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俱舍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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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三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0512a28]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 此論名根品。雜心 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 然雜心合此論 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緣。二
所作。緣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 合為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 為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
中說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故正 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 問何故根品界品後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 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
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說 釋品名者。 最勝.自在.光顯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別 根品。
[0512b12]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 頌分為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 十七頌分別俱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緣
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 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 就初六 頌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 述曇無德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德重說根
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 就初文中有 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舉頌 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 真諦師云。根義
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為二十二根。未解 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 立名義。法門義是流.無流等義 今詳。此中 問其根義。正問名義
此二十二法以何 義故名之為根。
[0512b26] 論。最勝自在至根增 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云。此增上義。 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 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
今詳字界 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 照灼明了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緣。助 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了
之義轉名增上。增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 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 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增上義。增上義名根
也。故正理云。此增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 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增上。問諸法相望 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此極增
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 村邑極增上故。
[0512c11] 論。此增義誰望於誰 者。此第三重問。
[0512c12] 頌曰至各別為增上。 第四重答。
[0512c13]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 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增上。次 釋四根各二增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此 即列四增上用也。
[0512c16] 論。且眼耳根至聞 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增上也 論鼻舌身根 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增上用也。
[0512c18] 論。 女男命意至能為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
[0512c20]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 二根增上。正理論云。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 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
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 分別 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說 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 別故名分別異。
[0512c26] 論。有說此於至諸清 淨法敘異說也 扇搋。謂無根.損根 半擇 謂無勢.損勢 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
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增上用。次以無 勢或被損故。於染.淨中亦無增上。後具 二根具二煩惱。故染.淨中亦不增上 扇
搋.半擇皆悉通有本性.損壞。由此故言本 性.損壞扇搋.半擇。扇搋中有全無根。有分 無根 半擇中有全無勢。有分無勢。諸經
論中有說扇搋是無根者。全無少無同名無 故。婆沙九十解離欲名為丈夫四句中。云 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 擇迦等 此意即說分無根也 有人多解
未能釋難。然此後釋不及前師。所以然 者。二根之者。雖於染.淨無增上用。而得 名根。故知有染.淨言非為定證。
[0513a12] 論。 命根二者至能續及能持。此釋命根二增上。 正理論云。命根於二有增上者。謂由此故 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此無彼無
故。或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於無色界要 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彼起自地善. 染心等。或起餘心非命終故 舊俱舍云。
於眾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增上。真諦釋云。 如生人道得在人類。故言相應。命若壞時 則生異道非復人類。又此身何以得相續住。 要由有命執持住故。
[0513a22] 論。意根二者至皆 自在隨行。此釋意根二增上。正理論云。有 說意根於染.淨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清淨。
[0513a26] 論。樂等五受至喜及憂捨。後釋 十三根各一增上。樂.喜貪隨增。苦.憂瞋隨增。 捨受癡隨增。信等八根皆能生長清淨法也
樂等於淨亦為增上者。顯有二義。故致 亦言。謂能令染亦能令淨。染義如上。淨義 云何 如契經說樂故心定苦為信依六出離
依喜.及憂.捨者。定.信.出離皆是淨品。樂受 與定為增上。苦受與信為增上。喜.及憂.捨 與於六境出離之義為增上也。
[0513b05] 論。毘 婆沙師傳說如是。第四結上所說。是毘婆沙 師也。正理論云。初傳說言顯樂後說。謂或 有說能導養身.等 述曰。顯世親師樂後說
也。
[0513b10] 論。有餘師說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曇無 德建立根也。真諦云經部 於中有三。 一破婆沙師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頌建
立二十二根。三長行釋。此破五根導養身 也。云此是識非根用也。
[0513b14] 論。見色等用 至別增上用。此破眼等以見色等為不共 事。見色等用是識非根。
[0513b16] 論故非由此眼 等成根總結破。餘義大同少異故不破也。
[0513b18] 論。若爾云何。婆沙師問。若不許我以 眼導養.及不共事等故名增上用。汝經部師 說其義云何。
[0513b20] 頌曰至涅槃等增上。第二 頌答建立根也。
[0513b21] 論曰至各立為根。釋 頌文也。謂眼等根與眼等識為依故。於眼 等識有增上用故立為根。
[0513b23] 論。豈不色 等至應立為根外難。
[0513b24] 論。境於識中至於 法亦爾。通難。夫增上用謂勝自在。眼於眼 識之中最勝自在故名增上。有其二義。一 與了青等眾多色識為通依故。二能依
之識隨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義根於 識有最勝.自在增上之義 色則不然二相 違故者。一青色唯為了青色為所緣。不為 了黃等色為所緣。二色有變壞識不隨
變壞。色之二事。與根二事。以相違故不立 為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聲等亦爾。
[0513c05] 論從身復立至有增上故。釋頌第三.第四 句。
[0513c06] 論。女男根體至別立為二。此文釋 女男根所以。謂即以身一分為體。此二少 異餘處身根。謂能於女.男有增上用。故 身根外別立二根。
[0513c09] 論。女身形類至於二 性增上。釋女.男性及顯二根與此二性為 增上也。
[0513c11] 論。於眾同分至各能為根。釋 第二頌 言。於眾同分住中命根有增上用 者。釋命根也 言。於雜染中至無明隨 增故。釋五受根增上用也
言。於清淨中至 引聖道故。釋信等五根有增上用 言。言 應知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應知字也。
[0513c17] 論。三無漏根至有增上用釋第三頌。
[0513c18] 論。言亦爾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亦爾 字。
[0513c19] 論。謂未知當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 釋頌中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增上。
[0513c20] 論。等 言為顯至解脫喜樂故釋頌等字 等言為 顯更有異門。釋增上也。正理論云。此說 非理。彼同分根應非根故
(以非識依。應非根故) 。豈不斯 過汝亦有耶 (經部却難。汝不共事等以見.聞等為增上。彼同分眼更不見色。應非是根) 。我 無此失。說於嚴身有增上故
(彼同分眼雖無餘三增上。 有嚴身等增上用也) 。又非一切與能了別一切色識為 通因性。以諸眼根剎那滅故了諸色識不 俱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色亦應同。
類無異故。若謂青.黃種類別者。眼亦應爾。 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 (准此見青.黃色眼根不別) 。 識但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
方可得有隨根明.昧 (未生不可說隨根也) 。未生令生增 上力等。隨闕一種即不生故 (未生令生。若色若根隨闕一種識即 不生。此說根與境等)
。若作俱舍師彈。只由未生令生 之根有明.昧故。識隨眼根有明.昧生誰 言識獨至現已方說隨耶。又現在世唯一 剎那。如何得有轉明作昧移昧作明耶
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許在 根。眼用若增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於 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 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 彈曰避險導身
親由識濟。今既廢親立遠一何誤耶 正 理又云。又於此中有何少異。前門已顯眼 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此門中略彼 一分。非己所見何足生欣。既無別義不
應重說 即是於我前說中減却一分。 所不略者還說我說。何足生喜。已下諸 根言同我說。
[0514a19] 論。若增上故至增上用 故。論主假立賓.主釋難 於中有二。一假 設難。二正通難 就難之中先舉自宗難。 次舉數論難。此即先舉自宗難也
正理 論云。若增上故立為根者。於愛.見品諸煩 惱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想應如受亦立 為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增
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諸根。一切 法中涅槃最勝。何緣不立涅槃為根。
[0514a28] 論。又語具等至有增上用。此即次舉數論 難也。彼論有二十五諦義。言二十五者 一 我。彼計常。我思為體。性但是受者而非作
者。餘二十四諦是我之所受用 二自性以 薩埵.剌闍.答摩為體。亦名苦.樂.癡。亦名 憂.喜.暗。此三種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
受用境時。即為我變。未變之時各住自 性。故名自性 三從自性生大。謂我思量 欲得受用諸境界時。三法即知。動轉之時 其體大故名之為大 四從大生我執。謂
緣彼我故名我執 五從我執生五唯量。 謂色.聲.香.味.觸。足前為九 六從五唯 量生五大。謂地.水.火.風.空。足前為十四。
謂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聲能生空。以空 中有聲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 水。以水中多味故。觸能生風能觸身故
七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耳.鼻.舌.身.意. 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即是肉舌。足 前為二十五諦 謂火能生眼還能見色。
空能生耳還能聞聲。地能生鼻還能嗅香。 水能生舌還能嘗味。風能生身還能覺觸。 五大竝能生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
彼計肉心名意。彼宗所執諸法是常。如轉 變金成環玔等。金色不改環等相異 若我欲得受用境時。從自性生大。從大 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
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 若我不受用境 時。從十一根却入五大。從五大却入五唯 量。從五唯量却入我執。從我執却入大。從 大却入自性 今約彼宗十一根中五作業
根為難。語具謂肉舌於語有增上用。手於 執有增上。足於行有增上。大便處於棄捨 便穢增上。小便處於婬欲樂事增上。此等 竝有增上應立為根。
[0514c04] 論。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頌第三論主 為曇無德建立根也。以語具等自餘諸法 無根相故。不立為根。
[0514c06] 論曰至是有情 本。釋所依也 內六處是有情本故是心所 依。外六處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 有情 本者。內六處中全是有情。外六處中一分是
情。由內六處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 本。
[0514c11] 論。此相差別。已下釋餘根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無體 故。即以六處為其體故。不可言此心.心
所法。男女相別多是色故。真諦等云此 六處也 相別。令住。如文可解 此成雜染 由五受根。雜染有二。一與煩惱相應故名 雜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煩惱緣縛故。故名
雜染此通六根。
[0514c18] 論。此淨資糧由信等五 者。眼等清淨資糧謂信等五。
[0514c19] 論。此成 清淨由後三根。此有三種。若體無漏故名 清淨即唯意根。若離自煩惱縛。及還滅故 名清淨者。即通眼等六根。
[0514c22] 論。由此立 根事皆究竟。結上成根。
[0514c23] 論。是故不應至 增上用故。此顯餘法非根攝也。正理論云。 不應更立想等為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
故。唯立受與彼為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說 愛與六處為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 餘因發生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
離正對治不可斷壞。故說此想與彼為因。 受為愛因俱通二種。受為過重煩惱因故。 通二因故。獨立為根。
[0515a03] 論。復有餘師別說根相。下一頌第三述餘 師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經說故。諸師 皆無增減其數建立是論師意所以諸說 不同。
[0515a06] 論曰至二十二根。釋頌或字顯 餘師執。約生死流轉.還滅。最勝所依.生.住. 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諸根。生死相續是流
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 滅。正理論云。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 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 婆沙一百
云。流轉者謂更受生。還滅者謂趣涅槃。
[0515a13] 論。流轉所依謂眼等六。此說六根為流轉 依。
[0515a14] 論。生由女男從彼生故。此意偏說 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難。行.執有用於 口.腹。由茲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
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應非根。
[0515a17] 論。 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說眼等六根杖命 住故。
[0515a19] 論。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此意 顯受有增上。
[0515a20] 論。約此建立前十四根。 結也。
[0515a21] 論。還滅位中至立後八根。亦約四 義以立後八。
[0515a22] 論。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正 理釋云。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 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
(此得者是擇滅得。或是六處不生。即非擇滅 得也) 。以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
[0515a25] 論。於 三無漏至由後受用。正理釋云。初無漏根能 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 得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
受用現法樂住。彼所顯故。
[0515a29] 論。根量由此 無減無增。總結數決定也。
[0515b01] 論。即由此緣 經立次第。此明經中先說內六處。次說男. 女。次說命根。次說五受。次說信等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