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shi Ershi Lun Shu Ji 唯識二十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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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翻經沙門基撰
[0992a08] 論。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
[0992a09]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 非實有。證知唯有識。於中有三。初小乘等。因 前起問。次舉頌下。論主正破。後已辨極微非
一實下。結歸唯識。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 說意。後方申難。論主前說。依生無我者。佛說 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說有色等 處。
[0992a16] 論。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
[0992a17] 述曰。自下外人正為徵問。非離於識。別有實 體。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其眼等 識。緣色等故。變似色等。名色等識。非說色
等。名色等識。
[0992a21] 論。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 等極微不成故。
[0992a22] 述曰。自下第二。論主正破。 合有五頌。於中有三。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 道二種。次有三頌。正破小乘。後有一頌。正破
外道。設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頌中。第一句 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 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下二句。破經部。及新薩 婆多順正理師
又非和合等。立宗 極微 不成故。立因。驗此兼破極微和集。此唯識論。 世親年邁。正理論後方始作也。至下當知。
[0992b02] 論曰。此何所說。
[0992b02] 述曰。自下破執。於中有三。 初假問起。次敘外執。後正破之。此假問也。體 例如前。
[0992b05] 論。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
[0992b06] 述曰。此下敘執。外道小乘。若執實有離識 之外。有色等處。與緣色等能緣之識。各別為 境。
[0992b09] 此即總敘小乘外道遍計之義。自下別敘。
[0992b10] 論。如是外境或應是一。
[0992b10] 述曰。此外道計。執 色等法體唯是一。
[0992b12] 論。如勝論者執有分色。
[0992b12] 述曰。此顯執師。是 吠世師迦。此云勝論。造此論師名勝論者。釋 此立名。說斯緣起。如餘處辨。此師本計。有六
句義。後有末執。立十句義。如成唯識。然六句 者。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實 中有九。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地水火
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 處。體無生滅。說為常住。有眾多法。體非是 一。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
量。等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 常。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 本。合有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微。
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 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 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
從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 千界為識等境。體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 觸是風德。眼見色時。不得風大。得地水火。以
於色中無風相故。耳鼻舌三。得聲香味時。得 三亦爾。唯身得觸時得四大。以於觸中有風 大故。意緣一切。故有分色為眼識等境。體唯
一物。其子麁微名為有分。有細分故。其本細 微。但名為分。不有他故。廣敘此執。如成唯 識。
[0992c07] 論。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
[0992c08]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敘古薩婆多毘婆 沙義。此師意說。如色處等。體是多法。為眼識 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極微。體是實有。合成
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實有。五識既 緣實法為境故。不緣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 故色處等。為眼識等境時。其實極微。一一各
別。為眼識等境。不緣假故。以有實體能生識 故。
[0992c16] 論。或應多極微和合或和集。
[0992c16] 述曰。此敘經 部。新薩婆多正理師義。經部師說。多極微和 合。正理師說。多極微和集。
[0992c19] 論。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
[0992c20] 述曰。此即廣敘。謂經部師。實有極微。非五 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 色。以上麁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
為五識境。一一實微。既不緣著。故須和合成 一麁假。五識方緣。故論說言實有眾微皆共 和合。其正理師。恐違自宗。眼等五識。不緣假
法。異於經部。若順於古。即有陳那。五識之 上。無微相故。非所緣失。遂復說言。色等諸 法。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
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 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如多極微集成 山等。相資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識。緣山等
時。實有多極微相資山相。五識並得。故成所 緣。不爾即有非所緣失。許有實體。但為緣故。 故論說言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集。廣如陳
那觀所緣論。及成唯識第一卷說。然舊唯識。 但有鞞世師。及古薩婆多義。其和合和集文 但說一。謂隣虛集色。仍意難知。文亦難曉。於
下破中。言非隣虛聚集成塵。披者自知。豈如 今論。
[0993a11] 論。且彼外境理應非一。
[0993a11] 述曰。自下第三。一 一破執。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執 外境。理應非一。釋頌初句。
[0993a14] 此即總非。次顯非理。
[0993a15] 論。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0993a15] 述曰。所 執是一麁有分色。異本極微實有體者。諸有 分色體。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別。即是
分色。豈離於此。別有一實麁有分色。應立量 言。汝有分色非異分色。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猶如分色。汝若又言誰謂有分。異於分色。是
不可取。因隨一者。應更破云。汝有分色定 非異於諸細分色。汝宗自許實句色故。如細 分色。或於前因。應置許字。我意自許異於分
色。不可取故。無隨一失。此論言略。遂無許 字。或應此論。但述其宗。略無因喻。謂立宗 言。汝有分色體異汝諸分色定不可取。許實
句色故。如細分色。論故字者。乘文便說。由此 比量亦無過失。
[0993a29] 論。理亦非多。
[0993a29] 述曰。下破小乘。釋頌第二句。此 即總非古薩婆多。
[0993b02] 自下別破。
[0993b03] 論。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0993b03] 述曰。此下別破。汝 言極微一一各別。為五識境。此定不然。極微 各別。眼等五識。不可取故。然汝自宗。異生等
眼。不見極微。五識之上。不現其相。如何說 極微各別為境。應立量言。各別極微非五識 所緣。眼等五識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論
中。極微各別。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 略無同喻及所立宗。或應量云。聚色多極微 非五識所緣。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如眼根
等。論有宗言及因。觀所緣論。約所緣緣。以 立量破。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 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具二支義。色等極
微。我非許有。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 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 故。遂立量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
識無故。猶如眼根等。彼言雖別。意與此同。成 唯識論第一卷說。小與此同。彼論說言。非諸 極微。共和集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
無極微相故。設彼救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 為五識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 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彼
論破言。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 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 境。然更有救。復有別徵。如成唯識第一疏說。
[0993b27] 論。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
[0993b27] 述曰。下破經 部正理論師。此即總非。下自別破。
[0993b29] 論。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0993b29] 述曰。經部等極微 有一實體唯意識境。薩婆多師等亦有一實體 十處所攝。六識之境。然汝所執。一實極微。
我不許有。理既不成。故說極微和合和集。義 皆乖返。然觀所緣論。破經部師言。色等和合。 於眼識等上。有彼相故。設作所緣。以麁顯故。
識現相故。然無緣義。無實體故。如眼錯亂。見 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 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
月。成唯識論。復破彼言。非和合相。異諸極 微。有實自體。分折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 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
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此中難意。若 有實極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實非有。所合假 成無。觀所緣緣論。破正理師言。如堅等相。雖
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 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 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遂立量云。極微和集
相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猶 如堅濕等。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 有別生。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
別。形別非實故。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 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拆 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成唯識論。復作是說。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 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 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
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 應緣一切境故。此論但有破本極微。既非實 有。所成和集理實不成。種種推徵。如餘論 說。
[0994a01] 論。云何不成。
[0994a01] 述曰。自下廣釋極微不 成。於中有三。初問不成。次答不成。後申正 義。總結不成。此即初問。外人既見非其極
微一實不成。有隨一過。遂問論主。云何 不成。
[0994a06] 論。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 處聚應如極微。
[0994a07] 述曰。次答不成。總有二頌。 別破小乘。於中有二。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 無合不成。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
就初段中。復分為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 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頌。復分為二。初 設答不成。後破救不成。初中二難。上之二句。
難極微合應成六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合應 成六分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如阿拏色。合 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極微若
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 分。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 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既同一處。阿耨色 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
[0994a20]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 分。
[0994a21] 述曰。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 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合中間極微。 應成六分。
[0994a24] 所以者何。
[0994a25] 論。一處無容有餘處故。
[0994a25] 述曰。顯成六因。謂 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餘五方處五 極微故。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
餘五處。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應 成六分。應立量云。中間極微應成多分。一處 無容有餘處故。如麁聚色。或於頌中。亦成比
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與六合故。如麁聚色 與六色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喻。
[0994b04] 論。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
[0994b05]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若言極微。無方分故。 不相合者。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既應互相 糅同一處所。中一微處。既與六微。同處而
住。應阿耨等諸麁聚色。如極微量更不增長。 即微處故。
[0994b10] 所以者何。
[0994b11] 論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0994b11] 述曰。顯諸聚色。如 微量因。以一與六。展轉相望。量不相過。故 諸聚色。如極微量。應立量言。汝諸聚色應如
微量。量不過微故。如一極微。或於頌中。亦成 比量。汝聚色量應如極微。即微處故。猶如極 微。即同無異。然頌下說如極微言。通宗中法。
及同法喻。義不違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 勢異故。其宗因等。義准應配。
[0994b19] 論。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0994b19] 述曰。若許聚色量 同極微。其諸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又立 量言。汝麁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或即微
處故。猶如極微。此中說宗。因如前說。然合與 同處。此之二難。皆是設遮。非為本計。
[0994b24] 論。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 合義。
[0994b25] 述曰。薩婆多師。既見前破設遮彼義。 遂作是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此立宗也。然 此本師。亦不相糅。同一處所。定無是事。今於
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說。極微相觸。即應住至 後念。大德說。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 觸名。若異此者。微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
行。許為有對。合之與觸。名異義同。迦濕彌羅 北印度境毘婆沙論。在此國造。因以為名。顯 此論因。如餘處說。毘婆沙者。婆沙說也。毘有
三義。一勝義。此論決定勝餘論故。二異義。於 一部中諸師異說故。三廣義。於一一義中。諸 師廣說故。
[0994c08] 論。無方分故離如前失。
[0994c08] 述曰。顯不合因。若 有方分。可說有合得成六分。既無方分。不得 相合。故離前來遮破我失。
[0994c11] 論。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0994c11] 述曰。阿 耨色以上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 成六分。聚色亦成。即顯聚合許有方分。極
微無合無分義成。俱舍論云。又和合色。許有 分故。相觸無失。觸之與合。義一名異。此名為 聚色。彼名和合色。
[0994c17] 論。此亦不然。
[0994c17] 述曰。此總非。
[0994c18] 下理顯。
[0994c19] 論。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 成不由無方分。
[0994c20] 述曰。自下正破極微不成。 於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徵詰。下二句。設破轉 救。汝說極微既無合義。極微即聚。聚有合者。
非微是誰。或若聚色。亦無相合。故知不由無 方分故。極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0994c25] 論。今應詰彼所說理趣。
[0994c25] 述曰。將釋上二句 頌。先發端標起。此中無難。但有徵詰外人所 說無合理趣。理謂義理。趣謂意趣。雙徵義
意。故詰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緣。意所趣 故。
[0995a01] 論。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0995a02]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詰。若異極微。有諸 聚色。可言聚合極微合無。既異極微。諸聚非 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誰。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