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Weishi Lun Yan Mi 成唯識論演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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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 (本疏第二)沙門智周撰
[0834a24] 疏。今言離識簡違宗過者。問設言異識何 有違宗 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是無 故。
[0834a27] 疏。稍相近等者。相似名近。大小俱說心為 能取心即是識 有云。體即識故談彼心 王。稍相近故說彼心所 詳曰。此未必然。
何意心所獨名相近。若似名近何不兼心。 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 或據一 邊義必通也。然成繁碎。
[0834b04] 疏。對有三種者。問對為何義 答謂礙也。 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有 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緣.境界。拘礙 名礙。
[0834b08] 疏。境界有對等者。然境拘礙能照根.識有 多差別。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 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
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 室獸摩羅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 於夜有礙非晝。如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
礙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 如野干等眼。有俱不礙。謂除前相 釋施 設論者六足中一。大迦多衍那造 畢舍遮 者唐云食血肉。鬼之異名也 室獸摩羅傍
生類也。形如壁蛒。小者二丈。大者百尺 俱 不礙者。即諸盲者 問根.識各能緣照自 境。何名為礙 答祇為自境拘自根.識。不
令於餘境等轉故。或自境等和合轉時。於 餘境等而不得起故名為礙。故俱舍論云。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對。越 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
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合轉故 釋 曰。雙問雙答境界.所緣二有對也。釋中有 二。並以拘礙名為礙也。
[0834b28] 疏。心心所法至名為所緣者。顯所緣有對。執 猶慮託。心.心所法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 如羸人非杖不起。故彼境等是心所慮。名
為所緣。此據有緣其用方起。非必正起。故 過.未心亦名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對。
[0834c04] 疏。若於彼法等者。顯境界對。於彼色等此 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說此色等為 眼等境。功能所託名為境界。如人於彼有
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 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礙取境用名 境界對 問取.緣何別 答取謂照矚。緣謂
緣慮。故二別也。又俱舍論句數聊簡云。若法 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 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
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 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 對耶。應順後句答。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
界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 眼等五根。
[0834c18] 疏。然經部至十處所攝者。亦如大乘十八界 種第六.八緣以境對根合法處攝。從所生 現十八界收。此亦相似。
[0834c21] 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問有部亦爾。何乃 諍耶 答正理難意我麁細實。可細從麁在 十處收。汝麁既假。云何實細從假十處非
法處耶。經部意云。雖假實殊隨所成麁在 於十處非法處攝。故有諍也。
[0834c26] 疏。薩婆多等麁細俱實者。等說出世.及說假 部。說假部計蘊門皆實。說出世言出世並 實。故麁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
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 或復全異。 故不等之。
[0835a02] 疏。五根等亦攝在中等者。問此量對誰 答 略為三釋 一對有部。五根.境等攝入宗 中。故無不定。若對經部有相符失。經部根
等皆是假故。雖破能成。為遮不定兼破根 等。亦無失矣 二對經部。五根.境等攝入 同喻。論意但破能成微故 三雙破二宗。
然別作量。若以一量破二宗者進退有過。 思可知也。第三義備。前二理通。
[0835a10] 疏。無為至無不定者。非色喻言攝無為等。無 為無礙。不成衣等。故入同中。故彼不得將 為不定。
[0835a13] 疏。此二量破經部者。詳曰。以折宗法而為 其因成非實有。通前三量亦應無失。已 成宗法得為因故。
[0835a16] 疏。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者。以一極微 對六方面名有方分。既有六方所對不同。 能對之微云何體一 應立量云。所執極微。
體應不一。可分折故。有方分故。如諸麁 色。
[0835a21] 疏。不然因有隨不成者。若以此文對經部 者。無方分因便成隨一。經部不許無方分 故。
[0835a24] 疏。為量同前者。同前承光發影中量。難彼 極微令有方分。
[0835a26] 疏。聚應如極微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 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 應聚色亦不可見。
[0835a29] 疏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者。若相觸者。相對礙 故。理有方分。設不觸著擬宜六方亦須有 分。若不爾者何名對色。
[0835b03] 疏。聚不異無二者。聚不異言牒有宗救。聚色 與微而無異故。無二之言天親難彼。聚色 應無影.障二也。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0835b06] 疏。此結非等者。既破極微非實有。已成前 量云外有對色定非實有。因乃無過。
[0835b08] 疏。此非他心等境者。他心智者但緣他心 不緣根故。且依凡夫。六識散心之所不得。 第六雖緣然非現得。故必除之。理實餘聖
非定六識亦不得也。其第七識因中自他皆 不緣根。果他不許故亦不簡。
[0835b13] 論。以能發識比知是有者。汎明比知略有 四種 一以因比果。如觀現法有引後 用知所引果 二以果比因。即觀現法有 酬前義知能引因
三以體比用。觀所成 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別 四以用比體。觀 作者等知所成法。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 用比體。
[0835b20] 論。外有對色理不成等者。論中意明五根但 是內識變現。為下自明五塵境故。然有對 言.及內識變義該根.境。疏主因敘諸宗五
塵。不說此文是明塵也 故總結云心外 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 現 若爾何故引觀所緣緣頌義而以為 證 答意取識變一邊為證。有義破云。疏
說此說所緣之境是識所變非外微成。今不 依此。若已顯境是內識變。何故次下復云 眼等外所緣緣理非有耶。明知此文但顯五 根是識所變
詳曰。談何容易而見彈斥。疏 何有云此說所緣豈不自加。又疏前科分 明自指根.境等別。明疏不謬。當審尋之。
[0835c04] 疏。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者。是過去世 五識所變相分熏成後生現行今為識境。故 觀所緣論云。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
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0835c08] 疏。不見香味通假者。雖無明文。以理言之 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可許是假。故瑜伽論 五十四云。空行風中無俱生香。唯假合者。既
云假合。明知是假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 香通假。
[0835c13] 疏。謂曾現見色等者。釋論解云。曾見色者。 謂能持過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 者。謂能持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 釋
曰。受者取也。即釋前現見。義者是境。即明 前色由能持識根方取境。故舉所持以明 界也。此但明界。界謂能持。不言眼義。或持
識者顯其界義。受用義者明其眼義。
[0835c20] 疏。及此種子者。釋論云。謂眼種子或唯積聚。 為引當來眼故。或已成就。為生現在眼根 釋曰。由此種子能生二世現行眼根。眼根
因故亦名眼界。故彼論云。故此二種名眼 界者。眼生因故。二世眼種名為二種。因義 名界。總以持.因二義名界。然瑜伽論五十
六中六義名界。恐繁不具。餘根准此。
[0835c27] 疏。由本熏時等者。根實唯種。由熏種時心 變似色。對法據此熏時似色名為現色。餘 根亦然。
[0836a01] 疏。對所生之果識等者。能生果法名為功 能。現行色根能生識果。據此假說現行色 根名為功能。功能即是種子異名。
[0836a04] 疏。功能生識等者。大小皆許根名功能。所 以論云發眼等識名眼等根。舉功能顯。 由體有諍故論不出之根體也 詳曰。或
唯現家會所緣論名功能意。彼言功能據 極成說。雖實現色是眼等根。由不極成故 彼不說。
[0836a10] 疏。下破所緣緣至第三結正義者。詳曰。撿下 文中歸正義處。乃是總破有對色中大文 第三。除此更無歸正義處。破有部後雖
復結云許有極微尚致此失。然無歸於正 義之處。以理應云後總結也。即是復云許 有極微文等是也 或可。文言況無識外 真實極微。即正義。
[0836a17] 疏。外人執他身心至故今非之者。有義此亦 不然。論文但破有對實色不破心故。又理 非有。指前破文。前但破色不破心故。但言
義便故總敘宗。非文意者即無有失 詳 曰。雖復本意破外有對。論今以彼所緣緣 破。所緣緣寬。有對義局。以寬成狹破他心 等非自親緣斯有何失。若不許者即此論
標所緣緣言。攝義不盡復不定失。他許他 心雖是所緣非自識變。是自外故。故知論 意總包一切所緣緣也。不得說言非文意 也 又疏意云。他心.心等非自親緣緣。非
所緣。不斥心義。云何難云論但破色不 破心耶。難失疏旨。得論玄妙疏誠可觀。
[0836b01] 疏。諸預流等者。一剎那頃受等心所還能自 緣 問何獨初果 答一切皆得。凡夫不明。 所以不說。預流初聖故舉例餘。
[0836b04] 疏。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者。有義斥云。若 牒共許何名汝執。又自宗義次前已說。何 須重說。今辨親緣。豈大乘中能引自識。是
此所引親所所緣 詳曰。所緣緣者為境生 識。此之名義大小通許。名之為共。非言此 緣體性差別一切率同名為共也。亦如因明 共比量義而所諍宗實不同故。前標所緣
辨自識變。未明何義名所緣緣。今牒共許 所緣緣中他所許義言執何違。何有重失。 難引自識例此知非。
[0836b14] 疏。法必有體至是所緣者。有義彼似境相非 是所緣。屬能緣攝故說似境名所緣者必 不應理 詳曰。此蓋似破。於無過中妄生
過故。疏談彼意識上必有似境之相。其色 等境方名所緣不爾便非。何以故。能緣無 彼取境用故。又如眼識緣色之時。識上若 無似境之相。色境名為眼所緣者。色必應
為耳識所緣。耳識亦無似色相故。若不爾 者比量相違。若許爾者有雜亂失。由此要 須有似境相。然疏文約而義繁也。長披審思 幽旨方悟。疏中不斷似境之相屬所緣也
又疏次云。其似境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 解四分處必自明也。
[0836b27] 疏。今以為喻意取小分者。但取非緣一分為 喻。名為小分。
[0836b29] 疏。以五識是有法所收等者。無過所以如燈 具辨 問本成和合非五識緣。今意在法 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緣。何關五識。
若爾頌中何言五識 答五雖有法亦名 所立。故如瑜伽云何所立有二謂自性.差別 理門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立於 有法 問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上
設五所緣。理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五耶 答他許自違縱他名設。他元不許云何 稱設 詳曰。歷觀群典設有二途。一者他 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
許。為有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 大乘設許經部色.心互為無間緣義。如下 當悉。第二月喻他雖不許為五所緣。為奪 於緣縱許所緣。理亦何失。同攝論故。若准
此理。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無爽。當更 審思。
[0836c17] 疏。亦非法性等者。性者體也。無實體故名 非法性。
[0836c19] 疏。義須加減者。或有疏云。不須加減。略為 二釋。一云義是。不字非也。然有無境雖皆所 緣。但意所緣非五識境。據義而言當須加
減。非文不正須加減之 二不字正。義言 謬也。彼文既正。第一解中不須減出五識 設所緣等五字。但如初作五在有法。即無 過故。二釋俱通。後解稍順。
[0836c26] 疏。然觸至不同長等者。但地等增名澁.滑 等。不同長等相形待立 問長.短何故聚. 集攝耶 答若約相形即相待假。據多法
成名聚集假。亦不相違。
[0837a01] 疏。如命等者。大宗命根體是假法。意所緣緣。 證自五識緣識內假。
[0837a03] 疏。五識上無彼極微相如眼根者。問因言五 識無極微相。喻上眼識無彼根相。根與極 微二既不同。云何能立於喻得轉 答准
所緣論。因中但云於眼識上無彼相故省 極微言。即無過矣。以根等喻五識亦無彼 之相故。
[0837a09] 疏。若彼救言至准量亦爾者。詳曰。亦可 以量難微隱相 量云。未和合時。和合之 相亦應顯現。體即和合之極微故。如已合 時。
[0837a13] 疏。雖有多相等者。如一色上有苦.無常及 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等相故名為多。五識 唯緣色等自相言一分也。
[0837a16] 論。有執色等為此所緣等者。眾賢師義具如 疏明。又正理論云。色等極微散未合時。同 毘婆沙及經部師非五識境。以識上無極
微相故。多微聚集展轉相望。一一極微有麁 相生。方眼等識所緣之境。且如七微共聚相 資。各各有一麁相而生量等七微。然此麁
相唯現在有。雖是質礙互相涉入。如經部 者所造之色。又與能生因細極微必得同 處。如經部者能造所造互相涉入。故緣麁 相必緣極微。以同處故。然和合相雖說生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