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Yogācārabhūmiśāstra 瑜伽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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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第十三 (之上) (論本第五十一)釋遁倫集撰
[0591a05] 論本第五十一
[0591a06] 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者。此 論一部總有五分。前五十卷已明十七地之 體義。即初本地分也。下之四分。義重辨前首
皆稱攝。此分乃下四分中之初分也。以重攝 未決擇了簡故。名攝決擇分。或有以文。攝文 前分有者今重明之以為一分。又準俱舍論
名對法藏。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攝此故此 得藏名。或此依彼從彼引出是彼所藏故亦 名藏。彼既二義此亦如是。由前本地分中勝
義攝入此分決擇明之。或此依彼從本地引 生即彼所含之義此分所攝故名攝決擇分。 此即以文攝文。故名攝也。或有以文攝義。前
八雖說法體其義有未明者。今此明之以為 一分。如言眼界攝眼界等自體攝自也。或有 以義攝文。以此分中決擇要義。勒前分中不
盡之文。或有以義攝義。以所詮決擇之智簡 擇諸地不同。然簡擇義齊更收攝。即是以義 攝此一分教。能詮決擇從所詮為名。故名攝
也。此明攝義。則具四句。言決擇者。決謂決 斷。謂決他疑。亦可決謂決了。能自了解。擇謂 簡擇。可謂簡擇是非。今此明是破非。故言決
擇。耶見撥無真俗雖決非簡擇是非。疑雖簡 擇是非而非決斷。言決以簡疑或。談擇以 別耶見。前本地分直述義相。今重問答決疑
擇要。故名決擇。舊云決定藏者非也。彼言尼 也摩可言決定。既云毘尼生折耶。此言決擇。 何得稱為決定。論言分者。分齊也。分別區分
也。本地之後攝釋之前一分齊也。中者。簡持 義。十七地中簡餘十五地。特明此二地。故言 是中也。言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如本地分
記已釋。問。何故不言意識者。以名濫故。此明 心意識。故不置識。問相應之義不唯局五。何 以首標不言意有。答據實皆有。略而不說。又
舉初顯後。故意地不言相應也。又據勝法以 明。五識無執持等。其境狹小。舉相應不言根 塵。意中兼明。七八二識根塵等皆明。不可偏
言相應。故略之。問前本地分既開為二地何 乃此合明耶。述有二意。一六識各別依謂六 根。通依謂本識。今此分先明第八是五六識
通依故。所以合明。前分約自性業用等義。所 以別開為一地。二六識名別種子依。本地 分中雖明賴耶。但明種子依。隨六識說。功能
各異故。所以別開為二地。今此分中兼明現 行第八是六識通依。既是通依不可別開二 地明之所以合說。從第八說故合一明。又唯
約作業。作業既別。須開別明。俱依根緣塵。行 相狀同。所以合說。又如顯揚第六云。問阿賴 耶識何識所攝。答六識攝。前約種子分別。今
約六識所攝。所以合明。此地決擇。合有七卷。 此為最初故言之一。就此分中有三十卷。決 擇前十七地義。分為十二段。合五識身地意
地為一。有尋等地為一。聲聞獨覺地為一。合 有餘依無餘依地為一故。謂初七卷合決五 識身地。意地。次四卷合決有尋等三地。次一
卷半決三摩呬多地。次第六十三中一紙餘 決非三摩呬多地。次二紙餘決有心地。次二 紙半決無心地。次第六十四一卷決聞慧地。
次二卷決思慧地。次第六十七中三紙許決 修慧地。從六十七卷下四卷半。合決聲聞地 及獨覺地。名中唯聲聞不決獨覺地。從第七
十卷下至第八十半合八即半決菩薩地。次 第八十中後半即合決有餘依無餘依地。本 決相對應為四句。一初合後離。謂有心無心
地。二初離後合。謂五識身意地並起問獨覺 地及有餘依地。三初後俱合。謂有尋等三地。 四初後俱離謂餘六地即三摩呬多地非三摩
呬多地。聞思修所成地菩薩地。就第一段 中。初結前生後總辨勝利。後依地正辨。初文 雖總。少故寄在五識意地首明之。就正辨中
有三。初簡擇別明二地。次問答正辨。後結其 略決。問答正辨中。初別決擇。後總分別。前 中有二。一從初。就盡第三卷後半已來略明
六種善巧。第二從第三卷後半後廣明六種 善巧。前中十門。一心意識門。二辨治身遍 知。三辨二善巧差別。四證成道理決擇因緣。
五明不相應行義。六明其種子。七解業。一 八明二無心定。九明虛空非擇滅。十總辨不 相應名義。就第一門中有三。第一決擇心意
識義。第二約成就四句。第三問答辨。前中復 三。初牒前已明而興三問。次依問正答。後結。 問中復三。初牒前本識為所決擇。二開三問
端為問由致。三正設三問合興決擇。問前說 種子依謂阿賴耶識者。此即初也。謂前本地 分中已明第八是諸種子依。種子皆依有故。
而未說有有之因緣廣分別義者。此即第二 開三問端為問由致。而未說有者。謂前本地 雖大說有第八。然小乘經而未說有。一問也。
如攝論引小乘經中云愛樂喜習者阿賴耶。 所會經中亦如是說。此言即小乘經已有何 故言未有耶。基述二義。此為無者。說薩婆多
等。又然彼經雖說有。體即第六。無別所詮及 餘別義謂因緣廣分別等。今未有者無別體 有。非名有也。有之因緣者。此有第八之所以
也。雖言說有。未知有之所以。既知所以有故 第八存之。其與現數受等俱轉廣分別義。即 為第三問。何故不說已下。第三正設三問令
興決擇也。何故不說者。但問小異所以。餘文 可知。景師補闕云。前本地分辨五識意地中皆 言云何自性等五問。立識所依有四。一生依
止謂種子識。二染污依謂末那識。三生依謂 五根。四次第滅意根謂彼六識展轉相生。今 問答辨。種子生依即是分別心義。以賴耶是
心末那是意六識是識。據理此中但分別心。 而下結中即通結心意識三也。由此建立是佛 世尊下。第二答。答中隨問即為三答。此即答
初問也。謂賴耶微細。地前菩薩隨教生解未 能了達。故於二乘不為分別。故云密記所以 不說。如世尊言下。引解深密頌。正辨不說。初
之一句彰總深細。第二第四句正明不說所 以。第三句正明不說。問何以第四第二句明 不說所以。答有二義故不說。一以深細故不
說。即第二正明深細之義。二恐起煩惱不為 說之。即第四句。言阿陀那識甚深細者。景云。 地前菩薩等未了名甚深。二乘不達名甚細。
基言舊言第七及八皆名阿陀那者非也。即 舊論頌曰。執持識深細。既云執持第七豈能 持也。梵音云訖利瑟吒末那。此云染污意。今
云阿陀那者。即第八執持之義。問舊論執持 識深細。今何異耶。述曰執持之言。其義便正。 然簡有異義不同簡。所以者何。先言深細者
但簡凡夫未簡二乘故。其凡夫藉義皆麁淺。 此言深細但簡凡夫。其二乘教皆深細此應 與等。故今以甚簡別二乘二乘。經教深細非
甚故。此簡具足故須異也。故下言見諦聖者 方能了知餘未能知。見道之前第六識作唯 識觀未見第八。入見方知。故言甚深細也 (測云)
以三義釋阿陀那名。一以執持名執。謂能持 名相等種令不失故。二以執受名執。謂能執 受色根依處令生覺受故。三以執取名執。謂
能執受結生相續。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說 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深。此如 唯識說。若依世親。深細合釋。故彼論云。甚深
細者。難了知故。而不配姓。若依無性。言甚深 者。世聰叡者所覺慧難窮底故。言甚細者。諸 聲聞等難了知故。今尋舊譯。興今文相異
也。若輕意菩薩意業論云。世尊於深密大乘 經中說阿陀那心識。深細不可量。無量諸種 子。其數如雨渧。我於凡夫人。不為說此法。非
是愛希故。畏更分別我。一切種子如暴流者。 此一句舉第八識深細之義而不為說。即第 一深細不說所以。景師云。阿楞伽云阿陀那
識是如來藏者。據賴耶識有一煩惱種故。能 藏彼如來法身名如來藏。又賴耶中有彼如 來無染種子能藏多果名如來藏。又云八九
種種識者。總就諸識。識別有九品。不欲論識 有八九種。 (基云) 水未風擊名曰平流。若遇風濤 方成浪起。此識亦。能熏之風未鼓。但只念
念平流。若能熏之風鼓時。成種遂如波浪。或 種生現。由如波浪。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 至多浪起也。問先翻種子如恒流。今何異也
述曰。雖言種子。未必是何。言恐有局。今言 一切義含包。又恒流之言此是何義。若如 恒水之流即乃非也。如恒常而流豈是約因
熏義。今言暴流義在於此。我於凡愚不開演 者。此一句第三正明不說。景云。曾於增一阿 含亦總為說名喜樂愛習著等。恐增分別人
法二執。而不為彼子細開演。問佛不為二乘 說賴耶識。二乘不起我見。既亦不為異生說 賴耶識。異生應無分別我見。答異生雖無依
佛言教生分別我。而有依彼外道邪教生分 別我。基云小乘有名。無有體義。此我於愚不 演也。唯名故。諸在凡夫名亦未。即我於
凡不開也。若小乘名己有但不為演。若名未 有亦不為開也。問二乘凡夫既不為開演。何 故今說令凡夫聞。答此中皆有二人。聲聞之
中有二人。一根不熟。二根未熟。初決定性二 不定性故不為開演。若不定性根熟。何不為 演之。凡夫亦爾。一根不熟無種姓人。二根未
熟。故不為說。今約聞者。皆根已熟故得之。 今言於凡愚不開演者。義在於此。問先云於 凡我不說。此何異也。述曰即非也。唯簡凡夫
不簡二乘。故今言意爾。恐彼分別執為我者。 即第四句。釋第二為起煩惱不說所以。凡夫 二執未斷。二我之執恐生。二乘人我雖除法
我猶在。恐其起此。我有二種。一分別。二俱 生。俱生之我任運而生。分別之我因教方起。 恐凡夫因教分別二我得生。二乘因緣分別
法我得起。故不為說。問先言彼勿執為我。此 云何異。述曰此言總未簡任運之我其義可 知。問第八相續似一常。恐起人我見凡不聞。
本識有體相是實。慮法執大不說。述曰說彼 第八雖生法執。若除法執要由唯識。第八既 是諸法如實因緣。此乃唯識之本。故為大根
得說本識云云。其此識義者。佛說法要以利 物為本。若說此法始即不墮生死終即能得涅 槃者。佛即為說然此識凡夫聞之生分別二
我。若二乘聞生法執故。及不能作唯識觀故。 始則有損。終則無益。問唯識非小境。不為說 第八。末那二乘觀道除。應為二乘說。述曰末
那惑障於人觀。二乘觀道除。人執識細。二乘 非種智。所以不為說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 惡趣果。第八細故不為說。末那識細故。彼非
一切種智。亦不為說。問小乘觀道緣末那不。 答若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起。觀末那 理。後得智觀。非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知
亦不得說。復次嗢柁南曰下。答第二問。於中 文二。初頌及長行標起八相。後次第解釋即 為八段 (泰云) 於八相中第二第三因外難成。非 正證也
(備云) 初一相正辨賴耶識證有本識。後 七相非正辨賴耶識由緣中說證。今釋八相 文。大義取基抄。就初段中初問次解後結。解
中五因不同。即為五段。其初因意者。諸小乘 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今意 非此。謂從先業者能執持身。從現在緣生者
不能執持。此約長竪。不得六識於一剎那 或起異熟心。破之中應立量云。眼等轉識非 能執受 (宗) 。現緣發故 (因) 。如聲等起 (喻)
。又若有執 救之云。我眼識等中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 能執持。汝何故言眼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 遮我。今應破之。如下第三因比量。若爾。下第
三因應不更破。此已彼救己為破故。後既 有破。明知此中但長竪相續道理破之。如前 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
也。從此為名。故言五因。前總破六識訖。下因 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心破故第二因。又 六識身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者。既欲
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為同喻。而能遮 彼善不善等。設有計云涅槃能持有漏依止。 今量云二種涅槃定非執受 (宗) 。是無為故 (因) 。猶
如虛空 (喻) 。此義既成轉破道諦。設有別計道 諦能持。應立量云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 諸根 (宗) 。此言為簡順彼世間大圓鏡智能執持
身。若但總言無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 過。為如涅槃是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 為如大圓鏡智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 故故作此言。是無漏故 (因)
。猶如涅槃 (喻) 。此義 既成。應須轉破有漏善心。應立量云。有漏善 心不應執受有漏諸根 (宗) 。以是善故 (因) 。如無漏 善
(喻) 。善既被破。不善須除。別立量云。諸不善 心應非執受 (宗) 。有記性故 (因) 。如彼善品 (喻) 。雖破
記性。無記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三 因。變化等三今應別破。量云。三無記心應非 執受 (宗) 。以間斷故 (因) 。猶如聲電 (喻)
。或同喻云非 異熟性故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 心為不定過。今論云善不善性不言無記。既 有等字明別有破。雖復疏牒其六識中無記報
心。此中有計以為執持。應破彼計。故第三因 即遮此計。論云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 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者。言六識中雖有異
熟。但一念生。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之性 必不可得。前後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 能執持是真異熟。今六識中異熟之心但一
念生非無有間。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 言能執受。應立量云六種轉識非真異熟生 (宗) 。有間斷故 (因) 。譬如風聲 (喻)
。此量未明。應更別 立六種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既不可得不 能執持身 (宗) 。有間斷義故 (因) 。喻等同前。或應立
量云六轉識中異熟之心不能執受 (宗) 。有間斷 故 (因) 。如風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