禮佛不受之。所以相敬者。為 除慢法故。四分中由諸比丘不知大小故。佛 訶責已告言。汝謂誰應受第一座第一水第
一食。乃至起迎逆禮拜恭敬問訊耶。諸比丘 言。各不定。或云十二頭陀者大姓多聞法師持 律禪師等。佛言。汝等各各長慢故作是語。廣
說三鳥獸相恭敬法。便說偈言。其敬長老者。 是人能護法現世有名譽。將來生善道。教化 人民皆隨法訓。汝等於我法律中出家。更相
恭敬佛法可得流布。自今已去聽隨長幼恭敬 禮拜上座迎逆問訊。大悲云。佛過去時若見 三寶.舍利.塔像.師僧.父母.兄弟.姊妹.耆年.
善友.外道.諸仙.沙門.婆羅門.等。無不傾側 謙下禮敬。以是報故成佛已來山林人畜見佛 行。時無不傾側低頭禮拜。增一云。無恭敬心
於佛者當生龍蛇中。以過去從中來。今猶無 敬多睡等。雜含云。告諸比丘。若見四眾攝持 諸根長夜安樂等。智論云。外道是他法故輕
佛。來至佛所自坐。白衣如客故命坐。一切出 家五眾身心屬佛故立。若得道羅漢如舍利弗 等皆坐。三道以下並不聽坐。以所作未辦結
賊未破故。又云。釋迦牟尼佛無別菩薩僧故。 文殊師利彌勒等入聲聞僧中次第而坐云 云。二明對緣是非。四分中有四。一不應禮一
切白衣及女人。二前受戒人不應禮後受戒 者。三不禮犯邊罪等十三難人被舉滅擯應 滅擯等。四不禮一切說非法語者。寶梁經云。
若破戒比丘受他持戒者恭敬禮拜得八輕 法。一作愚癡。二口瘖瘂。三顏貌醜陋。四其面 側戾見者 [蚩-一] 笑。五轉受女身作貧窮婢使。六
形體羸瘦夭損壽命。七人所不敬常有惡名。 八不值佛世。此破戒者乃至大地無涕唾處。 餘如上篇。二應禮分二。初無緣合敬。律中小
沙彌尼禮大沙彌尼。如是展轉乃至如來及 塔。餘如後說。四分十種非威儀。不應禮大小 行裸身若剃髮若說法。嚼楊枝洗口若飲若
食若噉果。增一云。塔中不應禮。五分相瞋屏 處不得禮。十誦睡縫衣大眾中。在路行病時 不得禮。僧祇泥作浣衣。洗浴及手足著一衣
時。疾行等不應禮。十誦佛塔聲聞塔前自他 不得互禮。五百問云。佛塔前禮比丘犯墮。僧 祇禮塔誦經讀經寫經授經闇中並不得禮。皆
謂別有所敬故也。三立敬儀式分三。初敬佛 法。二敬僧法。三大小致禮法。初中敬佛塔法。 若塔廟支提用受之物乃至擬造堂殿床座材
石等已經佛像受用者。縱使風吹雨破當奉 敬之如形像無異。故四分中王以園施佛。佛 不受當令奉僧。何以故。若佛園及園物房舍
房舍物衣鉢坐具針筩便是塔廟。一切諸天 世人沙門魔梵不能受用。應恭敬如塔 (若施僧者我在 僧中) 。增一云。告諸比丘。禮佛承事有五功德。一
者端正。以見佛像發歡喜心。二者好聲。由 見形像口自稱號南無如來無所著至真等正 覺。三多財報。由以華香供施故。四生長者家。
由見形已心無染著志心禮故。五命終生天。 此即諸佛常法。當如是學。智論禮法有三。一 者口禮。二屈膝頭不至地。三頭至地是為上
禮。地持當五輪至地作禮。阿含云。二肘二膝 頂名輪也。亦云五體投地。先正立已合掌 右手褰衣。屈二膝已次屈兩肘以手承足。然
後頂禮。後起頂頭次肘次膝以為次第 (不相亂也) 。智 論云。若聞諸佛功德心敬尊重恭敬讚歎。知 一切眾生中德無過上故言尊也。敬畏之心
過於父母師長君王。利益重故故云重也。謙 遜畏難故云恭。推其智德故云敬。美其功德 為讚。讚之不足又稱揚之為歎。又云。植佛福
田者。植謂專心堅著也。隨以一善禮誦香華 等至佛無盡。由智勝故。毘尼母不得著革屣 入塔繞塔。富羅不得入塔者。彼土諸人著者
皆起慢心。故不聽著。寒雪多處聽著靴富羅。 三千云。繞塔法一低頭視佛。二不得蹈蟲。三 不左右視。四不唾地。五不與人語。又當念佛
恩大難報。念佛智慧念佛經戒念佛功德。念 佛精進乃至泥洹。又念僧恩師恩父母恩同 學恩。又念一切人皆使解脫離苦。又念學慧
除其三毒求出要道。見塔上草念手去之。不 得捉拔。有不淨即分除之。若天雨當脫履塔 下乃上禮佛。五百問云。比丘繞塔女眾隨者。
不得有優婆塞不犯。大論如法供養法必應 右繞。賢愚舍利弗辭佛。膝行繞百匝也。善見 云。辭佛法繞佛三匝四方作禮而去。合十指
爪掌叉手於頂上。却行絕不見如來。更復作 禮迴前而去。雜含云。憍陳如久不見佛後來。 便以面掩佛足上致禮。二正明相者。佛像經
教住持靈儀並是我等所尊敬。則至真齊觀。 今流俗僧尼多不奉佛法。並愚教網內無正 信。見不高遠致虧大節。或在形像之前更相
戲弄出非法語。舉目攘臂徧指聖儀。或端坐 倨傲情無畏憚。雖見經像不起迎奉。致令俗 人輕笑損滅正法。故僧祇中禮人不得對於
佛法。乃至懸施旛蓋。不得蹈像別施梯隥。以 此文證明敬處別。既知多過。彌須大慎。至堂 殿塔廟如覆氷臨深。覩形像經教必懾然加
敬。此則道俗通知奉法。賢聖達其信心。且如 對王臣令長事亦可會。凡情難任聖法宜遵。 比世中多有在下床上禮佛者。此全無楷模。
敬人尚自被責。敬佛自心在慢。有心存道者 必不行之。余親問天竺諸僧。諸國無有此法。 來此方見。又三千威儀云。自在高處及上座
在前。自於後作禮亦不得座上作禮。十誦聽 持香爐伎樂在僧佛前行。為和尚傳信得代 和尚禮。得對佛加趺坐。僧祇云。作樂供佛。有
欲心著即須捨去。俗人倩結華研香供佛者 得。餘一切不合。大論持世經並云。為眾生故 碎身如麻米又如芥子。令眾生恭敬故。得入
涅槃。僧祇佛生日乃至涅槃日為大眾說法 稱揚佛德。薩婆多云。二月八日成佛。亦以此 日生八月八日轉法輪。亦以此日取涅槃。若
依瑞應等經多云四月八日生。涅槃初云。二 月十五日臨涅槃。復度十仙云。過三月已入 涅槃。月德太子經八月十五日入滅。此並由
眾生見聞不同。故時節不等。智論云。王舍城 十二億家。舍婆提城九億家。尚三億見或聞。 由慢業故。佛世猶爾。何況末法轉輕心業最
重。四分云何得知正法久住。佛言。若比丘敬 佛法僧戒。以是故正法不滅。反上則滅。次 明敬僧法。若眾主是和尚闍梨隨徒並是弟
子者。縱有十人二十人立奉敬者亦無有違。 傳云。佛見僧來便立者此無正教。若師僧犯 僧殘已下罪者必欲行別住。佛制弟子經理 亦須恭敬禮拜。為僧設禮。非禮弟子
(如是例之) 。次 明大小設禮法。毘尼母云。吾去世後當依波 羅提木叉行法。當各各謙卑行之。除去憍慢 安心淨法。下座稱上座為尊者。上座稱下座
為慧命。四分五眾相禮。如來及塔通禮。初小 沙彌尼禮大沙彌尼沙彌式叉比丘尼比丘如 來及六塔。二小沙彌禮大沙彌尼沙彌乃至如
來及六塔。三小式叉摩那禮大式叉乃至如 來及四塔。四小尼禮大尼比丘如來三人三 塔。五小比丘禮大比丘及如來二人及塔。五
百問云。得禮師塚。還自問曰。生時是師死成 枯骨何由向禮。答。佛在世時應須供養。泥洹 已亦是枯骨。師亦如是。須報恩故得禮塚也。
死屍未葬義準禮之。四分沙彌當以生年為 次第。若生年等者應以出家年為次第。問。沙 彌得禮大沙彌尼男女位別。今許禮者。答。莫
非未具總名。無勝德可彰。又非師攝。但得向 禮及以屍塚也。四分至上座前。脫革屣偏袒 右肩合掌。手執兩足云我和南 (義云度我) 而作禮也。
出要儀云。和南者為恭敬也。聲論云。槃那寐 此翻為禮。五分若人多但別禮師。總禮餘人 而去。中含云。至俗人家先坐已後設禮敬。餘
廣如彼恭敬經說。毘尼母云。從無夏至九夏 是下座。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座。二十夏至四 十九夏名上座。五十夏已去一切沙門國王
之所尊敬。是耆舊長老。僧祇無歲比丘得共 三歲坐。乃至七歲得共十歲坐。若臥床得三 人坐。坐床二人坐。長一肘半床相降三歲得
二人共坐。若減併與上座。若臥床過三肘得 降四歲共坐。若減不得。若大集會床座少得 連床接繫。勿令使動得同坐。若方褥長三肘
得共四歲坐。減者不得。若散敷草地共坐無 罪。伽論云。地敷得共未受具人坐。薩婆多長 床相接但令異席異褥。異槃令中空絕各異
得與女人坐。僧祇受人禮拜不得如啞羊不 語。當相問訊。少病少惱安樂不道路不疲苦 等。共上座語亦得云慧命。二明造佛像塔寺
法。初明造經像法意者。如來出世有二益。一 為現在生身說法。二未來經像流布。令諸眾 生於彌勒佛。聞法悟解超升離生此大意也。
恐後生造像無所表彰。故目連躬將匠工上 天圖取。如是三反方乃近真。至于下天此像 垂地來迎。世尊命曰。汝於來世廣作佛事。因
垂勅云。我滅度後造立形像。一一似佛使見 者得法身儀則。乃至幡華供養皆於來世得 念佛三昧。具諸相好如是造立是佛像體 (此像中國
僧將來漢地。諸國不許各愛護之不令出境。王令依本寫留之。今後傳者乃至四寫彼本今在楊州長樂寺。亦云龍 光瑞像云云) 。今人隨情而造各生奇薄。不追本實競
封世染。所以中國傳像在嶺東者。並皆風骨 勁壯儀肅隆重。每發神瑞光世生善 (如長干瑞像是。阿育王 第四女作脚趺銘云。今在京師大發靈相)
。逮于漢世髣髴入真。流之晉 宋頗皆近實。並由敬心殷重意存景仰準聖 模樣。故所造靈異。今隨世末人務情巧。得在 福敬失在法式。但問尺寸短長不論耳目全
具。或爭價利鈍計供厚薄。酒肉餉遺。貪婬俗 務身無潔淨。心唯涉利。致使尊像雖樹無復 威靈。菩薩立形譬類婬女之像。金剛顯貌等
逾妬婦之儀。乃至抄寫經卷唯務賤得。弱筆 麁紙惡匠鄙養。致使前工無敬自心有慢。彼 此通賤法儀滅矣。致令經像訓世為諸信首。
反自輕侮威靈焉在。故致偷盜毀壞私竊治 鑄焚經受用多陷罪咎。並由違背世出世法。 現在未來受無量苦。皆由失法之所致也。若
使道俗存法造得真儀。鳥獸不敢汗踐。何況 人乎 (近見有賊。劫盜瑞像纔入佛殿。便忽迷悶莫知所趣。至曉寺僧怪問。久而方醒云云) 。但能奉
聖像儀。佛亦垂形示迹。善見云。佛右牙帝釋 處。右缺盆骨師子國中。增一優填王造栴檀。 波斯匿王造紫金。二像各長五尺。次明造塔
法。雜心云。有舍利名塔。無者名支提。塔或 名塔婆。或云偷婆 (此云塚也。亦云方墳) 。支提云廟 (廟者貌也) 。增
一阿含云。初起偷婆補治故寺。並受梵福。云 何梵福。如閻浮一洲人功德不如一轉輪王 功德。如是西東北天下。乃至四天六欲初禪
總多比一梵主功德。此為梵福量。當如是學。 四分若起塔者。應四方若圓若八角。以石墼 木作已用黑泥乃至石灰白土等。應安基四
邊作闌楯。安香華著上。聽安懸幡蓋物不得 上塔上闌楯上。護塔神瞋 (大論密迹金剛鬼神道中。又云。執金剛菩薩 常執金剛衛護。五分佛四面五百金剛也)
。若有所取與開。彼安幡蓋不 得蹈像上。作餘方便梯隥安之。若塔露地供 養具。雨漬風飄烏鳥不淨者。作種種舍覆 之。地有塵種種泥泥之。須洗足器安道邊。外
作牆門安置。若上美飲食用金寶等器盛之。 令白衣伎樂供養。若飲食當與比丘沙彌優 婆塞經營塔作者應食。舍利安金寶塔中若
繒綿中。若持行者若畜生。若頭上肩上擔戴。 若拂應用樹葉孔雀尾拂。多有香華羅列基 上闌上杙上嚮中。繩貫懸屋簷前。有香泥作
手輪像。乃至有餘泥地等。僧祇塔事者。起僧 伽藍時先規度好地作塔處其塔不得。在南 在西應在東在北
(中國伽藍門皆東向故。佛塔廟宇皆向東開。乃至厨廁亦在西南。由彼 國東北風多故。神州尚西為正陽。不必依中土法也) 。不得僧地侵佛地。佛地
不得侵僧地。餘如盜戒隨相說。善生經云。善 男子如來即是一切智藏。是故智者應當志 心勤修供給生身滅身形像塔廟。若於空野
無塔像處常當繫念尊重讚歎。若自力作。若 勸人作。見作生喜。如其自有功德力者。要當 廣教眾多之人而共作之。既供養已於己身
中莫生輕想。於三寶所亦應如是。凡所供養 不使人作。不為勝他作時不悔。心不愁惱合 掌讚歎恭敬尊重。若以一錢一線一華一香
一偈一禮一匝一時乃至無量寶無量時。若 自獨作。若共他作。善男子若能如是志心供 養佛法僧者。若我現在若涅槃後等無差別。
若見塔廟應以金銀銅鐵繩鎖幡蓋伎樂香油 燈明而供養之。若見鳥獸踐蹋毀壞。要當塗 治掃除令淨。暴風水火人所壞處亦當自治。
自若無力當勸人治。或以金銀銅鐵土木。若 有塵土灑掃除拂。若有垢汗以香水洗。若作 寶塔及作寶像。當以種種幡蓋香華奉上。若
無真寶力不能辨。次以土木而造成之。成訖 亦當幡蓋香華伎樂種種供養。若是塔中草 木不淨。鳥獸死屍及其糞穢。萎華臭爛悉當
除去。蛇鼠孔穴當塞治之。銅像木像石像泥 像金銀瑠璃頗梨等像常當洗治。任力香塗。 隨力造作種種瓔珞。乃至猶如轉輪聖王塔。
精舍內當以香塗。若白土塗。作塔像已當以 瑠璃頗梨真珠綾絹錦綵鈴磬繩鎖而供養 之。畫佛像時綵中不雜膠乳雞子。應以種種
華貫散華妙拂明鏡末香散香燒香種種伎樂 歌舞。供養晝夜不絕。不如外道。燒酥大麥而 供養之。終不以酥塗。塔像身亦不乳洗。不應
造作半身佛像。若有形像身不具足當密藏 覆。勸人令治。治具足已然後顯示。見毀壞像 應當志心供養恭敬。如完無別。如是供養要
身自作。自若無力當為他使亦勸他人令作助 之。若人能以四天下寶供養如來。有人應以 種種功德尊重讚歎。是二福德等無差別。無
垢清信女問經云。未知掃佛塔地有何善報。 四相塗治。華香供養復何福報。禪修梵行。三 歸五戒復得何報。佛告女言。掃佛地得五福。
一自心清淨。他人見已亦生淨心。二為他愛。 三天心歡喜。四集端正業。五命終生善道天 中。若人信佛。圓輪形塗塔地。散華燒香。如是
供養已彼人命終生弗婆提。富樂自在後生 化樂天。若人信佛。作半月形塗塔。散華香者 生瞿陀尼。後生兜率天。若人信佛。於佛塔邊
四方塗地。散華燒香彼終生欝單曰。後生炎 摩天。若人信佛。作人面形塗塔華香供養。所 有善根果報如是。若人入禪修四梵行。歸佛
法僧受持五戒。彼人無量無數善根福報無 窮後得涅槃。涅槃云。不犯僧佛物。塗掃佛僧 地。造像若佛塔。常生歡喜心。皆生不動國。智
論沙彌戒不香塗身。云何供三寶。答。以所貴 物隨時所須而用供養。或以塗地及壁井行 來坐處等。十輪若破寺殺害比丘。其人欲終
支節皆疼多日不語。墮阿鼻獄具受諸苦。二 造寺法。有盛德法師造寺誥十篇。具明造寺 方法。祇桓圖樣隨有所造必準正教。并護持
匡眾僧網綱要等。事繁不具。略引宗科造寺 一法。謂處所須避譏涉。當離於尼寺及市傍 府側等。佛殿經坊極令清素。僧院厨倉趣得
充事如此則後無所壞。今時末法造寺唯有 處所事得受用。亦有用羯磨法者。而限外無 儀式表相令人知者故。祇桓圖中凡立木石土
宇並有所表。令人天識相知釋門多法。故能 影覆邪術。禽獸畏威。儀形隱映為世欽仰。但 歷代綿積秉教陵遲。事存法隱錯舉意旨。俗
人既不曉法。眾僧未解示導。但相倣斆虛費 財物。競心精妙力志勝他。房廊臺觀務令高 顯。過彼便止都不存法。又還自騰踐如己莊
宅。眾僧房堂諸俗受用。毀壞損辱情無所愧。 屈道承俗如奴事主。是名寺法滅也 (其甚者打罵眾僧種種非
法。取要言之。從僧。力抑奪貸借乞請。乃至停屍僧院舉哀。寺內置 [塚-豖+(一/豖)] 。澡浴等並非法也) 。若改往修
來。追法更新。慎敬無犯者是則護持寺法也 (俗人造寺本為求福作出家之因得道之緣。唯應禮拜供養為法。諮請時時覲問如法往來。彼此利益自他無惱名護 持也)
。故增一云。阿闍世王得信已後。勅國中無 令事佛之家貲輸迎送。豈非僧傳正法得信 於人乎。因即隨明敬護三衣一切眾具。並如
塔想尊敬攝持。乃至剃髮染衣戒體真旨。行 來俯仰整斂威儀。飲食施作心常念法。憶而 奉行者俗人終不得輕爾陵慢非法干亂。假
令世中賢人內心堅正。外有威儀猶見敬肅 不敢侮弄 (如文侯敬干木似劉氏重孔明等) 。況出世道士披佛法 衣。遊佛行處威儀庠序見者生善。誰不尊敬。
若有輕笑皆由自失。故知無不敬也。敬則有 儀。豈唯恭攝。冥招利養 (田必良美不求種子而種子自投。道必純備不須 利養而利養潛托)
。由此而觀。為俗人所薄者非他咎也。 以法滅於身得使貴賤所見侵陵耳。若能識 法護持人皆宗仰。唯敢侮慢之哉 (以道敬貴人者不得起迎將送。
亦不得同床共坐。唯得大坐鎮之以道。又亦不應生於憍慢) 。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0135a23] 夫昏俗多務慧觀難修。制營福分用接愚惑。 而施乃雜繁皆多設食供。每於計請有違教 法。外生譏毀內長癡慢。反招苦趣未成師誘。
故撮略經訓試論如別。就中分十。一受請法。 二往訃法。三至請家法。四就座命客法。五觀 食淨污。六行香呪願。七受食方法。八食竟收
斂。九噠嚫布施。十出請家法。初明受請者。十 誦為知請故須立維那。出要律儀翻為寺護。 又云悅眾。本正音婆邏此云次第。僧祇云。若
來請比丘明日食者。不得定答云決來應語。 若無緣事當訃之。若有請僧者應問姓名客 人舊往巷陌。不得輒往。應先令一人若月直
園民沙彌在前訪問。恐試弄比丘及有留難。 恐僧失食故。五分白衣家會應借僧臥具。僧 祇比丘得為俗家設會。張幔及諸供具唯不 得與女人共輿 (及以作食)
。四分菩提王子請佛。從於 階陛布衣令佛蹈上過。世尊不受令却之。為 未來比丘故。增一云。如來許請或默然或儼 頭或彈指。五百問云。作佛得物請比丘不合
食。若先許三會後作一會三行香。三施不了 還願。若鬼子母食呪願取食。沽酒家門一切 時不得入。更有餘門得。若請比丘會當持一
日戒。一日不沽酒得往。屠家亦爾。若共師並 坐者更無別處得。不得同盤食。四分請有二 種。即僧次別請也。律開別請。然諸經論制者
不少。梵網云。別請物者即盜四方僧物。仁王 經亦呵責別請過。十誦善生雖別請佛五百 羅漢。猶故不得名請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
一似像極惡比丘。猶得無量果報。增一成論 云。如飲海水即飲眾流。僧次請僧亦爾。五分 但為解脫出家者得。為僧次唯除犯惡戒人。
五百問云。受別請已遣人代去。主人意無在 者得。若嫌者犯墮。既僧次福大。有憑請者應 說僧次功能開悟俗心。勿令別請。別請法如
隨相中。今俗有執名邀請者。然口雖許往必 須筆註。有人書為赴字者此未知字學耳。必 有斯舉可註為訃字 (下之赴上為赴字。上之赴下為計字) 。此乃細碎
甚補高望。故諺云。借念時還貸念時償。事雖 鄙陋廉恥之本。薩婆多被請人。與僧同去不 白先入者墮。主人明日作食今日自往者墮。
除主人喚。若食後主人不喚留自住者墮。經 營知事人在僧後到者墮。食未嚫去者亦墮。 餘人私行直報同學者得。雖大界內近寺白
衣家不白亦犯。若白還晚令僧惱者吉羅。善 見檀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入比丘數。 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請。僧祇若道行
作念。至某精舍當食。若過餘處食者悔過。若 值彼僧受請隨去無罪。十誦不請自來食犯 吉羅。五百問云。但打楗椎即得食供。不問請
與非請。何以故。打楗椎本為集僧故。二往 計法。四分云。若欲受請應往眾僧常小食大 食處住。若檀越白時到者上座應在前如雁
行而去。諸比丘應偏袒右肩在後行。若有佛 法僧病比丘事者當白上座在前去。必於中 有命梵難者若問不問聽去。若上座在道行
大小便處應待來然後如前去。三至請家法。 若未安置佛像及聖僧座者。上座有德者先 處分安像極令清潔勝於僧座。乃至覆障高
顯處訖。然後布置聖僧座。其法有五卷。梁武 帝對中國三藏出之。不可具錄。如請賓頭盧 法經說。令豫宿請在空靜處敷設虛軟為座。
我若來時坐處有相。今世臨時虛設並無法 式。既知不易。門師比丘依經豫示。必不豫修 臨齋上座當索。新軟布綿衣服鮮素者在於
僧首令在氈褥上。廣張鋪設足得大坐之處。 然後上座於次乃坐。不須坐訖方乃分處僧 佛二座。又不以坐處窄狹排蹙在地。或安置
佛前。或雖處座而狹小舒位。如此上座未見 其可。既自無敬信勝緣。亦令俗士不敬三寶。 此乃滅法上座。僧祇若檀越請僧不知法。不
好敷具與上座以好床敷與年少。上座應教 言。以不好者與年少。若施主為知識比丘故 敷好床褥者。不得共爭隨施主意。乃至飲食
等亦爾。若施主未知請僧法知識尼得教。安 置形像益食法已。然後坐應在別處。又不得 勝僧所。長含云。世尊訃會常在眾中坐。左面
比丘右面清信士。四就座命客法。彼上座置 設佛僧二座已。然後去聖僧座一尺許敷尼 師壇。為表敬也。四分往食處不應錯亂。雜聚
而住。應隨次坐。上座坐已應看中座下座。勿 令不如法不善覆身。若有者彈指令覺。若遣 人語知。好如法坐。中座坐已看上下座勿令
非法。下座坐已亦互看上中亦爾。僧祇不好 覆身坐者。謂著細生疎衣形體露現。摩訶羅 坐不正語云。正汝衣。若不覺者語云。覆汝形。
尼坐不正不得語令知。恐其慚恥。應作方便 遣令取物。若淫女故作者當自起避去。四分 至請家彼此相問年歲大小訖坐。若恐日時
欲過聽上座八尼次第坐。餘者隨坐。僧須準 此。僧祇勞問食家云。家中何如生活好不等。 四分不應故在後往食上令諸比丘起。亦得
見來不須起。若未來者比座開處。僧祇若有 可笑事上座應言。云何聖毘尼中出齗現齒 呵呵而笑。當忍之起無常苦空無我死想等。
由不可止當以衣角遮口徐徐制止。身不定 者當動手足。乃至折草漸漸自制。義準至死 喪請處及凡食家。並準僧祇慎無喧笑及交
頭雜說妄談世論。五分若請處外客。比丘不 得入語主人聽入。不許者語云。與我食分自 共等食。又不許者應自語委知。僧坊有食可
往彼去然後乃食。薩婆多通集門外比丘一 處。喚一大者入。若更餘不集者亦喚入之。雖 打楗稚終須不遮方得清淨。如隨相也。五觀
食法。四分上座應前問言。果菜淨不。若言未 語令淨。僧祇上座當知誰看房誰病。應語與 食。若檀越惜者應語長壽法。應與不得不與。
若日晚者應先取發遣令去。六行香呪願法。 四分中食竟方為呪願說法。而此土盛行並 在食前。道安法師布置此法。依而用之於理
無失。若至請家。施主令讀經者依語為之。主 人口不言者不須輒問。同類邪命。增一云。有 設供者手執香爐而白時至。佛言。香為佛使
故須之也。賢愚經蛇施金已。令人行香置僧 手中。乃至執香爐遙請佛僧。如富那奇中說。 若行香者不令婦人指桎掌中。語令懸放。必
不肯者便可縮手當使過去。若有男子幸遣 行之。尼法反前。為深防罪故。五百問及三千 云。不得立受香。因比丘受香女觸其手。欲發
罷道。佛言。若立受者吉羅。行香時唄。未見經 文而諸經律多有唄匿比丘。十誦為諸天聞 唄心喜故開唄。四分若檀越欲聞布施應歎
布施。欲聞檀越法為歎檀越法。乃至欲聞說 過去父祖應為歎父祖。乃至讚佛法僧亦爾。 僧祇云。上座應知前人所施當為應時呪願。
若不能次座應說。又不能者。乃至下座都無 者並得罪。比世流布競飾華辭。言過其實。凡 豎褒揚貴族。貧賤讚逾鼎食。發言必成虛妄。
舉事唯增訛諂。故成實云。雖是經法說不應 時名為綺語。況於浮雜焉可言哉。今立正條 永可準用。僧祇若為亡人施福者應作是呪
願。一切眾生類有命皆歸死。隨彼善惡行自 受其果報。行惡入地獄。為善者生天。若能修 行道漏盡得泥洹。若生子設福者應云。童子
歸依佛七世大聖尊。譬如人父母慈念於其 子。舉世之樂具皆悉欲令得。室家諸眷屬受 樂亦無極。若新舍成就估客欲行及以取婦。
若復出家各有呪願。文如彼說僧上座。不知 得罪廣如三十四卷中。長含世尊呪願云。可 敬知敬。可事知事。博施兼愛有慈愍心。諸天
所歎常與善會。五分佛呪願賈人云。四足汝 安隱。二足汝安隱。去時亦安隱。來時亦安隱。 如耕田有望下種亦有望。汝今入海望獲果亦
如是。義準此言佛可無四辯。對緣止施前法。 自餘愚叟亦安可強乎。雜寶藏舍利弗次為 上座。以施主諸慶大集故。食已行水對長者
呪願言。今日良時得好寶財利樂事一切集。 踊躍歡喜心悅樂。信心勇發念十力。如似今 日後常然。時摩訶羅苦求誦習。舍利弗不免
意授之。便為亡人呪願。及損胡麻繞麥積塚 上。迎婦驚雁盜謗七被 棒 打。方至祇桓白佛。 佛言。諸比丘若說法呪願當解時宜。憂悲喜
樂知時非時不得妄說。七受食行食雜法。四 分律中受 麨 已然後呪願。今此方不行。五分 於餘方不為清淨者亦不行之。今依辯意長
者子經受食前呪願。四分又云。若為利故施。 此利必當得。若為樂故施後必得快樂。三千 威儀所以淨衣踞坐食者。佛始成道受乳糜。
觀諸佛法皆著淨衣踞坐而食。若有出家弟 子應如是法。以能防眾戒故。踞坐為淨衣故 異俗法故。亦為草座食易故。因踞坐制九法。
一脚前却。二闊脚。三搖動。四竪。五交。六垂 三衣覆足。七翹。八累脚。九累髀。並犯吉羅。 二明出眾生食。或在食前。唱等得已出之。或
在食後。經論無文。隨情安置。涅槃因曠野鬼 為受不殺戒。已告鬼言。我今當勅聲聞弟子。 隨有佛法處悉施汝食。若有住處不能施者
即是天魔徒黨非我弟子。四分僧伽藍中立 鬼神廟屋。傳云。中國僧寺設鬼廟伽藍神廟 賓頭盧廟。每至二食皆僧家送三處食。餘比
丘不出愛道尼經。令出如指甲大。今有為亡 人設食者。依中含云。若死人布施祭祀者。若 生入處餓鬼中者得。餘趣不得。由各有活命
食故。雜含中廣明此事。若親族不生入處中 者。但施心施其自得功德云云。乃至施主生 六趣中施福常隨。以持戒但得人身必須餘福
助報云云。譬喻經餓鬼五百歌舞而行。好人 數百啼哭而過。佛言。餓鬼家兒子孫親眷為 作福故行得解脫。是以歌舞。好人眷屬唯為
殺害無有作福。後大火逼所以啼哭云云。智 論云。鬼神得人一口食而千萬億出也。僧祇 當留比座坐處。行食人過不得默然。而看比
座應語與是人等。若行食。至第三人當先澡 鉢豫擎待至。四分上座見行果時。若少果而 多與者當問。為誰送來。若言為上座者隨意
取。若言為僧語令賦遍。乃至種種美食亦爾。 半果經云。育王施僧半菴羅果。八萬羅漢同 共食之。四分得食便食為俗譏責。佛令唱等
得已然後食。僧祇唱等供。若時欲過隨下 隨食無罪。十誦云等供。五分尼請處未唱隨 意食口口提。下眾吉。十誦因舍利弗為上座
純食好食羅睺白佛。佛言。從今上座待得。遍 聞等供聲一切僧共食。五分正意受食。左手 一心擎鉢。右手 [打-丁+大] 緣。僧祇當先受飯案著一
邊。後受羹菜和合而食。口中不得迴食。當一 邊嚼咽之。不得令一粒落地。皮核聚脚邊。增 一中諸王設供自手行食。庶民同之。四分若
請二部僧先與比丘。恐日過者一時與之。梵 摩難經夫欲施者皆應平心。不問大小。佛令 阿難臨飯說僧跋。僧跋者眾僧飯皆平等。僧
祇食時應護右手。當以左手受。飲器注脣不 得深含。椀緣不得觸著額鼻及飲盡。當留少 許。於口飲處寫棄之。次與下座沙彌。食上鬧
亂恐壞俗信。以水澆灑者不犯弄水。四分若 不得食分比座為索若減半與。若有餘果菜不 得狼藉污地。應聚脚邊去持棄之。毘奈耶云。
不得捻鉢令大指入鉢中。十誦食著手不得 振却應拾取之。僧祇不得 [袖-由+尃] [口*集] 作聲食。毘奈 耶云。不得縮鼻食。五分鉢中飯不得散俗人
舍。益食時口中有食者得云。須不須等無過。 僧祇口有食人共語者咽盡。方云口內有食 不得即答。若聲不異含食得語。四分乾餅
焦餅果菜等得嚙半。善見鉢中飯撩取與眾 生。水棄白衣家不狼。應著隱處不淨處。八 食竟法。僧祇上座應徐徐食。不得速竟往看。 年少狼 [跳-兆+貝]
食不飽滿。應相望看之。乃至待行 水隨順呪願已然後乃止。又云居士飯僧訖。 遺餘食料理與比舍。賢愚多處文於俗家先 行水。後下食澡漱。等雜含佛及比丘俗家食
竟澡漱。洗鉢訖然後為俗人說法。九太嚫法。 五分食後施衣物名為噠嚫也。四分由食竟 默去檀越生疑。不知食好不好足不足。又言。
諸外道人皆稱歎布施讚美檀越等。佛令上 座為說大嚫。乃至一偈 (其文如受食法) 。若上座不能語 能說者。若不語不受並結罪。若說大嚫時上
座四人相待。餘者聽去。薩婆多要食後說法 有四益。一為消信施故。二為報恩故。三令生 歡喜心善根成就故。四為在家人應行財施。
出家人宜行法施。律中令說契經。善見云。修 多羅義種種義開發等。聽說義時要撮諸文 者開。五分諸比丘請破戒邪見諸根不具者。
歎唄說法因此惡人得勢又能辱僧。佛言。請 法師三藏諸根具足者。伽論云。若無能誦唄 者當次第差。若都無者各誦一偈。能者不受
偷蘭不得半唄吉羅。律令說諸惡一偈。增一 解云。諸惡莫作戒具足清白之行。諸善奉行 心意清淨。自淨其意除邪顛倒。是諸佛教者
去愚惑想。戒淨故意淨。意淨故無倒。無倒故 惑想滅。今此世初無說法之式。若有食竟並 將錢財施與。理準五分隨時稱美不得華侈。
廣如前說。十出請家法。五分還寺去時。上座 八人相待。餘人前去。應僧徒從座而起整理 衣鉢。乃至次第而行。至請門首告云。檀越厚
施如法。貧道何德堪之。餘言隨時語已便去。 雜含云。佛及比丘食竟皆入禪室坐禪。晡時 從禪起而說法也。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0138a08] 夫道俗相資有逾影響。雖形法兩別而所趣 攸同。是故沙門處世道緣須立。若不假彼外 護則無附法之心。既能受供資身。理須以法
濟俗。故得光顯佛日住持像運。使正法隱而 重流。僧徒滅而更立者。其在茲乎。而澆末寡 識寔多。明律知時人少。凡厥施化止出喉心。
於彼正教都無詮述。所以事起非法。言成訛 濫反生不善。何名引接。皆由自無方寸師心 結法。故善見云。隨逐惡者皆由無智。妄解佛
教誹謗如來。作諸惡業廣生邪見。今以箴誨 未聞顯揚聖旨。初明說法軌儀受戒方法。次 辨生緣奉敬。後明士女入寺正式。初中大集
云。無量眾生白佛護持法故。佛讚言。善哉諸 大檀越。又云。破戒比丘處眾說法不得受信 施。如葶藶子。破戒相者乃至受畜八不淨物。
名滓曲幻賊醉旃陀羅等沙門也。廣如三十 一卷中說。四分為檀越說法。聽說契經及分 別義。得不具說文句。不得二比丘同一高座
說法。或共相諍或說義互求長短。或共相逼 切。或二人同聲合唄及歌詠聲說法等。因說 歌聲有五過。一自貪著聲。二令聞者生愛。三
令他習學。四令俗人生慢心。五以亂定意。若 說法人少應次第請說。下至一偈諸惡莫作 等。夜集說法座高卑無在。三千威儀上高座
讀經先禮佛。次禮經法及上座。後在座正坐 向上座坐。楗稚聲絕先讚偈唄。如法而說。若 不如法問不如法聽便止。毘尼母云。說法比
丘應籌量大眾。應說何法而得受解。若聞深 法得解應為說深。謂五分十二因緣涅槃等 論。淺法者謂布施持戒生夫等論。若眾樂淺
不樂深不益前人名惡說。反此名善說。又應 知文義之句男女之音 (云云) 。又應除貪心。不自 輕心。不輕大眾。心應慈心喜心利益心不動
心立。此等心乃至一四句。令前人如實解者 長夜安樂。又不應起悕心。何以故。怖心說 法令身疲頓。音不辨了。言不次比。說法不妙。
義亦難解。應庠序安心為說。又應為眾說厭 患法遠離法。觀身苦空無常無我不淨等。如 第七卷中。涅槃若比丘為利養故說法。所有
徒眾亦効是師是人如是便自壞眾。眾有三 種。一破戒雜僧者。雖持禁戒為利養故與破 戒者坐起行來同其事業。二愚癡僧。在蘭若
處諸根不利。少欲乞食於自恣說戒日教諸 弟子清淨懺悔。見非弟子多犯禁戒不能教 令清淨懺悔。而便與共說戒自恣。云何清淨
僧。不染利養善知戒相。云何知重。如四重禁 出家不作作者非沙門釋子。云何知輕者。三 諫能止等。非律不證者。若有讚說受用不淨
物者不共同止。是律應證者。若學戒律不近 破戒。見順律者心生歡喜善能解說。是名律 師善解一字。若為利益眾生至非法處。若是
聲聞不應為也。雜含云。一法師得受六十新 學比丘教誡說法。佛告比丘。有問命終者。徒 勞耳。非如來所樂答者。夫生有死。何足為怪。
當思十二緣行疾得度此。僧祇若有違佛語 者比丘犯罪。白衣知如之何。五百問云。若希 望心為人讀經說法得物犯捨墮。無心貪不
犯。無衣得取。三千威儀云。入他房一於外彈 指。二當脫帽。三作禮。四正念住教坐乃坐。五 不忘持經。入問經五事。一如法下床問。二不
得共坐。三不解當直問。四不念外緣。五設解 頭面作禮反向出戶。毘尼母云。既聽說十二 部經。欲示現此義復有疑心。若欲次第說文
眾大文多恐生疲厭。若抄撰好辭直說不知 如何。佛言。聽引經中要言妙辭直顯其義。涅 槃云。若有受持讀誦書寫演說。莫非時非國
不請而說。輕心輕他自歎。隨處而說。及滅佛 法熾然世法而說。何以故。由非時非處等而。 說法者。令無量人死墮地獄。則是眾生惡知
識也。雜寶藏為俗人說七種施法不損財。一 眼二色三言四身五心六床座七房舍。各各 果報乃至佛尚無盡。智論佛說法已常教諸
比丘入禪定。己之所說身亦自行。大集云。若 四真諦是一念證者。則為一切眾生說一行 一法。乃至種種因緣調伏不一。故便說種種
法。八萬法聚差別。毘尼母云。若為在家人作 師教化作福有五事。一不應檀越舍止住。二 不繫心貪利。三為別別說法布施持戒八齋
等。四不與共娛樂。五不繫心常欲相見。又五 事。為檀越尊重恭敬。一非親舊處不往返。二 不求形勢料理檀越家業。三不共竊語令家
中生疑。四不教良時吉日祠祀鬼神。五不過 度所求。入俗家五法。一入時語小。二斂身口 意。三攝心卑恭而行。四收攝諸根。五威儀庠
序生善。有九事不應俗家坐。一雖為禮拜心 不恭敬。二雖往迎逆心不慇重。三雖讓令坐 而心不實。四在不恭敬處令坐。五有說法言
心不採錄。六雖聞有德不信受之。七知有甚 多若求與少。八知有美食反設麁者。九雖供 給與如市易法並不應坐。反此便坐。若入聚
落應卑恭慚愧。不著六塵攝心行之。如高山 懸巖絕險方寸之處而足蹈之。念念生怖更 無餘念。臨淵亦爾。如月行世動手於空四方 無著等 (云云)
。十誦說法人者應一心說。生慈愍 心利益心莊嚴語言次第相續。辯才無盡隨 順諸法實相。為法故說不為利養。此中上座 應觀察所說。若不如法說應呵止。又聽取佛
經義莊嚴言辭次第解說。其佛經本當直讀 誦。莫雜論議。五分白衣說法歡喜布施者聽 之。十誦說法呪願讚法時不得食。薩婆多若
檀越欲作大房舍應開解示語令小作。順少 欲法。若為容多人故作者不應違意。四分不 得將世俗呪術教化。當語云。莫向如來塔大
小便及除糞掃盪器不淨水等。若起房舍。及 耕田種作當向如來塔。又宜於八日十四日十 五日入塔寺供養比丘僧受齋法。佛告檀越。
若人慈心以米泔汁盪滌汁棄著不淨蟲水中。 使蟲得此食氣得無量福。況復與人。智論佛 申鉢受老母臭澱汁。佛受億耳羹殘度與頻
婆娑羅王。善見不得受白衣使。若令禮佛讀 經呪願集眾種種善事不犯。餘惡使者吉羅。 地持云。若見眾生當即慰問。舒顏先語。平視
和色。正念在前問言。道路清泰。四大調適臥 覺安樂。歎言善來。又隨世間巧便語言。呪願 妻子眷屬錢財穀米增長具足。見功德者歎
施戒等。四分若白衣病來寺中應方便喻遣。 若稱譽佛法僧者隨能作為之。若死為淨伽 藍故自擔棄之。若白衣嚏者呪願長壽。僧祇
若入王眾不得譽毀軍陣射術。應云剎利種 是上姓。如來應供正遍知常在二家生。諸出 家人於法力二輪中。賴力輪護故得以自安。
又不得形相他身云多我慢。當生下趣乃至 雞 [月*者] 地獄中等。欲有所論當說已而去。俗人 若言。為我禮塔。答言。若憶當禮。如是禮長
老比丘亦爾。若受請應言。無障礙當來。若入 諸居士富家不得語云。汝坐店肆輕秤小斗 欺誑於人。應云。如世尊說二輪之中得食輪
已乃轉法輪。諸居士等供給衣食是為難事。 我依汝等於如來法中修梵行度生死流。皆 是汝等信心之恩。若入外道眾。不得形訾云
邪見無慚愧說其過惡。應譽實事。云汝等能 出家解繫縛。捨於俗服冥心空閑。甚是難事。 二明受戒法。就中分三。初翻邪三歸又分為
四。一制意。二懺悔法。三立歸法。四總料簡。 初中涅槃云。一切眾生怖畏生死四魔故受 三歸。名一義異。或時說三為一。說一為三。諸
佛境界。非二乘所知。又金翅鳥不噉受三歸 龍。餘如義鈔。二懺悔法。以信邪來久妄造非 法。今創歸投必翻邪業。阿含等經並令先悔。
涅槃云。發露諸惡從生死際所作諸惡。悉皆 發露至無至處。如第十卷說。必論設懺隨時 誦習。亦得通用。三作法者知論云。互跪合掌 在比丘前 (五眾得作)
當教言。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 歸依法歸依僧 (三說) 。即發善法。次結云。我某甲 盡形壽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 (三說) 。薩婆
多若淳重心具教無教。四雜料簡大集云。妊 娠女人恐胎不安先受三歸。已兒無加害。乃 至生已身心具足善神擁護。薩婆多五道皆
得受三歸。無受戒法亦得一年。半年五三日 間受之不得戒也。二明五戒者分三。一簡人 是非。二作法差別。三料簡之。初中成論云。五
逆罪人賊住污尼毘尼中不聽作。由為惡業 所污亦障聖道不聽出家。若為白衣得善律 儀。不遮修行施戒等善。有世間戒何咎。薩
婆多中若有先犯五戒八戒及十具戒而犯重 者。更受不得。故先明發戒之緣。善生云。此戒 甚難。能為沙彌大比丘及菩薩戒作根本。戒
有五種。隨受一分即得一戒。汝今欲受何分 之戒。智者隨語為受。二作法者我某甲。歸依 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為五戒優婆塞。如來 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 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為五戒優婆塞。如 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三說) 。智論戒師應語
言。汝優婆塞聽。是多陀阿伽度阿羅呵三藐 三佛陀為優婆塞。說五戒法相。汝當聽。受盡 形壽不殺生。是優婆塞戒。能持不 (答能) 。盡形壽
不盜是優婆塞戒。能持不 (答能) 。盡形壽不邪婬不 妄語不飲酒。並準上說。是為在家人五戒。汝 盡形受持當供養三寶勸化作諸功德。年三
月六常須持齋。用此功德迴施眾生果成佛 道。三料簡成論云。隨受一二三皆得律儀。亦 開重受重發得戒亦隨日多少而受。多云應
五眾邊受不得俗邊。智論以六齋日是惡鬼 奪人命。日劫初聖人教人一日不食為齋。後 佛出世語云。汝當一日一夜如諸佛持八戒。
過中不食。是功德將人至涅槃。問。口中四過。 何為但有妄語。答。但舉妄語餘三並攝。又佛 法貴實語。故在先攝也。如說十善。為總戒相。
別相無量不過中食攝入不貪中。如是準知。 又云。一人生國土皆共作因緣。謂內法與外 法為因緣如惡口。故地生荊棘諂曲心故。地
則高下不平。慳貪多故水旱不調。地生砂礫。 不作上惡者地則平正。如彌勒佛時人行十 善地多珍寶。增一云。由行十惡故使外物衰
耗。何況內物。廣如四十三卷。中含第三十三 卷善生長者經中。明俗人行法及禮事六方。 薩婆多云。五戒之中酒戒最重。餘廣如善生
經七卷中具明。三明八戒法。薩婆多等云。若 從五眾受必無人者。但心念口言自歸三寶。 我持八戒亦得。次受法者智論云。受一日戒
法長跪合掌。應作是言。我某甲今一日一夜 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為淨行優婆塞 (三說) 。某甲 歸依佛竟乃至僧竟一日一夜為淨行優婆塞
竟。次為懺悔。我某甲若身業口業意業不善 貪瞋癡故。若今世先世有如是罪。今日誠心 懺悔。三業清淨受行八齋。是則布薩 (論云。如此應在受 前)
。次為說相。一如諸佛盡壽不殺生。我某甲 一日一夜不殺生亦如是。如諸佛盡壽不盜。 我某甲一日一夜不盜亦如是。如諸佛盡壽
不婬。我某甲一日一夜不婬亦如是。如諸佛 盡壽不妄語。我某甲一日一夜不妄語亦如 是。不飲酒不坐高大床上。不著華鬘瓔珞及
香塗身熏衣。不自歌舞作樂及故往觀聽亦 如是。已受八戒如諸佛盡壽不過中食。我某 甲一日一夜不過中食亦如是。我某甲受行
八戒隨學諸佛法。名為布薩。願持是布薩福 報。願生生不墮三惡道八難。我亦不求轉輪 聖王梵釋天王世界之樂。願諸煩惱盡逮得
薩云若成就佛道。增一阿含八關齋法廣發 大願。一如三十八卷。具如鈔疏。僧祇佛告比 丘。今是齋日。喚優婆塞淨洗浴。著淨衣受布
薩法。十誦聚落上座見俗人來。為說深法示 邪正道。應說知見教布施持戒忍辱行。善受 持八戒。增一若受八齋。先懺悔罪後便受戒。
廣如十六卷中。中含多聞聖弟子持八支齋 時憶念如來十號名字。若有惡思不善皆滅。 廣如齋經中。善生云。受八戒者除五逆罪餘
一切罪皆滅。成實云。功德與無漏人等亦得。 隨受一二三及日月長短並成。俱舍云。莊嚴 者除非舊莊嚴。不生極醉亂心。善生受八戒
不得多。唯獨受。五分比丘成就八法。毀三寶 及戒。欲不利諸五戒。五戒人應不敬信。若優 婆塞瞋比丘不往其家。聚落亦爾。雜含云。何
名優婆塞。在家清白修習淨住。男相成就口 說三歸是也。二明生緣奉訊法。五分畢陵伽 父母貧窮以衣食供養。佛言。若人百年之中
右肩擔父。左肩擔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 奇衣服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令聽比 丘盡心供養父母。不者得重罪。僧祇父母不
信三寶者應少經理。若有信者得自恣與無 乏。若父母貧賤將至寺中。若洗母者不得觸。 得自手與食。父者如沙彌法無異。一切皆得。
涅槃以佛法僧三事常住。啟悟父母乃至七 世。皆令奉持。乃至自學教人即名護法者。得 長壽等。毘尼母云。若父母貧苦先受三歸五
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戒不合與。四 分阿難請授愛道戒中云。乳養長大有恩故。 佛言。若聞三寶名字已是報恩。何況得淨信
等。雜寶藏慈童女長者家貧獨養老母。現世 得報緣。鸚鵡孝養盲父母。得成佛緣。增一云。 孝順供養父母功德。與一生補處功德一等。
文云。教二人作善不可得報恩。謂父母也 (云云) 。 是故比丘常當孝順供養父母不失時節。當 如是學。五百問云。父母盲病無人供給。得乞
食與半。自能紡績與衣食犯罪。況為埋藏棺 木等。僧祇比丘不得喚阿爺阿郎阿孃阿婆 阿兄阿姊乃至姨姑等。不得喚本俗名。準應
優婆塞優婆夷等。增一云。四姓入佛法同名 為釋迦種子。不得依俗姓。比丘當學。善見云。 喚婢為大姊。不得云婢。阿摩母也。尼者女也。
若父母死自得輿屍。增一云。愛道無常佛自 共羅云各扶床一角。等淨飯王泥洹佛亦自 輿之。山林岥峨踊沒。比丘不須變服。依常為
要。三明俗人士女入寺法。先出立意。息心靜 默非諠亂所集。軌法施訓。豈漏慢所踐。且心 栖相表形異世儀。歸奉憑趣理存規則。故應
其俯仰識其履行。是敬事儀式如法親覲。豈 可足蹈淨剎心形懈慢。非唯善法無染。故得 翻流苦業。可不誡哉。今依祇洹舊法出。中國
士民凡至寺門外整服一拜。入門復禮一拜。 安詳直進不左右顧眄。先至佛所禮。三拜竟 圍繞三匝。唄讚三契 (若未見佛供養設見眾僧不先與語) 。禮佛已方
至僧房戶外禮一拜。然後入見上座。次第至 下各禮一拜。若見是非之事不得譏訶。若發 言嫌責者自失善利。非入寺之行 (僧中亦不可識。事似俗
闕撿意則殊。今以俗情撿道意誠非易。若以見僧之過則不信心生生便障道終無出期。又不識因果業報但得 示改惡修善總大分) 。且初入寺背僧取異。云何得作出
家因緣。經云。夫入寺者棄捨刀仗雜物然後 乃入。捨刀仗者去瞋恚眾僧心也。捨雜物者 去眾僧乞求之心。具除兩過乃可入寺順佛
而行。不得逆行。設緣礙左繞恒想佛在我右。 入出之時悉轉面向佛。禮拜佛法僧者常念 體唯是一。何者覺法滿足自覺覺他名佛。所
覺之道名法。學佛道者名僧。則一體無別矣 (始學時名僧終滿足名佛。僧時未免諸過。佛時一切惡盡一切善滿也。今我未出家學道名俗人。迴俗即是道器。如
此深思。我亦有道分。云何輕悔。宜志心歸依自作出家因緣者。是名圍繞念佛法僧之大意矣) 。低頭看 地。不得高視
(為表下觀己身是將來作佛之地。不宜馳散浮生死海) 。見地有蟲 勿誤傷殺 (念一切眾生同是佛因。起不殺行。即是敬信信知因果作長壽緣) 。不唾僧 地
(欲明俗人名為僧地。口尚不應呵毀。欲出家者名唾僧地。況復呵詰眾僧。豈非悖逆耶) 。當歌唄 讚歎 (作愛敬樂重因緣也) 。若見章土自手除之
(事則與僧除糞。法則與僧清過) 。 若有因緣寺中宿者。不得臥僧床席。當以己 物藉之。亦勿臥沙門被中 (應自設供供養於僧。豈損他供自害善器) 。并
調戲言笑說非法事。沙門未眠不得先寢。為 除憍慢故。又勿坐僧床席輕侮僧故。俗中貴 士之座猶不許賤人升之。況出世高僧輒便
相擬。是以經中共僧同床半身枯也。如是因 緣如別廣說。若至明晨先沙門起 (修恭敬之行) 。凡入 寺之行與俗人作入道之緣。建立寺者開淨
土之因。供養僧者為出離之軼也。今末法中 善根淺薄不感聖人示導。僅知有寺而已。不 體法意。都無敬重佛法。超生因緣。供養福田 而來入寺也
(如此者多。非謂全無敬信者) 。多有人情來往。非 法聚會。又在寺止宿坐臥床褥。隨意食噉。乞 索取借如俗去還遂意則喜。違心必瞋繫綴
胸。抱望當圖剝。猶牛羊之抵突。恣頑癡之鄙 情。或用力勢逼掠打撲抄奪。具造惡業必死 何疑。一且橫骸神何可滅。隨業受苦永無救 護。可共悲哉
(非三寶不能救。由此人不可拔) 。若有智之人終不 行此。敬重寺法準而行之。護惜三寶諮請法 訓自招大益。故經云。眾僧良福田。亦是蒺 [卄/梨]
園。斯言實矣。當知衰利由心。非前境咎。清信 女人入寺儀式同前。唯不得在男子上坐。形 相語笑。脂粉塗面畫眉假飾。非法調戲共相 排盪。持手 撐
人。必須攝心整容。隨人教令依 次持香一心供養懺悔自責。生女人中常成 礙絕。於此妙法修奉無因不得自專。由他而 辨一何苦哉。應深生鄙悼。若見沙彌禮如大
僧。勿以位小而不加敬 (此於大僧為小於俗為尊。出家受具便入僧數。不得以小 兒意輕而待接。設有說法謹當聽受。勿復喚名而走使) 。如此等在寺中竭力
而行所為事。訖辭出寺門如法作禮 (佛前三拜。至門一拜。 門外又一拜。若僧少時次第各禮一拜。多者總禮三拜) 。凡以穢俗之身。入寺踐
金剛淨剎法地。自多乖於儀式。若去時須自 贖其過。隨施多少示有不空 (若布絹香油澡豆華水。下至掃地除糞) 。 此入寺法中國傳之矣。余更略出護過要術。
謂一切天人龍鬼是出家人修道之緣。一切 出家人為天人龍鬼生善境界。出家人既為 四輩生善之處。不得對彼幽顯輕有所失。彼
四輩既是出家修道之緣。又不得輒便見過。 佛已勅竟。假使道人畜妻挾子。供養恭敬如 舍利弗大目連等。莫生見過自作失善境之
緣也。凡出家者長標遠望。必有出要之期。始 爾出家捨俗焉能已免瑕疵也。智士應以終 照遠度略取其道。不應同彼愚小拾僧過失。
所以天龍鬼神具有他心天眼。而護助眾僧 者。非僧無過。以剋終照遠耳。今人中無察情 鑒失之見。情智淺狹意無遠達。暫見一過毀
辱僧徒。自障出要。違破三歸。失於前導。常行 生死不受道化。可謂惑矣。小兒癡矣。然則聖 人非不能化。但此人不可化。所以拱手待機
熟耳。如嬰兒造惡。父母所以不教者非父母 不解善教。嬰兒不可教耳。比彼可見。諸有同 法之儔幸細覽而傳告。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 (四儀法附)
[0141c22] 沙門釋侶三界之賓。逆旅之況頗存於此。故 律中曲制主客待遇雜行云云。就中分四初 入寺法。四分云。客比丘欲入寺應知佛塔若
上座等。至門中應開。若不能者徐打令內人 聞。不聞大打。猶不聞者持衣鉢與第二比丘。 至下牆處踰入開門。右繞塔過。先洗左脚後
洗右脚。著革屣。舊比丘聞客來出外迎。為捉 衣鉢安置溫室重閣經行處。供給水器等。二 問主人受房等。律云。問舊比丘。我若干歲。有
房分不。答言有者應問。有人住不。若無人者 當問。有臥具。若被若利養若器物若房衣等。 有者當取。至房所開戶已出床褥等淨掃地。
若得針線刀子乃至一丸藥。舉之有主識當 與。如是治除屋內已。還內臥具復本處竟問。 何處大小行淨地不淨地。佛塔聲聞塔。第一
上座房乃至第四上座房等。一一別問。若不 問者主人一一示語。乃至云此是唾器小便器 等。五分住處窄不相識者聽同床坐。不得眠。
三相識敬儀。四分客僧受房已問主人已。應 先禮佛塔。次禮第一上座乃至第四上座。應 偏露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捉兩脚如是言。
大德我禮。若四上座房內思惟。應隨座次禮 房。主人一一示知。十誦若上座時見應禮。難 見遠者則止。四問受利法。四分客僧禮上座
已。應問何處是眾僧大食小食。夜集說戒處 等。又問。何者是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十 五日月初日食。檀越請食。次到何處。復問。明
日有何檀越請眾僧小食大食。何處狗惡。何 處是好人。何處是惡人。舊比丘當如問而答。 僧祇舊比丘應語客僧一切僧家制限。若客
伴已去者不得語令知。云不及伴應語。可小 停息更應有伴身。有急事必去者。應給糧食 囑累行伴。三千云。新至比丘以十事與之。一
當避與房。二當給所須。三朝暮問訊。四語以 習俗。五當教避諱。六語請到處。七語僧教令。 八當語某事可食。九示縣官禁忌。十語以盜
賊處所。二明四儀法。夫成善有由。憑教相而 心發。冥因顯果藉儀形而立宗。是以阿說身 子具列昔經。傳法軌模亦題方冊。故直敘一
致別引諸說云云。五分若四威儀不如法者。 非為於世而作大明。僧祇若行時平視。迴時 合身迴。中含佛告比丘。依於狩王法。若平 旦
著衣。持鉢入村乞食。善護持身守攝諸根。乞 食已收舉衣鉢。澡洗手足。以尼師壇著於肩 上。至無事處。或經行坐禪。復於初夜經行坐
禪。淨心中障已。於中夜時入室欲臥。四牒憂 多羅敷床上。襞僧伽梨作枕。右脇而臥。當頭 面向佛像處。足足相累。意係想明相。彼後夜
時速起如初夜法。僧祇頭向衣架及和尚長 老比丘。初夜思惟自業。至中夜右脇著下。累 兩脚。合口舌拄上斷。枕右手舒左手順身上。
不捨念慧思惟起想。餘如上。十誦燈明中不 得臥。毘尼母比丘欲行時先掃除房內。衣服 床褥如法安置。在隨相中。去時白和尚阿闍
梨。若過十臘有法事必能利益者。雖師不聽 自往無過。去時出寺外望去處方應思量。行 伴何似正見不。有病相料理不。如我心所作
不。其人威儀常攝不。非懈怠不。為利為衰。若 必好者共去。復問同伴。汝等衣鉢乃至一切 自隨之物無所忘。不兼復誡勅今當共行。汝
等時言少語守攝諸根。路中處處見者皆令 歡喜發其善心。諸下座皆合掌互跪對曰。如 教歡喜奉行。若有住止發時。上座應遍看無
遺落物不。下座常在前。上座在後。語諸下座。 各自攝心莫令散亂。下座得病上座應為說 法令善心相續。雖有急難不得捨去。盡其筋
力令其得脫。乃至自力不能應至郡縣檀越 所重比丘大臣國王門前。營理使得解脫。莫 使受苦。僧祇行時先下脚跟後下脚指。在道
行欲宿。遣二年少比丘前覓宿處。索前食後 食。當白非時入聚落得已還報。應展轉相白 入。智論出入來去安詳一心。舉足下足觀地
而行。為避亂心。為護眾生故。是不退菩薩相。 僧祇不得作駱駝坐。應加趺坐。若疲極者當 互舒一脚。仰臥脩羅。伏者餓鬼。左脇如貪欲
人。具如法者出三十五卷中。增一云。今聽比 丘先以手憑座。後坐此我之教。十誦無病不 得晝臥。若喜眠應起經行。善見臨欲眠時先
於六念中一一念也。坐法有二。一結加趺。二 踞坐。跪有二。一長跪。即兩膝及足指至地。二 互跪。右膝至地 (各有所立) 。三千云。不得於上座前
踞坐。踞坐五法。一不交足。二不雙竪兩足。三 不却踞。兩手掉梢兩足。四不得搘拄一足 申一足。五不上足。五事正坐法。一不倚壁。二
不手前據。三不肘據床。四不兩手捧頭。五不 以手拄頰。毘尼母云。何名坐。眾僧集會撿容 整服。加趺而坐儀用可觀。又如坐禪人坐。經
劫身不動搖。觀者無厭。人多者狹膝。見上座 亦爾。不宜寬縱 (云云) 。三千云。不與三師並坐。 十誦聽法時上座來不應起。下座起者吉羅。
若和上阿闍梨恭敬故自起不得起他吉羅。 乃至聽法不得與沙彌同床坐。沙彌得與白 衣同床坐。大比丘三夏亦同床得坐。三千云。
欲上床有七。一當徐却踞。二不得匍匐上。 三不使床有聲。四不大拂床有聲。五不大 [仁-二+欠] 大吒歎息思惟世事。六不狗群臥。七起以時
節。心起不定當自責本起。又若聞犍稚聲即 當著袈裟出戶如法。二於堂外住正衣脫帽。 三有佛像頭面作禮却禮僧。四當隨次向上
座。當遺上座處。五隨上座坐若踞。善見睡時 當須早起。浴竟睡者念髮燥便起。如是看星 月光影為分齊。三千臥當頭向佛。二不臥視
佛。三不雙申兩足。四不向壁臥。又不伏臥。五 不竪膝。要以手撿兩足累兩膝。毘尼母比丘 貪著睡眠。廢捨三業不復行道。金剛力士可
責。佛言。食人信施不應懈怠。夜二時中應坐 禪誦經經行。一時中以自消息。是名臥法。僧 祇臥如師子王法 (如前所說) 。不得眠至日出。應於
後夜當起正坐思惟己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之三)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之四)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0143a21] 就中即二。如門分別。初瞻病中略為四位。一 制意。二簡人是非并供養法。三安置處所。四 說法斂念。制意者夫有待之形多諸嬰累。四
大互反六府成病。若不假相提接。薄命則無 所托。然則世情流變始終難一。健壯則親昵。 病弱則損捨。鄙俗恒情未能忘此。故如來深
鑒人物。知善未崇惡必相遵。故親看病。故律 中佛言。汝曹不相看視誰當應為。乃至世尊 為病人洗除大小便。已掃治臥處。極令清淨
敷衣臥之。便立制云自今已去應看病。比丘 應作瞻病人。若有欲供養我者應供養病人。 佛為極地之人。猶勵諸比丘親自下接。況同
法義重如何相棄。乃至送終意同斯述。問。供 養病者等佛何耶。答。謂悲心看病拔苦與樂。 慈行同佛故也。又論云。隨順我語名供養佛。
僧祇二人為伴往看佛。一伴遇病便捨來詣佛 所具述因緣。佛種種呵責已還令看病。等又 云。有病人得隨病藥食。看守則差不者則死。
是故應好看務令如法安隱。即為施命得大 功德。諸佛讚歎。二簡人中四分。若有病者聽 和尚若同和尚。阿闍梨若同阿闍梨。若弟子
從親至疎。若都無者眾僧應與瞻病人。若不 肯者應次第差。又不肯者如法治。若無比丘 沙彌優婆塞者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
夷隨所可作應作。不應觸比丘。僧祇十誦當 令二師同學同房比房。從親至疎看之。當隨 病人多少差往。若不看者一切僧得罪。僧祇
又云。道逢病比丘應求車乘馱載令師。若病 篤無所分別不問牸牛草馬。若無者當留人 看。無人看作菴舍取薪火。留藥食語言。汝好
安意。我走向聚落。求車乘迎汝。便捨去至聚 落。時不得繞塔問訊和尚等告云。曠野有病 比丘共迎去來。諸比丘云。此多虎狼處恐食
盡。雖聞不得不往應到彼。若死供養屍骸。 若活將還遣聚落中比丘供養。無比丘者告 檀越令看。及共迎病人亦如上。若路見病比
丘尼不得捨去。乃至迎逆如比丘中。唯除手 觸。應倩女人為按摩身體。死用彼衣鉢雇人 闍維。無者捨去。若俗人嫌者應擔遠送。餘三
眾準此。並是佛自號令。理順行之。廣有委具 如律所述。次明供給法五分。無淨人處聽比 丘自洗燒器著水。令人洮米著中。比丘然火
使熟。更從淨人受持與病人。五百問云。病比 丘山澤無人處日中不得往還者比丘得為作 食。七日先淨米受取作之。寶梁經蘭若習禪
經廣明獨住患比丘法。僧祇病人有九法成 就必橫死。一知非饒益食貪食。二不知籌量。 三內食未消而食。四食未消而摘吐。五已消
應出而強持。六食不隨病。七隨病食而不籌 量。八懈怠。九無慧。又云。若病人衣鉢外有醫 藥直者取之供給。無者眾僧應與。若僧無者
彼有貴價衣鉢。當貿賤者供給病者。若病人 惜衣鉢者應白僧言。此病人不知無常。慳惜 衣鉢不肯貿易。白僧已軟語說法使得開解
然後為貿。若復無者應外乞與之。若僧中取 好食與看病人。又不得愛惜自業而不瞻視。 四分看病人五德。乃至為病人說法令得歡
喜。己身於善法不減。如衣法中。善見若病無 湯藥得以華果飲食餉人求易湯藥。不犯餘 如僧祇三十八卷中廣明看病法及死法。十
誦當隨病人所須問病因緣覓師求藥日到僧 厨問。有病人食不。若無取僧所供給庫中物。 無者當為外求。應從善好名聞福德比丘索。
五分每到行粥時應問。別有病人粥不。若無 應先與病人然後行與僧也。十誦病人得藥。 差者但是佛僧中不淨殘宿惡捉不受內宿並
得服之。善生經瞻病人不應生厭。若自無物 出求之。不得者貸三寶物。差已依法十倍償 之。五百問云。看病人將病人物為病人。供給
所須不問病者。或問起嫌並不得用。若已取 者應償。不還犯重比丘病困不得闕三衣鉢 而作福德。若不即有故弊衣鉢受持者犯墮。
摩得伽云。不淨膏肉雜鹽煮病者開四分。若 病人不能至大小行處當近處鑿坑安大小 便。若不能者屋中安便器。不離床者聽穿床
作孔便器著下。不得唾吐污地等。三安置處 所。僧祇若大德病應在露現處上好房中。擬 道俗問訊生善。燒香塗地供待人客。十誦病
人與中房舍臥具令得容受看病者。若依中 國本傳云。祇桓西北角日光沒處為無常院。 若有病者安置在中。以凡生貪染見本房內
衣鉢眾具多生戀著無心厭背故。制令至別 處堂。號無常來者極多還反一二。即事而求 專心念法。其堂中置一立像。金薄塗之。面向
西方。其像右手舉。左手中繫一五綵幡。脚 垂曳地。當安病者在像之後。左手執幡脚作 從佛往淨剎之意。瞻病者燒香散華莊嚴。病
者乃至若有屎尿吐唾隨有除之。亦無有罪。 傳云。原佛垂忍土為接群生。意在拔除煩惱。 不唯糞除為惡。如諸天見人間臭穢猶人之
見屏廁。臭氣難言尚不以為惡。恒來衛護。 何況佛德而有愛憎。但有歸投者無不拔濟。 乃至為病者隨機說法。命終恒在佛所不得
移之。四說法勸善者十誦應隨時到病者所。 為說深法是道非道發其智慧。先所習學或 阿練若誦經持律法師阿毘曇佐助眾事。隨
其解行而讚歎之。若阿練若者當軟語汎話訖 告云。大德今者病篤如此。唯當善念不畏惡 道。何者自病已前行頭陀大行。佛弟子中唯
有迦葉。世尊在眾常讚歎之。乃至捨座捨衣 佛親為也。以行勝行聖人共遵。大德行紹聖 蹤。必生善處。何憂死至。但恐失念妄緣俗有
此是幻法。更勿思之。若誦經者告云。大德常 誦某經以為正業實為勝行。凡聖同欽。鸚鵡 聞四諦。尚七反生天後得道迹。大品有經耳
品。涅槃常住二字尚聞不生惡道。況復依教 廣誦無謬濫過。何能墜陷必生善處等。若持 律者云。大德護持禁戒順佛正言。能於像末
載隆三寶。正法久住由大德一人。今者疾患 綿久恐將後世人誰不死。但恐無善。大德以 善法自持兼攝他人。諸佛自讚豈唯言議。但
當專志佛法餘無妄緣。若法師者云。由大德 說法教化令諸眾生識知三寶四諦。開其盲 眼破其心病。光顯佛法使道俗生信。能令作
佛又使正法久流實大德之力。若禪師者云。 佛法貴如說行。不貴多說多誦。又云。不以口 之所言而得清淨。如說行者乃是佛法。大德
順佛正教依教而修。內破我倒外遣執著。此 則成聖正因勿先此業。如是等隨其學處於 後譽之。若佐助眾事者告云。大德經營僧事
與聖同儔故沓婆王種。捨羅漢身為僧知事 求堅固法。乃至迦葉蹋泥造五精舍。祇夜破 薪供僧受用。身子掃地目連然燈並大羅漢。
豈有惡業但示僧為福聚。凡愚不知各捨自 業佐助眾事。然僧田福大不同佛法。如成論 中。諸人以衣奉佛。佛令施僧。我在僧中由
僧隨我語名供養佛。為解脫故名供養法。眾 僧受用名供養僧。供養僧者具足三歸。故知 僧德大也。大德既順佛正命料理僧徒。佛所
歎尚是第一行。何人加之。經云。憶所修福念 於淨命等。傳云。中國臨終者不問道俗親緣 在邊看守。及其根識未壞便為唱讀一生已
來所修善行。意令病者內心歡喜不憂前途。 便得正念不亂故生好處。智論經中云。從生 作善臨終惡念便生惡道。從生造惡臨終善
念而生天上。問曰。臨終少時何以勝一生行 業。答。以決徹故捨諸根事急故便能感苦樂 也。必須別處安置。故五百問云。昔有比丘念
著銅鉢死作餓鬼。僧分物時便來求鉢。其 身絕大猶如黑雲。有得道者以鉢還之。既得 便舌舐放地而去。諸比丘取之絕臭更鑄作器
猶臭不可用。又有比丘愛衣而死作化生蛇 等。如前說故須移處為要。其瞻病者隨其前 人病有強弱。心有利鈍。業有麁細。情有去取。
當依志願隨後述之。或緣西方無量壽佛。或 兜率彌勒佛。或靈鷲釋迦本師。或身本無人 妄自立我。或外相似有實自空無。如至焰處
則無水相。或為說唯識無境唯情妄見。各隨 機辯而誘導之。四分當問病者。持何等衣。彼 病人受不好衣鉢及送與他。恐瞻病者得應
準告云。此三衣鉢具佛所制畜。有披著者出 世因緣。乃至未來受生常著三衣而生。如面 主比丘未知持何等衣鉢坐具。當見告示為
取著之。現在未來為佛所讚。若見貪物心無 大志者告云。此衣物等並是幻有。大德儲積 來久為之疲勞。及至病苦眼看不救。乃至脫
死亦無一隨。大德生從胎出亦不將一財來。 脫至後世亦不將去。經云。往昔國王為寶所 誑。及至臨終無一隨己可不實乎。不須憂念
幻假錢財。但須存勝業耳。亦不須付囑餘人。 此則妄行。顏面終非送大德死法。但用佛語 普召十方凡聖。大眾羯磨分之如法受用。令
大德乘此功力必生善處。此是佛勅可不好 也。如是種種軟言諫喻不得違逆。又非順意。 以臨終妄業競集多無立志此是一期大要。
善惡升沈天隔。應以經卷手執示其名號。又 將佛像對眼觀矚。恒與善語勿傳世事。華嚴 偈云。又放光明名端嚴。彼光覺悟命終者。見
彼臨終勸念善因是得生諸佛前。又示尊像 令瞻敬。又復勸令歸依佛。因是得成明淨光。 又請大德行人智者數來示導。善見云。看病
人讚病者言長老。持戒具足。莫戀著住處及 衣物知識朋友。但存念三寶及念身不淨。於 三界中慎莫懈怠。隨命長短而作云云。毘尼
母云。病人不用看病人語看病人違病者意 並吉羅。須依前斟酌不得縱任。若終亡者打 無常磬。二明送終法。然僧法儀式遠存出離。
送終厚葬事出流俗。若單省隨時則過成不 忍。必虛費莊飾便同世儀。今當去泰去約務 存生善。就中分二。初將屍出法。二明葬法。初
中當從像前輿屍至廊舍下。外安障慢圍之內 作絹棺覆屍。當以竹木為骨仍以麁衣覆屍 上。和尚闍梨鋪床在慢外坐。擬人客來弔慰。
同學弟子等小者布草立。大者坐草上近屍 邊。五百問云。師亡不得舉聲大啼。應小小泣 淚耳。四分尼椎胸啼哭泣淚一一墮比丘吉
羅。若準雙林之終未離欲者宛轉在地椎胸 大叫。此並悲切深重不省自身故耳。必同此 何嫌。若高節拔群由來清卓者故不局世情
必任情喜怒。隨俗浮沈者至父母二師終亡而 護夏不來。雖來不展哀苦者亦道俗同恥。彼 外來弔人小於亡者至屍所設禮。執弟子手
慰問已然後至師所依法弔慰。若奔喪來者 直來屍所禮拜。展哀情已次第依位。若大德 上座來弔者依本威儀隨時坐立。五分屍以
衣覆根。五百問云。應先白僧以亡人泥洹僧 祇支覆屍而送。不得薶過五錢犯重。應師僧 弟子同學當出財殯送。若無當眾僧別人各
斂少財供養舍利。又無者貸亡人衣物權將 殯之。還來倍償入。羯磨已白僧乞之。其將屍 之輿輕省而作。上施白蓋周匝裙圍。四人擎
之燒香導從。毘尼母云。闔寺眾僧並送葬所。 二明葬法中國四葬。水葬投之江流。火葬焚 之以火。土葬埋之岸。勞林葬棄之中野為鵰
虎所食。律中多明火林二葬。亦有薶者。五分 云。屍應薶之。若火燒在石上不得草上安。僧 祇陳如右脇著地涅槃。又云。若死者雇人闍
維之。十誦有比丘死林中。鳥啄腹破出錢等。 四分云。如來輪王火葬。然則火葬則殘屍。雇 人展轉準得。增一諸比丘以香華散目連屍
上。僧祇得供養亦爾。四分中世尊五眾得起 塔。從小沙彌尼已上並得禮上座塚也。五百 問云。得為亡師立形像。高僧傳中多有寺中
葬者。經律中亦有之。僧祇持律法師營事比 丘德望比丘應起塔。相輪懸施幡蓋在屏處 安置。不得在經行處多人行處作之。若違結
罪。若眾僧不許者教令和合已作之。增一云。 如來自輿母床一角。阿難羅云等各輿一脚 不令餘人代擔。為報恩故準此。和尚闍梨長
養法身。父母兄姊長養生身。躬自抱屍而送 恩德豈能盡也。善見不得送白衣喪除為觀 無常故。若手執母屍殯殮無罪。聖教如此必 準行之。理須量機堪可中時。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 (謂出世正業等比丘所依)
[0145c13] 森然萬境何事非持。勿略不行奄遭幽責故 須一一之事起種種誡。誡而必行理須明識。 若由途相攝具上諸門。別類統收羅下三部以
外繁類斷續。雜務紛綸碎亂瑣文合成此別。 其中眾諸雜事為軌導初門。必具修聖行理 宜遍覽。則遊處諸方而無怯懦焉。十種分之。
一佛法僧。二眾中雜事。三別人自行。四共行 同法。五出家要業。六遇賊法。七大小便法。八 慈濟畜生法。九避惡眾生法。十雜治病法。智
論菩薩晝三夜三常行三事。一者清且偏袒 右肩合掌禮十方諸佛言。我某甲三世三業 罪願令除滅更不復作。二者十方三世諸佛 功德願隨喜勸助。三者勸請十方諸佛初轉
法輪及久住。於世行此三行功德無量。薩婆 多不得以華香瓔珞莊嚴具著佛身上得散地 供養。僧亦爾不得以香華著漿飲食上供養
僧。五百問先上佛幡得取作。餘佛事若施主 不聽不得。薩婆多若食是佛臘等雖先受投 後買得食。以投時無已想故。十誦知僧事人
應巡行僧坊先修治塔。次四方僧事。常作是 念願諸比丘未來者來。已來者供給四事不令 有乏。教沙彌使人亦爾。善見佛常使一比丘
食時守寺。智論差僧使從下起。薩遮尼乾經 或嫌塔寺及諸形像妨礙。除滅送置餘處。如 是惡人攝在惡逆眾生分中。上品治之。俱舍
亦爾。智論云。一人以佛塔惡故壞之更好作 得福。一人以佛塔善故壞滅之得罪。僧祇佛 塔惡壞更好作得。智論供養說法人是供養
法寶。十誦比丘應作維那。知時打楗稚掃治 堂字敷床教淨。果飲食眾亂時當彈指。沙彌 多者立一沙彌專知分處。沙彌淨人多者取
勤能處分者立為主師。僧祇若僧地種果樹。 有功者若一樹一園聽。與一熟不能併取。年 取一枝枝遍則止。若種瓜菜與一剪。五分若
月直監食欲知生熟鹹酢得掌中舌舐甞之。 若白衣入寺應借僧臥具受用。僧有五種物 不可賣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須用物四果樹
五華果。僧祇眾僧田地正使一切僧集亦不 得賣不得借人。若私受用越毘尼 (并損費計物犯重) 。若 園田好惡人侵者語本施主任其轉易。僧床
臥具亦爾。四分僧物不應賣分。入己偷蘭遮。 僧祇若佛生日轉法輪日若大會多出幡蓋供 養支提。若卒風雨一切共收。不得云。我是行
人大德等。應隨近房安置。不得護房。應抖擻 牒舉。何以故汝等依是得活。若治床褥打楗 稚時不得徐行。當共治補。又不得云。有德行。
毘尼母若治塔奉僧。治僧坊人計其功勞當 償作價。並須籌量。違法得罪損他施利。若彼 病者慈心施食。隨病所宜若非隨病食施得
罪也。嬰兒獄囚懷妊等慈心施之勿望後報。 二眾中雜事入眾堂法先須戶外豫安靜心。 律云。應以五法。一以慈心 (由僧通凡聖行涉麁細通須慈敬名重法尊人) 。
二應自卑下如拭塵巾 (推直於他引曲向己常省己過不訟彼短) 。三應知 坐起。若見上座不應安坐。若見下座不應起 立 (人應於眾俯仰得時)
。四彼在僧中不為雜語談世俗事。 若自說法若請他說法 (眾依於法動必有方) 。五見僧中有 不可事心不安忍應作默然
(由無善伴舉必非時故懷忍默權同僧用) 。 善見優波離上高座取象牙裝扇。結法藏訖 放扇。下座禮僧已復座。智論若欲說法先禮
僧已坐師子座。僧祇若為律師法師數師子 座。散華著上不拂却不得坐。打靜法維那先 戶外具儀斂掌。傍門面入已至打處。立合常
右手取椎舉起。擬砧訖然後打一聲不得有重 響。方乃臥椎手從柄處捊之。然後合掌有所 啟白。若有施與呪願唱告等得等。維那口陳
其緣不得打椎以為事用。除為眾亂等。三別 人自行。十誦五人不應為說毘尼。謂試問無 疑。問不為悔所犯故。問不受語問誥故。問者
並不須答。四分上座不學戒。亦不讚歎戒。有 餘比丘樂學戒者不能以時勸勉讚歎。我見 如是上座過失故不讚歎。恐餘大習學長夜
受苦。五分為知差次會等學書。不得為好廢 業不聽卜相及問他吉凶。四分開學誦學書 及學世論為伏外道故。雜法中新學比丘開
學算法。十誦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是可怖畏 不得作。毘尼母吾教汝一句一偈乃至後世 應行者即行之。不應行者亦莫行之。後世比
丘所說亦爾。五分佛制半月一剃髮。除無人 難緣。論家四種次第。一上座二髮長三先洗 頭四有緣欲行並前為剃。毘尼母剃髮者但
除頭上毛及鬘。除毛一切不合却所以剃者 為除憍慢自恃心故。四分比丘不得為白衣 剃髮。除欲出家者。若頭極長若兩月若廣兩
指一剃。瓜極長如一麥剪之。不得用剪刀剪 髮聽畜盛髮器。十誦髮當薶坑中。涅槃頭鬚 瓜髮悉皆長利破戒之之相。增一佛告比丘
沙門出家有五毀辱法。一頭髮長二瓜長三 衣裳垢圿四不知時宜五多有所論。因即又生 五過。人不信言不受其教人不喜見四妄言
五鬪亂彼此。當如是學。四分喜往白衣家五 過。一不囑比丘入村。二在欲意男女中坐。三 獨坐。四在屏覆處。五與女人說法過限。又有
五過。一數見女人。二既相見便附近。三轉親 厚。四便生欲意。五為欲意故或至死。若次死 苦五種不應作親厚。若喜鬪諍若多作業。若
與勝人共爭若喜遊行不止。不為說法言示 人善惡。成論出家人捨五慳。財物慳法慳家 慳住處慳稱歎慳。廣相如彼。四分世間五寶
難得。一值佛出世。二聞佛說法。三聞而解之。 四如法而行。五得信樂心。十輪十事不成就。 禪法樂著作役言說睡眠種種所求及以六塵
但為利養。多諸過罪。乃至入阿鼻獄中。我聽 清淨比丘受第一供養。若坐禪比丘闕少眾 具但念諸惡。若眾緣具心得專一。四分不得
賣卜誦呪處方治病等。由事容不實謗毀好 人故。羅漢射事不中況凡夫乎。律云。凡有言 誓應言。若我作是事南無佛。若汝作是事亦
南無佛。不得雜餘地獄等。增一云。若有恐怖 者當念如來法及聖眾皆悉除滅。五分無緣 入尼寺步步墮。五百問有緣有尼界得宿不
得入房。四分不嚼楊枝五過。口氣臭。不善別 味。熱陰不消。不引食。眼不明。五分嚼已應淨 洗棄。以蟲食死故。四分三事屏處。大小便嚼
楊枝經行五益。堪遠行。能思惟少病消食飲 得定久住。十誦若經行應直行。不遲疾畫地 作相亦有經行堂閣。三千云。一於閑處。二於戶
前。三講堂前。四於塔下。五於閣下。五處經行 也。僧祇然燈法者不得卒持入房。應唱言。諸 大德燈欲入。乃至滅燈亦爾。先以手遮語之。
不聽用口吹手扇衣扇。當覉折頭焦去。油多 得竟夕。一一如三十五卷中。五百問云。續佛 光明晝不得滅。佛無明暗中。以本無言念齊
限故滅有罪。賢愚中目連次知日直滅燈故 也。五分若與乞兒乞狗乞鳥應量已食多少 取分然後減乞。不得以分外施之。四分云。若
食時若人非人應與一摶。毘尼母云。詣寺乞 人無糧食者嬰兒獄囚懷妊等類。施之無過。 比丘應學。僧祇然火七事無利。一壞眼二壞
色三身羸四衣垢壞五壞臥具六生犯戒緣七 增出俗話。撰集百緣經掃地五德。一自除心 垢二亦除他垢三去憍慢四調伏心五增長功
德得生善處。四共行同法。所謂誦持未必須 多。道貴得要而神用莫準。互有強弱。有人聞 誦極多於義不了。此則入道遲鈍。故涅槃云。
寧以少聞多解義味。十住云。佛法貴如說行。 不貴多讀多誦。既知如此。請依古德所示云。 誦勝鬘一卷。攝一切佛法根本盡 (如來藏一卷亦同趣得便誦) 。
戒本一卷攝一切止持行盡 (出家人初受是已佛制即誦之) 。羯磨 一卷攝一切作持法盡 (五歲已上不誦終身不離依止) 。由道有根
本行別止作也。誦此三卷統攝佛法綱要。諸 餘大部經藏必須博讀。有廣見之長。亦匡輔 心行助於道業得無罷散。俗中有要覽一卷
十篇。並論為人志行之法。亦可披讀。雖不依 文生見。而以俗方道固免於愆犯也。已外長 時則坐禪問義請解求異等。若多聞多義則
非此所論。則生而知之者上矣。三千云。沙門 業者誦經坐禪勸化眾事。若不行者徒生徒 死。或有受苦之困。十誦將來恐怖者說法無
慈愍心。受持不通利。樂世法故莊嚴章句等。 善見云。若師猶在應聽律藏及廣義疏。年別 應受非一過也。諷誦通利是名律師恭敬於
律。佛藏五夏已前依人受學律藏。五夏已後 具知應學無我人法。善見云。何學律謂讀誦 解義也。多云。凡顯德有二。一為名利二為佛
法眾生。隨時自在無所障礙。十誦律云除疑 故得現通聖也。五出家要業。道俗二眾福智 別修。理須識其分齊。別知其通局。非謂福智
兩異道俗別行。但由俗網繁多靜業難繼。道 門閑豫得專勝行。故分二途。必準兩通。不無 雙遂。今且兩言。出家之人以身戒心慧為本。
不得造經像寺舍等業錯亂次第。故唯得指授 法則勸化俗人。是以僧有法能造。俗有事能 作。終日相由而執據恒別。若乖法雜亂。失
於聖制者名滅佛法。各住自分互相資成是 住持之士。俗人以金石土木牙角布帛而作 佛像。道人修五分法身。學三佛行名為造像 (謂俗以事作道由法造)
。俗以紙素竹帛筆墨抄寫以為經卷。 道以聞思修慧為造法也。俗以草木牆字而 用造寺。道以菩提涅槃智惠宮殿萬行所住大 乘之宅為寺。雖形事相交而道意懸隔。不可
亂業而相干雜。能護之者則知要矣。兼而行 之盡美盡善。力之不逮各從本業。上來古德 所遺。今引文證。智論云。出家多修智慧。智慧
是解脫因緣。俗人多修福德。福德是樂因緣 (故知為樂則非出家本意) 。僧祇云。供養舍利造塔寺非我等 事。彼國王居士樂福之人自當供養。比丘事
者所謂結集三藏勿令佛法速滅。即初受戒 約告云。當勸化作福治塔供養眾僧 (此是福分) 。應學 問誦經勤求聖果 (此是道分) 。始終兩修二途意別。
六遇賊法。四分被賊剝不得露身行得罪。當 以軟草若樹葉覆形應取長衣著之。無者若 知友邊僧中覓衣著。無者應問有臥具不。有
者當與不與者。自開庫取褥被擿解裁作衣。 覆身出外乞衣。得已應還浣染縫治安置本 處。不者結罪。善見行路見賊賊即持衣與年
少令走。若賊逐失衣者眾中隨得一人折草 樹葉。付與餘人使得遮身向寺。因失衣故。或 得白衣服五大色不割截乃至外道衣著不
犯。毘尼母令虛發弓聲使賊去。十誦賊來當 擊鐘振鈴。擲石云石下石下怖之令去。若逐 失衣著僧衣還本處。若無人空隨於近處有
僧者付本處。還立應取還之。僧祇云。若賊言 僧物何處。比丘不得示寶處。又不得妄語。應 示房舍床座等。佛物指塔邊供具等。若道中
行有露令少年在前。有賊獸難老者在中央。 欲令賊起慈心者老僧前行。七大小便法。四 分不應久忍大小便。若去時捉廁草。彼廁多
人集聽在前者。至廁外彈指。若謦咳令人非 人知。安衣置杙上若石草上。若風雨漬者當 著衣。手堅投令不觸廁兩邊。堅安脚漸舉衣
漸蹲。勿令前却近兩邊。使大小便涕唾入廁 孔。餘如常法。已應別處洗穢。留殘水勿令有 聲。以弊物拭。若手臭用土灰泥牛屎石揩 墼
揩澡豆一一洗之。不得在廁邊受誦經作衣 妨餘比丘。見有糞掃應除之。五分小便器入 房中密塞口。房外應滿盛水。不得裸身上廁。
三千威儀不洗大小便處。不得坐僧坐具。上 座三寶若禮無福。應脫袈裟僧祇支大小便。 八慈濟畜生法。四分慈心解他被繫狗子。出
他被溺豚子。解蘭若處賊繫牛。並不犯。僧祇 有神力奪賊物人。放諸禽畜。皆云慈作者不 犯。十誦獵師逐畜入寺。從比丘索。比丘言。那
得還汝。彼去生疑。佛言不犯。又被射鹿入寺。 獵師言。此鹿中箭當更射殺。汝等避箭。諸比 丘不與避。亦不與鹿。便呵已去。去後鹿死。佛
言。應還獵師。若悲壞羅網及獄但犯吉羅。猪 被箭入寺。比丘言何處。又是誰猪。無有猪主。 去後白佛。佛言。有如是因緣。當作餘語不犯。
九避惡畜生法。五百問行路寄鬼神屋宿不 得有觸擾意。生者犯墮。四分若蛇入屋若以 筩盛若繩繫應解已棄之。若患鼠入舍應驚
出。若作檻出之。若患蝎蜈蚣蚰蜓入屋者以 弊物以泥團以掃 箒 盛裏棄之應解放。勿令 死。有呪蛇法。文廣不出。若窓嚮患蝙蝠燕雀
入織作籠疎若安櫺子。不得在多人住處。拾 蝨聽以器若毳若綿弊物拾著中。若走出筩 盛蓋塞繫床脚裏。然律不明養法。準上蛇鼠
並令出之不令內死。準須將養不爾殺生。若 眾鳥鳴亂者應作聲驚。若彈弓若打水令去。 十雜明治病法。善見作醫師得吉羅。為出家
五眾合藥者得。若和尚父母在寺。疾病弟子 亦得為合藥。又父母貧賤在寺內供養。淨人 兄弟姊妹叔伯及叔伯母姨舅並得為合藥。
無者自有亦得借用。不還者勿責。如是乃至 七世。五百問若道人慈心作醫治得。不得取 物自入。前人強與為福應取。若病不得服氣
唾腫。同外道故。四分得學呪腹中蟲病。若治 宿食不消。若學呪毒等為自護不為活命。患 吐用頭髮燒末以水和漉服。患熱以栴檀塗。
沈水亦佳。患毒服腐爛藥。已落地者以水和 漉受服。未墮地者以器盛之水和漉服不須 受。田中泥亦須水和受服。五分青木香著衣
中辟蟲。誦呪時不噉鹽。不眠床佛聽神呪法 爾。僧祇生癰癤用小麥研塗之。十誦不淨脂 鹽得服。四分不淨酥用灌鼻。
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 (此翻為息慈謂息世染之情以慈濟群生也又云初入佛 法多存俗情故須息惡行慈也)
[0148b28] 沙彌建位出俗之始。創染玄籍標心處遠。自 可行教正用承修。濫迹相濟。世涉多有。然信 為道原功德之母。智是出世解脫之因。夫出
家者必先此二。如未曉此徒自剃著。內心無 道外儀無法。縱放愚情還同穢俗。所以入法 至于晧首觸事面牆者。良由自無奉信聖智
無因而生。但務養身。寧知出要勝業。故先明 出俗本意。後依意隨解。初中七門。一明出家 元緣。二勸出有益。三障出有損。四行凡罪行。
五行凡福行。六明行聖道行。七大小乘相決 同異。初中華嚴云。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 死不求脫。是故菩薩捨國財為之出家求寂
靜。五欲所縛不離家。欲令眾生解脫故示現 不樂處五欲。是故出家求解脫。以此文證。故 知出家功由菩薩。郁伽長者經涅槃經等並
有出家之法。二明勸出有益者。華手經菩薩 有四法。轉身當作善來比丘蓮華化生。現增 壽命。一自樂出家。亦勸助他人令其出家。二
求於佛法無有懈倦亦勸他人。三自行和忍 亦勸他人。四習行方便深發大願。出家功德 經云。若放男女奴婢人民出家功德無量。譬
四天下滿中羅漢百歲供養不如。有人為涅 槃故一日一夜出家受戒功德無邊。又如起 七寶塔至三十天不如出家功德。智論云。出
家人雖破戒破戒墮罪罪畢得解脫。如蓮華 色尼本生經說。如佛度醉婆羅門。以無量世 來無出家心因醉發心後當得道。因說出家
偈。本緣經云。一日一夜出家故二十劫不墮 三惡。祇律一日一夜出家修梵行離六百六 千六十歲三塗苦。三障出有損。出家功德云。
若為出家者作留礙抑制此人斷佛種。諸惡 集身猶如大海。現得癩病死入黑闇地獄。無 有出期。四明既出家已行凡罪行。大寶積經
云。出家有二種縳。一見縳。二利養縳。有 二癰瘡。一者求見他過。二者自覆己罪。經中 又言。有二毒箭。雙射其心。一邪命為利。二
樂好衣鉢。涅槃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 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為禿人。見有持戒威 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
若害。若論罪行且列五種。所謂貪欲瞋恚愛 親求利慳嫉等五。並如別鈔隨事引文。五明 出家行凡福行。謂有比丘。出家已後但知持
戒。不志尚道。以戒為上餘悉不為用為非道。 內多瞋怒自污淨心情無勝進。此戒取見見 取煩惱。欲界下業非上界行。若修世禪是上
界業終退生死未有出期。乃至多聞布施講 經誦習並是欲有未成無漏。智論云。世間法 者孝順父母。供養沙門。布施持戒四禪四無
色定念佛法僧九想等是。成論云。於持戒多 聞禪定等少利事中自以為足。以貪著此少 利事故忘失大利。智者不應貪著小利忘失
大利。六明出家行聖道行。但出聖道無始未 曾。皆由著世慣習難捨。今既拔俗必行聖業。 經中乃多要分三位。一者小乘人行。觀事生
滅知無我人善惡等性。二小菩薩行。觀事生 滅知無我人善惡等相。三大菩薩行。觀事是 心意言分別。故攝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
名觀中。緣意言分別為境。離此無別餘法。上 二別行如餘所明。若入道方便除疑捨障要拔 諸行。常志行者如別行門二十卷中具廣分
別。七明大小乘相決同異。三乘道行如上已 明。今通決正不出三學。一切聖人無不行此。 若據二乘戒緣身口。犯則問心。執則障道。是
世善法。違則障道。不免三塗。定約名色。緣修 生滅為理。二乘同觀。亦無諦緣之別。故佛性 論云。二乘之人約虛妄觀無常等相以為真
如。慧取觀照。與定義別體同。若據大乘戒分 三品。律儀一戒不異聲聞。非無二三有異。護 心之戒更過恒式。智論問云。菩薩住於實相
不得一法。得破戒不。答曰。以住於實相故尚 不作福。何況作罪。雖種種因緣不破戒人。問。 地持云。寧起身見不惡取空。佛藏寧起斷滅
見不起我想。二言何違。答。地持為存世法則 有善業。惡取空者交壞世人善心。無益自他。 佛藏勸斷滅見。雖現非善利後因保著心少
便得解脫。各有所明。問。菩薩寧起貪心不一 念起瞋。由瞋違生故。若爾得起貪不。智論云。 如色界天猶斷五蓋十不善。得生彼梵世天。
無始來不斷欲惡者尚不得生況出聖道遠離 欲惡本所不得。今若有欲何可得耶。攝論云。 菩薩得無分別智一切塵不顯現。由有勝智
方便具行殺生等十惡。由前有利益故自無 染濁過失。縱有利益有過失不應行。準此初 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涅
槃持息世譏嫌戒。與性重戒無別。因說菩薩 持戒相。羅剎乞浮囊。喻明五篇六聚護罪法。 又云。若未住不動地。有因緣故得破戒。此則
八地以上。或可淨心地以上。若論定慧小觀 相空深觀唯識。鈍見空時不分別色。利知唯 識不分別空。且分大小二乘略知途略。但相
似道相似善難知難學多墮邪林。理須通學 方堪正觀。不以誦語而為道業。如十住婆沙 及十地中說。又經云。以因多聞得智惠故便
入佛法。不得頓學猶如太海。又以三事驗三 道也。凡夫但自為。二乘自為兼他。大乘唯為 於他。此三發意別故成果亦別。若論緣事心
乖事同。且知大略而已。就後段中更分為五。 一明出家具緣。二作法不同。三受戒方式。四 隨戒相。五雜行教示。初中僧祇七歲解知好
惡者應與出家。八十九十太老。過七十臥起 須人不聽度。若能修習諸業聽出家。若太老 太小已出家不應驅出。比丘越悔。央掘經老
母求佛出家。佛以偈止。汝今年衰老出家時 已過。但當深信心以法自穌息。淨飯王求佛 出家。律中佛言。但觀無常諸行足以得道不
須出家。智論云。若二根無根者毘尼中以無 得道根故不得出家。失男女相其心不定。結 使多智惠淺薄。故大乘中無所不容。但以其
心邪曲難可拔濟。如稠林曳曲水故不得入 佛法中。善見欲燒寺者聽不白父母得度出 家。五百問云。父母王法不聽盜度犯重。此謂
教化示導令棄背課役。故如論中得度。違王 教吉羅。自來者得。又云。若賊捉比丘賣。後來 投比丘。初時得經主不得。若主賜姓放出經
無正文。僧祇欲新出家者先說苦事。謂一食 一住一眼少飲食多學問言能不。答可者方 得受之。四分不得畜二沙彌。若畜者須乞畜
眾。具德如度人法中。祇中不得畜眾多沙彌。 聽一極至三人。若大德比丘多人與兒令度 苦勸與猶人。故不從遣與餘人得自教詔。有
三品。從七歲至十三名驅烏沙彌。從十四至 十九名應法沙彌。從二十至七十名字沙彌。五 百問云。若出家已後盜本家中物犯棄。何以
故。初出家時一切捨非己物。本伏藏本債息 亦同。二作法者欲出家者至僧伽藍中立眼見 耳不聞處。作單白和僧使大眾知聞。為成問
答無失。如律中度巧師兒。說羯磨云。大德僧 聽是某甲從某甲求剃髮。若僧時到僧忍聽某 甲從某甲剃髮。白如是。律云。若僧和合者善。
不爾者房房語令知。作已應與剃髮。先請和 尚。應具儀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請大德 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
剃髮出家。慈愍故三請。其阿闍梨文亦準此 (謂剃髮及受十戒二師) 。應以諸部會明立出家儀式。在於 露地香水洒之。周匝七尺四角懸幡。中安一
座擬出家者。復說二勝座擬二師坐。欲出家 者著本俗服。拜辭父母尊者訖口說偈言。流 轉三界中恩愛不能脫。棄恩入無為真實報 恩者。乃脫俗服
(出清信士度人經) 。善見云。以香湯洗 浴除白衣氣。仍著出家衣。正得著泥洹僧僧 祇支。未得著袈裟便入道場 (出度人經) 。來至和尚前
互跪。和尚應生兒想。不得生污賤心。弟子於 師生父想。應為說髮毛爪齒皮。何以故。有 人曾觀此五。今為落髮即發先業便得悟道。
如羅睺羅落髮未竟便得羅漢。如熟癰待刺 蓮華待日。為說法已向阿闍梨前坐 (出善見論) 。以 香湯灌頂讚云。善哉大丈夫能了世無常。捨
俗趣泥洹。希有難思議。教禮十方佛竟。行者 說偈言。歸依大世尊。能度三有苦。亦願諸眾 生普入無為樂。阿闍梨乃為剃髮。旁人為誦
出家唄云。毀形守志節。割愛無所親。棄家弘 聖道。願度一切人 (出度人經) 。與剃髮時當頂留五三 周羅髮。來至和尚前互跪。和尚問云。今為汝
去頂髮可不。答言爾。便為除之。除已和尚授 與袈裟。便頂戴受。受已還和尚。如是三反。 和尚為著之 (出善見論) 。說偈言。大哉解脫服無相
福田衣披奉如戒行。廣度諸眾生。禮佛訖行 遶三匝說自慶偈。遇哉值佛者何人誰不喜。 福願與時會我今獲法利。禮大眾及二師已
在下坐。受六親拜賀出家離俗心懷遠大。父 母等皆為作禮悅其道意。中前剃髮 (出度人經) 。毘尼 母云。剃髮著袈裟已然後受三歸五戒等。三
受戒法者分三。初緣二體三相。初中集僧已 安受者見處。立作法同前。白言。大德僧聽彼 某甲從某甲出家。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從
某甲出家。白如是。五百問云。二人得度沙彌。 一人不合。五分十誦先與五戒後受十戒。善 見當禮僧足往闍梨所。禮已互跪合掌教言。
汝當隨我語教汝受三歸。答云爾。出要律儀 云。捉師衣角者出在人情。世末流變也。律文 似對僧所。理須生建立勝緣。應問遮難一同
僧法。必若有者五戒不發何況具十。文如僧 中。二明戒體。文云。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 依僧。我今隨佛出家。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 等正覺是我世尊 (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 竟歸依僧竟。我今隨佛出家已。某甲為和尚 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三說) 。次三明相。盡形
壽不殺生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能。不偷盜不 淫不妄語不飲酒不著華鬘好香塗身不歌舞 倡伎亦不往觀聽不得高廣大床上坐不得非
時食不得捉錢生像金銀寶物。並準初法一一 牒問。答言能者。又云。是沙彌十戒。盡形壽不 得犯。授戒相已為說出家功德。高於須彌深
於巨海廣於虛空。自餘說法隨時臨辯 (云云) 。戒 相中未顯者如高床謂八指以上。增一云。八 種床等。如隨相中。生像者僧祇善見云生色
似色。即像也。生金像銀胡漢二彰。四分大小 持戒中沙彌具得七支并餘遮戒。準如僧尼 二律。下三眾通結吉羅。故知且列十戒喜犯
前標。餘所未知二師別教如大僧四重之例。 又由志弱未堪四依故不列之。或路無也豈 得不得不行。次為說五德。如福田經云。一
者發心出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 三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四者永割親愛無 適莫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次為說六
念法。大同僧中。不同俗人佛法僧等六也。由 制通沙彌故。至第三念時云。我今年若干某 年月日時受十戒。以律制生年次第又出家
年次第。二俱須知。僧祇云。應為說十數。一一 切眾生皆依仰食。二名色三痛痒想四四諦。 五五陰六六入七七覺意。八八正道九九眾
生居十十一切入。沙彌法應如是數。準此為 破十種外道者。初破自餓外道。彼以洮糠飲 汁飡風服氣等。二為破自然外道。如犢子飲
乳。棘尖烏黑火上水下風輕地重。並無有因 自然而生。三為破梵夫為因外道。自在梵王 眾生父母。眾生瞋喜由於彼天。四者破無因
果外道。如外草木自生自死。人亦同之。五破 神我外道。執於身中別有神我以為宰主。六 破一識外道。如一室六局獼猴遍歷。根亦如
是一識通遊。七為破不修外道。以却順觀見 八萬劫。外更不見境號為冥諦涅槃。如轉縷 丸高山縷盡丸止。何須修道等。八者為破邪
因外道。或持鳥雞鹿狗牛兔等戒。或修八禪 或修邪惠邪進以為真道。背於八正。九破色 無色天計涅槃外道。以二界有無想定非想
定心沈沒處謂是窮理。此乃眾生所居。十者 破色空外道。以外道用色破欲有。以空破色 有謂空至極。今立十處。但是自心運用多少。
實唯一識本無前境。妄立是非。我見不除還 受生死。故智論云。外道能生禪定船度欲色 界海。無色如大海深廣不能度。由不破我心
故。此上具出破相。擬輒賊住來者問之。善見 云。若欲試知是比丘眾當問。何法持三衣等。 四明隨戒相。沙彌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
不在數例。自餘眾行並制同修。如說戒自恣 既是常行。不得別眾。約盡界集自然遠近亦 同僧法。明了論中乃至優婆塞亦有別界別
施。所對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各別有法。 兩不足數不可通用。還以沙彌為對。無者同 僧。心念也。五百問中無沙彌。大比丘亦同作
法。亦隨所存。次明秉法。類通眾別。先明對首 持二衣法。薩婆多沙彌受戒已應持上下二 衣。一當欝多羅僧。二當安陀會。財體是非作
之。方法失衣分齊一同僧中。唯受持少別。應 對一受戒無犯沙彌手執上衣云。長老一心 念。我某甲沙彌此漫欝多羅僧受持 (三說下衣準此律無
受法準十誦文如此) 。受持鉢法受持坐具一同僧法。唯改 沙彌名為異。乃至尼中二眾亦同持之。百一 供具例同無異。若畜長衣請二衣施主。亦同
僧法。說淨之本亦同。藥鉢準此。若得錢寶薩 婆多亦請白衣為之。以沙彌戒中正同僧故 不得自畜。若犯長衣鉢等皆犯捨墮。懺罪一
同僧法。界內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無別眾。 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羅一罪為別。至時改之。 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殘並須懺悔。有覆須
治。唯以吉羅為定。若波羅夷律云。三眾突吉 羅滅擯。餘有安居受日等事例同大僧。十誦 制五眾安居五眾受日。四分三時遊行戒三
眾亦結罪。故須知之。二明眾法。有通別二途。 若通行者大僧說戒日沙彌多具華香湯水供 僧眾具。於布薩處張施羅列。鳴稚將了並須
盡集。有緣囑授受籌。大僧作法一如常式。至 說戒序訖戒師云。未受具戒者出。諸沙彌等 各從座起。執坐具在僧前禮已互跪。上座告
云。此眾僧布薩說戒汝未受具足不豫聞之。 各隨本業誦習謹慎莫放逸。至鳴稚時同赴 堂來。告已隨次出。若別行者沙彌有都集處 鳴稚訖二眾各集
(十誦令差一沙彌撿挍) 。行法一同僧中。行 籌訖將至僧中。付僧維那總合唱數。彼送籌 者還來本處差一人。為說戒師誦沙彌戒經。
謂愛道尼經及五德十數等。若誦訖僧中未 徹者隨時誦經說法。至鳴稚時總來赴堂隨 次入僧中。於常坐處互跪合掌。彼說戒師為
說明人能護戒已後文。此與大僧相涉行用。 看僧說戒中。若自恣者準說戒中。別堂作法 送籌合唱。若通作者僧自恣已五德來向沙
彌處互跪說僧自恣之文。以犯舉兩通故。若 界中人少對首作法。一同眾法對首。無人者 同眾法心念。五雜料簡。其沙彌威儀進止凡
所造修。律並制同僧。唯罪結一品。餘如沙彌 威儀經三千威儀及隨戒中具明。不復重出。 略指同也。毘尼母沙彌法應知慚愧善住。奉
事師法中不應懈怠放恣。當自慎身口卑己 敬人。常樂持戒莫樂謂戲。不應自恃才力復 莫輕躁。應知羞耻不說無定亂言。唯庠序合
理自知淨不淨法。常逐二師讀誦經法。一切 僧中若有所作皆不得違。如是廣知。薩婆多 沙彌不為三寶緣有利益者而掘地犯罪。五
分下三眾無故造罪亦吉羅。四分律結吉羅。 謂無緣而損傷。乃至不受食殘宿自煮等無 人則開。有淨人故作則結吉羅例之。五分若
罰沙彌先語其師。師亦不應非法助沙彌。若 治罰應作種種苦使。掃地除糞摙石治階道。 若不為和尚闍梨及餘人作使。應語如法供
給和尚眾僧作使。次至應作不應遮不與僧 中利養。此是施主物。四分從大比丘下次第 與沙彌房舍臥具。若不能愛護不應與。若利
養隨次與之。有人言下三眾律並制罪者謂 是剩結。非是實罪。此是人語。聖教正翻實錄。 彌須敬行。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善見云尼者女也阿摩者母也重尼故稱之)
[0152a01] 比丘尼眾細行眾多。同大僧者如上所列。有 無輕重隨事已分。今簡取唯別者共為此科。 使臨事即披不事浮漫也。所以在沙彌後者。
智論云。尼得無量律儀故次應比丘後。佛以 儀法不便故在沙彌後。就中分三。即尼三眾。 前明大尼七別。一受戒二懺罪三說戒四安
居受日五自恣六隨戒七師徒雜行。初中前 明畜眾。四分尼滿十二歲欲度人者應白二 羯磨請尼僧聽許。不乞者愛具犯墮。依止式
叉沙彌尼吉羅比丘通結吉羅。其乞法與白 二法。如常所顯。若得羯磨已一年中度一大 尼一六法一沙彌尼一依止。隔年又得義。須
重與法也。次明受大戒法。文如常引。但出非 法有濫相者。受前八法初請和尚二闍梨一 準僧中。所以云我依阿姨者此學佛召愛道
之號。相傳不絕。威儀問難中必須委曲顯示 難相并及諸遮。亦如僧中以正要急故。乃至 本法以來具依常法。一事或差不成受也。餘
並如前受戒中。二正受戒體初緣分五。初明 來往是非者四分云。若作本法已即日往大 僧中。不者犯罪。有人就尼寺與受戒者不成。
薩婆多師資傳云非法。不成如端正難緣。尚 自遣信。此無難緣縱有不合。有人就尼寺外 結界而受者律無定決。然情為尼故來非法
有罪若判得戒亦可通之。問。尼得僧寺作本 法不。答。如明了論僧界中為尼立界令尼作 法。依式結界而受理得無過。問。本法人名作
何等。有戒以不。答。但是戒緣。未發具足。而 律中名為比丘尼也。二明僧尼數量者。有人 作本法已。將二三尼將本法尼往僧中而受
者。若依律本比丘尼僧應將受戒者至大僧 中。乃至文云二部僧具足滿。故知僧尼二十 人也。僧祇律尼受戒法名二十眾。既有定數。
前行非法。五分明文彼云。彼和尚闍梨復集 十尼僧住比丘僧中。在羯磨師前小遠兩膝 著地乞戒。三明尼須結界。有人不立比法。然
此一法二眾同秉。各有別眾。非界無以攝人。 非界無以羯磨。若不信須結但僧獨作應成 事則不爾。故知須結審委無疑。應自然界尼
僧盡集唱相結之。本法尼者且置自然界外。 下二眾同住無妨。又如尼懺僧殘二眾各結。 受隨俱同也。此結界法佛法東流行事者用
之。有不立者少。然中國僧來傳法通有賢聖 不共非奪。四安置儀式。應在二眾各結界內。 長鋪兩席使中央空二三尺。許令申手相及。
諸本法尼多者兩處安置。一眾多聚處。二單 身在僧前。一一召來入眾教乞得戒。已令在 大尼下坐。待竟總為說相。五入戒法中。先須
請戒師。律無正文。準前須請。以外受法問難 戒體隨相一一準僧中行之。二明懺罪法。初 篇有犯無覆。有悔亦開懺悔。同僧懺法。二篇
一法覆藏全無。六夜改僧制限半月。以尼女 弱情垢既多要假大僧。受隨皆爾。若欲懺者 二部中行。各滿四人半月悔過。及至出罪各
具二十。但道風漸替知犯不知有悔。縱有懺 心集眾難得。故闕而不載。偷蘭已下乃至吉 羅各有懺儀。如中卷列。唯當部自結。稱名大
姊為異。餘辭並同。三說戒請法儀。善見云。初 為女人鈍根故盡聽尼往僧寺受教。後為人譏 故開五人來。猶致譏聽僧往尼寺。四分無文
意同。二差人請法。於說戒日白二差之。文如 常說。四分白二差一人已差二三人為伴。往僧 寺中至所囑人所。曲身低頭合掌云。某寺尼
眾和合禮比丘僧足。求請教授尼人 (三說) 。當囑 主人無病有智者。明日應問可不。準此僧中 於布薩日豫差一人擬受。囑授於己房外設
一床座尼至。時來餘人示之。彼尼至房所囑 授者詣座坐。令一比丘為伴。立之受尼語已 告云。待日晚說戒時為諮眾僧。未知有不。然
尼眾為欲別請。為依僧次。隨語答領。又告云。 明日可來此問取進不。尼便辭退。僧祇云。尼 凡入僧寺當在門屋下先白比丘。當籌量。若
尼賢善自又無事。著衣服具者聽入反此不 聽。比丘入尼寺亦爾。彼至說戒時如上僧布 薩法問答已。至明日尼來如前威儀告云。昨
夜僧集具傳所請。無有教誡人。又無能說法 者。雖然上座有勅語。尼眾當勤行道。謹慎莫 放逸。使尼合掌云頂戴受持。便禮足辭退。至
寺即鳴稚集眾不來者說欲。諸尼雲集並立 堂中依位合掌。使尼至上座首打靜已白云。 白眾僧僧差我某甲往僧中請教授。而僧云。
無有教授人及說法者。并傳上座勅已。諸尼 合掌頂戴受持然後禮唱而退出。在十五祇 等三律。問。此教誡非羯磨法何須取欲。答。此
集僧之誡授不來者犯罪。準僧祇若尼老病 等緣不能聽教授。雖無羯磨教授義通佛令 說欲。乃至自恣使還準說可知。四分若比丘
僧盡病應遣信往禮拜問訊。若別眾若不和 合若眾不滿亦遣信禮拜問訊。若尼僧盡病 若尼眾不和合若眾不滿亦禮拜問訊。僧祇 若尼來與欲應受不得述己道德犯罪。十誦
受囑人尼來時戶外敷一獨坐床擬後坐上。 比世中多有行前略法。良由廣德難具。亦有 行廣法者具如本疏。其請法中僧尼各五人
已上。僧中有二十歲者方行略廣二法。若不 足無二十夏但禮拜問訊。四明安居法。大同 僧中。尼無獨住必依大僧。律云。不依犯墮僧
祇若親里請尼。安居者先教請比丘。不肯者 不得受請。餘如彼說。善見云。尼去比丘住處 半由旬得安居。過者不得一切僧尼二時集
會。夏初請法夏竟說證。若檀越為請比丘來 而尼結安居竟。乃至後夏初比丘有緣事不 來。當更請比丘來。若不得應去路有難事得
安居。若初安居竟比丘有緣去。尼後方知已 結安居者不得移。住無罪。若夏竟不得無比 丘自恣應覓。僧祇雖在一比丘處半月應請
問布薩。卒無者三由旬內有僧處通結取。五 自恣法。四分尼夏安居竟聽差一比丘尼。為 尼僧故往大僧中說自恣。當白二差之。文如
常也。又差二三人為伴。往大僧中禮足已曲 身低頭合掌作如是語。比丘尼僧夏安居竟。 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
聞疑。大德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悔 (三說僧中上座告勅如上自恣中) 。彼尼受教已當於明日尼自 恣時鳴椎。尼僧集已如前教誡中白尼僧。傳
自恣時大僧所告之語。乃至諸尼頂戴訖依 上大僧自恣法然後散去。律云。僧十四日自 恣比丘尼僧十五日自恣。若大僧病別眾眾
不和眾不滿等尼應遣問訊。尼眾病乃至不 滿亦須問訊大僧。十誦云。差二勦了知法尼 往大僧中。問。何故制尼依大僧。答。愛道經
云。女人但欲惑色益壽畜弟子。亦不欲學問。 但知須臾之事故依大僧。六明隨戒相。尼八 重中前四戒大同僧中故不出。摩觸戒六緣
成犯。一是人男子。二作人男子想。三彼此有 染心。律云。謂意相染著也。四腋以下膝以上 腕以後身分。甄去輕境染心既微。必無陵逼
之過故犯輕罪。若尼以輕觸男重境。男以輕 境觸尼重境。此二皆重。不要取二重境相觸 也。五身相觸。除一有衣一無衣。二俱有衣不
犯重。六隨觸多少一一結重。尼摩觸戒與大 僧四種不同。一大僧就壞行中制。莫問死活。 但觸著便犯。據有淫心尼就陵逼中制。死者
不犯。律云。染污心男子也。二僧則不簡女人 大小。尼觸男子取能行淫事。十誦人男者謂 能作淫事。三僧隨觸境便犯。尼簡境有上下。
四僧不問境染淨。尼觸必俱染心。僧祇若尼 輕處有瘡癰得使男子治之。先令二女急捉。 令不覺男子手。若重處者使女人師治。善見
若比丘觸尼尼身不動受樂隨處得罪。四分 同僧中。十誦不犯者父兄弟兒想。若水火刀 杖惡緣等。一切無著心故。非無吉羅。八事成
重。五緣。一人男。二人男想。三有染心。四犯 前七事未懺。五八事作犯。八事一捉手者乃 至腕 (以後是重) 。二捉衣者身上衣。三入屏處者謂
離伴見聞處。四屏處立語行等。三事亦爾。七 身相倚者二身相及。八共期者共行淫處。若 尼男俱染犯上七事七偷蘭。若不懺犯八事
波羅夷。準此犯八捉手不成重。若一男犯八 一時犯八八年犯八八男成八。但成八重。亦 無次第僧祇如此。不犯者若有所施與。若禮
拜若悔過若受法入屏處。不作惡事不犯。由 俱無染心故。下入闇室犯墮者由無所為事 涉譏醜故犯。覆藏他重罪戒六緣成。一是大
尼。二犯八重已。三知他犯重。四作覆藏心。五 不發露。六明相出便犯。若獨住無人等不成 覆。如懺罪中。十誦若尼被舉狂亂心覆者不
犯。若狂止仍覆者犯。僧祇若尼見尼犯重應 向人說。若犯罪人兇惡有勢力恐有命梵難 者作念云。彼行業罪報自當知。喻如失火燒
舍但自救身。焉知他事。得捨心相應。準此無 記心亦不犯。雖非捨心無記不作覆心。故覆 藏者不善心中藏匿前罪恐人外聞故成也。
若欲發露故不成者。謂非清淨者若對先知 不肯發者。二俱有過各須發露故不成。如向 有犯者懺不成故。又識人名罪名種相者須
發露。反上不合。若前人受竟更不須說恐有 無窮之過。若彼犯者已發竟餘人雖覆不成。 根本無過故。十誦尼不得比丘前發露。還向
尼前。若不識種相至比丘所汎問取解。還至 尼邊悔。四分若尼知尼犯八重食前知食後 時說偷蘭。乃至初中後夜時分不說。並偷蘭
明相出犯重。不犯中若不知。若無人可向說。 意欲說而未說明相出。若說時恐有命梵等 難不犯。十七僧殘中媒嫁二謗如大僧中。言
人戒四緣成。一詣俗官所。二言白衣。三辭列 其事。四下手疏犯。四分詣官共爭曲直。若斷 事人下手疏者犯口說者偷蘭。善見尼共居
士往官所語居士言。汝說理。若說尼吉羅。居 士說已尼後說偷蘭。居士復說尼得理不得 理皆殘。若居士言尼官喚來官自判與奪尼
不犯。若尼至官所言人令官罰。物隨多少犯 罪應償。若被奪物就官乞護。不道名字。官自 訪得治罰無犯。若人入寺斫伐樹木不得奪
刀斧。應還直。五分若尼為人輕陵。語父母親 里有力者援護之。十誦在斷事人前。瞋恨呵 罵本所打人僧殘。若向餘人說偷蘭。四獨戒
獨度河四緣。一是河水。四分云獨不能度。不 云深廣。今準道行之戒。但使褰衣度水。異陸 行威儀皆犯。大界內河亦犯。有橋者如常開
之。二者獨度。前尼疾疾入水偷蘭。雙脚上岸 僧殘。後尼獨入水犯蘭。上岸得前尼為伴不 犯。若乘車船度皆不犯。律云。彼尼當求一尼
共度。應入水隨深淺褰衣。至彼岸漸下衣已 然後一時上岸。若不待後伴偷蘭。三無緣。除 命梵等難伴命終也。四獨度河犯。謂後伴隔
河便犯。無相援故。獨入村四緣。一是俗人村。 不問界內外。伽藍中俗人住處獨入亦犯。四 分尼獨行詣村隨所至村僧殘。若空野無道
處一鼓聲間亦僧殘。村中獨行一界吉羅 (約此 坊內家內獨行犯吉) 。僧祇若尼共伴行至城邑界。當相去 在申手內共過界。若在申手外過界偷蘭。二
者獨行。三無緣。四越界犯。昔云。若欲入村隨 有橫道。但使越過便犯。諸部無文準律云。若 無界獨行一鼓聲間。離伴見聞處犯。若至村
門不待後伴雙足入限僧殘。若村中先有尼 不犯。以前尼為伴故。若出村亦約門限為分 齊。犯之得罪。獨宿三緣。一離申手外宿。不問
俗僧兩處。兩處置床在申手內。互相檢校方 能離過。若本在申手內後因睡。相離者不犯 本作離意隨轉側犯故。文云。若舒手不相及
隨轉一一僧殘。僧祇當在申手內一夜中三 度以手相尋。不得一時頓三。當初中後夜各 一度相尋。五分若在不相及處初中後夜偷
蘭。明相出僧殘。二無緣。除命梵樂靜等。三隨 臥一一結。獨在後行或根本獨去。或中間作 意。離伴見聞處行。又伴無諸難緣故犯。四分
云。見聞俱離殘。見聞互離蘭。不犯中開度水 者。若共伴漸度不失威儀。乘船橋上躡梁躡 石。伴尼死休道遠行。及諸雜難不得作伴。並
開五分。水淺無畏男子處不犯。開入村緣如 前具緣中。開獨宿者律云。共二尼宿舒手相 及處。若一尼出大小便。或出受經誦經。若樂
靜獨處誦經。或為病尼煮羹粥作飯。乃至餘 難緣並開。僧祇若病賊亂圍城獨宿不犯。開 獨行中應在不離見聞處。若一尼大小便諸
難皆開。僧祇不得出聚落界。除道行便利邂 逅失伴未及。中間不犯。病亦如是。五分若恐 怖走時。老病不及伴者不犯。單墮中紡績一
戒律文隨擘引縈織等。一一墮成衣不合懺 著。餘上下戒非無種相。行稀用寡且略而已。 七相攝諸行。尼以無伴多度非法之人。但希
利己。不準道教故。律中二十餘戒偏結和尚 之罪。故律云。度弟子已應以衣食及法攝取。 五分師僧應六年自攝。若教他攝弟子。違犯
墮。僧祇和尚尼欲授弟子具戒應先求善比 丘。不得臨時選眾。若不可得者當求半許。若 過半而作法 (不犯重者秉法自餘可可足數) 。四分云。受戒已不得
輒離和尚。五分當六年依承和尚。餘有師徒 教授報恩供養呵責治罰並如上卷師資相攝 中。次明諸要行。勿過八敬。善見佛初不度女
人。出家為滅正法五百年。後為說八敬聽出 家。依教行故還得千年。今時不行。隨處法滅 故須勵意。今列其名一者百歲比丘尼見初
受戒。比丘當起迎逆禮拜問訊請令坐。二比 丘尼不得罵謗比丘。三不得舉比丘罪說其 過失。比丘得說尼過。四式叉摩那已學於戒
應從眾僧求受大戒。五尼犯僧殘應半月在 二部僧中行摩那埵。六尼半月內當於僧中 求教授人。七不應在無比丘處夏安居。八夏
訖當詣僧中。求自恣人如此。八法應尊重恭 敬讚歎。盡形不應違。五分應遣三尼來僧中 自恣。中含八尊師法中。若比丘聽尼問經律
毘曇。然後得問。不聽者犯第五尊師法。僧祇 尼入僧寺應頭面一一禮比丘足。若老病不 堪隨力多少。不遍者總禮口云。我尼某甲頭
面禮一切僧足。若比丘入尼寺尼禮亦爾。不 得云。是犯戒是醫師是摩呵羅無所知及虛 實罪。比丘得說尼實罪。尼若憍慢不敬起迎
禮足老越敬法。十誦見大僧不起者墮。五分 亦爾。僧祇若親里尼得軟語語不得呵責。若 年少者語云。汝今不學待老耶。汝後當教弟
子弟子亦學汝。是故應隨順受經誦經。四分 尼輒入僧寺墮。五分若立不見比丘。不得不 白而入白時比丘籌量。可聽以不。如上明之。 二明式又摩那法
(此云學法女不別得戒也先以立志六法練心為受緣) 。四 分十八童女應二歲學戒。又云。小年曾嫁年 十歲者與六法。薩婆多年十二得受具者為
夫家所使。任忍眾苦加厭。本事僧祇亦同。十 誦中六法者練心也。試看大戒受緣。二年者 練身也。可知有胎無胎。廣文如彼。故文中盡
形為法故二歲堪受無胎。故應立離聞處著 見處。白四受法後召來與說六法名字。乃至 答言能持。如常說。此式叉尼具學三法。一學
根本謂四重是。二學六法即羯磨所為。謂染 心相觸盜人四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 酒也。文中列淫盜殺妄者隨十戒而言。沙彌
已學。三學行法謂一切大尼戒行並須學之。 若學法中犯者更與二年羯磨。若犯根本者 滅擯。犯餘行法但名缺行。直令改悔。若滿二
年已犯者更與二年。律云。式叉尼一切大尼 戒應學。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若自取食食 律亦制犯。無沙彌尼者開之。有者得授與尼
自須受取。僧祇云。應學十八法。一在大尼下 沙彌尼上坐。二式叉不淨食大尼淨。大尼不 淨食彼亦不淨。三大尼得與三宿自與沙彌
尼三宿。四得與大尼授食。除火淨五生種取 金銀錢。自從沙彌尼受食。五尼不得為說七 聚名。六得語云。不淫盜殺妄如是等憶持。七
八至布薩自恣日入僧中互跪合掌云。阿梨 耶僧我某甲清淨僧憶持。三說而退。九十十 一十二後四波羅夷。犯者更從始學。十三十
九僧殘已下若犯一一作吉羅悔。餘如彼說。 四分不知戒相故造作非法。制與學法盡行 學之。十誦為度妊娠女人後起過。佛令二歲
學。可知。三沙彌尼法大略與沙彌法同。若據 行往法式叉不與大尼為伴。以戒不滿故。自 不得以沙彌尼為伴。以非同學故。若二尼兼
一式叉。若二式叉兼一沙彌尼得為伴。餘人 不合。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0155b12] 古云。博學為濟貧。此言誠驗。若四分缺於事 法他部自有明文理必準行不乖二是。然則 棄急從緩捨有求無。損輕重之是非任愚懷
之取捨。此乃自貽負愧。罪豈他科當隨本受 為宗。鈔序具顯。若全未預法則隨入一部為 依持。順文謹用行之可以為準的。然事乃萬
途尋條難反。且疏要約者用示規模。就中分 七。一明僧數多少。二聖法通塞。三重犯不同。 四攝事寬狹。五心境差別。六捨懺有異。七隨
相階別。初中僧祇和尚受戒十人之外。捨墮 法入五人僧攝。以懺主單白和僧問僧許可 自不足數。至還財之時是僧作法還得足數。
類同五人自恣中。四分無文。諸師四人捨墮。 第五所為不入僧數。以律列四僧中不言故 知得用。若準通教上解者非。五人受懺始終
無妨。餘如中卷懺聚法中。十誦無和尚人受 戒得戒。作法僧犯罪。薩婆多云。先請和尚受 十戒時和尚不現前亦得十戒。若聞死者不
得受具。不現前不得戒。若僧數滿設無和尚 亦得戒。善見無和尚受者得戒得罪。黃門為 和尚亦爾。伽論云。白衣為和尚與白衣受得
戒得罪。非出家人亦爾。薩婆多云。不除鬚髮 無衣鉢受者得戒得罪。若準四分並不開之。 律云。不名受具足戒也。十誦男子作女人威
儀如男子受得戒得罪。女想反上。五分若自 截男根若留一卯得受。全無者滅擯。五百問 云。壇上師僧或著俗服或犯禁戒。若受戒人
知是非法不得。不知者得弟子著俗服。當時 不問者得。伽論云。不知和尚是賊住依彼受 戒得戒。諸比丘犯吉羅。本犯戒人本不和合
人非出家人為和尚亦爾。十誦一界內四人 一時受具者得四處展轉與欲。若一比丘一 處坐足四處僧數。一處一人作羯磨被四眾
者。如以材木床榻連接四界。坐上足四處數 得被四人。一切羯磨皆如法也。摩得伽云。頗 有比丘與四處人說戒受戒作羯磨為不得答
得。乃至五處亦爾。八人十二人十五人十八 人亦爾。善見沙彌犯重得出家。除壞尼淨行。 不得準此開學悔也。不得受具。二聖法通局。
四分羯磨略則三種。廣則八品。加減不成。聖 印一定。如單白不得加白二。白二不得作單 白等。僧祇十誦加得成就應作單白。白二白
四者彌善。減則不成。僧祇加一中間羯磨。亦 名求聽羯磨。明了論中間亦同。解云。謂在單 白白二之間。又加白羯磨。唱所立事。不問聽
許不遮。餘三羯磨同四分。又云。中間直白此 二羯磨三人等通作。餘三必四人已上。四分 羯磨唯加三人。不得僧舉僧。若諫法通多少。
十誦中羯磨得加四人以上受具。僧祇不聽 與欲人多。坐僧少者不成。五分聽多人集少 持欲來。僧祇轉欲即失。三明重犯。四分戒有
重受亦有重犯。文云。如前後亦如是。尼摩觸 云隨觸。一一波羅夷。十誦不重犯。由戒不重 受故。犯淫戒已更犯淫者吉羅。犯盜殺人大
妄還得三重。文云。學悔尼犯僧殘請比丘來 與我摩那埵出罪等。下篇隨輕重也。初篇後 犯但吉羅。僧祇亦爾。四明攝事者且論受日
諸部不同。四分三品如上已明。僧祇有二。初 明七日。同於四分。後明事訖。便用中間別法。 任前緣事未了法在。不還者得。必非破戒。三
寶正緣。故文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 雨安居。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於此處 雨安居。為塔事僧事出果行還此中住。諸大
德某甲比丘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處安 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十誦受日有二。 七夜之法同四分。而兼夜又用三十九夜法。
用白二羯磨文不同四分。故彼律云。大德僧 聽。某甲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 安居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受三
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如是白。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出界是 處安居自恣竟。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受三
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者默然 誰不忍。便說。僧已忍聽。某甲比丘受三十九 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十誦因梨昌設供在露地。佛令 白二作淨內中。後外道譏言。禿居士舍作食 及倉簞與白衣何異。佛令僧坊外作食。後為
煙火起人來索食少。從今日後不聽作淨地 羯磨。若作犯吉羅。先作應捨。出二十四卷中。 人便妄用云不須更結。五心境不同。四分心
境想疑如持犯方軌中。五分無疑心。以疑通 是非故有犯結正。彼律云。是女疑蟲疑草木 疑皆隨犯殘提。想是決徹若境心不相當者
不犯。如四分破僧淫戒受戒不開知疑。餘則 通開。餘如隨相。僧祇性惡罪上無疑想。故彼 云。女作黃門想。觸僧殘。悉從境制。若遮惡罪
上得有想疑。故文云。生非生想非生疑吉羅。 十誦若前有方便心者具除想疑並結正罪。 彼云。有主物無主想及疑皆重。亦不問前境
遮性。若前無方便心者具有想疑結罪。且引 大途非無五三不同者。六捨懺不同。十誦二 寶少者永捨。多者捨付同心淨人。淨人令捨。
作四方僧臥具罪僧中悔。餘同四分。五分五 種。一入僧永棄。二寶捨與僧。僧差人永棄。 若僧不棄淨人為僧貿衣食與僧食用。唯本
主不得用。恐遂本心故。二永入僧五敷具入 常住用。唯本主不得坐臥。三入俗僧。捨藥與 僧。僧捨與俗人沙彌。塗足然燈。本主亦不得
用。一切比丘不得食。餘同。僧祇五別。一捨入 僧無盡財中。謂畜貿二寶。若生息利作僧房 舍中衣僧不得分用及食。為折伏本主貪心
故。二捨入僧用。謂五臥具迴僧物隨僧作何 等用。其中純黑憍奢耶僧不得著用。得作地 敷及作嚮慊悵慢等。六年不揲不得為地敷。 僧得著用。不得
[打-丁+親] 身。白毛臥具好者如前。不 好者如後。餘同。善見中金銀若無淨人可教 擲去。僧羯磨差一比丘知五法者。使閉自擲
去。莫記處所。明了論中若轉車衣待一月衣 過十日衣過十日鉢雨衣急施捨。與僧已僧 問。須者應還得用。若自無用永捨入僧。受非
親尼衣捨還本尼。若本尼無捨與尼僧。使尼 浣衣迴僧物永捨與僧。從非親居士乞衣一 二居士應捨還彼。彼若不在或不取捨與僧。
過足三反一切敷具使織師衣盡捨與僧。瞋 心奪衣還捨與所瞋比丘。七日藥二用。文如 彼具。薩婆多云。販賣物若無同心淨人應作
四方僧臥具。為止誹謗。若作入佛外道當言。 瞿曇沙門多貪利故。令弟子捨物。持用自入。 又除佛福田。無過四方僧不問受法不受法
持戒毀戒法語非法語。一切無遮。七隨戒雜 相。十誦犯僧殘。隨覆罪不行別住六夜。直與 出罪得名出罪。眾僧得罪乃至不行別住直
行六夜直與出罪。得出得罪。更有六人全不 作法直爾清淨。一者上座犯僧殘。諸人生慢。 佛言。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即得清淨。
二大德多知識。三多慚愧。若遣行者寧反戒。 四病重不能互跪無力能懺。五住處不滿二 十。道路遇賊死。六眾不清淨。往至他方道路
遇賊死。佛言。一心生念如法懺悔。是人清淨 得生天上。律子注云。此六懺法不可妄用。及 有僥倖唐為自欺。罪不得除。要須廣問明律 者能斷之耳。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0156c27] 余於唐武德九年六月內。爾時搜揚僧伍 無傷俗譽。且閉戶依所學撰次。但意在行 用。直筆書通。不事虬文故。言多蹇陋。想有
識通士知余記志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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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0 冊 No. 180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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