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eriew of the Dvādaśanikāyaśāstra 十二門論宗致義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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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門論宗致義記卷上京西大原寺沙門釋法藏述
[0212b17] 夫以玄綱絕待。真俗所以俱融。素範超情。空 有以茲雙泯。但以性空未嘗不有。即有以辨 於空。幻有未始不空。即空以明於有。有空
有故不有。空有空故不空。邊執既亡。聞見隨 喪。竭邪源之有寄。則四執雲銷。挺正法之 無虧。則二諦斯在。是故如來在世。曜般若於
昏衢。上品之流。契玄津於累外。大師沒後。 異執紛綸。或趣邪途或犇小徑。於是九十五 種競扇邪風。一十八部爭揮爝火。遂使真
空慧日。匿耀昏雲。般若玄珠。惑茲魚目。爰 有大士。厥稱龍猛。位登極喜。應兆金言。慨此 頹綱。悼斯淪溺。將欲然正法炬。覆邪見幢。
故使製作繁多。溢於天竺。然則要妙之述。此 論為先。標十二之宏綱。坦幽途而顯實。令即 相還源。融神妙寂。開情煥理。故號為門。往
復折徵。復稱為論。門有十二。因以為名。餘 義下當別釋。
[0212c05] 將釋此論。略作十門。一明教起所因。二藏部 所攝。三顯教分齊。四教所被機。五能詮教體。 六所詮宗趣。七造論時代。八傳譯緣起。九釋
論題目。十隨文解釋。
[0212c09] 第一教起所因者。略有十因。造此等論。一為 是論主本願力故。以此龍樹住於初地。理應 以誓願力。於佛滅後。弘法攝生。是其所作。況
論主見楞伽等經。佛既記我當來。然正法 炬。滅邪見幢。是故理應廣造諸論。以扶嘉唱。 二為佛滅後。外道競興。邪說紛綸。訕謗佛法。
為破彼等。令歸正故。三為諸二乘不信於大。 破彼異執。令向大故。四為於大乘。謬解真空。 滯於情執。令彼破情。見正理故。五為顯示大
乘真實究竟。令彼信受。不疑惑故。六為欲略 顯大乘般若真空最為要妙。依之方得成萬 行故。七為欲解釋大乘經中深妙之義。令顯
現故。八為令一類依論解釋得開悟者。因此 而得入正法故。九為欲於佛滅後。助佛揚化。 護大乘法令久住故。十為以美辭妙頌。廣宣
流布此大乘法。成法供養。報佛恩故。
[0212c25] 第二藏部攝者。聲聞菩薩二藏之中。菩薩藏 攝。脩多羅等三藏之內。對法藏收。十二部 中。論議經攝。問。既非佛說。何得然耶。答。由
二義故。一由是彼類。是故彼攝。二但諸佛 說法。有其三種。一佛自說。二加他說。三懸許 說。此論則當懸許之類。以入楞伽經。及摩
耶經中。佛記龍樹然正法炬。故知懸記許可 說也。是故亦入至教量收。達磨藏攝。
[0213a04] 第三定教分齊者。此方南北諸師。異說紛紜。 無勞敘記。且辨西國諸德所傳。親問大原寺 翻經。中天竺三藏法師。地婆訶羅。唐言日
照。說云。近代中天竺那爛陀寺。同時有二 大德論師。一名戒賢。一名智光。並神解超倫。 聲高五印。六師稽顙。異部歸依。大乘學人。仰
之日月如。天竺獨步。軌範成規。遂各守一宗 互為矛盾。謂戒賢。則遠承彌勒無著。近踵護 法難陀。依深密等經。瑜伽等論。明法相大
乘。廣分名數。用三教開宗。顯自所依為真了 義。謂佛初鹿園轉於四諦小乘法輪。雖說人 空。翻諸外道。然於緣生定說實有。第二時中。
雖依遍計所執。而說諸法自性皆空。翻彼小 乘然於依他圓成猶未說有。第三時中。就大 乘正理。具說三性三無性等。方為盡理。是故
於因緣生法。初時唯說有。則墮有邊。次說於 空。則墮空邊。既各墮邊。俱非了義。後時具說 所執性空。餘二為有。契會中道。方為了義。是
故依此所說。判般若等。經多說空宗。是第二 教攝。非為了義。此依解深密經判也。二智光 論師。遠承文殊龍樹。近稟青目清辨。依般若
等經。中觀等論。顯無相大乘。廣辨真空。亦 以三教開宗。顯自所依真為了義。謂佛初鹿 園。為諸小根轉於四諦小乘法輪。說心境俱
有。次於第二時。為中根說法相大乘。境空心 有。則唯識義等。以根猶劣。故未能全入平等 真空。故作是說。於第三時。方為上根。說此無
相大乘。顯心境俱空。平等一味。為真了義。又 初則為破外道自性等。故說因緣生法決定 是有。次則為破小乘實有。說此緣生但是假
有。以恐彼怖畏此真空。故猶存有而接引之。 第三方就究竟大乘。說此緣生即是性空。平 等一相。此亦是入法之漸次也。則依此說。判
法相大乘有所得等。為第二教。非了義也。此 三教次第。智光法師般若燈論釋中。引大乘 妙智經所說。是故依此教理。般若等經。是
真了義。餘法相名數。是方便說耳。問。如前二 師所說。何得何失。答。若以機會教。二說俱 得。以各依聖教為定量故。何者。謂此二說三
教次第。俱不可以三時前後定限而取。何以 知之。如密迹力士經說。佛初鹿園。轉四諦法 輪。無量眾生得初果二果。乃至阿羅漢果。無
量眾生發菩提心。無量菩薩得無生法忍。住 初地二地等。乃至廣說。大品經中亦同此說。 是故不可定說前後。但知如來施設教則了
不了義。有其二門。一約攝機寬狹。言教具闕。 以明了不了。二約攝機入法。顯理增微。以 明了不了。初是戒賢所得。何者。謂如解深密
經中。初施鹿園。唯為發趣聲聞乘者。以四諦 相轉正法輪等。第二時唯為發趣修大乘者。 依一切法皆無自性。乃至以隱密相轉正法
輪。第三時普為發趣一切乘者。依一切法皆 無自性。乃至無自性性。以顯了相轉正法輪。 解云。準此經文。初則唯攝聲聞。次則唯攝菩
薩。攝機狹故。名非了義。後具攝小大。故云普 為發趣一切乘者說也。又初唯說小教。次唯 大乘。此二言教各互闕。故名非了。後具說二
教。用攝二機。此則教具。故名了義。非是理有 淺深。又準此文。亦不可定判般若等為第二 時教。以大品經云。若人欲得須陀洹果者。當
學般若波羅密。乃至欲得阿羅漢果。及無上 菩提等。皆云當學般若波羅密。故知般若經 等。亦具攝大小。亦是普為發趣一切乘者說。
智論亦云。此摩訶衍中。具攝菩薩聲聞二眾 故也。解云。既具二諦。俱攝兩機。豈得定判為 第二教。是故若定判般若。則違此所引。若定
執前後。則違力士經文。是故但約攝機有寬 狹。言教有具闕。判此三教有了不了者。理教 無也。二約攝機入法。顯理增微門者。智光所
承立也。謂初說心境俱有。不達性空。次顯境 空心有。已顯一分性空。後心境俱空。平等具 顯。方為了義。又於緣生。初說實有。次說似
有。後方說空。此文並是入法有漸次。顯理有 增微。以明三教了不了義。若定執前後。定判 經文。亦有違害。準可知耳。又戒賢約教判。以
教具為了義。智光約理判。以理玄為了義。是 故二說。所據各異。分齊顯然。優劣淺深。於斯 可見。
[0213c24] 第四教所被機者。於大乘中。自分兩教。若依 大乘始教。一切眾生五性差別。於中但是菩 薩種性。及不定性。是此所為。餘非正為。兼為
無違。以此論宗同諸般若。兼益二乘及人天 故。若依大乘終教。則一切眾生皆此所為。以 近說五性雖有差別。遠論皆當得菩提故。以
悉有心皆有佛性。佛性論中。約謗大乘人。於 無量時不能發心等故。說名無佛性。非謂究 竟無清淨性。以皆得無上菩提故。依寶性論
無上依經等。設令二乘入寂已後。受變易身。 受佛教化。向大菩提。是故依前始教。約五 性不同。說三乘差別。依此終教。約並有佛性。
悉當得佛。是故依此說唯一乘。此論宗意。通 前二說。準可知耳。
[0214a09] 第五辨能詮教體者。以名句文。及所依聲。而 為自性。或說五法為性。一名。二句。三唱。四 字。五聲。然通論此體。總有四重。一約事。具
假實二法如上辨。二約實。以假歸實。唯以聲 為性。三約似。謂唯識所現似聲等為性。四約 性。謂此聲等即空無性。無名無聲。無無名無
無聲。為自性。謂離性之性也。
[0214a16] 第六所詮宗趣者。謂語之所表曰宗。宗之所 歸曰趣。則以十二種門破執為宗。顯理成行 入法為趣。謂迴二乘等令入大乘。是其意也。
總說雖然。於中分別。略作四門。一汎明立破 儀軌。二別揀此中所破。三總申三論義意。四 會諸異說。初汎明經論立破儀軌者。佛法大
綱。有其二種。一為上品純機。直示教義。不立 不破。二為中下雜機。方便顯示。有立有破。佛 在世時。多明初義。兼明後義。如諸經中所辨。
佛滅度後。多明後義。兼明初義。如諸論中 所辨。就此有立破中。略以三句顯其分齊。一 明破。二明立。三雙辨無礙。初者。聖以大悲。
假諸言論。破除見執。務祛其病。言無定準。今 約相有五。一譏徵破。謂如佛破長爪梵志云。 汝若一切不受。亦受此不受不。如此等是已
熟之根。故生愧得果也。二隨宜破。謂如佛見 彼眾生根宜。若以此勢而得入法。則當以彼 而破其計。令其悟道。未必要具諸量理例。
此為上根少生於前。待佛多言方為信伏。如 破先尼外道等。此上二種約破外道。若約破 二乘。如法華等中。汝等所得涅槃非真滅度
等。則為破也。如破三歸一等亦是準之。三隨 執破。謂如龍樹聖天等所造三論。對彼外道 及小乘等。隨其所執。以種種理例。徵破其計。
務令執心無寄。順入真空。則為成益。何必 要具三支五分比量道理。以根猶勝。易受入 故。不假勢也。四標量破。謂如龍樹所造方便
心論及迴諍論。世親所造如實論等。並各略 標世間因明。三支五分比量道理。校量破計。 要顯正法。而亦不存此比量法。是故論中後
自破之。此所為根。稍劣於前。故用功多也。五 定量破。謂如陳那所造因明等論。清辯所造 般若燈論及掌珍論等。並依決擇宗因喻等
定量道理。出他宗過無違失者。方可得為是 真能破。若於宗等不善出過。名似能破。不成 破也。此所對根。最下劣故。執見深重。難受
入故。廣以世間五明之中因明理例。校量是 非。方始信伏。若至此位猶不信伏。彼愚之甚 不可言故。更不至第六門也。第二立義者。法
本離言。機緣罕悟。聖悲巧引。務令被益。致 使隨緣立義。勢變多端。大略而言。亦有其五。 一應機立。如涅槃中。外道見佛金色身等。而
言。瞿曇雖是好人。枉理說空。而是斷見。佛 則告言。我不言空。一切眾生有佛性故。有常 樂我淨等。聞已入法。後悟道迹。而實文中佛
性名第一義空。如是等。楞伽中。為恐怖空 者。說如來藏有三十二相等。文意亦同。具如 經說。二斥破立。謂此龍樹於三論等中。隨破
彼執盡滅之處。心無寄故。真空便顯。則為是 立。謂無立立也。三隨時立。謂如聖天菩薩。於 一時中。有外道論議。便立二蘊。以對擔人為
證義故。如人兩肩有荷擔故。義已極成。後於 大眾之中。便立五蘊。其本外道則問。若爾。何 故先立二耶。答。前為對擔人。更無智者。今對
智眾。方具足說。如是等。四翻邪立。謂如聖天 菩薩。對八方外道。立三寶義。若有見屈。當 斬首謝。眾敵雖攻。而義理無墮。遂令外道歸
信入法。此等所立。未必有三支五分比量道 理。但以勝辯隨時顯說。令義堅固。使其信伏。 亦言無所在故也。五定量立。謂要依彼世間
因明。於宗因喻無諸過類。義理極成。名真能 立。若於宗等有過墮者。名似能立。不成立也。 又如以八種比量道理。證大乘經真是佛語
等。是故當知如上所說立破等義。並悉方便。 務令前機歸伏生信。未必得具佛法深旨。且 如真如無同法喻。故不得立者。豈可真如為
非法也。是故要當離此立破之諍論等。方為 順實究竟義也。第三立破無礙者。以情執非 理。當體即空。致使無破之破。破即無破。若執
有破。還同所破。是故非破。今既非所破。是故 以無破為破。則能所俱絕。心無所寄。為究竟 破。取意思之。勿著於言。又以法既超情。何
容得立。約情假立。立即無立。若能了此立即 無立。無立之立。為究竟立。若如言取立。則 是情計。非所立故。則無立也。是故情中亦
無立。以非是法故。情外亦無立。以無緣對故。 但可會情入法。立即無立。無立即立。取意 思之。其致可見。是謂立破紛然。未曾有說。伏
機入法。何嘗對敵。又以遣情無不契理。故破 無不立。立法無不銷情。故立無不破。是以 破即立。故無破。立即破。故無立。無立無破。
不礙立破。是故立破。一而恒二。二而常一。有 不礙空。空不礙有。是謂立破無礙大意也。第 二定其所破者。有師說云。此三論宗。但破
小乘及外道等。遍計所執實我實法。不破大 乘依他起性。以是幻有。非過失故。若此亦破。 則是斷滅惡取空攝。非正法故。有說三論一
切皆破。設使大乘瑜伽等論所立依他。此中 亦破。以諸緣生無不空故。若此不破。見不亡 故。理非盡故。問。如此二說有和會不。答。有
師說不可和會。亦不須強會。以此則是大乘 之中。諸部不同。致有違諍。如小乘中諸羅漢 等。異部不通。菩薩異部。當知亦爾。故不可
怪。良以佛法極甚深故。通其異諍。各有教 理。義自極成。故不可會。今更重釋無不可會。 以理自通故。何者。謂若不破依他幻有令至
不有。彼遍計執不永盡故。以此幻有是不有 有故。若不受不有。即是所執。是故破執欲 令蕩盡。必至幻有不有之際。要破幻有令其
永盡。方至所執不有之際。是故二說義不相 違。又彼小乘是半字教。理義不盡。容有異 諍。大乘滿教。義理周備。豈亦同彼而有分部。
又諸羅漢。不得諸法一味法界。法執相應。起 見造論。故有相違。如入地菩薩。通達諸法中 道實相。豈亦同彼執見相違。是故龍猛及無
著等。諸大論主不相違者。是良證也。第三總 申宗意者。通辨三論。總以二諦中道為宗趣。 今釋此義。略作三門。一示義理。二約成觀。
三顯德用。初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