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 Fen Biqiu Jie Ben Shu 四分比丘戒本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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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嵩嶽鎮國道場沙門定賓撰
[0475c27] 自下第四大段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文亦分 三。如前應知。尼薩耆者此翻為盡捨。波逸提 者此翻為墮。謂犯此罪牽墮三惡。此就總名
故稱為墮。若犯此墮要先捨財後懺墮罪故 云捨墮。然三十戒細分即有三十二戒。謂 雨浴衣二戒合制。所言二者一過前乞求。二
過前受用。又急施衣亦兩戒合制。一過前受。 二過後畜。并餘二十八戒合三十二也。然犯 三十二戒大位有四。一捨財與人。二懺悔罪
訖。三却還其財。四不還結罪。中間隨戒小小 差互。至文當知。今捨墮名約初兩位以立名 也。然尋制捨畜而非法受用貪生。故制捨也。
受畜非法略有六例。一已得無厭非法 (如畜五長) 。二 違教闕資非法 (如二離衣) 。三招譏致醜非法 (如取尼衣浣衣擔毛 擗毛)
。四愛翫衣裳非法 (如乞衣一居士二居士勸增價織) 。五惱亂他人 非法 (過分索衣奪衣) 。六貪貯妨賖非法 (過知足販五敷二寶乞鉢乞縷雨衣急施
過前迴僧) 。准瑜伽論擔毛遠行發起疾病。今且迴入 招譏之中。財有六非不堪復用。貪心受用故 須制捨。問單提中財亦墮六非仍貪心用何
不制捨。答三十中財一堪久貯。二資身要。墮 六非已多令貪用。故須制捨以治貪心。單提 之財一者不堪久貯。如別食等。二者資身非
切。如白色衣等。故墮六非多生餘惑。不多生 貪。既不治貪何須制捨。且如取過三鉢食。早 已食訖更持過三即於今日不能更食。即非
生貪。若欲停留復不堪久。此乃由癡損惱施 主。無貪可治何復須制捨。別眾食等恐惱眾 僧。皆准而釋。高床白衣等愚教而畜。受用之
時多生癡逸。既不治貪亦何須捨。問綿褥斬 壞應類針筒。何以入捨。答針筒小物因求散 亂無貪可治亦不入捨。問生薑貿食不堪久
貯何以入捨。答販賣戒中不局貿食。故與餘 物相從入捨。問看覆過三用應生貪。何不入 捨。答房是疎緣。非資要急貪亦義微。設有餘
難准此應釋。上來問答理無不盡。准此而言。 三十諸財一有犯時之過如墮六非。二有犯 己之過如受用吉羅。九十諸財但有犯時之
提而無犯己之過。於前六非法中五長不但 犯己貪用。亦是本因無厭為過。故捨之時古 來相傳。要須逕宿方得却還。斷其求畜無厭
之心。故四分文捨長衣懺悔既了若此比丘 有因緣事欲遠行者。應問言。汝此衣與誰隨 彼說便與 (謂此不得即坐直還故轉付彼親友比丘親友比丘逕宿方還)
。今詳若准 薩婆多論縱經宿貪心不斷亦未得還。故彼 論第四卷說。若即日捨衣即日悔過。求衣心 不斷乃至一月。若所求衣來若意外衣來盡是 次續
(謂畜心相次續) 。此衣故於先衣邊得捨墮。又詳 彼論要須逕宿復須心斷。故彼文言。若今日 捨衣羅已悔過即日心斷。後日更生求衣因
緣不墮次續。以中間心斷故。述曰長衣既爾 自餘長戒理合同然。除五長已自外餘戒若捨 懺時皆得即坐却還本主。若與五長相合而
捨長衣今日既未得還。取尼衣等若即還者 入手之時被彼長衣染令犯長。是故相從並 逕宿還。若法易成應別時捨。律文不言衣 染藥鉢。尼衣與鉢雖或合捨衣即却還不被
鉢染。隨應思之。先解犯長衣戒文有四句。一 容犯人二除開緣。謂開不犯文言衣已竟者。 謹尋律意前安居訖於迦提一月或受迦絺那
衣。五月開其作衣。不須說淨不犯長罪。過此 一月五月之外即是開作衣竟故云衣已竟。 也。故別眾食戒緣起中云。諸比丘自恣已
於迦提月中作衣。佛遂因開作衣月中得別 眾食。又准別眾食戒釋相文。云作衣時者。 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
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明知亦是通取五月 開其作衣。自此一月五月之外並名衣已竟 也。故長衣戒釋相文云衣已竟者三衣也。述
曰謂作三衣竟。問一月五月亦作長衣何獨 三衣。答從勝得名也。南山律師云。自下三戒 皆云衣竟者。此戒衣竟。三衣財體足竟外是 長也
(今詳畜意擬作三衣可待足竟。畜意不擬為作三衣何須待足) 。次云衣竟者。三 衣加受持竟有離宿過也。後云衣竟者。三衣 財同體足竟若不作衣不說淨等犯也。今詳
前約一月五月義通三戒。以其同得五種利 故。五利之義如後所辨。若如南山所釋三 戒各局任兩存之也。迦絺那衣已出者謂前 安居竟至七月十六日。若有施主三衣之中
隨施一衣即日受取即日白二差取一人。復 作白二付此人衣。其被付人將此一衣遍歷 僧前胡跪授僧。僧欲受者手捉此衣說詞句 受。乃至下坐須次第受訖。其被付人從此
已後乃至臘月十五日常在界內宿守此一 衣。此所守衣梵名迦絺那衣。此云堅實衣也。 此衣以是堅實財成。又令施主受堅實報。復
令眾僧生得五利堅實功德。一長衣不說淨 不犯長罪。二於三衣中隨留一衣不犯離宿。 三得展轉食。四得別眾食。五食前食後入聚
落不須囑授。又守衣人不受五利。堅實守護 不出界宿潤益餘人故名堅實衣。亦名功德 衣也其受利人於五月內隨於何時有八種緣
隨遇一緣即失五利。失即是出故云迦絺那 衣已出。謂出之後須說淨故也。第三句畜長 衣經十日不淨施得畜者。限內聽畜。賒即情
慢促則疲勞故十日內須說淨了。但是衣財 不問新故內衣外衣。但滿尺六八寸即須說 淨。作此淨法者示知足心不作己想也。第 四句若過十日尼薩耆波逸提者制犯也。准
律文中十日之內日日得衣至十一日一切皆 犯。其下九日雖未過限以初一日過聽畜限 故染。九日盡皆犯捨。廣說如律。既犯此罪理
應懺悔。懺悔法者略作三門分別。一明罪累 多少有無。二辨懺罪次第階品。第三正辨捨 懺還法。第一且辨多少者容具十罪。一長衣
離衣等財體現在可捨墮。二長衣等已用壞 盡直懺悔罪。三覆藏提罪犯吉。四即此提吉 隨夜展轉覆藏犯吉。五着用犯吉。六即此覆
吉。七即此隨覆吉。八僧說戒時二處三問犯 默妄吉。九即此覆吉。十即此隨覆吉 (此十罪中或具一二 等隨事懺之) 。第二明懺罪次第階品者應先捨財次
懺諸罪。故明了論云先捨物後方顯說滅罪 (已上論文) 。當今行事並皆然也。懺罪次第應分三位。 一先懺覆藏隨覆藏吉。此准人犍度文也。二
根本提罪。着用默妄罪性既殊。理無一藥能 頓除遣。故復須分提吉之別。故先懺悔著默 二吉次方懺提以成三位。第一位懺提下及
著默下各覆隨覆六品吉羅。第二懺著默二 品吉羅。第三方懺提罪。今時行事皆如此也。 尋諸律論懺吉有二。一者責心二者對首。今
此諸吉事相既重。並宜對首懺也。第三正辨 捨懺還法者開為二門。一者立誓運心二者 正辨捨懺還法。先運心者如明了論云。凡言
提舍那者。先了別罪因及緣起體相過失等 已。於可親信人邊如理顯示如理求受對治 護。述曰提舍那者翻為顯示亦名說罪。即懺
悔是也。言罪因者或因貪等種種煩惱。言緣 起者或由非時食或飲酒等故成於罪。言體 相者此是僧殘此是提等。言過失者凡犯罪
者有五過失。一能障涅槃。二障涅槃道。三生 他不信。四增自惡業。五感惡道報。所言等者 等取了知作罪時處等。言可親信人者彼人
好心若向說罪不轉向人道說我過故言可 親。又委彼人戒行清淨故言可信。今侵末代 皎淨難得。是故古來行事之家取不同犯以 為懺境。今三藏云西方行事對不同犯要取
不同篇犯也。求受對治護者先失對治護心 今則永斷相續還是受取也。第二正辨捨懺 等者有四門。一捨財。二懺罪。三還財。四不還
結罪。先辨犯長衣義餘則准此可知。第一且 明捨財准律文中必須盡集。不許別眾捨財 與彼。所對之境通於僧位。或二三人及與
一人並得無妨。若捨與僧必須局在作法界 中。若與二三乃至一人通於自然作法界內。 今且就易捨與一人。餘如別處當廣分別。唯
乞鉢戒局須對僧至下當知。今時行事多在 戒場或在自然界。自然界三如上已辨。行對 之境若是大者。應具威儀偏露右肩脫革屣 禮足胡跪手捉衣
(若是小者除其禮足) 。口云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故畜一段長衣 (二三段等准此稱之。若物全多不可分別得言眾多。 若但可知即須稱數若是匹段須言長財)
。過十日 (下九日染犯者不須此言) 。不淨施犯一 捨墮 (或二三等) 。今持此衣 (或財) 。捨與大德 (一說) 。第二次懺懺
罪者提吉不同分為三位。如前已辨第一位 先辨覆及隨覆六品吉羅。於中復二。謂先應 請所對懺主 (取不同犯者如前已辨) 。具威儀如前。口云大德
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突吉羅懺悔 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愍故 (一說) 。答 云可爾。次懺罪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
某甲。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 薩耆波逸提罪。又因著用犯捨墮衣犯突吉 羅罪不憶數 (或憶數隨一二等數稱之) 。又經僧說戒二處三問
犯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 (或隨數稱) 。犯此三位根本 罪已各不發露。逕夜覆藏犯突吉羅罪不憶 數 (或隨數稱) 。展轉逕夜復犯隨覆藏突吉羅罪不憶
數 (或隨數稱) 。此中六品覆藏隨覆藏突吉羅罪。今向 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 (一說) 。應語 云自責心生厭離。 (犯者答言)
可爾 (祇律云頂戴持亦好) 。第二位懺 兩品著默吉羅 (更不須請懺主前已請訖故) 。具儀云。大德一 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
施犯一尼薩耆波逸提罪。犯此罪已著用犯 捨墮衣 (或財) 。犯突吉羅罪不憶數 (或隨數稱) 。又經僧說 戒二處三門。犯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
(或隨數稱) 。今 向大德發露懺悔 (廣說同前) 。第三位正懺根本波逸 提罪。於中亦須先請懺主 (取不同犯) 。具儀云大德一
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尼薩耆波逸提 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尼薩耆波逸提懺悔 主慈愍故 (三說) 。答云可爾。次正懺罪。南山律師
云應略說法。告云佛言我為諸弟子結戒寧 死不犯。如智度論第十五云。破戒之人妄食 信施。所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熱鐵鍱
乃至由破戒故受無毛虫或噉糞身。隨機三 五句而 已 。或若頑鈍雖聞苦語未動其心者。 不必須示亦勿受懺以相續故。懺悔詞者具
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一段 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波逸提罪。 此衣已捨與大德 (或捨與餘人應言已捨與甲) 。此波逸提。今向
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 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願大德憶 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 (三說) 。應語云自責心
生厭離。答云可爾或言頂戴持。第三還財者 心宿俱隔明日却。還直爾手付。無別詞句。僧 還即有白二之法得已說淨還。如法畜。說淨
詞句人皆誦之。第四不還者律云突吉羅 (對二三人 及僧捨懺事稍繁難故不敘) 。第二離衣宿戒。制戒本意為新受 戒人。若更廣張卒尋未曉曠但且隨身即為未
犯。若欲洞曉應求廣聞。今且略之也。除僧羯 磨者若身病衣重有緣須行。從僧三乞。僧作 白二許三衣中隨留一衣。雖逕明相不犯離
衣宿。廣辨如律。作衣持衣等法不暇廣陳。第 三替故三衣續辦新財隨至一月戒。南山名 為月望衣戒舊名一月衣戒。義並微隱故改
之也。戒本五句。一容犯人。二除開緣以作衣 時無長過故。三催令疾成。文言得非時衣者 謂出一月五月作衣時外待新裁者名非時衣
也。於此非時十日已還以是常開不須疾成。 至第十日若得財足即日疾成。若其不足開 至十一。十一若足即日疾成。若其不足開至
十二日。展轉相望乃至二十九日皆有即日 疾成之義故云疾疾成衣也。又云若足者善 謂有二十箇疾成之善也。四正明續辦新財
隨至一月也。文言若不足者得畜經一月者。 從第十日至二十九日凡有二十日續辦未 足許至三十日畜未犯長罪。故云得畜一月 也。文云為滿足故者謂有二十箇續辦為滿
足故也。五結過畜之罪至三十日。無問新財 足與不足即須說淨或遣與人。或作衣等過 三十日一向犯罪故云然也。古來相傳釋此
戒意。上行之人但畜三衣。舊衣故壞但堪受 持不堪著用。今得新財不擬說淨故聽待足 極至一月。今詳恐未必然。若上行人不欲說
淨至三十日如何忽然即遣說淨破上行志也。 故知標心為替故衣即得延畜不簡上行也。第 四取非親尼衣戒。親者要須父母。七世開之
不犯。若受戒弟子亦是非親也。第五使非親 尼浣故衣戒。浣染打三尼薩耆下至一逕身 著即名為故也。第六從非親俗家乞衣戒。是
應量衣犯也。除被賊奪衣等時從乞無犯也。 第七過知足受衣戒。文有五句。一容犯人。二 遇失衣緣。三非親俗人為失衣故自心施衣。
恣比丘足。謂恣至三便知為足也。親即不犯 故言非親。四是比丘當知足受衣者。裁量而 受。故律云若失一衣不應受。若失二衣者餘
有一衣。若二重三重四重。應擿取作僧伽梨 欝多安多。若三衣都失應知足受。述曰謂失 一衣決不聽受。以有二衣足得出入兩處用
故。若失二衣准律文意亦不聽受。以餘一衣 若有二重擿作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