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Fanwang Jing Bodhisattva Precepts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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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四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初篇故慳戒第八
[0629c24] 初制意者。初檀為萬行首故。攝六度故。是捨 慳成施。略由十意。如華嚴經十行品中初 歡 喜行云。此菩薩為大施主。悉能捨離一切所
有。等心惠施一切眾生。施已無悔。不望果報。 不求名譽。不求生勝處。不求利養。言十者。一 但欲救護一切眾生。二欲攝取一切眾生。三
欲饒益一切眾生。四欲學一切諸佛本行。五 欲正心憶念諸佛本行。六欲清淨諸佛本行。 七欲受持諸佛本行。八欲顯現諸佛本行。九
欲廣說諸佛本行。十欲令一切眾生離苦得 涅槃樂。是為十。由此當知菩薩理無不施之 行。
[0630a06] 二釋名者。悋惜財法不濟所求稱曰故 慳。戒防此失。依主立名。
[0630a07] 三次第者。前讚毀 自他以求名利。望未得之財追求時過。今約 已得屬己慳悋不捨財。貯畜時過。前麁此細。 義次第故來也。
[0630a10] 四具緣成犯者。然此戒中犯 有四處。一自慳。二教他。三隨喜。四讚慳。今 且約自辨具緣。餘三准之。自具六緣成。一自
有財法。二乞者現前。三具前二想。四起慳惡 心。五對緣正違。六前人空迴故。
[0630a14] 五闕緣義 者。且闕初緣有三義。一若彼全無一針一草 可施與者。應以善言深心垂淚慰謝乞者。仍 作是念。我今薄福不能果遂眾生所願。是我
罪咎。我當精懃修行令願成滿即如言懃勇。 是謂不犯。二若恃自無物慢心不謝而無愧悔。 應得小罪。三若為乞人不信其無頻頻抑索。
遂起嫌心即犯中罪。若便起嗔即犯後瞋戒。 法施亦同。次闕第二緣有四義。一無乞不犯。 二自有財等。見貪苦人彼不能乞或羞不乞。
而不施與亦犯。三自有財。見同修行者乏少 衣食廢修正行。彼人儉己而不求索不與犯。 四先貯多財。雖無乞者而不捨施福田故。此
後三位皆得方便罪。非正犯重故。闕第三緣 有二。先謂上二位各有想疑二別。想不犯。疑 犯方便。並可准之。闕第四緣有二。若以悲心
調伏彼故不與無犯。若無記心犯方便可知。 次闕第五緣有四。初許與不與犯重。二許多 與小。三許勝與劣。四違時後與。後三俱方便。
次闕第六緣有二。一若不空迴無犯。二若雖 空不迴意猶未絕犯方便。
[0630b05] 第六輕重者有 五。一約物。二約田。三約損。四約心。五合釋。 初中財法無畏。財施有三。謂外內俱。就外財
中通說有十。一食等。二藥等。三衣等。四財 等。五畜生等。六奴婢。七名聞。八王位。九妻 妾。十男女。皆前前不與應重。後後不與應輕。
二內身中有五。一暫請驅使。二取髮抓等。 三將作奴婢。四取支節血完。五全取身命。前 前不與皆重。後後不與皆輕。二法施中三。一
世法。二二乘法。三菩薩道法。三無畏施亦三。 一捨惡。二捨苦。三救命。上二位皆亦前前不 與而輕。後後不與為重可知。二約田有四。一
恩田謂父母師主等。二德田謂三寶等。三悲 田謂飢窮眾生等。四苦田謂困厄眾生等。皆 前前不與為重。後後不與應輕。三約損者。於
上四境各有二種。一由不給濟令彼命盡。二 命雖不盡令大苦惱等。皆有前重後輕可知。 四約心者亦有三毒單雙一合等。准上知之。
又慳有三品。如盧至長者等最重。其中下可 知。五約合辨者。或於劣物起上慳對勝境為 最重。或於勝物對劣境起下慳應輕。餘句並 准之。
[0630b26] 第七得報者略辨十種。一生餓鬼中。 如目連母等。二或餘趣受苦。如疥癩野干。乃 至無一毛可以覆身等。三於人中受貧窮苦
困。四耗減損減宿世善根。五失於菩薩檀波 羅密。六由慳法世世常受愚癡。善生經云。若 有於財法食生慳。當知是人於無量世得癡
貧報。七由匿法眼恒無眼目。八由不施無畏 生生常懷恐怖無暫安穩。九恒為怨家而得 其便。十令三檀六度俱不成。餘如別說。
[0630c05] 第 八治行者略顯十種。一思惟己身及以財物 皆是無常磨滅之法。一旦廢壞非惜能留。是 故慳惜都無所益。二況此並是王賊水火惡
子等分。彼既未侵速應捨施置堅牢藏令永 屬己。三若慳不施則種世世貧窮之業以隨 自身。四又由我先世不串習施故今有財慳
而不能施。若我今者不勵力施。此習不破更 增長能障大施故。我今應勵意違慳而行惠 施。五又若自貧乏恐不存濟。而慳不施則當
思惟。貧是施障。為破此障。應當忍苦勵力行 施。我因宿業曾受種種飢渴等苦。不能饒益 於一眾生。今我行施得饒益他。設受眾苦乃
至殞命而終不令乞者空迴。況當猶有餘菜 葉等可以活命。是故應當忍此貧苦而行布 施。六若於身命及所重財而不能捨即當思
惟。我於三界大師前發大菩提心時。一切內 外皆已捨訖。如何今乃違本誓孤負眾生。七 又使令我犯菩薩波羅夷罪。則為欺誑十方
諸佛。甚為不可。八我今捨此不堅固物臭穢 之身。今我當得清淨法身堅固之法。此既益 我。若不行施則失大利。九此身及財是虛妄
物。尚不捨滿眾生願。何能當以無上菩提饒 益眾生。十我當觀察一切法空無我我所。而 今於此虛妄身財慳悋不捨。何能證入平等
法性。思惟如是十種對治。於諸慳悋無不能 捨。具如華嚴智論瑜伽等說。
[0631a02] 第九通局者。 依瑜伽第三十九。略有三十種不施無犯。一 若知種種內外施物於彼眾生唯令安樂不作
利益或非安樂非利益。皆不施與。二若有來 求為伴侶。欲作非理逼迫損害誑惑於他。便 不以身而施於彼。三若諸菩薩於行施意樂
清淨。見有無量利眾生事正現在前。設有來 求自身支節。不應施與。四若魔眾而懷惱亂 心。現前來乞身分支節。不應施與。以心念彼
當獲上品過罪反損害故。五或有眾生癡狂 心亂。來求菩薩身分支節。不應施與。六若有 眾生或為自害或為害他。來求毒藥火刀酒
等物。不應施與。七不以他物如同意物而行 惠施。八不行媒婚以他妻妾而行布施。九不 以有虫飲食等物而行布施。十若有眾生來
求種種能引戲樂能引無義之物。不應施與。 以令彼多行憍逸惡行。身壞之後墮諸惡趣。 十一終不施人捕獵等物。十二或有眾生將
欲殺害。終不施與。十三若有來求罩羅且 弶。為害眾生及為習學。皆不施與。十四若有 怨家來求讎隙。為欲呵罵縛錄殺害奪財治
罰。終不施與。以要言之。一切逼迫損害眾生 戲樂等具皆不施與。十五若有病者來求非 量非宜飲食。亦不施與。十六若有眾生食飽
滿已性多饞嗜。數復來求珍妙飲食。亦不施 與。十七若有來求父母師長。定不施與。十八 又諸菩薩於自妻子奴婢僕使親戚眷屬。若
不先以正言曉喻令其歡喜。終不強逼令其 憂惱施來求者。十九雖復先以正言曉喻令 其歡喜生樂欲心。而不施怨家惡友藥刃羅 剎等。二十若有上品逼惱眾生樂行種種暴
惡業者。來求王位終不施與。若彼惡人先居 王位。菩薩有力尚應廢黜。況當施與。二十一 又諸菩薩終不侵奪父母妻子奴婢僕從使親
戚眷屬所有財物持用布施。二十二亦不逼 惱父母妻子奴婢僕使親戚眷屬以所施物施 來求。二十三不以非法不以率暴。亦不逼迫
損害於他而行惠施。二十四又諸菩薩若在 諸佛聖教出家。終不違越所有學處而行惠 施。二十五又諸菩薩於來求者終不施與不
合儀物。謂施出家者殘宿飲食等。或諸便穢 洟唾吐膿血不淨所雜所染。又不告白不令 覺知如棄捨法施麋食等。謂不食葱者施以
葱雜葱染飲食。不食肉者施以肉雜肉染飲 食。不飲酒者施以酒雜酒染飲食。如是等皆 不施與。二十六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
道所有正法。二十七亦不施彼所寫經典。二 十八知性多貪求欲衒賣經卷等者。亦不施 與。二十九知欲祕藏亦不施與。三十不求勝
智亦不施與。又云如上所說諸不施者。菩薩 不忍直言我不施汝。要當方便曉喻發遣。諸 菩薩所畜一切資財具等物。為作淨施故先
以捨與十方諸佛菩薩。如苾芻作淨施法。若 觀來求者施時。稱理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 有少物於諸眾生而不施者。如是知已取物
施之。若觀施時不稱正理。即應念先作淨施 法。告言。此物是他所有。不獲施汝。耎言曉喻 方便發遣。又十住論。雖若新學菩薩有人來
求頭目等。而未能施者。應說偈頌云。我初發 道心。善根未成熟。願我速成就。後必當相 與 (更勘論文) 。二局者。但自審觀有少惱心即當施
與。不爾便犯。若約祕密。菩薩應極慳。謂乞戒 浮囊纖塵不與。乃至小罪猶懷大懼等。
[0631c06] 第 十釋文者亦有四。一明犯位。謂自作教他如 前釋。二舉過正制中二。先舉過。謂慳因緣 法業亦四釋。同前可知。二而菩薩見已下明
正制。謂制施貧乞。但世人貧有二種。一財貧。 二法貧。故云一切貧也。菩薩施此二事故云 一切給與。三而菩薩以惡下違制成犯。謂惡
心者。慳結不破。亦是違戾不施。通餘煩惱。瞋 心者。忿怒乞人而不施與也。此是不施之心 下明所不施物。先財後法。乃至不施等者。舉
小呪多。一葉草尚不與。況多。又就下最極為 言故云乃至一草等也。法中一塵者。意明極 少。非謂法門中而有微塵。此順西方語法。如
能斷金剛般若經中。無少法者。梵本名無微 塵法也。而反罵辱者明極重之相。惜草葉而 起重瞋。發惡言而興罵辱故宜重也。此具三 業可知。四結示罪名可知。
初篇故瞋戒第九
[0631c24] 初制意者略由十意。一惑中最重莫先此故。 二亦成業道惡趣因故。三燒滅宿世諸善根 故。四能結大怨累劫難解故。五由此能害諸
眾生故。六乃至能作無間罪故。七能障菩薩 忍波羅密故。八害諸菩薩大悲心故。九令所 化眾生皆捨離故。十具足成就百千障故。華
嚴經廣引。又云。我不見有一惡法出過菩薩 一瞋心者。而損既甚故須制也。
[0632a02] 第二釋名 者。謂於違境起損害心。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0632a04] 第三次第者。前慳貪次瞋恚故來也。
[0632a04] 第四 具緣者。一有對違境。二起彼想。三不禁心。四 起嗔便犯。此約心。若通身口更加打罵。五緣
便犯。若取至極更加前人來謝瞋猶不解。六 緣方犯。
[0632a08] 第五闕緣者。闕初緣者有三。謂有 情相差。若非情相差。若情非情相差。若望心 或俱重。直對身口有輕。次闕第二緣亦有三。
謂本迷轉想及疑。約心俱重。身口有輕可知。 闕第三緣有二。一謂常勤修治失念應輕方 便。二不勤修治應重方便。次闕第四緣有三。
謂下中上若起下嗔心即便生悔輕方便。二 起下瞋不生悔重方便。三起中瞋即生悔重 方便。餘並入重可知。若望身語。闕打罵重方
便。反此便重。若望極說。更他懺悔自生悔重 方便。反此成重。
[0632a18] 第六輕重者。略約五位辨。 一約境。二約因事。三約惑相。四約成損。五合 辨。初中瞋境略十種。一賢聖二。二師。三父
母。四傳法人。五眾僧。六俗人。七己弟子男 女。八奴婢。九畜生。十非情。望戒俱重。望業 道皆前重後輕。二約因事者。略因十事起瞋。
一違己見解。二違己情欲。三侵己名利。四損 己眷屬。五無辜致罵。六枉被打縛。七刀解支 節。八將斷其命。九害其父母。十毀滅三寶。因
此十事起瞋。皆前重後輕。三約惑相亦辨十 種。一念動起瞋顏無異色。二顏色反異。三舉 身戰動。四兼或打罵。五於上所起暫起即悔。
六經宿方悔。七多時不捨。八前人暫謝悔即 解。九前人多時求悔方解。十多時求悔亦不 解。皆前輕後重可知。四約損者亦略顯十種。
一因瞋他令他捨佛法。二更發惡罵。三打棒 繫縛。四損他財物。五解他支節。六斷他命根。 七害己親屬。八永捨三寶。九燒寺害僧。十作
諸逆罪。皆前輕後重。五合辨者亦顯十位。謂 於前四內於尊境因小事起重瞋作大損為最 重。餘如次相合。及非次等各有輕重。准思可 知見。
[0632b10] 第七得報者略顯十種。一瞋恚得十 罪。如智論。二由瞋故入八大地 獄 。如善戒經 第一卷說。三亦墮餓鬼畜生。華嚴經云。瞋恚
罪上者地獄因。中者畜生。下者餓鬼。此上是 報果。四等流果者。經云。若生人中得二種果 報。一者常為人他求其長短。二者常為他所
惱害。五增上果者約依報。對法論第七由瞋 故令果味辛苦。六身常醜陋人不喜見。七失 上界禪樂。八乖二乘解脫。九害菩薩二利行。 十失菩薩五位處。可知。
[0632b19] 第八修治行者。略 辨思惟十種對治令瞋不起。一思惟。一切眾 生從無始已來。未曾不為我父母親眷及和
上尊長等。是故但應生慈心孝心。何得有嗔 而加打罵。二思惟無常。瑜伽云。彼諸有情若 生若長一一皆是無常死法。極報怨者謂斷
彼命。是諸眾生命念念斷。智者何緣復欲更 斷。如是生死無常法諸有情上其有。智者上 不應起有染濁心。況當以手塊杖加害。何況
一切永斷其命。是故於諸怨害悉能忍受。三 思惟苦。瑜伽云。又自他身一切皆用性苦為 體。彼無知故於我身中性苦體上重增其苦。
我既有知。何我於彼性苦體上重加其苦。又 諸有情大興盛者尚為三苦常所隨逐。況衰 損者。我今於此應勤方便令離眾苦。不應於
彼重加其苦。四思業緣。謂我今無過橫加打 罵。必由宿緣業。若不爾者。豈有苦報無因而 生。既定是自業。不應瞋他。資糧論偈云。打罵
恐殺縛。終不怨責他。皆是我自罪。業報故來 現。五思苦增多。謂由我往昔苦惱害他故招 此苦惱。今我不忍則更種當來大苦因緣。若
我不捨此苦因者。則為於己自作非愛。則為 己自生結縛。自興怨害。非是於他。六思愍愚。 智論中。若被酒醉人及鬼著打罵。即不嗔之。
眾生亦爾。無明酒醉煩惱鬼著為之驅使不 得自在。故不應嗔。但作是念。此煩惱過非眾 生咎。我當勤求菩提為諸眾生治煩惱病要
令永差。七復自思惟。我不生淨土無惱之處。 既在此穢土。法應受惱。但應調伏自心以求 出離。不應嗔彼。如入棘林。法應被刺但求免
出不應嗔刺。八復由思惟。我自發菩提心為 一切眾生荷負重擔。設地獄苦尚為他受。況 此小苦遂違本誓而不能忍。若我不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