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kārikāvibhāṣya (Apidamo Cang Xian Zong Lun)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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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八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四
[0809c21] 雖離所相別有生等。與所相法俱時而起。而 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如體 不同用有別故。執所相外無別生等。一一剎
那有四相者。如斯過失不可救療。一法一時 功能差別。理不成故。許所相外有別生等。無 斯過失。相體不同助緣差別。時分功能理有
異故。然有為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為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
此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劣。諸 有為法。若能為因引攝自果。名為作用。若能 為緣攝助異類。是謂功能。若有別法於未獲
得引果用時。由遇未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 外緣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內緣。攝助功能。 是名生相。或復有法。於正獲得。引果用時。由
遇未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緣攝助。於 辦自事。發起內緣。攝助功能。是餘三相。 於正生位生為內緣起所生法。至已生位
此所生法名為已起。於正滅位。住為內緣。 安所住法。令引自果至已滅位此所住法 名於自果已能引發即正滅位。滅為內緣壞
所滅法。至已滅位。此所滅法名為已壞異相 亦爾如應當知。有餘師說。因要待處。世時 位伴。能與果故。生已生時起用差別。謂
或有因待處與果。如雨要待雲處方生。要 贍部洲處金剛座。方證無上正等菩提。或 復有因待世與果如異熟因順解脫分。要在 過去方能與果或復有因待時與果。如輪王
業要劫增時。方能獲得轉輪王位。或復有 因待位與果。如諸種子至變異位方能生 芽。初無漏心及光明等體雖先有。而要未 來正生位中能有所作。或復有因待伴與果。
如四大種心心所等。要與伴俱能有所作。由 斯差別緣起正理。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謂正 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位住異滅三。同於一
時各起別用。如是四相用時既別。故無一法 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又正滅時。此 所相法由餘住相為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
自果即於爾時由餘異相為勝因故。令其衰 損。即於爾時由餘滅相為勝因故。令其滅壞。 故三一時無相違失。時所相法為名安住。為
名衰異。為名壞滅。由能相力。所相一時。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何異相。即於住時衰損能 引自果作用損彼作用。令後果生劣於前因。
是異相力。後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復由俱 起異相為緣衰損。能令後果更劣於前。如是 一切有為相續剎那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
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為比量。謂見最後 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 增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斯過失。住相
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若生在 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頓生彼能 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辯。先何所辯。謂有別
法於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遇未得正得已滅。 引果用時外緣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內緣攝 助功能。是名生相。又作是說。因要待處。世
時位伴。方與果故。即依此義說如是言。頌 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緣合
[0810b22] 論曰。非離所餘因緣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俱起近因。 能生所生諸有為法。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
餘外緣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緣。助芽 等生令生芽等。若爾我等唯見因緣。有生功 能無別生相。有因緣合諸法即生。無即不生。
何勞生相。故應唯有因緣力生。此責不然。唯 許眾緣諸法生者。此責同故。謂若唯許未來 諸法因緣和合而得生者。此責亦同。未來諸
法因緣無別者。何不頓皆生。又因緣中隨 闕 一種。具所餘故果亦應生。且如眼根先業所 引。雖離大種而亦應生。或應但由大種功力。
不由先業眼根得生。或諸眼根隨業所引能 生大種。無不合時。於一生時。餘亦應起。或應 大種於眼無能。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但
應因前眼後眼得生。許大種能生應成無用。 又如種子水土等緣。隨 闕 一時芽必不起。 故知種等功力極成於眼等生。地等大種能生
功力。非所現見。既不現見大種功力。應不為 因生於眼等。又汝所執有業種子相續轉變。 誰為障礙。不能頓生。一切業果。若由緣助業
種方能生。應但緣能生。何勞業種。以眾緣助 業果乃生。眾緣若無果不生故。既賴緣助而 業種非無。雖藉眾緣寧撥無生相。又於眼等
諸識生中。處處經言。雖有眼色若離作意眼 識不生。然說識生緣眼及色。故不應難。因緣 力生。何勞生相。又見初念無漏生時。生能為
因起無漏得。得自相有前已極成。應說除生 有何別法。能作此得前俱起因。若全無因得 不應起。則初無漏應不說成。生相生時為亦
別有。俱生因不應言亦有。謂除生體餘一果 法。云何異滅為生助因。古昔諸師咸作是釋。 同一果法展轉為因。如諸大種更相順故。復
有釋言。諸有為法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 四相一一用時。以此為門餘皆助力。是故所 說生生所生。非離因緣理善成立。餘廣決擇
諸有為相。如順正理及五事釋。已略分別諸 有為相。名身等類。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說
[0811a03]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論說 故。諸想總說即是名身。諸章總說即是句身。 諸字總說即是文身。言總說者。是合集義。於
合集義中說殟遮界故。想者眼耳瓶衣等想。 謂於諸法分別取著。共所安立字所發想。如 是想身即是名身。謂眼耳鼻舌身意等。章謂
章辯。世論者釋。是辯無盡帶差別章。能究竟 辯所欲說義。即是福招樂異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謂如有說。
福招樂異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證第一 永寂靜涅槃
[0811a14] 如是句等。字謂 [褒-保+可] 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謂迦佉伽等。有餘師說。本論中言。云
何多名身。謂名名事等。非彼論師欲辯名等 是實有相。而依假合以發問端。是故彼問多 名身等者。決定應問名等體實相。思擇名等
體實相中。何用推徵名等假合。又名等三相差 別者。謂聲所顯。能顯於義。以共立為能詮 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自
體。猶如影響。此相是名。若能辯析所知境中 廣略義門。此相是句。於能說者聲已滅位。猶 令繫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是文。此中
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歸赴。如是如 是。於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於彼。句者即能 辯所說義。謂能辯析差別義門。文者謂能有
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此即是字。謂令 繫念無有忘失。或復由此之所任持令無疑 惑。或能持彼轉寄於餘故。有說言如靜慮者。
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了境而為梯隥。文 於名句及義亦爾。名句文身理實皆是不相 應行。而經論中說非色法皆為名者。以色相
顯當體立名。非色相隱從詮立目。義為可說 不可說耶。理實應言義不可說。然共施設。 聞言解義。因語發名。名顯義故。三世等法各
有三名。謂去來今三時說故。又一切法無無 名者。若有應成非所知境。故薄伽梵說如 是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0811b13] 有餘師說。義少名多。於一義中有多名故。有 餘復說。名少義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攝。義則 具收十八界故。復有說者。互有少多。謂約界
攝義多名少。若依立教義少名多。謂佛世尊。 於一一法隨義施設無邊名故。如貪名愛名火 名蛇名蔓名渴名網名毒名泉名河名脩名廣
名針縷等。如是一切。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 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 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理
教分明。證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力。若 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 依義不依於文。又說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
陀。謂造頌分量語為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 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 言應以善說文句讀誦正法。惡說文句讀誦
正法。義即難解。又說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 身。又說。彼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此等教 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其體如聲。實
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 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 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
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 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 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
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 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 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
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 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 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
差別。其中屈曲必依加遮吒多波等。要由語 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 即能顯義。由斯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
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 能說。名等所說。義俱非二如是則為無倒建 立。此中經主又作是言。非但音聲皆稱為語。
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方稱語故。謂 能說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為能詮定量。若此 句義由名能顯。聲即能詮。何須名等。何等名
為能詮定量。豈不於義共立想名。此即說為 能詮定量。謂能說者。於諸義中先共安立如 是諸字。定能展轉詮如是義。由共安立如是
字故。因如是字發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詮定 量。諸能說者。將發語時。要先思惟如是定量。 由此自語或他語時。於所顯義皆能解了。故
非唯聲即能顯義要語發字。字復發名。名乃 能詮所欲說義。如語發字字復發名。如是應 思發句道理。此中經主復作是言。又未了此
名如何由語發。為由語顯。為由語生。若由語 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 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 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執聲能詮。斯難亦 等。謂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
若謂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 所推徵末為過難。然能說者。以所樂名。先 蘊在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為
他宣說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理門。說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內。設全發語無定表詮。 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應唯執別 有文體。即總集此為名等身。更執有餘便為
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俱時轉故。既不俱 轉如何總集。或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緣斯 別生於影。影由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
應總集。別生名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 非假。若爾即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為實有 性。無如是失。於一字中亦有名故。無有假法
攬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似。既於一字亦得 有名。此名如何知離字有。如是一字如無義 字無有所詮。依此為緣別有名起。方能表義。
然極相近。別相難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 許即聲。由先契約宣唱差別。能表於義說為 名等。斯有何失。此亦不然。能詮契約即聲差
別。理不成故。若共所立能詮契約即聲差別 者。應如色差別非共立契。亦可了知。非青與 黃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可知。雖二色中
先不共立差別契約。而彼青黃非異色故。眼 識得已意識即能。隨分別知此彼差別。又理 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故不應言能詮契
約。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契約者。雖復得聲 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了別。此望餘聲有 差別相。又若所立契即聲差別者。於有義聲
及無義聲。所有差別雖先未共立差別契應 亦了知。謂於一聲有此差別。於餘聲上此差別 無。先未共立差別契者。得二聲時雖不了義。
然應如彼二色差別。即能了達有契約聲無 契約聲差別之相。故知別有名句文身。緣聲 而生能顯了義。又經主說。諸剎那聲不可聚
集。亦無一法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 又自釋言。云何待過去諸表剎那。最後表剎 那能生無表。復自難言。若爾最後位聲乃生
名。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若作是執。語能生 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說。 以諸念文不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
文由語若顯若生。准語於名皆不應理。此難 違害自所稟宗。彼說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 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