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Yogācārabhūmiśāstra 瑜伽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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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第十四 (之上)釋遁倫集撰
[0615b16] 論本第五十三
[0615b17] 於十門中。第七解業義。即是決擇眼識所緣 中表色耳識所緣聲意識助伴中思。亦可通 決擇彼六識助伴相應思數以皆彼業性故。中
有二。初明三性三業。後明不律儀等三業。前 中。初辨業相。後明假實。復次云何表業謂略 有三種。等者。景補闕云。此三表業中身語二
業。若隨相分出體。謂從三性意思變起色聲 為身語業體。彼意業者取根本身語同時意 思是意業體。若遣相分就見分出體。即取根
本意思依身語門名身語表業。前方便思名 意表業。無表業者。若欲界中若善不善業隨 就相分或就見分出三業體。彼業所熏成種
於此種子相續遮止如善遮惡惡遮於善假立 現行。隨有要期未滿已來如此業種運運增 長名成就業。若限勢過及希望止業種不增 即名捨業。若道定戒唯就現起相應思意一
念義立七支無表。一念能離七支過故。以大 小乘教皆說道定律儀隨心起滅不恒相續。 若就種子立道定戒恒相續過不得說言隨心
起滅。菩薩淨戒身語意表或就相分或就見 分如前出體。若無表業則就業種隨本期願 一受已去運運增上乃至菩提。次釋其名。相
分身語。體是色聲。從作起時表示意思喜怒 等事。則以相分表於見分。亦名以相表體。故 百論云。譬彼潛流興。鼓波而自表。意表業者。
不能表示於他。但自表了所緣境界。今言身 語表業從能表示身語為名。意表業者則從 相應了境為因。無表業者。有其二義。一就現
起身語隨其善惡以相表示當性自表名為表 業。若望異性不能相表亦名無表。如善不表 惡惡不表善等。二就身語業種假立業性。不
能表示善惡等事名為無表。道定律儀依心 起滅。不能隨事有所表示名無表業。此中但 說有表業。略無無表道理必有以有種子故。
意表業者。若望表了自境名為表業即功能 為號。善惡性異善不代惡有所表了惡不代 善有所表了亦稱無表。若就種子立意。無表
業者。雖就種子假立現行不能表了所有境 界。名意無表。基云。此準此卷下解虛空等二 無為已。結云如是二十四不相應法等皆是
假有。看文勢則兼結前第五十二已來。前卷 末種子及此業等。皆是伏難。謂前不相應證 成假有。前言種子為假為實。既明種子假實
已。業種子上立明之。設假現立種子已前不 相應未盡。故於種子上而建立無想定等。故 業下明無想定等三不相應。便決擇本扐八
卷業道義。彼是尋伺地此是意地。故非正決 擇。言若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等者。景云。前 七亦業亦道。後三貪瞋邪見道而非業。何故
今言身語意三業名十不善業道耶。解云。今 據意業與貪瞋邪見同時相應為言。故言身 語意十不善業道。道理意思非後三道。以意
思業業而非道故。不離者。是業種子者隨不 離也。現行增上力故等者。由此種子望彼現 行增上力故。生起所有身語染污表業。備云。
未離聖道所對治。故言不離。今解稍異。以下 明善業中云於彼誓受遠離。故知此云不離 現行。即不遠離十不善也。若即於彼至名善
表業者。景云。既言誓受遠離身語表業。是即 未起身語但有思願。云何得名身語表業。解 云。若據作善。爾時即無身語二業。若據止善。
爾時即有。以誓受時。於一意思有離身語七 非義故。名此意思為身語善業。故無有過。若 諸威路至名無記表業者。基等云。此如隨轉
薩婆多義。云一分者。即威儀四塵工巧五塵 中唯取身語故言一分。今大乘此通三性。今 取無記。除善不善。故言一分。此皆加行生。非
如異熟生心不能發業。若爾。變化心亦能發 業。何故不論。今大乘若為利樂當知是善則 善種類。若為嬉戲當知無記即威儀等種類。
略而不論。若有不欲表示於他乃至名意表 者。景云。此是總明三性意業。不欲顯示他但 自內心三性心起表了前法。名意表業。泰云。
後思表前思故名意表業。基云。如身語二種 表示於他意唯自表。如發身語業時。必有意 表知我作如是事等。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
俱表業。名意表業。測云。見分所作自證能知。 自證所作證自證能知。乃至證自證所作自 證能知。唯內所知故內意思擇名意表業。此
中已下次明假實。景云。此破小乘執一剎那 身業有動是其實業。今約相續此滅彼生假 名身業。一念無動故無實業。此約本識相分
根色此滅彼生。以破外執。意識影像隨質無 記。基云。以正量部師色法相續一期四相有 別動色說名身表。今破之云。剎那剎那生滅
相續於此處滅於餘處生。非一實法中無生 滅從此不滅而能往彼。吠世師德句中屈申 等亦爾有實體。今同破之。若薩婆多雖動色
然別有業色。如屈申時有別業色生。今不然。 唯有異熟無記色身於此處由思力故變易而 生。非別有業色。故言唯有身於餘處滅等。唯
有語音名語表業者。此簡薩婆多聲即語業。 今言但有語音。思業所發名語表業體唯無 記。不同小乘業體通三性。唯有發起心造作
思名意表業者。此言以思為意業。意業亦發 身語以思為業。業即是色而是假名。非別有 色名為業等。何以故乃至不應道理者。此破
正量部等。應先成有剎那已。方可破無行 動。應先立量云。諸色塵等應剎那滅。色蘊攝 故。如燈焰鈴聲。燈焰鈴聲他共許故。方立量
云。無有此所之色往至餘處。剎那滅故。如燈 焰等。此剎那滅因方是極成。又離唯諸行生 餘實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此亦破正
量部實行動作用。又破薩婆多業色極微性 實作用。又破吠世師業句實性。今總非云。無 別實作用。如眼耳意所取三業皆不可得。彼
雖行動及業色。皆眼等所取。與彼為隨一不 成過。此不許眼識等得故。量云。汝言行動業 色等名離諸行外由眼耳意定不可得。現比
二量所不知故。如兔角等。意業雖通三性。然 取思作表了作用義等。下明不律儀等三業。 文分為四。初明惡律儀業。二明善律儀業。三
明處中業。第四問答重辨。前中有二。先出因 緣。後辨體性。前中。問。何故善律儀即是業 道。不善律儀隨起處中方名業道。三藏云。善
律儀止善故即成業道。景云。惡律儀體性即 用十不善道及惡思願。恒與不信懈怠妄念 散亂惡慧相應以之為體。釋其名者。能感苦
果業體名惡。惡之諸戒名惡律儀。隨文釋者。 言有所了別者。簡狂亂人。此說生在不律儀 家要期受事得不律儀。不同雜心生在不律
儀家但殺一生則得不律儀未必要須期受 事。若生餘家必須受事。又於此活命事重復 起心欲樂忍可等者。初已受事重復忍可。方
成不律儀。下釋重忍受意。由不律儀所攝故 等者。依如三藏云。初受事時但成意地不信 等六。及成殺等七支方便所有種子能生後
時根本業道名不善根。非是貪等名不善根 後時對緣行殺盜等方漸成就處中殺等。亦 可更釋。初以邪思不信等六為緣受事。發起
賴耶識等殺中根本業種令其增長。爾時則 名成就根本殺等不律儀業。如生不律儀家 如是隨是何人等者。類生餘家領受期願及
作事等。皆名住律儀者。此人乃至已下文者 謂未得對除已來。念念增長。謂從十不善業 道種。次念增成二十。第三增至十乃至無
邊。基云。若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自發期心 謂我當以此活命事等者。此當八律儀中能 起律儀。餘下一一配屬。今大乘雖生不律儀
家有所了別以去。自發期心方成。若不期心 違父母先志我不作此事則非不律儀。律儀 名軌則。故名不律儀。非是惡軌則名不律
儀。則是其體名。如惡尸羅相似。今準此文 勢。即初發心期作亦非不律儀攝。要重發心 方成故。今解前為加行道已成然未決定尚
輕是故。以去重發心是中品則無間道。後 若作此事已成上品別作發無表。然準論云。 雖成身語無表。但是意三不善根攝故。由意
成身語七支無表故。論云但成廣大諸不善 根。後若行事已。即發表無表。此意所發無表 不屬身語。但論云不言成就不善根故。後
行事已則屬身語所收。又唯成意不善根即 名不律儀。非成七色業道。七色業道復作事 時成。亦不名不律儀。不同薩婆多名處中
業道。當知非福運運增長者。此亦剎那剎那 七支倍增故名運運增長。次辨體性。景云。此 中邪願等六法正現前時以為受。能受本識
業道種子。名能發彼業。毘曇中有四緣捨。今 大乘處處但見捨善戒緣。未見捨惡律儀文。 以理則有三緣。除二形生。備云。十惡業道三
不善根不信等六是惡戒體。文略不辨。又云。 處中有二。一受表無表。即受業發業。二隨表 無表。即由種現行。基云。剋性出體。唯是惡思
種子上假立。今取翻五根增者故言不信等。 其實常當十法俱轉乃至邪欲邪勝等。此思 即能起業思。如下八律儀中第二能起律儀
也。上來不律儀。一期心即成時節。謂未捨已 來七支七支運運增長。捨時節。謂受戒命終 得定二形生四時。今大乘雖不受戒誓捨作
法亦名為捨。故五時也。故論云乃至此思未 捨已來名不律儀者。明知捨思意業亦捨不 律。言惡尸羅者。尸羅名清涼。行惡之人惡
清涼故我為惡尸羅。非其惡體即是尸羅。舊 難云。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此不善 其名若如今釋即無過失。如不律儀名同。又
難云惡體非尸羅行惡之者惡尸羅故名惡尸 羅。亦應見體非惡行惡之者惡其見故名為 惡見。解云。見名為分別善惡分別俱名見。尸
羅名清涼惡體非清涼故不例同見。次明善 律儀。文分有五。初翻惡明善。二辨差別。三明 體性。四明頭數。五問答辨。與此相違如應隨
轉者。此則初也。基云。律儀體性。亦以善思 俱時。亦取五數。剋體唯思種子上假立。今大 乘準文。即亦取十善業道及思五蘊為體。次
辨差別分。文為二。初明差別。後問答辨。謂有 堪受方可得受者。一者有體。二於出世中心 有欣厭。惡律儀中則不如是。故有差別。或由
他由自而受律儀或復有一唯自然受除苾芻 律儀等者。景云。由自由他此言是總。通明七 眾及日夜戒。或唯自受除苾芻律儀者。總勸
七眾所受及日夜戒以為三種。出家五眾總 名苾芻律儀。在家中近事及近住。今明近事 近住得有自受之義。出家五眾要從他受。以
非一切皆堪受者。非黃門等之所能受故。若 苾芻苾芻下。反難外人。云發戒時節。即出家 五眾中三眾第三羯磨已得戒。若沙彌沙彌尼
及三在家眾受三歸已即得戒。若出家二眾 要他所受苾芻攝故。在家三眾得自然受即 亦三歸已即得戒。若菩薩戒通自然受。攝一
切戒盡。後出家已要從他受。今明二乘戒。故 從他受。測云。由他由自者。辨從他得。唯自然 受者。辨自淨心受不依戒師。次問答辨。言
言二種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者。基云。慚能自 受。愧謂從他。然二俱竝行然據增勝。故有一 時戒無第二非即無一。若從他受戒由身發
七支如往師所等。或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 師等。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業。此不以身語 為方便唯以意為方便受得身語七支無表
也。問則有無表不從表生。無身語故自有意 成表故。若爾。則自受時禮佛發言豈非表業。 今解無表他令知故說無身語。非自無身語
業也。故亦有表生。如遣他行事或語等為身 等表。故身語得互相表。又此等約一切作法。 如重病者不能動身發語。雖從他受亦有無
表不從表生。或自發期心唯有無表。故為此 論也。測云。隨護支慚愧二法有具不具。故從 他受。若有慚者必有愧故自受。若有愧者未
必有慚是故此人不能自受。依他方起愧得 受戒。為此人故制從他受。言等無差別者。二 受雖異。同有五支故。若遠離思已下第三明
體性。初明六法為律儀體。測云。遠離思上假 說表業。表業與根俱時現行。說名律儀。次 明從此六法為因等起生十善業道為善律
儀。景云。初小分多分全分離十惡行為三十 善。於上中下惡行中唯離下品名小分。若離 下中二品名為多分。若具離三品名全分。次
三十行約時辨別。後四即自行勸他讚其行 體慶悅行人。所生福量當知爾者。從前百行 生百福也。基云。言一分等。此同經部受一二
戒時亦發戒。不律儀等亦爾。誓受一時亦名 不律儀。若不誓直而行殺者但名處中。別 受別時總名有十。此中問。如全分離等此與
少時等何別。而言有百戒至盡壽十。與自受 教他何異。解。意所緣趣求別故。然此中有三 位。初三位約事。次三位約時。後四位約人。然
就後中第三自語分為二故。第四明戒頭 數。中。初正明律儀有八。後攝八為三。前中。 初舉數列名。後次第辨。景云。一能起者。受戒
方便也。二攝受者。正受戒也。此二明受。三防 護者。精專不犯。四還引者。犯已能悔。此二明 持。下中上三通受持也。清淨一種通禪及道。
定為第一。道為第二。故下云初及第二清淨 力所引。羅漢不由所治勝故勝者。無所斷故。 基云。尸羅無侮等者。如顯揚第十七云。成
尸羅故無悔。無悔故生悅。生悅故心喜。心喜 故身安。身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觀 如實。觀如實故起厭。起厭故離欲解脫。離
欲解脫故自謂我證解脫我生已盡等。解慮 律儀。此中唯有四根本。如對法第八於無色 界略不建立色戒律儀。顯揚等文無色亦有
定共戒。然於欲界或修生見道。皆為遠分對 治。此中隨順理門故不說無色。於未來禪亦 有無間道。略而不論。若無漏者先得靜慮者。
依五地入見得不還果。得戒見道。無間道為 惡業道等對治後解脫道乃至無學。望見道 惡戒。名遠分對治。若修道者聖者身中微細
罪隨所依等於九品無間道望所斷。名對治 道解脫道。亦名遠分對治。然今大乘更有束 三界九地。從初果即至無學為九品對斷。其
斷惑乃至隨依此地即取九品無間道為對 治道。餘地名遠分對治。唯除有頂中間禪。 此據有學初得第三果人斷惑得所斷斷故 勝。若漸斷第三果以去亦爾。但由能治勝故
得無學治。若頓斷三界九品者乃至未得無 學無間道來皆是所治斷故勝。唯無學能治 勝故勝。其入見道。此中約四根本作超越人
作法。於未來禪作初果人法。其實未來禪亦 得超越果得七作意。依未來得不還果。第七 加行究竟果作意必入根本。今約果滿為論。
此論超越。如次第人無色地亦得斷欲界犯 戒種子。三藏云。見道依六地竝取中間者不 然。唯六現觀三依五依生除中間禪。餘處文
雖云有無漏。然以梵王所居多散亂故。準如 有頂雖有無漏不成斷惑。如餘處廣辨。然此 定道共戒。三藏云於見道俱現行思上建立。
以名隨心轉色故。問。如何以現行思為定共 戒體。有人言此種上立。應於前加行道中思 種上建立。如發別解脫戒思取前加行思判
業故。此未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 道戒。是散心或他地界繫。如何隨加行以判 戒體。但應隨定道俱思而立。測云。防護律儀
中有二解。一解即以善思及以五根名為防 護。能護律儀故名律儀。體非律儀。又解。戒體 所防護故名防護。攝八為三言受及持者。受
隨二戒有表無表廣如律宗。自下第五問答 分別。有六。初攝七眾及日夜戒以為三種。二 明三戒具支多少。三明男女二眾制戒多少。
四明勤策離彼金銀。五明遠離歌舞塗香冠 鬘八戒十戒開合有異。六明不許扇搋迦等 受出家戒。初中云離惡行及欲行者。景云。離
飲酒過中食歌舞塗香冠鬘上大床等名離欲 塵行。離殺盜等煩惱業道名離惡行。離非梵 行通離二種。近住但當勸進攝受二因等者。
以少時少勤持離惡離欲二行之因。漸漸令 出生死重擔。前三支離惡行者。離殺盜妄語。 其後四支離欲行者。不過中食不飲酒不歌
舞伎樂不香塗身不冠諸鬘不上高廣大床。 此四竝是離欲行塵。泰云。前三支離性罪故 名離惡行。後四支非離性罪但離莊飾五欲
處起故名離欲行。非梵行是性罪惡行。又婬 欲行離彼名俱離行。由第三不能盡形究竟 行俱離行。但當勤受日夜俱離為盡形俱離
二種因也。勿自謂在家重擔所鎮不能受俱 離行與盡形俱離戒為因之近果住。故名近 住。基云。前三離惡行等者。今據多分為論。第
二明具支多少。中。苾芻四支者。如聲聞地明 尸羅六支。今此文中攝六為四。一受具足者。 則是住淨尸羅。二受隨法學處支者。即是善
守護別解脫戒。三隨護他心支者。即是第三 軌則具足是威儀戒。第四所行具足是不行 屠家等。四隨護如所受學處支者。即彼第五
於微細罪見大怖畏。第六受學學處。對法顯 揚。錄瑜伽六友文將攝之為五。但攝軌則具 足所行具足為一。餘四依舊。故但成五。言若
作表白第四羯磨及略攝受隨麁學處者。謂受 戒已。略說四重及以四依。謂乞食等名麁學 處。一白三羯磨。第三羯磨名為第四。自此已
受行隨戒。名受隨法學處支。鄔波云近。迦云 事。索即男聲。斯即女聲。於近事之上加以索 斯之聲。故男女別。言二違越所受重修行支
者。若已犯前三。師僧撿得。由不妄語發露懺 悔。重修前三也。塗冠香鬘者。西國以香塗身。 以鬘為冠。是放逸處故制也。正學者。即式叉
摩那。受六法二歲學戒。第三明男女二眾制 戒多少。母邑者。正翻應云母村。西國呼女人 為母。同村邑人也。沙彌十戒故云少分。式
叉十六故多分也。第四明勤策離彼金銀。中 歌舞伎樂名處行非時而食名所受第五 開合問答。如文。第六明不許扇搋等受出家
戒。扇搋迦者。一向無根。或天生無根及為他 害。總名扇搋迦。半擇迦者。此云多染污。通 有根無根。下文云天生無根是扇搋。亦是半
擇迦一分。半擇男勢或起不起。唯半擇迦被 害無根者。若不被他於己為過唯扇搋迦。若 被他污即通二種。則成二句。一唯扇搋迦非
半擇。被害無根樂能非所。二唯半擇迦非扇 搋。謂有根男勢或起不起等。三是扇搋亦是 半擇。天生無根及被害無根樂為能所者是。
云何得知天生無根通樂能所。以準被害無 根中云不被他污唯名扇搋迦。若被他污則 名二。將知天生無根。通樂為能所。俱名二人。
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福等差別者。此通外難。 難意。扇搋等果報劣故。所受律儀不違男女 故。通意云。若以等心受五戒者福德無別。自
下第三明處中業。身語意業雖善。非是律儀。 以不要期求涅槃起故。雖起眾惡。而不要期一 期活命故。非惡律儀攝。問。此處中業為唯有
表。為亦無表。此有兩解。一云但有表。即隨二 善惡現行思上功能為體。一云亦有無表。即 以種子功能為體。問。菩薩三聚戒為俱律儀。
亦處中耶。此有兩解。一云律儀戒離惡增勝 故。得名律儀。餘二處中。又云俱名律儀。攝善 利生竝可軌持。故名律儀。問。佛身得有處中
不。答。有二解。一云亦有。同於小論。又解無 也。諸佛功德一一皆勝故皆名律儀。自下第 四問答重辨。於中。初辨自受他受若等心受
持福德無別。次明戒障。後明捨戒緣。初中。云 若由自受等者。泰云。初自發心受。二由他就 受。三從他師受。四自淨心受不從師也。後二
皆通前二。前二方便欲受時心。後二正發戒 時也。明戒障中。先辨不授。後返此明受。前中 有三。初苾芻。次近事。後近住。前中有二。初
所授之難。後闕能授。前中。初問答標列六 因。次釋。後結。釋中。初意樂損害。為遭眾苦 活命出家。律藏遮難中無此初因。二依止損
害身有癰腫。正在於遮。三男根損害。謂扇搋 迦及半擇迦等此在於難。又半擇迦有三一 全分二一分三損害等者。泰云。半擇迦是無
男志性。樂他於己為過義。扇擇迦是無根 義。初半擇迦具此二義。第二半擇迦有根無 男志性樂為過故唯名半擇迦。以有根故非
扇擇迦。第三以無根故唯扇宅迦。非本無 根為他殘害。男志性不改不樂他為過。故非 半擇迦。若有損害已後失男志性樂他為過
同女性者。名半擇迦亦扇擇迦也。基云。如 對法第八有五種。謂生便。半月。嫉妬。灌灑。 除去。此中唯無灌灑。以此中開嫉妬為二。謂
逼己見他故。彼合灌灑是嫉妬類。得他精血 方起勢故。扇搋迦此云無根勢用。半擇迦此 云。樂他於己為過故。如生便名全分者無
根。樂他於己為過故名半擇迦。以無根勢用 名扇搋迦即一生不起男勢故。第二樂於己 為過名半擇迦有時勢非扇搋體有根根 勢時起故。除去之中有二人。此人不同生便
必無男根。除去曾有男根。雖除去無志。性 仍未改。若不樂他為過故非半擇迦。無根勢 故名扇搋迦。若樂己為過名半擇。無根故亦
扇擇。第四白法損害。備云。造五無間罪勝 染大尼罪。竊法外道形現生家罪。犯不共住 罪。若暫擯別異住。竝名白法損害。泰云。不
共住者。犯重人也。若別住者。上明意樂損害 中云。或畏不活法。比丘中詐現自辨與彼同 法。勿諸比丘與我同止。名別異住。前取意樂
損害。此取白法損義。亦可沙彌犯十三。亦是 住僧殘。房舍臥具名別住。十戒中雖無僧殘 罪。以廣律中皆通結沙彌罪。故知亦有戒也。
景補闕云。若犯不共住罪。暫時擯棄名別住。 永遣名不共住。今解律云破二道者。是此中 外道者也。勤策盜聽大法名為賊住。近勤策
犯重不共住。別異住者有兩解。一解同泰。又 解。勤策起邪見說婬欲。非障道等。故被擯。名 別異住。然未犯重。此中別住是遮類攝。餘皆
是難。第五繫屬於他。泰云。若王所惡者。造輕 過王所惡也。造王不宜業者。及逆惡也。若他 却引者。屬賊人也。若他所得者。年少時父母
遺失為他所得也。若有諍訟者。諍訟未決繫 屬怨家或屬王法也。此等竝是遮也。第六為 護他故。即是難也。守園者。泰云。本音云僧
伽。此云園。謂佛在世時諸僧皆在園中樹下 修道。今云阿羅摩子園。諸僧等亦在園居各 樹下作菴而住。其守園人即是舊云僧伽藍
氏也。若作寺舍而居者多放逸也。基云。守園 者。謂守寺門人。有釋梵音僧伽此云守。阿羅 摩此云園。下明闕能授。備云。阿遮利耶。猶
是阿闍梨。鄔波拕耶住清淨戒圓滿僧。舊名 和上。和上要須清淨。泰云。總有八。前六辨內 緣。七闕減和上闍梨。八闕減十戒僧眾。基云。
約師辨障諸部不同。雪山西山北山住部。俱 云和上未必須清淨。大眾要須清淨。以說云 今從眾僧乞受具戒故。其和上者但為作緣
故。未必須清淨。薩婆多等要須和上清淨。大 眾不必清淨。以說言和上某甲今從眾僧乞 受具戒。先稱和上名故。是增上緣。今依此論
釋家三解。一云但須和上清淨大眾不須清 淨。清淨戒屬上故。二云要須大眾清淨不須 和上清淨。住清淨戒屬下故。三云此文長讀。
若大眾及和上俱清淨方得與人受具戒。若 十若五眾中。必須有一解律儀許知戒相羯 摩是非所以和上性遮俱持。闍梨持性戒遮
不定。要須迅辨令他生善故。測云。總有七緣。 六辨內障。今第七辨外障。除羯磨師及和上 已外諸師僧。名住戒滿僧。謂威儀師及七
證也。次明近事戒障。補闕云。但由二因不應 為受。一意樂損害。二男形損害。雖復為受不 名近事。是則類知依止損害身帶癰腫等。許
受近事。白法損害。若造無間業污比丘尼外 道賊住。心極改悔。得受近事。五繫屬他。在家 俗人。亦許為受近事。六為護他中。若諸龍等
變化作俗人形。為受近事。不為護他故。下明 近住戒障。若白法損害心極改悔與受近住 戒。言隨他轉者但隨他心詐現受相。第三明
捨戒緣。中有三。初明苾芻五緣捨戒。或由捨 所學處故者。捨本受心。或由犯根本罪故者。 景師云。等言依菩薩地第四十云。菩薩犯四
犯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當知是名上 品纏犯。非下中纏暫一犯時即便捨戒。準知 聲聞亦爾。即破正量部下中上纏隨一現前
暫一犯時即便捨戒。既言上品纏犯即捨故。 即破薩婆多三品纏犯皆不捨戒。十輪經據 中下纏犯。故云犯重不捨。三十云。涅槃經云。
若言捨戒若不捨戒。竝不解我意。正量部譏 薩婆多部云。汝云犯重不捨戒者。增長苾芻 犯重因緣。又汝部中犯重者多故作此判。薩
婆多人語正量部。汝宗立犯重即捨戒者。令 諸犯者於自己身生無戒想即便數犯。因此廣 作不善諸業。三藏云。準菩薩地犯罪捨要上
品心犯方失。此亦如是。此不成釋。如菩薩地 上品心無慚愧故。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不 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性罪故。或由形
沒二形生故者。形沒及二形生各別為緣。應 是六緣。以俱明形類故。總立一緣。一解。無 形不捨戒。如漸命終者得入見道亦應不捨
戒故。備云。先轉比丘作比丘尼。後女根沒二 形生故。總作一緣。正法隱沒雖無新受先受 不捨者。還同小論。測云。正法一千歲。像法一
千年。末法一萬年。次明近事三緣捨戒。基云。 此無犯重。以不名非梵行故。悔亦還淨。二形 生仍成近事性故。下明近住三緣捨戒。補闕
云。日出已後者。限勢週故捨。但據極少時分 為論。理實亦有乃至多年略無斷善。及二形 生捨。亦可斷善必由多時數起方便。一日一
夜中間時沒無斷善捨。在家二形許受近住。 故無二形生捨。基云。亦無犯重。非畢竟離非 梵行故。又云。三藏言準上百行中有一日乃至
一年。故知近住戒亦得多時期心廣故。若爾。 如比丘戒期心至多生當即相續。期根勢分 不至多法故。若經一月等但是處中善律
儀非是律儀。百行之中何妨攝處中善。又五 戒誓唯一月成律儀戒。但是處中故。此中略 無不律儀戒捨緣。基云。有四緣捨。一捨業故。
二受戒故。三命終故。四得定故。有義二形生 時亦捨。有義二形生時不捨。後為緣也。大門 第八明二無心定。先菩薩無想定。於中。先
問。後答。答中有六。一明得定分齊。謂已伏三 定已下貪。未伏第四定已上貪也。二明修。作 意涅槃想修也。三明定體。即於第四定九品
厭心種子上有遮心義假立無想定體。無心 寂滅持身不動故云唯滅唯不轉。若於方便 求定之時。先入第四定。九品心法增下至中
乃至第九名邊際定。此定滅後無想定生。四 明假實。唯是假有。不同薩婆多。五明差別。有 其三品。景云。下品修已。不定得報。據此人
故。六十二云。無想定先於此起後色身重起 現前。捨上地身方受彼報。是生報。依俱舍等 小乘中說。無想定者。是其因生報。決定得報。
二初起。如在欲界聞外道教修無想定即得 無想涅槃解脫當時即起欲界聞思為入定方 便。如此聞思即為人天後報生因。戒於爾時
復起邪見謗無釋種所證涅槃即為惡趣後報 生因。從此已後即入初定至第四。第四定內 欲起九品厭心求無想定。未得之間忽被他
教戒自病死。死後即生第四靜慮廣果天中 得宿命。在下界修無想定未得。命終故來生。 因即於彼修得彼定。名色界初起。若在下界
無障修得。名欲界初起。基云。問。心種防於 心。定體非色心。色種防於色。戒體非心色 答。色種防於色。種體是色即非色非心。心
種防於心。種體非心。即名非心色。問。以色 防色。色種還名色。以心防於心。心種即非 非色。答心種所防色。種體即色收。若爾。心
種所防心。心種應心攝。答。色種防非善色起。 依種立戒即是色。厭心種子亦防心。無別心 起。故是非心色。問。色種說防非。色種名為
善色起。心種心防慮。慮種後續說心生。答。 心體本緣慮。慮種無緣故非心。從所防說為 色。思種有防故色攝。六明無想果。三藏云。初
生有心。此心通善無記性任運起故名生得。 此滅已。於阿賴耶識上建立無想異熟。雋云。 初生有報意識。此識滅故名生得心心所法
滅。備云。以第四定九品思種之所招果。泰云。 其無想天初受生及捨壽。竝無意識。言生得 心心法滅者。即中有未染污心任運起故名
為生得。此心心法滅已後受生有。名生得心 心法滅。建立無相。然無想是別報。於第八識 上有防心不起功能。是別報體即無想定思
思體感總報。於上有防心功能感別報。基師 徵曰。第八現行心心法如何名厭心功能名 無想別報。又定位心心法上建立。何故即一
思上通感總別報耶。又無心業如何感有心 第八識報。今解不然。若定前思為總報業感 第八總報。若厭心種子功能是別報業。感第
六意識生得心心法及色等別報。若前加行 不厭心時生得報異熟捨受可生。由前加行 厭心故今生得報心不生。於此種子防心不
起功能建立無想。即別報業感別報法體。不 離有心無心二說。此中不言一期有心。故知 設餘處言有心此隨順理門。又難。增上慢苾
芻等可知此中生二蘊。為一業感別業感。答。 若總報同一業。若別報別業感。故中有有心。 生有無心何爽。亦當前思感或思時感中
有。別報思上功能厭心者感生有。下辨滅定。 先問。後答。答中有七。初明得定位分。二明修 意。三明定體。即以非想九品無漏心作其厭
觀。求滅定時熏識成種。種有遮心義假立為 定。若於方便將欲入時。先起初定次起第二 乃至非想又從非想逆入還至初定。復從初
定順次上入乃至非想。於非想地起九品心 漸次滅之。始起上上生厭不起。次起上中又 厭不起。乃至第九地下下心微細相於此生
厭欣於滅定。從此心斷。滅定方顯。前之八品 雖有厭種以心未盡滅定未圓。第九滅時滅 定方具。於此修時。聲聞上方便。獨覺則中。菩
薩為下佛無方便任運現前。四明唯滅轉識 不滅賴耶。五明定真假。六明品類有三。有退 不退。七明得定人。於中先明有學身證。及無
學俱解脫能入此定後對辨無想定非聖所 入。基云。滅定是無漏不感報。然有未離第 四禪貪人等得。今此據斷惑者不論伏惑者。
然舊論說。有十三種人得。謂具縛。及八解脫 道。阿羅漢。獨覺如來。今大乘入地菩薩亦得。 雖第四伏惑人得。何妨仍是俱縛攝。無想定
非學非無學所入。以無慧現行故。泰云。得無 想報時無慧現行。景云。入無想定時。方便無 無漏心故。名無慧現行。寂靜住及生者。謂滅
定為住。無色四處為生。以無想定有其勝住 及生。故諸聖人不入無想定。及不生無想天。 又此定不能證所未得勝法。稽留幻處。故聖
者不入。大門第九明虛空非擇滅。先辨虛空。 三藏云。準梵本大莊嚴論亦如之。虛空云何。 謂色非有。將知虛空界色不相障礙義上假
立。故言色非有。理實諸有為法不可得處說 名虛空。故佛地論主據麁相故說色非有。廣 如彼論。又準顯揚論。虛空亦通遍計等三性。
三藏亦云。八種無為皆通三性。基云。虛空無 為者。思所緣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 緣彼境界有時變易故。次辨非擇滅。泰云。彼
於此終不更生。故暫不生時得非擇滅。然暫 不生法後時遇緣還得生。言唯除未無餘等 者。前明學人得。此明學人失。以未能斷愛種
子。唯除此失未皆離也。景云。唯除未斷愛願 種子故異無學。以此文證聖不造業。景云。無 形二形等生者。此等取初果七生外餘一切
生。若愛若願者。有二種。一發業。二潤生。潤 生云愛。聖人由有。今此所無。謂發業者。願 者。即是愛類。愛煩惱攝。準文唯除未無餘永
害無明種子。願即愛也。或願者。願生天等。皆 生死因故。聖人不起。測云。問。初二果人未斷 欲界修所斷惑。迴小入大。有三界惑。何不受
女身等耶。一解。亦得而論主約不迴向者故 得非擇滅。非擇滅者既不定故。又解。不得。得 竟不生故。大門第十。總辨不相應名義。基云。
不相應言。假相者名也。為起言說。如前思 慧中云。為依六事而起言說。屬主言論等 體。非有色等二種但有假名。顯揚第一云。當
知復有如是種類略不建立。即非得等也。上 來十門已略分別六善巧竟。自下廣明。先結 前問後對問廣辨。初云如是已說。六種善
巧等者。謂蘊.界.處.處非處.緣起.根.於前 十門雖不顯其名而決六善巧深隱要義。故 結云如是已說。廣辨即為六段。蘊善巧中。復
別有三。初以六門分別。次以名色等二門分 別。第三廣以諸門分別。前中。初半頌列其六 義。後長行別釋。就初自性。先釋。後結。釋中。
即分有五。色自性中。初明有十一。後約大造 二色變礙解外色相。受自性中。初明六種。二 明身心二受。後問答解身心受之意。想自性
中。初明六種如前。即六根所生。又想有六。謂 有相無相等者。皆與對法第一別。勘會。是 易而不論。行自性中云。由五種類令心造作
者此皆思功能。一為境隨與者。景云。謂於和 合乖違等境。思隨此境與識俱轉。備云。謂思 能發心令境隨心轉。為之言他他境隨與心
也。泰云。謂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領納和合 乖違。基云。由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領納不 須言和合等。此第一是總句。若言和合等與第
二等何異。二令心與順會。三與境違離。四發 有漏業。五令心王自在。識自性中領受差別 有三者。謂三受相應識。二採境差別有六者。
想能採境故約之取相應六識也。可即就識 體採取六境。如說心為採集業。意為廣採集。 識者識所識。分位差別有三者。泰云。隨三受
起分位有三也。亦可隨行思分位為三性。景 云。三世識亦可三性識也。第二釋蘊義。初約 十一義以明總略積聚義是蘊義。後明為類
顯無我義建立蘊。此即破於蘊計我顯諸蘊 中唯有諸行都無我故也。第三蘊差別。即有 五段。色蘊差別中。清淨色等三者。即根塵
及法處中色也。若識依執名執受色者。俱舍 云。執苦為樂義與此文同。若識不空名同分 色識空名彼同分者。景云。今大宗唯約五根
辨其二種。一根中不空與識同得前境名為 分故。言由此與識等義轉故。義是境界。根識 同於境轉名等義轉。根空無識則不得境。簡
同分根名彼同分。雖不得境而自類續生。問。 如小乘就十八界辨同分彼同分。何故此中 唯約根耶。解云。大乘過未法無。現在識起。
必用不須論同分彼同分。現在五根自類相 續若與識合同識取境。名為同分。若不與識 合。名彼同分。五塵但是所取非能取。不同五
根或不能取。故亦不論同分彼同分。測云。同 分之外名彼同分。今解二義。一者異於同分 名彼同分。二者同分名彼。彼之類故名彼同
分。相所行者謂緣色相有等者。景云。毘 曇婆沙解空處離此三相。一過有色相。謂眼 識相應相。二滅有對相。謂五識相應。三不念
種種相。謂第四靜慮意識相應相種種分別。 若染污者緣當地十入除香味。不染污者緣 十二入。故彼論云過有色相滅有對相不念
種相入無邊空處等。今大乘中所辨三相皆 是眼識。後意識相於中初列能緣三相。謂一 色相。二有對相。三別異相。次辨所緣色相有
三。一有光影相。二據相。三積集住相。自下 屬當是三色相隨其次第為上三相所行。取 青等相名為色相。上辨光影。今取青等同顯
色理亦無妨。能取行礙名有對想者。即取據 彼東西形礙色也。能取男女舍田等名別異相 者。即取聚集假有種種所依別異色相。測云。
舉光明二攝青等亦可總攝顯色作光影名。 邊際者略有二種等者。此文即說無色勝定 下緣十一種色。反起影像合現在前。亦加下
五十九明慢下緣。謂生上地計自身等是常 是樂。緣於下地生下劣相而生於慢。受蘊差 別中。事者謂領納者。受體。及順領納法者。與
受同時相應心聚性。相者謂自相及共相等 者。樂受時緣壞生苦。若後樂受時即苦苦。受 性苦故言苦苦。捨受是行苦。由帶麁重不安
穩故。此行是苦故名行苦。此是自相。隨所有 受一切皆苦受。名共相。生者。即是受因。謂十 六觸。初六識相應觸。次合前五名有對觸。第
六識相應觸名增語觸。泰云。五識等得緣實 相稱自相。說名有對觸。意識有分別緣。名以 為境。望五識以名為緣故。名增語觸。又名
句文是語。此語於境中增。故名增語。意緣此 增語為境。名增語觸。基云。謂意識增長語。能 發語故名增語觸。以三受相應觸。名順樂等。
此三亦攝觸盡。次愛恚相應觸。攝觸不盡。次 明觸等三。亦攝觸盡。明觸謂無漏。無明謂不 善無記。非明非無明謂有漏善觸。八種觀者。
如菩薩地菩提分法品善知世間中八種觀門 說。景補闕云。初牒章。二解釋。釋中。初引經 說。第二解釋。一切如來乃至受有幾種者。別
觀三受是苦。誰為受集者。觀現觸為現受集 同時因果。誰為受滅者。觀受滅也。誰是受集 趣行者。謂觀業是後報受集。是則集中有二。
於婆沙七處善中唯加此一。誰是受滅趣行 者。觀道諦也。次後三種。即是重觀苦集與滅。 略不重觀於道。舊解能觀之智即是道諦。故
不重觀。上來依經引八觀竟。如是觀時已下 引彼經中釋八觀義。如實了知受有三種者。 經自解初觀於三受自性是苦。觸集故受集
者。觀觸為集也。應知如經分別廣說。具解如 經。上來引經。自下論主解經八句。自相相觀 者。觀三受自相是苦。現法轉因觀者。觀現在
觸同時生受以為轉因。彼滅觀者。觀受滅也。 後法轉因觀者。觀善惡業為後受集。故言後 法轉因。彼滅觀者。觀於道諦能滅彼受名彼
滅觀。彼二轉因觀者。觀受愛味但能生長現 受因觸後受因業。故言彼二轉因觀。彼二轉 滅因觀者。觀受過患之時能滅於彼現後二
轉因也。及清淨觀者。觀受出離解脫無為名 清淨也。基云。今準下文言觀彼滅即是滅諦。 勘菩薩地不同。亦可釋同彼地。此言滅者。即
滅法名滅愛味者。修道中集諦。過患者。即苦 諦觀。今準下文云。彼二轉因觀。即次前集諦 現法轉因觀。故言彼二因復云彼二轉滅因
觀。即觀過患是道諦。以觀苦為過患是道諦 行故。若不爾。即下諸文彼二轉是愛味過患 二諦。下出離中通攝道滅二諦。如前過患是
道諦即滅因。是為勝。勘菩薩地。二定出離苦 根者。補闕云。道理苦與憂根離欲界欲時。一 切皆離。而言第二靜慮離根者。據有苦根麁
重無堪任性。初定報有。今得第二靜慮方離。 初定苦根麁重不同。小論初定猶有三識。苦 根所依名有苦根。想蘊差別中。基云。顛倒差
別者謂諸愚夫無所知曉乃至是名想倒等 者。無明者。如第八云此倒根本。此中準相 是數。然若內外所起倒通名相倒。於中 對分心倒見倒。若外道出家起三見全一分
少分與想俱者。是見倒亦想倒。若在家者於 境起貪與想倒俱。亦名想倒亦是心倒。然前 第一帙第八云。貪通二種謂不淨為淨倒於
苦樂倒。但以外道時邪戒執邪見以為戒見 取等生天等。此貪勝故偏名此二為貪心倒。 餘我常見等一切有情共通義隱所以不說。
若準此文。外異生起常我倒亦是心倒。則心 倒通在家出家二眾起。然今此文在家於欲 境起倒總名心倒貪增勝故。外道名見倒見
用增故。然見倒不可說言在家眾起。故此與 前八文別。又解。在家品如此文於常我實起 心倒。然外道等亦計常我。以計共故。前文唯
說樂淨為心倒在家品起。常我見倒通在家 品起故。不可說於樂淨在家人起。貪義增 說名心倒。即同此文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見
倒。前解為勝。然據理論之。在家乍可不起 見倒。出家不起貪倒。邪貪戒見二取為生天 解脫因故。若作此釋。想倒通見修斷以為心
見二倒依故。見倒唯見道。出家外道起故。若 心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通見修斷。又唯見 斷分別所生故。測云。依佛性論彼名想倒。內
名見倒。心名心倒。今依此論。四倒相應。想名 想倒。計常等慧名為見倒。貪名心倒。補闕云。 一分出家者。對於佛法出家。故名外道以為
一分出家。泰云。等能了別一切境名等了。亦 可了別彼法名等了。五造作相初自性門訖。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 (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 (之下) (論本第五十四)
釋遁倫集撰
[0624a13] 論本第五十四
[0624a14] 識蘊差別中。先總開五章。後別解釋。解安住 中。景補闕云。欲界諸識多分執取外五塵色 名色安住。色界諸識著內五蘊名俱安住。無
色意識唯安住彼四蘊名中。基云。欲界唯約 外塵者。以習欲故於境多貪。又內身雖亦起 愛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據增
上者論之。色界唯說內身。以化生故不習欲。 無色界唯論安住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 是此文意。今言執者。謂緣執非執受也。以名
非所執受故。雜染中。補闕云。一於現法中受 用境界門者。現行因時耽現五塵識被雜染。 二於後法中由生老等門者。後果熟時由生
老死等增諸煩惱識被染污。基云。初是煩惱 染。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未來生等 成染。所依中。補闕云。謂六識隨根。得名有
異。如火依薪種種名別。住中。初牒章為問。 第二解釋。第三釋已總結。解中復二。初舉數 引經略解住義。第二如是已顯乃至從此已
後等下。論主廣釋。前中。若補闕云。四識住義 四門分別。初明教起。外道執識為我四蘊為 所是我住處。佛破此執而告彼言。色受想行
是識所住而非是我。由此因緣故佛世尊說 識住義。第二辨體有漏四蘊為識住體。以有 漏蘊能生貪染令識樂住故立識住。無漏受
等非生愛境。懷有漏識不住識非識住。外道 但執色等四蘊是我住處。對翻彼故還立四 蘊是識住處。故不立識為識住處。又色等四
蘊或性是染或生染強故立識住。識性非染 獨生染不立識住。第三釋名。了別是識義。樂 居是住義。四是數名。此則從數就義為名。名
四識住。第四大小對辨差別。依薩婆多依住 解住。謂有漏識依彼同時色等四蘊名之為 住。非識緣境名為識住。故彼論云自分識住
自分蘊。不異界不異地不異身。以一剎那二 非分故。自性不顧自性識住。無漏識及他界 識現在前時。自地色蘊行蘊雖無自分識依。
然得識住相中間因緣。即自分識不生。後若 生時彼則隨轉。又破異說云。有說眾生數蘊 說識住者不然。依行緣相應分義是識住義。
以理此中牒外執文少於兩字。具足應言有 說非眾生數蘊亦說識住者不然。今我宗中 依住解住。非情數蘊非識所依。故非識住。下
以五義釋依住義。即簡非情不立識住。是故 說云依行緣相應分義是識住義。依者。內色 受等與識為依。行者。受等三蘊與識同一行
解。緣者。受等與識同一所緣。即是第四與 識相應之義。分是因義。內色與識安危共同 為近所作因。受等與識為相應共有所作因。
故名為分。以此五義釋成依住。若取非情數 蘊亦名識住。即是緣住。便違我宗依住之義。 俱舍亦云。有情數蘊為識住體。上來依小乘
宗竟。今大乘中通取依住及以緣住。非唯依 故。此文意識隨色住即是依住。緣色為境即 是緣住。若取依住唯依自身色等四蘊。若取
緣住則通自他及非情法住。何故如是。道理 須然。汎論識住著為義。云何住著。由貪染境 令識樂住。是故識住緣住名住。如內色等為
境生貪令識樂住故立識住。自身之外若情 非情五欲等事為境生貪令識樂住。何非識 住。是故內外色等為識所緣皆立識住。而小
乘言唯依自身即外色等不立識住。住義不 成。又欲界有情多著外塵五欲等事更相愛 染牽識令住正是識住。而言身外若情非情 色等境界起愛生識不立識住不應道理。故
大乘中諸有漏識緣境名住。攝住義盡道理 得成。問。若緣住解。是則一世識緣三世法。或 一界識緣三界法。有漏之識緣於無漏滅道
諦時。皆望能緣立識住耶。解云。他緣彼曾當 現時有漏四蘊令識樂住。故許三世有漏色 等望一世識並名識住。下界之愛愛上地時
引識樂住亦立識住。滅道二諦非貪著處。雖 復識緣。不令增長。不立識住。問。愛故引識。 令住。為是同時。為前後相引。解云。此有二義。
或有漏識與愛相應由同時愛引住前境。此 唯染識。或有貪愛先染前境引後識。識通三 性。由前貪起。問。何以得知下貪緣上引識樂
住。解云。五十八云。如是所說十種煩惱。皆與 自他一切煩惱展轉相緣。下地煩惱。能緣上 地煩惱及事。又六十二云。若生下地於上起
愛未得離欲不定心者是欲界繫。有染染者 念言我今當證廣大喜樂所起等至。若得證 者我當愛味。又我云何當得生上地常恒不
變。此愛染污者。此據雜染愛得上緣。問。八 識中初何識所緣明四識住。解云。若攝法盡 通取八識。若就相顯但取六識。如經言等者。
此中引經略解有三。依下文說。一名識住因 緣。二名識住邊際。三名識住因緣寂止。今言 有四者。即四識住也。言依取者。謂現行貪及
以種子是其取體。是四識住四緣依處。故言 依取。由依此取蘊得住與識為緣令識安住。 故導謂識隨色住緣色為境。廣說如經者。此
是第一識住因緣。言乃至我終不說此識往 於東方乃至四維者。此明識住因 緣 邊際。是 第二門。意明識隨四蘊一期終盡更不離彼
四蘊不得往四方四維。即名識住邊際。又四 識住離現行貪及以隨眠之外皆非因緣即是 識住因緣邊際。然我唯說於現法中乃至清
涼淨者。此是第三明彼識住及以因緣二俱 寂止。必離欲者。謂離識住因緣。即離現行煩 惱及隨眠欲。即因緣寂止。言離影者。受因識
樹而生說受為影。爾時不有名永離影。有漏 識盡故寂滅。此明識住寂止。次有三句明無 漏識前後異名。有學名寂靜。無學名清涼。無
餘依滅名為清淨。泰云。諸外道計我死後往 於東西等。今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緣 二種邊際。謂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
來無去。故不說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 以識住不離三界故。說住義窮盡。故名邊際。 基云。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謂執受所依
故。緣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謂 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行。 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緣起之
取。取體即諸煩惱。故下文釋識住及因緣住 體即色等四因緣即所起貪等。若諸煩惱事 謂諸惑現行。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緣者。
即識住色等之因緣。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 中。由此依取為所以故。故名因緣。三藏云。 用四依取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
至廣說。今云四是識果依之趣取者。用此為 所緣藉。令識安住。所緣中含二義。若為所 緣藉義。即通內外。若為所緣緣義亦通。義文
不如緣藉之緣。於現法中必離欲影等者。義 曰。聖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能斷四 身繫。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見道時
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影者。即 受也 (云云) 。自下廣釋。初結前許後廣說。然後 正釋。釋中。初開障解釋。二明不立識為識
住廢立所以。前中又二。初開三義。二依章辨。 謂此經中略顯識住及因緣相者開一章。即 牒前經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等。言
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者開第二章。即牒前經 乃至我終不說此識住於東方乃至四維。言 識住因緣二種寂止者開第三章。即牒前經 然我唯說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清涼
清淨。自下解釋三章。即為三段。解初章中。初 解後結。解中有二。初解因緣。二解識住。解 因緣中。初略。後廣。當知此中乃至有所緣故
者。此即略解也。補闕云。若諸煩惱事者。現起 煩惱事也。若屬彼煩惱者。隨眠種子。由煩惱 熏成後煩惱。名屬煩惱。說名依取者。曾所引
經。應知此二亦名所緣者。現惑及種是四識 住之所緣藉。故云亦名所緣。言所緣性故者。 則前現惑諸煩惱事是緣慮性。名緣慮性也。
言有所緣故者。此惑種子能有現惑所緣法 也。基云。此中行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 取欲貪以為取體。故增上者。謂此中約實義
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 中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緣故。現行種子 皆名所緣。種子正為他緣。現行能有所緣。故
名所緣。所緣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緣者。即是 現行。下廣解中。先解諸煩惱。後解隨眠。前 中。先明由彼貪愛。為煩惱緣。名趣所執事
者。由彼貪愛引諸煩惱。趣所執自境。次明四 繫為發業緣。補闕云。舊名四縛。今名四繫。然 與毘曇有異。彼說貪縛通三界通六五斷。今
時唯取欲界意地。二斷分別起貪瞋。縛通六 識。今唯取意地分別所起二斷瞋也。戒禁取 實取亦通三界。今亦唯取欲界分別所起是
不善性。上界非分別是無記性故。如此四繫 為緣發業名所緣事者。業是報緣若名所緣 事。四繫復與業體。為緣故名緣所事。基云。業
體正是所緣果。緣一體故為果之緣故。此四 繫為業之緣。能發於業。故名緣所緣事。四身 繫如對法取貪為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
即貪之境也。彼據能緣。此據所緣。唯分別生 不通修道。瞋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緣 貪通三界。次解隨眠。彼二隨眠所隨逐故。名
建立事者。謂貪及四繫種子也。此二隨眠生 起惑事名建立事。上辨識住因緣訖。下正明 識住之體。若諸異生未得厭離對治喜愛者。
未修喜愛對治也。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 內身者。賴耶識中有業種子。由愛潤故圓滿 取當來一識。住內下報也。由此展轉等者。煩
惱發業。業復得報。報復起惑。惑還發業。業就 牽報。故云展轉。生死無窮。餘住因緣如前應 知者。如向所辨起及隨眠等。是名略說住及
因緣相者。結也。自下明二邊際。言有色界識 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者。補闕云。下 二界識依色傳持名有去來。無色不爾。但說
此身中識死餘身中識生。基云。有色有身無 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死明下二界四蘊 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又有色者謂有中
有。無色無中有。故有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 二住乃至壽盡。前解為勝。又此二住乃至壽 盡者。來去識死生識為二。此明識住一分齊
盡。故名邊際。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 如前應知者。由有煩惱及隨眠力。識有去來 有死有生。除此更無因緣可得名因緣邊際。
還牒有去來識有死生識為二。此二生長增 益廣大義如前應知。除前所辨餘非因緣。即 因名緣邊際。齊是已下雙結二邊際也。若復
異此而施設者。乃至作如是設者者。遮異計 也。補闕云。若有異我向來所立二邊際義。更 施設者。當知有三過失。一有語無義。第二若
他正問不知何答。第三設妄答他後必自知 是愚癡說。泰云。亦由餘義境界無故者。若如 外道所立神我之識。境界無故不知何答也。
上來明愚癡外道。或復有能下。明利根外道 亦迷問也。自下第三明二寂止。於中有三。一 明修觀識住寂止。二明能對除識勝利差別。
三釋經中六句文義。前中有四。一明識住因 緣寂止。二明識住寂止。三結因緣寂止。四結 識住寂止。前中。初明諸煩惱事寂止。二明隨
眠寂止。前中。初立宗。二所以下釋言。若聰慧 者至能永斷離者。三乘聖人名聰慧者。能除 貪愛名永斷離。言於煩惱分位所攝發業四
身繫纏亦能永斷者。由斷貪愛。四繫永斷。所 以者何。外人徵。所以由斷識住貪愛四身繫 纏永斷者何。下答由在家眾依貪恚繫發起
諸業者。總也。攝受境界為因故者。由貪五塵 故能發業。損害有情為因故者。於有情起瞋 故能發業。若出家眾依戒禁取。此實執取二
繫發業戒禁取如貪求生天故此實執取猶如 瞋恚謗涅槃者。凡足見取執實。要云此實餘 非。名謗涅槃。此中大都答意。四繫同取欲
界意地分別起者。然四繫中。貪即是識住愛。 是故斷愛四繫即斷。問。何得知四繫與愛同 時斷耶。故論答言當知四身繫唯在意地分
別所生故。由此四繫與四識住貪同取意地 分別起者。是故斷愛即除四繫。此二何疑。上 來寂止心煩惱。下明寂止種子隨眠。從此已
後由多修習勝對治故能永斷貪愛及四身繫 二種隨眠。上來已明識住因緣寂止。由此斷 故乃至以究竟離故者。明由識住因緣斷故
從因所生四識住體亦不相續。故名識住寂 止。言由此所緣不相續故乃至不次安住者。 由四境不續。能緣有漏之識亦不安住。由對
治下第三重結因緣寂止。又由當來已下第 四重結識住寂止。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無 所住下。明能治識勝利差別。下以四義釋無
所住。一由不生長。以貪等永斷。故名不生。二 由無所為。三由知足。四安住。如是不生長故。 結初。乃至安住者。結第四也。名極解脫者。具
結向前總別五義。故彼無漏心名極解脫。又 於行等都不執著我我所故色等壞時不生恐 怖。故無漏心已得清淨。又由彼識永清淨故
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者。由無漏永 清淨不待餘因入無餘寂滅。下釋永離欲等 六句經文。又所有受是識樹影等者。識有故
受有。說受名影。何以唯言受者。以愛為本起 境界愛等故。餘依永滅故說清淨者。此約得 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清淨。若入涅槃已
後不可說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有故 名清淨。下解識非識住。若依毘曇言。一剎那 無一識性能住所住。今此釋云。諸識自性非
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者。意明識 體非煩惱性說為非染即以心性非是煩惱名 本性淨。以性淨故非彼愛力引識令住。下釋
所以者何乃至一切涅槃者。貪等涅槃畢竟 不淨。非涅槃故不得言畢竟不淨。此據相續 道中捨有漏識得無漏識。以同非涅槃故亦
不獨為涅槃因緣如色受等者。此通外難。難 云。如色受等性非涅槃而生貪等令識樂住。 識非涅槃何故不生貪等令識樂住。為通此
難故。云色等四蘊一一獨生。涅槃強故立為 識住。識則不能獨為涅槃因緣色受等。所以 者何必無有獨於識性而起染愛如於色等
者。識性微細不能見識不能生染愛。色蘊體 麁受想行蘊行解麁故緣生染愛。設有於識 生染受者要因色等方染於識。此四識住多
就識辨。其能住六識。相應三蘊及色為所住。 不論末那愛賴耶識以為妨難。異相中。問。解。 結。解中有五。一明有貪無貪等十對心。二明
十二心。三明二十心。四明十六心。五重辨前 十對心。言謂有貪心離貪心有瞋心離瞋心 等者。取有癡離癡。散亂非散亂。惛沈離惛沈。
掉舉非掉舉。寂靜非寂靜。定心不定心。修心 不修心。如經廣說乃至不解脫心極解脫心 者。是第十對。此明十對治心差別。欲界有四
心者。基云。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有覆無記 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識中有此 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唯不善。其
修道者若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生所餘是 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景云。此中欲界變化 唯是生得。通三性心皆能變化。不同毘曇欲
界有修果心。又云。無色界亦爾者。乘前即類 無工巧心。當知無色亦無威儀變化心。善心 如下上亦爾者。通有加行生得二善心也。基
云。如餘處無覆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 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 中明心所以不來。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無
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記 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心。 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生
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通果心非欲界 繫。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能變化 人形等種種化類。非是異熟生。若爾。四禪慮
等於欲界化化為人等諸種種事。此所變色 是何界繫。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繫。若爾。 下地麁眼云何能見上地細色。義曰。上地色
為根本。於上別變為欲界種類色令欲界人 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見變仍色界 繫。還是細法。云何令見。以為麁種類故。所以
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論云。如色界無 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不論。上界同無 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云。無色除變化威
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無色界有變化 威儀心。如無色界定心。於一切色得大自在。 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起行住。如八地
已上菩薩等。何妨亦有威儀心。此並是善是 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相似變化心等。故 名變化心。如通果心無記者發異熟威儀無
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凡夫語。不約不可 思議。故言亦爾。測云。威儀變化通無色界故。 名二十心。論不簡故。重辨十對中。云有三品。
一未發趣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 趣未得定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 此復二種。一不清淨。謂伏惑得未至定。二極
清淨。謂得根本定。於初品中。或時具起貪瞋 癡等三對染心。或時起善無記心。由貪等纏 繫遠離故。但令貪等不行。即名無貪瞋癡。未
至定要是善心。無記亦是。第二品中或時於 彼不正安處心便掉舉等者。基云。準八纏五 蓋中亦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為障觀
時亦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 為體重來何為。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 更取嫉及慳以為體性。纏蓋中如此說故。第
四蘊次第。中。初約五義辨次第。後據二事以 辨。前中。如小論毘婆沙俱舍有多次第。不能 煩舉。此中雖有五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
第一生起所作次第中先說色蘊次說識蘊 者。眼色為緣即是色蘊。能生眼識即是識蘊。 由色及識為依受想行等心法生。依此次第
即說色識受想行如此次第也。第二對治次 第中。第三心為我倒。景云。不同小論計心為 常。今說外道計心為我。故識。為第三。無常計
常者。通計想行蘊為常。即想為第四。行為第 五。基云。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為我故心為我 倒。餘處據俱生一切時計為我故法為我倒。
此二俱得。第三流轉次第中。色蘊最初。受為 第二。想為第三。想取像貌名采畫境。行為第 四。一是所滿者。是識第五。安立次第中。初
廣辨。後略收。安立所了是色。有苦有樂是受。 隨起言說者是想。及愚智者是行。等者等取 於識。下據二事以辨次第。依我眾具事立前
四蘊。依於我事立後識蘊。謂我依身者。是色。 於諸境界受用苦樂者。是受。於己於他隨起 言說者。是想。此之二種依法非法方得積集
者。此受想二依行蘊中法非法故方得積集。 第五明攝。中。初明六種攝。次明十種攝。後明 除取攝法分齊。初中。言色蘊攝六有支少分 者。謂行。名色。六處。
有 生.老死.處非處通於 萬法。今但取色亦名少分。七根全者。謂五色 根。及男女根。受蘊攝三有支少分者。謂名色
生老死。五根全者。謂五受根。三根少分者。三 無漏根。想蘊攝三有支少分者。名色生老死。 不攝諸根者。基云。以為慧所覆故非根。如憶
事時謂言慧憶以覆想故所以非根。又非根 增上義。世間雜染增上。生死雜染增上。如經 應思。行蘊攝四有支全者。謂無明觸愛取。五
有支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死。六根全者。 信等五及命。三根少分者。三無漏。識蘊攝一 有支全者。謂識支。四有支少分。謂名色六處
生老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一根全。謂意。 三根少分。謂三無漏。次解十種攝。中。界攝 者。此即以因攝果。相攝謂自相共相所攝者。
謂變現等是色等自相。積聚義是蘊共相故。 種類攝謂蘊等遍自種類所攝者。且如現色 礙故名色。過未非礙礙類名色。乃至過未識
體是了別類故亦名為識。分位攝者。如樂受 生時隨順樂受前後諸蘊總名樂蘊等。不相 離攝中。三藏云。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所攝
界等。基云。準如對法。一切法有色即心亦是 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時攝者。 過去攝過去乃至剎那。方攝中。或依此生者。
謂識依色生等。全攝中。基云。如說色等五蘊 為攝義法答全攝有為。基云。有漏無漏諸蘊 及三性蘊等。皆具五蘊攝。少分攝者。景云。如
說諸色攝蘊少分。乃至諸識攝蘊少分。又色 蘊中有十一種。但取一種。名攝少分。勝義攝 者。以理攝事。一切法盡。無有一法出如理外。
下解除取門。景云。如說除色蘊。餘蘊攝義 蘊界處耶。答。攝四蘊全。七界全。法界少分。 意處全。法界處少分。除法界。諸餘界攝機界
處蘊。解云。攝十七界。十一處全。識蘊全。色 蘊少分。除意處。餘諸處攝幾處幾蘊界耶。答。 十處全。四蘊全。十界全。今時於三科法中各
取一法攝一切法盡。謂取色蘊即攝色蘊十 界十入全一少分。由取法界故。即攝法界法 處全受想行蘊全。又攝色蘊少分。謂法界中
五種色。由取意處故。即攝意處心界。若取色 蘊。即攝十一種色。若取法界。即攝八十七法。 謂心所有五十三。色有二種。律儀不律儀色
及三摩地所行色。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種。無 為有八。若取意處。即攝七心界及識蘊。第六 明依止中。依止中六處色蘊轉者。景云。一造
舍宅等。二壁障及衣服等。三資具床榆等衣 食等物。四即五根。五即扶根塵。六定境界色。 基云。一謂地金輪等。三二謂舍壁等。三謂
衣服床等。四根。五扶根。六謂神通定宅。不 言無表等色及自在定色者。以無別惑攝不 盡。依七處四蘊轉等者。基云。樂欲希望何別。
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緣未來過去生 隨應。境界者。現前任運境界。尋伺者。雖上諸 經亦有尋伺。然功能各別。尋伺但思未得已
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希望和合等 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是此境界尋 伺中攝。此受用欲者依止四處。住律儀者依
止正知。已得近分定者。依止清淨方便。安住 根本定者。依止清淨。上來於蘊善巧中以六 義分別蘊竟。自下第二約名色二義明蘊善
巧。於中將辨。先許說色。然後說者。分別色 中。先問後辨。辨中先舉一頌列其十門。次第 解釋。一物.二微細.三生起.四安立.五流.六
業.七剎那.八獨.九所行.十相離。物中七門 分別。初明同處多少。問色蘊眼幾物所攝者。 物是體事。問意。且如眼根於十八界中幾界
所攝。答。若據相攝唯有一物等者。若自相明 攝唯攝眼根自性。謂眼識所依舉果取因。若 據不相離攝則有七物等者。此據同處不相
離。補闕云。凡明不相離有三。一同處不相離。 謂從前業感得眼根。於生有位眼根將起。地 大先生據其處所。後至失處支中時眼根始
生。同時同處。後有身根地大及扶根四塵。如 此七物和合成一體遍相入。如一室中燃眾 燈光體遍相入不可言說在此在彼。亦如桃
等果子生時隨其大小體但是一不得說言眾 微集成。是名同處不相離。能此七物同處不 相離法要是同性。謂報同報是。長養同是長
養。若報與長養異性相望。即是相雜不相離 攝。 穀 麥等聚。即名和合不相離攝。第一問。如 報眼與長養眼根及二種塵大。同在一身處
所不別不可說言在此在彼。報在於內長養 居外。若內外相遍則處所無別。云何不同處 不相離耶。解云。報色疎。中間容愛長養根
大。如水處沙性類不同據處所異。故不得名 同處不相離。以報長養二根二大二種四塵 彼此相礙不相遍入故。報大與報根塵自體
相遍同一處所。長養地大與長養根塵自相 遍入。名同處不相離。以二地大法爾相礙。二 色二香等亦相妨礙。故報長養不得相離以
說名同處不相離。第二問。如等心諸天。身量 極大。來至佛所各住一毛端量。體遍相入處 所不殊。又同是報。云何不名同處不相離攝。
解云。彼天報色清淨猶如燈光不相礙妨。然 各隨業自見。彼此分齊不同。不得說名同處 不相離。始終一處。彼天不爾。集散非恒。故非
同處。第三問。已知同處不相離要是自性。報 與長養但名相離。未知如此相離為集歸 成麁。為隨大小一物而生非集成耶。解云。今
大乘說內外諸色隨前業起。隨其大小但是 一物而非集成。第四問。現身髮毛爪齒從頭 至足有報長養四塵地大假合成身有多分
數。云何得言是一物生非集成耶。解云。如此 眾色雖性類別。由因緣力同時處成一體生。 非如土未以水和合先離後合集細成麁。故
言隨其大小一物而生。第五又問。若不集成 體是一物。云何後時刀斧斫割成多分耶。解 云。後遇刀斧壞因緣。根本全身一物自滅。眾
多細分刀斧緣生。非謂先時一物全體破斫 成多。由是因緣於大乘中不立極微最細之 色。第六又問。大乘何故不許有最細極微集
成根境。設許集成有何過耶。解云。一切有情。 從業生眼擬有見用。從業生耳擬有聞用。餘 根亦爾。故彼眼等從業全生成其根用。五塵
亦爾必從先業全體而生成境界用。最細極 微不成根境汝亦同許。云何從業生彼極微 無用之物。後待積集方成根境。故小乘宗立
細極微徒費思求勞而無用耶。又復此說順 吠世師立常極微劫壞不滅後至成劫集細成 麁故。次文說由諸色聚最初生時全分而生 最後滅時不至極微立中間盡滅猶如水滴。
又云。復次諸聚色生時如種種物石磨為末 以水和合團雜而生。非如苣勝麥豆等聚。何 以故。隨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用
故。第七。若大乘中無實極微何故復教觀細 極微。答。為破有情執實心故。故教假折從頭 至足眾微集聚。由作此觀於內外色起虛空
假想順三脫門。基云。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 同處同時不相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 果大。此中微細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
轉乃至廣說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 之。既無別極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 即如蒲桃果色。是清淨色為眼用故名眼。乃
至為觸用故名觸。皆可折色極微。故言一聚 中有七極微。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 不相離也。然此三種不相離為隨小乘說為
是大乘義耶。即有兩解。備師意存大乘亦有 此義。若皆據界攝即有七物等者。界是種 子。於眼處所雖無水火風事而有種子在眼
根處。此據未立賴耶教前三大種子即在五 根六識心所地火之中。第二明所造觸是假。 於中。先結前標後。第二解釋。景云。二十種觸
並於四大分位假立。基云。此中解觸有十九 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急緩劣三。何以無 者。略也。不立生為觸所以。如四相中病老是
一。今此何故分二耶。今此非四相。不例也。其 死觸者。從果為名。即身上有末摩死。近之 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為名。老觸亦然。此觸
能生老等。名老觸。如六位復開為八等者。謂 初二淨不淨為二。堅不堅為二。故八也。第三 明諸識取境總別。言或漸或頓者。基云。謂隨
一五識起與意俱緣名漸。若五識並生意亦 同緣名為頓。第四明色界無二塵二識。基云。 云何用此根。義曰。如俱舍論以莊嚴身故。義
曰。若莊嚴身。扶根塵得足。何用於根。義曰。 以發言音要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 之塵方為依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
至如無界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 等難。思準翻數。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