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俱舍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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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六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0555c22] 論。如是已說至說為因緣。此下當品大文第 三明因.及緣。將欲釋義先結引也。
[0555c23] 論。 且因六種。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緣。緣次 後說先釋因故。故言且因六種。
[0555c25] 論。何 等為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 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異 明六因中。一 總列因名。二依名別釋。三定取.與此下一
頌總列因名。
[0555c29] 論曰至六異熟因。牒頌 釋也 顯宗論云。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 前說。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
類等於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 便穩次第而說 今詳。六因皆廣者先說。同 類因體。雖除未來狹俱有因。然攝一切 心.心所法.色.不相應
相應因體雖通三 世。唯心.心所故狹同類。然通染污一切心.及 心所廣遍行因 遍行因體。若於欲界。二 部一分狹異熟因 異熟因體通五部故。
於上八地。異熟因體唯通修斷一分。遍行因 體二部一分。故異熟因。遍行後說 然六因. 四緣並通親.疎。因名是親。緣名是疎 顯
宗論云。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即親順益所 生果義。
[0556a14] 論。對法諸師至如是六種。此以 四緣有經文說。六因無經文故。故言對法 諸師許。因唯有六種。此明無增.減也 正
理論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 立此名。定無大師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 有所說。經中現無。由穩沒故。自相可得決
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 門說。對法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 結集。故有說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
中。時經久遠其文穩沒。尊者迦多衍尼子 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 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理必然。如四緣 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部中有不誦
者。乃至廣說 准此論文。六因四緣是小乘 義。四緣有文。六因無文以無正經文故。故 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大乘對 法論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 中邊
分別論.及成唯識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 六因。及四緣義出何經文。
[0556b04] 論。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別釋。 因體不同分為六段。將釋初因故先問也。 頌答可知。
[0556b06] 論曰至無障住故。長行釋也 就中有二。一釋但無障住.及有力起名 能作因。二餘師釋諸法展轉皆有力用 就
初文中復分為二。一釋頌文。二問答分別 就釋頌文中。一明因體。二釋因名。此文 明因體也 然出因體有二種。一總出體。 即以一切法為體。二對果出體。除自餘能
作。謂除自體以餘一切為能作因。由彼生 時無障住故 問法若畢竟不生。除其自 體餘一切法與作因不 答與作因。若其因 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
果因。若果至生名與果因。其不生法。無與 果因 正理論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 有生力。二唯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
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 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 以所依眼為依止因。以所緣色為建立因。 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不斷因。以相應法
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伴因。以耳根等 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因。於中一分 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諸分 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何故自體
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 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為障礙。又一 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體。自體恒有。應恒成。若
待第二自體。第二自體恒無。應恒成損 減等 有餘師說。若有自體因自體者。即 應無明還緣無明等。一剎那頃此即此因。 是則乖違緣起法性。有餘師說。自於自體
不見有用。故非因緣。猶如指端.刀刃.眼 等。
[0556c08] 論。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明得名 也 顯宗論釋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
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 總即別名。二云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 障故可名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 云又能作者是餘親因。此能助彼名能作
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 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釋中初二持業釋。 後二屬主釋。
[0556c17] 論。豈不未知至為能作因。 次下第二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0556c18] 論。應知 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雖智障漏生。光 障覩星。漏生之時智無障住。覩星之時 光無障住。若為能障即不得生。
[0556c21] 論。 若於此生至可立為因。難也。若先能障。由今 不障可得是因。本無障力今不為障。何 得是因。
[0556c24] 論。譬如國人至何得為因。王 喻可知。
[0556c25] 論。且如涅槃至無能障用。指 事難也。此等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 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0556c27] 論。雖無障用至 亦得如前說。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 障得為其因。其無力者。亦由今不障故
得為其因。有力.無力障雖有別。生時無障 其義即同。由此二種為因即等。正理釋云。 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為因。
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 設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 如是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而不為 障。故皆可立為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
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法內一法生 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謂二緣故法不得 生。一順因無。二違緣有。諸法生位必待勝 力各別內緣。及待所餘無障而住。
[0557a11] 論。 此即通說至於芽等。結前無障因起後有 力因如文可解。
[0557a13] 論。有作是難至皆成殺 業。敘外難也。因既常有。果應頓起。既同 為殺因應齊得殺罪。
[0557a15] 論。此難不然至 有親作力。答也。無障疎因果不得生。非是 親作不成業道。法生.不生雖賴疎因。業 感.不感由親作力。
[0557a18] 論。有餘師說至有 能生力。大文第二敘異說也 此師意說。一 切諸法與一切法為能作因。展轉皆悉有 其力用。如文可解。雖由能作因取增上
果。而因即廣。其果即狹 正理論云。過去 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 過去為增上果 (此有因有果也)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
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 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 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解云。取 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
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 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故許 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 現在諸
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來 法為現在果 (已上三世相對) 。有為.無為非因非果 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 無為不能取故
無為.無為非因.非果 無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 所取故 無為。有為。是因非果 不障生 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
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 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0557b12] 論。如是已說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 有因 俱有因者。與俱有法為因名俱有 因。或以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若總出體。
即攝一切有為法盡。若相對出體如下廣 釋。
[0557b16] 論曰至為俱有因。此釋初句辨因 相也。此與婆沙第十六評家。及正理論義 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 正
理論云。有為法一果是俱有因義 不云互 為果是俱有因義。
[0557b20] 論。其相云何。前雖 總說互為果義其互為果相狀云何。
[0557b21] 論。 如四大種至由互為果。指事辨相狀也 故 婆沙評家云。謂四大種若有偏增。若無偏 增。地為三因。三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觀
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觀自性.及同 類體為他因故。餘大例爾 如是諸相與 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此舉三 類互為因法。辨互為果相也 然於此中
不說心隨轉法。及能相法自互為因者正 理論云。此中所說因相太少 然自釋云 本論說故此無過失。然本論中曾不見說心 隨轉色與心為因。應辨此中造論者意
正理敘兩師釋皆彈有過 自釋云。我於 此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俱起。遍一 切心依心而轉。即說彼法與所依心展轉 相望為俱有因。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
多現可得故 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 故論不說 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 俱全無有故 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 二業 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依。生等
皆以法為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說彼互 為因。又於此中。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 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 故顯宗論
云。一切心所.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 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何緣心隨 相非心隨轉法。心隨相於心非俱有因故。
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 生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 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爾云何心 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
得轉故。豈不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 俱有因。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 諸大種為俱有因。此亦應爾 (准上論意。大種生等。與大
種非一果。而得為俱有因。心與隨相雖非一果何不許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 不齊。展轉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諸造色。
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果所攝。何容造色非 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為失。又如前說。前 說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諸大種與 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失
又云。又此 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 王。有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 轉亦是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色.及
心不相應行故有二俱非。謂除前相 准上 論文。此中所明心隨轉法。與餘處說隨行隨 轉義不同也。如對法中說惠為體五蘊隨 行。此即心王入隨轉攝。此中說心唯為其
轉非是隨轉。即說心王非隨轉也。然此中 說據王.臣理心但為轉。對法中說據對法 理惠為其轉。說雖不同義無違也。
[0558a11] 論。 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明俱有因體也。一切 有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為因。理合 遍攝一切有為。此中互為果言。謂同時因果。
於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為果。本法與彼 作俱有因。此即非互為果而為因也。准此。 即是但互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為
果立互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狹於宗。 正理彈云。又不應說唯互為果為俱有因。 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此為因相 彼應更辨。由此義故應辨相言。有為法一
果可為俱有因 此與婆沙義同。婆沙十 六評家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 今詳。此因 若是同時。還有其過。自體既非自體之果 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
果。如何得說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 遍宗法。因狹於宗。與前無異。若謂異時。 此即小相與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異熟。因
何不與本法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異 品。於異品轉其過更重。正理立因不異於 前因。何彈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毘達 磨云。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
因 准此二因亦無勝劣。今詳。兩論所立 之因皆無有過。如說變礙名之為色。而 立此因不遍無表。如說忽食.急行名之 為馬。而有非馬急食.急行。亦有是馬緩
食.緩行。然此立名不違世現互為果及一 果因。例亦如是。順正理師以違婆沙故從 一果。入阿毘達磨將不違理遍舉二因。此 論略故但舉其一 有人問答云。問若依婆
沙十六。及一百五十竝云。一果者離繫果。 正理復云。一果者謂士用.離繫。豈不相違。 解云婆沙唯說離繫果者。於此果中且據
決定無濫者說。其士用果名寬不定。或是俱 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說士用果。而不說 者恐濫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體望自體 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說士用者。為攝一
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說。各據一義竝不 相違 今詳。正理說士用果者。以離繫果 不攝不生士用果盡。非是欲攝餘有為法 無間.隔越士用果也。等無間緣無間 士
用。及 四大造色同時無間.隔越 士 用。此等皆非此 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義。謂彼心.心所 法。及四大.生等。雖俱有因非一果故。亦
非前聚色引等。春農秋實之士用果。此等 雖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論解心 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云。復次同一時分。
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 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准此論文。取 等無間緣士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
皆同取等無間緣士用果。不同俱有因。 然有無等無間緣士用果得相應。如羅漢 後心 今詳。此論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 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頌故。若有異端
應指陳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謬也。
[0558c08] 論。法與隨相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