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俱舍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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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十五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三
[0650c23] 論。此別解脫至不爾云何。此下一頌。大文第 九明三種律儀所從得處 初之從字通其 三節。從一切。從二。從現 第三句從字通
二節。從根本。從恒時。總有五節。
[0651a01] 論曰 至後起而得。釋第一節。謂別解脫律儀從一 切根本.加行.後起處得。即是殺等加行.根 本.後起 太法師取禮僧等加行.說重等
後起。此恐非也 婆沙一百二十云。別解脫 戒通於業道.加行.後起處得。此是明發戒 處。已發戒後方說重等。如何後起是發戒
處。取殺等加行.根本.後起為勝。戒防此三 位故。
[0651a09] 論。從二得者至性罪遮罪。釋第 二節。有二種二。謂情.非情。性罪.遮罪 若 唯染心發。是性罪攝。如殺生等。若通染.不
染。是遮罪攝。如飲酒等 正理論云。於情 性罪謂殺生等。遮謂女人同室宿等 非情 性罪謂盜外財。遮謂掘地壞生草等。
[0651a15] 論。從現得者至有情處故。釋第三節。即 離七惡業根本.加行.後起得別解脫戒。七 惡業道及加行.後起。既有情所依.所止處。發
戒亦合同。過去.未來非是有情。非依處。及 非止處故。於現在蘊.界.處得 正理論云。 有情處者。謂諸有情。及諸有情所依.止處。現
蘊.處.界。內者即是有情所依。外者名為有 情所止。非過未故 (解云。有情即是六界之總名。所依即是內蘊界。有情所
止者。即是外器.草.木.及財.食。此等皆是現在假聚。非過未故) 婆沙一百二十云。 彼別解脫戒唯於現在有情數蘊.界.處得不 於過未。墮法數故。
[0651a25] 論。若得靜慮至況 從遮罪。釋第四節。正理論云。若得靜慮.無 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道。以定中唯有
根本業道故。非從前後近分而得。以在定 位唯有根本。在不定位中無此律儀故
(解云。此由六禪地中靜慮及無漏。與欲惡戒作斷治等。翻此故有二種律儀。惡戒既唯根本七支 此亦唯根本業道。
散心非彼斷等對治。由斯無有此類律儀。非如別解脫從別緣制) 。
[0651b02] 論。從恒時者 至蘊處界得。釋第五節 正理論云。從恒時 者。謂從過去.現在.未來.蘊.處.界得。如與 此戒為共有心
(解云。既心緣三世斷彼惡戒。所得律儀亦於彼處發) 太 法師云。理實而言。過去蘊.處.界自發過去 定.道心俱戒。現在蘊.界.處自發現在定.道
心俱戒。未來蘊.處.界自發未來定.道心俱 戒。以戒從現在有情處得故。三世各別發 以定.道心通三世一時得。故戒亦三世
一時得。故言從三世蘊.處.界得。故正理論。 云從恒時者。謂從過去.未來.現在蘊.處.界 得。如與此戒為俱有心。法師此釋誤也
若如法師此釋。即是得恒時。非是恒時得。 即與共有心別。如何論云如俱有心 又 云以戒現在有情處得故。若爾與別解律 儀何別。
[0651b17] 論。由此差別至加行.後起。已下 四句分別。第一句是得別解律儀非定.道。 第二句是得定.道非別解。第三俱句。第四 俱非。如文可解。
[0651b20] 論。非於正得至防護過 現。正婆沙文云。正得三種戒時。現無七支 不善。言從現根本處得者。不分明也。應 言從現起業處得。處是起業道處
正理 論云。有言非得善律儀時可有現在惡業 道等。故應別立此四句文。謂應說言。有一 類法於彼唯得別解律儀非二律儀。乃至
廣說。第一句者。謂於現在得前後近分及 遮罪遠離。餘隨所應皆如是說 (准此。加行.後起者是惡業加 行.後記。非是受戒時加行.後起)
。於業道等處置業道等聲。故 前四句義亦無失。由如是理亦通防護過. 現業道等。非唯防未來。以業道等聲。說彼 依處故。若異此者。則應但說防護未來。律
儀但能防未來罪令不起故。非防過.現。 已滅。已生。律儀於彼無防用故。
[0651c06] 論。諸有獲得至異相云何。下一頌。第十明 律不律儀支。因。多.少。
[0651c07] 論曰至支因說 不定。總釋有情必同支。因不定。八種律儀 必普緣一切有情處發。支即不定。或四。或 七。因或上.中.下等。
[0651c10] 論。支不定者至名 律儀支故。釋支不定。比丘.比丘尼具有七 支。餘戒唯有身三.語一。謂五戒.八戒.十戒
不同。四根本業道名律儀支故。
[0651c13] 論。因 不定者至後三因說。釋因不定。因有二種。 一無貪.無瞋.無癡三因。二上.中.下三因 若無貪等三因。若就體明別。即三因所發
戒別。若就人明戒。無一住律儀者。不從 三因發律儀者。必俱起故 若上.中.下因。 無一住律儀者。發一種戒從三因發。上.
中.下心不竝起故。若就別戒。別時。即容有 也 頌中言支。因。不定者。就上.中.下因 說。
[0651c22] 論。或有一類至勤策戒。句數分別。如 文可解。
[0651c23] 論。無有不遍至不全息故。釋 定遍有情無不遍也。若一切眾生中。留一 有情擬行殺.盜.婬等。戒總不發。以惡意 樂不全息故。
[0651c26] 論。若人不作至別解脫律 儀。釋全息惡意樂也。若不作五種定限。則 惡意樂全息。若作五種定限隨有一定。則 惡意不息。
[0651c29] 論。謂有情支處時緣定。列 五名也。
[0652a01] 論。有情定者至當離殺等。釋 有情定。若言家獸不殺。野獸即殺。非怨不 殺。怨即殺等。是有情定。
[0652a03] 論。言支定者 至當持不犯。釋支定也。謂若五戒.二百五 十戒等。於中。隨簡一戒云不能持。即不 戒發。
[0652a06] 論。言處定者至當離殺等。釋 處定也。謂我若於自國即不殺等。若於他 國即行殺等。名處定也。
[0652a08] 論。言時定者 至能離殺等。釋時定也。唯近住限一日夜。 餘戒皆從盡形。若限年月戒即不發。
[0652a11] 論。言緣定者至能離殺等。釋緣定也。如文 可解。
[0652a12] 論。如是受者至相似妙行。總結 也。若作上五種定限。律儀不發。但得妙行。 諸經中說得戒者。是引接言。
[0652a14] 論。於非 所能境如何得律儀。問也。若於此有情能殺 等發願不殺等。可得律儀。他方聖人.及上 界地所有眾生。於此一切必定不能殺。如
何於彼得不殺等。此不殺等不由受心不 行殺等。
[0652a19] 論。由普於有情至故得律儀。 答也。以發起增上於一切眾生不損命意 樂故。於一切眾生得於律儀。
[0652a21] 論。毘婆 沙師至有得捨過。敘婆沙釋也 婆沙反釋。 若唯於能殺等境得律儀者。如此處羊是 能殺境。上界天非是能殺境。於此生中。或
有天作羊時應處得戒。羊作天時應捨 於戒非此得捨緣。如何得捨。婆沙一百一 十七第二師釋。大同此論。
[0652a27] 論。彼說不 然至例亦應爾。難婆沙釋。若能境有增.減。 即戒有得.捨。如草有生.枯。戒亦應增. 減。
[0652b01] 論。彼言不爾至性不同故。婆沙釋 也。能.不能境。同一情性。若殺.不殺。境有增. 減。戒有得.捨。生草變枯其性有異。若生草
枯損無罪故。戒無得.捨。
[0652b04] 論。若爾有情 至於理不然。重破釋也。若謂生草後枯不同 故戒無減者。有情般涅槃已既無前性。如
何不減。此是論主述古問.答。雜心論中亦 同此論。
[0652b08] 論。前所說因於理為善.斷取 前解不全捨惡意樂故因。
[0652b09] 論。若爾前 佛至無減前過。敘婆沙問答也。此是其問。
[0652b11] 論。以一切佛至無減前過。答也 婆沙 一百二十云。問若別解脫律儀唯於現在有 情處得。非於去.來蘊.界.處者。則諸如來應
正等覺律儀不等。所以者何。過去諸佛出現 世時。無量有情為律儀境。彼有情類已入 涅槃。釋迦牟尼於彼境上不得律儀。今釋
迦佛出現世時。無量有情為律儀境。彼有 情類已入涅槃。慈氏如來於彼境上不得 律儀。境有寬.狹。律儀亦爾。豈不諸佛律儀 不等 (此是各別發戒家難)
答應作是說。律儀境界雖有 多.少。而律儀體前.後無異。俱從一切有情 境處總發得故 (此第一師境別戒同答) 有作是說。三世如 來律儀不等亦無有失
問若爾施設論說 當云何通。如彼說。一切如來應正等覺皆悉 平等。答由三事等故名平等。一修行等。謂 諸如來皆於過去三無數劫勤修四種波羅
蜜多究竟圓滿得菩提故。二利益等。謂諸 如來等於無量應化有情作利樂事此究竟 故。三法身等。謂諸如來皆具十力.四無所
畏.三念住.大悲.十八不共等勝功德故。由 此三義故言平等。非律儀體無多.少異。又 由根等故說等言。以一切如來皆住上品
根故。又由戒等。一切如來皆得上品戒故 此是別別有情戒各別也 有餘師說。一 切如來應正等覺所有律儀。皆於一切有情 處得故說等言。非體無異。謂過去佛律儀
所從諸有情境。設今猶在。釋迦牟尼從彼境 上亦得律儀。然無此理。釋迦如來應正等 覺律儀所從諸有情境。設當在者。慈氏如來
從彼境上亦得律儀。然無此理。故說等 言亦無有失 (此第三師意。前後佛所發戒境各別不同。如一有情前年住現在蘊。與今年
住現在蘊體各別故。前佛戒境至於後佛必無此理。假設至今亦能發戒。以力停故名之為等。今論主同第三釋也) 又次下文云。此中有說。彼七支戒一一於一
切有情處得而所得是一 (云云。同前第一師) 有說。此七 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 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
(此師所說一一有情各得七支。三善根同。是第二師也) 有餘師說。別解脫律儀隨因差別成二十 一。此中有說。二十一種。一一於一切有情 處得而所得不異
(云云) 有說。此二十一種。 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 情數量。所得戒亦爾 (已上三牒說皆無評文也) 下文又云。
問有於外物中得律儀不。若有得者。所 得律儀應有增.減。謂生草枯時。酒味壞時。 應減。即彼生時。熟時。應增 (云云) 如是說者。 於外法中亦得律儀
問若爾律儀應有 增.減 答無增.減。以總得故。謂此律儀總 於一切生草等上得一無表。而世間無有 無生草等時。總於一切蒲桃等酒。則不壞
時得一無表。世間無有無諸酒時。是故律 儀無有增.減 准此評文。故知一切有情 上同發七支為正。又准道理此說為正。 所以得知。且如眾生無邊。即有無邊七支
無表。此等無表非俱有因。各別四大所造。 一念戒體既無邊故。能造四大又多於戒。是 對礙法。如何六尺之身容爾所四大。故知總 發於理為善。
[0653a08] 論。已說從彼至例此應 知。此下明不律儀支.因。如文可解 婆沙 一百一十七云。如是說者律儀漸得非不律
儀所以者何。律儀難得。以難得故漸受.漸 得不律儀易得。以易得故頓得.頓受。
[0653a13] 論。此中何名至名不律儀者。簡住不律儀 人。謂屠羊等但起盡壽。恒有害心名住不 律儀者。若限以年月起於害心。不名住 不律儀者。
[0653a16] 論。由彼一類至名不律儀 者。此釋名也。有兩釋。一以住不律儀事業 故。二成就不律儀故。
[0653a18] 論。言屠羊者至 當知亦爾。重釋也。為活命故要期盡壽恒 欲害羊名屠羊者。餘典刑等亦要期盡 壽恒有害意名典刑者。
[0653a21] 論。遍於有 情至得不律儀。敘婆沙問答也 於中有 二。一難普於一切有情得不律儀。二難發 一切支。此即初難。
[0653a24] 論。由彼至親至有損 害心。答也。由彼作害一切羊意樂故。至親 作羊亦起害心。故。普於彼得不律儀。
[0653a27] 論。既知至親至可有害心。重難也。本欲害 羊既知至親。現不是羊。如何於彼可有害 心。
[0653a29] 論。又聖必無至得不律儀。引聖難 也。至親可為羊。於彼得惡戒。聖無作羊 理。如何得惡戒。
[0653b02] 論。若觀未來至得不 律儀。又重難也。至親有未來羊體觀彼有 害得惡戒。羊等有未來聖.親體觀彼未來 無害心。應不於羊得惡戒。
[0653b05] 論。於羊 等現身至得不律儀。答也。既於現羊起惡 心。如何不得不律儀。
[0653b07] 論。於母等現身 至應求異理。難絕也。於羊現身有惡意不 觀當身現不發不律儀。但觀現羊發不 律儀 於現至親無有惡意。應不觀當
羊發不律儀 此二既等。應求異理 正 理救云。如是等例於理不齊。無善意樂故。 有惡意樂故。謂彼正受不律儀時。無正思 惟調善意樂我當不害一切有情。有邪思
惟凶勃意樂。我當普害一切有情。事雖主 羊惡心寬遍。是故容有觀未來羊。於現聖. 親亦發惡戒。非觀來世聖及至親。於現 羊身不發惡戒。
[0653b18] 論。又屠羊等至具支 不律儀。第二難發一切也。
[0653b19] 論。彼遍損 善至故得具支。答也。彼遍損七支善意樂 故。得七支不律儀。
[0653b21] 論。若爾彼人至具 發七支。重難也。如有先受二.三學處不 捨此善。後屠羊者豈得七支。今詳。此人不 發惡戒但得處中。不遍損惡意樂故。
[0653b25] 論。毘婆沙者至不律儀人。述有部宗也。
[0653b26] 論。經部諸師至唯除八戒述經部宗。 彼宗善.惡戒七支不具於境不遍。皆容名 住律儀.不律儀人。唯除八戒。彼宗八戒必 具支故。
[0653b29] 論。由隨彼量至互相遮故。如 先受五戒發願唯殺或兼盜等。由隨彼量 唯違不殺生等得殺生等不律儀。不可亦
遮不妄語等。隨所期限互相遮故。由此 善.惡二戒俱得缺支。亦得名為住二戒 者。如說犯戒不捨者亦名犯戒。亦名持戒 正理論云。若汝意謂如善律儀有不具
支。此亦應爾。謂如有受近事.近住.勤策 律儀雖不具支。而亦得彼缺支攝戒。受 不律儀亦應如是。此例非等。律儀.不律儀
用功。不用功。得有異故。謂諸善戒要藉 用功。善阿世耶方能受得。以難得故。理數 必應非受一時總得一切。若諸惡戒不藉
用功。惡阿世耶便能受得。非難得故。理數 必應隨受一時總得一切。以於欲界不善 力強。惡阿世耶任運而起造諸重惡。不待 用功。善阿世耶易毀壞故。隨受一種便
總得餘。善則不然。故例非等。理見穢草不 用功生。要設劬勞嘉苗方起。
[0653c19] 論。已說從彼至未說當說。自下有一頌。第十 一明得惡戒.處中方便。
[0653c20] 論曰至便發 惡戒。釋由二因得諸不律儀 由二因 得。一者生在不律儀家。由先現行殺等加 行.者。二雖復生在餘家。由初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