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i Guan Fu Xing Chuan Hong Jue 止觀輔行傳弘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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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觀輔行傳弘決卷第四之一唐毘陵沙門湛然述
[0252a18] ◎釋二十五方便。初且通明漸頓二種。次今 就下。方始別明今文方便。初文通論頓方 便者。初釋名云善巧。迴向令成妙因故
名善巧。又泛引證及功能等。未的委示二 十五相。故名為通。言善巧者。從初發心權 實不二。以不二解調停事儀。能使一行一
切行成三軌真解。一發一切發。入圓初住 功由善巧。大論下次引論證善巧之相。以 種智導。毫善不停。能過二乘極果之上。論
第九云。小善能作大果者。如求佛果讚歎 一偈。稱一南謨。燒一捻香。奉獻一華。如 是小行必得作佛。又第三十二問云。菩薩云
何少施。答。夫施在心不在事。菩薩或貧。或 聞他說施無多少。或畏多集財物損他 財失善心。或惱眾生。惱眾生故而供養 佛。佛所不許。是故少施迴向菩提。故知善
巧名方便者。由迴向故由智導力。所以下 文明二十五法。堪為圓方便者。正由迴向 及智導故。又方便下重釋也。以善能和合
故名方便。若為果立因。因立必能剋果。故 號剋果之因名為和合取果。大品下引證 和合。既無量諸法方成佛因。是故和合方名
方便。是故下文二十五法。和合調停方得成。 於圓初住因。剋妙覺果。若依下明漸方便 問。四中有圓。何故此四通名為漸。答。先歷
三教故得漸名。然第四圓即同初頓。此四 通途各以內外凡為遠近方便。但列初後 中間可知。次明今文二十五法。於向所列 圓教遠近方便之前。更論方便者。以為五
品作方便故。於六即中是名字即。故云假 名。故知今意並在四教內外凡前。通為四教 遠方便也。言十種者即十境也。若觀若發
入品非遙。故名為近。二十五法去真遙故。 故名為遠。問。陰是正修。餘九待發。如何以 此而名方便。答。今論十境皆是方便者咸
是所觀。若能觀之方屬正行。是故前八但 在凡夫。後二名為聖人方便。故知十境並是 圓行近方便也。若前三教差降不同。別於菩
薩境但觀二教。通但觀一。三藏全無。但觀 九境。通二乘人觀八境半。三藏二乘觀八境 全。通論雖爾今意在圓。橫竪下明觀境功
能。十境橫竪如第五初十雙互發。由境發故 觀法縱橫。復名橫竪。至第五卷當更委明 觀橫竪相。今意且明二十五法。初列五科。次
生起。即以初住名為所在。從初住去非今 文意。故下文云。入住功德今所不論。譬如 下舉譬以譬五科。陶者 (大刀切) 今濮州南陶丘
城。堯曾居之故曰堯城。故謂堯為陶唐氏。 陶即作瓦宇也。今以此名人故云陶師。若 從所造為名應作匋。瓦器也。初譬具 緣。息餘下譬呵欲。雖息下譬棄蓋。身雖下
譬五事。上緣下譬五法。止觀下合。具合五 科及提譬帖合。世間下結勸。世間淺事謂 界內禪定。尚須二十五法而為方便。故云
非緣不合。何況出世圓頓之道。約事為觀等 者。釋中二十五法一一皆悉託事為觀。以 生圓解。言調麁等者。若直就二十五法。則
二十五法以為能調。三業麁散以為所調。若 事理合論則二十五法。以為所調。對事興 解解為能調。且約二十五法為能調麁。又
有通別二意。若如生起五科。一一皆為調 麁檢散。即通意也。若別論者。前三調麁後 二檢散。此五法下引證。五法秖是五科。明
此五科所行有據。大論釋禪度中問曰。云 何方便得禪波羅蜜。答。却五事 (五欲) 除五法 (五蓋) 行五法 (名同) 具緣出禪經故引禪經云等。良
師即善知識也。調五事者。雖是人立行之 要故。故今用之。此之五科文五義二。所謂事 理。理復為二。謂次不次。意唯在一。專期正 觀。
[0252c29] ○次依章解釋中初釋五緣。大小兩乘以 戒為本。是故先明。內禁雖嚴必資衣食。進 修定慧須藉空閑。處雖空閑假絕緣務。
四緣雖具開導由師。具如禪經。又此五緣 文五義五。意唯在一。意有遠近。近謂開導 遠謂正行。又五文中各有二義。所謂事理。
又此四章文四義二。意唯在一。言義二者。 謂本專精及以懺淨。事理二戒並具斯二。理 淨三德名為本淨。觀事即理方名懺淨。列
戒名者。具如大品念戒中。及大論二十一。 與賢護經同。大經數等。名異義同。華嚴十 無盡藏品亦列十戒。望此仍闕。彼云。一利
眾生戒。二不受外道戒。唯受三世佛淨戒。三 無著戒。不回向三有故。四安住戒。不犯一 切戒故。五不諍戒。不非先制不更造立。
不因此戒惱亂眾生。六不惱害戒。不以呪 術惱眾生故。七不雜戒。離六十二見但觀 緣起故。八離邪戒。不作持相欲使他知。 內無實德現有德相。九不惡戒。見破戒人
不輕蔑故。十清淨戒。捨十惡持十善。此十 種中二四六八十此屬律儀。三七屬隨道無 著。五九屬出假之由。第一正當利他。菩薩
元以饒益為本。是故此十利生居初。彼經 有事及以空假。仍闕自在。入中全無。諸經 列戒。論十攝盡。論不缺等義兼性制故。且
初引論釋於性戒。因此對辨客舊三學。初 明舊三學有無。所言性者即舊戒也。不待 佛制性是善惡。故名為性。并舊定慧名舊
三學。舊戒通為十戒根本故也。論十戒者即 客三學。何者。初之三戒即是客戒。義兼於 舊。次一即是客定。次六即是客慧。初引論二
文。或八或十並是性戒。所言八者。酒防意 地即是十中後三意業。數異義同。佛不出下 舊定。言八禪者。別而言之四禪四空。若從
通說。或云八禪或云八定。定對欲亂。禪亦 名靜。故諸聖教隨用不定。舊醫等者。大經舊 醫即是外道。乳藥即是邪常等也。常途下破
古人釋。古人唯立客戒客慧不立客定。故 以戒慧而難於定。今用下釋客三學。初釋 客戒中。先列。次明所發不同。初列中三歸
者。即以三藏三寶而為三歸。故俱舍云。眾 人怖所逼。多歸依諸山園苑及叢林。孤樹制 多等。此歸依非勝。此歸依非尊。不因此歸
依能解脫眾苦。諸有歸依佛及歸依法僧。 於四聖諦中能以慧觀察。此歸依為勝。此 歸依為尊。必因此歸依能解脫眾苦。準今 家意但以三十四心斷結為佛。生滅四諦
為法。學無學為僧。若準婆沙俱舍釋三寶 意則少異。略如釋籤及論文等。今不暇論。 五戒者四性一遮。故俱舍云。遮中唯離酒為
護餘律儀。若論制已性上皆加一箇制罪。 二百五十戒者。制教滿已名二百五十。通初 而論但名律儀。故列根本十種不同。僧祇四
受。謂自然善來五眾十眾。五分五受。謂自 然善來三歸八敬羯磨。四分亦五。謂來上歸 敬羯。復有多伽見母等論明受不同。今文十
受正出十誦。兼用婆沙師義故有一二不 同之相。十誦初云自然。今云佛唱善來比 丘自然已得具足戒者。即指羅漢身中自 然戒也。準諸部文唯四分中善來居初。又
無自然之語。即迦葉中上法文是。此下文自 有善來。故知初文即是自然。言自誓者。四 分中名教授。亦名上法。名異意同。八敬者。
十誦名八重法。秖名八敬。邊地第五者。若 準四分。秖是邊方白木調外。僧數難得。開 五人受。今準俱舍業品引婆沙師立十受
云。第八受者第五律師。謂邊地人少。五人受 中須一人持律羯磨。即以羯磨師為第五。 中國十僧者。十誦名羯磨亦準秖說。俱舍
云十眾耳。故知今文不專一部。已知同異 相狀如何。善來者。佛命善來比丘。當於語 下須髮自落。袈裟在身鉢盂在手。猶如
五歲知法比丘。自誓者。迦葉言。世界所有 成羅漢者我皆歸依。疏引多論云。佛是我 師我是弟子。修伽陀是我師我是弟子。即時
果戒俱得。見諦者。初得初果見未曾見。諦 謂諦理。昔未見諦今得見諦。見諦發時果 戒俱得。八敬者。世尊不許女人出家受戒。
爾時愛道遂自剃髮倚立祇洹阿難為請。佛 令阿難遙宣敬法。若能行者即得具足。謂 百罵舉受懺請安恣遣信者。是尼端正。為賊
難故佛開遣信。尼本法竟往大僧中。僧中 為秉。使尼却迴為騰僧命此尼得戒。亦名 十二語。三白四故。論議者。七歲沙彌與佛論
議。佛問五陰為一異等。智逾二十佛許 受戒。俱舍云佛問。汝家在何處。答云。三界 無家稱可聖心。佛令羯磨與受具足。善來
如前釋。此中既有善來故知前是自然。不 同諸受託自智力故曰自然。亦非全無 因緣故也。即以佛法而為緣等 (云云) 。三歸
者。佛度五人已三寶具足。佛秉三歸亦令 比丘處處宣化引至佛所。後因失信。佛令 比丘隨處各秉。過六年已佛止三歸興羯 磨受。故有中十邊五不同。遣信論議等別。
言羯磨者。此云辦事。此文通俗。律部非宗 故不廣述。問。今明衍門何須小檢。而明 十種得戒人耶。答。如涅槃中處處扶律。今
此亦爾。小為方便。故知出家菩薩六和十利 與聲聞同。六度四弘異於小行。若在家菩 薩三歸五戒咸趣菩提。況復梵網八萬威儀。
七眾並資五道通被。豈容破戒稱為佛乘 故以乘戒四句對簡。性戒下料簡三學無作 有無。初戒無作者。性戒不受故無無作。若 受戒下明受得戒即有無作。故性罪之上加
違無作。出家等戒無作別生。是故持則功等 虛空。破乃隨對一支一境。舉持勸受加罪 遮違。況犯已法除復本清淨。故云薝蔔華 雖萎猶勝於餘華。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
道。如伐草下略出遮性同異之相如草畜俱 有違制之罪。作單提悔二遮俱滅。然於害 畜仍有性愆。故引論解償命猶在。問。性罪
不滅。何須懺耶。答。免違制已持心相續。縱 果位廣償為利物因。豈同於違且沈三趣。 償者還也。復也。故四分下引證。言邊罪者。
謂性四重及曾受五十乃至比丘等戒。殺人。 盜五。犯淫三趣男女正道。俗非己妻。及非 處等。妄對人趣。稱過人法。犯此四已五十
進具比丘捨已。重來為難。佛法邊人故名邊 罪。重遮徒受是故令問。此罪等者釋邊遮 意。若先未曾受犯已尚障五八等戒。況具
戒耶。況受五等犯四重耶。此準方等陀羅 尼經。及虛空藏菩薩經。明邊罪義。多論亦 明犯五八十中重障具足戒。故南山鈔主 依之承用。相部對內雖異於此。其如南山
有教可憑。智者大師依教承用。若有道俗 犯已能悔更欲進求清淨戒者。具如方等 占察等經。占察上卷云。未來世中在家出家 欲求淨戒。犯增上罪不得受者。當修懺
法。具在經文。是故當知性戒清淨為諸戒 因。舊名作無作。成論云教無教。新名表無 表。作謂為作教謂教示表謂表彰。名異意
同。彼此無在。無作一發無捨失緣。終訖一 形相續恒起。如初受時作白已後入餘心 者。尚名得戒。故成論云。若人入不善心無
記心無心。亦名持戒。律疏云。四心三性始末 恒有。三性加無心為四 (云云) 。廣辨作無作同 異相狀等。非此可盡。具如疏鈔。小乘下約
大小乘以辨三聚。明無作不同。小乘經論 共立三聚。謂色心非色非心。言心無盡等 者。意明心性以為戒體。若小乘戒體是第三
聚者。且依經部。若有部中還用色為無作 戒體。然大乘中雖以心性而為戒體。若發 無作。亦依身口作戒而發。雖依身口體必
在心。若先小後大。一切轉為無盡戒體。若 先受大後方出家。欲在大比丘數而不失 菩薩法者。則更受律儀。但於一切發得身
口清淨。防非律儀。無作戒體不復發也。故 涅槃中五篇七聚。並是出家菩薩律儀。又若 先小後大則開小夏以成大夏。若先受大
後受律儀。在小則依小在大則依大。理雖 若是方土不同。此土僧徒不簡大小。西方 不爾一向永隔。然四依出世必大小並弘。但 隨物機緣通局在彼。道定無作細簡在論
(云云) 。故經云下引證道定復以律儀而為根 本。
[0254c09] ○二明持相。先事次理。初事中文十義 七。意在正修。言義七者。前四各一後六成 三。所謂三觀。亦可二義四六異故。前四直
爾論事。後六寄理義當於事。意在比決令 知淺深。先釋不缺即持四重。若毀下以犯 顯持。言失比丘法者。既犯重已不任僧 用。大經云。犯重比丘不能復生善芽種子。
如斷多羅樹等。不破者。名損為破猶勝於 缺。是故仍在生善僧數。若毀下以犯顯持。 不穿者。雖不破缺。如猶有穿易可補治。
若有下以犯顯持。不雜者即是事定。有事 定者任運持得。雖持下以犯顯持。大經二 十九云。若有菩薩雖不與彼女人和合。而 共言語嘲調戲笑。如是菩薩成就欲法。毀
破淨戒污辱梵行。令戒雜穢。不得名為淨 戒具足。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不與彼女 人身合。言語嘲調而於壁外聞鐶釧聲。是 名菩薩成就欲法。乃至不名淨戒具足。復
次自言戒淨。乃至不聞鐶釧聲等。若見男 子隨逐女人。若見女人隨逐男子。如是菩 薩乃至不名淨戒具足。乃至為天樂故。廣
如初句。如四分中持戒有四。一賊分齊。如 諂媚勝他。邪命名利等。二罪分齊。畏三途 等三福分齊。欲天樂等。四道分齊謂為解
脫。除為解脫前三種持。及限爾許日。如是 時處支等恐不發戒。用中道下亦名開權。 既得中已以此中慧融一切法。故使一止 一作無非法界。故云大乘式叉迦羅尼。此
名為學別在第五通約諸篇。今並開之成 摩訶衍故大經及十住婆沙。皆指篇聚云。 菩薩摩訶薩持是禁戒。當知戒無大小由 受者心期。是則中道遍入空假及事律儀。方
得名為具足持戒。涅槃五支等者。彼聖行中 先明自行五支。後列願他十戒。菩薩摩訶 薩持一一支。皆願眾生當得禁戒等十。言
五支者。一具足業清淨戒。謂四重。二前後 眷屬餘清淨戒謂偷蘭遮為前眷屬。此語 因蘭。能為重罪前方便故。十三僧殘列在
重後為後眷屬。所言餘者。如後釋。三非諸 惡覺覺清淨戒者。即是不雜定共戒也。四護 持正念念清淨戒者。即四念處道共戒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