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 Chu Qing Zhong Yi 量處輕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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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處輕重儀末[0846b17] 第十三衣盋坐具鍼筒盛衣貯器。及俱夜羅 器 (此方譯為隨盋器。即盋內所宬者也) 剃刀律並斷輕 (其例有三。初衣。二器。三
革履。事通五眾) 。
[0846b20] 一現成衣服 (初明出家所服。後明非出家所服) 謂三衣覆膊祇支 裙衫帔服坐具諸雜衣裳等 (其例有四) 。
[0846b22] 已前一件隨身所服。名雖多別莫不障形故 也。若依僧祇云。覆瘡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種 腰帶臥具入分。五分又云。劫具衣單 敷 衣
[打-丁+親] 身衣。若被即臥具之異名也。若下衣。若舍勒 (四分云涅槃僧。此名內衣。即舍勒也) 是可分。物準上為斷。要是純
色所成。若是五納之衣律本開用。五大上色 作之。雖綺錯分明乃是山成自爾。既為聖道 標式。宜從分之。若錦綺文成之衣。並如後斷。 其下領袍
[示*(專-寸+(舄-臼))] 長袖褊袒祇支加覆苦覆膊增襻 胸。如此雜類衣裳形名難具。亦並輕分。由體 相乖俗色類不同。不名白衣所服。即開隨用
之限。又偏袒裙衫震旦法衣。祇支覆膊天竺 本制。將彼例此樣貌俱非。而猶同判在輕。曾 無憚懾。若統收衣服相狀皆非本儀。故僧祇
中。覆肩祇支皆長四肘二肘。今且約道俗兩 分。故開輕重。若深取律制。裙衫亦非 (故律中著脫法式。 此方不委) 如十誦中。褊袖衣複貯衣等。並不令服
故。
[0846c11] 二隨衣所有。謂鉤帶腰繩等用銅鐵竹木鉛 錫所成。并衣袋箱襆等。
[0846c13] 已前一件並隨衣入輕。又如五分。針綫囊入 輕。衣袋前至齊後至腰者。亦入輕。準上諸袋 襆等。若以綺錯所成。雖無文相。而同俗中被
袋類者。不入分限。
[0846c17] 三成衣財具 (謂布絹綾羅紬絁褐褺綿絮之屬。及錦綺繡斑雲霞之像等) 。
[0846c18] 已前一件義通重輕。若布絹乃至綿絮之財。 但非綺色分明者入分。若錦繡氍氀純同一 色。相狀減於法衣者同上輕分。若以青黃赤
白黑五大色染。并緋碧紅綠紫等上色染成 者。無問多少輕重。並從衣財入分。若補方虎 眼檳榔接正眾綵間錯者入重。故五分中。錦 綺毛 [旁*毛] 若氈
(謂廣長量如上大者) 蚊厨入重故也。又不同 綾羅之財。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故。律開 著細鵝文相衣也。義準綾羅絞梭入輕。律開
受王大價衣及種種好衣。并開大價疎衣。即 知紗葛之屬例分也。
[0846c29] 四能成縷綫 (謂雜色諸綫無問絲布紵葛纑緝之類。及麻綟絲絢等) 。
[0847a01] 已前準斷。如善見中。針綫入輕。則不論多 少。並從分也。若有虫之繭。著芋之麻。並從重 收。
[0847a04] 二是外道白衣之服。律無正斷。如下義分 (其例 自二) 。
[0847a06] 初是外道之衣。律本云。繡衣樹皮衣樹葉衣 珠瓔珞衣木鉢。及一切外道衣皮衣鳥毛衣 人髮馬毛猫牛尾衣等欽跋羅衣。乃至唐國
李老餘胤黃幆巾帔等。已前律制不著。義斷 重科。由是異道標相非正之服故也。若有所 施與亦開受之。若已壞其色相者。除樹皮毛 髮。餘者準下入輕分也。
[0847a13] 二者是一切白衣所服。律無正斷。義須例準 (其例自五) 。
[0847a15] 初常所服用 (謂士女袍 襦 襖子衫袴褌裳裙帔巾帽被矜氈褥靴履之屬) 。
[0847a16] 已前義判須分二途。謂今昔兩判也。準昔解 云。亡五眾生常服用同世軌儀者入重。故佛 言。一切白衣服不得畜。為斷惡法次第。理從
重收。今不同之。雖文令不服此非斷重也。犯 捨財食生過極多。死尚開分。故非重攝。如後 義判。若俗人奉施。僧得而未暇改正為法衣
者。準斷入輕。有多義故。一佛開受施。二聽說 淨。三聽改變如法受用。若色未改。相狀俗衣 並入重收。為絕懷俗之心也。廣如鈔中。不同
錦綺以體相同俗。必壞色相者聽分。此但相 乖而堪附道服。故開改用。若有長髮沙門。心 希名貫。衫袴隨俗都絕三衣。道在虛通。俗存
我固。既思名繫將何為道。無問死活。俱不可 分。余聞。戲女暫披法衣生生常在僧位。今則 貪名樂於俗服。義必劫劫恒居背真理路顯
然。豈在輕限。又諸律無斷重者。必緣障不許 披法服者。縱著俗衣不須入輕。雖佛開著非 久用故。如賊奪恐難之類。自餘巾帶等服
定非道用。例準重收。氈蓐二件同上所判故 也。
[0847b07] 二御暑雨之服 (謂褐衣羊裝油帔梭 [卄/衣] 笠子障熱傘蓋等) 。
[0847b08] 三御寒之服 (謂皮裘貂瓔狐狢帽蓐耳手足諸擬宜者) 。
[0847b09] 四莊飾之服 (謂花釵纓絡環釧珮綬治身眾具。及鏡奩裝匣瑩飾) 。
[0847b10] 五朝宗祭服 (謂冠幘貂纓大袖裙褶革帶履舄等) 。
[0847b11] 已前五件並是俗人所服。而比丘時有得者。 須分判之。初一之中。羊裝褐衣全俗服類。如 上非輕。第二皮服律正制止無宜有開。必是
熟財。微供資下亦許分也。第三裝飾之具彌 是所制。律本具之。俗態未除。理須除遣。尚不 許捉。何得在輕。第四朝服雖非所應。然衫褶
之類堪從改換。可入輕收。冠革之徒宜從重 攝。餘者例之。
[0847b19] 二器具資。要律斷鉢器入輕。餘者隨事附見 (其例有四) 。
[0847b21] 初是正鉢。謂量是三斗已下斗半已上。體是 瓦鐵色。唯熏治者是如法器。
[0847b23] 二是隨鉢。謂次鉢小鉢鍵 [金*恣] (鼻柰耶云小淺鐵鉢) 并銅鍮 盌盞 (大小如前量也。及以七筋等總名俱夜羅器也) 。
[0847b25] 三隨器所宬。謂函袋襆絡巾帊等。
[0847b26] 已前三件。若鉢器量體色依法者。律正斷輕。 必體是竹木布帛。色是漆油棍鑒者入重。故 僧祇云。過量白鉢瓷瓦鐵等入重。以體量不
如故也。不同瓶罐等但令量如即堪從用。此 是應量彌須準正。其餘隨鉢律本斷輕。而但 云俱夜羅器。不顯其相 (如五正蒲闍尼五非正佉闍尼等。而有總別二名者也)
若準十誦云。小鉢半鉢鍵 [金*咨] 入分。其隨器袋 襆律亦斷賞勞。理從輕限。故五分中鉢囊入 分。亦有繡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事同繡錦 之服。
[0847c08] 四鍼筒具。謂銅瓦木鐵鳥翮所成者。律斷賞 勞。義非正重。
[0847c10] 已前一事乃是小緣人必有之。理須分處。中 國多用牙角作者。律制打破。開畜如前。宜入 輕分。或以氈作者。或錯綵莊嚴者。或繡纈結
絡者。或作錯綺綵袋 (號為針線袋也) 並是華綺俱從重 收。若純色氈袋并所 [山/成] 之鉢。無問銅鐵多少。 並即分也 (必積針擬貨亦準上通)
。
[0847c16] 三資下之具。謂皮革屣鞋屩鞾襪巾布裹足。 及隨有袋襆等巾帊裹束者。
[0847c18] 已前一件正律唯明革履一色。餘者不明。依 僧祇五分斷。革屣及囊入分。必現有熟皮。準 十誦中。繫革屣韋鞾韋鹿韋熟韋裏脚指韋
應分。必有生皮理從重攝。然此神州都不服 用。嶺表劒南時有著者。若南海諸國五竺道 俗皆常所履服也。其形如此方摺屐狀。兼施
後踵。邊耳全無。多以革皮作之。若以鞾履 例準義亦開分。鞾履鞋屨時有三臺。龍鳳及 錯綫綺繡刺成者。若非純色宜入重收。或有
平鞾尖鞾。律無正斷。然五分中以靴 [革*雍] 太深 為世所譏。理非懷道者所踐。平鞾異俗可入 輕分。尖全乖道。準入重攝。若準天竺複羅形
如皮鞾。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繫。必平尖二 鞾似此相從。並準入輕。餘有短 [革*雍] 高頭類。列 亦宜從履屨同斷。
[0848a04] 重之曰。上準律文例斷。出處的明。而神解不 同。意用難約。理須分門逞路。以義相收。然重 輕兩物罪相須知。必先究委定其綱致。則相
種曉據。便處斷懍然。譬臨深履薄。詳而後述 者。其在茲乎。然僧物乃多。或一部二部。或四 種八種。今但約位就人。四科皆盡。故隨科條 理。並如下引。
[0848a11] 一局限常住僧物。謂約界限不通餘寺。恒供 別住。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田園房宇山 林池澤人畜等是也。若盜損斯物罪科二重。
有主望監治 (即主掌者) 無護通僧結。滿五皆擯棄。 不至須眾治。有人言。盜僧物者唯結偷蘭。由 體遍四方之僧。乃錢不滿五故也。如律中時
有比丘。盜分僧物以為四分。但結偷蘭者。文 成證也。余則謂之不然。何者律據暫遮僧也。 初為在村行惡污染俗家。僧眾往檳。故生斯
計。分物且屬四人僧。則住無安所。內財既 不有損。外跡彌復澄消。以此遮僧。可為明略。 然本非長永。故罪事不成。律據本情依情權
結。所以身子目連深鑒緣據。還依本計明判 不成。故使眾僧仍舊復用。若盜必結。正隨物 多少雖罪階二位 (謂滿五波羅夷。減五偷蘭遮也) 莫非決屬也。
若奪斯物。望主極刑。以損我故罰他。罪則究 竟。若不損故還我。罪則方便。方便故可奪。彼 此無瑕。究竟故屬他。自他同惱。出在僧祇。聖
量明乎善見婆沙。故彼律云。時有知事比丘。 以僧物為佛法兩用。佛言。波羅夷。此豈望四 方而通方便也。必若疑於四方常住交雜重
輕者。又彼文云。假使能集十方僧。共分此物 亦不得也。故知通望一僧總為一主。畢竟無 分此物也。如何約數言可分之。言可分者。謂
四方現前及四方常住物耳。律本乃云。若僧 若眾多人若一人。不應分此物賣此物。及自 入己者。此據別時因過為言。若諸部相融分 賣明顯。故律令迴易田地。論許轉
貿 房堂。開 則坦然公行。制則為遮心過。必有須微奪者。 不得不微。皆謂賊情猶豫未決也。今別屬已 定。如何還奪。若故奪者。還及坐之。故律本
云。時有奪劫者物。佛言波羅夷。是名賊復奪 賊。正教如此。奪剝彌難。既令他犯盜。必須 納現贓。贓既返收。罪便虛結。非為損物。盜則
空來。若此任法司。便推繩酷濫九橫陳之。終 古五枉更衍將來。余以凡語難依聖情易照。 可依僧祇明斷隨物重輕。必五眾亡後。入重之
財處斷或違。如下顯相。若當別主所護望主 結其二罪 (謹慎防守望僧結之。怠惰慢藏則望引護) 若現僧共分同賣。 皆望常住結之
(謂滿五皆須棄。減者偷蘭遮也) 並如大鈔隨相釋 之。此則文據 [怡-台+畫] 然。譬猶天分地裂形聲大矣。 人誰惑哉。若昏冐未悛。乃抱昔習者。良以惡
類卒而難屏故也。
[0848b25] 二者四方常住僧物。謂義通域外。事限坊中。 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現熟僧供分噉之 物是也。若盜此物罪亦兩科。主掌自偷罪便 單結
(謂望四方僧人無滿。五分唯結偷蘭遮。約體分三品故也) 若有主守護望 別結輕重 (謂滿不滿故也) 有人云。無問生熟食具。盜者
偷蘭余亦謂之不然。謂物體通局也。前以人 被四方法均凡聖故。罪分二品。並約根本究 竟。今集僧分食。謂是可食者分之。及至撾
繫鐘磐。何曾均行米麫。但以四方僧侶望剎 為家。法食義通。臨時進飯。今若方中賦粟。理 須饋造。若待成熟限期已過。終非急濟。豈曰
當飢畫餅劇談驗之今矣。故佛令聲召八方 依時通給。受者執鉢而仰請。授者歡心而俯 施。皆即可進口。不待火成。若猶須搗炊。便應
持釜鑊五熟之器。制必畜之。此則罪漲滔天。 福流沈地。必若然者則自煮內煮纏附未央。 壞生熟生卒難逃責。今以凡心叵禁。聖制易
依。故僧祇中。時有盜將僧食還房。佛言偷蘭。 此約四方僧不滿五也。善見論中。結重罪者 為約守護為言耳。此則輕重明文。深有所以
故結也。前達通收輕重者濫委彌彰。然教有 開合。前後相融。若執現文俱須重斷。故薩婆 多云。不打鐘而噉僧食者犯盜。善見論云。至
空寺不擊磬。而食果者亦犯盜。此又正論明 判。承古彌難。而文但言盜。故盜通大小也。故 彼多見母等三論。並云隨直多少結。而不定
罪名。準例如上。約判想無差貳也。由作法集 僧但分可噉之食。則米麫穀麥不是僧分。若 本由此等熟則可分。故入輕者。則田疇六畜
園樹五行火調之器須分。百穀之糧均給。既 飯時無此。正法唯指現噉科之。故知能熟眾 具生舉儭糧。即是不分僧物。義同前段。重
物有損結之極刑。文如本鈔所明。部別照鏡。 以外五眾云歿。現成熟食宜同上律具解。通 望四方不滿。但結一品偷蘭。必供濟別住義
通事局。宜作白二羯磨分。上二物送給他寺 者。佛正開之。
[0849a04] 三者四方現前僧物。謂情通內外。立法遮分。 即道俗七眾為僧得之施。存亡五眾入分。輕 物等是也。若據量罪相亦結兩途。主掌自偷
則望四方僧不滿五。唯結偷蘭遮。若有別主 望別結重。此謂未加法前故名僧財物。則望 三千世界一化通僧。皆獲福利。反資施主。若
盜此物望僧結之。而僧終難集。義須法約。故 聖令羯磨遮制外來。若已加白二。物局現集 之僧。而令通付一人。任其量數分給。若執掌
自盜罪望現前結之。若盜者避守護人罪便 兩結 (謂專守望僧法。慢藏望守護結) 故善生經云。亡比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