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 Fen Lu Shan Fan Bu Que Xingshi Chao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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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 (注撰非少立名標顯)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0104c06]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0104c07]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0104c08]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房舍五行調度眾具法附)
[0104c09]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0104c10]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0104c11]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 (造立像寺法附)
[0104c12]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0104c13]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0104c14]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 (四儀法附)
[0104c15]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0104c16]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 (謂出世正業比丘所依法)
[0104c17]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0104c18]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0104c19]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0104c21] 夫形居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 若受用有方。則不生咎戾必領納。乖式便自 陷深愆。故初總分制聽後依門而解。何名為
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 用。有違結罪。何名為聽。謂百一衣財。隨報 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就初分三。謂三
衣坐具漉水袋也。後中分四。謂百一諸長糞 掃俗施亡五眾衣輕重等例。今解初制。前明 三衣分二。初明衣法後攝衣法。初中分四。一
制意釋名功用。二作之方法。三加受持法。 四雜出料簡。言制意者。薩婆多云。欲現未曾 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此三名。為異
外道故。分別功德論。為三時故制有三衣。冬 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亦為諸蟲故。智 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
身無恥。白衣多貪重著也。十誦為異外道故 便以刀截。知是慚愧人衣。雜含云。修四無量 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出家也。準此而名則
慈悲者之服華嚴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等。 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裟等。薩婆多 五意制三衣也。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
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 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制令畜三。便具 上義。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沙門標幟。鉢是出
家人器。非俗人所為。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 少欲少事等。當宗外部多為寒故制三。四分 又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故。次釋名者。增
一云。如來所著衣名曰袈裟。所食者名為法 食 (此袈裟衣從色得名。下文染作袈裟色。味有袈裟味。若據此土所翻通名為臥具。即三十中臥具者。三衣總
名。如文中) 。四分云。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 所劫。應作安陀會儭體著。欝多羅僧僧伽梨 入聚落著。而此三名諸部無正翻。今以義譯。
慧上菩薩經。五條名中著衣。七條名上衣。大 衣名眾集時衣。義翻多種。大衣云雜碎衣。以 條數多故。若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七條者
名中價衣。從用入眾衣。五條者名下衣。從用 院內道行雜作衣。若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 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名。但
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七九條也。若就 通相。亦有縵僧伽梨。則隨力所辨。隨用分三。 非無大分宗體。三明功用者。大悲經云。但使
性是沙門污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 於彌勒佛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遣 餘。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
我袈裟有五功德。一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 等四眾。於一念中敬心尊重。必於三乘受記。 二者天龍人鬼。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
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 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若眾生共相違反。念 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
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 欺十方諸佛。僧祇云。僧尼有戒德。俗人索破 袈裟段。欲禳災者。得與小者等。二作衣方法
八門不同。一求財如法。謂非四邪五邪興利 販易得者不成。律云。不以邪命得激發得相 得犯捨墮衣。不得作等。二財體如。必須厚重
熟緻者。若細薄生疎綾羅錦綺紗縠細絹等。 並非法物。律云。文繡衣不成受持故。僧祇一 切生疎毛髮樹皮衣草衣皮衣並不成。五百
問云。生絹不得作。必不現身者得。以作成如 法故。僧祇龍著袈裟。免金翅鳥難。必不順教。 則所被無力故。三色如法。四分云。上色染衣 不得畜。當壞作袈 裟
色 (此云不正色染。具有正翻) 。若作五納 衣者。得上色碎段者。裁作五納亦得。涅槃云。 聽受衣服皮革等。雖聽畜種種衣。要是壞色。
十誦云。一切青黃赤白黑五種純色衣不得 著。除納衣。戒本三色。青泥棧也。薩婆多云。 五大色衣不成受。作三衣得作餘衣著三點
淨。用紺黑青。除三衣餘衣三點淨。得皂木蘭 一切得受。純青淺青碧等點淨。得作衣裏用。 若赤白黃不純大色者亦得。若以不如法色
染訖。更以如法色染覆成受持。袈裟者。秦云 染也。如結愛等亦名染真紫色蘇方地黃柰 黃花黃色並是非法。僧祇云。真緋欝金染紅
藍染皂色青染花色不聽用。聽用根葉花樹皮 下至巨摩汁等。戒本青黑木蘭。下文廣有染 法。青謂銅青。黑謂雜泥等。木蘭者謂諸果汁 等
(此翻律者北方為木蘭染法。僧祇律在吳地翻以不見故) 。予於蜀郡。親見木 蘭樹皮赤黑色鮮明。可以為染。微有香氣。亦
有用作香者。如善見所說。遣教法律經中五 色者。此非正錄。無知者用之。四分云。若青若 黑若木蘭。一一色中隨意壞。善見云。善來比
丘。瓦鉢貫左肩。青色袈裟赤色鮮明 (準此木蘭色也) 。若 見著五大色衣比丘。有智慧者當言。此是遭 賊失衣比丘 (準此赤色不合受也)
。準上律論及經。並不得 純色。必有須壞。不壞不成受持。著著得罪 如隨相中。四量是非。四分云。安陀會長四 肘廣二肘。欝多羅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
亦爾。然此下衣極成窄小。當取通文。律言。 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準此無定 量。任時進不。雖爾亦須楷準。故十祇中。各
立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五肘廣 三肘。若極大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 長四肘廣二肘半者並如法。若過若減成受
持。以可截續故。鉢若過減不成受。不可截 續故。若過量外應說淨。不者犯捨墮 (說時應在受後。以 法衣外者為長) 。五分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不
必依肘。五條數多少所以唯隻。如疏鈔中。四 分云。從九條乃至十九條五條十隔等。十誦 云。若五七九十一若十五。若過應割截作。薩
婆多云。僧伽梨三品九條。十一十三是下品。 十五十七十九名中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 五條名上品。四分至十九條云。若復過是不 應畜 (錯注不字)
。今時有三十三條等。無正教制開。 聖迹記云。如來著十三條大衣。智論云。是麁 布僧伽梨也。準此以為大準。隨力辨之。六堤
數長短。四分文不了。五條七條。具明定量長 短大衣準同。婆論云。大衣下者兩長一短。中 者三長一短。上者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
增減。成受持著用得罪。所以須割截者。四分 云。不為怨賊所剝。十誦與外道異故。律中沙 門衣三種賤。一刀賤 (謂割壞故) 。二色賤 (不正色染)
。三體賤 (謂糞 掃世棄者) 。七重數多少。四分等律云。不得細薄。大 衣二重餘二衣並一重。此謂新者。若用故者。
十誦云。四重作大衣。二重作七條五條等。薩 婆多云。若新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餘如 十誦。故彼律云。若三重作大衣坐具。若以新
衣重縫作時吉。過限墮。中間悔摘却者吉。律 中糞掃衣隨意多作。薩婆多云。重縫三衣。設 有因緣。摘分持行到於異處。名不離衣宿。若
死者前言本界內。後言應與看病人。以本是 一衣同受持故。律師云後是定義。八作衣方 法。四分大衣七條要割截。五條得襵葉。僧祇
若作衣餘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麁行急竟 受持後更細刺。中含云。世尊親為阿那律裁 三衣。八百比丘。同時為連合即成。四分尼五
日不成僧伽梨得墮。比丘犯吉羅。薩婆多有 緣得一端 [疊*毛] 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少一衣 五肘外若少二衣十肘外有長者須說淨。四
分得縵衣廣長足。若裁割作衣。便少令揲葉 作。若作五納衣。得上色碎段衣。亦得裁作五 納衣。五分若染縵衣作條。又縫葉著衣 (今時揲葉 納多縫著)
。或襵作衣葉 (四分開襵下衣) 。或半向上半向下作 葉。一切吉羅。若以雜色線縫著衣上。作條幅 處。此是外道法偷蘭。阿難奉教。為諸比丘作
衣法。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葉兩向靡。 若得衣不足。乃至一長一短作。若猶少者聽 揲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多會。準此本是
大衣少故。下例成之。受法正從二品。理須 類用。十誦中有縵僧伽梨等。僧祇不得畫作 葉。對頭縫之。應割截作葉。極廣應四指。極 狹如 䵃
麥。不得橫葉相當。縫衣葉後衣宣 脫。應作馬齒縫。衣上下破應安緣。要須却 刺。急時如前分別。借俗人被作三衣中。先作 淨安紐受持。十誦佛自教。比丘施
[革*玄] 紐法。 前去緣四指施 [革*玄] 。後去緣八指施紐。應如是 作。準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故。出毘柰
耶律。十誦又云。却刺者是佛所許。如法畜 用。直縫不得。是世人衣。為異俗故。又防外 道故。又云。以一尺二尺物補衣。皆應却刺。
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物與僧。及與看 病人。四分但云縫僧伽梨準用十誦。三千威 儀云。三衣揲四角。十誦亦爾。四分挽角令正
安揲等。又云。應安鉤紐肩上揲障垢膩處。 十誦若糞掃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 落。便補揲作鉤蘭施緣。佛言。即當割截。上
安揲得成受持。十誦明文開著入。準此貧少 衣服。定開入俗。三明受衣法。就中分二。對 首心念也。初中四分但云三衣應受持。若疑
應捨已更受。有而不受吉羅。而無說文。昔有 人依僧祇法者。彼護衣與四分不同 (僧祇一夜通會。四分唯 對明相) 。今依十誦 (以受持相類故)
。若大衣中。隨條數多少。 而有正從兩別。大衣正有十八品。從有六品。 七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五條正有三品。 從有二十一。通合言之。七十二種三衣。縵通
三處合為一也。餘如鈔疏中。今先受法。應前 安陀會為始。此衣正有三品。謂割截襵葉揲 葉也。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亦云屈 襵衣持 (若揲葉令外相同割截。刺一邊開一邊者云) 。揲葉衣持。餘同十 誦 (若兩邊俱縫者。但同縵衣)
。若論從者 (即用大衣十八品七條二品等) 大德一心 念。我比丘某甲。此安多會二十五條衣受。四 長一短割截衣持 (揲葉準同乃至七條。其文準用改之)
。若縵衣者 (上明 從者據安多會為言。若欝多羅僧僧伽梨。並準此改革。縵衣改名為別。今據大衣) 。十誦云。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縵僧伽梨受持
(餘二衣準 改) 。若中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欝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 (揲葉準改。 若從衣中。準前改法)
。若上衣者云。此僧伽梨若干條受。若 干長若干短割截衣持 (揲葉準用。以通九品條堤不同。隨衣改之故不定指。不 同中下二衣少相易明)
。上明三衣受竟。律制並須三說。彼 律受戒前教言。我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條 受。若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三說乃至安陀 會亦爾
(此未割者是縵衣也。若全未割截。豈得將來入受戒) 。薩婆多云。五大 色者不成受。則孝僧白布袈裟等非法。如是 例之。多有黑青赤黃四色。無多白者。正言如
上不成。今以凡情苦受。此則一生無衣覆身。 一死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悲哉。次明捨 法 (準用僧祇。四分無文)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
梨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餘二衣同之。一 時受一時捨越毘尼。若尼受餘二衣者。十誦 云。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衣厥修羅
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厥修羅衣持三說 (準似 祇支國計不同) 。是衣覆肩衣。長四肘廣二肘半。是覆肩 衣持三說
(今則改張衣相不同本法。但云如法作。不言肘量應成) 。僧祇云。當作 衣覆肩。名覆肩衣。不者越罪。兩衣祇支得提 罪。尼祇支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互減過亦
提尼。五衣者。覆肩衣水浴衣及三衣也 (準此部別不同。 四分令有祇支覆肩等) 。二明心念法。五分獨住比丘。三衣 中須有所換易應具儀。手執衣心生口言。我
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三說已。然 後受所長之衣。亦如前威儀。云我比丘某甲。 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餘二衣同準。四雜料
簡分三。初明受捨是非者。十誦云。借衣離宿。 但懺墮罪。不得捨衣。五分諸比丘不捨先受 持衣。更受餘衣成受。先三衣說淨亦得。不捨
故吉羅。善見欲易三衣。無人可對。以手捉衣 自說名字者成。若不捉不說者不成。諸受持 衣。雖被穿破不失受。若上二衣。廣邊八指內。
長邊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如小指甲失 受。有橫縷者不失。安陀會廣邊四指內。長邊 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失。補竟受持。薩婆
多但使緣斷則失受。善見云。若施人賊奪。 若失罷道作沙彌。若捨若離宿。並名失 (穿失如上) 。 四分中。若失想道斷難緣等失受。具有四礙
染隔情界。失不失犯不犯。並如隨相及鈔疏。 薩婆多。三衣雖不受持過日無離衣罪。有壞 威儀缺衣二罪 (不同善見) 。若本說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又捨此衣已。更受餘衣。前衣說淨。不 者犯長。二補治浣染者。十誦云。以小段物補 衣。若却刺者。不須說淨點淨。若直縫者。段段
須說。不者段段得二罪。毘尼母云。若長衣未 滿十日。未作淨施。納已作淨。縫著納衣上得 畜。若納未淨。縫已淨衣著納。此名衣和合淨。 通二種淨法
(文中縫之準前時刺) 。善見若衣欲破未穿。或 一條二條。先以物補後。割却故者不失受。袈 裟背處欲破。當轉著兩邊。先合刺連相著後。
以刀破開。然後却刺緣不失受 (多論緣斷便失。隨情兩論) 。袈 裟若大減却。若小以物裨。皆不失受。若浣增 色脫色上色。皆不失受。五分衣若弊壞聽補
治。以複線却刺。亦得直縫 (十誦不開縫者。理須時刺一針) 。四分 中三衣壞聽著納。重線編邊。隨孔大小方圓 補。不得孔大以小物補令縮小。應及孔小廣
二指大補治。應須桄張治之。律令早補宜同 善見。多論不問大小。緣不斷者不失。此言通 漫。兩用無損。四分云。縫衣患曲。以赭色土絣
治。十誦云。衣服恒須淨潔如法。不爾則人非 人訶。第三受用擎舉。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 如眼目。著大衣者不得摙木石土草。掃地敷
臥具坐具等。不得脚躡敷坐臥上儭身著。若 入聚落不得曳衣。去村遠揲著肩上。近村有 池汪。水洗手脚已。若無者取草木拭塵土。然
後著衣紐而入。若逢奔車逸馬。當在上風避。 若有泥棘道迮者。不得揩突。門小側身下者 曲身。治禪病經懺重罪者。脫僧伽梨。著安陀
會。供僧苦役。乃至掃塔除糞。經八百日滿已。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等。十誦所行之處。與 衣鉢俱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入
聚落。俗人處犯罪。僧祇亦云。比丘三衣鉢須 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當敬三衣如塔 想。五分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
毛羽飛走相隨。四分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 行之處。與衣鉢俱。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 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明了論
受功德衣著一。披一得入聚落。留一衣。四分 衣法中有五緣。留僧伽梨。若有恐怖若疑怖。 二若雨若疑當雨。三經營僧伽梨。四若浣染。
五若深藏舉入聚落。必須著割截衣。十誦若 納衣施鉤闌。當割截入村聚。僧祇得借著大 衣入俗。五百問云。不能著大衣入聚落。但持
著肩上行者不犯。僧祇若著脫三衣。必須取 衣。近身然後脫著之。不得脫園中衣著一內 衣求入聚落衣。應先求入聚落衣。自近脫園
中衣。舉已然後著入聚落衣。從聚落出已。應 取園中衣自近。抖擻入聚落衣。著常處後。著 園中衣 (此謂僧伽棃也) 。著內衣法。不得脫入聚落內衣
已。方求覓園中內衣。脫園中內衣。著入聚落 內衣亦爾。亦不得先著入聚落內衣。於下挽 出園中內衣。先著園中內衣。不得挽聚落內
衣出。應從一邊著一邊出之。不著者擗揲舉 之。因風吹衣落。制入聚者必帶紐行。若無用 針綴。無針者下至手捉。若衣無紐隨入家家
得越心悔。有而不著越毘尼。披衣時當通肩 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手中出角頭 如羊耳。五分亦得四揲大衣枕之。中含多處
文云。枕大衣臥七條中。婆裟中亦爾。三千 威儀經。不著泥洹僧。不得著僧祇支。如是重 重。乃至最上著僧伽梨 (故知三衣上下重著) 。五分律云。比
丘反著衣入村。人見不喜。訶云。與不割截衣 無異。世尊訶責結罪。若出村入村。為草木鉤 衣破裂。風雨塵土污坌入葉中。日暴壞色。鳥
污者。聽為護衣故聚落外反著之。若衣下易 壞。聽顛倒著衣。上下安鉤紐及帶。雨時不應 倒著。四分反著衣同之。舍利弗問經。初聽偏
袒者。謂執事恭敬故。後聽通肩披衣。示福田 相故。律中至佛前上座前。方偏袒也。經中通 肩披衣。五百世中入鐵甲地獄。三千威儀。若
無塔寺無比丘僧。有盜賊處。國君不樂道。到 彼國不著三衣者得。若三衣在下。身在高處 坐不得。決正二部律論著大衣者。入村見師 僧上座別人不得禮
(由敬處尊當自陳意) 。三千威儀云。著 三衣不得向佛塔上座三師。亦莫背不得口 銜及兩手奮。毘柰耶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 云。不排著肩上。而垂臂肘前
(以垂臂上名象鼻也) 。五百問 云。無中衣時。得著大衣上講禮拜。小衣不近 身淨潔者。無七條者。五條亦得入眾食禮拜 等
(準此行路見塔。著下衣者不得作禮) 。不著三衣受食犯墮。借人 三衣著不得出界經宿。界內不限日數。十誦 亦云。不著袈裟食者得罪。不云三衣。五分得
新衣令有德人暫著得福。僧祇得乞小片衣 與俗人禳災。雜含佛令取阿難欝多羅僧與婆 四吒女著。賢愚經師子敬著袈裟人故成佛。二
明作法攝衣界。其自然攝衣界十五種不同。 如隨相中。此但明加羯磨者。大義如鈔別疏。 今略明之。一切大界凡有三種。若界大無伽
藍。但有住舍。此須結之。謂僧院外勢分內得 護衣。勢外界內不免失衣。二界與伽藍等。及 界小於伽藍。此二不須結。結竟院外勢分內。
反成失衣故也。諸家立法不同。有立無村結 法者。今解不問有無。並須結之。以結除其妨 難故。若有村者現除懸結 (以村後去隨去置衣) 。若無村者
現結懸除 (未來村有不得置衣。若村去者還得攝也) 。以先結成故。直由 染礙情礙隔礙界礙故失衣。不由村來去。便
令衣界增減也。此是定義。五分等律明文。任 情量取。薩婆多中。所以除者五義。一聚落不 定衣界是定。二為除誹謗。為除鬪諍。為護梵
行等。四分中初結衣界。界有村住。後因有事。 方言除之。加法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結不失衣界。除村
村外界。白如是。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一說戒。今僧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 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
失衣界。除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 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 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解 衣界法
(律云。應先解衣界。後解大界十誦先解大界。衣界亦失故) 。文云。大德僧 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
忍聽。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住 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不失衣界。誰諸長 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不失衣界者
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同一住處同一說 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二明坐具者。四分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長 佛二搩
(吒革反。謂展大母指與中指相去也。此字應法。搩字才邊桀也。足邊桀者此 磔 字也。癡革反。謂 足一舉為 磔 。二舉為步。二義各別)
。手廣一搩手半。廣長更增半搩 手。諸部論搩不定。今依五分。佛一搩手長 二尺。準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彊。此用二 尺為搩手。準姬周尺也。此通陰陽。諸國常
準不改 (即唐令云尺者。用一尺二寸為尺) 。但隨流俗則不定量 (就此 唐國用尺。則有五六種不同) 。明了論云。人長八尺。佛則倍之。 丈六是也
(故廣引正證知尺大小) 。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 四重。伽論亦同。僧祇云。不得趣爾厭課持小 故 [疊*毛] 作敷具。當二重作。若欽跋羅一重。劫貝
二重。不得屈頭量縮量水灑量。欲令乾已長 大者。成便犯墮。受用越毘尼。鼻柰耶云。新尼 師壇。故者緣四邊以亂其色。若作者應安緣。
五分須揲四角。不揲則已。四分云。若減量作。 若疊作兩重並得 (謂二重為本。恐過量故疊) 。十誦不應受單尼 師壇。離宿吉羅。摩得伽云。離宿不須捨墮。非
佛制故。亦不應離宿。僧祇云。更增者二重三 重對頭却刺。互減互過皆波逸提。諸律增者 於緣外增之。四分七百結集中得畜。不截坐 具 (是非法故擅而行之)
。準益縷之相不截不犯。過量坐具 不截而畜。亦應無罪 (此跋闍子擅行十事。便於閻浮提僧斷了) 。此應久 廢。今往往重興。則用跋闍妄法也。十誦作不
益縷邊尼師壇淨。伽論言。不接頭者墮 (今時通量 取增文。則長五尺等並結提罪) 。如法者準初量已截斷施緣。若 坐時膝在地上者依增量。一頭一邊接 禆
之。 此是定教正文 (不依此法。一生無如法處坐) 。薩婆多佛在時比 丘。不臥者多故小。後開益縷際。從織邊唯一 頭更益一搩手。令比丘臥僧臥具
(今時有戒本。一搩者此是 十誦律。四分有者錯用故。準論凡長水尺六尺。廣三尺。僧臥具八尺四尺) 。四分明坐具法 異。不須用之。但用增法
(必欲準用亦須畜之不成受持且將說淨) 。僧祇 坐具者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巨 磨 (此翻牛屎) 。唯得敷坐。善見云。須受持不合淨施。
不出其文。義加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說 (其用法大同鉢也。準例加法持之) 。 若破壞須換易者當捨之。文同受法。改下云
今捨也。僧祇得敷坐。在道行。得長疊中疊著 衣囊上左肩上擔。若至坐處。當敷而坐。若置 本處。當中揜之。後徐舒而坐。凡坐法應先手
按然後乃坐。賢愚經舍利弗以尼師壇著左 肩上。入眾降邪道。鼻柰耶多文。著肩上入 出坐禪。今在左臂定是非法。三漉水袋法。
物雖輕小所為極大。出家慈濟厥意在此。今 上品高行尚飲用蟲水。況諸不肖。焉可言哉。 故律中為重蟲命偏制飲用二戒。由事常現
有用者多數故也。餘如隨相中。今故抽現重 明準佛意也。薩婆多欲作住處。先看水中有 蟲不。有者作餘井。猶有捨去。凡用水法。應
清淨者如法漉水。置一器中。足一日用。取上 細 [疊*毛] 一肘作囊。令持戒審悉者。漉水竟著淨 器中。向日諦視看。故有者如前說。僧祇蟲太
細者。三重漉囊。猶有蟲者更造井。諦視有蟲 者捨去。四分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 宏槨。若作漉瓶。若患細蟲出。聽安沙囊中漉
訖還著水中。不得無漉袋行半由旬。無者僧 伽梨角漉 (準須覆袋中。以淨穢相染故) 。此國多用絹作者。余 親取已漉竟水。內黑色器中。微小細蟲無數。
同水塵量故。涅槃有言。塵耶蟲耶。此言信也。 後取緻練作袋漉之方盡。故明此者。由生命 處重無益自他性戒無懺。終須醻報。今不肖
之夫。見執漉袋者言。律學唯在於漉袋。然不 知所為處深損生。妨道者猶不畜漉袋。縱畜 而不用。雖用而不寫蟲。雖寫而損蟲命。且存
殺生一戒。尚不能遵奉。餘之威儀見命常沒 其中。二明聽門分四。初百一諸長。二糞掃衣。 三檀越施。四亡人物。初中分二。謂百一供身
令受持之。長物及餘。令說淨畜。初中薩婆多 云。百一物各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若 似寶入百一物數。不須說淨。餘者一切器與 非器一。外皆應作淨
(謂施俗人) 。僧祇我弟子著三衣 足遮寒苦。若性不忍寒者。弊故衣隨意重著。 五分云。三衣.儭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瘡衣.
蚊厨敷經行處衣.障壁蝨衣.單敷衣 (覆僧臥具。可床四邊。 而下垂四角。各一尺上安坐具) .護髀護踝護 � 護頭衣.拭身巾.
拭手巾.拭面巾.針線囊.鉢囊.革屣囊.如此諸 衣若似衣。皆應受持。下文聽畜針三口。十誦 諸如法所用衣。僧祇支泥洹僧是衣名。作波 利迦羅衣
(晉言助身衣) 。云何受應言。是 (某色) 波利迦羅 衣。我受用故 (應五眾邊而受。謂當法為言) 。善見三衣雨衣尼
師壇等。皆須受持。不合說淨。雖穿破不失受。 應道其名字。手巾得畜二。雜衣隨多少。餘衣 唯得受持一。不得多。十誦七種衣不作淨施。
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六。七及百一供身具。 薩婆多云。百一物中。三衣鉢必須受持。自外 若受則可。不受無過。沙彌畜上下二衣。并畜
泥洹僧僧竭支富羅。隨身所著。各得畜一。自 外一切盡。是長財。除錢穀米。一切長衣。十日 內同大僧法。唯捨作吉羅悔為異。次明長衣
法分二。初明長相後開說淨。初中鼻柰耶云。 長衣者一日成故。僧祇支法 (此是中國梵音。此翻云上狹下廣衣) 。四 分應繫僧祇支入聚落。若安帶若縫之。得上
狹下廣衣。當用作僧祇支。十誦因入聚落露 胸臆。著僧祇支。風吹落應著帶。不者吉羅。五 分不著祇支。入聚落吉羅。僧祇祇支覆肩衣。 長四肘廣二肘。如是受持
(準此衣相。猶有覆肩之量。今時所著者。同律 上狹下廣。此乃後魏中。有師改法裁縫之。又出疏解廣明) 。涅槃僧法 (此云內衣) 。僧祇佛
於僧前。自著內衣。教諸比丘因制戒。十誦作 時著小泥洹僧。三千云。泥洹著法。一不持下 著上。二使四邊等。三襞頭近左面。四結帶於
右面。五當三繞不垂兩頭。餘法如彼。五百問 云。大寒得繫著脚。四分不得反襵著。以白衣 家解露故。應作帶著。不得以上色若錦及白
作。應作袈裟色。廣三指繞腰三周。若得已成 者。當二三四條之。若亂縫合。短者繩續。若細 軟速破作玦 鈕 (此謂以衣繞身訖。用帶圍絹收束之)
。今吳蜀之僧。多 有用此著裙者。十誦五分。作時取衣從後岐 間過。襵著前。著下衣法。左揜其上。兩邊兩 襵。當後兩襵。十誦云。泥洹僧破應權作俱修
羅。若軟體比丘。揩 � 破下。開五寸許。應受之 (此似裙而周縫合) 。五分有著俱修羅衣者。俗人訶言。何 異我等著貫頭衣。便不許著之。安陀會壞。聽
權縫合作暫著 (是類女人裙) 。今時有著偏袒 [袖-由+答] 膊方 裙諸裙臂衣 � 衣等。並無正文可依。十誦五
大色衣一切毛衣偏袖衣複衣一切氈衣一切 貫頭衣兩袖衣一切囊衣一切杉袴褌白衣衣 服不得著。著得突吉羅。四分不得著襖褶袴
行縢手衣草衣皮衣皮帽樹皮衣樹葉衣珠瓔 珞衣鳥毛衣牛馬毛衣。如是諸衣並不合著。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去。一
切白衣外道衣。並不得著。若著如法治。中阿 含云。我說一切衣服飲食床榻園林人民得畜 不得畜者皆不定。若畜便增長善法。我說得
畜反此不得。四分眾僧得種種衣開畜。比丘 須者借著。若處所壞得移餘處。若本所還立。 當依舊安置。若著僧衣。當好愛護。勿令污泥
不得上廁。五分為僧作時。得著僧衣。不得儭 身。作竟浣舉。四分因開著檀越施衣。故瓶沙 王。送所著貴價衣。及貴價 氍 毹。佛令廣三肘
長五肘毛長三指者。應淨施畜。餘廣大長毛 者不得。若大價衣。在地不得在上行。十誦得 坐綾羅錦綺上。不得行。五分繡錦褥敷者吉 羅 (謂俗人家中)
。四分給住房比丘中。開與坐褥臥褥 地敷儭體衣氈被三衣房衣諸藥等。若故不 住者。沙門一切所須皆與。又云。寒雪月患寒 聽著複貯衣。又開鉢囊革屣囊針筩襌帶腰
帶帽拭脚巾攝熱巾裹革屣巾等。及拭面巾 拭身巾捫淚巾。凡寄衣白衣舍。必須染壞色 作沙門衣法。五分借俗人衣。不還則已。四分
不得皮上。坐除邊方。得上色染衣上色錦衣 不得畜。壞色得畜。得畜蚊厨。不得畜皮帽。若 患瘡得畜覆瘡衣。無者僧中取。將出外亦得。
瘡差送本處。中含阿難得王貴衣。令佛蹈已 然後自用。令施主得大福 (餘衣準此) 。四分邊方比 丘。曲開五事。一持律五人受大戒 (以僧少故三年方集)
。二 著重革屣 (以砂石多故) 。三數數洗浴 (生世善故) 。四敷羺羊皮 白羊皮鹿皮為臥具 (以彼方無餘臥具故) 。五聽比丘得衣入
手數滿十日 (以無人可對故) 。律云。東方有國。名白木 條。已外便聽 (按梁時貢職圖。云西蕃白木條國來貢獻。則此在彼東。而邊僧既多用本開
法。律結正罪。必無僧可得。準用無過) 。律云。不得畜師子虎豹狙皮 野狐。及餘不淨可惡等皮。又不得在高大床 上。若獨坐繩床木床牙床。覆以馬皮象皮錦
褥雜色臥具 氍 毹。若用狙毛貯褥等。並不得 坐。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者開。除寶床。不 得乞生皮。若汲水繩斷。聽用皮作索。若戶繩
壞。聽用皮作。若戶樞不轉。若壞聽以皮治裹 之。若以皮作腰帶襌帶皮器並不得。若作帳 軒不得。道行患熱。以衣為覆障。三千云。當畜
善助。謂襌帶也。廣一尺長八尺頭有鉤。三重 用熟韋。餘法如彼應私屏處著之。寒雪國須 襪。聽從非親俗人乞作。不得餘用。毘尼母寒 處聽著俗人靴。五分作
[革*雍] 太深聽齊踝上。比 丘作靴。如鞾法不得。若餘國著富羅。若履更 有所著隨意著之。毘尼母云。所以脫革屣繞
佛行者。以生俗人呵言起慢心故。五百問云。 淨潔靴鞋履。得著禮拜。五分得新履。令淨人 著七步。四分聽為護身護衣護臥具故。在寺
內著。一重革屣。若穿壞以樹皮。若皮補以筋 以毛以皮。為縷線縫之。若得生皮聽自柔治。 若使人柔竟。裁作一重革屣。不得著入聚落。
文中因在道在聚落。脫革屣偏袒有廢。佛言。 若有所取與隨時 (準此開入聚落中不脫革屣偏袒。明文證之) 。又不得用
雜色皮。若持絹布作革屣帶。若編邊若青黃 赤白色等。作革屣等。並不合用。若得錦色革 屣。壞色已聽畜。若以芒草等作革屣亦不得。
若在寺內。聽著蒲革屣。若破以皮著底。不得 畜四種寶屐。若木屐開。上大小便廁屐洗足 屐也。以外一切屐不得畜。二明作淨施法六
門。一制說意。二二施主差別。三開說進不。四 說之法用。五辨施主存亡所以。六明失法不 同。初中薩婆多問曰。此淨施法真耶假耶。答
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 便力故。教令淨施。是方便施。非真施也。令 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問佛何以不直
令畜長財。而彊與結戒設此方便。答佛法以 少欲為本。是故結戒制令不畜。而眾生根性 不同。悟入各異。如昔一時開七寶房舍。比丘
入中便證聖道。所以隨其機報。先制後開。何 故開十日。答佛知法相不緩不急。正開十日。 使籌量布施人縫治作衣及說淨法。母云。若
放逸不說淨者。以惡心故不滿十日。皆犯捨 墮。地持中菩薩法亦有淨施法。涅槃亦爾。二 簡施主法。就中衣藥鉢寶穀米等。並須施主。
前明上三施主。僧祇云。五眾得作。善見云。展 轉者。五眾中隨得一人作施主。真實者。至一 比丘所不言對沙彌也。五分云。五人不應作。
一不相識。二未相諳悉。三未相狎習。四非親 友同師。五非時類。復有四人。一不能讚歎人。 二不與人好名稱。三應淨施五眾。四不得與
白衣。義準前五真實淨主。後四展轉淨主。十 誦不得稱二三人作淨。應與一人。若將他淨 施物不還。應索取。不得者彊奪取語言。佛有
教。為清淨故與汝。汝今將去已犯吉羅。自今 已去說淨者。應籌量與一好人 (謂對首受淨者) 。薩婆多 求持戒多聞有德者而作。除惡邪四重。得戒
沙彌聾盲瘂瞎顛狂心行別住六夜五法人 等。為令清淨作證明。不生鬪諍。如上等人則 不如法。非此人者。用為施主後得物已。於一
比丘邊。稱施主名而說淨。錢寶穀米等。並以 俗人為淨主。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 信檀越。薩婆多云。先求知法白衣等。如後所
說。三請法聽不。先明須請。薩婆多云。應求 多聞人等。若死往他國者。更求清淨者作。欲 令作證明。則名如法。故知對面請也。乃至錢
寶。亦言語令知比丘法。今以檀越為淨主。此 明文開請。次明似不須請。五分云。於五眾中 隨意與之
(似當時指示當部無文。隨二部用。德望高遠不可附及。依五分用。若可召請者必須) 。 請法應具儀至大德所前告本意。許可已然
後說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 為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 鉢展轉淨施主。慈憫故。三請 (準善見文五眾通得) 。若至尼
所告云。我今請比丘尼。為展轉淨施主。幸願 為之 (下三眾例爾。請法無文義加) 。真實淨者 (善見對於比丘。以親對說淨。尼等四眾無 共作法義不開)
。文云。大德一心念。今請大德。為衣藥鉢 真實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真實淨施主。慈 憫故 (三請) 。實施主者。多論云。先求知法白衣語
之。若不知者告令解之。至彼所云。比丘之法。 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為法施 主。後得錢寶盡施檀越。次明合說進不。薩婆
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說淨。涅槃經 云云。四明作淨法。五分獨住比丘。心念說者。 具儀捉衣。心生口言。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
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口言。我此 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初說淨。 施與某甲。從彼取用。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
易。僧祇心念說淨。亦成犯吉。內心說淨而口 不言。是名非法淨越。若口說者無罪。律中捨 故受新。十日一易。應是不說淨者 (或可說淨故令展轉) 。對
面展轉者。至一比丘所。具儀手捉衣口云。大 德一心念。此是某甲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 與。大德為展轉淨故 (彼受請者) 言。大德一心念。汝
有此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今受之 (當語 言。汝施與誰) 。答言。施與某甲 (為淨主名字) 大德一心念。汝
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 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為某甲故。善護 持著用隨因緣 (若鉢藥並準此) 外三律。由前對面作淨
而生諍競。因制不得對面使知。又施主後知 恐犯長。佛言。不應語令知別處說之。善見對 面淨者。并縛相著。至一比丘所胡跪言。我有
此長衣。為淨故我今施汝。正得賞護不得用。 云何得用。若云此是我衣隨長老用。若爾者 得用。若正作法者。同前儀式。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捨與大德。為 真實淨故 (二淨依四分文寫) 。二淨成就者。善見言施與 大德捨與大德與大德等並成。若言願大德
受此衣等不成與。真實受者。言我取我受者 成。若云我當取欲取等不成受。一說成。不須 三遍。五分漫標說者。具儀至比丘所云。長老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長財於長老邊作淨 施。彼應問言。長老此衣於我邊淨施。我持與 誰。答言。於五眾中。隨意與之。彼即語言。我
今與某甲。若須從彼取用好愛護之 (謂展轉淨也。此淨法。 常須記施主及財物所屬) 。又云。革屣令淨人著淨。錢寶淨法 者 (穀米等例同說)
。律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若守園人 所告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文中不云 令淨人持。應須使俗人令知是物準僧祇。不
信俗人。使在前行。至淨主所如前作法若彼 淨人。得淨物來者。應受持之餘有進不。隨相 三十中廣明。五存亡進不。僧祇齊三由旬。知
其存亡。五分知其在世在道以不。薩婆多施 主若死若入異國。更求淨主等。四分無文。隨 意採用。然淨施主法。必準論律。名行高尚
者。令遠近通知。若汎爾恒人。同寺便成失法 (以不知行業不應故) 。六作法失不之義。僧祇沙彌邊作淨。 若受具稱無歲比丘。若死者得停十日。更須 說淨
(有人言。真實主亡則失。展轉者不失。此未讀正律文。明 二 淨俱失。以並非正主) 。若不知 施主存亡便失淨法。不得過十日。薩婆多施
主若死更求淨主。除錢寶穀米一切長財。盡 五眾邊作淨 (二寶俗施主。亦須十日內更請) 。十誦若淨施主是弟 子。被師呵責者。不得作淨。應更淨施餘人。施
主若死。亦須臾覓施主。亡者物不入僧。以 財屬他別人假名施也 (準此前展轉不須者謬矣。又上文一人為主。不得稱二三
人。便與五分漫標有違。或是立法。令取五眾。及至作法常指一人) 。善見若因淨施方 便。藏匿不還。計直犯罪 (故知屬本主) 。僧祇若衣多忘
不識。應取一切衣集著一處當捨言。我此衣 淨施與某甲。我今還捨。應更說之。四分若忘 者更說。論開忘後十日 (此謂可分別者) 。薩婆多若說淨
財寶及以衣財。若人貸之。後時寶還寶錢還 錢。乃至衣財相當者。不須說淨。若還不相似 物。更須說淨 (以非異來貪貯過少) 。毘尼母若衣已說淨及
點淨。納未二淨者縫衣著納。是名衣和合淨 (點淨如隨相中) 。五正色并上色錦。雖和合不成。若先以 正不正色染。後以餘色及正色染。是名色和
合得畜。餘廣如隨相中。二糞掃衣。制著意此 乃世人所棄。無復任用。義同糞掃。論云。一體 是賤物。離自貪著。二不為王賊所貪。常得資
身長道。又少欲省事須濟形苦。故上士著之。 十住婆沙云。著糞掃衣十種利。一不以衣故 與在家者和合。二不以衣故現乞衣相。三亦
不方便說得衣相。四不以衣故四方非法求 索。五若不得衣亦不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 易得無有過患。八順行初受四依法。九入麁
衣數中。十不為人所貪奪。言衣體者四分十 種。謂牛嚼衣鼠嚙衣火燒衣 (此三彼國衣。有者諱故棄之) 月 水衣產婦衣若神廟中衣為鳥銜風吹離處者
得取及塚間衣求願衣往還衣 (至塚上返將來) 。如上是 也。不問新淨上色。不得直用。須作袈裟色受 持。又不得取未壞死人衣 (善帶下至一針許壞)
。若塚間得 錦文臥氈褥枕 氍 氀 獨坐床。唯除皮繩髮繩餘 者應畜。又得輦蓋步挽車水瓶澡鑵杖扇钁 鉤刀鎖亦得畜。得錢打破自持作銅用。取糞
掃物時本無共要。往塚取衣。不得遙占云是 我許。隨先至者得 (若已移離舉置屬前移主) 。不得取神廟中 衣。比多有上品行人。入諸神廟。剝脫形像衣
服。收束幡蓋繒帛。佛制不為。理有深致若癡 而輒取。犯於盜罪。必知而為之。不無相惱。致 有避神主面藏身劫奪者。是重波羅夷。如隨
相中。十誦取未壞死人衣得偷蘭。善見死屍 有小瘡。如針頭皮未斷令俗人取。十誦四種 糞掃。一塚間裹死人。二裹死人已持來施比
丘者。三無主衣。四土衣。謂巷陌若塚間。有 棄弊物者。四分得糞掃衣。浣染四角頭點作 淨畜。若得貴價革屣。雖重開畜。佛言。以是
糞掃故。三檀越施衣有二。謂時非時也。言時 施者。謂夏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是。 佛饒益諸比丘。五利賞勞之時。故名時施。唯
局前安居人。言非時施者。謂一年之月。無簡 冬夏。有緣即施。不問時節故。曰非時施也。今 次開位則有四別。就時施中分二。初時現前
者。施主將衣物至安居處。數安居人多少。各 分衣物是也。不須羯磨直爾分之。四種定故。 一時定。同是七月十六日。若夏未滿。受衣得
罪。二處定。同此界內前安居人。三人定。非外 界者現前同住。四法定。皆直數人相參墮籌 分。四分不得異處安居異處受衣。乃至安居
未竟。亦不得乞衣受衣。又云。僧得安居衣破 為二部。令數人多少分。又云。以三衣施佛。 諸比丘人與兩端 [疊*毛] 。為安居故。若留夏食而
分者。佛言食隨施主意不應分。二時僧得施 者。謂施主布施。該通一化安居之人。是僧皆 得。故曰僧得。作法之時須僧羯磨。律云。得夏
衣未分便行。後分夏衣。忘不留行者分。佛言 成分。又云。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衣。應心 念口言受之。若時中不分。流入八月十六日
非時分者。即作非時僧得施法。以前安居移 至他方。不得衣分。佛罰諸住人還使通分。僧 祇云。若安居時衣。沙彌持戒能作淨。得比丘
意隨意與。五分難事破安居。得受安居衣施。 住日多處取。非時中亦二。初非時現前者。施 主召僧至宅。就寺設供。數人多少隨物而施。
律云。造池造井施縷等。因而施物。又云。諸檀 越。大送好衣與諸比丘。佛令數人多少。若十 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好惡相參。令不
見者擲籌。若大價不可分者。聽裁破分。應以 刀截衣。十誦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 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
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三分 與比丘。第四分與下三眾。五分一比丘分與 三沙彌亦同。僧祇若沙彌得意者。等與若半 等
(準此諸部二種現前。等與二種僧。得隨僧和合與) 。四分五分。但是僧得 施下至淨人。皆受其分 (如下亡人物中分之) 。次非時僧得
施者。謂施主運心。周普通該三時。不局一界。 將物至寺。或在俗家。召僧鳴鐘。以財用施。便 羯磨斷之。如分亡人輕物法。律云。有住處現
前僧。大得衣物可分之分物。時有客比丘數 數來。分衣疲極。佛令差一人白二羯磨分。二 部互正。亦有四種法。四分十誦若施比丘僧。
乃至無一沙彌。若施尼僧。乃至無一沙彌尼。 如是五眾互取。就寺不簡僧尼等別。皆僧得 現前同合受故 (莫非俱是福田故一一眾互受) 。五百問云。有人施
僧物。後更比丘來及在座。打稚應得。不打不 合。若有餘 嚫 物。本道人已去。後人應問。若當 來不合。若永不來呪願取。若或來不得取犯
捨墮。知死而取犯棄僧物故。四明亡五眾物。 既財是小人所利。非大士所懷。然出家濟遠 經勞涉樂。俗譽非慕。唯存出道者。則蕭然世
表塵染不拘。而情性未融。素非清潔者。唯利 是親全無道志。然上下二士。並預法流。上達 立法以濟器。下達受法而隨懷。俱須兩順佛
法用通一道淨行。然亡僧衣物處斷多途。並 謂指南俱呈至說。但由教有輕重。機悟淺深。 如序所明。其例有六。至論決斷每有遲疑。臨
事詳之在於輕重。今既事務繁雜。非諸門無 以別之。且張十門用開進不。一制入僧餘處 不得。二對亡者分法不同。三同活共財不同。
四囑授是非。五負債還不。六定物重輕。七具 德賞勞。八分物時節。九正加分法。十雜明受 物。初門制意者。所以五眾亡後皆入僧者。生
則依三寶出家。而物不入佛法。以出家六和 同遵出要。身行所為。莫不為僧法所攝。故人 施佛法。比丘無分。若施僧者。依位受之。亦不
屬俗。非福田故。僧祇阿若憍陳如。空林中入 涅槃。牧牛人送衣物與王。王即評直五錢。依 法斷還沙門。乃至佛言屬僧。十誦跋難陀死。
衣物直四十萬兩金。國王剎利種。及諸親里 各欲收取。佛言。王賜諸臣比丘不得。乃至親 里集會不見喚及。僧家財法並同。俗人不合。
此屬僧物。二對人死分法不同十種斷別。一 者糞掃取。如五分界內水漂死。人衣挂樹枝。 隨見者取之。二入當時現前僧。如十誦學悔
沙彌死。被擯比丘死。守戒比丘死。隨更互直 取。三入同見僧。如四分邪正二部。各執是非。 其人中道死至彼死。皆同見自分。四入功能
僧。如四分被舉比丘死。衣物入同羯磨舉僧。 五入二部僧。如五分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 界中間死。四分無住處白衣家死。五眾先來
者得。六入面所向處僧。如多論二界中間。隨 面向處僧應取。七入和尚。僧祇中沙彌死。衣 物入師和尚等。謂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 自入。沙彌物入僧
(十誦判同比丘。五分亦爾。莫問有戒無戒。並斷入僧。依法分之。以 同利養) 。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滅擯比丘死。將 衣鉢付生緣 (以生不同財法)
。九隨所在處得。如十誦有 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謂能寄人所寄 者寄物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內現前僧應 分。以寄人不寄處故
(準此寄處不寄人者物處僧得) 。上來九種。直 爾分之。第十一和清眾死。方入羯磨。三同活 共財不同。若師本意。正與弟子衣食。不共同
活。已與者得。未與者師亡已後。悉皆入僧。實 非同生。假冐取僧物者犯重。若師本契。所有 財物決心同分。看如兒想。終無分隔。此若互
死。任情多少。隨身服用。一切入僧。若師徒 共契。財物共有。各別當分。且在一處。別活反 道。悉共半分。是名共活。若分其物。準俗制
道。已著之衣服。已用之器物。各屬隨身。並未 須分。餘有長財。依式分半。若不同活。又非共 財。妄言取分。能所俱犯。重則犯重。輕則偷
蘭。善生經中。亦有兩斷。並據輕物。四囑授 是非。四句分之。一囑授善惡。二人物差別。 三重單囑授。四成不之相。初中有四。一囑授
善者。自知昔來非法儲積。唯結不善。今若命 終。無一隨者。不如破著捨貪順本初受。便決 誓願。以財付他。生福上處故是善也。二不善
者。恐此財物死後僧得。慳貪俗態。妄授白衣。 謂言勝善。此囑非善。三不囑善者。若病篤之 時。唯存出道。於此身中。空無無漏。以此恨
歎。常知偽財本非真要。縱有勸囑。便在愛增。 但論前業福道。此財佛已誠斷。如此而終。不 囑亦善。四不囑不善。謂前心欲捨。後便慳覆。
展轉互生。不能自決。遂便捨命。是不善也。五 百問中。比丘愛銅盌事。及慳衣事。如隨相說。 二差別者。一人物俱現。是囑是授奴婢田宅
車牛莊園等重物。及輕物不可轉者 (如氍毹布帛之例) 名囑。二可付與。如絹匹衣服寶物等是授。三 人物互現或俱不現。是囑非授。以人在他邦
餘物別處等。四非囑授者。任僧準式。如前說 也。三重囑授相。僧祇囑與眾多人。最後人得。 授與眾多人。在前者得。準此決犯。如決心與
他。自言先出。或對人陳。隨一許竟後便差損。 理是他財。因不付他。或轉餘施。財主犯重
(由決心與他屬彼已定。後乖本意迴他入。已損他犯重。後人受施。如法受之。從賊得物。佛開取用故也) 。善生 云。先許他一衣。後便餘大德來。轉以施之。是
得偷罪。明了論決心捨已不犯長。四成不相 者。凡言囑授。正是捨財相應心。要必決與生 福勝處。定無變悔。皆悉成就。若云此物死後
與我作墓。買棺槨碑碣。作像寫經。供僧等事。 並不成就。以未死是物主定不自分。死後更 有主來處斷。不依前法。若犯王法。知明日晚
間必死。今日中前隨時並成。由未死前心決 成主。若以財物。令人造像施僧齋供。使我眼 見。因即命終者成。若言死後。同前浮漫故。
諸部明示。四分云。若臨終時。囑物與佛法僧。 若我死後與等。佛言一切屬僧 (以心不決故) 。十誦大 同。唯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僧祇若未付財。
或得已不作淨。還置病人邊並不成。若作淨 已置邊者得。若言我死當與。若差即不捨並 不成。五分若生時。已與人而未持去。僧應白
二與之。五負債進不者。先以義分。若佛法別 人負亡人物。亡人負佛法別人物。並含輕重 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以並收入須依
本物。重則入常住。輕入現前僧。若先負輕物。 今追得重。還須賣取輕物。依法分之。若本負 重。還輕者入常住僧中。不同共僧之法。若常
住僧。負亡者重物。不須索取 (以還入常住故) 。若負輕物。 追入現前僧。得重物還者。依前易取輕物分 之。若全無可得者便止。十誦云。若比丘生時。
負三寶物應歸。若三寶貸比丘物。索取入現 前僧 (故知並索依本而斷) 。乃至四方現前客舊比丘等。亦 同上。若賖酒不還便死。取衣鉢還。若無者取
僧物償。恐出諸比丘惡名聲故 (亦不言常住現前之別至時隨緣) 。 若先與他衣價。死時還索取。取他衣未與價。 若死還本衣。無者賣衣鉢還。又債息異處有
五句。一衣鉢寄在餘處。身在餘處死。隨物處 僧得。二負債處死處負債處僧得。三死處出 息處保任處。保任處僧得。四死處質物處取
錢處質物處僧得。五死處取錢處執 券 書處。 執 券 處僧得。此中文猶不了。若息物在俗邊。 索未得者。可準十誦依 券 徵取。若物在僧邊
者。亡後隨物處僧得。終不得以 券 盡故攝他 異界僧物。如初句斷。以彼此俱僧故。若論重 物亦不得取。以不聽移此僧物而送彼僧。除
羯磨法。若負物在俗。同無住處。五眾先來者 得。重物隨見者送寺。若多人所知。共爭不決 者。如十誦五斷。或同前人處二寄斷。毘尼母
若有生息物在外遣寺內。僧祇淨人推求取 之。入此寺常住僧。五百問云。比丘借人物。前 人死。要須白僧得取本物。不白而取得罪。若
僧不與彊取。或僧知而不還自他俱犯。祇云。 若索債者。當看前人。持戒可信者與。不可信 者不應與。若有可信人證明者應與。不信證
者不應與。六定輕重者。然此亡物。諸部未融。 隨情難信。理須隨本受體。何律受戒。即以此 律而定重輕。若亡人不憶。看病未知。則隨別
住。何部行事。即以此部處斷是非。不得自垢 心行妄興與奪。實從四分而受。當寺行之。便 隨貪欲。多判輕物。入僧便準十誦。此由貪故
犯。非由教是罪。今於斷割之前。豫須總位。然 隨持律六種不同。如序中列。及論附事。三階 處決。一者唯用四分一律。有則依文而用。無
則不取外宗。故律中十三章門判物皆盡。唯 有重輕二別。若決判者。一切衣鉢坐具盛衣 貯器針筩俱夜羅器 氍 氀 應量剃刀等物入輕。
餘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並判入重。若 有道俗衣服者入輕。準 氍 氀 量過則入重。此 一家正斷。亦無與二不可抑奪。二者四分先
準。諸部類分義決有無。旁出輕重。初略分三。 一佛所制畜。如六物等。資道要務。一向入輕。 二制不聽畜。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穀米船
乘等。妨道中最。不許自營。準判入重 (此上二判通一切律) 。 三佛開聽中。義含輕重。如長衣百一及以器 物隨身眾具。以物乃妨長容得濟形資道。此
則判有不同。今且依鈔者一意。位分三別。一 者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盆瓶釜鑊車輿器 物。以體是重物。不堪隨道。準判入重。二性
輕者。百一眾具可得隨身。布絹莫問多少。準 判入輕。三從用輕重者。或事重用輕。如剃刀 函石盛衣貯器。及以針筩銅盌匙筋鍵 [金*咨] 等
器入輕。或事輕用重。如大小帳蓋行障枕扇 氈褥床席俗人衣服。並是妨礙入重而斷。但 以教網具周。必須文顯。然又聚類七種分之。 後必有事。依門自判
(準用十誦律中。瓦木等色隨事分物。今亦附事廣明) 。十 誦病人死。看病者取其衣物。浣洗暴卷擗揲 徐擔入眾。毘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已遣
一人分處。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著一處。如 是云云何名重物。以物重故。廣明別相。如彼 說。第一絲麻毛綿所作。四分中坐褥臥褥入 重
(並謂表裏有綿帛裝治者) 。 氍 氀 長五肘廣三肘。毛長三指 入輕。此寒雪國中曲開。 氍 氀 相同袈裟。條葉
具足。毛內葉外。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為臥 具。此即三衣也。被是重物。不可例之。以僧祇 中有氈僧伽梨故。自餘準此為量。被及被單
入重。薄軟氈堪可疊披入輕。 氍 氀 錦繡等綺 色分明入重。律令壞色著之。猶同三衣相也。 綾羅入輕。律開受王大價衣。及施主種種好
衣。文中乃不明了。不妨含於貴價。交 [袖-由+(唆-口)] 等入 輕。下文聽著大價疎衣也。僧祇覆瘡衣雨浴 衣漉水囊二種腰帶臥具入輕。五分劫貝單
敷儭身衣針線囊鉢囊革屣囊入輕。準此被 單雖是從被。猶同儭身。單敷不異。可類在輕。 錦綺毛 [旁*毛] 若氈蚊厨等入重。準此四分減量
者入輕。必依量硬厚入重。不堪披著。不同 氍 氀 法服厚軟可服。毾 [登*毛] 類同錦繡。雖是小氈。 而屬床几者相隨入重。五大色衣入輕。律中
上色染衣上色錦衣。聽作袈裟色畜。若真緋 等判入重者。黃白不應入輕。白色佛制不著。 尚判絹布入輕。例於黃青赤亦應分也。若爾
氍氀佛制量入輕。不云色者何判入重。答彼 離綺錯。外同三衣。條葉具足同故入輕。準五 分文必純色者。準律非重。絲麻縷線不問多
少。義準入輕。必含繭含稭。便入重色。盛衣袋 者 (前至臍後至腰) 。準五分入輕。連袋被袋被袋等入 重。一切俗服襦襖之類。已壞色折破入輕。猶
是白色俗衣。用服者入重。雜綵色線靴鞋。及 餘男女衣服補方巾袋等並入重。繡綺鉢袋。 隨鉢者入輕。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四分銅
瓶銅盆繩床木床水瓶澡鑵錫杖扇斧鑿燈臺 枕車輿。及鐵皮竹陶木五種作器入重。此五 種作器。並謂能造物具。故律云。木作器狼藉
無安置處。佛令作皮囊盛之。非謂所造之物 (則通輕重佛則不判) 。剃刀入輕。錢寶等入重。下文塚間得 錢。壞相作銅用。十誦刮汗篦灌鼻筩熨斗香
爐熏鉢鉤壁上鉤禪鎮匙鉢支。及鉢小鉢半 鉢鍵 [金*咨] 小鍵 [金*咨] 鉗鑷截爪刀子截衣刀戶牌曲 戶鉤等入輕。若水精貝齒角作器。謂如前小
者入輕。以外過半斗以上入重 (半斗者姬周所用斗) 。一切 染色。若煮未煮不應分。僧祇錢金銀真珠瑠 璃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玉石入重。臥床坐
床木盤木瓶木盆竹筐竹筥亦爾。過量白鉢瓷 瓦鐵等入重。準此過量好鉢亦重。佛制不用。 善見針線應分。入稜伽云。為割截袈裟故。聽
畜四寸刀。頭如月刃若生時造送終調度並 入重。櫃簏屏風障子及諸鎖鑰入重。以妨長 故。戶鉤準輕。亦有相隨入重。四分俱夜羅器
即應量。減量鉢椀等。十誦入輕。若是夾紵銅 鉢等。亦判入重。供養香爐。輕可隨身入輕。準 上十誦。有寶裝校入重。以捉寶戒制故。若重
大者入重。根本為佛法而作不自攝者。隨本 處安置。不得追奪。若隨緣改賣不定者。如上 處分。經架香案經函之屬。輕可隨身。同上入
輕。各有別屬。亦隨本位。佛床經巾之屬。亦隨 本入佛法。無定者入重。數珠入輕 (別屬也) 。第三 田土園林房舍等。四分云。伽藍及屬伽藍果
樹別房。屬別房物。若捨布絹為己造房。若已 易得重物者入重。死時猶是輕物者聽分。若 捨輕重物入佛法者。不合追取。為佛法有別
主故。還隨亡者處分。若定莊嚴房舍。如障幔 承塵等。即入屬房物攝。若當處三時分房。無 定客主者。依本安置。若無法者。僧家摘取入
常住用。十誦赭土染色入重。準此雌黃白墡 同之。第四皮革等。四分皮衣樹皮衣等。一切 不得著則入重。十誦皮物者盛油囊。受半斗
以下。繫革屣革靴革簏革熟革裹脚指 革應分。以外入重。平靴斜靴入重。非道服 故。餘者入輕。毘尼母云。經律先有付囑處即
付彼。若無付囑。隨能受持者與之。不應分賣 也。俗書素畫入重。紙筆墨等準入輕。以堪附 道法故。盛澡豆者。唯是器用。十誦準斷。五
畜生者。毘尼母云。駝馬驢等。與寺中常住僧 運致。若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之屬。養生 之具。此現前不得分。屬四方僧。何者名養生
之具。人畜所須。非養生具者。非人畜所須也。 六人民奴婢。四分云。僧伽藍人入重。所有私 物。不問輕重。並入私己。若僧家奴婢死者。衣
物與其親屬。若無者常住僧用。私奴死者。義 準有二。若同衣食。所須資財。自取入己。隨任 分處。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與衣食者死。時資
財入親。無者同僧院內無主物入常住 (入親者準滅擯 比丘。若死衣物入親。若僧供給則不同之) 。毘尼母云。若有奴婢。應放 令去。若不放者。作僧祇淨人
(準此放去。謂賜姓入良。後終依律) 。 七四藥者。無問生熟穀米飯醬湯丸膏煎並 入重。雖有殘宿惡觸。亦無有失。明了論薩婆
多云。以死時心斷清淨。故則無宿觸販賣不 淨也。十誦伽論。若僧中請食已命過。同分衣 法 (令現前分處入重) 。前已命過後得食者。還歸本處。受
他施衣亦爾。餘有不盡之文事不可委。具如 別判輕重物中。亦須類知而通解也。三者通 用律藏廢立正文及事要者。不必承用四分
為定。如澡罐錫杖扇針錐諸截刀子等。餘律 判入輕。則亦類用。文義廣括。如別卷述。且依 第二足為龜鏡也。七具德賞勞。四分有二五
德。初五明病人難看。而能看表瞻病者德滿。 一所不應食。而欲食不肯服藥。二看者有志 心。而不如實語。三應行不行應住不住。四身
有苦痛不能忍。五少能堪能。而不作仰他作。 又不能靜坐止息內心。次五明看者行滿。一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
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憫心不為衣食。四能 經理湯藥乃至差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病 者歡喜。己身於善法增益。有此五法。應與病
人衣物。若小瞻視。佛判不許。五分多人看病。 與究竟者。僧祇四種。一暫作。二僧次差看。三 自樂福德。四邪命而作。並不合得。若看犯王
法死者。亦不合賞。若欲饒益病者。欲令速差。 下至然一燈。遇終者應得此物 (鮽如瞻病法中) 。次明所 與物。律中不論德有上下。但與受持衣物。若
不知何者受持。當極上看病。與上三衣。中下 看病。與中下衣。十誦先問受持何衣鉢。一一 別問。若不問不知。或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
物。薩婆多重縫三衣。不以針刺著者不入看 病人。若先已刺著。有緣分持。衣主死亦合賞 之。四分六物者。三衣盛衣器襆鉢及袋坐具
針筩也。義準德具六物不具等四句。初德物 俱具。依法與之。若德具物不具。乃至俱缺並 隨事商度。若德缺物具理非賞法。而事勞有
功亦須優及。並束入現前。羯磨隨德有無。取 物量行。和僧乞與。事情通敏。簡人進不。五分 十誦七眾。看比丘病。唯二眾得。沙彌及比丘。
餘五不合。尼中三人得。餘四不合。雖父母兄 弟不應與 (謂勞畢竟不滿) 。摩得伽云。白衣看比丘病。應 與少許。尼三眾同之。沙彌應盡與。五分十誦。
與沙彌同等大僧。準此若眾多比丘沙彌。看 病應與究竟者。若齊究竟。應與一人已屏處 分之。十誦云。若看病者出行。為病人乞衣藥
者。留還付之。亦可攝入現前唱和付與。若餘 處安居。來看病者合賞。伽論外界看者。亦合 賞之。八分之時節。五眾若死。僧祇不應即閉
其戶。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與戶鉤。若 不可信。持戶鉤付僧知事人已。供養舍利料 理竟。若弟子持戒可信者使出衣。若不可信。
應使知事人出衣。然後僧分。十誦云。諸比丘 在屍邊分衣。屍起護物。佛令死屍去後。若僧 在異處應分。毘尼母云。分比丘物者。先將亡
者去。藏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 前。然後如上。依法集僧分之。九明分法有二。 先集錢財衣物。二加法分之。初中瞻病者。將
亡人輕重之物。並集僧中。若不勝舉床甕屋 舍園林牛奴等。竝須歷帳。對僧明讀。令知其 多少。初明立法。羯磨對首心念三法。初中若
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若四人者。正得 用直分一法。如後明之。令明五人以上僧法 (乃至心念一人前緣同此例) 。前集財已。後鳴鍾遍召。一同僧
式。不得閉門限客。假託昏夜。意遮十方。並非 眾法。非上緣者。自淨其心。僧徒集已。彼瞻病 人。在衣物所。具儀捨之。大德僧聽。比丘某甲
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三說律明六物。準論不必須集) 。眾中持律上座。即處判之。先問 僧中。誰知亡者。負三寶別人物。又誰知。三
寶別人。負亡者物。一一撿問。有者如上處 分。次明囑授雜相。同活共財二別。並準上斷 已。次定輕重訖。如上分之。重者一處依名抄
記。輕物一處依名抄之。并問看病者。不將亡 者輕重財物送喪不。有者索替。入法已三唱 和還。若無者先當作賞勞法。但五德難具。不
具不合依賞。今時行事。對眾問具德以不。若 答具者。此乃自伐其功。俗人所恥。若不答具。 有功無賞。違佛正制。與奪得所。出自僧中。故
律云。僧得自在。若結不結隨意也。今亦未須 問德。律無正文。若知辛苦有功者。上座告云。 長老看病有功。佛令優賞。當胡跪受羯磨也。
看病者謙退陳訴。無德有愧不堪重賞。僧當 抑伏令受。然後索欲問和。答作賞看病人六 物羯磨。即白二與之。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
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筩盛衣貯器 (隨有言之) 。此現 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看病比 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
有大衣七條坐具 (餘者如上) 。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 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 比丘。七條五條鉢及袋衣襆 (餘如上) 者默然。誰
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鉢坐 具鉢筩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
(盛衣者即衣襆也。貯器者鉢袋。若有多箱襆巾帊袋絡者。應取常所服用一事賞。若三衣各盛者。三襆得與 之) 。次分輕物。律令白二差人。今時行事。但取
知僧事者。或臨時口差。不用羯磨。違法通得。 持律者。先知不具德者沙彌法等。多論云。三 衣餘處者。索來此賞。若此德不具。即隨彼分 (故知通博用和現物)
。若三肘五肘外。長隨多少。應白僧令 知。和合與者好。十誦沙彌死。所著內外衣。與 看病人。餘輕物僧分。羯磨云。某甲沙彌死。所
有內外衣及非衣。餘並同大僧法。今時行法 者。命知事人。在僧前胡跪白二與之 (律中文少不具。今 準非時僧施法) 。文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
若衣 (謂堪著用者) 。若非衣 (謂鉢器衣財等) 。現前僧應分。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 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 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
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 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 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
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 法已即數僧數。量其衣物相參。擲籌取分。五 分若衣少不足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 云。若一衣極好。眾並有衣
(準律分破行之) 。從上座行 之。須者直付。若衣物極多。徒眾有法。準聖教 分之。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德遍十方僧。不須
造像設齋。更生漏過。以出家人修智分業。不 以福分為懷。縱設違佛本制。諸部但明分用。 凡智不過聖心。若外界不集者。僧祇為病人
求衣藥。及為塔為僧知事。雖當時不在。並應 與分。此謂差眾使者得。若私營佛法不合。次 明與沙彌淨人分。四律並云。若僧和合等與。
乃至四中與一。淨人五中與一。若不與者不 合分。若分得罪。自餘廢立。如疏鈔中。如是總 計大數。抄名記數。然後品物付之。律無賣物
分法。今時分賣非法非律。至時喧笑。一何顏 厚。佛令分付。為息貪情令各自省。今反樂笑。 不惟終始。此習俗生常乃無悛革。望諸有識
深察斯過。若五人共住一人死。衣鉢直三人 口和賞勞已。餘諸輕物。依母論四人直作分 衣羯磨。文中除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等字。餘同前法。作此法已。未得 分入手。來有客僧入界。並須更共作法分之 (故律非時僧施中亦爾。故令與一人分之。今無人故須更分之。有人無想不成)
。二明對首法。 毘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三人應展轉分。 應二人口和以衣賞看病者。餘物三人彼此 相語云。二大德憶念。此物應屬我等。餘二人
亦如是三說。若三人中一人死。先取衣鉢直 付。餘物二人展轉如上法。四分文中。直明彼 此三語受共分。文詞如論說也。三明心念法。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 者作念。此亡比丘物應屬我。作此說已。後來 人不得分 (理須入己) 。四分一人受僧施中。應心念口
言。此是我分得也。問羯磨文中。非衣者此何 衣耶。答律不顯相。文云。時有將非衣作鉢囊 革屣囊。佛言。不應作之。又云。與比丘尼非
衣。亦不知何等衣也。今但通而述之。無妨彼 此俱攝。十明雜分物法。若在私莊寺致死。或 作僧使。在莊檢校而死。若有家人及比丘守
者。重物入亡者本寺。輕物隨現分之。亦不得 尼眾分也。縱令近僧來攝重物。亦不須與。以 非佛正制。若亡者無住處。而隨有常住處。隨 近通攝
(寺無僧法亦不得取) 。若無比丘守掌。同白衣家法。 四分若比丘在無住處白衣家死。彼有信心檀 越。應掌錄此物。若有五眾先來者應與。若無
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準此文者。若比 丘共尼同至。隨所同眾死。各自取之。不得共 分此物。當部亦不須加法。直爾攝取。不同共
住閑豫加法也。重物如上。量之隨情遠近。若 至白衣家。知有亡物。必須捉執作。屬己意。方 成雖見不得。縱捉入手。而俗人自攝入己。此
則屬俗已定。盜僧成就亦不得反奪。當勸示 之。與僧令無業道 (僧得作俗人物受) 。僧祇比丘持他衣 行。衣主命過。便將衣別受。不與同界比丘越
(準四分不成有比丘無想) 。若作羯磨已量影。恐客比丘來。應 知在羯磨前後 (謂攝僧界大不知僧有無)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
眾分衣不成。問將亡人物出界分成不。答四 分若衣物難分。當唱令來某處某時分。若遣 人來。若自來應與分者。得諸部結犯不云得 成 (僧 祇
受衣如法者。或是同活同意耳) 。十誦云。比丘寄衣鉢與尼 者。應索取比丘分之。尼寄比丘物亦爾 (不同白衣家法) 。
問將亡人物入界。其內比丘。不知還將出界。 得先見者分不。答得受由當界不知分時同 法故。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一)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二)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0117c16] 報命支持勿過於藥。藥各乃通。要分為四。言 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 罪累。言非時藥者。諸雜槳等對病而設時外
開服。限分無違。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 齊。從以日限用療深益。盡壽藥者。勢力既微。 故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
盡病形。三盡報形。明了論云。有身必有病。雖 少差損。後必重發。加其口法任終而受。就此 四中五分明之。一明藥體。二明淨地處所。三
護淨不同。四淨法差別。五二受有別。初中明 藥有四。一就四藥明者。時藥有二。四分中有 五種蒲闍尼 (此云正食) 。謂 麨 飯乾飯魚肉也。五種佉
闍尼 (此云不正) 。謂枝葉華果細末磨食 (如隨相中) 。僧祇時食 者。蔓菁根葱根藕根蘿蔔根治毒草根 (即齊苨根是) 。
時漿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漿是。諸律並明 魚肉為時食。此是廢前教。涅槃云。從今日後 不聽弟子食肉。觀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
大慈種。水陸空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廣如 彼說。經云。前令食肉。謂非四生之肉。但現化 耳。為度眾生。稜伽云。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
略說十種。一者一切眾生無始已來常為六 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屠者雜 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眾生聞氣悉
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 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呪術不成就 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
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 噉人肉故。如班足王經說。今有凡愚多嗜諸 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故屠者販賣但為食
肉之人。必無食者亦不屠殺。故知食者同屠 造業。沾殺生分。可不誡乎。僧祇云。若為比丘 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乃至為優婆夷殺。七
眾不食亦爾。今學戒者多不食之。與中國大 乘僧同例。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為行解。則 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內。天魔外道尚
不食酒肉。此乃閻羅之將吏耳。四分云。若此 殺者行十惡業為我故殺。乃至大祀處肉不得 食之。以辨具來者心無定主故。今屠者通殺。
則依教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毘尼母大同。 律云。若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 此應食。準此何由得肉而噉。唯自死者鳥殘 猶獲罪也。稜伽云。酒肉葱
[卄/秝] 韮薤之屬悉不 嘗之。俗中尚云。沽酒市脯不食。況出道高僧 以酒肉為意旨。所懷亦可見也。摩得伽云。若 以酒煮時非時七日藥得服者。謂無酒性得
服。今時藥酒令昏醉悶氣味具足。為貪服之。 必加苦毒亦不附口。以此二途驗知情性。去 道全遠。非時漿者。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頭
不卓破者之汁。若穌油蜜石蜜十四種果漿生 果汁要以水作淨。若器底殘水被雨濺等亦 名淨。十誦若蒲萄不以火淨。汁中不以水淨。
及互不淨。不應飲。俱淨得飲。準此通四藥。 為壞味除貪故。善見舍樓伽漿 (謂蓮華根擣取汁澄清者) 。一切 木果一切葉除菜一切華一切草果除甜瓠子
冬瓜甜瓜椰子果已外得非時服。毘尼母得 種種果多食不盡者。破取汁飲。若不至初夜 變成苦酒者。不得飲。以酒兩已成故。明了論
炒米令焦黑。餘藥投中釀以為漿。亦名非時 漿。四分八種漿古昔無欲仙人所飲。梨酸棗 甘蔗 [卄/(麩-夫+生)] 果蒲萄舍樓伽等漿也。若醉人不應
飲。飲則如法治。伽論要須漉除滓澄清如水。 若有濁汁與時食雜。若咽咽飲隨犯波逸提。 七日藥者。四分穌油生穌蜜石蜜等五種世
人所識。當食當藥。如食飯乾飯。不令麁現。伽 論糖漿亦得七日受。乃至未捨自性。僧祇加 脂一種。四分舍利弗風病醫教服五種脂。熊
羆猪驢魚等也。僧祇此藥清淨無時食氣。一 時受七日服。有四百四病。風大百一用油脂治。 火大熟病用穌治之。水病蜜治。雜病用上三
藥治之。五分見作石蜜。搗米著中。佛言。作法 應爾。若合藥法如此者聽非時服。十誦石蜜 不得輒噉。除五種人。遠行人。病人。食少不足
人。不得食人。若施水處和水飲之。五分飢渴 二時以水和飲。僧祇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