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Dvādaśanikāyaśāstra 十二門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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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門論疏卷下之本觀有相無相門第五
[0201a15] 問上門明有為無為二法俱無有相。此即破 一切法體相皆盡。又上破有為相中有四門。 破展轉義前後一時。破不展轉義到不到及
已未門。此四能破門破有為相盡。破無為相 亦有四門。一用有為破無為體門。二破無為 相門。三無相有無為門。四無因待故無有無
為門。若爾能破所破一切相窮。何因緣故更 說此門。答所相是眾病之根。上破雖窮今重 以有無門更責有為無為相。汝必言有有為
無為二種相者。此二法為前有相後以相相 之。為前無相後將相相之。二門求不可得。云 何言有為無為二種相耶。前門名為正破。此
門名縱有。故更撿之。二者上破通相。謂生 住滅通相一切有為法。今破別相。謂人瓶柱 地各有於相。通別備窮相義方盡。又前破隱
相。一剎那中有生住異滅。此事微隱難以取 悟。今破顯相如瓶柱等。即取悟為易。故說此 門。又前破標相。三相能標別法體。是於有
為今破體相。如熱為火體相。撿標體二相俱 無。諸相乃盡。以一切相盡則心無所取。故 取相心斷。又心則是相。求一切相不可得故
則無心相。無心相故無能取。此則於外無數 於內無心。彼已寂滅名為涅槃也。然相既無。 無相亦無。亦相無相非相無相亦無。故四境
絕四心斷四言寂。則是實相法身佛性法界 也。問有無為是能破為是所破。答具有二種。 若直執有相則開有無二門責之故是能破。
若執有無則有無是所破。問用何破破有無 耶。答有二種。一借有破無借無破有。謂對 緣假破。二就有求有無蹤。名就緣假破。
[0201b16] 此門亦三。一生起。二門體。三總結齊法。
[0201b17] 偈上半開二門以破於相。下半攝法。有相無 相不相者有二義。一者如柱。前已有圓相不 須更將圓相相之。二前已有相更以相相是
則無窮。無相亦有二義。一者若無圓相則無 柱體相。無所相。二者物若無相以相相之終 自不著。柱是有為。既作二門責。無為亦作二
門責之。下半攝法者此二有故相有。二門無 故相無。
[0201b25] 長行釋上下半。即二。釋上半有無門即二。破 有相中又二。一正破二結破。初又二。第一作 相無用破。復次下第二重相破也。是故下第
二總結。
[0201b29] 無相中下破無相中相義。就文為四。初總標 無相中相不相。何法名無相下第二責不見 無相法。如中論無有無相法。以有為無為各
有相故有有為無為。若無相則無有為無為 也。如象有雙牙下第三出無無相法。若離是 相下第四結無無相法。
[0201c06] 如是有相中者第二釋下半。
[0201c07] 是故相無所相下第三總結齊法。又為二。初 別結無四法。次結三空。結無四法者。一明相 無故可相無。二明相可相空故萬法空。三物
空故則無物空。次明物無物空故有為空。文 處易知。有為空故下結歸三空。
觀一異門第六
[0201c13] 問上已破通別隱顯體標諸相竟。何故復有 此門。答有二種義。一者外人不受上二門破 明我自有相可相一義自有相可相異義。云
何言無相可相耶。今破彼一異義故說此門。 二者論主前二門破之雖窮。今蹤有之重開 一異以破外也。問何故重開一異。答一異之
破是諸破中顯。欲令觀心易悟故就一異破。 二者一異是十四難本六十二見根。今欲窮 其根本就一異門破。一異門破者通問。上二
門標體兩相與所相為一為異。故名一異門 破。然此一異非但破相可相。真俗惑解人法 萬義。但寄相可相一事以例諸法也。問此門
為從能破立名所破立名。答具二義。外直立 相可相。論主開一異二門責之。則從能破立 名。望下救義立於一異。今破彼一異。從所
破立名。若一異是所破還用對就二假。如上 明之。問何故不題觀相可相一異門直稱觀 一異。答一為存略。二欲遍觀一切法一異不
可得故不別題相可相一異也。又上有相無 相門從別立名。今從通受稱。互舉也。
[0202a04] 品亦三。初長行發起。
[0202a05] 偈為二。上半牒相可相一異求之無蹤。下半 結破明一異無故相可相。
[0202a07] 長行為四。一釋偈本。二救。三破救。四總結。 釋偈本為二。初正釋。次例破一切法。初又 二。前釋上半。次釋下半。文處易知。
[0202a10] 問曰下第二。又開三別。初總立義呵論主。第 二別立義釋成己宗。三結成義宗呵論主。初 二句前總立總呵。相可相常成此總立也。何
故不成總呵也。汝說相可相下別牒論主一 異。今當別說許答一異。凡物下第二章別 立義釋成己宗。又二。前別立三章。如識相下
釋三章門。初章舉識受二法證相可相一。此 二種是心法也。只分別是識相。只識能分別。 故相可相一也。如佛說下次舉二事證相可
相異。初舉涅槃相可相異。以愛為能相。涅槃 是所相。則舉果也。如信者下釋次信者相可 相異。此舉因。以三事為相。信為可相。如正
見下第三舉二事釋第三章門。道具八事。正 見為道小分。此舉別法也。生住滅是有為家 小分故名小分是能相多分是所相。此舉總
法。故此六事有於三雙。初心法一雙。次因 果。後總別。是故下第三總結義宗以呵論主 答曰下第三破救為二。前別破三事。次總結
破。別破三事即三。破相可相一又三。第一明 相可相一不應云因相知可相。此則是相相。 如自觸指復次下第二明相可相一不應分別
是相可相。然法體既不可分別。亦無能分別 智。第三明相因可相是果理不應一。汝說相 異可相第二次破異。又三。一破二救三破救。
初又二。第一破其所引二事。第二作無窮難。 初破二事即二。破初事中又開二別。初得異 墮非相破。次得相墮不異破。初得異墮非相
破者。若愛與涅槃異者而愛非涅槃相。故名 得異墮非相破。又此是謬引佛經破。源佛正 說滅愛為涅槃體相。今乃謂所滅之愛為涅
槃相。故名謬引佛經破也。若說愛是涅槃相 下第二得相墮無異破。若言滅愛是涅槃體 相者此得體相義。而滅愛即是涅槃不得言
異。故名得相墮無異破。又汝說信者有三相 破其第二事也。然水之與火理不相關可稱為 異。此三相由信而有。是因緣相成之法云何
言異。若無信即無三事者釋無異義。由信故 有三。故三不得異信。又由信有三則信為能 相。三為可相則相可相無定。汝云何言三定
是能相信為可相。又相可相異者。第二縱異 作無窮破。可相異相而可相謂相者。相異可 相相復謂相。又同百論。若以相可相成何故
一而不二。問曰下第二救。上有三破。今但救 第三。救意云。物用燈照如可相須相。燈能自 照故相不須相。則無無窮過也。答曰下第三
破救為二。初指前無燈可引破。又自違前說 下第二縱有燈違異宗破。汝上言相可相異。 亦應有能照所照異。則墮二燈。今遂言燈自
照。只是一照。相自能相。只是一相。即違異 義宗。又汝墮亦一亦異。燈為能照。瓶是所 照。則相可相異。燈能自照則墮相可相一。又
汝說可相下破其第三。少分是相。餘為可相 此義不定。或墮一中或墮異中。若正見與道 一則墮一中。若正見與道異則墮異中。三相
亦然。若如毘曇及毘婆闍婆提義相與體異。 則墮異中。若即法沙門成實等即墮一中。一 異既除。此義亦破。
[0202c09] 如是種種因緣下第四總結破。
[0202c10] 是故相可相俱空下。大段第三總結一切法空。
觀有無門第七
[0202c12] 有無是諸見之根障道之本。故大小經論無 不破之。但有無有二種。一通明有無。二別就 四相論有無。通明有無者種種不同。若就因
中有果無果論有無。第二門已破今不論之。 若就有見為有空見為無。後觀性門中自破。 若就有為無為明有無者。觀性門中已說。故
並不就此三條明有無也。今但約四相論有 無。以生住為有異滅為無。二者三相論之。生 住是有滅相是無。今欲重破四相故。合四相
為有無二義開共離二門責之。故云觀有無 門。問與中論破有無品何異。答中論就法體 明有無。今門但就四相論有無。又中論通明
有無。今別明有無。問上三門已破相。與今 何異。答初門明大小二相不能相生。又破生 相不能自生及能生他。第二門明法體有相
無相不能相法。第三門直責能相所相一異 無蹤。今此門就能相中開共離二門撿不可 得。故與上為異。又初門破通相。次門破別相。
第三門重破別相。今重破通相。以破通別相 則一切相盡。取相心不生入無相門。問何故 重破能相。答今正欲明為無為一切法空。四
相是有為之本次重破之。又異法辨生障無 生偏重破。所以然者。即法辨生但須破法而 相自無。異法辨生有二種障。一計別有生。故
障於無生。二執別有法體。復障無生故須重 破也。問何故但三門破法體。而四門破相。答 取相是諸煩惱根。如淨名云。貪欲為身本。煩
惱為貪本。虛妄分別為煩惱本。是故難除。所 以須四門廣破。又空病著空不著於有。有病 著有不空。而取相橫計萬法竪著四句。故此
病難除。所以四門廣破。又有此門來者上三 門破有相便言有無相者。無相復取無相相。 是故今破此有明本不有今何時無。未曾有
有相豈有無相相耶。問今乃破四相云。破此 有無何耶。答寄四相遍破一切有無也。問四 相是事有無可相違。今有相為有無相為無
是理有無。云何相違。答誰論違不違。但今起 有無見則須破之。又事有無即事違。理有無 即理違理不違。理非有無。
[0203a22] 有無門亦三。長行如前。如偈說者引經偈。恐 不信論主破故引經也。
[0203a24] 偈為二。上半正破。下半釋破。正破為二。初一 時破。二前後破。有無者牒四相也。生住為有 異滅為無。然四相體皆是有。但生住能令法
有。異滅能令法無。故有無耳。有無一時無 者。有無一時牒外義也。無者論主破也。一時 則相害故皆無也。離無有亦無者前後破也。
離無有者牒也。前有生住之有未有異滅之 無。是故離無有有也。亦無者破也。既離異 滅即生住之有。便不得起之故生住之有亦
無也。此二句得破一家義。初破體同時。次破 用前後。亦得破二家義。初破毘曇四相一時。 次破譬喻四相前後。以一切有無不出前後
一時。破此二即破一切盡矣。下半偏釋初句 一時義。又二。前句牒不相離。下句正破有。 若不離於無無則常害有。故云有即常應無。
汝乃言有不能自起假無得起。我則見此無。 翻害汝有。令永不得起也。而言常者彼明四 相三世常俱。生住若在未來異滅亦在未來。
生住若來現在異滅與之同來。過去亦爾。既 三世常俱。即生住常為異滅所害。故生住常 無。亦異滅常為生住所害。即異滅亦是常無。
今略舉顯邊耳。帖文正爾。今次料簡彼義。彼 義云。體同時用前後。問若生相時有滅體未 有滅用者。亦應待用滅方有。何煩預有耶。答
彼云。有為之法不起則已。起則俱起滅則俱 滅。若待用方有則滅自起不假生相。既不自 起起必假生。雖未有用不得預有也。滅相
用事生用則廢而體不謝待滅方謝。用雖前 後生滅則俱。問滅相用事生用則廢。廢此生 用用為自廢滅相廢之耶。答住用既興。得云
住用廢生用也。問生廢稱滅滅由住相應云 住相是滅相耶。答滅相正滅法體。今論廢者 通相滅耳。非滅相滅。此義自成難解。生用廢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