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 Zhi Biqiu Liu Wu Tu 佛制比丘六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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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制比丘六物圖大宋元豐三年夏首餘杭沙門元照於天 宮院出
初明三衣為三物
[0896c09] (此衣九品且示) 僧伽梨大衣 (上品餘準減作)
[0896c10] ![T45p0896_01.gif](/cb_tripitaka_web/figures/T/T45p0896_01.gif)
[0897a01] 欝多羅僧七條
[0897a02] ![T45p0897_01.gif](/cb_tripitaka_web/figures/T/T45p0897_01.gif)
[0897a12] 安陀會五條
[0897a13] ![T45p0897_02.gif](/cb_tripitaka_web/figures/T/T45p0897_02.gif)
[0897b01] 比見樂學戒者。欲置法服。不知所裁。既昧律 儀。多承妄習。然其制度。遍在諸文。故撮其大 要。兼所見聞。還宗舊章。且分十位。援引正
教。庶令事有準承。指斥非濫。所謂不看他 面。
[0897b06] 初制意。鈔云。何名為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 畜。通諸一化。竝制服用。有違結罪。薩婆多 云。欲現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道無此三
名。為異外道故。四分云三世如來。竝著如是 衣。僧祇云。三衣是賢聖沙門標識 (音志) 雜含云。 修四無量。服三法衣。是則慈悲者之服。十誦
云。以刀截故。知是慚愧人衣。華嚴云。著袈裟 者。捨離三毒。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 裟。賢愚經云。著袈裟者。當於生死。疾得解
脫。章服儀云。括其大歸。莫非截苦海之舟航。 夷生涯之梯隥也。所以須三者。分別功德論 云。為三時故。冬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服
中。智度論云。佛弟子住中道故。著三衣。外道 裸形無恥 (住斷見故) 白衣多貪重著 (住常見故) 多論云。
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等。戒壇經云。三衣 斷三毒也。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 嗔口也。大衣上衣斷癡心也
(世傳。七條。偏衫。裙子。為三衣者謬矣) 天台智者制法第一條云。三衣六物道具具 足。若衣物有闕。則不同止。清涼國師十誓
第一云。但三衣一鉢。不畜餘長。歷觀經論。遍 覽僧史。乃知聖賢踵跡。華竺同風。今則偏競 學宗。強分彼此。且削髮既無殊態。染衣何苦
分宗。負識高流。一為詳鑑。況大小乘教。竝廣 明袈裟功德。願信教佛子。依而奉行
二釋名
[0897d18] 有二。初通名者。總括經律。或名袈裟 (從染色為名) 。或名道服或名出世服。或名法衣。或名 離塵服。或名消瘦服 (損煩惱故)
。或名蓮華服 (離染著故) 。 或名間色服 (三色成故) 。或名慈悲衣。或名福田衣。 或名臥具。亦云敷具 (皆謂相同被褥)
。次別名者。一梵云 僧伽梨。此云雜碎衣 (條相多故) 。從用則名入王宮聚 落衣 (乞食說法時時著) 。二欝多羅僧。名中價衣
(謂財直當二衣之間) 。 從用名入眾衣 (禮誦齋講時著) 。三安陀會名下衣 (最居下故 或下著故) 。從用名院內道行雜作衣
(入聚隨眾則不得著) 。若從相 者。即五條。七條。九條。乃至二十五條等。義 翻多別且提一二。
三明求財
[0897d29] 分二。初明求乞離過。由是法衣。體 須清淨。西梵高僧。多捨糞掃衣。今欲如法。但 離邪求。事鈔云。興利販易得者不成。律云 不以邪命得
(下引疏釋) 激發得 (說彼所得發此令施) 現相得 (詐現 乏少欲他憐愍) 犯捨墮衣 (三十諸衣戒等) 竝不得作業疏云。邪
命者。言略事含。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涉貪 染。為利賣法。禮佛。誦經。斷食。諸業所獲贜 賄。皆名邪命。今人囊積盈餘。強從他乞。巧言
諂附。餉遺污家。凡此等類竝號邪利。次明對 貿離過。若本淨財貿得最善。必有犯長錢寶。 將貿衣財準律。犯捨衣貿得新衣。但悔先罪。
衣體無染。可以例通。若自貿物。不得與白衣 爭價高下同市道法。遣淨人者。亦無所損。有 云。淨財手觸。即為不淨。此非律制。人妄傳 耳
(但犯捉寶非污財體) 。
四明財體
[0898a15] 分二。初明如法。律中猶通絹布二 物。若準業疏諸文。絹亦不許。疏云世多用絹 紬者。以體由害命。亦通制約。今五天竺及諸
胡僧。俱無用絹作袈裟者。又云。以衣為梵服。 行四無量。審知行殺。而故服之。義不應也。感 通傳中。天人讚云。自佛法東傳。六七百年。
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用殺生之財。而為慈 悲之服。廣如章服儀明之。義淨寄歸傳。輒責 為非。蓋大慈深行。非彼所知。固其宜矣。次簡
非法。然其衣體。須求厚密。離諸華綺。律云。 若細薄生疎 (蕉葛生紵並不可用) 綾羅錦綺。紗縠紬綃等。 並非法物。今多不信佛語。貪服此等諸衣。智
論云。如來著麁布僧伽梨。此方南嶽山眾。及 自古有道高僧。布衲艾絮。不雜一絲。天台唯 被一衲。南山繒纊不兼。荊溪大布而衣。永嘉
衣不蠶口。豈非慈惻之深。真可尚也。今時縱 怠。加復無知。反以如來正制之衣。用為孝服。 且僧無服制。何得妄行。釋氏要覽。輔教孝論。
相循訛說。慎勿憑之。近見白布為頭絰者。斯 又可怪。法滅之相。代漸多。有識者。宜為革 之。則法得少留矣。
五明色相
[0898b07] 律云。上色染衣。不得服。當壞作袈 裟色 (此云不正色染) 亦名壞色。即戒本中三種染壞。皆 如法也一者青色
(僧祇。謂銅青也。今時尼眾青褐。頗得相近) 。二者黑 色 (謂緇泥涅者。今時禪眾深黲竝深蒼褐。皆同黑色) 。三木蘭色 (謂西蜀木蘭。皮可染作赤
黑色古晉高。僧多服此衣。今時海黃染絹微。有相涉。北地淺黃。定是非法) 。然此三色名濫 體別。須離俗中五方正色 (謂青黃赤白黑) 。及五間色 (謂緋
紅紫綠碧。或云磂黃) 。此等皆非道相。佛竝制斷。業疏 云。法衣順道。錦色斑綺。耀動心神。青黃五 綵。真紫上色。流俗所貪。故齊削也。末世學
律。特反聖言。冬服綾羅。夏資紗縠。亂朱之 色。不厭鮮華。非法之量。長垂髀膝。況復自樂 色衣妄稱王制。雖云飾過。深成謗法。祖師所 謂何慮無惡道分悲夫
(多論違王教得吉者。謂犯國禁令耳) 。
六明衣量
[0898b20] 有二。初準通文。不定尺寸。律云。度 身而衣。取足而已。五分肘量不定。佛令隨身 分量。不必依肘。今時衣長。一丈二三。言取通
文者。無乃太通乎。又言此是度身者。其身甚 小。而衣甚長無乃度之。不細乎。然度身之法 人多不曉。業疏云。先以衣財。從肩下地。踝上
四指。以為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次明局 量。鈔引通文已續云。雖爾亦須楷準。故十誦 僧祇。各有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 五肘。廣三肘
(每肘一尺八寸。準姬周尺長九尺。廣五尺四寸也) 若極大者。 長六肘廣三肘半 (長一丈八寸。廣六尺三寸。有人局執極量。既分三品。何得局一。借
令依此。亦不至丈二思之) 若極小者。長四肘。廣二肘半 (長七尺二 廣四尺五) 若過量外。態說淨。不者犯捨墮。四分云。 安陀會。長四肘。廣二肘
(長七尺二。廣三尺六) 欝多羅 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亦然 (長九尺。廣五尺四寸) 上 引佛言示量。下引祖教顯非。章服儀云。減量
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增。有成犯之法。文 云。四肘二肘。不為非法。與佛等量。便結正 篇。即其證也。又云。頃載下流驕奢其度。至論
儉狹。未見其人。又云。衣服立量減開過制者。 俱抑貪競之情也 (好大者請詳此諸文) 。鈔文佛衣戒云。佛 身倍人。佛長丈六。人則八尺。佛衣長。姬周尺
丈八廣丈二。常人九尺六尺也 (有執極量者 謂佛衣倍人六肘則 二丈一尺六寸。蓋未讀此文故也) 然佛世之人。身多偉大。準前為
量。足覆形軀。今時劫減。人身至大。不過六 尺。而衣長丈二。往往過之。及論廣量。不至五 尺前垂拕膝。步步吉羅。可謂顛之倒。之於斯
見矣。故業疏云。前垂一角。為象鼻相。人不思 罪。習久謂法。何必如許煩惱我執。無始常習。 可是聖法耶。聞義即改。從諫若流斯上人也 (疏文)
慈訓若此那不思之。
七明條數多少
[0898c22] 下衣五條一長一短。中衣七 條兩長一短。大衣三品。下品有三。九條十一 條十三條。並兩長一短。中品三者。十五十七
十九條並三長一短。上品三者。二十一二十 三二十五條。並四長一短。鈔云。準此為大準 隨力辨之 (九品中。隨財體多少。得一受持) 羯磨疏云。所以極至
二十五者。欲為二十五有作福田故。所以唯 隻非雙者。沙門仁育同世陽化。故非偶數。所 以長短者。如世稻畦隨水處高下別也。又為
利諸有。表聖增而凡減。喻長多而短少也。今 時禪門多著九條。或三長四長隨意而作。此 非法也。疏云。長短差違乖慈梵。故隨步越儀。
一一結罪。矧又色帶長垂。花排細 刺 山水毳 衲。損業廢功。真誠學道不捨寸陰。自非無 所用心。何暇專功於此。次明條葉之相。僧祇 律中。廣應四指
(四寸) 挾如 � 麥。疏云。今多廣 作澆風扇也。章服儀云。此見條葉。不附正儀。 三寸四寸任情開闊。浸以成俗。彌開華蕩之
源等。又刺綴條葉。須開下邊。章服儀云。裁縫 見葉表其割相。今並縫合無相可分。鈔云。刺 一邊開一邊。若兩邊俱縫者。但同縵衣。世中
相傳。號曰明孔。又言明相 (律中天曉謂之明相) 又云漏塵 等。俱是訛謬。
八明重數
[0899a16] 律云。不得細薄。大衣新者二重。餘 二衣並一重。十誦中大衣故者四重。餘二衣 並二重薩婆多中。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
次明重法。然重複之相。諸出不同。若準多論 重縫三衣。有緣摘分持行。據此但是。全衣合 綴。祖師所著。亦不殊此。至感通傳天人方示
別製。人多疑之今為具引。彼云大衣重作。師 比行之。然於葉下。乃三重也。豈得然耶。即問 其所作。便執余衣。以示之。此葉相者。表稻田
之塍疆也。以割截衣段。就裏刺之。去葉 � 麥 許。此則條內表田葉上表渠相。豈不然耶。今 則通以布縵。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 非無著著之失
(已上傳文。然多論異此者。但是聞見不等。然天人示法。並謂親承佛世。
此方教文不決之事。如諸經律。座具著肩。唯此傳文。令安左臂。又如後引增座具法。今皆準用。何獨疑此。況非 割多重二難。理自顯然)
三明成不業疏云。下二隨時。若是 大衣。必須重複。今多單作是非法服。得行受 持。服用得罪。
九明作衣法
[0899b04] 三衣並須割截。財少難辨。則聽 揲葉。五條一種。復開襵葉。四分中。大衣五日 不成。尼提僧吉 (準鼻柰耶。七條四日。五條二日)
十誦。須却刺。 不得直縫。前去緣四指施 [革*玄] (音絃鉤也) 後去緣八指 施紐。今時垂臂。前八後四。俱顛倒也。又安鈎
約處揲以方物。本在助牢。而目云壇子非 也。三千威儀云。四角安揲。四分云挽令角正 等。世云四天王者亦非也。四分。肩上須揲障
垢膩處。次明正從者。大衣九品本須割截。衣 財不足。則開揲葉。二九則成十八種。衣猶不 足者。聽七條為從衣。如是次第。開至縵衣。 (言縵者無條相故)
三衣正從各有二十四種。大衣正有 十八種 (割揲名九) 。從則有六 (二七條。三五條。一縵衣) 。七條正衣 有二 (割揲二也) 。從有二十二
(大衣十八。五條三縵衣一也) 。五條正衣 有三 (割揲襵也) 。從有二十一 (大衣十八。七條二。縵衣一) 。總計七
十二品。縵通三用。然本是沙彌衣。律制沙彌。 著二縵衣。一當七條入眾。一當五條作務 (衣相 未正。故但云當當。字去呼)
今時剃髮。即著五條。僣濫大僧。深 乖本制。師長有識請依聖教。及至受戒。多無 衣鉢。律令師辨。誰復依行。但至臨時。從人借
受瓦盆油鉢陳朽大衣。沙彌不識是非。闍梨 何曾檢校。律云。若無若借。不名受具。豈得惜 少許資財。令一生無戒。虛食信施。沈流萬劫。
實可悲痛。雖往者不可諫。而來者猶可追。
十加法行護
[0899b28] 初加法者。必從次第。先加五條。 (準十誦文)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會五 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
(三說。揲葉襵葉隨改) 中衣 則云。此欝多羅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 持。大衣則云。此僧伽梨。二十五條衣受。四長 一短。割截衣持。餘詞同上。次明捨法
(準僧祇文) 大 德一心念我某甲。此安陀會是我三衣數。先 受持。今捨 (一說。餘二準改。並須求明律者。對首作之) 。次明行護。十誦。
護三衣如自皮。鉢如眼目。著大衣不得摙木 石土草。掃地等種種作務。不應為之。決正二 部律論。著大衣入村。見師僧上座別人。不得 禮 (得禮佛及眾僧)
十誦。所行之處。與衣鉢俱。無所顧 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僧祇 云。當如塔想。祖師云。諸部竝制隨身。今時但 護宿者。不應教矣
(於此須明攝護。略分四門) 。初明衣界律 云。若人。衣。異處越宿。得捨墮罪。此衣須捨 懺 (言墮罪者。墮眾合地獄。一晝夜當人間歲數十四億四十千歲)
。律明離護。竝約 界論。界有多別。大略分二。一者作法攝衣界 (謂伽藍中結界。寬於院相。須加攝衣羯磨。結已除無村聚。通界護衣) 。二者自然護衣
界。本宗他部。總有十五種。僧伽藍界一 (謂垣牆籬 棚。四面周匝。雖結界處。望不結攝衣。亦號自然衣界) 。村界二 (男女所居名村。即俗舍也。四相同
上。準舍界中。更有六種別相) 。一者聚落界 (謂村邑分齊處也。一者別界。如一聚落。止有一
家。齊聚落外雞飛及處。已外名異界。二同界者。謂多聚相涉。多論。四聚中間車梯四向相及。衣在四聚不失。僧
祇臥四聚中。頭足兩手。各在一界。衣在頭底。天明頭離犯捨。手脚相及不犯。多論安衣二界中。身臥二界上不 失。各有身分故) 。二者家界
(謂一聚內有多家者。亦有同別。若父母兄弟同處同業名同界。異食 異業。名別界即下族界也) 。三者族界
(謂一家中異食異業。亦有同別。各有住處。則名一界。若在 二處及。作食便利等眾處皆失) 。四外道舍 (若同見同論。則同一界。若異見者。身衣二處。及在門
屋中。庭眾處竝失) 。五遊行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