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s on the Viṁśatikāvṛtti 成唯識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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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沙門基撰
[0266c05]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0266c07]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0266c07]述曰。即總問也。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0266c10]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0266c10]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0266c12]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0266c12]述曰。下廣破也。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 就破色中
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 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
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 初後別
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
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0267a01]論。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0267a01]述曰。牒有對破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 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
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 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
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
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 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麁攝故 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 由此應作四句
分別。經部十處麁假細實。大乘世俗麁實細假。薩婆多等麁細俱實。一說部等麁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破之也
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
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有隨一不成。
[0267a26]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
[0267a28]論。謂諸極微至是假非實。
[0267a28]述曰。自下別破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薩婆多極微是礙
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
[0267b05]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
[0267b07]自下設遮。
[0267b08]論。若無質礙至成瓶衣等。
[0267b08]述曰。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 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
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准可知。
[0267b16]論。又諸極微至便非實有。
[0267b16]述曰。此中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麁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
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0267b21]論。若無方分至承光發影。
[0267b21]述曰。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
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 成和合色無方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0267b29]論。日輪纔舉至光影各現。
[0267b29]述曰。此敘理也。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0267c03]論。承光發影至定有方分。
[0267c03]述曰。此正難也。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
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0267c09]論。又若見觸至必有方分。
[0267c09]述曰。此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
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於此。為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0267c17]論。又諸極微至共和集義。
[0267c17]述曰。此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
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 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
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
謂極微。
[0267c28]論。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0267c28]述曰。此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麁。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
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0268a06]論。執有對色至應無障隔。
[0268a06]述曰。此第五極微即麁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麁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汝執有對色即
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麁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無 此障無也。
[0268a13]論。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0268a13]述曰。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0268a16]論。是故汝等至定非實有。
[0268a16]述曰。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0268a19]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0268a19]述曰。此結非也。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
[0268a22]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0268a24]論。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0268a24]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
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0268a28]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0268b01]論。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0268b01]述曰。即申正義。此中雖言義兼德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
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0268b06]論。謂識生時至為所依緣。
[0268b06]述曰。此解識變。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
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
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疎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0268b14]論。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0268b14]述曰。自下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
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為證。此
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芽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以用
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觀所緣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義諸說
不同。大眾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
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
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
一說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 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
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 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
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
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
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造。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 二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
教如前。於中三說。至下當知。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據實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門分別。如對法疏。
[0269a04]論。外有對色至內識變現。
[0269a04]述曰。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
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
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0269a13]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
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所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
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0269a20]論。發眼等識至生眼等識。
[0269a20]述曰。然雖識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
[0269a24]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為五
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名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
然唯種家。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 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 故假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
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
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
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0269b18]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0269b19]論。此眼等識至為所緣緣。
[0269b19]述曰。下破所緣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內識所緣不
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
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當知。
[0269b29]論。諸能引生至此所緣緣。
[0269b29]述曰。以上總文。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
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
緣 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 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
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0269c14]論。非但能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