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o Jie Xin Xue Biqiu Xing Hu Lu Yi 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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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刻教誡律儀敘[0869a05] 諸善律儀,佛家之柱石也;道品之樓觀,禪定之心城,皆基于此矣!南山大師,嘗著《行事鈔》若于卷,廣開毘尼之學風。然其文浩瀚,望洋難闖,故重編此書,以誘奘新學;文簡義深,行相條件提耳,指掌可謂至矣!牛門正定教院弦我上人,捐衣鉢資翻刻之,布于世。今復欲附其[車*集]版于我緣山,以施之乎四方。一日上人來謀于余,余嘉其志,重謀諸上座,上座允之,乃印刷之。則字畫鮮明、章句精正,頗為善本。古人曰:流通法者,莫若於印造。吁上人意蓋在于比歟!頃日,余應諸子之囑講此書,因粗攄其引,由爾。
[0869a17] 安政戊午春正月 緣山南溪圓海撰
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
終南山沙門道宣述
[0869a23] 觀夫創入道門,未即閑其妙行。要遵承以法 訓,方乃曉其律儀;事若闕於師承,持護冥然 無準。故知不有教誡,行相誰宣;不有學人,軌
模奚設!然釋迦行化,法本西天;自金口收光, 言流東域。化教含其漸頓,灑定水於三千;制 教輕重斯分,熏戒香於百億。律制五年依止,
意在調伏六根;有智聽許離師,無智猶須盡 壽。屢有初心在道,觸事未諳;曾不尋其教章, 於法每纏疑網。或非制而制,是制便違;或云
我是大乘之人,不行小乘之法。如斯者眾,非 一二三。此則內乖菩薩之心,外闕聲聞之行, 四儀既無法潤,乃名枯槁眾生。若此等流,古
今不絕。自非持法達士,孰能鑒之者哉!
[0869b06] 時有 學人,運情疎躁,求行者少,求解者多,於制儀 門,極為浮漫。夫以不修禪那三昧,長乖真智
之心;不習諸善律儀,難以成其勝行。是以古 今大德,實為世者良田。淨業成於道儀,清白 圓於戒品。氣高星漢,威肅風雲,德重丘山,名
流江海;昂昂聳傑,秀學千尋;浩浩深慈,恩波 萬頃;懷師子之德,現象王之威;人天讚承,龍 神欽伏。實謂蒼生有感,世不空然;所以德焰
聯輝,傳光靡絕,雅行堅操,真僧寶焉!予乃愧 省下流,實懷慚於上德。準教纂斯清訓,以將 呈誨未聞。夫戒律之宗,理有任持之志;遂使
內自增其心善,外令儀軌可觀。凡諸行條件, 錄之後,用光新學,并題序云。行相法都四百 六十五條,在下具明。
入寺法第一 (十一條)
[0869b22] 一、到寺門外具威儀。二、入寺門禮拜,便跪說 如常歎佛。三、收坐具合掌曲躬,然後歛容,旁
廊一邊,緩行直視。四、不得垂手,當有所畏。五、 不得蹋殿塔影。六、逢尊宿,殿前不得禮拜。七、 若入殿塔,當合掌右繞,不得左轉。八、出殿門,
隨頰舉足。九、涕唾須知屏處。十、須參禮尊宿。 十一、須知大小便處。
在師前立法第二 (六條)
[0869c01] 一、不得直前立。二、不得直後立。三、不得太近。 四、不得太遠。五、不得在高處立。六、不得上風 立,當須對師額角七尺許立。
事師法第三 (五十一條)
[0869c05] 一、常瞻師顏色,勿令失意。二、凡至師所,當具 威儀。三、在師前不得與同類人相禮。四、在師 前不得受人禮拜。五、向師前問訊,當豫合掌
曲躬。六、共師語不得爭勝。七、常須軟語。八、師 語未了不得語。九、凡欲作事,要須咨白。十、師 所教誨,常須隨順,不得違逆。十一、凡得教訓、
當設禮謝。十二、若被呵罵,當須自責,軟語懺 謝。十三、被師呵責,不得起瞋嫌心。十四、見師 衣裳巾襪垢膩,白師洗濯令淨。十五、見師衣
破,當縫補之。十六、整師鞋履,襞疊衣被。十七、 先洗師鉢,次洗己鉢。十八、常須作意,不得喧 笑。十九、不得在師前臥。二十、不得在師後起。
二十一、凡欲入師房,至門先彈指,然後方入。 二十二、平明三下鐘了,即問訊白事。二十三、 於一切處避師坐,不得搪揬。二十四、若隨師
行,不得喧笑,不得蹋師影,相去可七尺。二十 五、奉教令當生慚愧,念修戒定以報師恩。二 十六、聞師外歸,當出迎接。二十七、師從外歸,
當須襞疊衣裳。二十八、師欲洗足,當具湯水拭 巾。二十九、常掃師房院。三十、見師床有塵土, 當掃去之。三十一、師常坐臥床,不得輒坐臥。
三十二、凡入師房門,當旁門頰行,隨門頰舉 足。三十三、揚門簾出入、當手承著門頰,勿令 有聲,閉門戶不得作聲。三十四、凡下簾,不得
懸放,當以手承下。三十五、凡上簾法,當從裏 卷,令兩頭齊。三十六、嚼楊枝洟唾,當屏處。三 十七、不得令師瓶有宿水,此忌熱時。三十八、
常令師瓶水滿,不得欠少。三十九、當具燈燭 常知時。四十、冬月勿令師房闕火。四十一、夏 月常為師晒暴薦席衣裳。四十二、不得向師
前讒佞他人,說其過惡,死入地獄,極為過惡, 深須誡之!廣如《智論》中說。四十三、在師前不 得說無益之事。四十四、對師前不得抓癢。四
十五、若欲欠呿,當以手遮口。四十六、不得對 師著襪。四十七、不得對師洗足。四十八、向師 前未遣坐,不得輒坐。四十九、向師前未令去,
不得輒去。五十、師欲出寺,當具所須。五十一、 師欲上堂,為師滌鉢、看閉門戶等事。
在寺住法第四 (三十一條)
[0870a15] 一、不得彊知他事,論他過非。二、不得入他諍 事。三、不得傳他惡事。四、不得釘破牆壁。五、不
得書門戶及牆壁。六、見殿塔不淨,當掃令淨。 七、行不得垂手。八、行不得左右顧視。九、行須 長視,看地七尺,勿令蹋蟲蟻。十、若手把物,路
逢尊宿,當放一處,如法問訊。十一、不得逾越 籬牆,除會衣會夏等緣。十二、不得著木揬向 尊宿前行立。十三、不得通肩被袈裟。十四、常
須帶袈裟紐。十五、凡著履揬,先令脚根著地, 勿使作聲。十六、洟唾常向屏處。十七、不得門 閫上坐。十八、不得脚蹋門限。十九、不得入惡
笑處。二十、於春夏秋冬,無切要事,不得遊行。 二十一、不得惡口罵人,如經所說口業極重, 切須慎之。二十二、不得瞋罵風雨。二十三、不
得急行,當學牛王象王之步。二十四、廊下行, 不得當其中道。二十五、行須旁一邊,是禮也。 二十六、廊下行,不得高聲語笑。二十七、大小
便須知處所。二十八、無緣事,不得入他房院。 二十九、常須慈悲柔和善順,論云:夫言慈者, 意在柔和。被他所惱,不生瞋恨。夫言悲者,意
在饒益,善順物情。三十、凡出房院,不得衝突 尊宿。三十一、廊下行,不得吟詠。
在院住法第五 (五十五條)
[0870b09] 一、常勤修正業,不得空譚世事。二、漉水法:初 下水鑵桶,先且動水令蟲散。三、須用三重密 絹,細心濾水。四、水鑵桶上下,不得搪著井四
邊。五、水桶上至井口,須如法澆洗水桶橫梁, 然後把之拭暴令乾。六、濾水時,桶從井口出, 不得令水滴濾羅外。七、瀉水不得濺入盆水
中,若有滴落,更須再濾。八、夏熱時經宿水則 有蟲生,早朝取水,午時蟲生,彌須再濾。九、嚴 冬有氷,不得早起濾水;水著濾羅,蟲則凍死。
十、候日出暖時方濾水。其桶及羅,唯須表裏 如意細淋,使蟲盡方休。濾水之法,行相極難, 今且略說。十一、然乾枯柴竹,疑似有蟲,即須
細破看之。十二、每須檢挍火燭,勿令失火。十 三、若洗內衣,須拾去蟣虱。十四、洗足及襪,須 用一盆。十五、洗淨衣盆,不得洗足及襪。十六、
凡暴淨衣,不得安觸笐上。十七、凡濯衣,要用 水缾淨手,把其桶杓。十八、凡洗濯了,當用淨 水盪盆器令淨。十九、凡洗足了,須用水再淋
手足令淨。二十、夏月熱時,用水盆了,當蕩滌 覆之令乾;不得仰,仰即蟲生。二十一、於上中 下座,常存禮節。二十二、於上中下座,不得出
無義之語。二十三、不得譚話穢言。二十四、所 作事業,懃問師義,求生慧解。二十五、常念老 病死,策勤三業,行出世行。二十六、常懷慚愧,
念報四恩,旁資三有。二十七、於三寶境,生難 逢難值想。二十八、當觀四念處,約大小乘經 論所明,於念念中,常加慈悲,發菩提之心。二
十九、當護惜三寶物,不得損失。三十、濕鉢不 得安繩床板床及席上。三十一、若有損費常 住三寶物等,當倍備之。三十二、凡坐床,先看
脚。若未平著地,不得輒坐。三十三、見繩床板 床在露地,當須收之。三十四、不得將好橙安 日中晒藥物等。三十五、凡欲移坐床,不得拖
曳,當須擎移。三十六、屋柱邪處,不得安水缾。 三十七、著袈裟常須帶紐。三十八、不得觸手 捉袈裟。三十九、洗袈裟不得手按,亦不得脚
蹋。四十、不得口含水噴袈裟。四十一、摺袈裟 不得口衘,亦不得脚蹋。四十二、不得坐著袈 裟。四十三、凡欲把經,先須皁筴洗手。四十四、
淨巾拭手,當暴令乾。四十五、須知院內床席 觸淨,觸者當須淨之。四十六、凡所作務及洗 漱,須著五條;若無,反披七條,許之。四十七、凡
淨床席,先去塵垢,須濕巾拭之。四十八、凡欲 受藥茶及鹽,一切堪食之物,料量當喫取盡, 逐時受之。不得多受令有殘宿,深須慎之!人
多喜犯。四十九、凡用水杓,齊入水處是淨;常 當把處是觸。若淨,不得把之。五十、若有病者, 當慈心始終看之。房院有人睡時,不得打物
作聲,及高聲語笑。五十一、若從外歸,院門或 關,當復緩打,不得驚人。五十二、凡欲出院,當 白院中僧令知去處。五十三、覺欲大小便,當
須早去,不得臨時失則。五十四、須揖手把瓶, 不得垂手,衣觸缾底。五十五、凡關門戶,當須 子細!不得疎慢,致有去失。
在房中住法第六 (三十二條)
[0871a06] 一、不得共大 己 五夏人同床。二、與同類人共 房,每須相護,勿令喧競。三、房中常作意更相
問訊,須知大小。四、若有得失言語,即須乞歡 喜,不得經宿,結其罪業。五、互相讚美,不得背 相毀說。六、凡欲向餘房院,白同房人令知去
處。七、摺七條須預前著五條。八、若脫五條,則 須著七條,不得離處。九、凡欲持火入房,至門 外預告房內人知,云火欲入。十、凡欲滅燈火,
不得口吹。十一,欲滅燈火,須問同房人,更用 燈否?十二、房中及並房人已臥,讀書不得出 聲。十三、凡欲念誦,不得高聲。十四、己是下座,
苦事先作。十五、凡是好事,先推上座,益讓如 海板比丘法。十六、不得譚話不善之事。十七、 不得互相譏諷,習誦戲論之法。十八、不得拾
蟣虱放房中地上,當用綿絮裹之,安穩便處。 十九、行住坐臥出入,袈裟亦須近身。二十、設 令大小出入,袈裟亦須近身。二十一、臥須安
枕,不得污席。二十二、臥須右脇著床席面,當 看外不得看壁。二十三、不得仰身累足,左脇 而臥。二十四、臥不得赤體。二十五、臥不得三
衣致脚後。二十六、行住坐臥,不得思惟惡事。 二十七、夜臥當念明相。二十八、夏中薦席衣 裳須晒暴。二十九、凡挂鞋履,不得過人頭,致
人面上。三十、緣身衣裳須淨潔,勿令垢膩及 污氣。三十一、不得露然燈燭。三十二、房中常 須淨潔,不得狼籍。
對大 己 五夏闍梨法第七 (二十二條)
[0871b04] 一、對大 己 五夏闍梨,須帶袈裟紐。二、不得通 肩被袈裟。 (經云:比丘對佛僧及上座,不得通肩披袈裟,死入鐵鉀地獄。)
三、不得 邪脚倚立。四、不得垂手立。五、不得非時喧笑。 六、立如前事師法。七、若有教誡,當須設禮。八、 須作謙卑心。九、對人不得抓瘡。十、不得對人
前洟唾。十一、不得對人嚼楊枝。十二、未喚坐 不得輒坐。十三、不得共同床坐。十四、不得坐 大 己 五夏人常坐臥處床。十五、夫五夏已上
即闍梨位,十夏已上是和尚位,切須知之。十 六、尊人喚坐,須合掌曲躬,然後乃坐。十七、坐 不得無禮,自恣倚東西。十八、若有所言語,須
謙下,不得取上分。十九、不得張口欠 呿 ,當以 手遮之。二十、不得以手埒面。二十一、不得大 噓氣作聲。二十二、坐當須端身定住。
二時食法第八 (六十條)
[0871b19] 一、聞三下鐘,即須息務,先且出入。二、先用皁 莢洗手令淨。三、凡所著裙,不得太高,不得太
低,常須齊整,可齊脚踝。四、著七條,當令橫披, 共衣領齊,直下臂上半覆肩膊。五、欲把鉢上 堂,又須淨手,於巾上拭手令乾,中指夾巾。六、
至堂食未了已前,常須護手指面及掌,不得 觸,設使堂頭把經,手不勞更洗,但以香淨即 得。七、其鉢盂外,三分之中,二分向上為淨,下
一分為觸。八、凡把鉢滌蕩,瀉水不得高,當須 曲腰低頭瀉水,令鉢去地一側手。九、若令童 行過鉢,亦同比丘夾巾之法,不得把巾;令童
行捧鉢,過生極多,不能繁述,人多犯此。若單 令過鉢,自夾巾彌善。十、待歛鐘聲發,即如法 夾巾把鉢,令匙柄向身。十一、把鉢不得太高,
不得太低,則當胸。十二、須離尊宿門前,當旁 廊柱,不得在廊中心行;又不得喧笑。十三、不 得共上座並行,須讓上座向前行。十四、行須
直視地七尺。十五、不得急行,當庠序令威儀 可觀。十六、初入食堂,隨門頰舉足,出時亦爾。 十七、至所坐處,先放巾,次放鉢,後手指夾取
鞋履安床下。十八、當抽坐具開張,亦用指夾。 十九、禮拜收坐具,即上床坐,不得在地而跪 及在地立;必若鐘聲欲斷,乃可且立,不得跪
地。二十、凡上床坐待鐘斷,不得留坐具致床 前席上。二十一、凡欲上床,不得露脚踝。二十 二、坐時不得令內衣出。二十三、入堂未歛鐘
聲,禮拜且收坐具上床坐,不得令衣服垂著 床緣。二十四、行香時,不得籠手,須出手合掌, 不得語笑。二十五、不得輒剩索飲食。二十六、
若當次唱禮,須一佛一禮,不得太急太緩, 令 須 得所。二十七、當次作梵,須盡偈讚,不得半 梵;人眾少時,亦須盡其偈讚,不得略。二十八、
若違僧制,聞白椎聲即下,不得違拒。二十九、 當須收攝橫帔,不得坐著袈裟。三十、開食巾 邊,指甲不得觸著指面。三十一、敷食巾時,令
與床榪緣齊。三十二、椀鉢常須離膝巾,不得 安手致膝上。三十三、不得傾鉢中水瀝滴床 前。三十四、凡所受食,須令椀鉢離床。三十五、
凡所喫食,不得太急,猶如餓人;又須把鉢椀 就口;又不得食滿頰邊,如獼猴藏。三十六、凡 所受食須仰手。三十七、凡所受食,不得把匙 筯
於淨人手中自抄撥取。三十八、不得過匙 筯 與淨人,令於僧食器中取食。三十九、凡欲 受食,有疑當作漫心。言漫心者:如早朝受粥,
恐淨人錯唱,當作念一切粥皆受。餘一切食 皆受類然。四十、凡欲受食,若作克心受,得食 了心境相違,食不成受。更須重受,方乃得成。
言克心者,如受豉粥,受了乃是豆粥,名心境 相違。四十一、凡欲受食,淨人抖擻餅屑及以 菜汁等,迸落椀器中,必須更受。四十二、凡欲
出生粥,不得令淨匙拄著淨人出生器中;若 著處,即須更受匙。四十三、凡所受食,量喫多 少,不得有餘。四十四、凡欲喫食,不得大攪,及
歠欱作聲。四十五、凡所出生,餅當如一半錢 大,飯不過其七粒;自餘飯食,亦不得多。四十 六、凡所出生食,須事事如法。四十七、出生食,
不得將所棄惡食物致生中。四十八、凡出生 法,須安床邊淺處,令淨人掠取。不得自用手 拈,意在護手。四十九、不得用匙 筯 刮鉢椀作
聲,當用湯水滌蕩取,即不損鉢光;若損鉢光, 鉢即受膩難洗。五十、不得大張口滿匙抄飯 令遺落鉢中,及在匙上狼籍;又上座不應先
食。五十一、凡一口之飯,須匙頭三抄食,令匙 頭直入口。五十二、不得遺落醬汁、飯粒等落 在巾上而食。五十三、不得安致食巾上而食。
五十四、若有食遺落食巾上,不得取食,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