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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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九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一
[0377a29] 如是因界已列諸根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世 尊何故別說根名。在內界全及法一分。依增 上義。別說為根。彼彼事中得增上故。此增上
義。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 在。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唯此熾盛 光顯名根。此意總示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
用增上。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並 名根。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 長轉輪王等。於獸村邑四大洲等。極增上故。
此極增上。誰望於誰。頌曰。
傳說五於四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為增上
[0377b12] 論曰。非一切根總於一事為極增上。眼等五 根各於四事有增上用。一莊嚴身。二導養身。 三生識等。四不共事。莊嚴身者。謂五根中。隨
闕一根。身醜陋故。導養身者。謂因見聞。避險 難故。及於段食。能受用故。香味觸三。皆成段 食。如有頌言。
譬如明眼人 能避現險難
世有聰明者 能離當苦惡
多聞能知法 多聞能離罪
多聞捨無義 多聞得涅槃
身由食住 命託食存 食已令心
適悅安泰
[0377b24] 生識等者。謂發五識及相應法。隨所依根。有 明昧故。不共事者。謂取自境。見聞嗅甞覺別 境故。有說。眼耳於能守護生身法身。如其次
第有增上用。前二伽他。即為此證。有說眼耳 俱能守護生法二身。親近善士。聽聞正法。眼 耳各為一增上故。女男命意。各於二事有增
上用。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 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二根生 已。便有女男形類差別。分別異者。進止言音
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說勇怯有差別故。名 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異。有說。 此於染淨二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受不律
儀。起無間業。斷善根故。名於染品。有增上 力。能受律儀。入道得果。及離欲故。名於淨 品有增上力。扇搋等身。無如是事。命根於二
有增上者。謂由此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 此有彼有此無彼無故。或於眾同分能續及 能持。於無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
故。彼起自地善染污心。或起餘心。非命終故。 意根於二有增上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 行。能續後有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
入母胎中者。精血得成羯剌藍不。不也世尊。 乃至廣說。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
心能導世間 心能遍攝受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
[0377c20] 有說。意根於染淨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清淨。樂等五受。信等八根。於染淨中有增上
力。謂樂等五。於染增上。貪等隨眠所依事故。 有說。此於染淨二品。俱有增上。說為耽嗜出 離依故。樂故心定苦為信依等。契經中說故。
信等八根。於淨增上。如契經說我聖弟子。具 信牆塹。具勤勢力。具念防衛。心定解脫。慧為 刀劍。乃至廣說。此中即攝後三根故。彼於淨
品。定有增上。初傳說言。顯樂後說。謂或有 說。能導養身。非眼等用。是識增上。要由諸識 了違順境。方能避險難。及受段食故。即彼復
謂能見色等。不共功能。亦非異識。故不共事。 於眼等根。不可立為別增上用。故非由此眼 等成根。若爾云何。頌曰。
了自境增上 總立於六根
從身立二根 女男性增上
於同住雜染 清淨增上故
應知命五受 信等立為根
未當知已知 具知根亦爾
於得後後道 涅槃等增上
[0378a12] 論曰。了自境者。謂六識身。眼等五根。於能了 別各別境識。有增上用。第六意根。於能了別 一切境識。有增上用。故眼等六。各立為根。然
無境界亦成根失。以眼等根與能了別一切 境識為通因故。識但隨根有明昧故。此說非 理。彼同分根。應非根故。豈不斯過汝亦有耶。
我無此失。說於嚴身有增上故。又非一切與 能了別一切色識為通因性。以諸眼根剎那滅 故了諸色識。不俱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
色亦應同。類無異故。若謂青黃種類別者。眼 亦應爾。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識但 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方可得
有隨根明昧。未生令生增上力等。隨闕一種 則不生故。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 許在根。眼用若增。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
於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 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又於此中有何少異。 前門已顯。眼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
此門中略彼一分。非已所見。何足生欣。既無 別義不應重說。又汝所言。見色等用。非異識 者。此亦不然。識能見等。前已遮故。謂依眼
識。非能見體。與耳等識。類無別故。如是等 難。廣說如前。又說從身立二根者。女男性中。 有增上故。謂女性中。女根增上。於男性中。
男根增上。女男性者。謂女及男。二身形類音 聲作業志樂各異。女男根體。不離身根。身一 分中。立此名故。此處少異餘處身根。謂是欲
界身根一分。唯能為依。發貪俱起不善身識。 故從身根。別立為二。劫初等位。雖有身根。而 無女男身形等異。故應從彼別立二根。此亦
未越前門中義。前說二根於有情異及分別 異。有增上故。又說命根五受信等。於同分住 及染淨中。如其次第。有增上用。立為根者。此
與前門。亦無別故。不應重述。又說無漏三根 亦爾。於得後後道涅槃等。有增上用。謂第一 根。於得第二有增上用。此第二根。於得第三
有增上用。此第三根。於得涅槃有增上用。非 離此根能證彼故。亦不異前。無勞重說。即是 於淨。有增上故。又經主釋。亦爾言者。類顯一
一各能為根。亦不應理。不應疑故。由得後後 道涅槃等。增上言故。別義已成。不應於中復 生疑故。若言性類無差別故。應生疑者。理亦
不然。見修無學。三地各異。互無相攝。不可生 疑。設有生疑。得後後等。已簡別故。何煩類顯。 雖同九根性無差別。而增上力有差別故。何
容疑彼。應是一根非女男根。見此疑故。今釋 彼言。更有別義。謂顯離九無別三根。如從身 根別立男女。離身根體。無別二根。三根亦爾。
雖從九根別義建立。而非離九別有三根。此 釋應理。經主又釋。等言為顯復有異門。云何 異門。謂見所斷。及修所斷煩惱滅中。如其次
第。未知當知。及已知根。有增上用。此亦不然。 唯無間道名增上者。見修道中。加行解脫勝 進道攝。應不名根。若通四道皆增上者。順決
擇分。道類智等。於見所斷煩惱滅中。有增上 故。應初根攝。已知根性。應攝第三。過失眾多。 非為善釋。今以別義。釋彼等言。謂無漏慧。於
諸諦理。先未現觀。今得現觀。有增上力。立第 一根。若無漏慧。已得現觀。於餘煩惱漸永斷 中。加行希望猶未滿足。有增上力。立第二根。
若無漏慧。已離煩惱。於諸無漏現法樂住。有 增上力。立第三根。慧為上首。具三現觀。故且 說慧。餘八助成。理實所立根。亦通具二者。
豈不此中忍於諦理已得現觀。七智於中重 現觀故。非初根攝。又隔忍故。非第二攝。此 解脫道。應不名根。已知根中。亦有諦理。先
未現觀。今現觀故。則所立根。應成雜亂。此 皆無失。見智現觀。有差別故。如世間慧。於 諸聖諦。已得現觀。仍說無漏。先未現觀。今
得現觀。又如苦集體雖一物。而行相別。現觀 有別。若於諦理。未審決者。唯見現觀。若已 審決。方得名為智見現觀。故彼七智。亦得名
為先未現觀今得現觀。然道類智。無同此失。 雖一剎那同於七智。而後相續皆有異故。如 後多念。名已知根。非見道位。七智剎那。有於
諦理重現觀者。故此與彼。不應同例。然盡智 等。如初剎那。相續亦爾。皆能任持。金剛喻 定所害煩惱。諸離繫得。令相續故。經主不應
同此無失。又道類智。於所觀境。雖一剎那。 未得現觀。而於無量剎那道境。已得現觀。故 少從多。於一切境。皆名現觀。成已知根。非
度大海或妙高山餘芥子量未能度故。可名 於彼未得度者。此亦應然。西方諸師。說道 類智。亦是未知當知根攝。若對彼釋。此過全
無。故我所言。無前二失。若增上故。立為根 者。於愛見品諸煩惱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 想應如受亦立為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
品等中。有增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 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勝。何緣不立涅槃為 根。又迦比羅。語具手足。及大便處。亦立為
根。於語執行及能棄捨。有增上故。如是等事。 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是相。頌曰。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0379a19] 論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內六處。是有情 本。此相差別。由女男根。復由命根此一期 住。此成雜染。由五受根。此淨資糧。由信等
五。此成清淨。由後三根。由此立根。事皆究 竟。不應更立想等為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 故唯立受與彼為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說。愛
與六處為生因故。如契經說。由愛為因。六處 生起。又想非見煩惱生因。餘因發生顛倒見 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離正對治。不可斷
壞。故說此想與彼為因。受為愛因。俱通二種。 受為過重。煩惱因故通二因故。獨立為根。有 餘師言。想為餘法所映奪故。不立為根。謂諸
善想。正慧映奪。諸染污想。顛倒映奪。非增上 故。不立為根。又諸煩惱。亦非增上。受於其中 成增上故。唯受於彼可立為根。或損善品。壞
樂果事。下劣鄙穢。如何立根。根是世間增上 法故。又於諸法。涅槃雖勝。滅諸根故。不立 為根。如破諸瓶破非瓶體。又語具等。亦不名
根。不定雜亂。大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具。 立為語根。能發言音。名為語具。此即是舌。若 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風亦立為
根。能發語故。謂尋伺等。依脣齒腭咽喉等緣 發起言音。非但依舌。無異因故。又尋伺等。於 發言音。是勝因故。又諸手腋。管絃息等。皆能
為因。發言音故。不應唯立舌為語根。若謂了 色亦由言故。不應獨立眼為根者。理必不然。 諸生盲人。雖聞說色。不了青等差別相故。手
於執取不應名根。口等亦能執取物故。足於 行動不應名根。蛇魚等類。不由於足有行動 故。出大便處。於能棄捨不應名根。口等亦能
有棄捨故。雜亂失者。彼所立根應成雜亂。口 能執取及棄捨故。手足俱有執行用故。有如 是等雜亂過失。太過失者。彼所立根。應無限
量。若舌根異語根異者。應許鼻根與息根異。 如舌能語鼻通息故。若此於彼少有作用。即 立為根。是則咽喉齒脣肚等。於諸吞嚼攝持
等事。有增上故。應立為根。或一切因。於生自 果。皆增上故。應並立根。故迦比羅。如童子 戲。不應許彼語具等根。非定無雜極增上
故。復有餘師。別說根相。頌曰。
或流轉所依 及生住受用
建立前十四 還滅後亦然
[0379c03] 論曰。或言顯此是餘師執。彼約生死流轉還 滅。最勝所依。生住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諸 根。生死相續。是流轉義。流轉所依。謂六內
處。眼等定是彼自性故。生由男女。二根為緣。 彼得生故。住由命根。是彼相續不斷因故。受 用由受。五受為緣。損益轉故。於流轉中。約此
四種勝作用故。立十四根。還滅位中。亦約此 四勝作用故。立餘八根。生死止息。是還滅義。 即是六處。畢竟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以
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初無漏根。能生 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得 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受用
現法樂住。彼所顯故。非業煩惱與內六處為 生因故亦立為根。一一各別。無功能故。若爾 眼等應亦非根。意喜樂捨。應非無漏。信等五
根。應非有漏。就偏增說。可有此義。不應於中 起決定執。諸業煩惱。無定不共增上用故。不 立為根。已說根義及建立因。當說諸根一一
自體。此中眼等乃至男根。前此品中已辯其 相。謂彼識依五種淨色。名眼等根。女男二根。 從身一分。差別而立。命根體是不相應故。不
相應中當廣分別。信等體是心所法故。心 所法中當廣分別。樂等五受。三無漏根。更 無辯處。故今應釋。頌曰。
身不悅名苦 即此悅名樂
及三定心悅 餘處此名喜
心不悅名憂 中捨二無別
見修無學道 依九立三根
[0380a02] 論曰。身謂身受。依身起故。即五識相應受言 不悅者。是損惱義。於五識俱領觸受內。能損 惱者。名為苦根。所言悅者。是攝益義。即五識
俱領觸受內。能攝益者。名為樂根。初靜慮中。 三識俱樂。亦此所攝。種類同故。第三靜慮。意 識俱受。能攝益者。亦名樂根。彼地更無餘識
身故。即意俱悅。立為樂根。意識俱生悅受有 二在第三定。說名為樂。由此地中離喜貪故。 除第三定。下三地中。說名喜根。有喜貪故。此
二心悅。攝益義同。行相何殊。分為喜樂。由行 相轉有差別故。若有心悅。安靜行轉。名為樂 根。若有心悅麁動行轉。名為喜根。或復樂根
攝益殊勝。喜根攝益則不如是。由此第三靜 慮地樂。諸聖說為所耽著處。與意識俱能損 惱受。是心不悅。名曰憂根。已約身心悅不悅
受。行相差別。立四受根。所言中捨二無別者。 中是非悅非不悅義。即不苦樂。說名捨根。身 心受中。此定何受。應言此受通在身心。苦樂
何緣各分為二。不苦不樂唯立一根。此在身 心無差別故。謂心苦樂多分躁動。苦樂在身。 則為安住。不苦不樂。在身在心。行相無差。唯
安住故又心苦樂。多分別生。在身不然。隨境 力故。阿羅漢等。亦如是生。捨在身心。俱無 分別。處中行相。任運而起。又苦樂受。在身在
心。於怨於親。行相轉異。不苦不樂。在身在 心。於中庸境。行相無異。是故苦樂。各分為 二。不苦不樂。唯立一根。已釋樂等諸受根
體。三無漏根。今次應釋。不可一一別說其體。 應就三道依九總立。意樂喜捨信等五根。此 九三道中。即是三無漏。謂在見道。意等九法。
即是未知當知根體。未知當知行相轉故。若 在修道。意等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