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俱舍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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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四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0524c18] 論曰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此品大文第二。 有二十七頌明俱生法。文中有二。一問。二 答。此即問也 問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
何緣思擇諸法俱生。為破邪宗顯正理故。 謂或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 由一因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 不平等因而生諸行 為對此執故作斯
論。此論問意意云。一切有為如其體相色. 心等法種種不同。此法生時亦各別起。為有 諸法決定俱生。
[0524c27] 論。有定俱生。答也。答中 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釋。此 略答也。
[0524c29]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說。第二 開章門也。雖標五法唯釋四章。無為不生。 此中不說。
[0525a03] 論。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已下第三依章別釋。 此一頌第一釋色定俱生。
[0525a04] 論曰至細於 此者。此釋頌微聚也。極微非聚。微是七微。 聚色之中微聚最細。此文亦顯色等極微。自 類聚集成其微聚
又釋。同正理。正理云。 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剎那名 時極少。更不可折為半剎那。如是眾微展 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 准此論文。
微是極微。聚是八.九微等。二釋之中後釋為 善。
[0525a12] 論。此在欲界至色香味觸。此釋欲界 無聲無根。
[0525a13] 論。無聲有根至身為第九。此 釋無聲有身根也。
[0525a14] 論。有餘根聚至處 各別故。釋有餘根處各別也。
[0525a15] 論。於前 諸聚至大種因起。釋有聲也。婆沙九十云。 身.色.聲.觸界。欲.色界定成就。無色界不成
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恒時成 就。有作是說。大種離合必生聲界。有情若 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
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 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 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
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 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 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 聲起。非諸身分皆悉發聲 又此論等云
無聲八等。准此等文。定成聲者據一有情。 於一身中定成聲故非定遍有 有聲九等。 據相隣近。二文意別互不相違 詳諸論意
有眼等根定有身根。及有餘八。有身根處 亦定有八。雖根四境定不相離必定俱生。 亦有內四境。有定俱生。有不定者。定者如
有感眼必感身等。有唯不離根非俱生.滅。 如有表色.聲。及造表.無表大。變化色等。此 等與根雖有.無不定。依總處說云定不相
離。雖聲不定。然聲起時必擊色等大種方 生。色與香等必定俱起。由此有聲定有八 事。有餘八事非定有聲。有香味境定有 色觸。有欲色觸非定有香.味。有一師說。
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不化香味。此非正 義。此即外境決定有八。造道.定戒四大種 等。雖依身等。不定俱生。若取必相依有。即 無四大起而無色等。容有無聲
舊毘婆 沙有二師說。第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 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第二師云。 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色不必有 香.味
念法師云。兩師竝非正義。各取少 分方可為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 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 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
八。謂是有香地 泰法師云。念法師意。以雜 心論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泰法 師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論云 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云。無想 眾生十入性 聲既恒成。故知婆沙初師一 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 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俱舍頌不說聲者。
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香等恒時有 故。其聲此論別加。雜心略而不說。泰法師意 說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0525c04] 今詳。念法師釋深得論意。一切四大不必 有聲。與婆沙評家義同。一切欲.色界定 成就聲者。據一身說。一切欲界色必不離
香.味。同婆沙一百四十五評家。身在色界 作欲界化。亦化香.味而不成就 泰法師 解。若言定成就聲。此說即是。若言一切四
大必不離色.聲者。此即非也。只可言不 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 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說言 一切四大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
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又言。一切 欲界色必不離香.味。還同念法師。准念法 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者。此同
婆沙評家所說。擊發四大方名有聲。自餘 四大不名有聲。非是一身不必有聲名為 不定。若說同在一身即合必有聲也。應定 九.十等 今詳婆沙二說。前師欲界必不
離香.味者。是色界亦化香.味。如莊嚴具 而不成就。後師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 者。是身在色界唯化欲界色.觸二境。泰師.
光師妄解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明 知此聲非恒成就。此即謬釋法師意也。念 法師既講迦延。豈不知發智云誰成就聲
持。答曰欲.色界。又豈不知無想十入。念法 師以非是一切四大恒有聲故不必有聲。 非謂一身全無聲也。如此論等云無聲八.
九.十。有聲九.十.十一等。此同雜心。此言 無聲。豈說不成就聲耶。法師既取此文 意亦如是。
[0526a04] 泰法師復引發智等論。破念法師為大謬 也。又自釋云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 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
也。此更大謬。即違婆沙有四大無聲。此 論.雜心無聲八等。念法師義既順論文。泰. 光二師即謬破耳。
[0526a09] 論。若四大種至可得 非餘。此明四大體.用增.減。此是問也。
[0526a11] 論。於彼聚中至與 麨 合味。此以用增答也。 婆沙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說。一云體增。二 云用增。此論是後師。正理是前師。正理救
前師云。豈不色法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 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而用有異。 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
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 故酢味勝還是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 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
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 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或 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
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釋曰。色.心依一依多不同。用增.體增亦 非一例。詳其兩說。竝是婆沙之文。正理論
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為非。然詳體增.用 增。未為盡理。如若干水具有六味。如有 六人同食此水。先覺不同。何者體增。何者 用增。故知法性隨緣不定非體.用。
[0526a29] 論。 云何於彼知亦有餘。問也。
[0526b01] 論。由有攝熟 長持業故答也 於中有二。此第一答。以 業有故知體有也。
[0526b03] 論。有說遇緣至用有 勝劣。此第二答。以後有相知前有體。遇火 等緣蘇.臈.鐵等物便流動。如冬水中由極
冷故有煖等相。及由先觸極冷水故後觸 次冷覺中有煖。雖四大種體不相離。以用 勝故唯一相顯。如多境相雜勝者先受。多 聲同發唯聞勝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
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 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 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
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 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 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動 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於濕聚中水界
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 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水。又地若無船等 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 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
增長 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 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 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焰不應聚。若無
風界應不動搖。又若無風應不增長 於 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 此聚中若無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迴。又 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
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 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0526c01] 論。有餘師說至界 謂種子。此是經部也。唯有種子無其體相。 大乘不言種子。然許或有一大乃至四大。
許一造色乃至五境。然同處不相離。非和 雜也。經部大意亦同。
[0526c05] 論。如何風中知有 顯色問也。若言外境定有八微如外風中 無塵埃者。長等形色共許定無。如何得知 風中有顯色。若無顯色即唯有觸。孰有八
微。
[0526c09] 論。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答也。風中 顯色但可依教信有。不可比知 或所合 香現可取者。雖不可見而香可嗅。香.顯必 俱定有顯也。
[0526c12] 論。前說色界至故不別說。 類釋色界。可知。
[0526c13] 論。此中言事至為依 處說。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0526c15] 論。若爾何過。此反問也。
[0526c15] 論。二俱有過至 有太少過。此責依體有太.少過。
[0526c16] 論。若 依處說至有太多失。此明依處太多失也。
[0526c18] 論。二俱無過至能依造色。答二難也。
[0526c19] 論。若爾大種至四大種故。此就異類大種為 難。
[0526c20] 論。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此以類 同合說答也 然正理論更有二說。故彼論 云。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說定俱生
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 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謗故別說大 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 (謂譬喻部及覺天等)
。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 (室利邏多說許 餘色) 。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經部諸 師或有總無四大。或復謗言數不決定。別 說大種此謗皆除
(經部諸師同大乘說或言定有大種不必具四) 。
[0527a01] 論。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此論主止諍也。
[0527a02] 論。如是已辨至今次當說。此下半頌釋餘俱 生。
[0527a03] 論曰至餘則不起。釋心.心所必定 俱也。無有心王起時不兼心所。心所起時 不兼心王。故言必俱。非謂心王而與一切 種類心所俱也。
[0527a06] 論。諸行即是至四相俱 起 言。諸行相者。謂一切有為與四種相必 定俱起。上句必俱二字流至下句。諸行.相 必俱也。
[0527a09] 論。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釋頌 或得二字。於諸行中或與得俱起謂有情 法。或與得不俱謂無情法。故言或也。
[0527a12] 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此下乘便廣明心 所 言心所者是心所有。正理論云。四有 為中廣辨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猶未 廣辨
自下有十一頌半廣明心所。文中有 四。一述名體。二述俱生。三述簡濫。四述 眾名 就述名體中復分為二。一開章列 名。二牒章別釋。此下半頌開章列名。
[0527a19] 論曰至五小煩惱地法。列五地名。可知。依 婆沙四十二。五地法外更有大有覆無記地。 謂有覆無記心.心所法。大無覆無記地法。謂
即一切無覆無記。此二地法無別心所。故此 不說。
[0527a23] 論。地謂行處至為彼法地。總釋 五地名也。
[0527a24] 論。大法地故名為大地。別 釋大法地也。謂地是心王。大法是心所。
[0527a26] 論。此中若法至名大地法。別釋大地法也。 謂即心所。此是兩重屬主釋也。
[0527a27] 論。謂 法怛於一切心有。示大地法體也。
[0527a29] 論。彼法是何。此重問也 自下別釋五大地 法。即為五段。此下第一一頌別釋大地法 也 將釋名體先釋總名。如前所述 正
理論云。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大地。此中 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與一切品 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法。非心 俱生故
准上論文。受等十法。遍一切心 故名為大。心王。與大為所依故名為大地。 受等十法。與心俱生名大地法。心。與心王 不俱生故非大地法 婆沙十六。問大地
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 大之地故名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 說心名為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
地。是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 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說受等十法。遍諸 心品故名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 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
前之二釋與二 論異。後之一釋與二論同。自古諸師或以 三義。或以五義。簡五地別。恐煩不敘 今 此論主。唯以一義簡地法別。勝於三義五
義簡也。即以遍於一切心簡自餘心所。皆 不能遍一切心也。
[0527b21] 論曰至和合遍有。 先總釋遍有。謂傳婆沙師說故言傳說。
[0527b23] 論。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准釋受蘊。言 領隨觸。及於此中正理不破。故知此言即 謂領順苦.樂等觸。非謂領順苦.樂等境
有人定為領納前境。非決定也。故正理 云。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非 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准此論文領同 時觸。
[0527b29] 論。想謂於境取差別相。即是取男. 女等差別之相。正理論云。安立執取男.女 等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 述曰。謂能為
因。令心.心所安立男.女等相而執取故。
[0527c04] 論。思謂能令心有造作 正理論云。令 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 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
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0527c07] 論。觸謂根 境至能有觸對 正理論云。由根.境.識和 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說名為觸。
[0527c10] 論。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正理論云。希 求取境說名為欲。
[0527c11] 論慧謂於法能有簡 擇 正理論云。簡擇所緣邪.正等相說名為 慧 簡擇未決亦得疑俱。
[0527c13] 論。念謂於 緣明記不忘 正理論。於境明記不忘失因 說名為念 述曰。由念力故於緣境明記。 顯了能為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據緣過
去境。
[0527c17] 論。作意謂能令心警覺 正理論 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 作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