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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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
[0435c07] 因離繫果。傍論已周。本所明今當說。於當所 辯異熟等流離繫士用及增上果。如是五果。 對前六因。當言何果何因所得。頌曰。
後因果異熟 前因增上果
同類遍等流 俱相應士用
[0435c12] 論曰。於五果中。第三離繫。非生因得。故此不 論且辯六因。得餘四果。言後因者。謂異熟因。 於因頌中。最後說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有
言異熟從異熟生。故此不應名無異熟。彼言 非理。同類異熟二因所生。義各別故。謂前異 熟。為同類因生後異熟。為等流果。即後異熟。
由先業成。能成諸業。名異熟因。所成異熟。即 異熟果。二因體異。二果義分。因果類殊。無相 雜過。然異熟體。如熟飲食。於生異熟。無勝功
能。故唯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名有異 熟。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因頌中。最初說 故。後增上果。此因所得。增上之果。名增上
果。唯無障住。有何增上。豈不即由無障住 故說為增上。何勞徵詰。又先已辯。能作因 中。說能作因亦有勝力。謂眼識等。於正生時。
耳等展轉。有增上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於 器世界諸物生時。諸有情業。有增上力。諸可 愛果。於不善業。不可愛果。於諸善業。亦有展
轉增上生用此等增上。如應當思。同類遍行。 得等流果。果似因故。名為等流。如是二因。果 相相似。故因雖二。其果唯一。俱有相應。得
士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 用果。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即目諸法所有 功能。如是冥符後頌文說。若因彼力生。是果
名士用。然經主謂此士用名即目諸法所有 作用。是則彼應作如是說。同牽一果。故名士 用。若爾唯應無間隔越有士用果。俱生中無。
非俱生中可有一切皆共同得一士用果。自 體不因自力生故。亦不可說各別牽果。勿俱 有因非一果故。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勢
分。義皆無別。諸法功能。如士用故。名為士 用如勇健人。似師子故。名為師子。豈不同 類遍行二因無間所生亦士用果。然等流果。
二因無間所生諸法。或是或非。一切決定。名 士用果。何故但說俱有相應得士用果。非同 類遍行。唯此二因。具足能得俱生無間二士
用果。非前二因。是故不說。成等流果唯似自 因。同類遍行果唯相似。故彼二果。唯名等流。 餘非等流。非二因得。又士用果。俱者義強。俱
有相應。獨能獲得俱士用果。是故偏說。又同 類因。雖亦能得所生無間諸士用果。而非一 切皆能定得。以阿羅漢最後諸蘊無無間生
士用果故。俱有相應二因。決定得士用果。是 故偏說。有餘師言。能作因等。亦有能得士用 果義非異熟因。俱生無間二士用果。此所無
故。有餘師說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 譬如農夫所收果實。已辯因果相對決定。今 當正辯果相差別。異熟等果。其相云何。頌 曰。
異熟無記法 有情有記生
等流似自因 離繫由慧盡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為法 有為增上果
[0436b07] 論曰。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若爾則 應非有情數亦是異熟。為欲簡彼說有情言。 唯於有情。有異熟故。若爾於彼有情數中。長
養等流。應是異熟。又為簡彼。說有記生。一切 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 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為
異熟果相。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為 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說從無 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說從有記生。非等流
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有雜 亂。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說從有記生 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因相似有
雜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殊。無雜亂故。非有 情數亦從業生。何故不說為異熟果。此不應 難。唯不共業所得之果。名異熟故。何故非情。
非唯不共業所得果。以非情法餘可於中共 受用故。豈不大梵所住非情是別業果。亦應 說彼名業異熟。何乃言非。有作是言。大梵住
處。一切大梵業增上生。有餘復言。大梵住處。 相續未壞。餘可於中有受用理。故非不共。如 何一物。無量有情業所共感。豈不已說。餘可
於中共受用故。若非情果不共業招。應隨異 熟俱時起盡。又世現見國主崩時。所王國土。 猶相續住。若所王國唯主業招。非餘有情業
共感者。餘應不可於中受用。又若非情別業 所感。則應一一諸有情身所居室宅園林池 沼城郭山川悉皆各異而實不爾。故知一物
無量有情業所共感。豈不業體有種種故應 不能招無種種果云何可說無量有情多業同 招非情一物。無如是失。譬如芽等。觀自類
因。而成一故。謂如芽等。雖因地水時分人功 糞等力起。而觀自類因故成一。非觀地等因 故成多。如是非情。觀自因故。體成一物。非由
觀彼無量業故其體成多。又見世間。非種種 業生種種果。如何不許種種業生非種種果。 業於所感非情果中。有何因用。業於彼果。為
能作因。如前已辯。如是已辯異熟果相等流 果相今次當辯。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 類遍行二因。如同類因。善染無記。彼等流果。
其相亦然。如遍行因。唯是染污彼等流果。其 相亦爾。豈不俱起士用果性亦似自因。如何 可言似自因法名等流果。無等流果不似自
因。有士用果與自因異。故似自因名等流 果。定無濫彼士用果失。豈不亦有等流果因。 如遍行因。在於異部。用異部法。為等流果。他
部等流。自部因性。染污同故。非不相似。其士 用果性亦有殊。是故與因非定相似。有餘師 釋。似自因言。謂果與因。具二相似。一者體
類。二者性類。言體類者。謂受想等。言性類 者。謂善染等。若於俱起士用果中。性類雖同。 體必有異。受非受等士用果故。若於後起士
用果中。體類性類。皆容有異。故不可說果 定似因。若等流果。性必似因。於中亦有體似 因者。唯等流果。定似自因。故似因言。無相濫
失。若遍行因。亦得等流果。何不許此即名同 類因於自部果。實即同類因。若望餘部。唯遍 非同類。然非遍法。隨其性類。各望自部。唯同
類因。若諸遍法。望於他部。同染污類。唯遍行 因。此望自部。具二因義。故遍行因。雖得等流 果。而不可許即名同類因。如是已辯等流果
相。離繫果相。今次當辯。由慧盡法。名離繫 果。滅故名盡。擇故名慧。即說擇滅。名離繫 果。由擇為因。離諸繫縛。證此滅故。說名為
果。如是已辯離繫果相。士用果相。今次當辯。 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說此法。名士用果。此 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如前已說。言俱
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生起。言無間 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 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為
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 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 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
生名。如說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 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 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
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 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 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全
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隨 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先離繫故。 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證故。若
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於十 隨眠。有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 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智忍。若全未離
已離分離欲界貪者。於八隨眠。全斷不斷。 分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及有新本。如 其次第。二果一果。二果一果。義如前釋。若全
未離色無色貪。入見道時。苦類智忍。斷色無 色十八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 及士用果。若分已離色無色貪。入見道時。
苦類智忍。於色無色十八隨眠。有斷不斷。所 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 乃至道類智忍。若全未離。及分已離色無色
貪。於色無色十四隨眠。亦有全斷分斷不斷。 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亦有二果二 果一果。義如前釋。於修道中。諸無間道。各隨
其義。如例應思。如是已辯離繫果相。增上果 相。今次當辯。諸有為法。除在前生。是餘有為 之增上果。必無少果在因前生。果在因前。斯
有何咎。若未來法。其果已生。是則未來。所作 已辦。以無用故。應不更生。非本不生。而可有 滅。無生滅故。諸行應常。若謂此應如不生法。
雖無生滅。而體非常。此救不然。見彼種類。有 生滅故。例不生法。可是無常。若行本來都無 生滅。例何可說其體非常。故不成救。士用增
上二果差別。云何應知。對作受者。有差別故。 應知差別士用果名。唯對作者。增上果名。兼 對受者。如穀麥等對諸農夫名士用果。彼力
生故。亦增上果。彼受用故。對唯受者。唯增上 果。非彼力生。彼受用故。工匠所成。對諸工匠。 及對非匠。二果一果。准上應知。餘例皆爾。於
上所說六種因中。何位何因取果與果。頌曰。
五取果唯現 二與果亦然
過現與二因 一與唯過去
[0437c05] 論曰。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 故。亦非未來。彼無用故。言取果者。是能引義。 謂引未來令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為種子。於
異體類。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 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皆名能引。 如是能引名為取果。此取果用。唯現在有。非
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為作用。於六因內簡去 何因。而言五因。唯現取果。謂六因內。除能作 因。此能作因何緣被簡。有餘師說。此能作因。
取果與果時無決定。故取與中。俱不分別。彼 說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果。無非現在。又非 不取而有與義。如何乃言時無決定。然能作
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應如同類。 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增上果。可取或與。故 此不說。豈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如何
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現在。故本論中作如是 說。過去諸法。為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 想滅盡定心。由入定心。現在取者。則應二定
永不現前。又非不取而有與義。故應取果亦 通過去。無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 二定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
起。由此為障。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起。 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上所言。此因取果。無 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其理極成。然毘
婆沙。有如是說。其能作因。取果與果。俱通過 現。理不應然。法居現在。亦如同類遍行二因。 總取未來為自果故。俱有相應與果亦爾。唯
於現在。由此二因取果與果必俱時故。同類遍 行二因與果。通於過現能作因中諸有果者。 應同此說。然非一切皆容有果。故此不論同
類遍行二因與果。過去可然。現在如何與等 流果。有等流果無間生故。謂此二因。有等流 果無間生者。即現在時。於無間果。亦取亦與。
此果已生。因謝過去。名已取與。若此二因。滅 至過去。其等流果。方至生時。則此二因。於正 生果。先取今與。言與果者。謂此諸因。正與彼
力。令其生等。其能作因。正居現在。彼增上 果。有現已生。如眼根等。為能作因。生眼識 等。諸增上果。有無間生。如世第一法等為
能作因生苦法智忍等。諸增上果。有隔越生。 如順解脫分善根等為能作因生三乘菩提盡 智等諸增上果。善同類因。有時取果而非與
果。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斷善根時。最後所 捨得。第二句者。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經 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今詳
彼說。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後所 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先已 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剎那
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說最後 一剎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為善。第 三句者。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第四句者。
謂除前相。又於不善同類因中。亦有四句。第 一句者。謂離欲貪時最後所捨得。第二句者。 謂退離欲時。最初所得得。經主於此亦作是
言。應說爾時退者前得。今詳彼說。理亦不然。 以有如前所說過故。第三句者。謂未離欲貪。 於所餘諸位。第四句者。謂除前相。有覆無記
同類因中。亦有四句。於阿羅漢得時退時。未 得及餘。如理應說。無覆無記同類因中。有順 後句。謂與果時。必亦取果。無覆無記。為同類
因。乃至涅槃。恒相續故。或時取果。而非與 果。謂阿羅漢最後諸蘊。約有所緣剎那差別。 善同類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善心無間。
起染無記心。第二句者。謂與上相違。第三句 者。謂善心無間。還起善心。第四句者。謂除前 相。不善心等。如其所應。亦有四句。例准應
說。異熟與果。唯於過去。由異熟果無與因 俱。或無間故。西方諸師。說果有九。前五果 外。別立四果。一加行果。謂如無生智等。遠為
不淨等果。二安立果。謂如水輪為風輪果。乃 至草等為大地果。如是一切所安立法。當知 皆為能安立果。三和合果。謂如芽等為時地
水種子等果。及眼識等。為眼色明作意等果。 四修習果。謂如化心等。為諸靜慮果。如是四 果。皆是士用增上果攝。由是故說。果唯有五。
說因果已。復應思擇。此中何法幾因所生。應 知此中法略有四。謂染污法。異熟生法。初無 漏法。三所餘法。餘法者何。謂除異熟。餘無記
法。除初無漏。諸餘善法。如是四法。頌曰。
染污異熟生 餘初聖如次
除異熟遍二 及同類餘生
此謂心心所 餘及除相應
[0438b29] 論曰。諸染污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由異熟 因所生諸法。非染污故。異熟生法。除遍行因。 餘五因生。由遍行因所生諸法唯染污故。
三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 由所餘法非異熟性故。及非染污故初無漏 法。及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