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ummary of the Meaning of Nyāyamukha 因明義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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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義斷淄洲大雲寺苾芻慧沼撰
[0143a27] 詳夫。因明論者銓衡八藏。繩墨四韋。九十 六道之規模。二十八師之軌轍。宗歸立破。道 洽自他。寔大夜之玉珠。是長昏之龍燭。故
暢其鴻賾者。乃樹正之司南。控彼宏綱者。誠 破邪之逐北。是以。法王肇出。初闢幽關。智將 嗣生。重開奧府。無著聳八支以立玄極。同八
柱以承天。世親陳五分。以顯深幾。若五山 而鎮地。復有陳那命世以秀出。舉三立以類 三光。天主應時以挺生。張二悟而齊二耀。可
謂。趨寶山之帝輦。出朽宅之王軒。故用之者 稱智雄。述之者標詞傑。所以。演暢之輩。皆 吐袪闇之神燈。注述之儔。各奮斬邪之智
劍。故言申即陳立破。開章先辨正邪。紛綸 於八極之間。暐曄於六合之內。沼雖不敏。敢 慕高蹤。故輒藻鏡是非。議詳得失。豈只故乖
前哲。務為成其本宗。冀來鑒忽披。幸知其意 耳。
[0143b15] 有人解能立云。若立三支。令他解悟。故名 能立。若望因喻先成宗支未許。為成未信必 藉能成。因喻既為能成。能成必有所立。即以
宗為所立。因喻為能立。其義云何。答若以一 向。望於敵論宗他未許。必因喻成故。所立中 者。共量可爾。他自如何。豈可宗支自生不信。
又前說在能立之時。宗豈他家已許。若他已 許舉。即相符極成。若他不許。恒在所立之 內。何故前說。宗在能立之中。若云前望生他
智解。宗居能立之中。若為因喻所成故。在所 立之內者。此亦不然。瑜伽對法俱云。所立 有二。謂自性差別。能立有八。謂宗因等。理門
亦云。由宗因喻。辨說他未了義。說名能立。不 說他智在所立中。何故今者。說宗望他即為 能立。又宗他既不許。何得說為能立。故理門
論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宗不共 許。故非望他說為能立。說能立者。即是言宗。 望所詮義名為能立。為所立者。宗言雖說。義
未顯決。假因喻成。言義方顯。故名所立。若望 敵者。宗名所立。以他不許。今成立故。雖本立 義為生他解。不望他智說為能立。然此論云。
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者。 此據因果合說。以由因喻成宗顯決。他智得 生。若其不能成彼所立。令其顯決。他智不起
故。比量為因。他智為果。能立所成離過。圓滿 能為因故。由此理門云。今此唯依證了因故。 宗生他智。豈名證了。又云。辨說他未了義。說
名能立。說他智為所立。曾無教故。若會今古 能所立殊。如本疏說。
[0143c15] 有人云。然舊來相傳皆作解云。無著世親已 前。說八為能立。自性差別二為所立。乃至即 牒先疏。依於聲明為難。并疏解云。因有三相。
因一喻二。皆名多言。由此定知。宗是所立。世 親已前。顯諸所諍。不過自性差別二種。故是 所立宗為能立。立此二故。陳那已後。以此二
種。未互差別成不相離。不是所諍。此意云。 先德一向定判。陳那已後。宗為所立。已前宗 為能立。不許互通。故云今依自解者。乃至云。
古師亦說宗為所立。廣教理成。陳那宗亦能 成多理教立。其義云何。答此乃廣前所釋。何 云唯自新知。故本疏云。陳那已後略有三
釋。一云宗言所詮義為所立。故瑜伽論第十 五云。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能成 立法有八種。其宗能詮之言。及因等言義。皆
名能立。其宗之言。因喻成故。雖亦所立。彼於 次說。何故先立宗耶。為先顯示自所愛樂宗 義。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猶如於
因。喻對所成故。但名能立。宗所詮義。定唯 所立。獨名所成。此即具釋宗通能所成。何 言先不說。二云。總聚自性差別。教理。俱是所
立。論俱名義。總中一分。對敵所申。若言若 義。自性差別。俱名為宗。即名能立。雖此對 宗。亦是所立。能立總故。得能立名。故陳那
等。宗名所立。與瑜伽等理不相違。瑜伽等不 說宗非一向唯能立故。此亦俱通豈不明說。 三云。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為所立。能依合
宗。說為能立。總立別故。非此總宗定唯能立。 對敵合申。因喻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 故得能立名。陳那但以共許因喻。成他未許。
他未許者。唯是合宗。宗為所立。自性差別。但 是宗依。非正所立。所立之具。所望義殊。不 相違也。不爾慈氏無著天親。豈不解因明。說 所為能立
(此亦明說) 。此即撮諸幾要。提彼宏綱足 悉不違。何勞煩重。諸論互申異義。並不相違。 若言陳那文義盡同舊師。天親豈不解因明。
許令乖異。又復陳那立宗因喻。即說皆同古 師能立。現比等支。何故即許除簡。又如瑜伽 八支之內。開喻無合結支。雜集能立八中。合
喻加於合結。若云合結即同類異類。名目何 不相當。如實論亦五支合結。云何即別獨許 陳那遮五能立。說彼唯言。不聽遮於八支。
唯三外有能立。若云如實非真道理。此語未 是誠言。若亦許解因明。何故開遮不等。又如 古師立量。即加聖教為三。陳那為自悟門。量
中但唯二種。故知。諸論開合親疎不倫。取捨 異途各據一義。其中會釋。具本疏辨。由此更 廣以理教徵。即為徒設。
[0144b05] 有人云。若因一喻二為多言名能立者。於中 隨闕。名能立過。如闕異喻。應是過收。若言是 過。違掌珍論。彼闕異喻。非過故也。此義如
何。答亦不然。誰言彼論比量無過。唯識論云。 有依大乘遣相空理。依似比量。撥無此識及 一切法。若云彼說餘量。非掌珍者。應舉誠言。
又此量中。豈不撥無一切法耶。又理門論 云。為必具二譬喻言詞。方成能立。為如其 因。但隨說一。論自答云。若就正理。應具說
二。由是具足。顯示所立。乃至云。若有於此一 分已成。隨說一分亦成能立。准彼論意。於二 喻中。若隨解一。不舉非過。若俱妄解。待說方
悟。要具說之。故云若就正理。應具說二。若不 說者。明知不正。又此論云。又初能立。缺減 過性。若云喻總言闕一不成闕。亦應宗總言
闕一不成闕。又解。誰言掌珍。闕於異喻。異 喻本為遮因濫行。無依因不濫。去正無宗 因。即是異喻。故理門論釋二喻云。前是遮詮。
後唯止濫。乃至云。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虛 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若無異 所依。異喻不得立。此言何用。若爾既具支。何
名似比量。答犯餘過。廣如別疏。
[0144b27] 有人云。陳那既乖古說。何故竟無論文破斥。 其事云何。答此亦不然。陳那明古說。非可 須破斥。但取義異故不破斥。如世親說五能
立。亦不非於舊陳。陳那雖三分能成。何假非 於古說。設云破古因明師者。餘不正者。非瑜 伽等。然有說彼瑜伽等非。自餘之過。非前所
引疏家之咎。若云三分說宗等三者。既許陳 那宗亦所成。能立之中。豈唯三也。若云據宗 在能立。說為三分者。若宗在所立。即應唯二
分。若爾何故。虛設唯言。二亦能故。若云宗在 所立。即開喻為三者。由此故知。言三分者。但 一因二喻。又復古師。宗為能立。陳那順古言
中不違。所以理門等中。能立皆言宗等。文同 意異。乃翻譯之主。能知陳那宗許能成。亦是 先德已了。但為今造論意。正明宗在所立之
中。釋宗為能立之言。疏中亦以具解。餘者不 悉。執說皆同。未悟作者本意有別。疏主。既當 入室親承指撝。況復大小因明明說。故理門
頌云。是中唯取隨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 宗。不說能立說名宗。故釋中云。故此多言。於 論式等。說名能立。即顯順古。正釋即云。言是
中者。是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是中。言唯者。 是簡別義。簡別能立說為所立。此正明說若 今宗亦能立。何故須唯。又云。樂為所立。謂不
樂為能成立性。又云。若爾。既取智為了因。是 言便失能成立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 成故。及此論中。皆無正釋宗為能立。既云唯
此三分說名能立。故知。一因二喻。以立宗時 他智未生。要待因喻。他方解故。藉因三相。比 智生故。故此論云。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
觀於義。乃至云。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 生。理門云。謂智是前智。餘從如所說能立因 生。是緣彼義。不說從彼能立宗生。又宗不
共許。立時他智不生。因喻共成。引證彼智方 起。故理門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 又理門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
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 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故知。所比即是所 立。由此解生。即因三相。又云。故定三相。唯
為顯因。由此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 所立。然唯一分。且說為因。故唯三言。定目因 喻。若言陳那。定判其宗在能成者。釋中何
無正說。但見標結順古之文。即定判為能立。 其若船行逐水處異船同。執此定判能成。可 謂見船執依舊水。昔聞刻舟求劍。斯之謂 矣。
[0145a15] 有人正釋論文解能立中云。依舊解云。世親 已前。舉宗等取因喻。瑜伽總名能立。由有多 言故。陳那已後。但取因喻。不取其宗。取所等
因喻。乃至云。自釋教東流。皆為此解。准依理 教。即理未然。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此還 將元一向唯說。陳那以宗唯在所立。不在能
立。古之會釋所引如前。但是據今陳那論意。 唯說因喻名為能立。廣顯同異。理教如前。此 乃重陳。繁不再述。
[0145a24] 有人云。如立量破他。宗因喻三。俱為能破。立 量為申正義。何故獨簡其宗。其義如何。答此 亦不例。如破他中有出過立量二破。豈可能
立亦令立量出過二立。又破他出過。隨一一 支。皆成能破。豈可量立。隨一一支。皆成能 立。又立量明宗通能所立。豈立量破宗。通能
所破。又復誰言。能破亦復通宗。因喻定故。可 能破他。宗他不許。何成能破。故理門云。唯有 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
成猶豫言詞。復待成故。又過類中。名似能破。 據立量中。是因喻過。翻此能破。故但因喻立 宗。雖為破他。無因他宗不破。故但因喻。唯識
第十四。出其宗非。似出過破。不是立量。故無 立量破他。亦名宗為能破。准此還是例於能 立。但應因喻。
[0145b10] 有人云。古人解云。古因明師。或聲為宗。或無 常為宗。或合為宗。乃至云相傳。雖有此分別。 理恐未然。所以知者。古師既有異說。應有論
文。撿如實等並無此文。何得異說者。其義云 何。答亦不然。說古師非。誰言即指瑜伽等論。 說為餘人。又不可云。瑜伽等中。不作是說。故
今古同。不得言異古因明師。古因明師。豈 但瑜伽等。諸釋因明者。名為古因明師故。故 理門云。又於負處。舊因明師。諸有所說。或有
墮在能破中攝。或有極麁。或有非理。如詭 語類。故此不錄。又云。又此方隅。我於破古因 明論中。已具分別。故知。有古師說非者即破 之。不言瑜伽等。
[0145b23] 有人云。論云差別為性。言差別性故者非也。 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三藏本譯云差別性 故。後呂才與文軌法師。改云差別為性。豈以
昧識為誠言。靈哲為謾語。若是翻譯之輩。可 許義正以改之。彼解疏尚破之。改論那宜遂 許之。又言故者。結定之詞。顯此宗者要依法
與有法。共相差別。違他順已。方為宗故。故云 有法及法者。皆須極成。所以宗中。有此故字。 具顯所以。如本疏明。
[0145c03] 有人云。先釋即不共許。是所立法。所作性因。 彼此極成。即能立法。故無常法。正是所立。此 解雖爾。未是通途。所以然者。且如立聲無常
一量。可如所說。以為所諍。若依有性等量。豈 得以非實。為所立法耶。本意諍有法大有性 非實即實等。其義云何。答應此共思。若本諍
有法。不諍法者。言非實等。為是有法。為當法 耶。若是有法。即應先陳。若其是法。不為所 諍。言法何為。又以何為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差別為宗。若言彼據諍其法說。若諍有法。何 為能所別。不可將有法。為能別故。以先陳故。 又若有法。正是所諍。一切諍有法。皆無同喻
過。又法不成有法故。又復不可大有非實。俱 是所諍。無極成有法。依何立宗。又若大有正 所諍。所成之宗。即合名法。故理門云。又於此
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故知。還以非實等為 法。即是所諍。廣其所以。如本疏釋。准彼。既 無別解。舊釋故合通途。及解大有為法有法。
會理門論。皆如本疏及別抄釋。
[0145c22] 有人云。因喻何無極成。自解云。因喻必要極 成。以無濫故。真似相翻。皆無此說。其義云 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兩俱不成。隨一不
成。翻彼故須極成。但言略故。准理定有。故 成唯識論第五卷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等。 又理門云。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是故此中。唯
取彼此俱定許義。故知。因喻亦有極成。
[0145c29] 有人云。因必是扶順。順益所立。是宗之義。將 為新妙。其義云何。答此則舊德釋成。何得稱 為新異。故本疏云。又建立義。能建立彼所立
宗故。或順益義。由立此因。順益宗義。令宗義 立。是故名因。此則先成。豈云新解。
[0146a05] 有人云。法性法爾必然之理者。方是正因。其 事云何。答此釋未為盡理。如所作性因。立聲 無常。對聲顯論。隨一不成。豈作必然之理。
又理門論云。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 則為善說。由是。若有彼此不同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