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line of the Yogācārabhūmiśāstra 瑜伽師地論略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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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 (論本第五十四五)基撰
[0189b10] 論解識安住中。欲界唯約外塵者。以習氣故 於境多貪。又內身雖亦起愛安住。以胎卵等 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據增上者。論色界唯說
內身。以化生故。不習氣故。無色界唯論安住 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是此文意。今言執 者。謂緣執非執受也。以名非所執受故。雜
染中。一受用境界染識。二由生等染識。今解 云。初是煩惱。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 未來生等成染。
[0189b19] 論解四識住中。建立意者。為破外道故。然所 以者何。諸外道皆計四蘊我住其中。今云識 住其中。非我住也。體性者即四蘊為體。問曰
何以不取識蘊為體。義曰以如下文。無獨緣 識而起貪著。如色受等。故不說識而為識住。 不如餘四蘊皆增上故。緣得別起貪等。又佛
說心性本性清。不如貪等蓋性非淨故 非 識住下。此第一解六釋中帶數釋。或從數就 義為名等 問曰此識住為是內有情。應亦
通無情。義曰亦通無情。所以者何。如小論 中。以五義為識住。謂依行緣相應分。義立識 住。今此不然。識所緣住名為識住。如次下論。
又小論云。有說非眾多故。為識住者不然。以 行緣相應分。義立識住。此應剝字。應言唯眾 生故者不然。是五義中。未必皆須具五義。五
義中具一義即得。此大小文異。不可為證。如 俱舍論世間品。有情世間中。明四識住。諸法 師多以唯眾生數立者不然。誰言如此。豈此
中明即是唯有情耶。故知約所緣立識住。通 有情非情 問曰無漏識蘊立識住不。義曰 不然。如下文無漏識。非以能益識。而起貪嗔
者。是識住。今此無漏。破裂生死。識所安不 為識住。通在三界。如下文。以能起貪故。
[0189c13] 論云如經言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等 者。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者。謂執受所依 故。緣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
謂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 行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緣 起之取。取體即諸煩惱也。故下文釋識住及
因緣住。體即色等四。因緣即所起貪等。若諸 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諸煩惱事。謂諸惑現行 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緣者。即識住色等
之因緣。因緣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 依取為所以故。故名因緣。諸師云。用四依取 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至廣說。今
云四是識果。依之起取者。用此為所緣藉。故 於色等令識安住。所緣中含二義。若為所緣 藉。義即通內外。若為所緣緣義亦通。義文不
必緣藉之緣。即前初解意。若作此解。意但 雖明識住。并解因緣竟。上來第一段文。明住 及因緣。
[0190a02] 論云乃至我終不說此識往於東方乃至四維 者。乃至中也。下文解寂止無所住不生無所 為知足安住等是。此中乃至也。泰法師云。破
外道言也。諸外道計。我死後往於東西等。今 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謂 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來無去。故不
說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以識住不離 三界故。說住義窮盡故名邊際。此即第二段。 明二種邊際訖。
[0190a11] 論云然我唯說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 清涼清淨者。此第三段。明識住因緣二種。解 寂止義曰。其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
能斷四身繫。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 見道時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 影者即受也。是識樹影故。言此受等。必當寂
滅不起貪等。如下文。有漏五蘊更不相續。寂 靜謂有學無漏。清涼謂無學無漏。清淨謂無 餘依界。上來總牒經文。自下次第解釋。論主
自判前文為三如次。論文可知。
[0190a21] 論云此中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說名依取 者。此中先解因緣。後解住。即出依取體也。 事謂現行。屬謂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
取欲貪以為取體。故增上者。謂此中約實義。 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 中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顯故。現行種子。
皆名所緣種子。正為他緣。現行能有所緣故 名所緣。所緣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緣者即。 是現行諸煩惱等。名為所執事故。貪為根本
起諸煩惱。名趣所執事。太師云。由貪等令識 趣所緣四境。四境名所執。令業勢以貪為煩 惱緣故。令識住四境故。下文於色愛行愛所
攝貪纏。能永斷故。離故。由貪欲等四種身繫。 為發業緣。名緣所緣事者。業體正是所緣果。 所緣之體故。為果之緣故。此四繫為業之緣。
能發於業故。名緣所緣事。四身繫如對法。取 貪為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即貪之境也。 彼據能緣。此據所緣。唯分別生不通修道。嗔
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緣貪通三界。如 前說 彼二隨眠所隨逐者。謂貪及四繫種 子也。上來汎出因緣。未是解次第。何以得知。
下不復言因緣如前故知。若諸異生下解住。 次下解因緣故。下以前汎出因緣。未解識住 因緣次第義。
[0190b16] 論云有色界識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 者。有色有身。無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 死。明下二界四蘊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
又有色有生者。謂有中有。無色無中有。故有 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壽盡。前解 為勝 又此二住乃至壽盡者。明於有色無
色二住。乃至命盡而識住也。此乃住之邊際 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者。即解住 因緣故。而得廣大。即乃因緣邊際。邊際義如 前解。
[0190b26] 論解寂止方便中。云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 無所住由彼因緣故名不生長者。識無漏故。 識住寂止貪等永斷故。名不生長。是此中意 也。
[0190c01] 論又所有受識樹影者。識有故受有。說受名 影。何以唯言受者。以受為本。起境界愛。
[0190c03] 論於無漏識無餘根依滅名清淨者。此約得 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說清淨。若入身一 法已後。不可說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
有故名清淨。
[0190c07] 論云欲界有四心者。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 有覆無記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 識中。有此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
唯不善。其修道者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所 餘是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云。無覆無記有 四種者。如餘處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
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 中明心。所以不來 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 無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
記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 心。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 生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故通果心非
欲界繫。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 能變化人形等種種化類。非異熟生 若爾 四靜慮等。於欲界化。化為人等。諸種種事。
此所變色。是何界繫。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 繫 若爾下地麁眼。云何能見上地細色。義 曰由上地色為緣。本於上別變。為欲界種類
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 見變仍色界繫還是細法。云何令見。以為麁 種類故。所以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
[0190c28] 論云如色界無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 不論。上界同無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云。 無色除變化威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
無色界。有變化威儀心。如無色定心。於一切 色。得大自在故。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 而起行住。如八地以去菩薩等。何有妨亦有
威儀心。此並是善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 相似變化等故。名變化心。如通果化心無記 者。發異熟威儀無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
凡夫語。不約不可思議語。故言亦爾。
[0191a09] 論復分別初異相心門中云有三品。一未趣 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趣未得定 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此復二
種。一不清淨。二極清淨。初謂得未來禪。未得 根本。二謂得根本。以下如文思可知。第二品 中於彼不靜安。心便掉舉。准八纏五蓋中。亦
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為障故。觀時亦 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為體。 重來何為。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更取
嫉及慳以為體性。纏蓋中如此說故。第三卷 末。六善巧廣分別中。上來次第。分別五蘊義 訖。此第二明如是五蘊次第所由。如小論毘
婆沙俱舍。有多復次。不能煩舉。此中雖有五 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唯後三是第二對 治次第中。為除四倒中第三心為我倒。餘處
法為我倒者。如對法第十抄。及菩薩地記會。 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為我故。若計法為我者。 據俱生一切時計為我。此二俱得。然計法為
我。同小乘等。前二次第。釋相違次第妨。何 以十二中。色緣有識。四顛倒中。先色次受次 識。後法故釋妨如文。
[0191b01] 論解六善巧相攝中。色蘊六有支少分者。謂 行名色六處有生老死處非處。通一切故有 少分。下餘文准此解知。色根全。受蘊一。有
支全。謂受支三少分。謂名色生老死。皆五蘊 性故。下准此。五受根全。三無漏根少分。想 蘊名色等三少分。以為慧所覆故非根。如憶
事時。謂言慧憶以覆相故。所以非根。又非根 增上義。世間雜染增上。生死雜染增上。如經 應思。行蘊四。有支全。謂無明觸愛取。皆行
蘊所攝故。五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支識 蘊一支全。謂識支四少分。謂名色六處生老 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唯是意根全。三無漏 根少分。
[0191b14] 論解十種攝中。相攝者自相共相所攝者。謂 變現是色等自相故。積聚義是蘊共相故 不相離攝中。法師云。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
所攝界等。今解准如對法。一切皆有色。即心 亦是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 方攝中依此生者。謂識依色生等 全攝者
謂諸蘊等五等所攝。謂漏無漏諸蘊。及三性 蘊等。皆具五蘊。攝論云。依止六處色蘊轉。 一建立處。謂地金輪等。二覆藏處。謂舍壁等。
三資具處。謂衣服床等。四根處。謂清淨根五 根住處。謂扶根塵。六有威德定所行處。謂神 通定色。不言無表等色。及定自在定色者。以
無表別惑攝不盡。七處四蘊轉中。初樂欲希 望何別。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緣未來 過去生。隨應境界者。即現前任運境界尋伺
者。雖上諸位亦有尋伺。然功能各異。此尋伺 但恩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 希望和合等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 是此境界尋伺中攝。
[0191c04] 論頌分別色蘊名義中有十門。如文可知。
[0191c05] 論云若據不相離攝具有七物謂即此眼等 者。謂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同處同時不相 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果大。此中微細
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轉。乃至廣說。 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之。既無別極 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即如蒲桃果。
色是清淨色。為眼用故名眼。乃至為觸用故 名觸。皆別折至極微故。言一聚中有七極微。 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不相離第二
也耶。如一通珠寶共放光明。一一光明不相 障礙。此亦如是。如石磨為未。名和合不相離。 即第一也。如本地第三卷解。如豆等聚。名相
離不相離。第三色也。如餘處別文釋。不言法 處六色第一等義物者。准外應知。
[0191c19] 論解觸中。有十九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 緩急劣三觸。何以無者略也。又此中觸等。別 勘講之。如對法抄。不立生為觸。所以又如四
相中病老是一合。此何故分二耶。今即此非 四相。不例五生也。此應六不斷等。與對法文 別勘講之。其死觸者。從果為名。即身上有末
摩死穴。近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為名。老觸 亦然。此觸能生老等名老觸。如本地分。
[0191c27] 論云如是六位復開為八若六平等者。謂初 二淨不淨為二。堅不堅為二故八也。
[0191c29] 論云一切色乃至觸二識所識中。云或漸或 頓者。謂隨一五識中識起。意與俱緣名漸。若 五識並生。意亦同緣名為頓。
[0192a03] 論云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然有彼界等。乃 至由此二無故鼻香二亦無者。言色界中雖 無香味。及緣此識然有此二根。問曰何用此
根。義曰如俱舍論。以莊嚴身故。問曰若莊嚴 身。扶根塵足得。何用於根。義曰以發言音要 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之塵身。為依
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至如無男根。 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等。難思准翻。 數論云。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
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 唯是假有者。若九實者。於下文中。如色處中。 長等是假有。青黃是實。聲中因受大種不受
大種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 緣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可 意味等假。一一塵中。皆有假有實有。何故此
乃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義曰以觸處中。能 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 偏明。其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
造之中雖有假者。但少非多故不論也。顯揚 十八云。形影表是假。響音善是假等。如對法 第一抄會。又諸處中假別生意識。如生老等。
此處不然。故不例彼。何故色上立生等。便是 不相應。乃至名依聲亦爾。觸依大上立。而說 以開入故。名等可取。乃說不相應。觸要依身
取。所以觸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