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astra (Apidamo Jushe Lun) 阿毘達磨俱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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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二十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二
[0104a07] 諸有情類於此事中隨眠隨增名繫此事。 應說過去現在未來何等隨眠能繫何事。頌 曰。
若於此事中 未斷貪瞋慢
過現若已起 未來意遍行
五可生自世 不生亦遍行
餘過未遍行 現正緣能繫
[0104a14] 論曰。且諸隨眠總有二種。一者自相。謂貪瞋 慢。二者共相。謂見疑癡。事雖有多此說所 繫。如應未斷流至後門。若此事中有貪瞋
慢。於過去世已生未斷。現在已生能繫此 事。以貪瞋慢是自相惑。非諸有情定遍起 故。若未來世意識相應貪瞋慢三遍於三世 乃至未斷皆能繫縛。未來五識相應貪瞋若
未斷可生唯繫未來世。未來五識相應貪 瞋若未斷不生亦能繫三世。所餘一切見疑 無明去來未斷遍縛三世。由此三種是共相 惑一切有情俱遍縛故。若現在世正緣境時。
隨其所應能繫此事。應辯諸事過去未來。 為實有無方可說繫。若實是有則一切行 恒時有故應說為常。若實是無如何可說 有能所繫及離繫耶。毘婆沙師定立實
有。然彼諸行不名為常。由與有為諸相合 故。為此所立決定增明應略標宗顯其理 趣。頌曰。
三世有由說 二有境果故
說三世有故 許說一切有
[0104b05] 論曰。三世實有。所以者何。由契經中世尊 說故。謂世尊說。苾芻當知。若過去色非有。 不應多聞聖弟子眾於過去色勤脩厭捨。
以過去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於過 去色勤脩厭捨。若未來色非有。不應多聞 聖弟子眾於未來色勤斷欣求。以未來色 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於未來色勤斷
欣求。又具二緣識方生故。謂契經說。識二 緣生。其二者何。謂眼及色。廣說乃至意及諸 法。若去來世非實有者。能緣彼識應闕二
緣。已依聖教證去來有。當依正理證有 去來。以識起時必有境故。謂必有境識乃 得生。無則不生。其理決定。若去來世境體 實無。是則應有無所緣識。所緣無故識亦
應無。又已謝業有當果故。謂若實無過去 體者。善惡二業當果應無。非果生時有現 因在。由此教理。毘婆沙師。定立去來二世 實有。若自謂是說一切有宗決定應許實
有去來世。以說三世皆定實有故。許是說 一切有宗。謂若有人說三世實有。方許彼 是說一切有宗。若人唯說有現在世及過去 世未與果業。說無未來及過去世已與果
業。彼可許為分別說部。非此部攝。今此部 中差別有幾。誰所立世最善可依。頌曰。
此中有四種 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 立世最為善
[0104c02] 論曰。尊者法救作如是說。由類不同三世 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由類有殊非體 有異。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而
體無異。又如乳變成於酪時。捨味勢等。 非捨顯色。如是諸法行於世時。從未來 至現在。從現在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 體。尊者妙音作如是說。由相不同三世有
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 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 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現在正與現在相 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如人正染一妻室
時。於餘姬媵不名離染。尊者世友作如 是說。由位不同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 世時。至位位中作異異說。由位有別非 體有異。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
置千名千。尊者覺天作如是說。由待有別 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前後相待 立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此四種說 一切有中。第一執法有轉變故。應置數論
外道朋中。第二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 世相故。人於妻室貪現行時。於餘境貪唯 有成就。現無貪起何義為同。第四所立前
後相待。一世法中應有三世。謂過去世前後 剎那。應名去來中為現在。未來現在類亦 應然。故此四中第三最善。以約作用位有
差別。由位不同立世有異。彼謂諸法作用 未有名為未來。有作用時名為現在。作 用已滅名為過去。非體有殊。此已具知。彼 應復說。若去來世體亦實有應名現在。何
謂去來。豈不前言約作用立。若爾現在有 眼等根彼同分攝有何作用。彼豈不能取 果與果。是則過去同類因等既能與果。應 有作用。有半作用世相應雜。已略推徵。
次當廣破。頌曰。
何礙用云何 無異世便壞
有誰未生滅 此法性甚深
[0105a09] 論曰。應說若法自體恒有。應一切時能起 作用。以何礙力令此法體所起作用時有時 無。若謂眾緣不和合者。此救非理。許常
有故。又此作用云何得說為去來今。豈作 用中而得更立有餘作用。若此作用非去 來今而復說言作用是有。則無為故應常 非無故不應言作用已滅及此未有法名
去來。若許作用異法體者。可有此失。然無 有異。故不應言有此過失。若爾所立世 義便壞。謂若作用即是法體。體既恒有用亦
應然。何得有時名為過未。故彼所立世義 不成。何為不成。以有為法未已生名未 來。若已生未已滅名現在。若已滅名過去。 彼復應說若如現在法體實有去來亦然。誰
未已生誰復已滅。謂有為法體實恒有。如何 可得成未已生已滅。先何所闕。彼未有故 名未已生。後復闕何。彼已無故名為已滅。
故不許法本無今有有已還無則三世義。 應一切種皆不成立。然彼所說恒與有為 諸相合故。行非常者此但有虛言。生滅理 無故。許體恒有說性非常。如是義言所未
曾有。依如是義。故有頌言。
許法體恒有 而說性非常
性體復無別 此真自在作
[0105b04] 又彼所言世尊說故。去來二世體實有者。我 等亦說有去來世。謂過去世曾有名有。未 來當有。有果因故。依如是義說有去來。
非謂去來如現實有。誰言彼有如現在世。 非如現世彼有云何。彼有去來二世自性。 此復應詰。若俱是有如何可言是去來性。
故說彼有。但據曾當因果二性。非體實有。 世尊為遮謗因果見據曾當義說有去 來。有聲通顯有無法故。如世間說有燈先 無有燈後無。又如有言有燈已滅非我
今滅。說有去來其義亦應爾。若不爾者去 來性不成。若爾何緣世尊依彼杖髻外道 說業過去盡滅變壞而猶是有。豈彼不許 業曾有性。而今世尊重為說有。依彼所引現
相續中與果功能。密說為有。若不爾者。彼 過去業現實有性過去豈成。理必應爾。以薄 伽梵於勝義空契經中說。眼根生位無所
從來。眼根滅時無所造集。本無今有有已 還無。去來眼根若實有者。經不應說本無 等言。若謂此言依現世說此救非理。以現 世性與彼眼根體無別故。若許現世本無
今有有已還無。是則眼根去來無體義已成 立。又彼所說。要具二緣識方生故。去來二 世體實有者。應共尋思。意法為緣生意識
者。為法如意作能生緣。為法但能作所緣 境。若法如意作能生緣。如何未來百千劫 後當有彼法。或當亦無為能生緣生今時 識。又涅槃性違一切生立為能生不應正
理。若法但能為所緣境。我說過未亦是所緣。 若無如何成所緣境。我說彼有如成所緣。 如何成所緣。謂曾有當有。非憶過去色受
等時。如現分明觀彼為有。但追憶彼曾有 之相。逆觀未來當有亦爾。謂如曾現在所 領色相。如是追憶過去為有。亦如當現在 所領色相如是逆觀未來為有。若如現有
應成現世。若體現無。則應許有緣無境 識。其理自成。若謂去來極微散亂有而非現。 理亦不然。取彼相時非散亂故。又若彼色
有同現在。唯有極微散亂為異。則極微色 其體應常。又色唯應極微聚散竟無少分 可名生滅。是則遵崇邪命者論棄背善逝 所說契經。如契經說。眼根生位無所從來。
乃至廣說。又非受等極微集成。如何可言 去來散亂。然於受等追憶逆觀。亦如未滅 已生時相。若如現有體應是常。若體現無。
還應許有緣無境識。理亦自成。若體全無 是所緣者第十三處應是所緣。諸有達無第 十三處。此能緣識為何所緣。若謂即緣彼 名為境。是則應撥彼名為無。又若緣聲
先非有者。此能緣識為何所緣。若謂即緣 彼聲為境求聲無者應更發聲。若謂聲 無住未來位。未來實有如何謂無。若謂去 來無現世者。此亦非理。其體一故。若有少
分體差別者。本無今有其理自成。故識通緣 有非有境。然菩薩說世間所無我知我見無 是處者。意說。他人懷增上慢亦於非有現
相謂有。我唯於有方觀為有。若異此者則 一切覺皆有所緣。何緣於境得有猶豫。或 有差別。理必應然。以薄伽梵於餘處說 善來苾芻。汝等若能為我弟子。無諂無誑
有信有勤。我旦教汝令暮獲勝。我暮教汝 令旦獲勝。便知有是有。非有是非有。有上 是有上。無上是無上。由此彼說。識有境故
有去來者。亦不成因。又彼所言。業有果 故有去來者。理亦不然。非經部師作如是 說。即過去業能生當果。然業為先所引相 續。轉變差別令當果生。彼我品中當廣顯
示。若執實有過去未來則一切時果體常 有業於彼果有何功能。若謂能生則所生 果本無今有其理自成。若一切法一切時有。 誰於誰有能生功能。又應顯成雨眾外道
所黨邪論。彼作是說。有必常有。無必常無。 無必不生。有必不滅。若謂能令果成現在 如何令果成現在耶。若謂引令至餘方所
則所引果其體應常。又無色法當如何引。又 此所引應體本無。若謂但令體有差別。本 無今有其理自成。是故此說一切有部。若說
實有過去未來。於聖教中非為善說。若欲 善說一切有者。應如契經所說而說。經如 何說。如契經言。梵志當知。一切有者。唯十
二處或唯三世。如其所有而說有言。若去 來無如何可說有能所繫及離繫耶。彼所 生因隨眠有故。說有去來能繫煩惱。緣彼 煩惱隨眠有故。說有去來所繫縛事。若隨眠
斷得離繫名。毘婆沙師作如是說。如現實 有過去未來。所有於中不能通釋。諸自愛 者應如是知。法性甚深非尋思境。豈不能 釋便撥為無。有異門故此生此滅。謂色等
生即色等滅。有異門故異生異滅。謂未來生 現在世滅。有異門故即世名生。以正生時 世所攝故。有異門故說世有生。未來世有
多剎那故。傍論已了。今應思擇。諸事已斷 彼離繫耶。設事離繫彼已斷耶。若事離繫 彼必已斷。有事已斷而非離繫。斷非離繫 其事云何。頌曰。
於見苦已斷 餘遍行隨眠
及前品已斷 餘緣此猶繫
[0106b14] 論曰。且見道位。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 斷諸事已斷。見集所斷遍行隨眠若未永斷 能緣此者於此猶繫。及脩道位隨何道生。九
品事中前品已斷。餘未斷品所有隨眠能緣 此者於此猶繫。斷非離繫。如是應知。何事 有幾隨眠隨增。若隨事別答。便費多言論。
是故應造略毘婆沙。由此雖勞少少功力。 而能越渡大大問流。謂法雖多略為十六 種即三界五部及無漏法。能緣彼識名數亦 然但應了知何法何識境。易思何事何隨
眠隨增。此中且應知何法何識境。頌曰。
見苦集脩斷 若欲界所繫
自界三色一 無漏識所行
色自下各三 上一淨識境
無色通三界 各三淨識緣
見滅道所斷 皆增自識行
無漏三界中 後三淨識境
[0106c02] 論曰。若欲界繫見苦見集脩所斷法。各五識 緣。謂自界三即如前說。及色界一即脩所斷。 無漏第五。皆容緣故。若色界繫即前所說三
部諸法各八識緣。謂自下三皆如前說。及 上界一即脩所斷。無漏第八。皆容緣故。若無 色繫即前所說三部諸法各十識緣。謂三界
三皆如前說。無漏第十皆容緣故。見滅見道 所斷諸法。應知一一增自識緣。此復云何。 謂欲界繫見滅所斷為六識緣。五即如前。
增見滅斷。見道所斷為六識緣。五亦如前。 增見道斷。色無色界見滅道斷。隨應為九 十一識緣。若無漏法為十識緣。謂三界中各
後三部。即見滅道脩所斷識。無漏第十。皆容 緣故。為攝前義。復說頌言。
見苦集脩斷 欲色無色繫
應知如次第 五八十識緣
見滅道所斷 各增自識緣
無漏法應知 能為十識境
[0106c20] 如是了知十六種法為十六識所緣境已。 今應思何事何隨眠隨增。若別疏條恐文煩 廣。故我於此略示方隅。且有問言。所繫事
內樂根有幾隨眠隨增。應觀樂根總有七 種。謂欲界一即脩所斷。色界五部。無漏第七。 一切無漏非諸隨眠之所隨增。如前已說。
此中前六隨其所應欲脩所斷及諸遍行色 界一切隨眠隨增。若有問言。緣樂根識復 有幾種隨眠隨增。應觀此識總有十二。謂
欲界四除見滅斷。色界五部。無色界二。即見 道諦及脩所斷。無漏第十二。皆能緣樂根。此 隨所應欲界四部。色界有為緣。無色界二部。
及諸遍行隨眠隨增。若復有問言。緣緣樂根 識復有幾種隨眠隨增。應觀此識總有十 四。於前十二更加二種。即無色界見苦集 斷。如是十四識能緣緣樂根。此隨所應欲
色如上。無色四部隨眠隨增。准此方隅餘 應思擇。若心由彼名有隨眠。彼於此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