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俱舍論疏
Scroll 13
Click on any word to see more details.
俱舍論疏卷第十三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一
[0627a10] 以三義故名之為業。一者作用。二持法式。 三分別果 一作用者。謂即作用說名為業 持法式者。謂能任持七眾法式 分別
果者。謂能分別愛.非愛果 此品廣明故 名分別 所以次世品後者。世品明內.外 果差別不同 果所賴因謂由業惑。惑總。 業別。故先明業。
[0627a17] 論。如前所說至由誰而生。結前起後。此品 大文分四。一明業體。二明律儀等。三明經 中諸業。四雜明諸業 明業體中。第一四
頌半明業體性。第二一頌半。明能造大。第 三兩頌。明執受類別。第四一頌。義門分別。 第五一頌半。明四善等。第六三頌。明二等 起
就明業體性中。初之一頌上一句答 前問。次一句分二業。下兩句分三業。次之 半頌分身.語二以成五業。次兩頌半成立 表體 後之半頌明無表體 就初文中
先結前問起。後舉頌答。此文初也。
[0627a27] 論 曰至業差別起。釋頌初句 世別由業生 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破外計也 但由有 情業差別起。成立自宗 一主先覺而生者。
有其多種或以梵王。或大自在天以為一 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 或計於我以 為一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 非由一 主先覺而生者。總非上計 正理兼破無
因論等。廣破耶執自立宗云世別由業 生 云何知然 見業用故。謂世現見。愛. 非愛果差別生時定由業用。如農夫類由 勤正業。有稼穡等可愛果生。有諸愚夫行
盜等業。便招非愛殺.縛等果。復見。亦有 從初處胎不由現因有樂有苦。既見現 在。要業為先方能引得愛.非愛果。知前樂.
苦必業為先。故非無因諸內.外事自然而 有種種差別 又世現見。造善者少。造惡 者多。然於世間有情。樂少。苦多。可得以現 見為門
非現見成故。謂世現見造作種 種淨.不淨業為因緣故。便有種種樂.苦果 生 又云 然不肖者。以見世聞樂施者 貧苦。慳悋者富樂。便增邪見謂果無因
此由於田及思數習所得異熟.增上.等流 果差別中不了達故 謂有先世於良福 田暫植施因故招富樂。然不數習能捨物 思故於今生仍惟慳悋。若有先世數施
非田。則於今生貧窮樂施。於如是義何 致愚迷 故由有情先世業力。及現士用二 種。世間差別果生。理善成立 此論言但由 有情業差別起。此之但字總非諸計。
[0627b28] 論。若爾何故至與彼相違。問 若由業異 果有異者。且如人中內身外物俱從業生。 何故業生外物欝金.旃檀等甚可愛樂。而內
身形等不淨穢惡。
[0627c02] 論。以諸有情至二事 俱妙。答 業類不同 雜業生人感內身形 常流不淨。感外香等能對治彼 淨業生 天。二事皆淨。
[0627c05] 論。此所由業至謂思所 作。明二業也。一即是思。二思已業 思已 業者。謂思所作。即身.語業。
[0627c07] 論。如是二 業至身語意業。此分二為三也。
[0627c08] 論。如 何建立至為就等起。此問建立三業所以。
[0627c10] 論。縱爾何違。反問違也。
[0627c10] 論。若約 所依至皆意等起故。述違所以。
[0627c11] 論。毘 婆沙師至由上三因。答 身業從所依。語業 是自性。意業是等起 正理論云。謂業依身 故名身業。業性即語故名語業。此業依意。
復與意俱等起身.語名為意業 准此論 文。意業即是能等起也。
[0627c16] 論。然心所思至 所等起故。分明屬當二業為三業也。
[0627c18] 論。身語二業自性云何。已下半頌。第二明五 業體。
[0627c19] 論曰至表無表性。明身.語業皆 用表.無表為體性分五業也。
[0627c21] 論。且身語表其相云何 前各各開二。此釋 二相無表後釋故言且也 下兩頌半。第三 出身.語表體。
[0627c23] 論曰至名身表業。出身 表體 正理論云。髮.毛等聚總名為身。於 此身中。有心所起四大種果形色差別能表 示心名為身表。
[0627c26] 論。有餘部說至有剎 那故。破正量部執行動名身表 以身動 時由業動故者。是正量部計也。身無剎那。
由於思業動此身時。即此動身名為身表 為破此故說非行動 對行動宗立無 行動宗也 以一切法皆有剎那故。立因。有 剎那法皆無行動。如燈焰鈴聲也。
[0628a04] 論。剎那何謂。正量問也。
[0628a04] 論。得體無間 滅至名為有杖。答剎那也。諸法得體無間 即滅名為剎那 有剎那名有剎那。如有 杖人名為有杖 正理彈云。彼釋非理。如
杖異人。不可說故。喻不同法。非別有法 異於得體無間滅性。如何可說此有剎那 如人有杖。
[0628a10] 論。諸有為法至動名身表。 結破。諸有為法皆有剎那。即此處生即此處 滅。如何得說動為身表。
[0628a12] 論。若有為法 至義可成立。正量救也。我宗之義覺焰.鈴 聲可有剎那。色身等物無剎那滅。若有為 法皆有剎那無行動義可得成立。我宗不
許皆有剎那。此因不成。何得成立。
[0628a17] 論。諸有為法至滅不待因。論主意以後必盡 故滅不待因 證有為法皆有剎那。
[0628a19]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徵滅不待因。
[0628a19] 論。 待因謂果至有性等故。論主破也 待因之 法必是其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既不待 因纔生即滅。若初無滅後亦應然 以後與
初有性等故者。若法待因因無未滅。既不 待因何得前時不滅後即滅耶。
[0628a24] 論。既 後有盡知前有滅。結證 經部計。生有客因 無主因。滅無主.客二因 有部計。滅有主 因無客因 正量部計。色等諸法滅待主.
客二因。心.心所法.及焰.聲等滅由主因不 待客因。滅相為主餘因為客。
[0628a29] 論。若後 有異至理必不然。破待異方滅也。此牒正 量救也 正量部云。色等生已待後異相方 始有滅。非是纔生有滅也 不應即此而名
有異即此相異理必不然者。此即論主破異 相也。前後法體若許不同方可相異。始終 是一。如何得言有相異耶。
[0628b06] 論。豈不世 間至皆不待因。正量救也。前以比量破我。 然此比量不及現量。現見。薪等由待火合 為因。非是法滅皆不待因。
[0628b09] 論。如何 知薪等由火合故滅。論主反問。
[0628b10] 論。以薪 等火合後便不見故。正量部答。
[0628b11] 論。應共 審思至無故不見。此是論主令正量部審思。 火合為是令後不生。非是令生者滅。
[0628b14] 論。如風手合至應由比量。論主引證。如風 與燈焰合時後焰不生非令前滅。手與鈴 合義亦如是 現量既有兩速。未得為 定
故此義成應由比量。
[0628b17] 論。何謂比 量。正量部問。
[0628b18] 論。謂如前說至故不待因。 論主答也。
[0628b19] 論。又若待因至無無因者。釋 頌第五句。應無無因故。若薪等滅待因。焰 等亦應待因如生待因無無因者。
[0628b21] 論。 然世現見至亦不待因。引例順成。
[0628b22] 論。有 執覺聲前因後滅。此是勝論異師執。前覺聲 滅由後念生以後與前性相違故。猶如後水 逼前水流。
[0628b25] 彼師不立四相計故。但由 後生令前念滅。
[0628b26] 論。彼亦非理至復由 誰滅。論主破也。有三道理 一二不俱故。後 念起時前念已滅。如何不俱能令滅也。猶如
苦.樂及貪.嗔等前.後不俱。如何後念滅於 前念 二從明了覺.聲如何不明了能滅 明了耶 三最後覺.聲既無後念。復由誰 滅耶。
[0628c03] 論。有執燈焰滅以住無為因。此是 上坐師計 住。謂住相。住相若在法無容 滅。以住無故方能滅法。故彼焰滅。以住 無為因。
[0628c06] 論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此 是勝論異師計也。法.非法是德句義攝。於人 有益名之為法。於人無益名為非法。由
此二力能生諸法能滅諸法 如闇室中 有一明燈。若望受用者。燈在有益。即是法 生。燈滅無益。即非法滅 若望偷盜者。燈
在無益。即非法生。燈滅有益。即是法滅。
[0628c13] 論。彼俱非理至順違相反故。論主破也。於 中有二。一破住無為因。二破法.非法因 彼俱非理者。雙非二執也 無非因者。
破住無為因。住無非因。因云以是無故 猶如兔角 非法非法為生滅因以剎那剎 那順違相反者。破勝論執於一剎那燈。望 有用即順。無用即違。順.違相反如何同起
正理破云。法與非法亦非滅因。見空窟中 有焰轉故 (解云空窟中焰無人受用即無損益。既無損.益無法.非法。唯令焰滅) 。
[0628c22] 論。或於一切至有剎那故。論主重破兩家 計也。住無為因及法.非法。非唯覺.焰及聲. 色不相應。一切有為皆有住無.及法.非法
故。不待餘因纔生即滅。以有為法皆有剎 那既與我同。本諍應息不煩多解。
[0628c27] 論。又若薪等滅至即成滅因。前文義便破於 異計。今更重破正量部計火合為因。即是 頌中第六句也。應滅下之因即是生中之
因。應生上因即是滅中之因。
[0629a01] 論。所以 者何。正量部徵。
[0629a02] 論。謂由火合至或似此 非有。論主答也 於中有二。一即。二似。謂 由火合令薪熟變 生中熟因。即是滅 下熟因。或似滅下熟因
生上熟因。即是 滅中熟因。或似滅中熟因。若爾 則生 因體應是滅因者。破即 或滅生因應相無 別者。破似 不應由即此。即生因為滅 因 或似。似生因為滅因
同是一薪由 火熟變。如何。此由彼有。彼由此無。不應 道理。
[0629a11] 論。設於火焰至生滅因異。此即 縱破正量部也。火焰前.後念念別故。容 可滅下因與生中因別 正量部計。許
灰.雪.酢.日.水.地無剎那滅。前後體一能 令薪等熟變。滅下.中因。與生中.上因。如 何得異。
[0629a16] 論。若爾現見至為何所作。正量 部反問也。若薪熟變不由火合。現見。火合 於中為何所作。
[0629a18] 論。由事火合至於中 所作。論主答也 事火。是鐺釜下顯.形火聚 火界。即是水中熱觸 水聚。即是顯.形 水聚
事.火生水中熱觸。因熱觸令彼後 念水聚生漸微因。非是與已生水為滅 因也。
[0629a23] 論。故無有因至定無行動。論主 結歸自宗。滅不待客因。是壞法性故。纔 生即滅。故有剎那。既剎那滅故無行動。
[0629a26] 論。然於無間至行增上慢。論主釋疑也。
[0629a27] 疑曰。若無行動如何見法從此至彼 論 主釋云。如燒草焰遠見之時。見此火焰從 此至彼。然實火焰當處隨滅。然以見不明
謂有行動。色等亦爾。實念念滅。慧目闇者 謂有行動。非有謂有增上慢也。
[0629b02] 論。既 由斯理至理得成立。破異計已結歸自宗 身表是形。理得成立。然未分別形是假.實。
[0629b05] 論。然經部說至隨應當知。論主述經部 義破有部也。有部形色別有極微與顯不 同。即此極微成彼長等 經部宗計形無
別微。積於顯色以為長等。是假非實 謂 顯色聚一面多生名長色者。謂於四面一面 偏多。如幡竿等。一面少生名為短色。如苽 藪等。餘文可解。
[0629b11] 論。如見火 [火*曹] 至別類 色體。此舉喻結經部宗也。
[0629b12] 論。若謂實 有至二根所取。難有部也。形若實有別類 色體。是色處者。即眼見.身觸二根取過。由 眼及身得長等故。
[0629b15] 論。然如依觸至能 取於形。論主釋無別形。然如依觸取長等 相。而詐但是多竪等積無別長觸依顯取 形。故知但是多顯色積無別長等 正理論
云。然經主言。形非實有。乃至如是依顯能 取於形。此理不然。了相別故。若一方面唯 顯多生。了相於中應無差別。既有長.白二
了相異。故於顯外別有形色。現見。有觸同 根所取。了相異故體有差別。如堅與冷或 煖與堅。如是白.長雖同根取。而了相異故
體應別。故知聚色分析漸漸。乃至於中可 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 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 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如見空中
光.明等色 若即顯色說名為形。無分量 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彼 火 [火*曹] 喻於證無能。餘處極成可假說故。謂
於餘處有長.圓等所依實因。同時無間於 多方所。安布差別所成色聚長等極成。由是 故於火 [火*曹] 等色。異時別處無間轉中。計度立
為假長.圓等。未曾見有世俗.勝義俱不極 成而可假立 應二根取難亦不成。長等 但為意識境故。以諸假有唯是意識所緣境
界。如前已辨。能成長等如種極微。如是安 布說為形色。是無分別眼識所取。非身能 取。如是形色如依身根了堅.濕等。了長.
短等不如是故。以非闇中了堅.濕等。即 於彼位或次後時。即能了知長.短等相。要 於一面多觸生中。依身根門分別觸已。方
能比度。知觸俱行眼識所牽意識所受。如 是相狀差別形色。如見火色及嗅花香能 憶俱行火觸花色。現見。眼識隨其所應。有
於一時形.顯俱了。意識分別前.後無定。以 顯與形是一眼識所緣境故。意識分別時差 別故。了相異故。其體不同。形亦非觸。寧
有身根能取形義。故不應難應二根取 今詳。兩論互有勝劣 俱舍論主。言一形 色應二根取積集顯色以成長等。而言長 等眼能見者。其理少疎 正理論師。以了相
異證有別形。亦非決定生其形覺。為是眼 識相應。為是意識相應。若眼識相應。容可 證有別體。何理能證定是眼識同一剎那生
白.長二覺。若意識相應。寧知不同行.輪等 覺。蟻樹之外無別行.輪。如何定證別有形 色 又於影等生長等覺。於中何故不許 有形
又如書色。文有前.後屈曲不同 生高.下覺。於中何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