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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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四十七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隨眠品第五之三
[0605c15] 如前所辯六隨眠中。由行有殊見分為五。名 先已列。自體如何。頌曰。
我我所斷常 撥無劣謂勝
非因道妄謂 是五見自體
[0605c19] 論曰。由因教力有諸愚夫。五取蘊中執我我 所。此見名為薩迦耶見。有故名薩。聚謂迦 耶。即是和合積聚為義。迦耶即薩名薩迦耶。
即是實有非一為義。此見執我。然我實無。勿 無所緣而起此見。故於見境立以有聲。復恐 因斯執有是我。為遮彼執復立身聲。謂執我
者於一相續。或多相續計有一我。此皆非身。 身非一故。由如是見緣薩迦耶。故說名為薩 迦耶見。即是唯緣五取蘊義。如契經說。苾芻
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諸有執我等。隨觀 見一切。唯於五取蘊起。由此但於我我所見。 世尊標別薩迦耶名。勿以我無許智緣無境。
或智緣有執我體非無。不爾則應緣有漏見 無不建立薩迦耶名。經主此中作如是釋。壞 故名薩。聚謂迦耶。即是無常和合蘊義。迦耶
即薩名薩迦耶。此薩迦耶即五取蘊。為遮常 一想故立此名。要此想為先方執我故。若爾 何用標以薩聲。但迦耶聲足遮常故。則應但
立迦耶見名。無法是常而可聚集。何用身上 標以壞聲。即於所執我我所事。執斷執常名 邊執見。以妄執取斷常邊故。於實有體苦等
諦中。起見撥無名為邪見。五種妄見皆顛倒 轉。並應名邪。而但撥無名邪見者。以過甚 故。如說臭酥惡執惡等此唯損減餘增益
故。於劣謂勝名為見取。有漏名劣。聖所斷故。 執劣為勝總名見取。理實應立見等取名。略 去等言但名見取。或見勝故但舉見名。以見
為初取餘法故。於非因道謂因道見。一切總 說名戒禁取。謂大自在時性。或餘實非苦因 妄起因執。道有二種。一增上生道。二決定
勝道。投水火等種種邪行。非生天因妄執為 因名第一道。唯受持戒禁性士夫智等。非解 脫因妄執為因。名第二道。如前際等或戒禁
勝。是故但立戒禁取名。應知五見自體如是。 若於自在等非因計因。如是戒禁取迷於因 義。此見何故非見集斷。頌曰。
於大自在等 非因妄執因
從常我倒生 故唯見苦斷
[0606a28] 論曰。於自在等非因計因。彼必不能觀察深 理。但於自在等諸蘊麁果義。妄謂是常一我 作者。此為上首方執為因。是故此執見苦所
斷。謂執我者是有身見。於苦果義妄執為我。 故現觀苦我見即除。無我智生非於後位。若 有身見見集等斷。於相續中我見隨故。則無
我智應不得生。以見唯法時我見則滅故。無 我智起我見已除。然有身見於自在等相續 法中計一我已。次即於彼相續法上。起邊執
見計度為常。由此應知於自在等法。常我二 執唯見苦所斷。故有頌言。
未如實見苦 便見彼為我
若如實見苦 則不見為我
[0606b12] 由此已顯滅邊執見。以無我論宗斷見是正 見攝。執有我論者斷見是邊執見。故知二見 俱見苦斷。以無常等諸無漏行見苦諦時二
見既滅。於自在等非因計因。隨二見生亦俱 時滅。故說計因執唯見苦所斷。然於非道計 為道中。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豈不如計
自在等為因。執苦為因。唯許見苦斷非見集 斷。如是亦應於非道計道執苦為道。唯許見 苦斷非見道斷。此難不然以於苦諦見為無
常等非彼對治故。謂若有執自在等為因。必 先計為無始無終等故。此因執唯見苦斷。以 無常等想治常等想故非見苦諦。無常等時。
能治非道計為道執。故彼道執非見苦斷。由 此亦遮見集所斷。由見因等非彼治故。謂非 於集見因等時能治非道計為道執。要於道
諦見道等時。方能治彼非道道執故。彼道執 應見道斷。若爾如是非道道執。理必應通見 集滅斷。謂如邪見撥無真道。後即計此能得
清淨。此戒禁取許見道斷。如是邪見撥無集 滅。後亦計為能得清淨。彼二戒禁取應見集 滅斷。此難不然。體不成故。謂戒禁取其體有
二。一非因計因。二非道計道。若有計彼謗集 邪見能得清淨。豈不此見無斷集用則不應 生。以都無心信有因故。又苦與集無別物故。
自在等蘊亦應被撥。若有計彼謗滅邪見能 得清淨。豈不此見無證滅用則不應生。如何 撥無滅諦見後計滅方便非不唐捐。如是不
成戒禁取體而言應有。故彼非難。如何非 難。見道所斷戒禁取體亦應不成。以於撥無 道諦見後即計有道應不成故。謂緣道諦邪
見或疑。若撥若疑無解脫道。如何即執此能 得永清淨。此戒禁取體非不成。以許有於 謗道邪見執為能證永清淨道。由彼計為如
理解故。謂彼先以餘解脫道蘊在心中。後執 非謗真道邪見為如理覺。言如理者。彼謂撥 疑真解脫道是不顛倒。以如理故執為淨因。
由此得成戒禁取體。彼心所蘊餘解脫道非 見道所斷。戒禁取所緣以彼唯緣自部法故。 道有多類於理無失。由此經主所作是言。若
彼撥無真解脫道。妄執別有餘清淨因。是則 執餘能得清淨非邪見等。此緣見道所斷諸 法理亦不成。彼全未詳對法宗義。若爾見滅
諦所斷戒禁取。體亦應成。與道同故。謂有先 以餘解脫處蘊在心中後執謗真解脫邪見為 如理覺。以如理故執為淨因。如前應成戒禁
取體。無如是理。總計解脫是常是寂執謗 彼心為清淨因。理不成故。如計涅槃體實非 實。謂若希求解脫方便。彼應必定計有解
脫。諸計解脫決定有者。必應許彼體是常 寂。若不許爾不應希求。如正法中於涅槃體。 雖有謂實謂非實異。而同許彼是常是寂故。
於非撥俱見為過如是。若有以餘解脫蘊在 心中。彼必總計涅槃常寂。由此不執謗解 脫見為如理解。故見滅所斷戒禁取定無。又
如天授。雖總許有常寂涅槃。而離八支別計 五法為解脫道。外道所計理亦應然。是故有 於八支聖道能謗邪見。謂如理覺無於謗滅。
謂如理解以戒禁等自體行相與聖道殊。無 謂涅槃常寂體相。有差別者。是故無滅與道 同義。有餘師言。有執於道謂非道邪見為道
戒禁取。不言此是彼滅道故。設執於滅謂非 滅邪見。言此是道戒禁取不成。謂執此為所 撥滅道定不應理。適撥無故。若執此為餘涅
槃道。則應一體有二解能。見此是彼得方便 故。又無見滅所斷諸法。用餘部法為所緣義。 然彼外道必應計度餘苦差別為解脫故。今
應思擇非道計道。謂執戒禁為解脫因。或執 我見能證解脫。此為見苦斷。為見道斷耶。若 執二俱見苦斷者。則見道斷畢竟應無。或應
說別因等。非道計道何緣此二見苦所斷。所 餘乃是見道斷耶。若執二俱見道斷者。應說 何故見道斷耶。非見道時能了彼境。或了彼
自體。或斷彼所緣。或應遍知建立理壞。謂 若見道所斷隨眠。能緣見苦所斷為境。誰遮 遍知建立壞失。如現觀位苦智已生集智未
生。見苦所斷猶為見集所斷緣縛。雖已永斷 未立遍知。如是乃至滅智已生道智未生。見 苦所斷猶為見道所斷緣縛。亦應雖斷未立
遍知。然非所許應辯理趣。我宗說二俱見 苦斷。如本論言有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 論。若有士夫補特伽羅。受持牛戒鹿戒狗
戒。便得清淨解脫出離。永超眾苦樂至超苦 樂處。如是等類非因執因。一切應知是戒禁 取見苦所斷如彼廣說。此復何因見苦所斷。
唯見苦所斷緣牛戒等故。但計麁果為彼因 故。由此己遮經主所難。迷苦諦故有太過失。 緣有漏惑皆迷苦故。以非一切緣有漏惑皆
以果苦為所緣故。如何得有太過失耶。非許 二俱見苦所斷。見道所斷便畢竟無。非道計 道有二類故。一緣戒禁等。二緣親迷道。緣
戒禁等違悟道信。力不如緣親迷道者。緣戒 禁等者。行相極麁故。不遠隨逐故。意樂不堅 故。少設劬勞即便斷滅。緣親迷道與此相違。
由此應知非道計道。諸戒禁取有二類別。一 見苦斷。二見道斷。如前所說常我倒生。為但 有斯二種顛倒。不爾。顛倒總有四種。一於
無常執常顛倒。二於諸苦執樂顛倒。三於不 淨執淨顛倒。四於無我執我顛倒。如是四倒 其體云何。頌曰。
四顛倒自體 謂從於三見
唯倒推增故 想心隨見力
[0607b26] 論曰。從於三見立四倒體。謂邊見中唯取常 見以為常倒。諸見取中取計樂淨為樂淨倒。 有身見中唯取我見以為我倒。如是所說是
一師宗。然毘婆沙決定義者。約部分別十 二見中。唯二見半是顛倒體。謂有身見苦見 取全。邊執見中取計常分。斷常二見行相互
違。故可說言二體各別。諸計我論者。即執 我於彼有自在力是我所見。此即我見由二 門轉。豈不諸煩惱皆顛倒轉。故應皆是倒非
唯四種。不爾建立倒相異故。何謂倒相。謂 具三因。何謂三因。一向倒故。推度性故。妄 增益故。增聲亦顯體增勝故。非餘煩惱具
此三因。謂戒禁取非一向倒所計。容有能 離欲染等故。少分別時得清淨故。斷見邪 見非妄增益。於壞事門此二轉故。餘部見取
非增勝故。所餘煩惱非推度故。由此顛倒唯 四非餘。豈不經中說諸顛倒總有十二。如契 經言。於無常計常有想心見倒。於苦不淨無
我亦然。不爾想心非推度故。隨見倒力亦立 倒名。與見相應。行相同故。然非受等亦如想 心。可立倒名。有別因故。謂於無常等起常
等見時。必由境中取常等相。能取相者是想 非餘。故立倒名非於受等。又治倒慧亦立想 名。謂無常等行中。說為無常等想。由慧與想
近相資故。相從立名。受等不爾。由所依力 有倒推增。取境相成故心名倒。如契經說。心 引世間於惑瀑流處處漂溺。毘婆沙說。唯想
與心可立倒名。世極成故。謂心想倒世間極 成。受等不然。故經不說。由此心想隨見倒力 立顛倒名非於受等。上座於此言以何緣。顛
倒唯三不增不減。唯有爾所應成倒故。謂此 三倒。想倒攝想。心倒攝識。見倒攝行。不可 說受亦倒所攝。觸為因生如應領故。豈不
行蘊更有所餘作意等法彼何非倒。不爾但 由彼顛倒故。令心想見成顛倒體。故契經 言。所有無量惡不善法。一切皆由非理作意
為根本起。廣說乃至。一切皆是作意所生觸 為其集。由此證知想心見倒。皆非理作意無 明觸所生。由彼倒故此成倒體。今觀彼說前
後相違。由是定知非契經義。若想心見由從 非理作意等生。彼顛倒故此成倒體。受亦非 理作意等生何緣非倒。若受從倒作意等生
非顛倒者。想心見三應非倒體。無別因故。又 言不可受亦倒。攝觸為因生如應領故。豈不 想倒亦應不成。觸為因生如應想故。由說想
等倒無明觸所生。豈不觸為因如應領。故彌 能證受體是顛倒攝。受亦無明觸所生故。由 此彼說唯有爾所應成倒故。倒唯有三不增
減者。言成無義。又若非理作意力故。想等成 倒非理作意。亦應是倒然曾不說。故彼所 言從自執起。或雖許彼體是顛倒。而不說為
顛倒體者。則應想等亦不說倒。是則違害經 說倒名。若謂如仁有別因故。雖由見力諸心 心所皆有倒義。而經但說想心倒名。非餘受
等。我宗亦爾。即由此因。是故定無想等非倒。 或餘是倒違經過失。此亦非理。不相似故。謂 如我宗由見勢力。雖心心所皆有倒義。由別
因故唯於想心立顛倒名。非於受等。然所由 見正立倒名。如是汝宗由作意力。令心心所 皆有倒義。所由作意應立倒名。又如我宗想
等體非倒。但由見力假立以倒名。真實倒名 目所由見。汝宗應亦爾。由作意力。想等實非 倒假立倒名。則真實倒名目所由作意。不
應由非倒諸法勢力。令餘非倒法得倒名故。 又何不許由想勢力。能令作意成顛倒體。要 由妄想取相勢力。方起俱生非理作意。故契
經說。由取相勢力能令貪等惡不善法生。又 契經言。由想亂倒故心焦熱。不言心熱由於 非理作意故生。又理應由勝倒法力。令想心
體亦名顛倒理非作意倒勝想等。如何但言 由作意力想等成倒非想等力。能令作意成 顛倒耶。故彼所言唯憑自執。又經亦說欲為
法本。或說煩惱無明為根。如何不言由彼勢 力。能令想等亦成顛倒。但說顛倒由作意成。 是故應知依對法理。立顛倒體最為殊勝。如
是諸倒何所斷耶。正理論者言。唯見苦所 斷。以常顛倒等唯於苦轉故。了無常等覺唯 緣苦生。故不應後見集滅道時。方捨常樂我
淨見故。若爾便違經論正理。且違經者。謂契 經言。若有多聞諸聖弟子。於苦聖諦如實見 知。如是於集滅道聖諦如實見知。當於爾時
彼聖弟子。無常計常想心見倒皆已永斷。乃 至廣說。若諸顛倒唯見苦斷。經不應說。如 實見知集等諦時皆已永斷。又契經說。若聞
如來說苦集滅道四聖諦法已。便能永斷常 等四倒。非諸顛倒唯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